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朱子語録異文詞同詞異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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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語録文獻語言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738
颗粒名称: 第三節 朱子語録異文詞同詞異義系統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3
页码: 313-348
摘要: 该文主要探讨了汉语词汇史的研究方法,重点考察了以某个词的义位为单位的系统化研究方式,并提出了找出中转义位是掌握多义词引申关系的关键。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如何通过不同义位所属于不同概念场的异文词语类聚来考察其词义引申关系。
关键词: 朱子语录 异文词 同词异义

内容

漢語詞彙史的研究不僅要解決某個詞在語境中是什麽意思,還要以這個詞的義位爲單位系統地考察這個詞的本義與引申義,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繫,這已是漢語歷史詞彙學研究的共識。蔣紹愚先生早在上世紀80年代已經指出:“詞是詞義系統的‘分子’,義位元是詞義系統的‘原子’。研究詞義,應該以義位元爲基本單位。說明一個多義詞的發展變化,最好不要籠統地說這個詞意義變了還是没有變,而要說明它哪些義位變了,哪些義位没有變。在研究某一時期的詞彙系統面貌或某個歷史時期中詞彙系統的變化時,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考察義位這些‘原子’的有無,以及這些原子以什麽方式結合成‘分子(詞)’。”〔1〕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我們發現語録中有不少詞在不同的義位上都形成異文,如前文所提到的“貼、帖”在動詞義“靠近、黏貼”和形容詞義“安穩、妥帖”等諸多義位上都有形成對應的同義異文,它們的各個義位之間都有緊密的引申關係,環環相扣。然而有的詞的兩個義位在詞義鏈上離得比較遠,它們的詞義引申關係已經比較模糊,分屬兩個關係並不緊密的概念場。由於漢語中常有不同的詞以一個字來表示,有時候我們甚至會懷疑兩個比較遠的義位是否是兩個不同的詞,如詞典中常用“×1、×2”來表示兩個“同形異詞”,但實際上它們有的仍然是同一個詞分化出的不同義位。張聯榮指出“在詞義引申過程中,由一個義群到另一個義群的轉换是詞義發生重大變化的癥結所在,中轉義位則是連接前後兩個義群的紐帶,是我們掌握多義詞引申關係的關鍵”〔1〕,實際上找出了兩個義位之間關鍵的“中轉義位”,則能够將許多看似無關的詞義聯繫起來。
  下文所舉語録中一些詞的異文,即可以看出它們在幾個較遠義位上分别形成的各自概念埸,這些詞義體現在一個詞上雖然聯繫比較弱,仍能找出其引申關係,但它們各屬的兩個概念場的其他成員,則大多與另一個概念場的成員没有意義聯繫。然而這些詞是聯繫幾個概念的關鍵因素,如果說“中轉義位是我們掌握多義詞引申關係的關鍵”,那麽這些多義位分屬於聯繫不密切的不同概念埸的詞語則是我們掌握不同概念之間關係的關鍵。這些關鍵的詞語又將本來詞義不相關的詞語聯繫起來,形成一個個小的詞語聚合,成爲漢語詞彙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又可以以一個詞不同義位所屬概念場的異文詞語類聚爲視角,來考察它們的詞義引申關係。
  一、過
  學術界關於“過”的討論非常多,多集中在其虚詞義及語法分析上。語録異文中涉及“過”的兩個基本義,即名詞義“過失、罪愆”與動詞義“經過”。
  1.“過”的異文
  (1)過—惡(罪、愆)
  問:“鯀既被誅,禹又出而委質,不知如何?”曰:“盖前人之愆。”又問:“禹以鯀爲有罪,而欲盖其愆,非顯父之惡否?”曰:“且如而今人,其父打碎了人一件家事,其子買來填還,此豈是顯父之惡!”S31/2a、M31/2a、h1176、c3242、w2041
  條末“顯父之惡”,徽州本同,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爲“顯父之過”。
  例中“過/惡”同前文“罪、愆”,指“罪惡、罪愆”。金穎曾對上古以來表示錯誤義的常用詞做過系統的研究,指出上古表示錯誤義的詞有“誤、謬(繆)、失、差、忒、紕、爽、逸、郵、僣、愆、尤、咎”等,先秦時期表示錯誤義的核心詞是“過”,但“過”已經出現了語義兩可的傾向,不僅可以表示語義程度較輕的“錯誤”義,偶爾也可以表示語義程度較重的“罪惡”義,如《禮記·禮運》:“著有過,刑仁講讓。”孔穎達正義曰:“過,罪也。”東漢時期,“過”的“罪惡”義開始多見,如《論衡》中表“錯誤”義的“過”77次,表“罪惡”義的“過”就有17次之多,如《論衡·雷虚篇》:“如龍有過,與人同罪。”魏晋南北朝時期,“過”的“罪惡”義大大增多,尤其漢譯佛經中表“罪惡”義的“過”隨處可見。如東晋法顯譯《摩訶僧祗律》卷三二:“此人有過,我欲殺之。”〔1〕
  《朱子語類》有“過”2337例,其中表“錯誤”義的如:
  此是就人有過失處觀之。謂如一人有過失,或做錯了事,便觀其是過於厚,是過於薄。(26,657)
  蓋那人有過,自家責他,他便生怨。然他過能改即止,不復責他,便不怨矣。其所怨者,只是至愚無識,不能改過者耳。(29,745)
  雖曰親擢,然其涂轍一定,宰相得以先布私恩於合入之人;及當言責,往往懷其私恩,豈肯言其過失!(107,2659)
  第一例中“過失”與“做錯了事”並舉;第二例“過”而“責”則“生怨”,因“至愚無識”而“不能改過”;第三例言因“懷其私恩”而當“責”却不言其“過失”。“過”之錯誤義顯然。
  《語類》中“過”也多有表“罪愆、罪惡”義,有“過惡、罪過”等詞,如:
  徙義,是雖無過惡,然做得未恰好,便是不合義。(34,858)
  律本法甚嚴,毫髮有罪。如云不許飲水,纔飲水便有罪過。(8,141)
  既能不貳,便有甚大底罪過也自消磨了。(30,766)
  錯之甚則爲過,大的過失則爲罪過。“過”的“錯誤”義與“罪愆”義爲程度輕重的引申。《語類》中有言“過”與“惡”的區别。如:
  “‘苟志於仁矣’,方志仁時,便無惡。若間斷不志仁時,惡又生。”或云:“過非心所欲爲,惡則心所欲。”曰:“惡是誠中形外,過是偶然過差。”(26,646)
  例中言“惡”是想要去作惡,是内心的想法施諸行爲,“過”是偶然的失誤,並不是内心想要去作惡。
  (2)過—轉
  又言,此間學者多好高,只是時義理略從肚裏轉,却飜出許多說話。M6/11a、h688、c222-223、w139
  “轉”,徽州本、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作“過”。
  “過/轉”爲經過義,且語義偏向不經意地走過,語境中“略從”某處“過/轉”可見。
  “轉”表走義現代漢語中仍用,如“我們到那裏轉一轉”,亦有“轉悠”一詞表“漫步、無目的地閒逛”。
  “經過”是“過”的本義。《說文·辵部》:“過,度也。”吴善述《說文廣義校訂》指出“度”即“渡”,是“過”的引申義,其本義爲“過我門”“過其門”之“過”。“過”的經過義先秦多見。如:
  長沮、桀溺耦而耕,孔子過之,使子路問津焉。(《論語·微子》)
  子擊磬於衛,有荷蕢而過孔氏之門者。(《論語·憲問》)〔1〕
  當是時也,禹八年於外,三過其門而不入,雖欲耕,得乎?(《孟子·滕文公上》)
  《朱子語類》中“過”表經過義者如:
  學者如行路一般,要去此處,只直去此處,更不可去路上左過右過,相將一齊到不得。(13,223)
  譬如適臨安府,路頭一正,著起草鞋,便會到。未須問所過州縣那箇在前,那箇在後,那箇是繁盛,那箇是荒索。(15,304)
  若截然不理會者,雖物過乎前,不識其名,彼亦不管,豈窮理之學哉!(64,1589)
  2.“過”的“經過”與“罪愆”義的引申關係
  以上可見,“過”在經過義上與“轉”形成異文;在罪惡義上與“惡”形成異文,上下文中同義的還有“罪、愆”。“過/轉”屬於行走動作概念埸,而“過/惡”屬於過失、罪愆概念場,兩個概念聯繫相對小,“轉”與“惡”的詞義也無任何關聯。下面我們試分析“過”的“經過”與“罪愆”義間的引申關係。
  上文提到“過”的本義爲經過,引申而有“渡過”之義。《廣雅·釋詁二》:“過,渡也。”此義先秦已見,如:
  北過降水,至於大陸。(《書·禹貢》)
  唐顏師古注《漢書·高帝紀》“渡睢”曰:“過睢水也。”“過”“渡”同義。《朱子語類》“過”表“渡水”義如:
  過河便見太行在半天,如黑雲然。(2,30)
  然無此又不得,譬如過水相似,無橋則過不得。(15,301)
  “渡過”言穿過水,不限於水則爲有目的地穿過某物。如:
  知至、意誠,是凡聖界分關隘。未過此關,雖有小善,猶是黑中之白;已過此關,雖有小過,亦是白中之黑。過得此關,正好著力進步也。(15,299)
  《語類》以關隘作比,言過關則爲聖,未過關則爲凡。“過關”猶言穿越過某一種界限,但如果超越過事物的法度,則爲“過度、過分”。此義先秦已見,如:
  子貢問:“師與商也孰賢?”子曰:“師也過,商也不及。”曰:“然則師愈與?”子曰:“過猶不及。”(《論語·先進》)
  怒不過奪,喜不過予。(《荀子·修身》)
  《朱子語類》例如:
  今之造曆者無定法,只是趕趂天之行度以求合,或過則損,不及則益,所以多差。(2,25)
  事至於過當,便是僞。(13,239)
  正如人說飲食過度傷生,此固衆所共知,然不是真知。(118,2849)
  “過度”則會引發錯誤。《語類》有“過差”16例。如:
  信,是雖已見得如此,却自斷當恐做不盡,不免或有過差。(28,716)
  試舉一端,如在天,便做成四時、十二月、二十四氣、七十二候之類,以此做箇塗轍,更無過差。(74,1894)
  今且須看孔孟程張四家文字,方始講究得著實,其他諸子不能無過差也。(93,2364)
  “過差”爲“差錯”義,但“過差”也有“過度”義。如:
  其所闕者宜益,其所多者宜損,固事勢之必然。但聖人於此處得恰好,其他人則損益過差了。(24,599)
  例中“過差”即言失度。又如:
  “‘苟志於仁矣’,方志仁時,便無惡。若間斷不志仁時,惡又生。”或云:“過非心所欲爲,惡則心所欲。”曰:“惡是誠中形外,過是偶然過差。”(26,646)
  “過是偶然過差”,前一“過”與“惡”相對爲罪惡之義,“偶然過差”即偶然失度而犯錯誤。可見“犯錯”與“過度”之聯繫緊密,亦可見“罪惡”與“錯誤”的詞義區别即在程度之大小。
  “過”由“經過”義至“錯誤、罪惡”義的語義演變關係如下圖:
  其引申關係中關鍵的“中轉義位”即“穿越界限”。
  二、解
  上文在知曉概念異文詞語類聚中例舉說明了“解”的知曉義及其異文,但“解”還有諸多詞義,語録異文中除了涉及“知曉”義,還牽涉到“解”的“解開,脱下”“勸解,和解”“闡釋,注釋”“能够,會”四義。
  1.“解”的異文
  (1)解—和
  如蕘關之戰,與秦將連和了,忽乘其懈擊之;鴻溝之約,與項羽講解了,忽回軍殺之,這箇便是他柔弱之發處。可畏!可畏!S38/49b、M38/37b、c4786-4787、w2987
  “解”,成化本同,王星賢點校本爲“和”。
  “講解”猶“講和”,即“和解”義。“講”“解”“和”皆有“和解”義。如:
  項王、范增疑沛公之有天下,業已講解,又惡負約,恐諸侯叛之。(《史記·項羽本紀》)
  裴駰集解引蘇林曰:“講,和也。”可見三者同義。
  “講和”唐宋始見。如:
  時中國經大亂,馬耗,會突厥講和,詔文恪至并州,與齊王誘市邊馬以備軍。(《新唐書·趙文格傳》)
  始爲相時,帝欲事吐蕃,說密請講和以休息鄣塞。(《新唐書·張說傳》)
  “解”之“和解”義先秦已見。如:
  請有怨仇讐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爲之解之。(《墨子·號令》)
  “講解”漢已見,《史記》例可見。又如:
  然天子内厭兵,疑將臣生事,亦會滉卒,而張延賞當國,故與晟有隙,後雖詔講解,而陰不與也,密言晟不可久持兵,更薦劉玄佐、李抱真經略西北,俾立功以間晟。(《新唐書·李晟傳》)
  會戎譯講解,兵悉罷屯。(宋宋祁《楊太尉神道碑》)
  《朱子語類》“解”表“和解”義如:
  富鄭公欲誅其人,范文正公謂他既無錢,又無兵,却教他將甚去殺賊?得他和解得去,不殘破州郡,亦自好。(128,3082)
  近得周益公書,論吕、范解仇事。(129,3087)
  《語類》有“講解”11例,表“講和、和解”義的僅2例。如:
  嶢關之戰,啗秦將以利,與之連和了,即囘兵殺之;項羽約和,已講解了,即勸高祖追之。(125,2996)
  若要做此事,先來便莫與項羽講解。既已約和,即不可爲矣。(135,3220)
  (2)解—講(—爲)—注
  大抵後來人解經,只爲要道聖人必不如此,須要委曲遷就,做一个出路,却不必如此。S37/11b、h518-519、c1342、w838
  “解”,徽州本、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作“講”。“解/講經”義即“講解經典”。
  盡是疏家胡說,豈有此理!聖人何嘗有明文是子胥來!今之解《春秋》者都是如此胡引。S38/91b、h1274-1275、c5131-5135、w3197-3200
  “解”,徽州本同,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作“爲”。“解/爲《春秋》”指“闡釋注解《春秋》”。“爲”並非闡釋概念埸的核心成員,但語境中有“研究闡發”義,“爲”可表示相當多的行爲動作。例中“疏”也爲注釋形式的一種。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畫夜。’”先生解曰:“天地之化,往者過,來者續,無一息之停,乃道體之本然也。其可指而易見者,莫如川流,故於此發以示人。”M2/24b-25a、h595、c1555、w973
  “子在川……解曰”,徽州本同,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爲“注云”。“天地之化……發以示人”爲朱子《四書章句集注》中句,上例所引皆爲弟子問話的内容,“先生解曰”如實記録了當時對話的言語,而“注云”則爲黎靖德編輯時說明出處。
  《集注》云:“管仲有功而無罪,故聖人獨稱其功。王魏先有罪而後有功,則不以相揜可也。”M2/42b、h684、c1794-1795、w1129
  《集注》說:“子路疑管仲忘君事雠,忍心害理,不得爲仁。”M2/44b、h683、c1793-1794、w1128
  如《孟子集注》中說:“盡其心者,知其性也。”M2/47a、h855、c2259、w1423
  上三例“集注”,第一例徽州本、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爲“集解”;第二例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同,徽州本爲“集解”;末例成化本無,徽州本爲“集解”。
  作爲闡釋概念場的成員,“解”可以爲口頭的闡釋,也可爲書面的注解;“講”多爲口頭闡釋,也可以體現爲書面形式,如《××講話》《××講義》,但作者取這種名字多爲表示這是口頭闡釋的直録,或謙稱此書内容比較淺顯易懂;而“注”“疏”則多爲書面形式。
  “解”的“闡釋、注釋”義早見於南北朝。〔1〕如:
  高誘解《吕覽》《淮南》。(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音辭》)
  《朱子語類》表“注釋”的“解”觸目皆是。如:
  《離騷》有九天之說,注家妄解,云有九天。據某觀之,只是九重。(2,23)
  先生解“侃侃、誾訚”四字,不與古注同。(38,998)
  向解《孟子》,且隨文如此解。(90,2299)
  (3)解—脱
  及五盞歇坐,請解帶,乃是着背子,却不解帽以終席。S27/82a、h1316、c3684、w2316
  “解”,徽州本陳淳録文、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作“脱”。“解/脱帽”指摘下帽子。
  “脱”的本義爲“肉剥皮去骨”,後引申“脱落,掉下”,又引申爲“脱掉衣帽鞋襪等”義,此義先秦已見“脱履”的搭配,如《莊子·寓言》:“脱屨户外。”“脱帽”的搭配漢代已見,如《後漢書·南匈奴傳》:“單于脱帽徒跣,對龐雄等拜陳,道死罪。”
  “解”的“解開,脱下”義先秦已見。如:
  太子乃解衣免服,逃太史之家爲溉園。(《戰國策·齊策六》)
  解衣與弟子,夜半而死,弟子遂活。(《吕氏春秋·長利》)
  《朱子語類》表此義的“解”例如:
  林恭甫問浴沂事。曰:“想當時也真是去浴。但古人上巳祓禊,只是盥濯手足,不是解衣浴也。”(40,1026)
  及五盞歇坐,請解衫帶,著背子,不脱帽以終席。(90,2317)
  捷書聞,上大喜,解白玉帶以賜介甫,賞其知人。(133,3189)
  (4)〇—解
  今人說道明理,事來便看道理如何後作區處。S27/74b-75a、h956-959、c2579-2586、w1623-1626
  “道明理”,徽州本、《朱文公易說》卷二一同,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爲“道解明理”。
  “解”此處爲“能够”義,《池録》、徽州本無“解”,但“今人說道明理”語境中已有“能够”的意思,即今人說“道能够明理”。成化本中加“解”則語義更加豁然。
  蔣紹愚先生對“解”的助動詞義作過探討,尤其對《朱子語類》中“解”“會”的用例作了詳盡細緻的考察,指出“解”“會”皆後可跟類指性動作和非類指性動作。“解”作助動詞表“能够”義早見於魏晋,唐五代多用。如:
  酒能祛百慮,菊解制頹齡。〔1〕(陶潛《九日閒居》)
  往昔之世有富愚人癡無所知,到餘富家,見三重樓……即唤木匠而問言曰:“解作彼家端正舍不?”木匠答言:“是我所作。”(《百喻經·三重樓喻》)
  師問:“解何藝業?”代宗曰:“識山、識地、識字、解算。”……又問:“解算不?”對曰:“解。”(五代静、筠《祖堂集》卷三)
  蔣先生進一步指出《朱子語類》中表“能够”義後跟類指性動作的“解”只有3例。如:
  有人能盡通天下利害而不識義理,或工於百工技藝而不解讀書。(4,75)
  因論尹穡不著胸中不好時,却尚解理會事。(112,2730)
  如言喫酒解醉,喫飯解飽,毒藥解殺人。須是喫酒,方見得解醉人;喫飯,方見得解飽人。不曾喫底,見人說道是解醉解飽,他也道是解醉解飽,只是見得不親切。(18,391)
  後跟非類指性動作的“解”如:
  顏子似創業之君,仲弓似守成之君。仲弓不解做得那前一截,只據見在底道理持守將去。(42,1078)
  使聖人作經,有今人巧曲意思,聖人亦不解作得。(83,2174)
  當時若使他解虚心屈己,煅煉得成甚次第來!(130,3113)
  遂將淵明詩平側用字,一一依他做。到一月後便解自做,不要他本子,方得作詩之法。(140,3324)
  蔣先生文章中對“解”的考證非常詳細,上所舉諸例亦直接參照蔣先生文中所舉,作了縮減。〔1〕然而蔣先生言“解”表“能够”後跟類指性動作僅有3例,並未舉出語録之例“道解明理”中“明理”似屬於類指性動作,或可補之。
  2.“解”的詞義引申關係
  上文已例舉“解”在“知曉”“勸解,和解”“闡釋,注釋”“解開,脱下”“能够,會”義上的異文,它們分别屬於知曉概念、勸解概念、闡釋概念、解脱概念、能够概念。有的異文詞義聯繫比較緊密,如“講”和“解”在“知曉”“闡釋、注釋”“和解”等義上皆重合,則“講”又和表知曉概念的“曉”、表闡釋概念的“注”等有聯繫;又如“解”與“會”在“知曉”義上同義,它們又同樣引申出“能够”義,在助動詞的多種用法上皆相同。有的則僅在某義上與“解”重合,則它們與“解”在其他義位上參與的概念場的其他成員關聯較小,如“脱”“注”“和”“曉”之間詞義就毫不相關。下就“解”的“知曉”“和解”“闡釋”“脱下”“能够”義之間的關係試作說明。
  “解”的本義爲解剖動物的肢體,解剖即將整體的、複雜的、繁亂的事物分割開來。“解剖”的語義特徵在不同的側重點上引申出不同的詞義,“化繁爲簡”則引申出消除紛亂的事物、解除矛盾,則爲“解開,脱下”義,則爲“勸解,和解”義;“解剖以致其構造可被認知”則引申出從不明了到明了,側重結果則爲“知曉”,側重過程則爲“注解”;已知的事物則爲已掌握的能力,由“知曉”義又引申出“能够”義。〔2〕在“解釋”義上又形成異文。如:
  解說—解洗
  龜山以“包承小人”爲一句,言否之世,當包承那小人,如此却不成句。龜山之意,蓋欲解說他從蔡京父子之失也。S28/23b、h1030、c2807、w1762
  “解說”,徽州本、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爲“解洗”。“解說”爲“解釋說明”義,“解洗”爲“解釋洗脱”義,語境中二者皆有“辯解以擺脱過失”義。可以看出“解釋、解說”的目的也是“解除矛盾”。
  我們可將“解”的語義引申關係展示如下圖,其中加方框者爲概念要素與詞義特徵,不加方框者爲詞義。
  三、前
  上文“過去”概念異文詞語類聚中已提到“前”表示“過去的時間”義並列舉其異文,除了該義,語録異文中“前”還指在方位與時間次序概念上的“前面”“先”等義。
  1.“前”的異文
  (1)前—首
  如市,便不放教人四散去買賣;它只立得一市在那裏,要買物事,便入那市中去。不似而今要買物,只於門首,自有人擔來賣。又一日三次會合,亦通人情。S27/113a-113b、h1268-1269、c3503-3506、w2208
  “首”,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同,徽州本作“前”。“門首/前”指“門口”。
  “首”的本義是“頭”,引申表示方位,辭書多解釋爲“相當於面、邊”,實際上頭所朝的方向即“面、邊”,而頭所朝的方向亦即是“前”。文獻中“門首”例如:
  遠公唱喏,便隨他牙人,直至相公門首。(敦煌變文《?山遠公話》)
  有新羅院主請師齋,師到門首問:“此是什麽?”院云:“新羅院。”(宋賾藏主編《古尊宿語録·趙州真際禪師語録》)
  《語類》另有“門首”1例。如:
  於門首立木牕,關防再入之人。(106,2643)
  “前”的“前面”義早見於先秦。如:
  日之方中,在前上處。(《詩·邶風·簡兮》)
  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禮記·喪服大記》)
  瞻之在前,忽焉在後。(《論語·子罕》)
  《朱子語類》表方位義的“前”如:
  前面一條黄河環繞,右畔是華山聳立,爲虎。(2,29)
  自家靠著他原頭底這箇道理,左右前後都見是這道理。(57,1344)
  周子窗前草不除去,云:“與自家意思一般。”(96,2477)
  《語類》中“門前”有9例。如:
  譬如有飯不將來自喫,只管鋪攤在門前,要人知得我家裏有飯。(8,139)
  且如在這裏坐,只在這裏坐,莫思量出門前去;在門前立,莫思量別處去。(96,2467)
  從陸子静者,不問如何,箇箇學得不遜。只纔從他門前過,便學得悖慢無禮,無長少之節,可畏!可畏!(124,2979)
  (2)前—面前(—目前)
  如一條大路,又有一條小路。明知合行大路,然小路前有个物引着,自家不知不覺行從小路去;及至前面荊棘蕪穢,又却生悔。S38/78a-78b、h1619-1620、c4464、w2800
  “小路前”,徽州本、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爲“小路面前”。例中“小路前”並非指物理概念上的“小路的前面”,“小路”與“大路”爲兩個選擇,“小路前”猶指“在小路這個選擇面前”,“前”的參照物並非是“小路”,而是選擇哪條路的人。如我們常說的“在財物前毫不動摇”,“在財物前”並非指財物的前面,而是在人的面前有財物,所以這句話也可以說成“在財物面前毫不動摇”。這個關係可以用下圖表示:
  故黄士毅、黎靖德將“前”改爲“面前”,以明語義。例中“前/面前”猶言某個事物離得很近,如在眼前。又如下例:
  “顧諟天之明命”,古注云:“顧,謂常目在之也。”此語最好。非謂有一物常在面前可見,也只是長存此心,知得有這道理光明不昧。S38/26b、M38/19b、h205-206、c505、w316
  “面前”,徽州本、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爲“目前”。“面/目前”猶言眼前,“目前”較“面前”距離更近。
  《語類》“面前”例如:
  萬一虜人來到面前,無以應之,不若退避耳。(131,3149)
  今人亦有說道知得這箇道理,及事到面前,又却只隨私欲做將去,前所知者都自忘了,只爲是不曾知。(76,1949)
  《語類》“面前”“目前”可指“看得清楚、明白。”例如:
  不可只把做面前物事看了,須是向自身上體認教分明。(8,142)
  躍如,是道理活潑潑底發出在面前,如甲中躍出。(60,1454)
  陰陽五行之理,須常常看得在目前,則自然牢固矣。(1,9)
  只要時習,常讀書,常講貫,令常在目前,久久自然見得。(113,2740)
  “目前”又可作“眼前”。如:
  是事事皆要得合道理。“取之左右逢其原”,到得熟了,自然
  日用之間只見許多道理在眼前。(57,1342)
  且如眼前一物,便有背有面,有上有下,有内有外。(95,2435)
  事物已到了面前、眼前,已非常近,又很急迫,故“面前”“目前”“眼前”又引申有“眼下、現時、立刻”義。〔1〕如:
  所謂“《詩》《書》執禮,皆雅言也”,這箇皆是面前事,做得一件,便是一件。(3,33)
  見讐在面前,不曾報得,更欲報之於其子若孫,非惟事有所不可,也自没氣勢,無意思了。(133,3198)
  且如人而今做事,還是做目前事,還是做後面事?(29,742)
  占者目前未見有害,却有未萌之禍,所宜戒謹。(69,1735)
  眼前亦無所疑。且看做去有礙,方敢請問。(113,2748)
  浙中朋友,一等底只理會上面道理,又只理會一箇空底物事,都無用,少間亦只是計較利害;一等又只就下面理會事,眼前雖粗有用,又都零零碎碎了,少間只見得利害。(121,2939)
  (3)前—先
  安卿又問:“《集註》謂:‘王魏前有罪而後有功,不可以相揜。’只是論其罪則不須論其功,論其功則不須論其罪?”先生曰:“是。”S27/24b、h684、c1794、w1129
  “前”,徽州本、成化本、王星賢點校本作“先”。“前/先”皆指時間上與“後”相對的次序。
  “先”的本義爲“前進”。《說文·先部》:“先,前進也。”引申而指時間次序在前。此義先秦已見。如: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易·蠱》)
  春夏先,秋冬後,四時之序也。(《莊子·天道》)
  “前”表時間次序在先亦早見於先秦。如:
  子胥前多功,後戮死,非其智衰也。(《郭店楚簡·窮達以時》)〔1〕
  前以士,後以大夫,前以三鼎,而後以五鼎與?(《孟子·梁惠王下》)
  《語類》例如:
  如鼻息,言呼吸則辭順,不可道吸呼。畢竟呼前又是吸,吸前又是呼。(1,1)
  所以前後學者多說差了,蓋爲牽連下文“小人閒居爲不善”一段看了,所以差也。(16,337)
  前輩多是逐段解去。(64,1566)
  2.“前”運動、空間、時間概念語義的關係
  上文中“前”表示空間概念可指“前面”,表示時間概念可指“以前”,表示時間次序可指“先”,而“前”也有表示運動概念的“前進”。
  漢語中時間的表達一般都用空間概念的投射,上文所舉“面前”“眼前”“目前”本是空間概念上的“近”,但皆引申出“現時、立刻”義。
  我們認爲“前”較早表示空間與運動概念〔2〕,投射於時間概念上則有時間次序“先”與時間概念“過去”等義。蔣紹愚先生指出漢語的時間表達有别於英語,以時間爲“movingobject”,所以“前”指過去的時間,並以圖示之。我們將蔣先生的圖示稍作改動,或可反映“前”的運動、空間、時間概念之間的關係,試看下圖:
  某一個詞因詞義變化分别表示概念A與概念B,概念A與概念B可能有一定聯繫,A、B概念埸中的部分成員可能語義相同,但概念A與概念B也可能没有聯繫,表示A、B概念的其他詞的語義也可能互相没有關聯。
  蔣紹愚先生指出“詞”和“概念”相爲表裏,詞義的變化和概念名稱的變化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但概念、詞、意義之間的關係是比較複雜的,又不能簡單地認爲詞義的變化和概念名稱的變化都是相爲表裏,同時發生的。〔1〕
  詞義的演變是詞在使用中因爲人的認知發展出來的,“詞義的引申是一種民族心理的反映,它反映了一個民族對不同事物相互聯繫的一種認識,一種聯想”〔2〕。詞義演變的途徑除了引申外,還包括擴大和縮小、縮略、語用推理、語法化、語境吸收等,且詞義的發展不是孤立的,又受到義位間聚合或組合關係的影響〔3〕,所以一個詞可能發展出與本義相去甚遠的詞義。
  客觀世界的萬事萬物及其關係在人的意識中形成一個個概念即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概念的形成過程是人們能動地認知客觀世界的過程,詞義是反映概念的,詞所表達的意義是被激活了的存在於說話者或聽話者心中的概念,概念化和詞義的關係十分密切。有一些概念是只有某個民族或某個時代才有的,不同民族、不同時代,概念的形成方式和形成的概念可能是不同的,一些概念在概念場中的分佈也可能不同,一些概念的層級結構也不完全是全人類一致的。〔1〕
  詞義是在使用中不斷發展的,而一些基本的概念在歷史發展中變化不大,所以一個詞在不同義位上可能分别表示不同的概念,這些概念可能在某個概念要素上互有交叉,也可能毫無聯繫。兩個不同的概念埸可能有一部分成員會重合,那麽這兩個概念的聯繫比較緊密,它們之間可能擁有較多的相同的概念要素。如下圖中A、B、C三個概念相互有關聯,A、B間關聯較密切,但與C的關聯就不那麽緊密,中間三個概念重合的部分則是三者共同的概念要素,D概念則只與A有關聯。
  同樣A、B、C、D是四個詞,A、B、C在某個義位或多個義位上同義,同屬於一個或多個概念場,但A在另一個義位上的同義詞D却與B、C可能也是同義,也可能没有任何語義關聯,即A在乙概念埸的共同成員D與A在甲概念場中的共同成員B、C可能也同屬丙概念場,但也可能没有任何關聯。
  以上都是漢語詞彙中的常見現象,但爲什麽B、C、D(詞)有時相關,有時不相關?什麽時候相關,什麽時候不相關?當概念要素相同率達到多少時會引起D與B、C相關,是否有一個標準?這些或許是我們研究漢語詞彙系統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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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語録文獻語言研究

《朱子語録文獻語言研究》

本书分为五章,内容包括:绪论、朱子语录文献概貌、朱子语录文献异文词概貌、朱子语录异文词的构成及成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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