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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山林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闽东畲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048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山林权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4
页码:
163-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德地区闽东畲族民国及其以前畲族地区林权随山而定,除少数风水林、路荫林、祠堂寺庙林为公有外,其余均为私有。
关键词:
宁德地区
山林权
管理
内容
民国及其以前畲族地区林权随山而定,除少数风水林、路荫林、祠堂寺庙林为公有外,其余均为私有。土地改革后大部分山林仍由个人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中,林木一律无偿入社,山林私有制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林业责任制。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精神,开展林业“三定”工作,明确山林权限和经营范围。全区8个畲族乡,共有山地总面积90.06万亩,颁发山权证书面积741530亩,其中国家所有14251亩,集体所有722352亩;颁发林权证书面积571022亩,其中国家所有27216亩,集体所有503914亩,个人所有38111亩,其中自留山26504亩,权属未定1781亩。随后80%以上的有林地均落实了林业生产经营责任制。各地政府采取集体、个体、联合体一起造林的方式,积极扶持造林重点户、专业户和联合体,畲族人民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林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
知识出处
《闽东畲族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闽东畲族志、迁入分布、经济生产、政治、文化教育等情况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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