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影堂与家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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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980
颗粒名称: (二)影堂与家庙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14
页码: 161-174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宋代士人祭祖的场所和相关设施,特别是影堂的设立。影堂是作为家庙的替代设施而建造的,是宋代士人祭祖的重要场所。
关键词: 南平市 礼文备具 家礼

内容

1.家庙的替代设施——影堂
  正如司马光《文潞公家庙碑》所载“君臣贵极公相,而祖祢食于寝,侪于庶人”,北宋时代的士人在礼制上一般与庶人相同,在“寝”亦即居宅正面的广间举行祭祖。40但是,关于祭祀专用的设施,当时的士人也并不是没有去设想。石介的“祭堂”便是其中之一,此外我们还可看到类似的事例。
  作于天圣六年(1028)的穆修《任氏家祠堂记》(《河南穆公集》卷三)载,41任中师不满于在寝祭祖,而在居宅旁造了祭祀其父任载及其夫人和乃兄任中正等人的“家祠堂”。42其云:
  治其第之侧隅起作新堂者,敞三室斗五位,前后左右皆有宇。据载,在堂内还挂有他们的“画像”。这里所说的三室、五位,中室祭任载,东室祭任载夫人,西室祭任中正及其夫人(以上即三室、三位),进而在“二侧位”分祭任中孚、任中行、任中立三人(以上即五位)。也就是说,任中师在这里祭祀的是自己的双亲以及兄弟,作为祭祖,结果只是祭一世。虽说是三室,但并不是唐代的那种每一室祭一世。可以说,这是一种变通的做法,而不得不采取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当时家庙制尚未成立。实际上,穆修所谓“制礼不独伸,则家庙之名既罔得”云云,正记录了任中师无家庙而不得不取名为“家祠堂”的情况。说到天圣六年,时在允许建家庙的庆历元年之前的十几年,当时还未形成能堂堂正正建立家庙的状况。
  众所周知,司马光在居宅内设有悬挂祖先遗影的影堂。挂遗影,与任中师的场合相同,另与任中师相同的是,影堂设置无非是当时考虑庙制的一种结果。关于这一点,司马光在有关冠婚丧祭的私人著述《书仪》中说到:
  仁宗时,尝有诏听太子少保以上皆立家庙,而有司终不为之定制度,惟文潞公立庙于西京,他人皆莫之立。故今但以影堂言之。(卷一〇《祭章》夹注)
  可见,影堂是作为家庙的替代设施而建造的。《书仪》撰述于元丰四年(1081)左右,司马光不过是正三品的端明殿学士,43还没有皇佑二年(1050)的规定所说的建立家庙的资格。设立祭祖遗影之堂的做法自古就有,后汉刘熙《释名·释宫室》曰:“庙,貌也。先祖形貌所在也。”晋崔豹《古今注》曰:“庙者,貌也。所以仿佛先人之灵貌也。”据此,至少在汉代以降,影堂就已出现。司马光正是考虑到这一传统的祭祀方式而在《书仪》中作以上表述的。本来,在当时,挂祖先遗影是极为寻常的一种习惯,程颐亦在家里挂有高祖程羽的“影帖”(《家世旧事》,《程氏文集》卷一二)。
  司马光的影堂设计如<图1>所示。44据《书仪》载,在图下及北侧室内置有匣,夫妇祠版(所谓牌位)一对安置在匣内。匣的顺序以西为上手,依此按照祖先的顺序排列。祭祀时从匣中取出祠版,在正面的倚卓处,南向安放。45这里应引起注意的是,它并没有采用那种“同堂异室”制而将堂内分割成复数的室。不用说,图中的中央之堂乃是举行祭祀仪礼的场所,用左右的阼阶和西阶以使族人上下。另外,门设在南边,这显示影堂是独立于住宅的建筑物,以上的这种制作方式,如后所述,朱熹在思考祠堂(家庙)之际也对此做了参考。而司马光在图的夹注中又说,如果不能建影堂,则用幕加以区隔,以此作为堂及室亦可。
  司马光实际上建造了这样的影堂,这由其《先公遗文记》(《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六六)的如下记录可知:“今集先公遗文手书及碑志行状共为一椟,置诸影堂。”我推测,影堂是熙宁六年(1073)他在洛阳的独乐园中兴建的。
  其实,祭祖应当到哪一代祖先为止,关于这个问题,朱熹和司马光的看法是不同的。《书仪》主张只能祭曾祖父以下三世,对此,朱熹《家礼》则主张祭高祖以下四世。关于司马光的主张,可由《书仪》的记载得到明确,例如附死者祠版于影堂之际,“卒克日,祔曾祖考”(卷八《祔章》),在祭礼上献酒之际,自曾祖考妣开始(卷一〇《祭章》)。这一点值得注意,详细的探讨留待后章再说,这里须指出的是,就《书仪》来看,祭祖范围较诸朱熹要狭小,因此,并不像人们经常所说的《书仪》是以大家族主义为前提而制作的。
  然而,构成司马光的祖先祭祀的另一思想特征是,司马光极其重视在影堂祭拜祖灵。《书仪》的如下说法,便充分表现出这一点:
  影堂门无事常闭。每旦,子孙诣影堂前唱喏,出外归亦然。出外再宿以上,归则入影堂,每位各再拜。……遇水火盗贼,则先救先公遗文,次祠板,次影(遗影),然后救家财。(卷一〇《影堂杂仪》)
  这段记述为人熟知。如此鲜明地表现出重视祖灵的思想之事例,在此之前并不多见。这段记述亦被朱熹原封不动地吸纳(《家礼》卷一《祠堂章》)。
  较司马光略早的范仲淹也建有影堂。范仲淹在给居住在故乡苏州的兄长范仲温的第4封书信中说道:
  影堂,在此已买好木事,造只三小间,但贵坚久也。彼中有屋卖时,请商量。(《与中舍》第4书,《范文正公尺犊》卷上《家书》)据此,范仲淹似乎在家乡建造了开间三间的影堂。由他给范仲温的第9封书信中也可看出,他对于在故乡建造影堂一事非常在意。范仲淹的卒年是皇佑四年(1052),因此他的影堂设置要早于司马光。
  范仲淹也曾提到家庙。他在为扶养救济住在家乡的一族而设置之际,说道:
  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亦何以入家庙乎?(《范文正公年谱》前言)
  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上述基于国家庙制的家庙,而是指祭祖的一般设施(在此场合,似是指影堂)。另据范仲淹《尚书度支郎中充天章阁待制知陕州军府事王公墓志铭》(《范文正公集》卷一三),王质(1001—1045)在提出希望出任地方官之际,说道:“坚请外补,愿留兄京师,以奉家庙。”显而易见,这里所说的王质的官品并没有达到可以设立家庙的当时标准,因此在他的场合,所谓家庙也不是国家庙制所说的家庙,而是居宅内的祭祀设施的泛称。
  2.道学家的家庙设想
  在北宋时代,围绕家庙问题而穷思探索的是张载、程颐等道学家。就其特征而言,若以一言而蔽之,则可说他们提出了不为国家庙制所拘限的构想,主张不论官品大小,士人之家都应设庙。他们在礼学上的立场,借用张载之语来说,即在于“参酌古今,顺人情而为之”(《经学理窟·祭祀》),也就是说,斟酌古今礼制,重新制定适应时代的礼之规定。程颐亦说“凡礼,以义起之可也”(详见后述),采取的是根据道理来制礼这一积极肯定的立场。他们的思想并不能说是单纯的复古主义。
  首先,张载(1020—1077)关于庙有如下阐述:
  今为士者而其庙设三世几筵,士当一庙而设三世,似是只于祢庙而设祖与曾祖位也。……伯祖则自当与祖为列,从父则自当与父为列。……故拜朔之礼施于三世,伯祖之祭止可施于享尝,平日藏其位版于牍(椟)中,至祭时则取而祫之。其位则自如尊卑,只欲尊祖,岂有逆祀之礼!若使伯祖设于他所,则似不得祫祭,皆人情所不安。便使庶人,亦须祭及三代。(《经学理窟·祭祀》)
  据此,在上人的场合,按古来的规定可设一庙(祢庙),祭祀对象为三世,因此在祢庙中可以合设祖父与曾祖的位版(牌位)。此外,在伯祖(祖父之兄)与从父(伯祖之子、父亲的兄弟)的场合,也可根据其辈分,与祖父或父亲并设位版。只是在拜朔等通常的仪礼之场合,仅以曾祖、祖父、父亲三世为祭祀对象,而伯祖与从父只是在享尝等四时祭之时得以祫祭(合祭)。又,位版通常收纳在椟中,行祭之时方可取出排列。而且即便是庶人,也应与士人一样祭三世。46
  这里应引起注意的是庙的制作。的确,士设一庙,这是自古以来的规定,但在这一庙当中,可以祭祀曾祖父以下三世。如上所述,在汉代以来的传统庙制中,由于各庙祭一世,故祖先的世代数与庙数是一致的(这在文彦博及秦桧的场合亦同)。如此,则为了祭三世而有必要设三庙,另外还须有相符的高级官品。但是,在张载那里,一方面遵从士设一庙这一庙数规定,一方面实际上祭祀的却是复数的祖先——三世。这样的构想本身与司马光的场合并没有多大的差异,但是相对于司马光借用影堂之名的做法而言,张载称其为“庙”,虽说这里只有很小的差别,但我认为却不能忽略。因为如同下面将要讨论的程颐那样,这意味着士人的一种新形式的“家庙”构想。
  张载称呼居宅内的祭祀施设为“庙”,这一点可从他以下的说法当中得以窥见,“凡忌日(命日)必告庙”(《经学理窟·自道》)、“人在外姻,于其妇氏之庙,朔望当拜(这是说,对女系亲族而言,在女方的庙里,应在朔望之际祭拜)”(同上),此外,张载自己还制造了“家庙”,这一点可从他所撰的《始定时荐告庙文》47一文当中获得了解。48
  程颐(1033—1107)的家庙亦在一庙中祭祀复数世代的祖先,在这一点上与张载相同。不过,程颐说:
  士大夫必建家庙,庙必东向,其位取地洁不喧处。……每祭讫,则藏主(木主)于北壁夹室。……庙门,非祭则严扃之,童孩奴妾皆不可使亵而近也。(《程氏外书》卷一,18)
  由此可见,程颐的构想又有超越张载之处。本来,“士大夫必建家庙”之说在当时是何等崭新的观点,这一点依然毋庸赘言。事实上,程颐在其一族当中首先建立了家庙,而且在临近死去之时,立下了一道须立主持祭祀之宗子的遗嘱(《程氏外书》卷七,43)。
  程颐还有如下一段问答:
  问:“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却祭高祖。”又问:“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如何?”曰:“此亦只是礼家如此说。”又问:“今士庶家不可立庙,当如何也?”“庶人祭于寝,今之正厅是也。凡礼,以义起之可也。如富家及士,置一影堂亦可,但祭时不可用影。”又问:“用主如何?”曰:“白屋之家不可用,只用牌子可矣。如某家主式,是杀诸侯之制也。大凡影不可用祭,若用影祭,须无一毫差方可。若多一茎须,便是别人。”(《程氏遗书》卷二二上,47)
  在这里,程颐把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二庙这一自古以来的家庙规定,说成不过是经学家的一种解释而已,表现出不屑一顾的态度,不得不说这是极其过激的言论。
  正如这些资料所示,在家庙设施的细节上,程颐有着独特的主张。此即:第一、东向设庙,依昭穆之序配置神位;第二、扩大祭祀范围,在家庙常祭高祖以下四世;第三、允许设立影堂,但须采取慎重的态度;第四、设计“木主”,以取代司马光所说的祠版以及张载所说的位版。
  首先关于这里的第一点,除了上引“庙必东向”的说法以外,程颐还说:
  冠昏丧祭礼之大者,今人都不以为事。……家必有庙〔古者庶人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庙中异位〔祖居中,左右以昭穆次序。皆夫妇自相配为位,舅妇不同坐〕。庙必有主。(《程氏遗书》卷一八,232)
  这是说,庙以东向,故远祖之木主亦以东向,在其左右并列后代祖先之木主。这原是基于后汉何休的说法,49其配置与以西为上手的司马光及朱熹的场合有异。50
  顺便指出,二程的墓亦取昭穆形式,可以将其与家庙构想一同牢记。现在河南省伊川县郊外残存的程氏墓,正面是二程父程珦墓,左侧是程颐墓,右侧是程颢墓。51这个形式正是程颐所设计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程颐的《葬说》得到了解,其云:“葬之穴,尊者居中,左昭右穆而次。”(《程氏文集》卷一〇)《程氏外书》云:“程氏自先生兄弟,所葬以昭穆定穴。”(卷一一,62)
  第二、常祭高祖以下这一主张原是以《仪礼·丧服》的五服制度为依据的。《仪礼·丧服》规定应服丧的亲族在五世范围内(包含自己的世代在内),此即五服,故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应在服丧的范围内。由于所服丧的对象关系亲密,所以对他们进行祭祀乃是理所当然的,这是程颐的理论。他说:“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有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程氏遗书》卷一五,170)这个说法明确地显示了程颐的上述理论。这是对一般士人的祭祖范围做了此前未曾有的扩大,对此朱熹指出:
  古者只祭考妣,温公祭自曾祖而下。伊川以高祖有服,所当祭,今见于《遗书》者甚详。此古礼所无,创自伊川。(《语类》卷九〇,114)
  朱熹继承了祭高祖以下四世这一思想。
  第三、关于影堂,程颐并未否定,其云“庶人无庙,可立影堂”,士人亦可置影堂,这是很显然的。在堂内悬挂遗影,以便怀念故人,这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行为,程颐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在举行祭祀仪礼之际,必须根据古礼,将木主或牌位作为祖先灵魂的依托,而不能用遗影。我们时常可看到一种理解,以为程颐对影堂本身持否定态度,这是不正确的,在此我想提请注意。
  第四、关于木主(神主),在其形态以及设计等方面,有不少有趣的问题,在这里我只想指出一点:从历史上看,在一般士人的家庙里放置“主”,这一点具有划时代的意味。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在唐代礼制中,“主”的安放是三品以上官员才被允许的,在此以下的士人是不被允许的。52其实,在庙中安置“主”这一做法本身,是只有天子诸侯以及高官才被允许的特权,这是自汉代以来的通说。如上所述,在宋代,即便像文彦博、秦桧这样的大官亦不敢制作“主”而是放置神板,司马光及张载用的也是祠版及位版。但是,程颐却大胆主张应在士人的家庙里放置“诸侯之制”简略版的木主。对此,清代《仪礼》学家胡培翚指出:
  《礼经释例》云“古礼大夫士无主”。……故司马氏《书仪》亦不云大夫士有主,但为祠版之制而已。朱氏《家礼》始有主。(《仪礼正义》卷三二《士虞礼》一)这里所说的“古礼大夫士无主”见于清代凌廷堪《礼经释例》祭例下篇“凡卒哭明日祔庙之祭谓之拊”条。这里,胡培翚以为首次提倡士人有主说的是《家礼》,这当然是不正确的,《家礼》是蹈袭了程颐说。由此可见,程颐的主张相比此前的祭祀说而言有了巨大的变化。
  以上,我们以北宋时代为中心,对包括家庙在内的居宅内的祖先祭祀设施的问题进行了考察。大致在北宋中期之前,士人的家庙继承了唐代的礼制,不久就成了居宅内的祭祀施设的泛称,由于道学家们的主张,得以转变为只在一个家庙里祭祀复数世代的祖先之木主这一新形式的祭祀设施。实际上,道学家们制作了这样的家庙,特别是程颐提出的新的家庙构想,值得引起充分的注意。北宋末年的《政和五礼新仪》允许一般士人建立家庙,这一点已如上述,程颐等人的主张对于此书也许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关系,但其所形成的风气,对此书的形成产生了某种影响吧。
  此外,当时设立家庙在士人中逐渐得到普及,亦可从其他的事例得到确认。例如,范雍(979—1045)、富弼(1004—1082)、王存(1023—1101)、刘挚(1030—1097)等人,都建有“家庙”。53在记录了开封市民生活的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当中,有新郎新妇在婚礼之际“皆相向至家庙前”(卷五“娶妇”)的记录,这似是泛称的家庙。虽然这些家庙是怎样的一种设计并不清楚,但是吕大临及刘子翚(1101—1147)这些道学系的士人所设计的家庙,54肯定是继承了张载及程颐的构想。55

知识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为朱子礼学思想的实践性著作,影响后世达七百年,深刻塑造了中华礼仪文明。本书为日本朱子学、礼学专家吾妻重二教授《家礼》学研究成果的汇集。全书分三编:文献足征、礼文备具、礼书承传,共十三章,广涉《家礼》版本、木主、深衣、日本《家礼》接受史等议题,融文献学、历史学、哲学于一炉,全面深入地揭示《家礼》在东亚的“漫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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