五、立碑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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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闽东畲族文化全书·现代文明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2009
颗粒名称: 五、立碑示禁
分类号: K288.3
页数: 2
页码: 286-2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福建省宁德市畲族宗族立碑示禁情况。
关键词: 畲族 碑禁 宁德市

内容

畲族的族长理事带有明显的乡村自治性质,明、清时期闽东畲族迁入时间不长,族内自耕农并不多,而佃农只负责向地主交租,没有缴纳田赋的义务,和当地政府间直接发生关系亦不多。因此,畲民也被视为“王化所不及”。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至少在明末,畲民已经开始承担差役义务。南明隆武元年(1645年、清顺治二年),隆武帝和右佥都御史刘中藻有一段对话:“上谓金衢巡抚刘中藻曰:‘选练精兵,可取于苎寮、菁寮、畲寮三项,此议诚是。取用之后,即当给示,免其差徭,仍勉令与百姓相安……’”①这里既然需要“即当给示,免其差徭”,说明此前畲民就已经要服差役,政府也已经对畲族社区负有管理责任:“仍勉令与百姓相安。”清康熙间,畲民迁入人数激增,福宁州各都乡保大量向畲民摊派差役。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因各县乡都“滥派畲民差徭”,知州董鸿勋赐立石碑,“永禁各都乡保滥派畲民差徭”。为闽东官方首次发布维护畲民利益的告示。清雍正间(1723—1735年),旨准畲民“一体编入民籍”。清乾隆二年(1737年),朝廷复颁旨绘画畲民图册进览。清乾隆五年(1740年),对畲民实施“编图隶籍”、“编甲完粮”。当局正式向畲民征收田赋,畲民也开始享受更充分一点的政治待遇。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霞浦知县曹鸣谦根据畲民钟允成等的申述,报请福宁府知府徐元批准,再次檄示各都,不许滥派畲民差徭,借端索贴扰累,并索砍竹木等。并获准立碑,永彰禁示。其碑文曰:“示仰各都乡保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照宪檄,毋得仍前滥派蓄民差徭,借端索贴扰累,并索砍竹木等项,俾得安生业。倘敢故违,许受累苗民指名直禀,以凭掌究。各宜凛遵毋违。”
  康、乾期间,福宁府(州)县,多次发布告示(刻石立碑)禁止“滥派畲民差徭”,这除说明畲民所受盘剥的严重性外,示禁本身,也是清廷对畲族社区实施管理的佐证。
  清嘉庆七年(1802年),福建巡抚李殿图在审结福鼎童生钟良弼呈控“县书串通生监诬指畲民不准与试”一案的饬文中批道:“尔等将版图之内,曾经输粮纳税,并有入学年分确据者,以为不入版图,阻其向往之路,则又不知是何肺腑也!”李殿图这般话是当时畲民“编图隶籍”后和当地汉居民一样“输粮纳税”的确证。政府对畲村、畲民利益持保护态度也是较明朗的。
  清光绪三年(1877年)三月,宁德知县据二都长园村钟振德等呈称,其祖业山场遭匪贼盗砍践踏一案发布《告示》(立碑该村):“示仰二都长园村附近人等知悉,尔等村内凡有田园山场地的竹木茶叶,各宜派丁轮流看守,勿得始勤终怠。如有匪徒窃取兹扰,尔等协保拿获送县,以凭讯究……”也是用立碑示禁的方法,对畲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福建提刑按察使司兼管驿传事盐法道余为告示称:“此种山民(畲民)完粮纳赋,与考服官,一切与齐民相同。”要求“百姓亦各屏除畛域,等类齐观,勿仍以畲民相诟病,喁喁向化,耦俱无猜,以成大同之治”。劝喻汉畲消除民族隔膜,可谓用心良苦。
  光绪三十年(1904年),宁德知县李为因丐帮骚扰七都海潮和赤溪岑田村事发出告示:“如有恶丐到村强乞,任意逞凶,倘敢再犯前情,准该乡民会同地保押送赴县,凭律惩办。”这告示被刻石立于上述两村。可见清代地方政府已实施对畲族社区的管理。立碑示禁,已经成为朝廷对畲村管理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模式和做法。但畲村内具体民事仍听凭各姓族长调解裁决,或由村社组织协调处理。

附注

① 《思文大纪》,卷六。

知识出处

闽东畲族文化全书·现代文明卷

《闽东畲族文化全书·现代文明卷》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畲族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畲族文化研究;畲族文化展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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