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礼与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5004
颗粒名称: (一)礼与理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3
页码: 236-2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认为“礼”是将“理”具体化的原则,是人类应当遵守的准则。他将“礼”定义为“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认为“礼即理”,并将“礼”归为“体”的范畴。他认为“礼”是人类行为的确切原则,是“理”之所系的本质所在。因此,他撰述《家礼》和《仪礼经传通解》来规范和综合性研究中国古代礼制。
关键词: 南平市 礼文备具 家礼

内容

首先,在朱熹看来,所谓“礼”究竟为何物?一言以蔽之,“礼”就是通过眼睛所能看得见的方式而将“理”具体化。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曾对“礼”做过如下著名的定义:
  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学而篇》“礼之用,和为贵”章)
  所谓“天理之节文”,意指抽象的天理以具有“节目”之“文”的形态显形于世;所谓“人事之仪则”,即指人类应当遵守的准则。
  不仅如此,朱熹进而指出“礼”就是“理”本身:
  礼即理也,但仅谓之理,则疑若未有形迹之可言;制而为礼,则有品节文章之可见矣。人事如五者(引者按,或即五伦),固皆可见其大概之所宜,然到礼上方见其威仪法则之详也。(《文集》卷六〇《答曾择之》一。校者按,《文集》指《朱子文集》,下同)
  也就是说,仅仅强调“理”这一概念,确实容易陷入毫无“形迹”的抽象理念之中;一旦以“礼”的形式将其具体化,人们即可通过目所能及的方式获得人类行为的正确准则。“礼即理”这一论断十分明确地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朱熹看来,礼与理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因而作为“人事之仪则”的礼是无比重要的。
  除此之外,朱熹还将“礼”与体用概念相对应,并将其归为“体”的范畴。譬如,《语类》中载有下列问答:
  问:“先生昔曰‘礼是体’,今乃曰‘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似非体而是用。”曰:“公江西有般乡谈,才见分段子,便说是用,不是体。”……杨至之问体。曰:“合当底是体。”(《语类》卷六—23。校者按,《语类》指《朱子语类》,后者数字为条目数,下同)
  文中所批评的是以江西为中心的陆九渊之学。在此条引文之前,《语类》中还有一句:“江西人说个虚空底体。”(《语类》卷六—22)由此可见,在朱熹看来,陆学所说的“体”仅仅只是一种虚空的观念。相比之下,朱熹在此所说的“体”才是“合当底”,亦即意味着这是人类行为的确切原则。2
  关于“体”的概念,朱熹进一步解释道:
  人只是合当做底便是体,人做处便是用。譬如此扇子,有骨、有柄、用纸糊,此则体也;人摇之,则用也。如尺与秤相似,上有分寸星铢,则体也;将去秤量物事,则用也。(《语类》卷六—24)
  又说:
  “论学便要明理,论治便须识体。”这体字,只事理合当做处。凡事皆有个体,皆有个当然处。(《语类》卷九五—135)
  这些说法有必要合而观之。由朱熹的这些言论可以看出,在朱熹,所谓“礼”就是指人类理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校者按,着重号原有,下同),也是“理”之所系的本质所在。朱熹之所以撰述《家礼》以规范冠婚丧祭,而且晚年又全身心地投入可谓是有关中国古代礼制的综合性研究典籍《仪礼经传通解》的编纂,这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关涉到朱子学之根本的工作。

知识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为朱子礼学思想的实践性著作,影响后世达七百年,深刻塑造了中华礼仪文明。本书为日本朱子学、礼学专家吾妻重二教授《家礼》学研究成果的汇集。全书分三编:文献足征、礼文备具、礼书承传,共十三章,广涉《家礼》版本、木主、深衣、日本《家礼》接受史等议题,融文献学、历史学、哲学于一炉,全面深入地揭示《家礼》在东亚的“漫游史”。

阅读

相关人物

朱熹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南平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