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木主形状考——到朱子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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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98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木主形状考——到朱子学为止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23
页码: 212-234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祖先祭祀中木主的含义和地位,以及不同时期木主的变化。其中,重点考察了朱熹《家礼》中所载的木主,并对其普及和影响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木主是祖先亡灵的象征,对于子孙而言,就是死去的祖先本人。在中国古代,木主的形状经历了不同的变化,直到朱子学之前,木主的形式仍未确定。而朱熹《家礼》中所载的木主形式后来得到了广泛普及,成为后世祭祀中常用的形式之一。此外,文章还涉及了宋代的程颐和朱熹对木主地位问题的探讨和言论,指出他们对于木主形状的设计和适用范围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主张。
关键词: 南平市 礼文备具 家礼

内容

前言
  在中国的祖先祭祀,木主作为祖先灵魂所依附之对象而受到重视。木主又单称为主或神主,相当于我国所说的“位牌”(译者按,即中文“牌位”)这一祭器。
  木主具有什么含义呢?例如由以下记录便可窥其大概,后汉班固记录的《白虎通》载:
  祭所以有主者何?言神无所依据,孝子以主系心焉。(陈立《白虎通疏证》卷一二《阙文》)
  又,许慎《五经异义》载:
  主者神象也。孝子既葬,心无所依。所以虞而立主以事之。(《通典》卷四八《天子皇后及诸侯神主》引)
  也就是说,木主象征着死去的祖先之魂的所在。此外,这里所说的“事”木主也须注意,这意味着如同事生者一样,祭祀木主。如《论语·八佾篇》所说“祭如在”,要求祭祀者面对亡灵就如同祖先在那里实际地存在一般。换言之,木主就是祖先亡灵本身,进而言之,对于子孙而言,那也就是死去的祖先之本人。
  然而,在中国,关于木主的地位问题,宋代的程颐和朱熹留下了令人注目的言论,亦即两点:第一、他们大胆主张,唐代之前只允许皇族及高官才能设置的木主也应该适用于一般士人;第二、他们要求重新设计新的木主形式。关于其中的第一点,笔者已有考察,1在这里专就其第二点木主形状的问题进行探讨。虽说朱熹《家礼》所载的木主,后来得到了广泛普及,然而中国古代直到朱子学之前,木主究竟被看作是什么样的形状呢?本文通过整理相关资料来对此问题进行考察,以揭示儒教仪礼的一个面相。2
  一 第一型——正方体
  (一)木主的设置
  在先秦时代,木主是什么样的形状呢?这并不清楚。理由之一是,在儒教仪礼的根本经典《仪礼》当中,完全没有关于木主的记述,所以,许慎及郑玄提出了木主仅为天子、诸侯所有而大夫及士则没有的所谓“大夫士无主说”。及至后世,出现了对这一“大夫士无主说”的反驳,并展开为礼学上的争议,这并非是目前所要探讨的课题,故此不涉及。3
  另一方面,在《春秋公羊传》及《毂梁传》中可看到有关诸侯之木主的记录。例如,关于文公二年“僖公作主”,《公羊传》载:“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毂梁传》载:“丧主于虞,吉主于练。”据两《传》的注及《仪礼·士虞礼篇》等古代文献,埋葬完而回家后,直接安抚死者灵魂乃是虞之祭,死后一年,在第十三个月的小祥(用日本的说法,叫做“一周忌”)之际举行的则是练之祭。虞祭和练祭时,各制作木主,分别用桑木及栗木。而后者的练主被放在庙等祭祀设施内,成为永远的祭祀对象。对以上所述稍作整理,即如下所示:
  虞主(丧主):桑主,虞祭时作——埋葬之后立刻制作
  练主(吉主):栗主,小祥练祭时作——死后第十三个月
  由此,正确地说,木主有虞主(桑主)和练主(栗主)两种。
  另外,如《公羊传》文公二年何休注引《士虞礼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谥之”所说,可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相对于虞主不加任何文饰而言,练主则刻有谥号。此后将要探讨的木主多为练主,不过两者也常常不作区分。要之,以上是我们在考察木主之际,需要预先记住的基本事项。
  (二)汉代
  木主的形状在某种程度上得以了解是在汉代以后。证诸资料,中国古代的木主有三种型。第一是正方体,第二是前方后圆型,第三是长方体。
  首先关于第一种正方体的木主,许慎《五经异义》载:
  主之制四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一尺,皆刻谥于背。(《通典》卷四八引,又见《礼记·曲礼篇下》“措之庙立之主曰帝”疏引)
  后汉末何休也说:
  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三寸,诸侯长一尺。(《公羊传》文公二年“作僖公主”注)
  更有东晋范宁亦说:
  主盖神之所冯依。其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毂梁传》文公二年“作僖公主”注)这些说法几乎完全相同,故何休所说的天子之主长“尺三寸”恐怕是“尺二寸”之误。据《公羊传》文公二年的徐彦疏,此木主的制作乃是《孝经说》之文。此外,《太平御览》卷五三一引《礼记外传》一书,亦云:
  天子庙主长尺二寸,诸侯一尺。四向孔穴,午达相通。漆书谥号曰神主。
  由上可见,此型的木主为正方体,从四面的中央分别向内侧穿“孔”亦即小洞,此孔在内部交叉。穿孔是为了以便祖先灵魂由此孔出入。而这里所说的尺如果是汉尺,那么,由于一尺等于23.1厘米,4故天子的木主呈27.7厘米的四方形,诸侯的木主呈23.1厘米的四方形。现据此,于<图1>揭示天子的木主形状。南宋初陈祥道《礼书》卷七〇就“虞主”“吉主”所载的图也是这一形状的木主。
  另外,《后汉书·礼仪志下》关于皇帝的丧礼,载:“桑木主尺二寸,不书谥。”由“尺二寸”这一尺寸来看,可以认为正是我们在探讨的正方体型的木主。又,《后汉书·光武帝纪》有这样一段记录:在赤眉之乱当中,保护了在长安祭祀的十一帝的木主。唐李贤注谓,所谓十一帝是指高祖至平帝,并与上述看法一样,附加说明天子之主长尺二寸、诸侯之主长一尺。当然,李贤并没有实际看到过汉代的木主,但是汉代宗庙的木主为正方体形状,这一点首先可以说是确定的。
  此型的木主在后世曾被制作。杜佑《通典》载:
  晋武帝太康中制。太庙神主尺二寸,后主一尺与尺二寸中间,木以栗。(《通典》卷四八《天子皇后及诸侯神主》)
  由天子木主尺二寸这一点来看,西晋太庙(宗庙)的神主与汉代的正方体型似为同样的形状。
  二 第二型——前方后圆型
  第二种前方后圆型的木主见后汉初期卫宏《汉旧仪》,即《通典》所引:
  《汉仪》云:“帝之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后主七寸,围九寸。木用栗。”(《通典》卷四八《天子皇后及诸侯神主》)
  《礼记·祭法篇》疏云:
  其主之制,案《汉仪》“高帝庙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后主七寸。”(“王立七庙”疏引)
  而且,《后汉书·礼仪志下》刘昭注亦云:
  《汉旧仪》曰:“高帝崩三日,小敛室中牖下,作栗木主。长八寸,前方后圆,围一尺。……皇后主长七寸,围九寸,在皇帝主右旁。高皇帝主长九寸。”(“桑木主尺二寸”注)
  根据这些记述,天子木主长(高)九寸,前为方形而后为圆形,周围一尺,因此与上述第一型相比,大小形状皆异。无四面穿孔。又,最后所引刘昭注的文章好像有点乱,开始说高帝(即高祖刘邦)的木主长八寸,后来又说“高皇帝主长九寸”。前者“八寸”恐怕是“九寸”之误。
  关于这里的前方后圆型的木主,加地伸行氏曾示例复原,5现以此为据,以一尺等于23.1厘米,绘天子木主而成<图2>。加地氏指出“其形状正像是将长形面包的切口一面作为底面而立,并将四角形的一面作为正面而放置”,这个形容确实很妙。
  不过,第一型所说的“尺二寸”是指周尺,与此相对,现在第二型所说的“九寸”则是汉尺,清代陈立试图将两者沟通起来。也就是说,周尺一尺二寸相当于汉尺九寸六分,所以《汉旧仪》所说的只是作为大致数字的“九寸”,实际上“尺二寸”与“九寸”是一样的长度。6这是根据周尺相当于汉尺的十分之八这一传承而来的,不得不说这是牵强附会之说。将九尺六寸略记为九尺,首先就有点不自然,另据最近的研究,以周尺为汉尺的十分之八的说法被否定了。7因此,将第一型与第二型看作不同的形状,仍是妥当的。8
  正方体与前方后圆型究竟何者更为古老,这一点不太清楚。清代黄以周以为《汉旧仪》所说为汉制,正方体型为古制,但他没有特别揭示此说的根据。9只是如从正方体的形状质朴这一点来看,或许可以作盖然性的推断,正方体型更为古老。
  此外,上一节提到的《后汉书·光武帝纪》的李贤注似将高祖刘邦的木主记作尺二寸的正方体,然而上引的《礼记·祭法篇》疏及《后汉书·礼仪志》的刘昭注则将高祖(高帝)的木主记作前方后圆。若信之不疑,则高祖的木主有二种,何以有这样的记录,不太清楚。或是由于时期的不同而制作了不同形状的木主,或是记录的说法存在某种混乱,原因为其中之一。
  三 第三型——长方体
  (一)汉代
  在上一节我们引用了卫宏之说,其实卫宏还有一说,他将木主记作长方体。关于这一点,见《毂梁传》文公二年疏:
  卫次仲云,宗庙主皆用栗。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广厚三寸。……右主谓父也,左主谓母也。何休、徐邈并与范注同,云天子尺二寸,诸侯一尺,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是与卫氏异也。(《榖梁传》文公二年“作僖公主”疏引)
  《左传》昭公十八年疏:
  卫次仲云,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广厚三寸,穿中央达四方也。(《左传》昭公十八年“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疏引)
  据此,宗庙内父母木主在左右并列。而父之木主高八寸,母之木主高七寸,宽与厚各为三寸,又从四方中央穿孔。这一长方体的形状正如《毂梁传》疏所说,确与何休等所说的第一型的正方体型不同,也与第二型的前方后圆型有异。此长方体型当中的父之木主,我们同以前一样,根据汉尺作<图3>列示。
  由上可见,根据卫宏的说法,有前方后圆型与长方体型二种,对此应如何解释难以确定,但是在此且不管原因如何,我们只要确认一个事实,亦即在汉代确曾考虑过形状不同的木主。
  此外,作为相关的记录,《山海经·中山经》载:“桑封者桑主也,方其下而锐其上,而中穿之加金。”这是说,以下部为方形而锐其上部,故亦为长方体型之一种,而且在中央部位穿孔,并饰之以金。众所周知,《山海经》的记述可以上溯至上古时代,清代毕沅认为,这一部分有周秦人的注释混入本文之中。10
  (二)唐代
  以上我们以汉代为中心考察了木主的形状,而唐代的木主则可明确地复原,这是因为在《开元礼》三品以上的虞祭条中,有以下记录。这条记录非常重要,故示以训读以外,另将原文揭示如下(译者按,这里仅列中文原文):
  预造虞主,以乌漆椟椟之,盛于箱。乌漆趺一,皆置于别所。虞主用桑主。皆长尺,方四寸。上顶圆,径一寸八分,四厢各刻一寸一分。又上下四方通孔,径九分。其椟底盖俱方,底自下而上,盖从上而下,底齐。其趺方一尺,厚三寸。将祭,出神主置于座。其椟置于神主之后。(《开元礼》卷一三九《三品以上丧之二》虞祭)
  《通典》卷四八《天子皇后及诸侯神主》条亦有与此相同的文字,在那里木主长非一尺而是“尺二寸”。此处暂以《开元礼》的记述为据。《通典》卷一三九《开元礼纂类》三四“虞祭”条亦作长“一尺”。在《通典》卷四八,更有“皆用古尺古寸,以光漆题谥号于其背”之说。另在《开元礼》小祥祭的记录中,有“主人有司,制栗主并趺椟等,如丧主之礼”(《开元礼》卷一四〇《三品以上丧之三》),据此,我们可以了解练主(栗主)与虞主(丧主)为同样的形状。
  由上所述,木主被收于涂以黑漆的椟(即箱子)中,椟还被置入更大的箱中。木主有涂以黑漆的趺,即台。木主形状高一尺,为四寸四方。又所谓“上顶圆,径一寸八分”,是说最上的顶部呈直径一寸八分的圆状,所谓“四厢各刻一寸一分”,是说顶部角的四边各削去一寸一分。要之,大致是说将角边削去而使上面中央部位略为尖突,这由后面将要看到的韩国宗庙的木主制作亦可作如此推测。而且,从上下四方打穿直径九分的孔。据此前的木主例子,孔是仅从四方打穿的,而这里则说上下也要打穿,这是此型的特征之一。在其背面的谥号则使用有光泽的漆。另外,放置木主的趺为一尺四方,厚为三寸。
  据《通典》,其尺制为古尺。所谓古尺,即周尺,据最近的研究,约23.1厘米,与汉尺几乎没有差别。11故此木主即成<图4>。侧面的孔暂且置于面的中央。
  此外,为收纳木主还制作四角形的椟。椟由底部和盖子组成,底部沿着周围部分由下往上伸,盖子则由上往下罩,与底部完全衔接,因此用底与盖正好完全覆盖住木主。又说,在祭祀时,将木主从椟中取出。
  唐代所思考设计的这个长方体木主,给予后世以巨大影响。宋代宗庙的木主据《明集礼》卷四“神主”条“宋承唐制”,可见是蹈袭了唐代的木主,另据《金史·礼志》“宗庙”条“主用栗,依唐制。皇统三年所定”,可见金代也使用与唐代同型的木主。
  在元代的宗庙,最初放置的似乎是另一种形状的神主,但是到了至元三年(1266),刘秉忠设计了唐代风格的木主。据《元史·祭祀志》,情况如下:
  神主。至元三年,始命太保刘秉忠考古制为之。高一尺二寸,上顶圆,径二寸八分,四厢合剡一寸一分。上下四方穿中央通孔,径九分。以光漆题尊谥于背上。匮、趺、底、盖俱方。底自下而上,盖从上而下,底齐。趺方一尺,厚三寸。……主及匮、趺皆用栗木,匮、趺并用玄漆,设祏室以安奉。(《元史·祭祀志》三《宗庙上》)
  这一记述与上引《开元礼》所说作一比较即可知,除去上顶圆径的尺寸有若干差异外,几乎与唐代木主完全同型。
  更值得注目的是,唐代木主不仅在中国,而且在韩国及日本也有影响。首先在韩国,在至今仍存留于首尔的李朝时代的宗庙内,保存着历代王的木主。关于这一点,成书于成宗五五年(1474)的李朝礼典《国朝五礼仪》序例有以下说明:
  虞主(练主制亦同,唯用栗)
  虞主用桑木为之。长一尺,方五寸。上顶,径一寸八分,四厢各剡一寸一分,四隅各剡一寸。上下四方通孔,径九分。……○内匮顶虚,四面高一尺一寸八分,广各一尺九分。
  底长广各一尺三寸,厚四分。○外匮,盖平,四面直下。长各一尺四寸五分,广各一尺二寸,厚四分。○台长广各一尺三寸,厚三寸。用柏子板。(《国朝五礼仪》序例卷五《凶礼·神主图说》)
  正如以上已经明确的那样,可见这里所说的也是模仿唐代的长方体形状的木主。不同的是,相对于唐代木主为四寸四方,这里略大,为五寸四方;四隅亦即四边角的部分纵向削除;详细记录了椟(箱子,即“匮”)的尺寸。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几乎没有差异。<图5>所示即为《国朝五礼仪》所载的木主。这个木主现在每年五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的宗庙大祭上仍可实际看到。
  在日本,荻生徂徕之兄荻生北溪的木主也是这个形状。<图6>所揭的照片便是这个木主,现被奉祀在千叶县长生郡白子町的荻生家中。12叔达是北溪字。应该说,这个木主看上去与批判朱子学而欲复返古制的北溪风格很相像。在江户时代,也许另外还有制作与此相同的木主之事例。
  四 第四型——神版
  (一)荀勖的神版
  此外,虽非木主,但同样作为祖先灵魂所依附的祭器的还有神版(神板)。相对于木主为天子、诸侯一级的祭器而言,神版则被专门作为卿、大夫、士的祭器。神版又被称为神主牌或者祠版。
  关于神版,《通典》“卿大夫士神主及题板”条的以下记载非常重要:
  晋刘氏问蔡谟云:“时人祠有板。板为用当主,为是神坐之榜题?”谟答:“今代有祠板木,乃始礼之奉庙主也。主亦有题,今板书名号,亦是题主之意。”安昌公荀氏祠制:“神板皆正长尺一寸,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书‘某祖考某封之神座’‘夫人某氏之神座’,以下皆然。书迄,蜡油炙,令入理,刮拭之。”(《通典》卷四八)
  据此,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晋代有用神版以作为木主的替代物。其次,引用了安昌公荀氏亦即西晋荀勖的“祠制”,其云神版长一尺一寸,宽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并大书“某祖考某封之神座”或者“夫人某氏之神座”等祖先的名字及称号。而且,用蜡油烫之,使其文字固定,然后用油刮拭。
  但是,在《通典》的这个记录中存有问题。若是这个形状的话,厚的尺寸要比宽的尺寸还要长,这与“板”不相称。不是板,而是成了接近于长方体的形状。关于这个问题,朱熹有以下的说法,值得注意:
  主式祠版
  《江都集礼》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板皆正侧长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书”云云。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开元礼》皆然。详此“八分”字,连下大书为文。故徐润云:“又按,不必八分,楷书亦可。”必是荀氏全书本有此文,其作“五寸”者,明是后人误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则侧面阔于正面矣。决无此理。当以《集礼》为正。(《朱文公文集》卷六三《答郭子从》一)
  另在《朱子语类》中亦有如下说法:
  直卿问:“神主牌,先生夜来说《荀勖礼》未终。”曰:“温公所制牌,阔四寸,厚五寸八分,错了。据隋炀帝所编礼书有一篇《荀勖礼》,乃是云:‘阔四寸,厚五寸,八分大书“某人神座”。’不然,只小楷书亦得。后人相承误了,却作‘五寸八分’为一句。”(《语类》卷九〇—81。译者按,81为条目数,下同)
  据此,朱熹所见的隋《江都集礼》引荀勖“祠制”,载“祭板皆正侧长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书某人神座”。然而,《通典》及《开元礼》的引用则将“厚五分,八分大书某人神座”一句误作“厚五寸八分,大书某人神座”。这里所说的“八分”,是隶书字体的一种,将横画的末端作八字样的一捺,这种书法又叫所谓的八分书。13虽然现在所传的《开元礼》(光绪十二年,洪氏唐石经馆丛书本)看不到有关祠版的记述,但不管怎么说,这里朱熹所述的字句订正则必须说是正确的。这是由于西晋徐润所说的正可作为证据,亦即“又按,不必八分,楷书亦可”的“八分”不是指尺寸而是指书体。
  又,朱熹说祠版高一尺二分,而《通典》所引则是一尺一寸,这里暂从朱熹所说。14如此一来,最终,荀勖“祠制”中的神版本来是长一尺二分,宽四寸五分,厚五分,正符合“板”这一平面形状,而在此板上,用大的八分书或小的楷书写上祖先的名字。
  现在,我们用<图7>来表示荀勖本来的神版形状,用<图8>来表示《通典》引用中所见的长方体型的荀勖神版。尺制且用周尺。之所以用<图8>来揭示被认为或有误解的神版,这是因为正如后述,这一形状的神版在后世被实际地制作。
  (二)后世的神版
  如上所述,《通典》引用的神版记述与本来的形状有误。但是,令人颇感兴味的是,后世根据《通典》来制作长方体型的有厚度的祠版案例实有不少,例如宋代的文彦博、司马光、秦桧等等,故以下略作介绍。
  (1)文彦博
  文彦博因其在宋代首先公开设立家庙而闻名。其家庙于北宋嘉佑四年(1059)建造于洛阳,规模可谓宏伟壮观,但是其中所收的不是木主,而是神版。15司马光《文潞公家庙碑》载:
  公以庙制未备,不敢作主,用晋荀安昌公祠制作神板。(《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九)
  另外,《宋会要辑稿》关于北宋末大观四年(1110)决议的家庙设立与神位的问题,有以下记录:
  神位按杜佑《通典》,晋安昌公荀氏祠制神版长一尺一寸,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书“某祖考某封之神坐”“夫人某氏之神坐”。书迄,蜡油炙,令入理,刮拭之。文彦博家庙神版亦用此制。(《宋会要辑稿》礼一二之四)
  也就是说,在文彦博的时代,家庙制度还未确定,所以不敢作木主,而是放置了依据荀勖设计的神版,此神版形状厚为“五寸八分”。16。
  (2)司马光
  至于司马光,其《书仪》有云:
  以桑木为祠版。……安昌公荀氏祠制神版皆正长尺一寸,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今士大夫家亦有用祠版者,而长及博厚不能尽如荀氏之制。(《书仪》卷七《祠版》)
  据此看来,司马光似乎也以制作荀勖型的神版(祠版)来替代木主,其形状仍然是厚“五寸八分”的长方体型。
  关于司马光的这个神版,朱熹当然是持批评态度的,《朱子语类》有如下一段问答:
  问:“温公所作主牌甚大,阔四寸,厚五寸八分,不知大小当以何者为是?”曰:“便是温公错了,他却本《荀勖礼》。”(《语类》卷八四“论后世书”—5)
  另据上引《书仪》自注,可知在北宋时代,在民间所采用的是不同于有厚度的祠版的小型神版。
  (3)秦桧
  在南宋时代,采取了赐予功臣以家庙的措施。其最早的事例即是绍兴十六年(1146)下赐给秦桧的家庙,如七所述,根据大观四年(1110)的决定,家庙得以设立,厚五寸八分的神版也得以制作。《宋史·礼志》关于此事有如下记述:
  绍兴十六年二月癸丑诏,太师、左仆射魏国公秦桧合建家庙,命临安守臣营之。太常请建于其私第中门之左。一堂五室,五世祖居中,东二昭,西二穆。……神板长一尺,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书“某官某大夫之神坐”,贮以帛囊,藏以漆函。(《宋史·礼志》十二《群臣家庙》)
  这个措施之原意是要做到“合古义”(《宋会要辑稿》礼一二之四),然而实际上,不是向古礼的复归,而是根据《通典》的引用而发生的误解,这一点已如上述。秦桧以后,下赐家庙的案例,据《宋会要辑稿》及《宋史·礼志》所载,有以下11例:韦渊、吴益、杨存中、吴璘、虞允文、史浩及其子史弥远、韩世忠、韩侂胄、张俊、刘光世、贾似道,可以推测他们都制作了同样的神版。也就是说,在南宋,长方体型的神版是作为国家礼制的一环而被制作的。
  此外在宋代,也能看到制作“位版”及“祠版”的案例,顺便举例介绍。张载说,士大夫应置木主,17但他实际上制作的乃是“位板”,此事可由《经学理窟》的自述得知:
  祭堂后作一室,都藏位板。……位板,正位与配位宜有差。(《经学理窟·自道篇》)
  所谓“都藏位板”,是说按祖先而各制位板以收纳之。另外,南宋吕祖谦在家庙中,也同样不置木主而置“祠版”(《东莱吕太史别集》卷三《葬仪·题虞主》及《拊》)。虽然我们不知道这些“位版”及“祠版”的具体形状,但至少可以确定它们是平面板状形的。
  结语
  本文对于中国宋代及之前的木主,主要就其形状进行了考察。其中,在汉代的场合,究竟是记录了实际的形状,还是记录了认为应当是如此形状的礼学家的学说,对此有难以区别的情况,另外由于文献的限制,也留有并不明确的地方。不过,尽可能根据文献资料进行了实证性的检讨并尝试复原。根据以上的考察,我们至少已经了解到中国的木主有三种形状:(1)正方体,(2)前方后圆型,(3)长方体;再加上(4)作为木主的替代物而被使用的两种神版。
  然而,程颐所思考的并被朱熹所继承的木主形状与上述类型都不同,构成了可谓是方圆平板型的形状。这一方圆平板型的木主,在南宋后期似已相当普及,有开禧二年(1206)序的南宋赵彦卫《云麓漫钞》载:
  大观议礼,神版长尺一寸,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书“某祖考某封之神座”。……今人有用伊川主制。一木判其半,中书字,复以所判之半入于中。或误入,及迎送迁徙而脱落,则为不敬。不若用版为当。(《云麓漫钞》卷二)
  开头所说的大观议礼,盖指我们在讨论文彦博及秦桧之处所说的北宋末的决议。程颐(伊川)思考设计的木主是这样的;从板的侧面切开,将其分为前后部分,内侧书写称号及名字,然后将前半部分与后半在此合在一起。在这里,赵彦卫认为,由于前半部分容易脱落,所以不若用神版——在此指长方体型——为妥。此说暂置不论,由这一记录我们可以得知,与大观年间策划制定的国家礼制的规定不同,在朱熹生前(朱熹逝于1200年),根据程颐及《家礼》而制作的新型木主即已开始普及。
  关于程颐、朱熹所说的木主之特征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在此之前儿乎未被讨论。然而,可以预想的是,朱子学不仅在哲学思想层面,而且在仪礼层面也留下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家礼》的冠婚丧祭仪礼的影响力,超越中国而波及韩国与日本。本文只是对朱子学以前的木主进行了探讨,朱子学及其以后的木主已无余暇展开讨论,这应当是今后与揭示东亚儒教仪礼之实际状况有关的课题之一。
  附录:木主、神版图
  (注:在已知范围内尽量复原其形状、尺寸,小数点第2位四舍五入)

知识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为朱子礼学思想的实践性著作,影响后世达七百年,深刻塑造了中华礼仪文明。本书为日本朱子学、礼学专家吾妻重二教授《家礼》学研究成果的汇集。全书分三编:文献足征、礼文备具、礼书承传,共十三章,广涉《家礼》版本、木主、深衣、日本《家礼》接受史等议题,融文献学、历史学、哲学于一炉,全面深入地揭示《家礼》在东亚的“漫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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