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华使于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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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语类第二册》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5510
颗粒名称: 子华使于齐章
分类号: B244.71
页数: 2
页码: 585-586
摘要: 本文通过引用和分析《论语》中“冉子请粟”和“原思辞禄”两个故事,探讨了孔子对于弟子冉有和原思在财务问题上的态度和教导。文章指出,孔子强调用财应当顺理合义,并主张圣人做事应一以贯之,不应偏颇。对于冉有为母请粟一事,孔子认为可以给予,但不应过分伤害恩惠;而对于原思辞去禄位的行为,孔子则称赞其廉洁。文章还对不同学者对这两个故事的不同解读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 朱熹 哲学思想 雍也篇

内容

子升问:“冉子请粟,圣人不与之辨,而与之益之。”曰:“圣人宽洪,‘可以予,可以无予’,予之亦无害,但不使伤惠耳。”木之。
  “冉子与之粟五秉”,圣人亦不大段责他。而原思辞禄,又谓:“与尔邻里乡党”,看来圣人与处却宽。恪。
  “张子曰:‘于斯二者,可见圣人之用财。’虽是小处,也莫不恰好,便是‘一以贯之’处。”夔孙。义刚录云:“圣人于小处也区处得恁地尽,便是一以贯之处。圣人做事着地头。”
  “范氏曰:‘夫子之道,循理而已,故“周急,不继富”,以为天下之通义,使人可继也。’游氏曰:‘饩廪称事”,所以食功也。今原思为之宰,而辞禄不受,则食功之义废矣。盖义所当得,则虽万钟不害其为廉。借使有余,犹可以及邻里乡党。’盖邻里乡党有相赒之义。尹氏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而冉求乃资之。“与之釜”者,所以示不当与也。求不达其意,而请益,与之五秉,故夫子非之。’又曰:‘原思之辞常禄,使其苟有余,则分诸邻里乡党者,凡取予一适于义而已。’第四章凡七说,今从范氏、游氏、尹氏之说。伊川谓:‘师使弟子,不当有所
  请。’其说虽正,然恐非本意。据冉求乃为其母请,其意欲资之也。使冉求为子华请,则犹可责之以弟子之礼;若为其母请,则止欲附益之,故责之以继富。恐或外生一意,非夫子责冉求之意。范氏第二说与杨氏、谢氏之说,大率以辞受取舍顺理合义为文,只说大纲。其间曲折详备,则不如尹氏之深切。吕氏曰:‘富而与人分之,则廉者无辞于富。’造语未尽,不能无差。向使不义之富可以分人,廉者所必辞也。富之可辞与不可辞,在于义不义,而不在于分人与不分人也。谢氏曰:‘“与之釜”,“与之庾”,意其禄秩所当得者。’此说恐未稳。使禄秩当得,夫子不待冉子之请而与之。禄有常数,夫子何心轻重于其间哉!‘为其母请粟’,观其文势,非禄秩也明矣。”曰:“为其母请,即为子华请也。吕氏说,只据原思辞禄而言,非谓不义之富也。”榦。

知识出处

朱子语类第二册

《朱子语类第二册》

出版者:崇文书局

本书对中国哲学思想体系中作为宋、明客观唯心主义理学集成的人物、宋代理学家朱熹进行研究、展示朱子的学说与思想,以清光绪年间贺瑞麟校刻本为底本、进行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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