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木主与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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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5006
颗粒名称: 二 木主与牌子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11
页码: 242-2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程颐设计了一种新型的木主样式,这种木主是圆顶平板型的,与传统的正方体、前方后圆型和长方体等样式不同。木主用栗木制成,尺寸象征着四时、十二月、三十日、十二时辰。后片的正中央是刻写区,用于刻写爵位、姓氏、名讳和排行等信息。木主表面涂上白色粉面,然后题写属称和奉祀者的名字。
关键词: 南平市 礼文备具 家礼

内容

(一)程颐与《家礼》式木主
  以上所述稍嫌冗长,接下来我们就来考察程颐以及《家礼》中的木主问题。
  程颐主张士大夫都应该拥有家庙,并供奉木主。这一点,可由以下所述得知:
  冠昏丧祭,礼之大者,今人都不以为事。……家必有庙。古者,庶人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庙中异位。祖居中,左右以昭穆次序,皆夫妇自相配为位,舅妇不同坐也。庙必有主。(《程氏遗书》卷一八—232)
  又说:“士大夫必建家庙。”(《程氏遗书》卷一—18)这在中国礼制史上可谓是划时代的事件。这是因为迄今为止供奉木主一直就是天子、诸侯以及高官显贵才被允许拥有的特权,即便就唐代的礼制来看,也只有皇帝以及三品以上的高官才可以设立木主。5关于这一点,清代胡培翚曾指出:
  《礼经释例》云古礼大夫士无主。……故司马氏《书仪》亦不云大夫士有主,但为祠版之制而已。朱氏《家礼》始有主。(《仪礼正义》卷三二《士虞礼》一)
  此处所谓“古礼大夫士无主”之说,见凌廷堪《礼经释例·祭礼下篇》“凡卒哭明日拊庙之祭谓祔”条。胡培翚在此将“士大夫有主”的首倡之功归于《家礼》,当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家礼》只是蹈袭了程颐说而已。
  更应注意的是,程颐为士大夫设计了新型的木主样式。
  自古以来,中国的木主有(1)正方体、(2)前方后圆型和(3)长方体这三种样式,外加(4)作为木主替代物的两种神牌(见<图1>至<图8>)。6程颐设计的木主样式与这些均不同,而是呈圆顶平板型。《程氏文集》中的《作主式》对此做了说明,因资料重要,故附以训读并揭示原文如下(校者按,这里仅列中文原文):
  作主式用古尺
  作主用栗,取法于时月日辰。趺方四寸,象岁之四时。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身趺皆厚一寸二分。剡上五分为圆首,寸之下勒前为领而判之。一居前,二居后。前四分,后八分。陷中以书爵姓名行。曰故某官某公讳某字某第几神主。陷中长六寸,阔一寸。一本云长一尺。合之植于趺。身出趺上一尺八分,并趺高一尺二寸。窍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之一,谓圆径四分。居二分之上。谓在七寸二分之上。粉涂其前,以书属称,属谓高曾祖考,称谓官或号行,如处士秀才几郎几翁。旁题主祀之名。曰孝子某奉祀。加赠易世,则笔涤而更之。水以洒庙墙。外改中不改。(《程氏文集》卷一〇)
  据此可知,程颐设计的木主包括以下诸要素:
  (1)木主用栗木制成,其尺寸数据分别象征着“时月日辰”,即四时(四季)、十二月、三十日、十二时辰(十二时)。
  (2)木主的底座为四寸见方,象征四时。
  (3)木主的整体高度为一尺二寸,象征十二月。
  (4)木主的宽度为三十分(三寸),象征一个月的三十日;木主的厚度为十二分(一寸二分),象征一日的十二时辰。另外,底座的厚度(也可谓高度)也是十二分。
  (5)木主的上半部分为五分(半寸),呈圆顶型。
  (6)从圆顶向下一寸之处,为刻写主名之处,刻写的深度为四分,从而将木主纵向分为前后两片。由于木主的厚度为一寸二分,前片占去四分,因而后片还有八分。至于刻写方式,由刻写之处被称为“颔”(即下颚)可见,刻写面有一个自下而上的斜坡度。
  关于这一点,若林强斋《家礼训蒙疏》对此有如下说明,很有参考价值:
  刻写于横向少斜上方,其刻写之尽处下分为二判,前四分,后八分。取前四分之一片,置头像于上一寸处,刻写处为领之像也。勒定云刻。可知以勒之字颔之字非横向直刻,而于少斜上方刻写。(《家礼训蒙疏》卷三。译者按,原文为日文)
  (7)后片的正中央也是刻写区,该刻写区高六寸、宽一寸。7此处被称作“陷中”,用于刻写“爵姓名行”,即爵位、姓氏、名讳和排行。具体格式如下:“故某官某公讳某字某第几神主。”
  (8)将分开的前后两部分合并起来嵌入底座并固定好。木主自顶部至底座平面高一尺八分,底座的高度为一寸二分,因而木主整体的总高度为一尺二寸。
  (9)从后片的左右两侧各钻一个直径为四寸的圆孔,圆孔高度距底座平面七寸二分。
  (10)用铅粉等色粉将木主表面涂成白色,然后题写属称。所谓
  “属”,即为高祖、曾祖、祖、考等等;所谓“称”,即为官、号以及排行,如处士或秀才、几郎或几翁等等。另外,在属称的旁边写上奉祀者的名字,如“孝子某奉祀”等等。如果日后死者获得追封,或者奉祀者的辈分有所变化,即可将粉面洗掉,然后重新题写相关内容。洗除原有粉面时所使用的水,必须倒在家庙的墙角处。这样一来,木主表面的文字内容虽然被改写,但是陷中的文字仍然保持原样,不做任何更改。
  以上所述,便是程颐所设计的木主样式。如后所述,这是程颐对诸侯木主进行简化的结果,然而其真正由来并不明确,可以说是完全不同于传统模式的新型木主样式。另外,关于尺寸,小注中标有“用古尺”的字样。问题是此处所谓“古尺”究竟是指何种“尺”?此后,朱熹与其门人之间也曾展开过争论。笔者以为,不妨将其理解为周尺,即一尺23.1厘米。8另外,《家礼》卷首图《尺式》中亦载“神主用周尺”。由此可见,包括底座在内的木主整体高度为27.7厘米,宽度为6.9厘米(参见<图9>)。
  程颐这种独特的木主后来为朱熹所继承,并作为《神主式》而被刊载在《家礼》卷首。朱熹对其极为称赞:
  伊川木主制度,其剡刻开窍处,皆有阴阳之数。信乎其有制礼作乐之具也。(《语类》卷九〇—77)
  显然,尽管朱门后学对家礼图的《神主式》做过某些修改,9但还是符合朱熹之意向的。
  随着朱子学得以稳固,《家礼》所提倡的木主在士大夫中间迅速地普及开来。序于开禧二年(1206)的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二中有一条记载可作为佐证:“今人有用伊川主制。”进入明代以后,有附图的《家礼》被收入永乐十三年(1415)的奉敕书《性理大全》之中。在成书于万历十五年(1587)的《重修大明会典》(即《万历会典》)卷九五《品官家庙章》中,原封不动地收录了家礼图中所载的木主图。这些事实表明:到了明代,《家礼》式木主已经被公认为国家礼制的内容之一。换言之,这一时期的士大夫们大致根据《家礼》建造各自的祠堂(家庙),并在祠堂中供奉这种类型的木主。
  这种状况在清代依然得以延续。清代朱彝尊对木主有这样的描述:
  涑水司马氏、伊川程氏定为主式,作主以栗。趺四寸以象四时,高尺二寸以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今之法式大率准此。(《曝书亭集》卷三三《与佟太守书》)
  接着,朱彝尊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符合这一规范的做法,譬如有些富贵人家制作木主时不用栗木而用乔木,将木主的高度设定为三至五尺有余,用金泥涂抹木主外表等等事例进行了批评。尽管如此,既然朱彝尊将程颐的木主评定为“今之法式大率准此”的标准,这就说明《家礼》木主已经成为当时一般上大夫的最为规范的木主样式。
  然而,清代毛奇龄在其《家礼辩说》中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今主”虽然是《家礼》式木主,但是它却属于“杜撰无据”;尤其是一尺二寸的高度,这与天子木主的尺寸相同,因而简直就是“冒昧僭越”之举。当然,这只是反朱子学者毛奇龄的个人意见,相反,我们却可从中看出两个事实:一是《家礼》式木主在清代已被广泛采用,二是程颐及朱熹的木主样式乃是不拘泥于古代礼制的大胆设计。00
  <图10>与<图11>所揭示的便是《家礼》式木主的实例。前者的制作时间已不得而知,但从外形看,它应该是依据《家礼》而制成的,11后者则是清末著名书法家张裕钊的木主。12
  除此之外,清朝历代皇帝的木主也都属于《家礼》式样。在位于北京故宫东侧的太庙里,现在收藏着清朝历代皇帝的木主,笔者曾于2000年8月在西配殿的展览室内参观过这些木主原物。<图12>所揭示的就是乾隆皇帝的木主。13该木主以桑木为材料,表面涂金,总体高度约为45厘米,宽度约为10厘米,厚度约为2厘米,底座的高度约为8厘米,堪称超大型木主。正面右侧用汉语写着庙号(“高宗”)和谥号(“法天隆运”),左侧则用满语书写庙号和谥号。它虽然未被分割成前后两片,但是它的形状本身也是呈圆顶平板型,显然是以《家礼》所载的木主为依据的。14
  由上可见,随着朱子学的权威得以确立,《家礼》所倡导的木主样式也逐渐在近世中国社会中得到了稳固。这说明,在儒教仪礼的展开过程中,《家礼》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牌子
  如上所述,自南宋以后,《家礼》式木主作为一种祭器,在皇帝以下的官僚士大夫中间得以广泛普及。那么,没有官僚身份的一般士人以及庶民阶层又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根据程颐及朱熹的说法,这些人使用的不是木主而是牌子。所谓“牌子”,就是一种扁平的木板。
  程颐云:
  问“用主如何”。曰:“白屋之家不可用,只用牌子可矣。如某家主式,是杀诸侯之制也。”(《程氏遗书》卷二二上—47)
  在程颐看来,“白屋之家”即庶民和无官的士人不用木主而用牌子。朱熹继承了程颐的这种观点,他指出:
  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无官品之限。万一继世无官,亦难遽易,但继此不当作耳。有官人自做主不妨。牌子亦无定制,窃意亦须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为判合、陷中可也。凡此皆是后贤义起之制,今复以意斟酌如此,若古礼则未有考也。(《文集》卷六一《答曾光祖》二)
  此处所谓“后贤义起之制”,即指前述程颐的所谓“凡礼,以义起之可也”的设想。另外,《语类》中又说:
  问:“伊川主式士人家可用否。”曰:“他云,已是杀诸侯之制。士人家用牌子。”曰:“牌子式当如何。”曰:“温公用大板子。今但依程氏古式而勿陷其中,可也。”(《语类》卷九〇—76)朱熹还指出:
  伊川制,士庶不用主,只用牌子。看来牌子当如主制,只不消做二片相合,及窍其旁以通中。(《语类》卷九〇—78)也就是说,官僚士大夫无论官品高低都可以供奉木主,而庶民以及无官的士人或其子孙失掉官品者也都可供奉牌子。至于牌子的形状,程颐没有留下任何说法,但依朱熹,其形状与木主相同,只是不须分为前后两片,也不须在两侧开孔。另外,上引《语类》所说“温公用大板子”,那是指司马光根据西晋荀勖的《祠制》制作的长方体型的神版,亦即<图8>所载,不过朱熹并未采用。
  根据以上史料可知,朱熹主张只有持有官品的官僚士大夫才可使用木主。然而,有下列语录可知朱熹未必就一定坚持这种意见。他说:
  问:“庶人家亦可用主否?”曰:“用亦不妨。且如今人未仕,只用牌子,到仕后不中换了。若是士人只用主,亦无大利害。”(《语类》卷九〇—79)
  在这里,朱熹并没有区分拥有官僚身份的士大夫与无官衔的士人以及庶人之间的区别。15这与上引朱熹的言论似有矛盾,然而其实也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由于宋代科举制度的完备,士大夫、士人以及庶人之间的身份已非一成不变。庶人既有可能立即成为士大夫,反之,士大夫也有可能顷刻之间变成庶人。朱熹言论中之所以如此留有余地,恰恰反映出当时庶与士、官与民之间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动状况。宋代社会的这种状况导致由出身与身份所带来的礼制上的差异已经变得模糊不清。
  由此,归结而言,对于朱熹的立场可这样归纳:即士大夫和士人尽量使用木主,而庶人则尽量使用牌子。但是,由于从外形看,木主与牌子是相同的,所以两者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性差异。
  另外,朱熹还使用过“位牌”一词,《语类》载:
  如拊祭伯叔,则拊于曾祖之傍一边,在位牌西边安。(《语类》卷九〇—93)另在提到家庙时,又说:“堂置位牌。”(《语类》卷九〇—50)朱熹的所谓“位牌”(意即“位之牌”),意指摆放在各自先祖位置上的牌子。

知识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为朱子礼学思想的实践性著作,影响后世达七百年,深刻塑造了中华礼仪文明。本书为日本朱子学、礼学专家吾妻重二教授《家礼》学研究成果的汇集。全书分三编:文献足征、礼文备具、礼书承传,共十三章,广涉《家礼》版本、木主、深衣、日本《家礼》接受史等议题,融文献学、历史学、哲学于一炉,全面深入地揭示《家礼》在东亚的“漫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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