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庭与宗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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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闽东畲族文化全书·现代文明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20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家庭与宗族
分类号: K288.3
页数: 11
页码: 277-28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宁德市家庭与宗族之间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社会形态的情况。
关键词: 畲族 家庭 宗族 宁德市

内容

家庭的产生和婚姻关系、生产力发展紧密相连。由夫妻关系与子女关系组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共同体,谓之家庭;几个或更多的同姓家庭,由于血缘关系则构成了家族。家族,不仅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且它本身又是重要的民俗事象,这种民俗事象有它自己独特的功能。畲民族经历了长期的繁衍,主要的四大姓氏为“盘、蓝、雷、钟”。其家族、宗族的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封建的宗族制度与其他民族基本相同,是一种以族长的权力为核心,以家谱、族规、祠堂等方面的规范或活动为手段,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社会形态。其表现形式:
  第一,通过修家谱划定宗族范围。家谱是宗族的档案,它记载着家庭的世系源流、祖宗基地、族规家法等内容,而且具有别亲疏、明尊卑的意义。
  第二,通过修祠堂乞灵于祖宗。祠堂是供奉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的神圣所在,也是向畲民灌输宗族观念,宣布家法家规,处理家族事务的场所。
  第三,通过订族规维护统治秩序,族规是畲民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畲族、家族、宗族制度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满足了漫长封建社会、畲民族以血缘为主的宗族稳定发展。解放以后,虽然作为组织形态的家族宗法制度已不复存在,但家族、宗族文化的影响依然潜在,随着社会文明的程度的提高,畲民族家族、宗族文化中敦厚、质朴、忍让、坚强、善良的传统美德,作为一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将为和谐社会构建发挥作用。
  一、家庭组成
  闽东畲族以家庭作为生产、生活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基层单位。其家庭大多属于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小家庭。畲族家庭,大多是一对夫妻加上未成年的子女作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小家庭(核心家庭),或再加上前辈老人(夫方或妻方的父母、祖父母),而形成稍为扩大的核心家庭。入迁初期,几乎全是小家庭;定居家族之后,体现封建宗法权威的大家庭逐渐增多。人们把数代同堂、人口众多看作是家庭兴旺的标志。一个家庭里往往由两对或两对以上没有分家的同一代夫妻,加上各自未成年子女和前辈老人,组成多核心的大家庭(联合家庭)。这种大家庭,在白露坑、水漕垅、清水壑、青皎、岚青、塆里、草岗等受封建文化影响较深的大宗族、大村落尤为多见。
  以草岗为例,该村畲族自清乾隆入迁以来,长期都保持大家庭制,直到20世纪20年代,尚有一家四代同堂、人口多达48人的典型联合大家庭。柏洋西坑岙岭雷桂增(向平)一家四代同堂,人口多至22人,直至1989年才分成4家。
  以霞浦县为例:畲族每户平均人口1953年为3.17人,1989年为4.13人,绝大部分都是小家庭。以全县最大的畲族自然村白露坑为例,1989年全村168户635人,平均每户3.8人。每户人数分组统计情况如下:其中每户3~4人的小家庭,占总户数62%,占总人数58%;每户5~6人的扩大核心家庭,占有相当比例;每户7~8人的大家庭,占总户数4%,占总人口8%,而这些大家庭中,有半数以上(4户)是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不便马上分家,实际还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若以世代统计,村中一代之家.25户,占14.88%;两代之家102户,占60.71%;三世之家41户,占24.40%。三代同堂多是独子户,或父母跟随分家后的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没有四世之家。全县诸畲村的情况,亦大体如此。
  二、家庭关系
  闽东畲民的家庭关系与当地汉族相类似,均以平衡的夫妻姻缘关系和垂直的亲子血缘关系组成的。其中,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居主要地位,夫妻姻缘关系是为发展血缘关系而处于从属地位的。但所受封建礼教的束缚,比当地汉族稍为宽松,“家人妇子嘻嘻,各食其力,亦无(少)阅墙之事”,①家庭关系比较融洽。
  家长(家主、户主、当家人)居主导地位,对内主持、统管家庭事务,掌握全家人的命运,对外全权代表家庭参与宗族、村落的社会活动。其意见,家庭成员都得尊重和服从,尤以一些大村落、大宗族、大家庭为甚。家长通常是男子,父亲去世,儿子继承;丈夫去世,儿子尚幼,妻子暂代,儿子成年再继其位。家长年迈,儿子已长成,可以先行接替。畲族比较看重田园山林,把保有祖宗留下的田地和增置田产,看作是家庭事业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兄弟分家时,都要请母舅做“公道人”分配财产。父母在者,可由母舅提留一部分财产,供其生活。父母辞世后,再行分配,或留做父母修坟墓以及每年祭墓时开支,俗称“众田”。然后,给生有男儿的长子留一份“长子田”(一般不得超过全部田产的1/10),要是田产太少,适当照顾一下长子即可。余下由数子平均分配。分配时由抓阄决定,然后立下分家契约,写明权利、义务。兄弟间若发生财产纠纷,由母舅出面裁决。
  在家庭中,仍然有男尊女卑的现象,但没有当地汉族那么严重。宗祀由男子继承,男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女儿出嫁从夫居,所生孩子从父姓。但有女无男,留女招赘,宗谱载“无子而产育有女者,即将其女留家招赘,入赘为嗣,此是祖宗血缘,有所遗留也,可入正系图派矣”。赘婿通常要照例改从妻家姓氏,特别是汉族入赘者,更要改姓,所生孩子亦随母姓,以保证这一招赘家庭有父系继承人。无子无女多以侄为嗣,或抱养子女,传宗接代,承继宗祀、产业。抱养女儿而后招赘的相对更多。嗣子、养子、养女及寡妇再嫁所带来前夫所生的儿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亲生儿女等同。招赘的女婿不予歧视,可以继承财产。
  闽东畲族“男女皆力穑,夫妇同耕作”。妇女劳动与男子同耕同劳,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当地汉族妇女高。大多数主妇可参与家庭重大事务的商议、管理,部分家庭实际由主妇当家。丈夫虐待妻子之事件极少发生,而丈夫如果赌博、酗酒等,常常受到妻子的训斥。女子外出对歌或参加其他活动,不受封建礼教约束。在少数畲村,女子还同男子一样,享有财产继承权。有些家庭,甚至留女儿在家招赘,却让儿子出赘别家。有的地方,发生纠纷斗殴,也往往由妇女出面调解、制止。此外,传说畲族祖婆是公主出身,结婚行大礼,新郎要跪拜,新娘则免之。丈夫死亡,妻子不一定戴孝。寡妇改嫁或另招男人“上门”成亲,亡夫的亲戚,一般很少干预。但大部分妇女,在家庭中仍以充当贤妻良母、服侍丈夫为应尽的本分,任劳任怨,逆来顺受。在社会上,一般也不参加祭祖等重大活动,享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更不平等。白露坑歌有“当先书语男人传,与尔女人是无缘”之说,据说,从其祖公开基以来,女子就没有读书的。此外,家有男客,主妇只能端茶、端饭,而不能上桌作陪。
  “一家珍重是生男孩”,生男孩普遍高兴、贵重,生再多的女孩也一定要生个男的。过去不少地方“生女留长,余悉溺之”。寡妇再嫁,虽然比当地汉族相对自由,但仍多认为不祥、命贱,多少还受人歧视。长幼在家庭中不大平等。长子有支配财产和继承宗祀的优先权,除痴呆、恶疾、夭亡、无能等特殊情况外,是家长的当然继承人。俗语有“长子阿爷(父亲)职”、“长兄为父,嫂为娘”之谓,兄弟分家,一般“长子不离居”(保留原住屋),或者分得最好的房间,其他兄弟,按长幼依次分配,其余财产也是长子多得,其他兄弟再平均分配。旧社会有田产的,还先留“长子田”、“长孙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1/10)。丈夫逝世、子幼,财产由其妻子管理。若其妻子改嫁,则由同胞兄弟或侄儿继承或管理;若死者无子媳,其财产则归亲房兄弟继承。一般家庭,老年人不参加劳动,便处于从属地位,不负责家庭管理,年轻一辈的夫妇便居主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封建制度的解体,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闽东畲族家庭内部关系也起了根本变化,家长制逐渐削弱,民主协商、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家庭关系逐步形成。以血缘关系为家族重心的旧观念,也逐渐向以姻缘关系为重心的夫妻、子女感情融合的新观念转移。旧道德、旧礼仪规范,也逐渐被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所取代。家庭财产支配与继承,也都随着社会的变革失去了必然的联系。但是,诸如男女双方的财产、地位与身份,对建立夫妻关系的影响;妻子生育与否,生男与生女在家中的不同位置;父权、夫权在家庭生活中支配作用的大小;直系血亲对嫁入的外姓女子的态度和约束等,这几千年的家族封建残余,在社会生活中,还是相当复杂的问题。
  三、宗族组织
  畲村多由血缘相近的同姓聚族而居。畲族的宗族结构分总祠(公祠)、同姓宗祠(支祠)、房(宗祠内子孙派系分支)、家庭4个层次。畲族群众认为“蓝、雷、钟”三姓本为一家人,因而视为同宗。区内畲村珍藏的清代“蓝、雷、钟”三姓宗谱中,均附有“盘、蓝、雷、钟”4姓血脉相承的图表。福安县范坑乡洋坑《汝南蓝氏宗谱》载,“顾我盘、蓝、雷、钟四姓大宗祠肇基于广东凤凰山,与南京一脉相连,建祠之地即吾祖旧址也”,祠内供奉四姓始祖“并列封牌位”。同姓畲族关系更为密切,在宗谱内对同姓著名人物有详尽的记载,同姓畲族不管血缘亲疏都以叔伯相称。至于“祠——房——家庭”的结构方式和当地汉族宗族结构基本相同。即“支祠”是以地域开基祖为首由血缘相近的同姓子孙组成的宗族组织。“房”是以开基祖的各儿孙组成的宗族支派。“家庭”是组成宗祠的基本单位。随着时间推进和子孙繁衍,人口增多,一些村落中原有家庭演进成“房”,“房”升级为“支祠”,“支祠”演进为祠,形成新的“祠——房——家庭”宗族网络。而祠(支祠)往往以建有供族人活动的公共建筑——祠堂作为标志。
  宗族的领袖由年龄辈分决定,房有房长,族有族长,称“父老”,由辈分大、年事高、威望重的族人担任。族长、房长逝世后,在支派内另择合适人选担任,不世袭。族长协调处理族内外、村内外的各种关系,处理宗祠内外社交和主持神事活动,调解裁决族内民事纠纷,财产权转让分配,保管族谱祖图及祭祀用品,掌握族产、兴办公益事业等。特别是宗祠内建祠、修谱、祭祖3件大事,均由族长亲自主持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族长随封建宗法制的消灭而废除。畲乡民政、民事,皆由村干部负责管理。
  宗谱是一族人文历史的档案文书。畲家有“五世不修谱,乃祖宗之罪人”的提法。宗谱一般隔20年修一次。现各畲村保存的宗谱大多为清及清代以后编纂。清光绪间刑部主事钟大焜编纂的《颍川钟氏支谱》现藏福建省图书馆,为全省钟氏连环谱。畲族宗谱通常由名录、图纪、源流序列、行第排列、公产记载补遗以及附录官府文告等几个部分组成。
  聚居人口在百户以上宗族,一般建有宗祠,畲村祠堂建筑格局与当地汉族同。宗祠的功能,民国九年(1920年)修的甘棠坑源里(坑门里)《钟氏族谱祠堂》说得很清楚:“祠堂之设,原以奉祖牌而妥先灵者也。凡祖龛几案务求其洁,祠前祠后必取乎净,至栋宇墙垣更应随时修整,勿使崩坏。除祭祀、公议、演戏之外,如有寄顿杂物及幼稚入祠喧哗者,共宜斥之。祠堂公项,后人宜蓄积些微,以为宗人登科发甲谒祖需用。”祠堂是供族人祭拜祖先、集体议事、举行公演的神圣场所。据统计:1993年,全区各畲村共有大小宗祠100多座。一年一度畲族最隆重的祭祖仪式就是在宗祠或祖厝或公厅内进行,届时将祖宗牌位、祖图、祖杖等并行陈列,供上香烛牲醴,由族长或房长读祭文,族内人丁逐一拜祭,祈求祖宗保佑子孙平安吉祥。
  四、宗族内部管理
  明代畲族大量迁入闽东后,直至民国时期,族长制一直是畲族社区管理的主要形式。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畲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书对此有较详细的记载。解放前,宁德漈头和南山均有祠堂,一姓一个族长。“族长权力很大,在村里的一切事宜都要由族长决定,人们也愿意听从族长的意见与指挥。在南岗了解到族长由推选产生,村里年长有威望、做事秉公的人就被推举为族长,村中有了什么事情,要族长出来决定,甚至家庭的纠纷,财产分家,都要父老出来调解。父老死后便可以在本村另找一位有威信的、合适的人来担任,并非世袭制的。”①福安甘棠山头庄在民国期间有钟姓祠堂1所,下分4个房,房有房长,族有族长。族长称“父老”,由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平时为群众调解纠纷,主持祠堂祭祖活动。谁家有喜事,就请他饮酒,以示敬老。祠堂过去有举行祭祖活动,近几十年来已不重视祭祖。②福鼎县的调查结合《族谱》记载得更具体:“各姓都有祠堂组织,有族长,族长由德高望重,能说会道的担任。下设理事若干,系公众推举产生,负责经营公众财产,主持祭祀事务,解决内部纠纷。而充任族长的,一般都是‘名门望族’,至少也是小康之家。族长职责,除‘玉成’公务,‘建本村神宇,辑合族谱书’之外,还‘剖析’、‘调停’闾里中的‘睚眦起衅’,还要‘团壮丁,联里甲’。有些族长还拥有地主武装,与官府有瓜葛”。①可见,畲族社区在民国以前曾普遍奉行族长和祠堂制度。通常一姓一位族长(又称父老),由族人推选村中年长、有威望、做事秉公者担任,村中大小事情均由族长决定。对内主持祭祖、修谱、建祠,处理族内有关家庭纠纷、财产继承分配和有关民事纠纷;对外协调祠际、村际关系,维护本族利益。族长逝世后由族人另选有威信者担任,不世袭。
  族长行使权力的依据是祠堂制度和“习惯法”。一姓宗祠,通常由血缘相近的同姓子孙组成,祠下分若干房,族长和房长,按祠堂《族规》分别负责处理祠内和房内的大小事务。
  建祠、修族谱、祭祖是宗族内的3件大事,也是族长份内的工作。祠堂是一祠集体议事和举行祭祀场所;《族谱》通常以显著的位置记载“族规”、“家训”,视同族内法典,族长借此约束族众,管理祖业,调处民族内外纠纷。《族规》主要内容有:宗祠、祖坟、宫庙和祖产建(置)于何时何地;强调春秋祀典应有专人专款办理;要尊敬族长,族内大事应由族长主持裁决,族人应协同。族长办理祭祖、造桥、修路等公益事业;维护祖业山场和山界,不使破坏,违者施以杖责,控官究办;族内财务应谨慎秉公,账目必须张榜公布;载明族谱20~30年一修;及时清理续嗣顺序,妥善安置孤寡;房内嗣份缺人,允许本房子侄过继,抱养男孩续嗣;无子有女者可招婿承嗣,无子女者亦可抱养女赘婿(女婿入赘后,要改姓方许祭谱入族)等。
  畲族除《族规》外,还有《家规》。《家规》以蕉城猴盾雷氏宗谱为例:有尊祖宗、孝父母、和兄弟、睦宗族、务农业、崇节俭、善治家、戒赌博、息争讼、敦人伦等十条。其一至三条是处理家庭关系准则,第四条是处理族内人际关系之本,第五条强调立业,第六条强调生活作风,第七条讲家庭管理,第八条是戒赌,第九条讲民事调解,“族中有授受不明,数目不清,先禀族长,听凭公断,
  依旧平心静气复归于好,勿致行苇践履之伤”,强调和平解决族内纠纷,第十条强调夫妻和睦。
  族长除凭借《族规》、《家规》管教族众外,还常以传统惯例即“习惯法”的方式,裁决族内纠纷。如遇偷砍林木罚以扦苗还山,赔偿损失;偷挖竹笋要罚放鞭炮认错;偷宰大型牲畜,受害者有权追回赃款,并扒下偷盗者屋顶瓦片;虐待、殴打妻子,要受“娘家头”舅姑的责罚,跪请恕罪等。
  闽东畲族社区村落偏小,多处在边远山区,又比较分散,历代政府鞭长莫及。因此,其管理长期以宗族制为主要形式。民国在畲族乡村设置保甲后,族长制受到挑战,族长地位有所削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畲族社区设立乡村政权,乡村领导就是族内权威,基本上废除了族长制。
  五、立碑示禁
  畲族的族长理事带有明显的乡村自治性质,明、清时期闽东畲族迁入时间不长,族内自耕农并不多,而佃农只负责向地主交租,没有缴纳田赋的义务,和当地政府间直接发生关系亦不多。因此,畲民也被视为“王化所不及”。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至少在明末,畲民已经开始承担差役义务。南明隆武元年(1645年、清顺治二年),隆武帝和右佥都御史刘中藻有一段对话:“上谓金衢巡抚刘中藻曰:‘选练精兵,可取于苎寮、菁寮、畲寮三项,此议诚是。取用之后,即当给示,免其差徭,仍勉令与百姓相安……’”①这里既然需要“即当给示,免其差徭”,说明此前畲民就已经要服差役,政府也已经对畲族社区负有管理责任:“仍勉令与百姓相安。”清康熙间,畲民迁入人数激增,福宁州各都乡保大量向畲民摊派差役。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因各县乡都“滥派畲民差徭”,知州董鸿勋赐立石碑,“永禁各都乡保滥派畲民差徭”。为闽东官方首次发布维护畲民利益的告示。清雍正间(1723—1735年),旨准畲民“一体编入民籍”。清乾隆二年(1737年),朝廷复颁旨绘画畲民图册进览。清乾隆五年(1740年),对畲民实施“编图隶籍”、“编甲完粮”。当局正式向畲民征收田赋,畲民也开始享受更充分一点的政治待遇。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霞浦知县曹鸣谦根据畲民钟允成等的申述,报请福宁府知府徐元批准,再次檄示各都,不许滥派畲民差徭,借端索贴扰累,并索砍竹木等。并获准立碑,永彰禁示。其碑文曰:“示仰各都乡保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照宪檄,毋得仍前滥派蓄民差徭,借端索贴扰累,并索砍竹木等项,俾得安生业。倘敢故违,许受累苗民指名直禀,以凭掌究。各宜凛遵毋违。”
  康、乾期间,福宁府(州)县,多次发布告示(刻石立碑)禁止“滥派畲民差徭”,这除说明畲民所受盘剥的严重性外,示禁本身,也是清廷对畲族社区实施管理的佐证。
  清嘉庆七年(1802年),福建巡抚李殿图在审结福鼎童生钟良弼呈控“县书串通生监诬指畲民不准与试”一案的饬文中批道:“尔等将版图之内,曾经输粮纳税,并有入学年分确据者,以为不入版图,阻其向往之路,则又不知是何肺腑也!”李殿图这般话是当时畲民“编图隶籍”后和当地汉居民一样“输粮纳税”的确证。政府对畲村、畲民利益持保护态度也是较明朗的。
  清光绪三年(1877年)三月,宁德知县据二都长园村钟振德等呈称,其祖业山场遭匪贼盗砍践踏一案发布《告示》(立碑该村):“示仰二都长园村附近人等知悉,尔等村内凡有田园山场地的竹木茶叶,各宜派丁轮流看守,勿得始勤终怠。如有匪徒窃取兹扰,尔等协保拿获送县,以凭讯究……”也是用立碑示禁的方法,对畲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福建提刑按察使司兼管驿传事盐法道余为告示称:“此种山民(畲民)完粮纳赋,与考服官,一切与齐民相同。”要求“百姓亦各屏除畛域,等类齐观,勿仍以畲民相诟病,喁喁向化,耦俱无猜,以成大同之治”。劝喻汉畲消除民族隔膜,可谓用心良苦。
  光绪三十年(1904年),宁德知县李为因丐帮骚扰七都海潮和赤溪岑田村事发出告示:“如有恶丐到村强乞,任意逞凶,倘敢再犯前情,准该乡民会同地保押送赴县,凭律惩办。”这告示被刻石立于上述两村。可见清代地方政府已实施对畲族社区的管理。立碑示禁,已经成为朝廷对畲村管理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模式和做法。但畲村内具体民事仍听凭各姓族长调解裁决,或由村社组织协调处理。

附注

① 范绍质:《瑶民纪略》。 ① 见《宁德县畲族情况调查》。 ② 《福安县甘棠乡山岭联社畲族调查》。 ① 《福鼎县畲族情况调查》。 ① 《思文大纪》,卷六。

知识出处

闽东畲族文化全书·现代文明卷

《闽东畲族文化全书·现代文明卷》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畲族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畲族文化研究;畲族文化展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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