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诗集传》“赋”、“比”、“兴”之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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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诗经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5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诗集传》“赋”、“比”、“兴”之义例
其他题名: 以“兴”为中心
分类号: I207.22
页数: 27
页码: 193-2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认为《诗经》的三种体分别是“风”、“雅”、“颂”,三种表现方法是“赋”、“比”、“兴”。他在《诗集传》中每种方法都分配了各篇,并在每篇各章之末注明了该章属于“赋”、“比”、“兴”三者的哪种。朱熹的标注纯粹是从文学修辞的角度,与汉学诗经学以比兴说诗有本质区别。
关键词: 朱熹 诗经 文学研究

内容

[标“兴”的位置“兴”的义例“兴”可以于义无所取“兴”的几种方式“兴”和“赋”、“比”的关系朱熹重“兴”之原因]
  朱熹于《诗》之六义持“三经三纬”之说,即认为“风”、“雅”、“颂”是《诗》的三种体,“赋”、“比”、“兴”是《诗》的三种表现方法。其《诗集传》以“赋”、“比”、“兴”分配各篇,于《诗三百》每篇各章之末注明该章属于“赋”、“比”、“兴”三者之何种。朱熹《诗集传》标“赋”、“比”、“兴”,纯粹是属于写作手法的一种文学修辞的角度,与汉学诗经学以比兴说诗有本质区别。为了清楚明白地说明这一问题,今以《毛传》标“兴”及毛、郑释兴为参照,对朱熹《诗集传》之“兴”做一详细考论。
  一、标“兴”的位置
  《诗集传》与《毛传》在“兴”之义例上的差别,首先表现在标“兴”的位置不同。《毛传》一般于首章第一个句群(多数是二句)之下标兴,而不是在章末。而《诗集传》,无论“赋”、“比”、“兴”,一般都标在各章章末①。标“兴”位置的差异反映了《毛传》与《诗集传》对“兴”的性质认识不同。《毛传》认定一个句群自身具有“兴”义,其“兴”义并不依赖于上下文的关系而存在,故标“兴”于句群之末。《诗集传》的“兴”,则是上下文(两个句群)在修辞上的一种关系,所以标“兴”于各章章末,而不是一个句群之末。以《周南·关雎》首章“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为例,《毛传》和《诗集传》都认为是“兴”,但《毛传》的“兴”标在“在河之洲”句末,《诗集传》的“兴”标在“君子好逑”句末。这说明《毛传》取兴是以句群为单位的,《诗集传》所理解的兴则是以章为单位。
  二、“兴”的义例
  我们再看《诗集传》与《毛传》在“兴”的具体用法上的区别。《毛传》标“兴”,有时不加任何解说,有时则对“兴”义加以申说。如《周南·关雎》篇,《毛传》首章二句下标兴,在“兴也”之后,有这样一节:“雎鸠,王雎也,鸟挚而有别……后妃说乐君子之德,无不和谐,又不淫其色,慎固幽深,若雎鸠之有别焉。”这是单就“关关雎鸠,在河之洲”二句取义,认为“言在此而意在彼”,表面上是写“关雎”,实际上则是喻“后妃之德”。因为在“挚而有别”这一点有相似性,所以《毛传》可以用“关雎”之性来比附“后妃”之德。凡是《毛传》“兴”的取义,无不基于这种对“本体”(若“关雎”)和“兴体”(若“后妃”)之间的相似性的认定。而这种相似性的认定,又往往要落实到道德或政治的比附上。《诗集传》于该篇三章章末皆标“兴”,于首章章末亦有一节解说,曰:“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彼关关然雎鸠,则相与和鸣于河洲之上矣;此窈窕之淑女,则岂非君子之善匹乎?”乃是从句群之间的关系着眼,“兴”指的是“他物”(上个句群)与“所咏之辞”(下个句群)之间“先言”与“引起”的关系。朱熹所理解的“兴”实不能脱离这种关系而存在。《毛传》释兴的模式是“A喻B”,《诗集传》“兴”的模式则是“先言A以引起B”。对于《毛传》来说,“A”一定是经文中的一个句群,“B”则是“A”所隐含的某种类比性喻义,而决不是经文中的另一个句群。
  对于《诗集传》来说,“A”和“B”一定都是经文中的一个句群,而且是同一章中的上下文。
  《诗集传》于《大雅·桑柔》篇第十二章章末标“兴”,并云:“大风之行有隧,盖多出于空谷之中;以兴下文君子小人所行,亦各有道也。”象这样明确地指出以上文兴下文的例子,还有很多,如:
  01 《召南·行露》次章,《诗集传》:“人皆谓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兴人皆谓汝于我,尝有求为室家之礼,故能致我于狱。”
  02 《召南·野有死麕》次章,《诗集传》:“兴也……上三句兴下一句。”
  03 《卫风·氓》三章,《诗集传》:“比而兴也……言桑之润泽,以比己之容色光丽。然又念其不可持此而从欲忘反,故遂戒鸠无食桑葚,以兴下句戒女无与士耽也。”
  04 《鲁颂·泮水》八章,《诗集传》:“兴也……此章前四句兴后四句,如《行苇》首章之例也。”
  …………
  以上的例子都表明《诗集传》之“兴”指的是一章之中上下文之间的某种关系,它必须依托于两个句群而存在,单独一个句群是不能成其为“兴”的。对于《诗集传》来说,“关关雎鸠,在河之洲”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两个句群合在一起,才成其为“兴”,“兴”是这两个句群之间的一种关系(“先言”与“引起”);单单“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这一个句群,是不能成其为兴的。但对《毛传》来说,“兴”只存在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这一个句群之中,《毛传》认为它本身含有一种特殊的喻义;而与下一个句群“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无关。
  以上所举的例子中,例01的句式表达与汉学诗经学释“兴”很相似。《郑笺》释“兴”的习惯用法是“兴者,喻……”,《孔疏》则喜欢用“……以兴……”,《毛传》自身释“兴”也有一个“……以兴……”的例,《鲁颂·有駜》首章,《毛传》作注曰:“鹭,白鸟也。以兴洁白之士。”乍一看,这与例01《诗集传》解说《召南·行露》次章没有两样。但实际上却是似是而非。因为《鲁颂·有駜》篇首章云“有駜有駜,駜彼乘黄。夙夜在公,在公明明。振振鹭,鹭于下。鼓咽咽,醉言舞。于胥乐兮”,“洁白之士”并不是诗文中的一个句群,而只是用以取兴的句群(“振振鹭,鹭于下”)的喻义。《召南·行露》篇次章云“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诗集传》所言“人皆谓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兴人皆谓汝于我,尝有求为室家之礼,故能致我于狱”,“以兴”的前后恰恰就是诗文中前后两个句群。这两个“……以兴……”,单从句式上虽看不出什么差别,但其义例与性质迥异。
  标“兴”以章为限,“兴”指一章中前后两个句群之间的“先言”和“引起”之关系,是《诗集传》的通例。但《诗集传》中也有一个特例,《诗集传》于《大雅·卷阿》篇九章云:“比也,又以兴下章之事也”,于其十章云:“赋也,承上章之兴也。”据此,该篇九章、十章分别是“比”和“赋”,但这两章合在一起,又成为“兴”。按照朱熹的理解,兴也可以是上章兴下章了。但整个《诗集传》中,这是惟一的一篇特例。
  《毛传》与朱熹在“兴”的义例上不同,二者所理解的“兴”各有自己的内涵与所指。所以,《毛传》标“兴”,《诗集传》未必认为是“兴”;《诗集传》认为是“兴”的,对于《毛传》来说,亦未必是“兴”。即使二者都标“兴”的,那也是依照各自不同的标准,依旧不是一回事。《毛传》标“兴”,《诗集传》未标“兴”的,如:《周南·葛覃》篇,《毛传》于首章第一个句群标“兴”,《诗集传》则于全篇三章末皆标“赋也”。原因在于《毛传》认定“葛之覃矣,施于中谷,维叶萋萋”有喻义,《毛传》虽未指出其兴义,《郑笺》却有申说,曰:“此因葛之性以兴焉。葛延蔓于谷中,喻女在父母之家,形体浸浸日长大也。叶萋萋然,喻其容色美盛也”。朱熹却不承认有这一层喻义,而且该诗又不合于其“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的兴之义例,自然也就不必认定为“兴”了。《诗集传》标“兴”,而《毛传》没有标“兴”的,如:《周南·兔罝》篇,《诗集传》于全篇三章之末皆云“兴也”,《毛传》则未在首章第一个句群下标“兴”,这是因为依照朱熹的理解,“肃肃兔罝,㯌之丁丁”与“赳赳武夫,公侯干城”这两个句群之间是一种“先言”与“引起”的关系;而《毛传》则不认为发端处的句群“肃肃兔罝,椓之丁丁”有什么特殊的政治喻义。至于《毛传》、《诗集传》二者都标“兴”而实际理解有异的,前文在分析《周南·关雎》时已有详细论辨,兹不赘述。
  三、“兴”可以“于义无所取”
  刘勰《文心雕龙·比兴》篇对《毛传》之“兴”做过“起情”和“环譬以记讽”的限定性解释,认定《毛传》之“兴”,多取政治、道德方面的美刺讽喻意。这一判断,大抵合于《毛传》释“兴”的实践。对于汉学诗经学来说,以“兴”说诗,正是要突出这一层特殊的“兴义”。但《诗三百》文本自身(尤其是《风》诗)多与政治讽喻相差甚远,于是汉儒不得不用一种特殊的眼光来发掘文本自身以外的“深意”。“求诗意于辞之外”的说诗方法,决定了汉儒释“兴”的特色是穿凿傅会。朱熹向来厌恶汉儒的穿凿,对汉儒所发掘的诗之“深意”亦多怀
  疑。《诗集传》所理解的“兴”,则是上下文之间“先言”与“引起”之关系,而与有无政治道德方面的喻义无关。朱熹屡屡强调“兴”可以于义无所取,且看他如下的言论:
  01 兴,则托物兴词,初不取义,如《九歌》沅芷澧兰以兴思公子未敢言之属也。(《楚辞集注·卷一》)
  02 《诗》之兴,全无巴鼻(作文按:吴振所记,此句为:“多是假他物举起,全不取义”),后人之诗犹有此体。如“青青陵上柏,磊磊涧中石。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又如“高山有崖,林木有枝,忧来无端,人莫之知!”“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皆是此体。(80/2070,李方子记)
  03 问:“《诗传》说六义,以‘托物兴辞’为兴,与旧说不同。”曰:“觉旧说费力,失本指。如兴体不一,或借眼前物事说将起,或别自将一物说起,大抵只是将三四句引起,如唐时尚有此等诗体。如‘青青河畔草’,‘青青水中蒲’,皆是别借此物,兴起其辞,非必有感有见于此物也。有将物之无,兴起自家之所有;将物之有,兴起自家之所无。”(80/2070—2071,叶贺孙记)
  04 如“山有枢,隰有榆”,别无意义,只是兴起下面“子有车马”,“子有衣裳”耳。……兴只是兴起,谓下句直说不起,故将上句带起来说,如何去讨义理?(80/2084—2085,吴必大记)
  05 “有饛簋飧,有捄棘匕”,《诗传》云:“兴也。”问:“似此等例,却全无义理。”曰:“兴有二义,有一样全无义理。”(81/2124,刘炎记)
  06 《行苇》序尤可笑!第一章只是起兴,何与人(按:当作仁)及草木?(81/2127,黄㽦记)
  07 “倬彼云汉,为章于天;周王寿考,遐不作人!”先生以为无甚义理之兴。(81/2128,滕璘记)
  以上所引,多出自《朱子语类》。大抵朱熹与门人问答往还,凡涉及“兴”者,朱熹都要强调“兴”只是“托物兴辞”,未必含有什么深意。朱熹这样立论的根据之一,是以《楚辞》、汉乐府以及后代诗歌的类似情况来例《诗经》。《九歌·湘夫人》有云:“沅有芷兮澧有兰,思公子兮未敢言”,朱熹《楚辞集注》以之为“兴”。此处“沅有芷兮澧有兰”的用处,仅在于引起“思公子兮未敢言”;至于它本身,实在说不上有什么深意。诗人用“沅有芷兮澧有兰”来引起“思公子兮未敢言”,也只是因为“言”与“兰”是趁韵而已。古诗云“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也是这种情况,无非是取“草”与“道”趁韵而已。直接说“绵绵思远道”,或嫌过于突兀,所以先说一句“青青河畔草”,以作引起。“青青河畔草”一句,大约是诗人随手拈来,借眼前景,来引起抒发思念远方亲人的情绪。但要说诗人对于用以起兴的眼前景(青青河畔草)有多少感触(尤其是带有政治讽喻意义的),那就是莫须有的事了。正是后代诗歌的类似情况给了朱熹自信心,所以他理直气壮地主张“兴”可以于义无所取,《诗集传》在具体解释诗义时,于起兴之句也多不做政治道德喻义上的傅会。《诗集传》中亦不乏明言“不取义”的例子,如:
  01 《召南·小星》首章,《诗集传》:“盖众妾进御于君,不敢当夕,见星而往,见星而还,故因所见以起兴。其于义无所取,特取‘在东’、‘在公’两字之相应耳。”次章,《诗集传》:“兴亦取‘与昴’、‘与裯’二字相应。”
  02 《王风·扬之水》首章,《诗集传》:“兴取‘之’、‘不’二字,如《小星》之例。”
  03 《小雅·南有嘉鱼》四章,《诗集传》:“此兴之全不取义者也。”
  《召南·小星》首章云:“嘒彼小星,三五在东。肃肃宵征,夙夜在公。寔命不同!”《毛传》虽然没有在发端句群“嘒彼小星,三五在东”下标“兴”,但《郑笺》云:“众无名之星,随心噣在天,犹诸妾随夫人以次序进御于君也”,明确释以喻义;《孔疏》则云:“嘒然微者彼小星,此星虽微,亦随三星之心、五星之噣,以次列在天,见于东方;以兴礼虽卑者,是彼贱妾,虽卑,亦随夫人以次序进御于君”,更是确认其为“兴”了。《郑笺》和《孔疏》对“嘒彼小星,三五在东”二句,是用譬喻的方法作礼制的比附。《诗集传》则以为不过是“因所见以起兴……特取‘在东’、‘在公’两字之相应耳”,径云“其于义无所取”,正为破《郑笺》、《孔疏》而发。《小雅·南有嘉鱼》四章云:“翩翩者鵻,烝然来思。君子有酒,嘉宾式燕又思。”《郑笺》于“翩翩者鵻,烝然来思”句下云:“喻贤者有专一之意于我,我将久如而来迟之也”,是明显以喻义释之;《诗集传》云“此兴之全不取义者也”,则是破《笺》之说,认为“翩翩者鵻,烝然来思”的作用全在于引起“君子有酒,嘉宾式燕又思”,其本身没有特殊喻义。
  这样看来,刘勰所说的“起情”和朱熹所说的“托物兴辞”实有本质性差别。“情”与“辞”本就是两个不同概念,落实到《毛传》和《诗集传》释兴的实践,就更加不同了。“起情”是借“物”来寄托和抒发一种情志,只是一段(有时是一句)“辞”本身所隐含的一种特殊喻义;“兴辞”则是借一段“辞”来引起另一段“辞”,是两段“辞”之间的关系。借“辞”起“情”,必须求诗意于辞之外,作政治喻义傅会;而“兴辞”则完全是修辞学的问题了。“取义”与“可以于义无所取”,正可说明二者的本质区别。
  上引例05,刘炎记朱熹之言,云:“兴有二义,有一样全无义理。”这样的表述,似乎朱熹认为“兴”有两种类型:“有一样全无义理”;另有一样,则是有义理的。《朱子语类》中还有一则与此类似的记录:“兴,引也,引物以起吾意。如雎鸠是挚而有别之物,荇菜是洁净和柔之物,引此起兴,犹不甚远。其他亦有全不相类,只借他物而起吾意者,虽皆是兴,与《关雎》又略不同也。”(81/2096—2097,潘时举记)。上文已辨“起情”与“兴辞”的本质差异,可是这里朱熹用的是“引物以起吾意”,“起意”与“起情”,单就字面来说,没有什么差别;何况《孔疏》的表达也是习惯用“起意”的。(《毛诗正义·关雎·序》:“兴者,兴起志意”,“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己意者,皆兴辞也。”)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朱熹这里的“起意”与刘勰的“起情”、孔颖达的“兴起志意”有无本质差异呢?朱熹此论是以《周南·关雎》为例的,我们也以这一篇为例,来仔细分析这一问题。关于这一篇的分章,是有不同意见的,《郑笺》云:“《关雎》五章,章四句。故言三章,一章章四句,二章章八句。”则《毛传》原分该篇为三章,郑玄易之为五章。《诗集传》分三章,同于《毛传》。三章、五章之分,各自有说,这里且不去作孰是孰非的考论,仅就《诗集传》分章的实际情况来作考察。《诗集传》于全篇三章章末皆标“兴”。其诗云: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参差荇菜,左右笔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诗集传》于其首章云:“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彼关关然雎鸠,则相与和鸣于河洲之上矣;此窈窕之淑女,则岂非君子之善匹乎?言其相与和乐而恭敬,亦若雎鸠之情挚而有别也。”点明淑女与君子之间正如雎鸠情挚而有别。二章、三章之淑女与荇菜之间亦有“洁净和柔”的共同性。潘时举所记“如雎鸠是挚而有别之物,荇菜是洁净和柔之物,引此起兴,犹不甚远”,正是针对这种共性而发。“引物以起吾意”,也正是指诗人先言“雎鸠”、“荇菜”,以兴起内心所要表达的淑女与君子情挚而有别、淑女洁净和柔之意。但这仍然是不过是上下两个句群之间在意义上有比喻性关联而已。这里所要引起的“意”,正是上下两个句群之间的比喻性关联,而并不是单单一个发兴句自身有什么特殊喻意。尽管朱熹这里用的也是“起意”一词,但与孔颖达的“兴起志意”以及刘勰的“起情”实有本质差异。
  四、“兴”的几种方式
  从《诗集传》的实际情况看来,作为“先言”的发兴句与“引起”的被兴句之间,在关系上存在几种不同模式。从二者之间有无意义上的比喻性关联来看,可以“取义”,也可以“不取义”。“不取义”的例子,如前文所引《召南·小星》首章、《王风·扬之水》首章、《小雅·南有嘉鱼》四章。“取义”的例子,则如:
  01 《小雅·南有嘉鱼》三章:“南有樛木,甘瓠累之。君子有酒,嘉宾式燕绥之。”《诗集传》:“兴也。东莱吕氏曰:‘瓠有甘有苦,甘瓠则可食者也。樛木下垂而美者累之,固结而不可解也。’愚谓此兴之取义者,似比而实兴也。”
  02 《召南·何彼襛矣》次章:“何彼襛矣?华如桃李。平王之孙,齐侯之子。”《诗集传》:“以桃李二物兴男女二人。”末章“其钓维何?维丝伊缗。齐侯之子,平王之孙。”《诗集传》:“丝之合为纶,犹男女之合而为婚也。”
  03 《王风·黍离》:次章“彼黍离离,彼稷之穗。行迈靡靡,中心如醉。”《诗集传》:“稷穗下垂,如心之醉,故以起兴。”末章“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诗集传》:“稷之实,如心之噎,故以起兴。”
  从具体发兴的方式来看,可以“因所见起兴”,也可以“因其所事以起兴”,还可以因声韵相近起兴。因声韵相近起兴的例子,如:《召南·小星》首章,《诗集传》云:“特取在东、在公两字之相应耳”;次章,《诗集传》云:“兴亦取与昴、与二字相应。”因所见起兴的例子,如附录23。
  附录23:《诗集传》“因所见以起兴”例:
  01 《周南·桃夭》首章,《诗集传》:“诗人因所见以起兴。”
  02 《召南·江有汜》首章,《诗集传》:“媵见江水之有汜,而因以起兴。”
  03 《召南·野有死麕》首章,《诗集传》:“诗人因所见以兴其事而美之。”
  04 《王风·黍离》首章,《诗集传》:“……故赋其所见黍之离离,与稷之苗,以兴行之靡靡,心之摇摇。”
  05 《秦风·黄鸟》全篇三章。《诗集传》首章:“盖以所见起兴也。”
  06 《陈风·东门之池》首章,《诗集传》:“此亦男女会遇之辞。盖因其会遇之地,所见之物,以起兴也。”
  07 《陈风·东门之杨》首章,《诗集传》:“此亦男女期会而有负约不至者,故因所见以起兴也。”因其所事以起兴的例子,如附录24。
  附录24:《诗集传》“因其所事以起兴”例:
  01 《周南·兔罝》首章,《诗集传》:“诗人因其所事以起兴而美之。”
  02 《小雅·采芑》首章,《诗集传》:“军行采芑而食,故赋其事以起兴曰……”
  03 《鲁颂·泮水》前三章,《诗集传》:“赋其事以起兴。”
  这三种发兴的类型实际呈交叉关系,有时一个发兴就兼有两种类型,如前引《召南·小星》首章,《诗集传》云:“盖众妾进御于君,不敢当夕,见星而往,见星而还,故因所见以起兴。其于义无所取,特取在东、在公两字之相应耳。”这便是兼了“因所见以起兴”与“因声韵相近起兴”两种发兴类型。
  三种发兴方式与“取义”、“不取义”两种类型之间亦呈交叉关系。如《召南·江有汜》首章,《诗集传》云:“媵见江水之有汜,而因以起兴,言江犹有汜,而之子于归,乃不我以。”从发兴方式来看,是“因所见以起兴”;但从发兴句与被兴句之间有无意义上的比喻性关联来看,则又属于“取义”这一类型。但总的来说,凡《诗集传》特意标明发兴方式的,大抵属于“不取义”这一类型。《诗集传》的实际情况是多数时候不对所标之“兴”做具体说明,这大概是因为他先立了“兴”是“先言”与“引起”这个义例在前,只要不是特殊情况需要专门说明的,就不做说明。这反过来告诉我们凡是《诗集传》对“兴”有具体说明的,大抵情况有些特殊;而朱熹实际上要点醒的乃是这些“兴”例与毛、郑之“兴”有本质区别。
  五、“兴”和“赋”、“比”的关系
  《诗集传》以“赋”、“比”、“兴”分配《诗三百》每篇各章,又给“赋”、“比”、“兴”下过明确的定义。对于朱熹来说,“赋”、“比”、“兴”是三种不同的修辞方法,朱熹对三者的内涵与外延有明确而清醒的区分。
  《诗集传》分别在《周南·关雎》、《周南·葛覃》、《周南·螽斯》三篇给“兴”、“赋”、“比”立了通例。《周南·关雎》篇首章,《诗集传》云:“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周南·葛覃》篇首章,《诗集传》云:“赋者,铺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周南·螽斯》篇首章,《诗集传》云:“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朱子语类·<诗>一·纲领》云:“盖所谓六义者,风、雅、颂乃是乐章之腔调,如言仲吕调,大石调,越调之类;至比、兴、赋,又别:直指其名,直叙其事者,赋也;本要言其事,而虚用两句钓起,因而接续去者,兴也;引物为况者,比也。立此六义,非特使人知其声音之所当,又欲使歌者知作诗之法度也。”(80/2067,余大雅记)。朱熹对“赋”、“比”、“兴”这三种作诗法度给以明确界定,又于《诗三百》每篇各章之末注明该章属三者中之何种,使读者对《诗三百》的修辞手法一目了然。《诗集传》的实际操作过程似乎是采用了排除法:凡一章之中,上下文之间存在“先言”与“引起”之关系的,是“兴”;上下文之间不存在“先言”与“引起”之关系,而该章是“以彼物比此物”的,是“比”;不符合以上二种情况的,则是“赋”。
  前文曾指出朱熹之“兴”有“取义”与“不取义”两种类型。“取义”之“兴”,上下文之间存在一定的类比性关系。这样的类型似乎也是一种“比”,但朱熹却一概标“兴”,这是为什么呢?朱熹所理解的“兴”与“比”到底区别何在?二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朱子语类》中有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
  01 说出那物事来是兴,不说出那物事是比。如“南有乔木”,只是说个“汉有游女”;“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只是说个“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关雎》亦然,皆是兴体。比底只是从头比下来,不说破。兴、比相近,却不同。《周礼》说“以六诗教国子”,其实只是这赋、比、兴三个物事。风、雅、颂,诗之标名。理会得兴、比、赋时,里面全不大段费解。今人要细解,不道此说为是。如“奕奕寝庙”,不认得意在那“他人有心”处,只管解那“奕奕寝庙”。(80/2069,潘植记)
  02 问:诗中说兴处,多近比。曰:然。如《关雎》、《麟趾》相似,皆是兴而兼比。然虽近比,其体却只是兴。且如“关关雎鸠”,本是兴起,到得下面说“窈窕淑女”,此方是入题说那实事。如“麟之趾”,下文便接“振振公子”,一个对一个说。盖公本是个好底人,子也好,孙也好,族人也好。譬如麟趾也好,定也好,角也好。及比,则却不入题了。如“螽斯羽,诜诜兮;宜尔子孙,振振兮”。“螽斯羽”一句,便是说那人了,下面“宜尔子孙”,依旧是就“螽斯羽”上说,更不用说实事,此所以谓之比。大率《诗》中比、兴皆类此。(80/2069,沈僩记)
  03 比虽是较切,然兴却意较深远。也有兴而不甚深远者,比而深远者,又系人之高下,有做得好底,有拙底。(80/2069,黄义刚记)
  04 比是以一物比一物,而所指之事常在言外。兴是借彼一物以引起此事,而其事常在下句。但比意虽切而却浅,兴意虽阔而味长。(80/2069—2070,叶贺孙记)
  05 兴之为言,起也,言兴物而起其意。如“青青陵上柏”、“青青河畔草”,皆是兴物诗也。如“藁砧今何在”、“何当大刀头”,皆是比诗体也。(81/2094—2095,黄卓记)
  06 若《螽斯》则只是比,盖借螽斯以比后妃之子孙众多。“宜尔子孙,振振兮!”却自是说螽斯之子孙,不是说后妃之子孙也。盖比诗多不说破这意……(81/2097,潘时举记)
  07 问:“泛彼柏舟,亦汎其流”,注作比义。看来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亦无异,彼何以为兴?曰:他下面便说淑女,见得是因彼兴此。此诗才说柏舟,下面更无贴意,见得此其义是比。(81/2102,潘时举记)
  据02条沈僩所记,是朱熹弟子亦认为《诗集传》中注明是“兴”的地方多和“比”相近,朱熹本人也承认二者之间有相近的地方,但对于何者是“兴”,何者是“比”,朱熹还是心下洞然。朱熹指出,像《关雎》、《麟之趾》等篇的情况,实际上是“兴而兼比”;虽然和“比”很相近,但其体却只是兴。其实,朱熹这里说的“兴而兼比”也就是“取义”的那一类“兴”,即发兴句与被兴句之间存在意义上类比关系。《关雎》篇,前文已析,“情挚而有别”是“关关雎鸠,在河之洲”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之间的类比共同性。尽管存在这种类比性,但朱熹还是认定其体为“兴”,这是因为朱熹判断是否为“兴”的首要条件是上下文之间是否存在“先言”与“引起”之关系,至于二者之间是否有意义上的比喻性关联则是个可有可无的条件。凡《诗集传》理解为“不取义”的“兴”皆不存在这种“兼比”关系,但不妨碍其为“兴”,足以说明朱熹所理解的“兴”之义例。《诗集传》认定“赋”、“比”、“兴”在操作上是用排除法,首先是判断是否合“兴”的“先言”与“引起”的例。不管上下文之间是否存在类比关系,只要它符合“先言”与“引起”的条件,它就是“兴体”。只有那种通篇是类比,上下文之间不存在“先言”与“引起”的关系的,才是“比体”。像《关雎》篇“兴而兼比”的情况,是指这种类型的“兴体”其上下文之间含有类比关系;“兴而兼比”的“兴”是一种体,“兴而兼比”的“比”却不是一种“体”,而只是一种类比关系。《关雎》篇,先言“关雎”,后言“淑女”、“君子”;《麟之趾》篇,先言“麟之趾”,后言“公子”,先言的作用在于引起后言,先言是兴起,后言才是要说的实事,二者之间在结构上有一对应关系,所以它们是“兴”。至于《螽斯》篇,则通篇是一类比,是借螽斯以比后妃之子孙众多,“宜尔子孙,振振兮”是接着“螽斯羽,诜诜兮”说,而不是对着说,不存在“先言”与“引起”的关系,所以只能是“比体”了。04条叶贺孙所记“比是以一物比一物,而所指之事常在言外。兴是借彼一物以引起此事,而其事常在下句”,说的亦是这个意思:“比体”通篇是譬喻,但其所指之事(所要表达的譬喻意)并不用文本自身来完成;“兴体”有时也有譬喻,但其作用是引起下一句,文本自身一定要明确表述其所指之事。这也就是“说破”与“不说破”、“入题”与“不入题”的差别了。“说出那物事来是兴,不说出那物事是比”,凡是文本自身“说破”与“入题”的是“兴体”,“不说破”与“不入题”的是“比体”。07条,朱熹用“有无贴意”来区分《关雎》与《柏舟》是“兴”还是“比”。“有无贴意”和“是否说破”、“是否入题”是同样的意思。
  笔者以为借用朱自清“比体诗”的概念来说明《诗集传》的“比”是最贴切不过的。朱自清在《诗言志辨·比兴·赋比兴通释》指出:“后世的比体诗可以说有四类:咏史、游仙、艳情、咏物”,并具体举了张籍《节妇吟》、王建《新嫁娘》、朱庆馀《近试上张水部》、鲍照《赠傅都曹别》、韩愈《鸣雁》等例证来说明。张籍《节妇吟》、王建《新嫁娘》、朱庆馀《近试上张水部》三篇,文本自身是艳情诗,但所要表达的却是文本以外的喻义,这实际上是继承《离骚》以男女比君臣的传统。鲍照《赠傅都曹别》文本全篇写雁,但要表达的却是自己的惜别情怀;韩愈《鸣雁》文本虽然是写雁,但真正要表达的也是自己贫苦之情。这些篇的特点都是通篇譬喻,文本自身并不说破作者所要表达的情志。尽管朱自清说:“《诗经》中虽也有比体,如《硕鼠》、《鸱枭》、《鹤鸣》等篇,但是太少,影响不显著。”但如果我们以章为单位而不是以全篇为单位来看《诗经》,那么《诗集传》的“比”在性质上和朱自清的“比体诗”就全无两样了。
  据05条黄卓所记,朱熹云:“如‘藁砧今何在’,‘何当大刀头’,皆是比诗体也。”按:“藁砧今何在”,“何当大刀头”出自《玉台新咏》。《玉台新咏》卷10卷首录有古绝句四首,其一云:“藁砧今何在?山上复有山。何当大刀头?破镜飞上天。”吴兆宜注引严羽《沧浪诗话》云:“此僻辞隐语也。”又引许顗《彦周诗话》云:“‘藁砧今何在’,言夫也。‘山上复有山’,言出也。‘何当大刀头,破镜飞上天’,言月半当还也。”①依据许顗的解说,该诗实际上是写女子思夫之情,但其文本自身却不说破这个意思,只是通篇譬喻而已。该篇显然合乎朱自清“比体诗”的义例,朱熹既然拿它来说明“比”与“兴”的差别,朱熹所理解的“比”和朱自清的“比体诗”在性质上自然是一回事了。
  朱熹对“赋”、“比”、“兴”有明确界定,对三者之性质与界限心下洞然,故《诗集传》于《诗经》每篇各章明确注明属于“赋”、“比”、“兴”之何种。《诗集传》的通例是注明各章是“赋”、是“比”、还是“兴”,一般只能是这三者中的一种,而不兼有。但《诗集传》在标“赋”、“比”、“兴”时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A,或曰B”,二是“A而B”。(A、B为“赋”、“比”、“兴”之一。)
  “A,或曰B”,一般是指该章从修辞手法上可以做两种理解。《诗集传》中“A,或曰B”的具体类型有四种:1、“赋,或曰兴”;2、“兴,或曰赋”;3、“比,或曰兴”;4、“兴,或曰比”。兹各举数例如下(附录25、26、27、28)。
  附录25:《诗集传》“赋,或曰兴”例:
  01 《秦风·无衣》(全篇三章)首章:“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诗集传》:“赋也……或曰:兴也,取‘与子同’三字为义。后章放此。”
  02 《小雅·杕杜》(全篇四章)首章:“有秋之杜,有睆其实。王事靡盬,继嗣我日。日月阳止,女心伤止,征夫遑止。”《诗集传》:“赋也。……追述其未还之时,……或曰:兴也。下章放此。”
  03 《周颂·振鹭》前四句:“振鹭于飞,于彼西雍。我客戾止,亦有斯容。”《诗集传》:“赋也……或曰兴也。”
  附录26:《诗集传》“兴,或曰赋”例:
  01 《召南·野有死麕》(一、二章)首章:“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诗集传》:“兴也,……诗人因所见以兴其事而美之。或曰赋也。言美士以白茅苞其死麕,而诱怀春之女。”
  02 《小雅·鱼丽》(一、二、三章)《诗集传》:“鱼丽于罶,鲿鲨。君子有酒,旨且多。”《诗集传》:“兴也……或曰赋也。下二章放此。”
  03 《大雅·文王有声》末章:“丰水有芑,武王岂不仕?诒厥孙谋,以燕翼子。武王烝哉!”《诗集传》:“兴也……镐京犹在丰水下流,故取以起兴,言丰水犹有芑,武王岂无所事乎?……或曰:赋也。言丰水之旁,生物繁茂,武王岂不欲有事于此哉?但以欲遗孙谋以安翼子,故不得不迁耳。”
  附录27:《诗集传》“比,或曰兴”例:
  01 《王风·兔爰》(全篇三章)首章:“有兔爰爰,雉离于罗。我生之初,尚无为;我生之后,逢此百罹,尚寐无吪。”《诗集传》:“比也……言张罗本以取兔,今兔狡得脱,而雉以耿介反离于罗。以比小人致乱,而以巧计幸免,君子无罪,而以忠直受祸也。……或曰:兴也。以兔爰兴无为,以雉离兴百罹也。下章放此。”
  02 《唐风·采苓》(全篇三章)首章:“采苓采苓,首阳之颠。人之为言,苟亦无信。舍旃舍旃,苟亦无然。人之为言,胡得焉?”《诗集传》:“比也……或曰:兴也。下章放此。”
  03 《小雅·谷风》末章:“习习谷风,维山崔嵬。无草不死,无木不萎。忘我大德,思我小怨。”《诗集传》:“比也……或曰:兴也。”
  04 《小雅·菀柳》(一、二章)首章:“有菀者柳,不尚息焉?上帝甚蹈,无自昵焉。俾予靖之,后予极焉。”《诗集传》:“比也,……言彼有菀然茂盛之柳,行路之人,
  岂不庶几欲就止息乎?以比人谁不欲朝事王者,而王甚威神,使人畏之而不敢近耳。……或曰:兴也。下章放此。”
  附录28:《诗集传》“兴,或曰比”例:
  01 《小雅·菁菁者莪》(一、二、三章)首章:“菁菁者莪,在彼中阿。既见君子,乐且有仪。”《诗集传》:“兴也……或曰:以菁菁者莪,比君子容貌威仪之盛也。下章放此。”
  02 《小雅·隰桑》(一、二、三章)首章:“隰桑有阿,其叶有难。既见君子,其乐如何?”《诗集传》:“兴也……言隰桑有阿,其叶有难矣。既见君子,则其乐如何哉?……或曰:比也。下章放此。”
  前文曾指出,凡《诗集传》云“或曰……”者,大抵是朱熹持某一意见,但认为另一说也有道理,故存之。以上四种“A,或曰B”的模式,实际是指该章从修辞手法上可以做两种理解。如《召南·野有死麕》首章“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诗集传》曰:“兴也,……诗人因所见以兴其事而美之。或曰赋也。言美士以白茅包其死麕,而诱怀春之女。”作“兴”解,是因为上个句群“野有死麕,白茅包之”与下个句群“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可理解为“先言”与“引起”的关系,“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是诗人随意借眼前之景发兴,其目的则是引起“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但若将“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理解为实际的行为,与“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只是一个动作自身的延续;则不是“先言”与“引起”的关系,而只是铺叙其事,便也应该是“赋”了。这两种理解都合于情理,所以朱熹两存之。这不是朱熹对“赋”、“比”、“兴”性质认识不清的问题,而是因为文本自身在修辞上可以做两种不同的理解。
  “A而B”,则是指一章之内具有“赋”、“比”、“兴”三者之中两种或以上的修辞手法。《诗集传》中“A而B”的类型共有5种:1、“赋而兴”,2、“赋而比”,3、“比而兴”,4、“兴而比”,5、“赋而兴又比”。兹各举数例如下(附录29、30、31、32、33)。
  附录29:《诗集传》“赋而兴”例:
  01 《卫风·氓》末章:“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诗集传》:“赋而兴也……言我与汝本期偕老,不知老而见弃如此,徒使我怨也。淇则有岸矣,隰则有泮矣。而我总角之时,与尔宴乐言笑,成此信誓,曾不思其反复以至于此也。此则兴也。既不思其反复而至此矣,则亦如之何哉?亦已而已矣。”
  02 《王风·黍离》(全篇三章)首章:“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诗集传》:“赋而兴也……故赋其所见黍之离离,与稷之苗,以兴行之靡靡,心之摇摇。”
  03 《郑风·野有蔓草》(全篇二章)首章:“野有蔓草,零露漙兮。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诗集传》:“赋而兴也……男女相遇于野田草露之间,故赋其所在以起兴。”
  04 《郑风·溱洧》(全篇二章)首章:“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蕑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诗集传》:“赋而兴也。”
  05 《豳风·东山》(一、四章)首章:“我徂东山,慆慆不归。我来自东,零雨其濛。我东曰归,我心西悲。制彼裳衣,勿士行枚。蜎蜎者蠋,烝在桑野。敦彼独宿,亦在车下。”《诗集传》:“赋也……此则兴也。……盖为之述其意而言曰:我之东征既久,而归途又有遇雨之劳,因追言其在东而言归之时,心已西向而悲。于是制其平居之服,而以为自今可以勿为行阵衔枚之事矣。及其在途,则又睹物起兴而自叹曰:彼蜎蜎者蠋,则在彼桑野矣,此敦然而独宿者,则亦在此车下矣。”末章“我徂东山,慆慆不归。我来自东,零雨其濛。仓庚于飞,熠燿其羽。之子于归,皇驳其马。亲结其缡,九十其仪。其新孔嘉,其旧如之何?”《诗集传》:“赋而兴也……赋时物以起兴。”
  附录30:《诗集传》“赋而比”例:
  01 《邶风·谷风》次章:“行道迟迟,中心有违。不远伊迩,薄送我畿。谁谓荼苦?其甘如荠。宴尔新婚,如兄如弟。”《诗集传》:“赋而比也……言我之被弃,行于道路,迟迟不进……又言荼虽甚苦,反甘如荠,以比己之见弃,其苦有甚于荼……”
  02 《小雅·小弁》末章:“莫高匪山,莫浚匪泉。君子无易由言,耳属于垣。无逝我梁,无发我笱;我躬不阅,遑恤我后!”《诗集传》:“赋而比也……无逝我梁,无发我笱;我躬不阅,遑恤我后!比辞也。”
  附录31:《诗集传》“比而兴”例:
  01 《卫风·氓》三章:“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诗集传》:“比而兴也……言桑之润泽,以比己之容色光丽。然又念其不可持此而从欲忘反,故遂戒鸠无食桑葚,以兴下句戒女无与士耽也。”附录32:《诗集传》“兴而比”例:
  01 《周南·汉广》(全篇三章)首章:“南有乔木,不可休思。汉有游女,不可求思。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翘翘错薪,言刈其楚。之子于归,言秣其马。”《诗集传》:“兴而比也……因以乔木为兴,江汉为比,而反复咏叹之。”
  02 《唐风·椒聊》(全篇二章)首章:“椒聊之实,蕃衍盈升。彼其之子,硕大无朋。椒聊且!远条且!”《诗集传》:“兴而比也……”
  03 《小雅·巧言》四章:“奕奕寝庙,君子作之。秩秩大猷,圣人莫之。他人有心,予忖度之。跃跃毚兔,遇犬获之。”《诗集传》:“兴而比也……奕奕寝庙,则君子作之;秩秩大猷,则圣人莫之。以兴他人有心,则予得而忖度之。而又以跃跃毚兔,遇犬获之比焉。”
  附录33:《诗集传》“赋而兴又比”例:
  01 《小雅·頍弁》(全篇三章)首章:“有頍者弁,实维伊何?尔酒既旨,尔殽既嘉。岂伊异人?兄弟匪他。茑与女萝,施于松柏。未见君子,忧心弈弈;既见君子,庶几说怿。”《诗集传》:“赋而兴又比也……言有頍者弁,实维伊何乎?尔酒既旨,尔殽既嘉,则岂伊异人乎?乃兄弟而非他也。又言茑萝施于木上,以比兄弟亲戚缠绵依附之意。”
  “A而B”模式,一般是指一章之内具有两种或以上的修辞手法。如《卫风·氓》三章“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诗集传》云:“比而兴也……言桑之润泽,以比己之容色光丽。然又念其不可持此而从欲忘反,故遂戒鸠无食桑葚,以兴下句戒女无与士耽也。”实际情况是:“桑之未落,其叶沃若”是比;“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与“于嗟女兮,无与士耽”这两个句群之间又是“兴”。一章之中,具有“比”和“兴”两种修辞方法。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比”+“兴”。“A而B”实即“A+B”。“A而B”模式的几种类型基本符合这一通例。但“赋而兴”的情况稍微特殊一些。如例01《卫风·氓》末章“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诗集传》云:“赋而兴也……言我与汝本期偕老,不知老而见弃如此,徒使我怨也。淇则有岸矣,隰则有泮矣。而我总角之时,与尔宴乐言笑,成此信誓,曾不思其反复以至于此也。此则兴也。既不思其反复而至此矣,则亦如之何哉?亦已而已矣。”按:此例是“赋+兴”,兴,是指“淇则有岸,隰则有泮”与“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两个句群;赋,则指其他数句。但像例02《王风·黍离》首章“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诗集传》云:“赋而兴也……故赋其所见黍之离离,与稷之苗,以兴行之靡靡,心之摇摇。”这又似乎不仅仅是一个“赋+兴”的问题了。这里的“赋“(其所见)参与了“兴”的“先言”与“引起”结构的组成,实际是“兴”的“先言”部分。这实际上是“兴兼赋”了。其实,《诗集传》中,凡是“因所见以起兴”或“因其所事以起兴”的,都是“兴兼赋”。单看上个句群,是赋其所见或所事,但若将下个句群联起来看,则其作用又是“发兴”,与下个句群之间具有“先言”与“引起”之关系。
  六、朱熹重“兴”之原因
  《朱子语类》云:
  读《诗》之法,且如“白华菅兮,白茅束兮;之子之远,俾我独兮!”盖言白华与茅尚能相依,而我与子乃相去如此之远,何哉?又如“倬彼云汉,为章于天;周王寿考,遐不作人!”只是说云汉恁地为章于天,周王寿考,岂不能作人也!上两句皆是引起下面说,略有些意思傍着,不须深求,只此读过便得。(80/2083,沈僩记)
  按:朱熹此语,特为毛、郑深求而发。《小雅·白华》首章,《毛传》于第一个句群“白华菅兮,白茅束兮”下标“兴”,《郑笺》申之曰:“菅柔忍中用矣,而更取白茅收束之,茅比于白华为脆。兴者,喻王取于申,申后礼仪备,任妃后之事,而更纳褒姒为孽,将至灭国。”《郑笺》是以道德比喻来解说此“兴”的,且将类比具体落实为申后、褒姒(以菅柔喻申后、白茅喻褒姒)。在朱熹看来,这样解诗,是求之过深,而且是将诗说死了。朱熹将此一整章四句当作一个整体,以为前一个句群的用意只在兴起后一个句群,中间略有些意思傍着(盖言白华与茅尚能相依,而我与子乃相去如此之远,何哉?),至于其本身并无什么深意。《大雅·棫朴》四章“倬彼云汉,为章于天;周王寿考,遐不作人!”《毛传》虽未标“兴”,《郑笺》却显然是以政治喻义释之:“云汉之在天,其为文章,譬犹天子之法度。”这在朱熹看来,也是穿凿傅会。
  《朱子语类》又云:“《诗》之兴,是劈头说那没来由底两句,下面方说那事,这个如何通解?”(80/2072,舒高记)。按照朱熹对“兴”的“先言”与“引起”之结构模式的理解,“兴”的重点乃是后一个句群(被引起的),前一个作为“先言”的句群并无什么实质性意义。而《毛传》“兴”之通例是取第一个句群,求其言外之政治道德喻义。朱熹于毛、郑如此以“兴”说诗深为不满,所以他强调:“如‘南有乔木’,只是说个‘汉有游女’;‘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只是说个‘他人有心,予忖度之’……理会得兴、比、赋时,里面全不大段费解。今人要细解,不道此说为是。如‘奕奕寝庙’,不认得意在那‘他人有心’处,只管解那‘奕奕寝庙’。”(80/2069潘植记)朱熹提醒读者注意“兴”的“先言”与“引起”之关系,告诫解诗“不须深求”,一是为了避免穿凿傅会,二是为了更正确地理解诗义。
  《诗三百》作为文学作品,其表达方式与表现手法必有很多文学的质素。对文学质素的表现方法有深切认识,是正确理解诗义并对其做出合理阐释的重要前提。对文学质素的表现方法较少认识,正是毛、郑对《诗三百》的阐释劣于朱熹《诗集传》之处。

知识出处

朱熹诗经学研究

《朱熹诗经学研究》

出版者:学苑出版社

本书为南宋朱熹诗词作品集,分为感事诗、哲理诗、山水诗、酬对诗、杂咏诗和词赋六大类。其中感事诗90首,主要反映朱熹对天下大事的观感及其在各个时期的基本思想倾向,按其主题又分为爱国恤民与述怀明志两组;哲理诗73首,主要反映朱熹的学术观点,按其主题又分为宇宦观、人生观、道德修养和为学三组;山水诗148首,主要反映朱熹的游踪和各地山川形胜,其中又分为武夷云谷、衡岳、庐山及其他胜地四大块;酬对诗87首,主要反映朱熹的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内又分为奉和、题赠、迎送、寿挽四组;杂咏诗99首,为朱熹对各种事物的吟咏与思想寄寓,反映其日常生活情趣,内又分为咏物、咏景、咏居、咏事四组;词赋18首,按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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