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朱熹运用“外证”进行校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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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文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481
颗粒名称: 二、朱熹运用“外证”进行校勘的情况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1
页码: 308-3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作为中国宋代的学者和思想家,在校勘文献时运用了一种方法称为“外证”。这种方法是指通过对不同版本、不同来源的文献进行比较和对照,来确保文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朱熹在校勘过程中重视外证的运用,通过对多个版本的文献进行对照,来寻找其中的异同之处,进行推敲和推断,从而得出更可信的校勘结果。
关键词: 朱熹 外证 校勘

内容

那么在具体的操作中,朱熹是怎样在众多版本的异文中决定取舍的呢?朱熹在《书韩文考异前》中自称是“悉考众本之同异,而一以文势、义理及他书之可验者决之。”钱穆在《朱子新学案》中特辟《附朱子韩文考异》一节,举出三十一条例证,说明“朱子之校韩集,不仅校勘、训诂、考据一以贯之,抑考据、义理、文章亦一以贯之矣。”③钱氏所论甚为精当,然而他只是随文举例,没有对《韩文考异》的校勘方法进行归纳、论说。本章试图较为系统地论析《韩文考异》的校勘方法的特点,并为之进行分类、归纳,以探求其中所蕴含的义例。
  先考察朱熹重视“外证”的情形。所谓“外证”,是指从校勘对象以外的实物或记载中寻找校勘的依据。朱熹作《韩文考异》时广征博引,充分发挥了他学识渊博的优势。
  首先,朱熹重视韩文所涉及的前代典籍。北宋学者认为:“老杜作诗,退之作文,无一字无来处。盖后人读书少,故谓韩、杜自作此语耳。”①此语不无夸张,但韩文中广泛地运用典故成语则是事实。朱熹兴趣广泛,读书精熟,他在青年时“无所不学,禅、道、文章、楚辞、诗、兵法,事事要学。出入时无数文字,事事有两册。”②所以朱熹校韩文,实为最佳人选。《韩文考异》中根据前代典籍来校勘的情况非常普遍,所及典籍遍布经、史、子、集四部,现在四部中各举一例如下:
  《考异》卷八《韩滂墓志铭》:“读书倍文,功力兼人。为文词,一旦奇伟骤长,不类旧常。”
  〇“倍”与“背”同。“倍文”,谓背本暗记也。《周礼》注:“倍文曰讽。”韩语盖本此。洪谱以为“作文”,盖不考此而误改。兼下文复有“为文词”字,亦不应重复如此。
  《考异》卷六《祭柳州李使君文》:“彼憸人之浮言,虽百车其何诟。”
  “车”,方作“年”。〇今按:《后汉书》冯衍出妻书:“词语百车。”韩盖用此,作“年”非是。
  《考异》卷九《请上尊号表》:“章亥所涉。”
  〇《山海经》云:“禹使大章步自东极,至于西垂……又使竖亥自南极尽于北垂。”
  《考异》卷一《复志赋》:“昔余之约吾心兮,谁无施而有获。”
  方从阁本,“谁”作“惟”,下又有“德”字,云:李本谓陈无己去“德”字,今本复讹“惟”为“谁”,其误甚矣。〇今按:此句本用《楚辞》“孰无施而有报,孰不殖而有获”之语。词意既有自来,又与上下文势相应,故嘉祐杭本与诸本多如此。乃是韩公本文相传已久,非陈以意定也。
  上述四例中,前二例的情况都是异文在字面上较为通顺,但朱熹据《周礼·大司乐》郑注和《后汉书·冯异传》李贤注,指出韩文乃运用前代成语,其义远胜异文。第三例中《考异》没有列出异文,类似注释,但经朱熹引古语以解“章亥”,文义明白,免除了后人因疑致讹的可能性。①第四例异文于义亦通,但朱熹指出这是用《楚辞·九章·抽思》中成句,完全吻合此文乃辞赋的文体特征,更加合理。当然,方崧卿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前代典籍,但他所引典籍的范围远不如朱熹广泛,且其精确程度也稍逊一筹。例如:
  《考异》卷二《归彭城》:“文字少葳蕤。”
  “葳”,或作“萎”。方云:“纷葳蕤以馺遝。”见陆机《文赋》。〇今按:“葳蕤”已见《楚辞》。
  今检“葳蕤”一词已见于《楚辞》东方朔《七谏》:“上葳蕤而防露兮。”朱熹指出的出处要比方崧卿早四百年,征引典籍中的成语当然以最早的出处为佳。又如:
  《考异》卷五《重答张籍书》:“《记》曰:‘张而不弛,文武不能也。’”
  “能”字,本皆作“为”。方云:考之《记》,实曰:“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不为也。”则此“为”字,当作“能”字乃是。但李本云:《论衡》尝引此以辟董仲舒不窥园事,正作“为”字,疑公自用《论衡》,非用《戴礼》也。〇今按:作“为”无理,必有脱误。不然,不应舍前汉有理之《礼记》,而信后汉无理之《论衡》也。况公明言“《记》曰”,而无《论衡》之云,且又安知《论衡》之不误哉!今据公本语,依《礼记》,定作“能”字。
  唐人称《记》,多指记载典章制度的典籍,尤以指《礼记》为多,韩愈不大可能称《论衡》为《记》。况且《礼记》在西汉宣帝时代(前73-前49)早已编定,其时代要比王充著《论衡》早一百多年,无论从典籍自身的重要程度还是从其年代来看,韩愈都不应引《论衡》而不引《礼记》,所以方氏引书不如朱熹准确。
  有时各本的异文在义理上并无不同,只是涉及语气虚词等问题,朱熹也尽量据典籍决定取舍。例如:
  《考异》卷六《送陆歙州诗序》:“我衣之华兮,我佩之光。陆君之去兮,谁与翱翔。”
  诸本如此,方从阁、杭本,“光”、“翔”下皆有“兮”字,“去”字下无“兮”字。〇今按:古诗赋有句句用韵及语助者,《赓歌》是也。有隔句用韵及兮,而兮在上句之末,韵在下句之末者,《骚经》是也。有隔句用韵而上句不韵不兮,下句押韵有兮者,《橘颂》之类是也。今此诗方本若用《赓歌》之例,则“华”、“光”有“兮”而不韵,其“去”字一句又并无也。若用《骚经》之例,则“光”、“翔”当用韵,而不当有“兮”。“华”虽可以有“兮”,而“去”复不可以无“兮”也。若用《橘颂》之例,则下三句为合,而首句不当有“兮”也。韩公深于骚者,不应如此。盖方所从之本失之也。今定从诸本,以《骚经》及贾谊《吊屈》首章为例,若欲以《橘颂》为例,则止去方本首句一“兮”字,尤为简便,但无此本,不敢以意创耳。
  从表面上看,此例的分歧仅在于句尾有无兮字,似乎与义理毫无关系。然而朱熹以他广博的文学史知识,把前代文学作品中句末用“兮”的情形精确地分成三类,然后条分缕析,断定韩愈此诗乃是用《离骚》及贾谊《吊屈原赋》的形式,即单句用兮字,双句押韵。至于《橘颂》的形式即双句用“兮”,虽于义亦安,但没有版本根据,故不予采用。这样的校勘显然比方氏仅在诸本之间对勘取舍合理得多,因为古代的文学作品在形式上是有很强的沿续性的,句尾“兮”字虽然仅是一个并无实义的语气虚词,但它的位置却是有规范的,而且是楚辞的文体标志之一。朱熹认为韩愈那样的“深于骚者”是不会随意破坏其规范的。从此例也可看出,朱熹从事校勘工作时真是心细如发,辨入毫芒。其严肃认真的态度令人肃然起敬。
  其次,朱熹重视以历史、地理、物理等方面的事实为校勘的依据。诗文作品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在作品的文字产生歧异时,当然以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文本为胜,而朱熹广博的见闻学识在这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现举数例:
  《考异》卷六《送齐皞下第序》:“齐生之兄,时为名相,出藩于南。”
  方从杭、苑,“于”下有“镇”字,云:阁本无。〇今按:齐映以贞元七年由桂管改江西,是时洪州只为江西观察使,至咸通中乃有“镇南”之号耳。杭、苑皆误。
  《考异》卷二《泷吏》:“州南数十里,有海无天地。”
  诸本作“十数”,谢本作“数十”,方从阁本作“斗数”,云:杭“斗”作“豆”,义同。《史记·书》:“盛山斗入海。”斗,绝也。〇今以地理考之,谢本为是。此句与“斗入海”文意绝不相同,方说误矣。
  《考异》卷五《答陈商书》:“吾鼓瑟,合轩辕氏之律吕。”
  诸本皆如此。方独从阁、杭本以二字为“宫”字,云:《国语》:“琴瑟尚宫,钟尚羽。”重者从细,轻者从大。〇今按:方氏所引《国语》是也,然凡作乐者,八音并奏,而其一音之中,大者为宫,细者为羽,莫不皆有五声之序。又以六律、六吕节之,然后声之大细得其次第而不差。《书》所谓“声依永,律和声,而八音克谐”是也。其曰“琴瑟尚宫”者,非谓琴瑟只有宫声也。但以丝声太细,恐其掩于众声而不可听,故大其器,使其声重大而与众乐相称耳。其中固自有五声,而声必中律吕也。方意似以琴瑟专为宫声,而不用它律吕者,故特取此误本耳。今从诸本。
  《考异》卷六《石鼎联句诗序》:“长颈而高结,喉中又作楚语。”
  方云:蔡、张本皆作“长颈而结喉”,无“高”与“中”字。唐子西曰:“结,古髻字也。”“高结”当句断,《汉陆贾传》:“尉佗〓结。”颜曰:“读为椎髻。云一撮之髻,其形如椎。”“高结”语原此。〇今按:古语自有“城中好高结”,不必引“椎结”也。但道士之首加冠,不作椎结。读“结”为“髻”,而以“喉”属下句者,虽有据而非是。盖长颈故见其结喉之高,而此高结喉中又作楚语也。不然,当从蔡、张本删“高”、“中”。
  以上四则《考异》所论皆确凿可从。第一则指出洪州到咸通年间方有“镇南”之号,其时上距齐映出藩于洪州的贞元七年已有七十年之久,韩文中当然不可能称洪州为镇南。第二则以潮州与海的实际距离为据,取“数十里”而弃“十数里”及“斗数里”之异文,清人方成珪《韩集笺正》赞成朱说,且斥他本“皆不谐地理者也”。第三则详考乐理,纠正了方本盲目征引古书而不明其理的错误。第四则从道士戴冠的生活常识出发,解“结”为“喉结”,不但符合情理,而且深合文理。因为若解“结”为“髻”,则此句忽写颈,忽写发,又写喉,句法杂乱无序。由此可见,朱熹校勘韩文,不但得力于读破万卷,而且得力于各种实际知识的掌握。颜之推云:“校定书籍,亦何容易!自杨雄、刘向,方称此职耳。观天下书未偏,不得妄下雌黄。”①从朱熹校勘韩文的经验来看,一位好的校勘家除了“观天下书”之外,还应该“识天下理”,这是《韩文考异》留给后人的一个启示。
  有时朱熹还把历史、地理等方面的知识进行综合运用,来解决文字的歧异问题。例如:
  《考异》卷六《祭田横墓文》:“贞元十一年九月,愈如东京,道出田横墓下。”
  诸本或作“十九年”,“月”下有“十一日”字。“如东京”或作“东如京”,洪氏曰:东京,洛阳也。公以贞元十一年出长安,至河阳,而后如东都也。十九年秋则公为御史,是冬即贬阳山,安得以九月出横墓下。唐都长安,亦不得云东如京也。方从阁、杭、蜀本作“东如京”,云:田横墓在偃师尸乡,洛阳东三十里。今公自河阳道横墓下,以入洛,故云东如京也。〇今按:洪氏作“如东京”,及考岁月皆是。方氏亦以京为洛阳,但据三本,必欲作“东如京”为误耳。今且未须别考它书,只以其所引田横墓在洛阳东者论之,则自墓下而走洛阳,乃是西向,安得言“东如京”乎?况唐都长安,谓洛阳为东京则可,直谓之京则不可。其理又甚明。若据《元和郡国志》,则河阳西南至河南府八十里,其大势亦不得云东如京也。此又三本谬误之一证,故复表而出之。
  “如东京”与“东如京”仅有二字互乙,但却关系到文中所写的事实,故必须辨明。朱熹赞同洪兴祖的考论,即韩愈此行只可能发生在贞元十一年,他又根据唐代地理著作《元和郡国志》,指出河阳往西南行八十里至洛阳(河南府),如方本所云作“东如京”,则韩愈自河阳往洛阳是西南行,“其大势亦不得云东如京也”。所以正确的文本应是“如东京”,是指韩愈此次自长安至河阳复至洛阳的行程,况且方本已云田横墓在洛阳东三十里,那么怎能说自田横墓至洛阳是“东如京”呢?经过对历史事实与地理方位的考据,韩文本作“如东京”遂成定谳。这是洪兴祖、朱熹据外证来校定文本的佳例。
  由于用以校勘的外证大多是确定的事实,所以从表面上看,似乎只要有了外证,异文的取舍就可迎刃而解,不会再有什么问题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要选取恰当的外证,并正确地理解外证,既需要广博的学识,又需要明智的判断力,否则即使有了外证也不能解决问题。例如:
  《考异》卷七《曹成王碑》:“仍徙秘书,兼州别驾。部告无事,迁真于衡。”
  “兼”,方作“处”。云:考《旧传》,合。〇今按:成王本以温州长史行刺史事,今两奏功而得处州别驾,又不行州事,则于地望、事权皆为左降矣。以事理推之,不应如此,故方本误,而诸本作“兼”者为是。盖以旧官仍兼本州别驾,以宠之尔。下文又云“部告无事”,则谓温州前此旱饥,而今始无事也。又云“迁真于衡”,则是自行刺史事,而为真刺史也。其间不应复有处州一节明矣。《旧史》亦承集误,不足为据。
  此例的异文关系到曹成王(即李皋)的仕历问题,即他在救灾立功后曾任州别驾,但究竟是在本州即温州呢,还是调任处州?方本作“处”,且云与《旧唐书》本传相合。从表面上看,既然正史有载,当然就意味着有了坚强的外证,毋庸置疑了。然而朱熹读书善疑,从事校勘时注重内在的逻辑,所以仍以“看文字,正如酷吏之用法深刻,都没人情,直要做到底”①的精神,穷究事实真相。朱熹以两条理由驳方本之误:一是李皋原已任温州长史,行刺史事,如果调为处州别驾,又不行州事,那么其地位反而下降了,岂有立功后反而下降之理?二是下文说到“部告无事”和“迁真于衡”,从上下文关系来看,中间不应有调任处州别驾这一层意思。所以朱熹果断地得出结论:“《旧史》亦承集误。”也就是《旧唐书》正是根据韩文的讹误而致误的,所以不足为据。后来清人沈钦韩据《寰宇记》所载,指出处州原名括州,至大历十四年德宗登基后方改为“处州”以避德宗讳,而曹成王在代宗时已自温迁衡,所以不可能有调任处州之事。①由此可见,仅有外证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客观逻辑和文章脉理进行推断的判断能力,朱熹正是在这一点上远胜于方崧卿。
  此外,古代典籍浩如烟海,有时会有一些貌似外证的错误材料,在从事校勘时应如何甄别选择呢?让我们看一个例子:
  《考异》卷八《平淮西碑》:“汝其以节都统诸军。”
  “节”下或有“度”字。“诸”,方作“讨”。〇今按:前辈有引《左传》“讨其军实”为“讨军”之证者,恐未必然。若必作“讨”,则秦之罘刻石自有“遂发讨师”之语,而《晋官》有“都督征讨诸军”事,皆足为证,不必引《左传》,却不相似也。但公所作《韩弘碑》,但云“都统诸军”,则作“讨”者为误矣。不可以偶有旁证,而强引以从之也。
  “讨军”语出《左传》(宣公十二年):“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讨”字乃治理之意,这样,“都统讨军”一语中“都统”与“讨”都是动词,“军”为宾语,在语法上很不通顺。力主作文应“文从字顺”的韩愈不大可能写出这种句子来。②前人仅因《左传》中有“讨军实”之语,就以之为外证,判定韩文也应作“讨军”,甚为牵强。故朱熹认为《左传》不能成为此处的外证,他并指出如果一定要定为“讨军”,则应取秦之罘刻石中“遂发讨师”或《晋官》中“都督征讨诸军”为证,因为《左传》中语“却不相似也”。今检之罘刻石中云“皇帝哀众,遂发讨师,奋扬武威”,①故此处的“讨”即征讨之意,与《左传》不同。②如解“讨”为征讨,那么“讨军”意谓“征讨之军”,“都统讨军”一语稍为通顺一些,故朱熹认为这两处外证要胜过《左传》。然而朱熹又以韩文《韩弘碑》③中亦有“都统诸军”之语,以证实此处作“诸军”而不作“讨军”,甚确。于是朱熹得出结论说:“不可以偶有旁证,而强引以从之也。”这里实已指出了校勘学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在引用外证时必须慎重,不能一看到文字相似就轻率地引以为证而不顾文义。清人俞樾所归纳的校书误例中有“据他书而误改例”,④朱熹在其校勘实践中实已悟此。

知识出处

朱熹文学研究

《朱熹文学研究》

出版者:南京大学出版社

本书对作为思想家、哲学家的朱熹文学活动作了一番巡礼,详细论述了朱熹的文学创作、文学批评、文学理论以及其关于古代典籍的整理、注释,充分展示了朱熹在宋代文学史上的成就,对目前朱熹研究中缺乏对其文学成就评价的现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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