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口镇屠宰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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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唯一号: 130834020220000241
专题名称: 莒口镇屠宰税
文件路径: 1308/01/object/PDF/130810020220000009/001
起始页: 0300.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屠宰税起征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民国4年(1915年)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0.3元,牛一头纳税1元。民国30年,猪一头纳税6元,牛一头纳税20元。民国36年改按肉价的10%计征。建国初期屠宰税按头计税,猪一头纳税9.1元。1951年起改按“标准重量,依率纳税”,每头猪核定重量65公斤,牛核定100公斤,羊核定15公斤,猪一头税7.5元。1953年改按“实际重量,依率计征”,宰猪一头,纳税8元。1966年,改按头定额计征,宰猪一头征税2.5元,牛一头征税4元,羊一头征税0.30元。1984年改按头征收,猪一头征税4元,牛一头征税6元,羊一头征税0.56元。1994年8月1日起仍按头定额征收,其定额为:猪一头10元,牛一头15元,羊一头2元。2000年全年征收屠宰税3.15万元。

知识出处

莒口镇志

《莒口镇志》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原则,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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