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祭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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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984
颗粒名称: (三)关于祭祀的范围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10
页码: 191-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在制作《家礼》时,将祭祀范围扩大到高祖,但后来又将始祖和先祖从祭祀范围中剔除。他的调整考虑到了社会风俗和家庭伦理,反映了他的学术理念和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 南平市 礼文备具 家礼

内容

1.究竟应祭几代祖先
  接下来我们考察一下祭祀祖先的范围问题。北宋中期以降,尽管已有国家礼制的规定,但不论士人还是庶民,都祭三世(曾祖、祖、父)。关于这一点,可由上述大观四年议礼局的一段话得到明确。《语类》中则有以下一段问答:
  文蔚曰:“今虽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却是违礼。”曰:“虽祭三代,却无庙,亦不可谓之僭。”(《语类》卷九〇,113)
  此外,司马光及张载也主张祭三世,还有吕祖谦《祭仪》(《东莱吕太史别集》卷四《祭礼》)亦说“杜祁公、韩魏公、司马温公、横渠张先生《祭仪》,祀曾祖、祖、考”,据此,则连杜衍及韩琦也主张祭祀范围为三世,而吕祖谦自己也曾祭三世。由此可见,祭三世乃是宋代的一般状况。然而,程颐以及朱熹则认为士人应当常祭高祖以下四世,将祭祖范围扩大化了。在国家礼制当中,根据皇佑二年的规定,祭高祖以下四世必须是正一品的官员,根据《政和五礼新仪》,文官的场合必须是正二品以上,而武官的场合必须是从二品以上,由此看来,程颐和朱熹的主张非常突出。
  而且,程颐还主张不仅应祭高祖,还应祭始祖和先祖。程颐指出(一部分已见上引):
  每月朔必荐新〔如仲春荐含桃之类。译者按,括弧内文字原为行注,下同〕,四时祭用仲月。时祭之外,更有三祭。冬至祭始祖〔厥初生民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他则不祭。……
  祭始祖,无主用祝,以妣配于庙中,正位享之〔祭只一位者,夫妇同享也〕。祭先祖,亦无主。先祖者,自始祖而下,自高祖而上,非一人也,故设二位(译者按,作者原引脱“故设二位”四字)〔祖妣,异坐。一云二位。异所者,舅、妇不同享也〕。常祭止于高祖而下〔自父而推,至于三而止者,缘人情也〕。……
  家必有庙。庙中异位〔祖居中,左右以昭穆次序。皆夫妇自相配为位,舅、妇不同坐也〕。庙必有主〔既祧,当埋于所葬处。如奉祀人之高祖而上,即当祧也〕。其大略如此。(《程氏遗书》卷一八,232)
  依程颐,在家庙安置高祖以下四世的木主,每月朔,备上季节开初之物祭之,此外,四时祭则在仲月即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举行。而且,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由于始祖和先祖的木主从家庙祧迁至墓所而埋,因此祭祀他们之际,就设“位”亦即灵魂的牌位(神位)。在此场合,始祖只设一个牌位并配以夫人,先祖则设“祖妣”即男女双方之祖先的二个牌位。所谓先祖,是指始祖以下高祖以上的复数祖先,男女双方各设一个牌位以为合祭。80
  对于始祖和先祖的这种祭祀,被《家礼》所继承,这一点值得注意。《家礼》卷五《祭礼·初祖章》《先祖章》便继承了这一点,冬至祭初祖和立春祭先祖是如何在家庙内举行的,并没有详细的记述。朱熹与其弟子曾有这样的问答:
  问:“冬至祭始祖,是何祖?”曰:“或谓受姓之祖,如蔡氏,则蔡叔之类。或谓厥初生民之祖,如盘古之类。”曰:“立春祭先祖,则何祖?”曰:“自始祖下之第二世及已身以上第六世之祖。”曰:“何以只设二位?”曰:“此只是以意享之而已。”(《语类》卷九〇,118)
  朱熹在这里列举了有关始祖的两种说法。以最初受姓之祖为祖先之说以及以“厥初生民之祖”亦即人类祖先为祖先之说。后者之说,如上所引,为程颐之说,而朱熹似乎倾向于前者的以最初受姓之祖为始祖之说,关于这一点,可由其给蔡元定的书信中得以窥知。81
  关于将始祖和祖先的木主埋于墓所这一程颐的说法,《家礼》蹈袭了这个说法(卷一《通礼·祠堂章》夹注)。在《语类》当中,关于不在庙中常祭而迁移他处的远祖的木主亦即祧主,有如下问答:
  问祧礼。曰:“天子诸侯有太庙夹室、则祧主藏于其中。今士人家无此,祧主无可置处。礼注说藏于两阶间,今不得已,只埋于墓所。”(《语类》卷九〇,53)
  又说:
  拊新主而迁旧主,亦合告祭旧主,古书无所载,兼不说迁于何所。……古人埋桑主于两阶间。盖古者阶间人不甚行,今则混杂,亦难埋于此,看来只得埋于墓所。(《语类》卷八九,58)
  这里所说将桑主埋于庙的两阶(阼阶与西阶)之间,是后汉何休之说。82桑主是埋葬之后为了立即安抚灵魂而举行虞祭之时所作,故又称虞主。此虞主在一年后的小祥之祭亦即练祭之时埋入地中,取而代之而制作的栗主(又称练主)作为木主安置于庙内。因此,桑主(虞主)与目前要探讨的祧主是另一个问题,83朱熹考虑到程颐之说及当时的状况,结果赞同将祧主埋于墓所。84
  不管怎么说,《家礼》与程颐一样,主张在家庙内祭祀始祖和先祖,但是朱熹在后来亲自否定了这个做法。关于这一点,由朱熹晚年所作的《答叶仁父》第2书可以明了,其云:
  始祖、先祖之祭,伊川方有此说。固足以尽孝子慈孙之心。然尝疑其礼近于禘祫,非臣民所得用,遂不敢行。(《文集》卷六三)85
  而且,在《语类》中也有朱熹晚年与其弟子的一段问答:
  尧卿问始祖之祭。曰:“古无此,伊川以义起。某当初也祭,后来觉得僭,遂不敢祭。”(《语类》卷九〇,116)
  据此,朱熹在制作《家礼》之后改变了想法,将始祖和先祖从家庙的祭祀对象中除去。86其理由在于祭祀始祖及先祖是一种僭越。其实,关于祭祀始祖,如《仪礼·丧服传》所云“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属于天子诸侯之礼,另外关于合祭复数的祖先这一祭祀方法,亦如朱熹所云,的确有与禘祫相似之处。所谓禘祫,本来是指天子诸侯合祭各种祖先的大祭,因此朱熹感到是一种僭越,也并非没有道理。那么,朱熹是否完全不顾对于始祖及先祖的祭祀呢,事实绝非如此,只是在墓祭举行祭祀,这是朱熹晚年的想法。87
  由上可见,在朱熹,关于家庙应祭祀的祖先对象,《家礼》与其晚年之说有所不同。在历来的研究当中,无视这一差异,常能看到这样一种单纯的见解,以为朱熹排斥对始祖及先祖的祭祀。这有必要加以订正。88
  2.大家族主义抑或宗法主义
  在此,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有必要略加探讨。那就是牧野巽氏曾经阐发的司马光《书仪》是以大家族主义为前提的,与此相对,朱熹《家礼》则是以宗法主义为前提的这一解释。在此场合,所谓大家族主义,是指长期以来过着累世聚居之生活的大规模血缘集团的存在方式,所谓宗法主义,则是专指基于小宗的、亦即自高祖分离出来的血缘集团以其直系尊属(宗子)为中心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存在方式。《家礼》强烈主张宗法主义,这一点确如牧野氏所考察的那样,但是关于《书仪》的这一解释是否妥当呢?牧野氏关于《书仪》主张大家族主义的理由,这样说道:“现检此书,在两重的意义上明显地表现出了大家族主义。此两重之意义是指:一方面,尽管在古礼中没有记载,但《书仪》却明确记载了时当冠礼、婚礼之际,其青年之祖父及父如果已不存在,就以家长为主人;另一方面,又记载了在古礼中属于族长之宗子之权限的祭祀祖先的主人也承担家长的任务。”89
  这里的问题是“家长”究为何意。所谓家长,正如滋贺秀三氏所揭示的那样,通常只是意指“家里的最长者”。在近世母子同居的家里,家长便意味着母亲,这为以上的说法提供了依据。90因此,关于冠礼之主宰者的主人,如《书仪》所云“主人谓冠者之祖父、父及诸父诸兄,凡男子之为家长者皆可也”(《书仪》卷二《冠仪》),这段亦为牧野氏所引用的资料中的所谓家长,意指家族中的任意一位最年长者,所谓“凡男子之为家长者皆可也”这一表述方式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里是说“男子的家长”,为何特意说“男子”呢,这是因为在家长中也包含女性的缘故。另外关于主持婚礼的主人,《书仪》“谓婿之祖父若父也。若无,则以即日男家长为之”(卷三《婚仪》),说的也是同样的意思,其意是说如果没有祖父或父亲,就以当场的男性最年长者为主人。牧野氏似乎是以大家族的统帅者这一印象来理解家长。如果家长一语具有上述的意味,那么上述这些事例也完全可以适用于小规模的家族,而不必一定要以大家族为前提。
  关于这一点,可由牧野氏亦有引用的《书仪》中的如下一段话得到明确。就主持祖先祭祀的主人问题,《书仪》有一条注:
  即日在此男家长也。(《礼记》)《曲礼》“支子不祭”,《曾子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古者,诸侯卿大夫之宗族聚于一国,故可以如是。今兄弟仕宦散之四方,虽支子亦四时念亲,安得不祭也。(《书仪》卷一〇《丧仪六·祭》)
  这是说,在古代,宗族同居,故须在宗子家祭祖,然而现在兄弟四散,所以只要由当时在的“男家长”祭祖即可。这一点亦如《书仪》所说,男家长意指即便不是“宗子”而是“支子”也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场合所谓家长也只是指一族中的长者,而与家族的大小没有关系。“今兄弟散之四方”云云,显然是意识到与所谓累世聚居的大家族不同的宗族的存在方式。
  更成问题的是,牧野氏对于《书仪》中有关祭祖的记述完全未加考虑。如上所述,在《书仪》,应当常祭的祖先限于曾祖以下三世。如果《书仪》是以大家族主义为前提的话,那么祭祀范围理应扩大到更远的祖先。但是在《书仪》的场合,其祭祖范围较诸主张常祭高祖以下四世的朱熹《家礼》更小。牧野氏关于《家礼》指出:“此书在祭礼方面,打破了见诸司马氏《书仪》的大家族主义而向宗法主义推移。”这样的解释与《书仪》以及《家礼》的祭礼记述不符。《书仪》祭礼为前提的血缘集团与《仪礼》《礼记》等古礼相比,的确要大得多,但比《家礼》却反而要小。
  归结而言,将《书仪》说成是大家族主义的理解并不正确,我们可以说,就结果看,《书仪》没有像《家礼》那样重视宗子的作用,因此,在加强宗族团结方面以及祭祀的范围方面,《书仪》都不及《家礼》。
  司马光一族在乡里过着累世聚居的生活,这是事实,这一点在《书仪》卷四“居家杂仪”中得到了显示。但是,“居家杂仪”归根结底只是《书仪》的附录,在那里所看到的累世聚居的方式并不能直接反映在构成《书仪》本体部分的冠婚丧祭之礼当中。在宋代,大家族生活的事例并不少见,我们可以想到的是,拥有16支房的石介以及抚养“内外亲族八十余口”的程颐(见朱熹《伊川先生年谱》所引尹焞语),或者如后所述陆九渊的场合等等都能看到这种事例,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他们在宗族的礼式上提倡“大家族主义”。牧野氏的解释至今仍有影响,故在此想提请重新探讨。91

知识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为朱子礼学思想的实践性著作,影响后世达七百年,深刻塑造了中华礼仪文明。本书为日本朱子学、礼学专家吾妻重二教授《家礼》学研究成果的汇集。全书分三编:文献足征、礼文备具、礼书承传,共十三章,广涉《家礼》版本、木主、深衣、日本《家礼》接受史等议题,融文献学、历史学、哲学于一炉,全面深入地揭示《家礼》在东亚的“漫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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