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宋代的家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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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975
颗粒名称: 一 宋代的家庙制度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16
页码: 137-152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宋代家庙制度的演变和规定。由于宋初没有完备的家庙制度,很少有人设置家庙。司马光引用了《文潞公家庙碑》来描述宋初家庙制的状况,指出秦代荡灭典礼后,只有天子营造宗庙,直至魏晋时代以降,庙制逐渐得到完善。北齐河清令规定了官品与祖先祭祀范围及其他事项的关系。唐代的家庙制度在《开元礼》中得到了最完备的规定,三品以上可建庙,四品和五品有爵者可建庙,六品以下及庶人则不建庙而于正寝祭祀。然而,宋代初期家庙制度依然不明确,直到庆历元年仁宗下诏后,文彦博在洛阳营建家庙得到认可,但建筑设计依然不明确。后来文彦博在至和年初探访了长安的唐代旧迹,见到了杜佑的家庙遗迹。
关键词: 南平市 礼文备具 家礼

内容

(一)从文彦博到《政和五礼新仪》
  1.从《文潞公家庙碑》说起(译者按,此级标题为译者所加,下同)
  众所周知,宋初没有完备的家庙制度,因此,几乎没有家庙的设置。元丰三年(1080),司马光为友人文彦博而撰写的《文潞公家庙碑》(《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七九)对此状况有很好的说明。这块碑文虽然非常著名,然而尚未有人对它作仔细的检讨,故先以之为据,来概观一下北宋中期为止的家庙制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状态。
  据司马光,在古代先王的制度当中,从天子到官师,都设有祭祖的庙,这一点可从《礼记·曲礼下》的记载中获知:“君子将营室,宗庙为先,居室为后。”然而,秦代荡灭典礼,仅有天子营造宗庙,至汉代虽有一些变化,公卿贵人却流行在墓所设立“祠堂”,而像古礼那样在居宅设立家庙者则非常少见。不过自魏晋时代以降,庙制逐渐得到整理,结果到了唐代,竟有门下省侍中的王珪由于没有建立私庙反而遭到弹劾的事例,于是几乎所有的贵臣都建立了家庙。可是,其后在五代乱世中,礼教重又荒废,家庙制也就一直中断至今。
  在以上司马光的阐述中,《礼记·曲礼篇》所说是否是历史事实,这一点姑且另当别论,但在大体上,他的说法是正确的。由前汉后期至后汉末,非常盛行在墓前营造祭祀墓主(埋葬者)的祠堂,这一点已无须赘言,现在在山东省残存的后汉时期的孝堂山祠堂以及早就受到注目的武氏祠等等,便是当时豪族所建立的具有代表性的祠堂。3
  关于魏晋时代以降庙制得以完备,我们还可从北齐的河清令窥看到这一点。河清三年(564)大致采用魏晋法制而成的河清令有如下的规定:
  王及五等开国、执事官、散官从二品已上,4皆祀五世。五等散官及执事官、散官正三品已下、从五品已上,祭三世。三品已上牲用一太牢,三品已下少牢。5执事官正六品已下,从七品已上,祭二世,用特牲。正八品已下,达于庶人,祭于寝,牲用特肫,或亦祭祖祢。诸庙悉依其宅堂之制,其间数各依庙多少为限。(《隋书》礼仪志二)
  这是根据官品对祖先祭祀的范围以及其他事项作了规定。一品和二品的场合,祭五世;三品至五品的场合,祭三世;六品和七品的场合,祭二世。另外,八品以下及至庶人则可祭祖和祢(祖父和父)二世,不设庙,而在寝亦即居宅正面的一室进行祭祀。显然这是将《礼记》的《王制篇》及《祭法篇》所说的诸侯五庙、大夫三庙、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庶士庶人无庙的记述,根据当时的官品来加以搭配。所谓“其间数各依庙多少为限”,则是对庙的规模所作的规定。“间”是指正面开间的柱子间数,而不是说按祖先个别设庙,意谓在一个庙堂中分割成复数的庙室,将祖先合并祭祀的“同堂异室”。6。以祭五世的一品及二品的场合来看,在庙堂内部为祭五祖而分割成五个庙室,因此庙堂的间数亦以五为准7(参见<表1>)。
  关于唐代的家庙制度,在开元二十年(732)制定的唐代礼制的决定版《开元礼》中可以看到最为完备的规定。8其载:
  凡文武官,二品巳上祠四庙,五品已上祠三庙〔三品已上不须兼爵,四庙外有始封者,通祠五庙。译者按:方括弧内为原双行注〕,牲皆用少牢。六品已下达于庶人,祭祖祢于正寝,用特牲。(《开元礼》卷三《序例下·杂制》)
  据此,三品以上者可以无条件地建庙,四品和五品的场合,则限于有爵者始可建庙。此外,六品以下者以及庶人的场合则不建庙,而于正寝祭祖和祢。关于庙的规模及其设计,《新唐书·礼乐志》有详细的规定,根据其中的各种规定,到了唐代,凡五品以上的公卿大夫都一起建立了家庙。关于王珪被弹劾一事,《通典》卷四八“诸侯大夫宗庙”条以及《唐会要》卷一九“百官家庙”条都有记载,根据这些记载,门下省侍中亦即正三品的王珪尽管有设立家庙的资格,却依然祭祖先于寝,于是在贞观六年(632)受到了法司的弹劾。其后,受到太宗的宽大,王珪于永乐坊建立了家庙。
  以上是就《文潞公家庙碑》的前言部分所作的解说,司马光接着叙述了文彦博营建家庙的过程。在宋代初期,处在“群臣贵极公相,而祖祢食于寝,侪于庶人”的状态,无有建家庙者,虑及于此的仁宗于庆历元年(1041)发出诏令,文武官可根据“旧式”营建家庙。所谓“旧式”,概指唐代的规定。然而,相关部门以及士人们却未作积极响应,于是皇佑二年(1050),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宋庠疏请制定家庙制度,结果规定了“自平章事以上立四庙,东宫少保以上三庙”,关于具体的器服仪范则重新审议。9这里司马光虽然没有言及,但事实上,士人要求营建家庙的申请在宋庠以前就已发生,天圣七年(1029)左右,王曙就已疏请恢复唐代旧制,庆历元年仁宗下诏也是为了回应张方平的上奏。10
  司马光接着说道,但是家庙制度依然没有得到明确,只有平章事大公文彦博提出申请在河南府洛阳营建家庙,翌年皇佑三年(1051)得到了认可,11而一旦付诸实际制作,却仍然陷于“筑构之式”亦即建筑设计不明的状态。不过后来他在至和年初,有机会在长安探访唐代旧迹,见到了“杜岐公旧迹”亦即杜佑的家庙遗迹,在那里遗留了“一堂四室”和“旁两翼”的残存建构,于是以此为模型,在嘉佑元年(1056)开始了家庙的营造,嘉佑四年秋竣工。而在元丰三年(1080)秋,以西京留守司回到洛阳的文彦博终于在家庙举行了祭祖仪式。
  至于当时的家庙制作,除了庙堂本体以外,设置了东西两庑和中门,东庑收藏祭器,西庑收藏家谱。另在中门之西设斋祊,在中门之东设省牲、展馔、视涤濯之所,而庖厨则设在其东南,更有外门的设置,构造可谓极其壮观。另外,关于庙堂,根据皇佑二年的规定,内部分割成四个房间,从西面开始,依次祭四世:高祖泽州府君文沼、曾祖燕国公文崇远、祖父周国公文锐、父魏国公文洎,12各配祀其夫人。此外,由于庙制尚未完全确立,所以未设神主,而是依据晋朝荀勖的设计,制作了“神板”(牌位),13另外还仿照古代诸侯的主车制式,制作了载有神板的车,以便作为地方官赴任之际使用。
  该《碑文》的记述内容大致如上,但有必要补充若干说明。首先,关于文彦博的官职问题,他在庆历八年(1048)成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14已经得到了皇佑二年家庙规定的官品,因而申请设置家庙。其次,关于皇佑二年的规定,《宋会要辑稿·礼一二》以及《宋史·礼志一二》较诸司马光的记述更为详备,正一品平章事以上者立四庙,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院事以上的现任者和前任者以及拥有宣徽使、尚书、节度使、东宫少保以上的官位者立三庙,除此之外有官位者则祭于寝。文彦博依据这一规定,得以建造四庙亦即祭四世的同堂异室之庙。
  文彦博找到的所谓“杜岐公旧迹”即杜佑的家庙遗迹在长安的曲江地区,清代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三载,曲江有“太保致仕、岐国公杜佑之家庙”。在文彦博建庙之后不久,对长安遗迹进行调查的张礼在元佑元年(1086)所著的《游城南记》中,更有如下具体的记述:
  东南至慈恩寺。……出寺涉黄渠,上杏园望芙蓉园。西行过杜祁公家庙。张(张礼)注曰……杜祁公家庙,咸通八年(867)建,石室尚存。
  这里所说的“石室”,正如该书作于金末元初的注释所说“石室,奉安神主之室也”(译者按,此句原为该段文字下的“续注”,作者判定该“续注”为金末元初所作),一般是指收纳神主的埳室,15这与司马光的记述略异,但不管怎么说,北宋时代,杜佑家庙的遗迹尚存,这一点根据其他文献亦可得到确认。16顺便指出,张礼在这里不是说“杜岐公”(杜佑)而是说“杜祁公”家庙,这并没有错误。杜祁公即北宋名臣杜衍(978—1057),杜衍为杜佑九世孙(欧阳修《太子太师致仕杜祁公墓志铭》,《欧阳文忠公集》卷三一),而张礼是在祭祀杜衍祖先之庙的意义上这样称呼的。
  文彦博的家庙设置在宋代家庙的历史上,成为一个里程碑。然而,根据皇佑二年的规定,营建家庙只是极少数高级官僚的特权,绝大多数的士人依然没有家庙而只能祭祖于寝,这种形式化的规定对于非常重视名誉的新兴士人来说,自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王安石在给友人的信中说道“家庙以今法准之,恐足下未得立也”(《答钱公辅学士书》,《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四),这反映出在当时的规定下,士人们想要建立家庙的心情。
  2.《政和五礼新仪》的成立
  在文彦博的时代,家庙制度尚未完善。有关的策划再次成为议论,则是在北宋末年以后,最终,在成于政和元年(1111)的礼典《政和五礼新仪》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关于此事的经过,以下主要根据《宋会要辑稿·礼一二》的记录来进行考察。
  徽宗大观二年(1108),议礼局欲就“所有士庶祭礼”之问题,斟酌古今而予以条文化的上奏成为此事的发端。17二年后的大观四年(1110),议礼局对于当时品官与庶人同样祭三世而无“尊尊统上下之差,流泽广狭之别”表示遗憾,具体提案道:执政官(参知政事和枢密使、副使)以上祭高祖以下四世,除此之外者祭三世。对此,当局下发了如下一道手诏:
  天子七世、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也。今以执政官方古诸侯而止祭四世,古无祭四世之文。又侍从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无等差多寡之别,岂礼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庙已增为九室,则执政视古诸侯以事五世,不为过矣。……可文臣执政官、武臣节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余祭二世。
  当时,对于议礼局的再次进言,又下了一道手诏:
  可应有私第者,立庙于门内之左。如狭隘,听于私地之侧,力所不及,仍许随宜。
  接着又有一道手诏说:
  可今后立庙,其间数视所祭世数,寝间数不得逾庙。事二世者,寝用三间者听。
  首先关于第一道手诏,这是说执政官相当于古代诸侯,经书没有祭四世之说,而在宋王室的宗庙里,超过了《礼记·王制篇》《祭法篇》所说的七世范围,达到了祭九世,据此,18执政官祭五世亦不妨。由此,在文官的场合,执政官即正二品以上,在武官的场合,节度使即从二品以上,可祭五世;文武升朝官即从五品以上者可祭三世,在此之下者可祭二世,规定得以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官品低下者祭于寝这一历来的严格规定不见了,只说“余祭二世”。要之,可以理解为从五品未满的一般士人也可在家庙祭二世。也就是说,一般士人也被允许建立家庙。
  第二道手诏是说,可以建庙于门内之东,其建筑方式则可根据居宅的广狭加以灵活处理。接着的第三道手诏所说“其间数视所祭世数”,是指北齐河清令所见的“同堂异室”之制,意谓正面开间的柱子间数当以祭祖的世代数为据。因此,祭五世的场合,庙堂间数是五间,祭三世的场合,其间数则是三间。另外根据《礼记·王制篇》“寝不逾庙”之说,规定“寝间数不得逾庙”,故居宅规模不得大于家庙。但是,在祭二世的场合,居宅规模则可达到三间。
  然而,第一道手诏所说的“五世”是否意谓所有的祖先?关于这一点,后来议礼局又有上奏。根据上奏,《礼记·王制篇》的“诸侯五庙”是说包含二昭二穆和太祖在内的五庙,所谓太祖,原指“始封之祖”,亦即最初被封的祖先,然而今天已非封建之世,故与群臣之实情不符。所以,是否可将高祖以上一祖视为太祖,称之为“五世祖”?这一点也得到了认可。也就是说,在此场合可以追溯至高祖以上的任何一代祖先一人,加上高祖以下的四代(高祖、曾祖、祖、父),合起来共同祭祀五祖。
  至此,宋代的家庙制度终于有了具体的方针。翌年政和元年(1111),《政和五礼新仪》由郑居中等人编纂而成。遗憾的是,现行《政和五礼新仪》(《四库全书》本)并非完本,卷一三五所记载的非常关键的“品官时享家庙仪”的本文部分遗失了,只能根据目录来推测其内容,不过在现行本的卷首,全部记载了上述所见的几道手诏以及议礼局的议论,据此看来,《政和五礼新仪》的家庙规定沿袭了这场讨论,是不容置疑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该书卷一七八“品官昏仪”的纳采章得到确认,在纳采时,使者赴女方家之际,规定“主人受庙”,这无疑是以拥有官品的一般士人已有家庙为前提的记述。19
  3.从《政和五礼新仪》到家庙制度
  根据以上的探讨,北宋时代家庙制度的变迁可以作如下归纳:第一阶段是皇佑二年的规定,家庙制度的基础得以基本确立;第二阶段承接这一制度,文彦博请设家庙,至嘉佑四年得以实施;第三阶段便是政和元年《政和五礼新仪》的制定,这对宋代家庙制度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这使得宋代的家庙制度在礼典中首次得以明文化,与此同时,虽然祭祀只限于二世(祖父和父),但一般士人也被允许可以建立家庙。冠有徽宗御制《序》的这部《政和五礼新仪》于政和三年(1113)颁布(《宋史·徽宗本纪》),对于当时的整个礼制而言,具有相当的权威,关于这一点,由朱熹以下之言亦可得以明确:“盖今上下所共承用者,政和五礼也。”(《民臣礼议》,《朱子文集》卷六九)
  尽管如此,但家庙制度的策划确定却需要花费那么长的时间,这又是为什么呢?原因之一是在唐宋之间存在着文化上的巨大断裂。文彦博在建家庙之际,已不知道相关的设计方案,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唐代如此盛行的家庙建设,经五代混乱而遭到破坏,渐渐地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化。此外,更为根本的原因则是源自将自己的地位传至子子孙孙变得愈发困难的宋代政治状况。北宋宋敏求(1019—1079)的以下之言,便反映了这一状况:
  皇佑中,宗衮请置家庙,下两制、礼官议,以为“庙室当灵长。若身没而子孙官微,即庙随毁。请以其子孙袭三品阶勋及爵,庶常待奉祀”。不报。(《春明退朝录》卷中)
  这里的“宗衮”,是同族先辈之意,盖指上面提到的宋庠。据此可见,即便高官营造家庙,若其子孙一旦没落,便会失去持有家庙的资格。因此要求让子孙世袭,来维持家庙的地位,但结果遭到无视。这与尽管子孙官位很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家庙的唐代有着显著的差异,20可以说在地位沉浮异常显著的宋代,要制定贵族的家庙制度已变得极其困难,这毋宁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在身份急剧流动变化的近世社会与家庙这一中世制度之间,如何得以折衷安排,这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就此而制定的《政和五礼新仪》也许是由于在短期内编纂而成的缘故,似乎并不能满足当时士人的要求。朱熹在认同此书意义之同时,也吐露了不满,便反映了这一点。他说:“政和之制,则虽稽于古者,或得其数,而失其意则多矣。”(《答汪尚书论家庙》,《朱子文集》卷三〇)此后,他撰述《家礼》的理由之一便在于,他看到《政和五礼新仪》的规定有诸多粗略和矛盾之处。21
  (二)家庙和祭器的赏赐
  然而在《政和五礼新仪》制定以后,赐予高官以家庙或祭器的事例随之发生,接着我们就来看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据《宋会要辑稿·礼一二》的记载,政和六年(1116),决定减少王室宗庙中祭器的数量而下赐给宰执。不久,正一品和正二品的家庙祭器的种类及其数量就被确定,并新设礼制局进行制造,以便给予赏赐。22这时得到祭器赏赐的是,太师蔡京、太宰郑居中、知枢密院事邓洵武、门下侍郎余深、中书侍郎侯蒙、尚书左郎薛昂、尚书右丞白时中、权领枢密院事童贯,总共8人。太师和太宰为正一品,知枢密院事至尚书右丞皆为正二品,末尾的权领枢密院事是于政和七年(1117)三月为童贯而设的官职,官品虽然不详,但与以上的高等官职相同则是不会错的,这是根据上述的赏赐宰执以祭器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23在此场合,只是赏赐祭器,家庙则要他们自己营造。24
  及至南宋时代,不仅是祭器,而且家庙也获得赏赐的高官出现了。创造这一先例的便是位极人臣的秦桧。据《宋会要辑稿》载,绍兴十六年(1146)二月,赐秦桧以家庙,于临安(杭州)营造。其设计如下:
  其盖造制度欲参用古典及文彦博旧规,于私第中门之左,盖一堂五室,其中间一室置五世祖位,东二室二昭位,西二室二穆位,夫人并拊。其屋九架,饰以黝垩,并厦两间共七间,及门庑、庖厨等。神位按杜佑《通典》晋安昌公荀氏祠制神版,长一尺一寸,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书“某祖考某封之神坐”“夫人某氏之神坐”。……又按《五礼精义》,五品以上庙室各有神幄。又按《五礼仪鉴》,位贮版以帛囊,藏以漆函,祭则出施于位。今欲准此制以合古义。(《宋会要辑稿》礼一二)
  很显然,此秦桧家庙基本上是以文彦博的家庙以及《政和五礼新仪》的规定为基准的。其中描述了这样一些事例:在居宅中门之东,造一堂五室之庙,而在中央一室祭“五世祖”,东西各二室,祭高祖以下四世,附设门庑及庖厨,神版则根据晋荀勖的设计(但是,高祖以下祭祀昭穆的顺序与文彦博的场合不同。在文彦博的家庙,神位是自西依次排列,而没有配置昭穆)。此外,依据《五礼精义》和《五礼仪鉴》,安装了覆盖在神位前的幄以及包裹神版的帛囊,还有收纳幄及帛囊的漆函等等。《五礼精义》一书是唐德宗时代太常博士韦彤的撰著,25而《五礼仪鉴》则是以下将要提到的五代后唐陈致雍所撰的《五礼仪镜》。26而且当时更以政和六年之先例为准,获得了由礼器局制造的祭器的赏赐。
  在秦桧之后,得到家庙及祭器之赏赐的还有韦渊、27吴益、杨存中、吴璘、虞允文、史浩及其子史弥远、韩世忠、韩侂胄、张俊、刘光世、贾似道,共11例。28韦渊和吴益是以王室外戚而舞弄权势之辈,其他的都是作为名将或高官而有显赫功绩的人物。在他们的场合,大致上是一并获得赏赐家庙和祭器的。关于祭器,自韩世忠的时代开始,情况有所变化,这一点须加注意。淳熙七年(1180),受赏赐祭器之事例,将此前赏赐铜制祭器代之以仅赏赐精制的一爵一勺,这一孝宗的意向是汉唐以来所没有的。另外又下了一道命令:颁发礼官描绘的祭器图册,可按照其中的图样,在各家制作竹木祭器。自此以后,大致上依此而行。这样一来,所谓赏赐祭器,也就变得有名无实了。如下一章将要详述的那样,在南宋,民间开始普及建立家庙,所以赏赐家庙及祭器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另外,关于南宋时代赏赐家庙之事,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一〇“家庙”条也介绍了张俊、韩世忠、刘光世、杨存中、贾似道的家庙所在地和祭祀的情况。关于贾似道的家庙,该书卷一一“岭”条以及卷一二“西湖”条亦各有言及。

知识出处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爱敬与仪章:东亚视域中的《朱子家礼》》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为朱子礼学思想的实践性著作,影响后世达七百年,深刻塑造了中华礼仪文明。本书为日本朱子学、礼学专家吾妻重二教授《家礼》学研究成果的汇集。全书分三编:文献足征、礼文备具、礼书承传,共十三章,广涉《家礼》版本、木主、深衣、日本《家礼》接受史等议题,融文献学、历史学、哲学于一炉,全面深入地揭示《家礼》在东亚的“漫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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