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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朱子社仓法在朝鲜时期的施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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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327
颗粒名称:
二、朱子社仓法在朝鲜时期的施行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5
页码:
322-3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朝鲜世宗时期,为了填补义仓原谷减少导致的国库财源空缺,试图实行朱子社仓法。李季甸提出了相关事目,世宗两年后开始试运营,选定大邱为试点地区。大臣们对利息问题和选定有良知社长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先行试验再推广。
关键词:
朝鲜王朝
朱子学
社仓制度
内容
世宗的爱民意识及实行社仓制度的意志十分强烈。世宗二十七年(1445年)七月二十三日,世子首阳大君遵照世宗的意愿,指示集贤殿直提学李季甸(1404—1459)对社仓的设置和义仓的运营问题展开详细探讨。②李季甸提出义仓的运营问题后,主张依据古制施行社仓制度:“社仓之制,先贤已行之良法也。依古制各官四面,度其远近,民居稠密之处,创置社仓。量出义仓之谷以为本,敛散之权,守令主之,毋得委任胥吏。可行事目,条列于后。”并列出了如下社仓制度的相关事目:
仓库造成材木及功役,当面所居各户,量宜分定为之。如有空废寺院及今后新造寺社,破取用之。其四面距官府不过一息者,不必各面创置,只于义仓之侧,别置社仓,遍给四方之民。若四面,或远或近,其远者依他创置,其近者亦依上项例。又仿宋真宗景德间沿边州郡不置常平仓例,其沿边各官社仓,亦置于义仓之侧。
社仓看守,择当面所居清强品官,定为别差,以附近富实户,定为仓直,使当面各户轮次直宿。其仓直及别差杂役,一皆蠲免。
当支散时,豫定日期,晓示当面人户,各依日限具状。每十名结为一保,递相保委。及交纳时,亦定日期,同保共为一状交纳,未足不得交纳。如保内有人逃亡,即同保均备足纳。(仿朱文公之制)
每十斗取息二斗,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朱文公之制)所期不纳,明年又息二斗。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每有营运,衣服不阙者,不得请贷。(朱文公之制)其两经倚阁人户,更不支借。(宋神宗之制)
新立之法,当有渐次,且各道各官丰歉不一,不可一时并建。先从丰稔处创置,其农事不实处,待丰年为之。
守令递代,未毕收纳之责,依义仓例。
出纳会计,依义仓例收息,十倍元数,纳元数于义仓。
不难发现,李季甸提出的社仓事目大体上参考了朱子的社仓事目,有些条目是对朱子事目的直接引用,有些条目则是朱子事目的大义在朝鲜现实中的运用。第一条介绍了社仓设置的位置和财源调度的方法,第二条提到了社仓管理者的选拔问题,第三条以下具体介绍了关于社仓谷出纳的管理问题。尤其是三、四、五条中提到“仿朱文公之制”,强调直接按照朱子的社仓事目实行。具体而言,是将社仓设置于人口稠密的地方,由义仓粮食充当原谷,将社仓的权限委任于地方守令,胥吏不得担任。为了防止腐败,还规定社仓的看守人须选择各面清廉、强直之人,严格管理出纳情况,实行连带责任制。全面征收利息,每年收取20%的利息。社仓制度的导入,是为了填补义仓原谷减少所致的国库财源的空缺,因此有必要对利息实行全面管理。第六条还将实行地点锁定在丰稔之处:“先从丰稔处创置,其农事不实处,待丰年为之。”
可见朝鲜最初构想和试图施行的社仓,为了实现对利息的全面管理,是以相对富庶地区的农民和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取利息的阶层为对象,而没有针对极度贫困者。
李季甸呈上与社仓设立相关的事目后,一时议论纷纷,但学者和大臣之间只是对利息问题、社仓选定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没有立即实行社仓。①世宗不顾大臣的反对,在两年后的世宗三十年(1448年)正月对李季甸提出的社仓事目展开试运营,锁定知咸阳郡事李甫钦(?—1457)为合适人选调到大邱。②李甫钦曾在世宗二十七年(1445年)以地方官的经历出发,提议社仓法的实行。现在将李甫钦从咸阳郡调任大邱知事并让其试验社仓法,一方面是因为大邱在达城平原,农产品丰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李甫钦熟悉大邱地区的事务。世宗希望首先在经济相对富庶的大邱地区试行社仓,然后推广到其余相对不富庶的地区并待到丰年再实施。同年5月,世宗对调任到大邱的李甫钦下了以下谕示:
尔所启社仓事,宜下政府议之。佥曰:“难行。”又下集贤殿议之,或以为姑试之,或以为不可行,众论如是其不同。故其社长赏职节次,不可据以为定。然社仓之法,朱文公固已行之,且尔方锐意为之,便欲姑试一邑,以观民之好恶,尔其试之。其布置之方略,务要徐缓,勿致烦扰。①
世宗将上述谕示和集贤殿的议论内容同封后,交给李甫钦参考。从中可以知道当时大部分大臣的意见:“此法虽实为民而设,然取息之名,似累大体。且社长未能尽得廉谨者,则或侥幸得爵,或窥窃羡余,务于取息而收纳过中,或虑还收之难,只给富户,而不给茕独。其他侵渔豪横,无所不至,惠未及民,而先受其弊。”大臣们的意见主要提到了利息问题和有良知社长的选定之难。意见还提到:“大抵立法之初,以为永终无弊者。及其久也,弊必生焉。况此法利害之议,今已纷纭,要当先甲熟讲,详加节目。姑于大小膏塉不同数郡,行之数年,验其法之利害与民情之便否?果有利无害,遍行诸道为便。”②即表达了先选定若干村落进行试验,听取当地百姓意见后,若无伤害再逐渐推广的意见。
收到世宗谕示的李甫钦立即在大邱设立了社仓,并于6月1日对其进展做了如下报告:
知大丘郡事李甫钦报:“顷承谕书及集贤殿议,又将甲子年(1444年)谕书,布告境内,言其立社仓本意及赏职社长。愿为社长者,二十余人,择十三人为社长,分为十三社,每社给本二百石。又作小图书付社长,每当分给,籍其受者姓名及斗升之数,遂以图书印之,以防奸伪。成二件,一社长自藏,一纳官,以备遗失。”③
依据上述资料,李甫钦当时选拔了社长13人,分设社仓13处,每社给予本金200石,并下令对账簿的整理进行彻底管理。李甫钦接着转达了百姓对社仓建立的期待:“境内人民皆云:‘有义仓,又有社仓,自今以后,岂复受私家长利!’人皆利之,唯私畜长利者,不便焉。”①可见最初在大邱地区实行的社仓是在得到世宗的坚定支援,以及李甫钦的执行管理等努力下才得以顺利开展起来的。
但在李甫钦实行社仓不到两年的世宗三十年(1450年)二月,世宗离开了人世。李甫钦在大邱地区施行的社仓,得到了之后继位的文宗(1450—1452在位)的关心,得以继续实行。事实上,李甫钦在大邱地区试行的社仓颇有成效。文宗一年(1451年)二月,文宗谕示庆尚道观察使李仁孙:“社仓之设,诚为有利。今依知大丘郡事李甫钦措置,行之,则可以无弊。如不得人,必有弊难行。其举行便否,广询各官守令,如有曰可行者,其社仓设置试验,可当郡县,磨勘并启。”②这里提到有必要关注李甫钦在大邱地区实行的社仓所取得的成效,并将其推广到庆尚道全部地区,广泛调查自愿设置社仓的郡县并上报名单。
庆尚道观察使李仁孙询问管辖各地区的守令后,同年5月,报告的结果显示共有12个邑申请设置社仓,他提议首先在永川、金山、居昌等邑设置并试行。③当时庆尚道共有66个邑,其中12个邑赞成设置社仓,其余邑则持反对意见。④文宗再次让议政府讨论,讨论的结果是在12个赞成设置社仓的邑当中,除去2个在海边的邑,批准其余10个邑作为设立社仓的第二批郡县,在试行后再次通过议论,然后才推行到全国。⑤
同时,文宗注意到李甫钦试行的社仓及其成果,决定召见李甫钦并授予任期未满的李甫钦以更好的官职,但遭到吏曹的阻止,计划最终落空。⑥文宗二年(1452年)二月,李甫钦结了知大邱郡事的任期,继而转任中央的司宪部章令,⑦文宗立即召见李甫钦,向其询问大邱地区的社仓实行效果:“世宗择汝守大丘使,试社仓便否,所息几石,民情何如?”李甫钦做出如下详细回答:
丁卯(1447年)正月,自咸阳移守大丘,然未知上意,未敢试验。戊辰(1448年)二月,见谕书,乃知上意,即立社仓十三所,从其自愿,定其社长,每一所授义仓谷二百石,每一石取息三斗。自戊辰(1448年)至辛未(1451年),敛散收息,共二千七百余石,皆已收敛封库。大丘多巨室农庄,贫民受贷出食,因失其所者有之。境内十三处立社仓,一仓所储本息,并可四百余石。又义仓以时分给,故境内之民,受长利者,视昔年则盖少。如待五六年敛散,则一仓所储,可至千余石。十三所各以千余石,赈贷穷民,豪富侵渔之弊,不禁而自绝矣。但臣恐国家以为取息有利,十年之后,不能便止,而取息之无穷也。又世宗传旨,有监考赏职之条,故臣亦以为可行。今褒贬之法未立,又恐社长惮于敛散,而不肯用心也。①
根据李甫钦的报告,大邱新设的13处社仓从世宗三十年(1448年)至文宗元年(1451年)共实行了四年,收到利息共2700余石,各仓库增加了200石。其实行结果是向富豪借贷长利的百姓逐渐减少,社仓法的实施实际上受到了欢迎。不过李甫钦认为今后应继续实行五六年,十年后仓库里的储备可达千余石,此后便可无息贷与。这一想法和朱子的初衷相同,可以说也是社仓设置的最终目的。
作为消除义仓原谷不足的手段,政府已经注意到大邱地区的社仓试行仅用了四年,就获得了原谷翻倍的利息。但同时,李甫钦考虑到一旦在社仓运营中尝到利息的甜头,十年后即便原谷达到千石,利息的收取也不会终止。而且世宗朝时曾允诺对社仓管理者进行褒赏和身份保障,否则很难保证他们继续对社仓实行有效管理,因此李甫钦对社长的待遇问题也提出了建议。文宗答道,社仓是救恤百姓的根本,是凶年救荒之法,由于朝廷的意见还没统一,因此褒赏之法尚未实行:“世宗以为社仓恤民之大本,断然以为可行,命汝试验。予亦以为救荒莫如此法,夫岂不义文公为之?但廷议未同,故褒赏之法,未即遽立,岂终不可行乎?且一仓之谷,至于千石,则又岂有取息无穷之理乎?一从汝所启。”②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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