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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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霞浦县畲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1000363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族地位
分类号: K280.1/.757
页数: 17
页码: 227-243
摘要: 本段介绍了霞浦畲族,自入迁落籍以来,其社会发展受当地汉族制约,且与汉族大致处于相同的历史阶段,其经历的政治制度,也相应与当地汉族大致相同。
关键词: 霞浦畲族 民族志

内容

霞浦畲族,自入迁落籍以来,其社会发展受当地汉族制约,且与汉族大致处于相同的历史阶段,其经历的政治制度,也相应与当地汉族大致相同。
  在漫长的旧社会,作为一个杂散居的少数民族绝大多数畲族人民,在与汉族人民同样遭受阶级压迫的同时,还要遭受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其所处的民族地位,是无法与汉族相平等的。
  新中国成立后,霞浦畲族和全国少数民族一样,享有广泛的民族平等权利和一些特殊权利。民族之间真实、普遍、完全彻底的平等地位,均由政府立法和采取行政措施,逐步予以实现,得到确立。
  第一节 平等权利
  畲族初入福宁之时,由于杂散居处于荒隅僻壤,“山高皇帝远”、“王化之所不及”,且在支配民族的统治者心目中,以其为“蛮”、为“夷”、为“客”,而无视其是构成中国民族大家庭的成员,“有国者以不治治之”,因此数百年间,都是“不入编户”的“流民”、“无籍民”。既然“许其自食。无徭役”,不承担义务,相应地也就不享受任何政治权利,而无从谈起与汉族相平等的民族地位。
  明清之际,已经基本定居下来的畲族人民,或是垦辟,或是佃耕,为开发山区做出了巨大贡献,统治者再也不能无视畲民的存在,声称“畲民亦吾民也”,对其实行“羁縻”政策。先是“任循古例”、“免差徭”;清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福宁知州“立石勒碑,永禁各都、乡、保滥派畲民差徭”。乾隆二年(1737年),“朝廷颁旨,绘画畲民图册进览,仍准畲民不编丁甲,免派差徭”;而至乾隆五年(一说雍正年间)则“准其一体编入民籍”,实行“编图隶籍”、“编甲完粮”,将其纳入州县版籍的统治范围,“无异于乡里编氓”。此后,县境内“滥派菑(畲)民差徭,籍端索贴扰累,并索砍竹木等项”不断发生,畲民纷纷呈诉,霞浦知县于乾隆三十九年,不得不“立碑重申”福宁知府檄文,予以“出示严禁”。实际上,畲族人民遭受封建官府及地方势力的奴役与压迫,更甚于当地汉族。
  在封建社会中,畲族的平等权利,不但为政府法令所限制,且为社会势力所不容。嘉庆七年(1802),福宁举行府试,就发生“县书串通监生诬指畲民不准与试”的事件,畲族童生钟良弼愤然呈控上诉,官府才“例准一体应试”。但是,畲族中能有机会读书,进而“与考服官”的,实在太少太少了。光绪二十四年(1898),官府张发《告示》,“示谕”福宁等处“山民”(畲民),“务将服式改从民俗,不得稍涉奇衺,所有冠丧婚嫁,应遵通礼及朱子家礼为法,均勿稍有僭逾、授人口实”,对畲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进行干涉、侵犯。社会上,一些汉族封建统治者每“以‘畲民’相诟病”,尤其对其盘瓠崇拜等,“借资口实,群相诟骂”,恣意侮辱欺凌。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虽然把“民族”作为“三民主义”的一项内容,但由于坚持资产阶级民族观,不可能给少数民族尤其是像畲族这样被认为是“夷”是“客”的杂居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反动政府、地主恶霸、土匪强盗,都以畲族之善良、忍让为软弱可欺,横征暴敛,抓丁派款,剥削掠夺,敲诈勒索。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霞浦畲族地区多成为革命根据地,国民党军队惊恐万状,重兵“围剿”,并采用惨无人道的烧、杀、抢、移、抓的“五光”政策,接着进行“清乡”,施行“连坐”(一人有罪,十户同当),强化保甲制度,手段毒辣。社会上,一些汉族封建统治者对畲族侮辱欺凌仍然存在,城镇及南路沿海的一些乡村尤其严重,这些地方大多长期不允许畲族入迁定居(连“山民会馆”也费好大周折,才搬进城关),有些畲民不得不隐藏自己的民族出身,改变自己的姓氏和民族成分,掩盖自己的民族特点,以求生存;汉族封建统治者往往以畲民是“客”族、“山民”为由,强行征收路钱、茶亭谷、宫租、海埕租。鸡拍翅村畲民,因交不起过路钱,只好多走5里路,绕道罡溪岭进城;牛胶岭等畲村群众要用溪里的石头,也要花钱买,而畲民“讨小海”得来的海鲜,被汉族村霸强行抢夺亦时有发生。在旧社会,广大畲族人民群众普遍存在着“无土地、无钱财、无地位、无靠山”的“四无”和“怕派款、怕抓丁、怕土匪、怕强盗、怕官兵、怕逼租、怕逼债、怕辱骂”的“八怕”。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受尽歧视和压迫。
  新中国的建立,永远结束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政治制度,实施民族平等政策具备了现实的社会条件。国家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其后第一部《宪法》和以后历次修订的《宪法》,无一例外地载明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霞浦畲族人民从此获得解放,获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取得平等权利。参加农会、民兵、妇女会,入党、入团、参军、当代表、当干部,剿匪反霸,实行土地改革……,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1952年初,人民政府专门法规,“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其时,畲族尚未被正式确认,而霞浦县人民政府均按民族政策给予“少数民族”平等待遇。霞浦畲族人民,“均与当地汉族人民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并“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分别加入当地各种人民团体及参加各种职业的权利”,“均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这些都基本得到当地汉族的尊重;同时,“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有困难无法解决时”,大都能得到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适当的帮助。当地汉族都亲热地称畲族群众为“少数民族同志”或“劳动嫂”。1953年,人民政府派出医疗队、电影队、到畲族地区巡回免费医疗、放映;国家民委还派出民族成分识别调查组,对畲族的语言、地域分布、经济生活和文化传统,以及本族人民的意愿进行深入调查。经过对畲族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慎重科学的辨别和认定,1956年,国务院正式公布确认畲族是一个具有自己特点的单一的少数民族,并确定“畲族”这一民族名称。畲族正式以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一员的身份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与各族之间有着平等地位。此后,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民族政策的落实,畲族享有平等权利,已经成为事实,霞浦畲族也是如此。
  诸种平等权利,详见有关章节的专门记述。
  第二节 参政权利
  在旧社会专制的政治制度下,畲族处于被压迫、被歧视、被剥削的地位。历代反动统治阶级,虽然偶尔也采用“羁縻”政策,和“以夷制夷”的手段,笼络畲族个别上层人物,充当其管束、欺压畲族人民的爪牙,而广大的畲族劳苦群众,则毫无参与政治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畲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当家做主人享有平等的参政权利,并得到特殊保障。
  1949年底,新成立不久的霞浦县人民政府,在召开霞浦县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就安排有畲民代表参加会议,代表当时尚未确认民族成分的畲族人民,参与全县管理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世世代代被视为“蛮”、“夷”、“客”、“山民”的畲族,开始有了参政权利。
  霞浦县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召开9次会议,历次参加会议的畲民代表人数及在各界人民代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如下表:
  在第七次会议中,选出畲民代表钟奶富,作为省少数民族代表,出席福建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3年3月4日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畲民代表9人,此外在农民代表中有畲民2人,妇女代表中有畲民1人,军烈属代表中有畲民1人,老区代表中有畲民1人,互助组、茶农代表中有畲民3人,共计畲民代表17人。占代表总数250人的14.7%,
  第二次、第三次会议的畲民代表人数与第一次会议相同。
  截至1953年,全县畲民已有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1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人、乡人民委员会委员118人。
  1953年起,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民主普选,原来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霞浦县于1954年3月召开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大会筹委会认真按照《选举法》规定,选出畲民代表25人,占代表总数239人的10,5%,畲民代表的代表比例超过了汉族代表所代表的比例。同年6月,县首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选出畲民代表蓝成生出席福建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省少数民族人大代表。
  1956年,畲族民族成分得到确认,正式成为祖国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同年12月召开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畲族代表占一定比例(数字缺)。
  1958年1月,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27人,占代表总数252人的10.7%。同年5月,在县第三届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畲族省第二届人大代表1人(雷大钗,茶岗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人。1958年1月至5月召开全县乡级(第三届)人代会,畲族代表211人,占代表总数2044人的10.3%。
  1961年6月,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27人,占代表总数264人的10.23%。1961年6月~1962年11月,召开全县乡级(第四届)人代会,畲族表567人,占代表总数5215人的10.87%。有县人民委员1人、乡人民委员118人。
  1963年6月,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45人,占代表总数306人的14.7%。1963年2月~5月,召开全县乡级(第五届)人代会,畲族代表731人,占代表总数5971人的12.2%。1964年8月,在县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省第三届人大代表1人(雷大钗,茶岗人)。
  1966年3月,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43人,占代表总数320人的13.4%1966年3月~5月,召开全县乡级(第六届)人代会,畲族代表485人,占代表总数3483人的13.9%。
  此后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人大机构瘫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
  1978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45人,占代表总数481人的9.4%1980年2月~5月,召开全县乡级(第七届)人代会(数字缺)。
  1980年,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36人,占代表总数438人的8.2%,同年5月在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畲族省五届人大代表2人(蓝品妹,青福人。蓝作钦,水门人)在183年3月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畲族省六届人大代表1人(雷淑梅,瓦窑头人)。
  1984年,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65人,占代表总数424人的15.3%。1987年6月~9月召开全县乡级(第九届)人代会,畲族代表243人,占代表总数1691人的14.4%。
  1987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畲族代表34人,占代表总数292人的11,6%,在同年10月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畲族省七届人大代表1人(雷仕庆,州洋人)。
  在县人大中,还设有民族工作机构,开展有关民族工作(详后)。
  从1954年至1989年省人大一、二、三、五、六、七届人大中,霞浦畲族均有代表参加。
  霞浦畲族除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权外,还依照法定程序经过选举进入其他各类机构和团体,担任各种职务,全面参加地方事务的管理,如进入人民政府、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及企业、事业管理机构等。据统计,全县畲族在职国家干部总数到1989年已有177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3.15%(详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霞浦县委员会、历届委员会中的畲族委员人数及其所占比例如下表:
  在县政协中,还设有民族工作机构,开展有关民族工作(详后)。
  在历届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上,畲族代表代表着全县畲族人民行使法律赋予的参政议政权利,根据其要求和意愿,和汉族代表一起,畅所欲言,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发表意见或提案、议案。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畲族代表的提案、议案都进行了认真办理并予以答复,绝大部分已被采纳。如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民族间纠纷、兴办畲族重点完小校和民族中学、加强畲族村的扶贫工作、畲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加强畲族干部队伍建设等。大多提案、议案得到落实,付诸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对畲族及畲族地区,以至全县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产生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 发展权利
  霞浦畲族由于受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生产力受到严重束缚和摧残,社会经济得不到充分发展,处于极端贫困和落后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畲族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保障和特殊照顾。40年来,人民政府为推动畲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改变畲区的落后面貌,从多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
  首先,畲族享受着国家帮助发展经济的权利,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给予具体的支持帮助1949年6月霞浦解放,年底畲族地区就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畲民分得了土地。为使畲族的社会、经济得到更快的恢复和发展。从1949年到1957年的九年间,人民政府向全县主要是畲族地区发放各种救济款100多万元、救济粮9,5多万公斤、棉衣1万多件、棉花2万多公斤、水利设施投资36万多元。
  1953年,人民政府为帮助畲村尽快从战争的创伤中重建起家园,帮助老区畲村五斗、三斗、龙潭、马地、西坑、八斗浿等地重建了新村,没有新建村子的,亦发放了房屋修缮补助费,使畲民很快安居乐业,生产得到了恢复,经济得到发展。在此基础上,畲族农民响应政府关于组织起来的号召,纷纷组织互助组,踊跃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许多乡村中,畲族农民还走在合作化的前列,如海边畲族,1953年就成立了全乡第一个高级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年月,畲族的社会生产力得到空前解放,畲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据当时调查,中农较1949年提高了1~2倍,贫雇农则提高了2~4倍。
  1958年,大跃进开始,刮起“民族融合风”,造成思想严重混乱,国家逐步减少了少数民族事业费。从1958年到1962年的5年中,国家累计拨款6.508万元,其中1959年1,62万元,1960年1.268万元,1961年2.5万元,1962年1,12万元。这些款主要用于解决畲民生活上的困难,用于发展生产款项不多。这一时期对畲族经济破坏最大的是在1958年大炼钢铁中,畲族山区生态环境、森林资源遭受历史性摧残,同时“浮夸风”、“共产风”、“瞎指挥”、“一平二调”盛行,加上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解放初期一度出现的经济发展生机,又遭到严重破坏,畲民生活急转直下。
  1963年,人民政府对民族工作中的急躁冒进的做法进行了纠正,对民族地区的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并采取有力的促进措施。从1963年到1966年的4年中,共拨出专款15,95万元、化肥20吨棉被782床、棉衣602件、单衣21705件,支持霞浦畲族。其中1963年8.15万元,1964年4,8万元,1965年,棉被602床,单衣2.14万件,1966年3万元。这些补助款中,用于发展生产的就有13.65万元,占补助款的68%,全县畲族地区的生产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
  1966年下半年起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畲族的社会经济发展又遭到全面破坏,使原来正在缩小的差距又拉大了。特别是山高水冷的畲族山区。仅1974年至1975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中,这些地方的劳力放弃本地的农田、水利等生产建设,自带午饭、劳动工具,到平原地区平整土地,建“大寨田”、修筑公路等的大量义务劳动,使这些地方成了贫困区里的贫困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工作重新得到重视,国家也逐年增加了对畲族地区的投资。并且在资金使用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向少数民族“输血”的单纯救济型发放的办法为提高少数民族的“造血”功能的扶持帮助;在使用上,强调了在群众自力更生基础上,在有正常经费来源的前提下,给予必要帮助;在管理上,用于发展生产的实行有偿扶持,签订经济合同,用于创办文教卫生等事业的则签订用款责任书,从而较好地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1978年起到1989年的12年中,省、地、县累计向霞浦畲族地区投放专项民族补助费(含财政周转金)达400多万元,各年度下达金额见下页:(1978~1989年名族经费使用情况一览表)
  为了加快畲族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政府开展扶贫工作以来,对畲族地区采取了“倾斜”的优惠措施,扶贫畲族贫困户。1983年县民政局对三沙二坑畲族村进行扶贫,1985年这个村脱贫,成为全县第一个脱贫的村,得到国家民政部领导的好评。1986年全县全面开展扶贫工作以来,中共霞浦县委、县人民政府更是重视畲族的脱贫工作,这年全县扶持贫困户7123户、92万元,畲族就占1680户、21万元,占扶贫总户数的23.5%,占扶贫总金额的22.8%,全县有35个贫困村由县直机关单位驻点挂钩扶贫,其中畲族贫困村11个,占31%。
  许多驻点扶贫单位,领导带头长期驻村,不说空话,扎扎实实帮助畲族群众办实事。县委书记陈济谋,3年中7次深入上水畲村调查、指导扶贫工作,被传为佳话。县税务局节省开支为法华畲村办了大量实事,成绩突出,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先进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畲族乡享受贫困乡待遇的有关规定,盐田、崇儒、水门3个畲族乡自建立以来,在乡财政留成、企业税收减免、公粮减免(详下表)粮食定购加价、购买国库券等方面均享受到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倾斜”政策的实施,为畲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发展机遇。
  为进一步促进畲区建设走科技兴农的路子,1987年,县政府把盐田畲族乡定为全县唯一的科技示范乡,经过实施取得成效,列入全省科技示范乡,还在工业基础较差的水门畲族乡办起当时全县乃至全省规模最大的麻纺厂,但因流动资金缺乏、本地黄麻基地未建成等原因,经济效益不明显。
  近几年来,人民政府还根据畲族居住山区的特点,致力于帮助畲村发展种植、养殖业。到1989年止,全县30个畲村中,15个村有集体林场,7个村有集体果场,21个村有集体茶场。其中马洋村林场为全县村级中林场最大的,1127亩,大部分已成林;茶岗村桔场为全县村级创办最早、规模最大者,1979年办,种蜜桔12000株,最高年纯收入5万多元。种植业的发展保护了畲区的生态环境,促进了商品资源的发展与积累,仅西胜村的林竹基地,每年就向全县市场提供70%以上的商品竹。但有些村的集体林、茶、果场,因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经济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与此同时,霞浦畲族和全国各民族一样,享有保持、改革和发展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自由权利、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
  第四节 民族乡
  民族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所建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建制。其性质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建立民族乡的目的,在于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使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更好地享受平等权利。
  1956年,畲族的民族成分被正式认定后,霞浦县人民委员会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县畲族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1955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的精神,结合县内畲族聚居的实际情况,并同各乡畲族代表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建立畲族自治乡的初步意见》,报请上级审查批准。
  1957年6月10日,经批准、确定,在县内成立9个民族乡。其名称根据国务院指示“以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建乡时对当时的区乡设置及其地方名称还作了调整。其中,属于新建立的有:溪南区牛胶岭畲族乡、后港区青坛畲族乡。属于新划分的有:后港区沙塘乡划分大墓里畲族乡,水坑乡划分梨坪湾畲族乡,溪西区崇儒乡划分墓仓畲族乡,牙城区水门乡划分草岗畲族乡。
  属于改称的有:盐田涌山乡改为岚头畲族乡,里马乡改为西胜畲族乡,后港区马洋乡改为鲤鱼山畲族乡。
  在建立民族乡的过程中,分为三步骤进行:首先进行内部教育,说明建立民族乡的意义,提出划分方案,成立新划乡的临时党支部;接着深入地向当地人民广泛宣传民族政策;最后,各畲族乡都补选人民代表,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文教卫生、财粮调解、绿化等7个工作委员会。畲族乡的人民委员会,都以畲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9名乡长,均由当地畲族公民担任:20名副乡长中,有14名是畲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畲族代表名额也占多数比例。
  1958年以后,农村基层政权体制改变,一些民族地区,主要是民族散杂居地区,刮起了“民族融合风”,县以下的民族区、乡建制撤销,霞浦县刚刚成立的9个畲族乡就是此时撤销的。
  1963年,霞浦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选举工作中,“原在1957年前设立的民族乡,当地少数民族要求强烈的,区划变动不大的,经县人委批准可恢复民族乡的建制”的指示精神,于3月6日分别向福安专署和省人委作了《关于要求恢复民族乡的请示》。经批准,恢复了鲤鱼山、青坛、岚头、西胜4个民族乡。其中:鲤鱼山畲族乡恢复后改为马洋畲族乡;青坛畲族乡恢复后改为墓斗畲族乡;岚头畲族乡恢复后改为洋边畲族乡。其时政社合一并存,一个畲族乡有两种名称,既名畲族乡,又名畲族人民公社,既是畲族乡人民委员会,又是奋族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下属的区全部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区所属的畲族乡再一次全部撤销,撤分成若干个生产大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工作重新得到恢复。1982年《宪法》恢复了关于设立民族乡的规定。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通知》,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1984年,中共霞浦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畲族人口占20%以上的盐田、崇儒、水门3个人民公社建立畲族乡,成立畲族乡人民政府。新成立的畲族乡比1957年的畲族乡范围大,均由20几个村(即生产大队)组成。
  盐田畲族乡,1984年8月成立,全乡总人口25661人,畲族6157人,下辖23个村,其中西胜、洋边、二铺、瓦窑头、南塘5个村为族村。
  崇儒畲族乡,1984年8月成立,全乡总人口22659人,畲族4292人,下辖27个村,其中上水、新村、霞坪、溪坪、笕下5个村为畲族村。
  水门畲族乡,1984年12月成立,全乡总人口21523人,畲族4131人,下辖23个村,其中茶岗、半岭、大坝、长湖4个村为畲族村。
  3个畲族乡的乡长均由畲族公民担任,畲族村的主要领导亦由本村畲族担任。
  本县3个畲族乡建立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成绩斐然。
  第五节 干部队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霞浦畲族中培养出一批干部队伍,为这一地区革命政权建设和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人民,都可以平等地加入干部队伍。中共霞浦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视畲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当时培养干部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锻炼及短期培训。同时,还注意选送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思想觉悟较高的畲族青年到各类院校学习深造。新中国成立初建立的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就为霞浦畲族培养了一批干部:1952年~1953年,我县畲族青年干部雷开坤(草岗人)被选送到中央民族学院第一期政治研究班学习。
  到1958年,全县共有畲族干部153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6%。
  1959年,中央民族学院分院(武汉)接收轮训畲族干部及其畲族工农子弟各1批,开办了在职干部政治班和高中文化班,分配福安专区17名,其中霞浦3名。当时,福安专员行政公署文教局、民政局联合文件规定:“畲族工农子弟及其积极分子,语文程度相当初中二年级以上水平,年龄在20岁以下;历史清楚,无严重慢性病或传染病,并取得医院健康检查合格者,可选送参加中央民族学院预科班学习”。霞浦县人民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及材料,经福建省民政厅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畲族学生两名。与此同时,县人民委员会又保送了20名畲族学生到福安专区民族中学学习。保送干部、学生到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回来后便成了畲族地区工作的骨干力量。
  50年代末,片面强调了阶级路线,民族政策受到破坏,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亦受挫折。
  1963年起,在八字方针指导下,民族政策得到调整恢复,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又得到重视。这年恢复的4个畲族乡配备充实了畬族干部,同时全县还新安排了3名畲族干部任区委书记或正副区长。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处于完全瘫痪状态。
  至1978年,全县共有畲族干部、职工131人,其中县处级1人,科局级4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拨乱反正,民族政策得到恢复和发展,畲族干部的培养工作也重新走上正常轨道。这年霞浦有1名畲族干部被选送到中央民族学院干训部学习。40年来,全县共有25名畲族干部到各类院校培训深造,1978年以后的有19人全县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畲族干部也主要是这时期培养出来的。
  为了加快畲族干部队伍的发展速度,从80年代初起,各级党委和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主要是:每年的正常招生中优先照顾录取畲族学生选送进各院校培训;在招工招干中划出专门指标招收畲族人;除按宪法规定畲族乡乡长必须由畲族公民担任外,还硬性规定畬族人口在千人以上的乡镇和畲族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县的县乡党政机关中,必须配备畲族党政领导干部等。
  党和政府的重视,使霞浦畬族干部队伍不仅在数量上有较大发展,在素质上也有很大提高,与全县干部队伍相比,年龄偏低,文化程度却略高于全县干部的平均水平。其中大专以上的有23人,占总数的15.9%(全县干部大专以上的887人,占总数15,7%)。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有79人,占总数的54,5%(全县干部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有2948人,占总数51,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3人,占总数的29,6%(全县干部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846人,占总数的32.5%)。
  1989年,畲族在职干部有177人(不包括职工及基层半脱产干部),占全县干部总数5619人的3.15%。占全县畲族人口总数的0.45%。畲族干部中,县级1人,占全县同类总数25人的4%;科局级的12人,占全县同类总数的3.2%。行政干部98人,教员75人,医务人员4人。
  三个畲族乡的畲族干部,(1989年统计)共17人,占畲族乡干部总数162人的10.5%。其中党委、政府中有畲族领导6人。占领导总数30人的20%。三个畲族乡乡长均由畲族干部担任。在其他非民族乡,而畲族聚居人口在千人以上的10个乡镇中,有8个乡镇配备有1名畲族干部任党政领导。
  霞浦畲族干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为发展其各项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充实壮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畲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畲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方面,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畲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青黄不接”,干部比例与人口比例还不很适应,而干部结构也不够合理,科技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数量甚少。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正在尽力解决中。
  第六节 党团组织
  中国共产党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就在霞浦畲族地区建立党支部,发展共产党员。至民国23年(1934),霞浦县已有畲族党员45人。
  新中国成立后,在大力培养民族干部的同时,大量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全县畲族地区普遍成立了中国共产党组织。至1956年,有畲族党员174人,占全县党员总数的7.57%如畲族聚居的青坛乡青福、墓斗有共产党员29人,其中族16人,占总数的55.2%。1989年,据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统计,全县畲族党员1126人,占全县党员总数的8。3%。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畲族共产党员已成长为一支带动本县畲族地区建设两个文明的主要力量,畲族村的中共族基层支部,已成为村中各项工作的支柱。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霞浦县畲族乡村,最早建立共背团组织的是水门茶岗村。水门茶岗是革命老区,有英勇的革命斗争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年(1950年)就成立了共青团组织。
  至1956年,全县畲族地区普遍成立了共青团组织。当年有畲族团员42人,占全县团员总数的9.4%.1957年底,畲族聚居的青坛乡(今青福、墓斗村),全乡男女青年289人,其中畲族青年有168人,占青年总数58,13%。全乡发展了青年团员115人,其中族团员64人,占团员总数的55.6%,占畲族青年总数的38.1%。
  至1962年,全县畲族团员769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霞浦畲族乡共青团组织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截至1989年,全县共有畲族团员1093人,占全县团员总数的7.8%
  农民协会、贫下中农协会 解放初期,各乡村设立农民协会。“文化大革命”中,各公社、大队则设立贫下中农协会。畲族农民群众均与当地汉族以平等的地位参加。
  妇女联合会 本县畲族乡村的妇联组织成立于新中国建立后的50年代。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各级妇联会便应运而生。1957年,县妇联会成立。
  1957年建立的9个民族乡领导机构中,都有妇联干部参加。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公社中也设有妇联会。如西胜人民公社(今西胜村)的妇联主任,即为畲族妇女担任。
  70年代后,畲族乡妇女联合会普遍成立。各畲族村都成立了妇代会。妇代会主任基本上都由畲族妇女担任。
  至1989年,全县有畲族县妇联委员2人,占县妇联委员总数的6.89%。全县村级有畲族妇代会主任34人,占全县村级妇代会主任总数的11.52%
  其他社团组织 80年代,社会科学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许多社团组织纷纷成立,畲族人民都能平等地加入。

知识出处

霞浦县畲族志

《霞浦县畲族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霞浦县畲族的历史与现状,其中包括:自然、社会、经济政治、风土人情、革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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