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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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文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472
颗粒名称: 三、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分析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6
页码: 240-2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是中国宋代的著名文学家和文化评论家,他对于文学创作中的“赋、比、兴”有着深入的分析。朱熹认为,“赋、比、兴”是文学中的三种表现方式和修辞手法。他指出,“赋”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形象的描绘和揭示;“比”是通过类比和对比来使言语更加生动和形象化;“兴”则是通过唤起读者的情感来表达作者的感受和主题。朱熹对于“赋、比、兴”三者的运用和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的观点。
关键词: 朱熹 诗经学 赋比兴

内容

“赋、比、兴”是《诗经》最重要的艺术手法。《周礼·春官·大师》云:“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诗大序》则云:“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六诗”也好,“六义”也好,它们的名目和排序完全相同,显然是名异实同的一组概念。然而在它们中间,“风”、“雅”、“颂”三者与“赋”、“比”、“兴”三者显然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孔颖达指出:“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②对此,朱熹也有相似的理解,《朱子语类》记载说:
  或问《诗》六义,注“三经三纬”之说。曰:“三经是赋、比、兴,是做诗底骨子,无诗不有。才无,则不成诗。盖不是赋,便是比。不是比,便是兴。如风、雅、颂,却是里面横串底,都有赋、比、兴,故谓之三纬。①
  显然,“无诗不有”的赋、比、兴正是《诗经》的最大艺术特点,朱熹对它们的分析也最能体现出他对《诗经》艺术的认识。
  《诗大序》虽然提出了“六义”之说,但是在《毛诗》中仅对“兴”体作了标示,而对赋和比则未予说明。刘勰称为“毛公述传,独标兴体”。②孔颖达解释其原因说:“《诗经》多赋,在比、兴之先。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当先显后隐,故比居兴先也。毛《传》特言兴也,为其理隐故也。”③意谓赋、比二体,一目了然,无需标出,故《毛诗》独标兴体。然而事实上赋、比二体的运用也并非都是一目了然且人无异辞的,完善的注本仍应予以标示。而且《毛诗》对“兴体”的标示有不少混乱之处,其比较严重的有下面两点:
  其一,毛《传》一般是在诗的首章之下标出是否“兴体”,例如《周南·麟之趾》,三章字句基本相同,属于复沓章法,所用的艺术手法应是一样的,而毛《传》仅在第一章下标明“兴也”。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小雅·南有嘉鱼》,毛《传》就仅在第三章下标明“兴也”,孔《疏》在第一章下解释说“此实兴,不云‘兴也’,《传》文略。三章一云‘兴也’,举中明此上下。”
  其二,有时毛《传》没有说是“兴”,郑《笺》却认为是“兴”,例如《鄘风·燕燕》的第一章。有时毛《传》、郑《笺》都没有说是“兴”,孔《疏》却认为是“兴”,例如《周南·螽斯》的第一章,孔《疏》还解释说:“《传》不言兴者……文义自解,故不言之。”也有时毛《传》认为是“兴”,孔《疏》却不以为然,例如《小雅·頍弁》的第一章,毛《传》说:“兴也。”孔《疏》却说:“《传》兴理不明。”
  有鉴于《毛诗》的上述缺点,朱熹《诗集传》在每章之下都标明属于赋、比、兴中的何体,极便读者。关于“赋、比、兴”的分析,《诗集传》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学术贡献。
  首先,《毛诗》标明是“兴”的章节,《诗集传》有时归之于别体。或虽同归于兴体,却对诗义有不同的理解。下文分别举例予以说明:
  第一类,《诗集传》认为是赋体。例如《周南·葛覃》云:“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维叶萋萋。”毛《传》说:“兴也……葛所以为絺綌,女功之事烦辱者。”郑《笺》发挥说:“兴者,葛延蔓于谷中,喻女在父母之家,形体浸浸日长大也。”《诗集传》则说:“赋也……盖后妃既成絺綌而赋其事,追叙初夏之时,葛叶方盛,而有黄鸟鸣于其上也。”又如《召南·草虫》云:“喓喓草虫,趯趯阜螽。”毛《传》说:“兴也……卿大夫之妻待礼而行,随从君子。”郑《笺》说:“草虫鸣,阜螽趯而从之,异种同类,犹男女嘉时以礼相求呼。”《诗集传》则说:“赋也……诸侯大夫行役在外,其妻独居,感时物之变,而思君子其如此。”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毛、郑为了把诗义附会到封建礼教上去,往往曲解“赋体”为“兴体”,所说极为穿凿。而《诗集传》解为赋体,比较接近诗义。
  第二类,《诗集传》认为是“比体”。例如《邶风·绿衣》云:“绿兮衣兮,绿衣黄里。”毛《传》说:“兴也。”孔《疏》说:“毛以间色之绿不当为衣,犹不正之妾不宜嬖宠。今绿兮乃为衣兮,间色之绿,今为衣而见,正色之黄反为里而隐,以兴……不正之妾今蒙宠而显,正嫡夫人反见疏而微。”《诗集传》则说:“比也……间色贱而以为衣,正色贵而以为里……以比贱妾尊显而正嫡幽微。”又如《唐风·鸨羽》云:“肃肃鸨羽,集于苞栩。”毛《传》说:“兴也……鸨之性不树止。”郑《笺》说:“兴者,喻君子当居安平之处,今下从征役,其为危苦,如鸨之树止然。”《诗集传》则说:“比也……言鸨之性不树止,而今乃飞集于苞栩之上。如民之性本不便于劳苦,今乃久从征役,而不得耕田以供子职也。”这种情况相当常见,尽管《毛诗》和《诗集传》对于诗义的理解几乎是相同的,但是一则以为“兴”,一则以为“比”。这说明汉人和宋人对于“比”、“兴”的概念是有差别的。毛《传》没有给“兴”下过定义,《周南·关睢》的郑《笺》说:“兴是譬喻之名,意有不尽,故题曰‘兴’。”郑《笺》、孔《疏》在具体解说“兴”体时总是说:“兴者,以喻……”他们对“兴”的理解主要着眼于“譬喻”,接近朱熹对“比”所下的定义:“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①可以说,汉人对“比”、“兴”二体的区分没有朱熹来得清楚。
  第三类,《毛诗》与《诗集传》都认为是“兴”体,但实际上却是各有各的理解。例如《郑风·山有扶苏》的首章:“山有扶苏,隰有荷华。不见子都,乃见狂且。”毛《传》说:“兴也。”郑《笺》说:“兴者,扶胥之木生于山,喻忽置不正之人于上位也。荷华生于隰,喻忽置有美德者于下位。此言其用臣颠倒失其所也。”《诗集传》则说:“兴也……山则有扶苏矣,隰则有荷华矣。今乃不见子都,而见此狂人何哉。”又如《秦风·车邻》的第二章:“阪有漆,隰有栗。既见君子,并坐鼓瑟。”毛《传》说:“兴也。”郑《笺》说:“兴者,喻秦仲之君臣所有,各得其宜。”《诗集传》则说:“兴也。阪则有漆矣,隰则有栗矣。既见君子,则并坐鼓瑟矣。”毛、郑的所谓“兴”,带有“譬喻”的意思,前面已经说过了。值得注意的是,《诗集传》似乎没有对此作出什么具体分析。这大概是因为朱熹对“兴”的定义是:“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②而“他物”与“所咏之词”之间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关系朱熹认为比较明显,他就不作分析。
  其次,《诗集传》除了对“赋、比、兴”三体都一一标明以外,还指出有些诗对这些手法综合运用的特殊现象:
  第一类是“赋而比”,例如《邶风·谷风》的第二章和《小雅·小弁》的第八章。
  第二类是“赋而兴”,例如《卫风·氓》的第六章、《王风·黍离》的三章和《郑风·野有蔓草》的二章。
  第三类是“比而兴”,例如《卫风·氓》的三章和《曹风·下泉》的四章。
  第四类是“兴而比”,例如《周南·汉广》的第三章和《唐风·椒聊》的二章。
  第五类是“赋而兴又比”,例如《小雅·頍弁》的三章。
  我们按照《诗集传》所指明的“赋、比、兴”运用的情况来统计《风》、《雅》、《颂》三个部分中各体所占的章数,可得下表①:
  若计其篇数,则可得下表:
  这就能一目了然地看清“赋、比、兴”三体在《诗经》中出现的频率及其在各个部分中所占的比重,所以《诗集传》给进一步研究《诗经》的“赋、比、兴”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那么,除了对《诗经》中每一首诗都作了细致的分析,从而有利于读者理解之外,《诗集传》对“赋、比、兴”手法的分析有没有其他价值呢?或者说,《诗集传》对“赋、比、兴”的分析有什么整体性的理论价值呢?
  关于“赋、比、兴”的定义,郑玄说:“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①孔颖达则说:“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比者,以托于物,不敢正言,似有所畏惧,故云见今之失,取比类以言之。兴者,兴起志意,赞扬之辞,故云见今之美,以喻劝之。”①郑、孔的定义,完全是建立在“美刺之说”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诗经》中的每一首诗都含有美刺之意,非美即刺。既然我们已经确知这个前提并不能成立,那么郑、孔的定义当然就不可能是正确的。相比之下,倒是郑众关于比、兴的定义较为可取:“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②可惜他语焉不详,含义不够明晰。此外,刘勰也对“赋、比、兴”作过理论上的探讨,他说:“诗有六义,其二曰赋。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③又说:“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比则畜愤以斥言,兴则环譬以托讽。”④刘勰的思考显然比郑玄更为深刻,但是他关于比、兴的说法仍没有完全摆脱“美刺”说的牢笼,仍然沿续了郑玄的基本观点,因而也还未能全面地概括《诗经》并进而抽象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艺术法则。在上述理论背景下,朱熹对“赋、比、兴”提出了新的定义,他说:
  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⑤
  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⑥
  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⑦
  直指其名,直叙其事者,赋也。本要言其事,而虚用两句钓起,因而接续去者,兴也。引物为况者,比也。①
  从表面上看,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定义,尤其是关于“赋”和“比”的定义,似乎与前人相去不远。然而我们应注意到朱熹的定义已根本排除了与“美刺”之说的瓜葛,所以既更符合《诗经》艺术的真实情况,又具备了更有普适意义的理论品格。今人或以为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定义仅仅是因为表述得“简单明了”故而流传广远②,实属误解。
  “赋”是《诗经》中用得最多的手法。据朱熹《诗集传》的分析,独用“赋”体的章数即达747章,占《诗经》总章数的三分之二。然而由于“赋”体被认为是直截浅露,无需解说的,所以毛《传》中既不标明,后人对它的理论分析也很少。朱熹对“赋”的讨论也远不如“比”、“兴”之体来得多,然而他关于“赋”的分析仍有值得注意之处,那就是他把一些被毛《传》解作“兴”体的诗认定为“赋”体,从而揭示了诗歌的民歌性质。例如《郑风·风雨》:
  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夷。
  风雨潇潇,鸡鸣胶胶。既见君子,云胡不瘳。
  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毛《传》释首章云:“兴也。风且雨,凄凄然。鸡犹守时而鸣,不变改其节度。”《小序》解全诗为:“思君子也。乱世则思君子,不改其度焉。”朱熹则把三章都解为“赋也”,且分析说:“淫奔之女言当此之时,见其所期之人而心悦也。”显然,朱熹对此诗的解释是符合诗义的,而《小序》所解则是穿凿附会。若从艺术分析的角度而言,《小序》的错误正在于把“赋”体误判为“兴”体,既然毛、郑眼中的“兴”是“取善事以喻劝之”,那就必须从“鸡鸣”这件事上引伸出赞美之意来,于是就产生了“守时而鸣”的臆说。而朱熹把此诗解作“赋”体,实即认定它是出自民间男女之口的民歌,是“淫奔之女”“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这样,诗中的“君子”就合理地被解为“指所期之男子也”,因为恋爱中的女子当然会对意中人予以美称,而不必追究此人是否是真正的“君子”。
  朱熹对所谓“淫诗”的正确辨认大都与他对“赋”体的认识有关,因为民间的爱情诗虽然也会运用比、兴手法,但其总体性质却是自叙其事的“赋”体。朱熹对“风”的理解是“民俗歌谣之诗”①所以《诗集传》中对《国风》的解读即以“赋”体居多(见上表)。可以说,朱熹对《国风》民歌性质的认识与其对“赋”体的认识是互为表里的。《诗集传》中对“赋”体的标示及阐释似乎平淡无奇,其实却蕴含着重大的学术意义,它是朱熹清除汉儒的曲解并使《诗经》中的民歌复现其本来面目的标志。
  “比”是古代诗歌中常用的修辞手法,由于用以相比喻的两个事物之间总是有着某种相似性,所以它也是比较容易辨认的。毛《传》不标,当因此故。朱熹对“比”的定义有两个,一为“以彼物比此物”,二为“引物为况”,前者因见于《诗集传》故广为人知,后者仅见于《朱子语类》故较少受到注意。其实前者是不够周密的,因为用“比”来表达的对象不一定是“物”,它也可以是一个事件,或一种状况,所以我认为后一种定义更为准确。《诗集传》中对“比”体的分析多有精采之处,尤其是那些通篇用比的作品,例如《豳风·鸱鸮》:
  鸱鸮鸱鸮,既取我子,无毁我室。恩斯勤斯,子之闵斯。
  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女下民,或敢侮予。
  予手拮据,予所捋荼,予所蓄租。予口瘁瘏,曰予未有室家。
  予羽谯谯,予尾翛翛,予室翘翘。风雨所漂摇,予维音哓哓。
  《小序》释此诗为:“周公救乱也。成王未知周公之志,公乃为诗以遗王,名之曰‘鸱鸮’焉。”毛《传》定首章为“兴”体,且释二、三句曰:“宁亡二子,不可以毁我周室。”郑《笺》、孔《疏》则进而将全诗都解作鸱鸮之言,对鸱鸮何以在首章中自呼其名则未作任何说明。朱熹虽然也从《小序》之说,认此诗为周公所作,但是《诗集传》对此诗的艺术分析却很有眼光,它把四章都解作“比”体,试看其对第一章的解说:“比也,为鸟言以自比也……托为鸟之爱巢者,呼鸱鸮而谓之曰:‘鸱鸮鸱鸮,尔既取我之子矣,无更毁我之室也。以我情爱之心,笃厚之意,鬻养此子,诚可怜悯。今既取之,其毒甚矣,况又毁我室乎!’”如此解读,不但意思通顺,且十分符合鸟的口吻,也即此章为善良的鸟对恶鸟的控诉之词,而全诗也都为此鸟的哀诉,故而是一篇完整的“鸟言诗”也即“禽言诗”。朱熹所谓“为鸟言以自比也”,即认定这是诗人假托鸟言以自诉其苦。如果不把诗人落实为周公,而是指一个遭受欺侮的普通人,那么朱熹的解读就无懈可击了。从《诗集传》的解说来看,朱熹把此诗全篇都认为“比”体,又意识到诗中纯为鸟言,意即只出现了“比”体所引之物,而并未出现“为况”的对象,应该说这是对此诗艺术手法的很准确的理解。《诗集传》中与之类似的分析尚有《周南·螽斯》、《魏风·硕鼠》等,兹不赘述。
  “兴”是《诗经》六义中最为众说纷纭的一个概念,以至于朱自清先生为之发出“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越说越糊涂”之叹。①我们想在这里讨论的是朱熹关于“兴”的观点有什么学术意义。
  从表面上看,朱熹关于“兴”的定义似乎太简单,姚际恒即批评它说:“语邻鹘突,未为定论。故郝仲舆驳之,谓‘先言他物’与‘彼物比此物’有何差别?是也。”②“鹘突”意谓糊涂,也即模糊不清。一般说来,一个概念的定义当然以清晰明确为佳,模糊则为大忌。然而我认为对于“兴”而言,“鹘突”正是朱熹定义的优点。在朱熹之前,人们关于“兴”的体认实可分成两类。一类是从读诗的角度着眼的,孔子说:“兴于诗。”③何晏《论语集解》引包咸说:“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显然这是说通过读诗而获得情志方面的感染激发,是指《诗》的作用而不是诗人写诗的艺术手法。另一类是从作诗的角度着眼的,这才是我们要讨论的对象。正如上文所述,古人关于“兴”的定义都不惬人意,其部分原因即在于那些定义过于清晰明确,例如郑玄的定义,把“兴”规定为“取善事以劝喻”,显然大大地缩小了“兴”的运用范围,也降低了其艺术价值。再如孔颖达所说:“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④这个定义大致不错,但他把所引之类限定为“草木鸟兽”,则显然太狭隘,其实有些诗并不以“草木鸟兽”来起兴,例如《邶风·绿衣》云:“绿兮衣兮,绿衣黄里。”毛《传》亦以为“兴”。再如刘勰所云:“兴则环譬以托讽。”即“兴”的手法是围绕着比喻而表达意旨的。而事实上《诗经》中许多“兴”并不含有比喻的意味,如《秦风·黄鸟》:“交交黄鸟,止于棘。谁从穆公,子车奄息。”毛《传》认此为“兴”,郑《笺》解之曰:“黄鸟止于棘,以求安己也。此棘若不安则移。兴者,喻臣之事君亦然。”显然十分牵强,因为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比喻的关系。《诗集传》解曰:“盖以所见起兴也。”则比较稳妥。由此可见,如果把“兴”的定义说得过于明确,倒反而会影响其准确性。据现代学者的研究,“兴”的手法实起源于原始宗教观念,它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才成为《诗经》中的表现形态。①我基本上同意这种看法,而且认为既然“兴”的形成经过了长期的演化过程,它的内涵就一定十分丰富,其性质也一定比较模糊,任何过于明确的定义都可能对它造成削足适履的损害。只有比较宽泛、比较模糊的定义才可能接近其本质,且包容其多义性。朱熹的定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胜于那些貌似精确的定义。所谓“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意即“他物”与“所咏之词”之间仅存在一种“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类似于比喻,但也可能完全不包含比喻在内。所以朱熹又说“兴则托物兴词,初不取义。”②当弟子们以“《诗传》说六义,以‘托物兴辞’为兴,与旧说不同”为问时,朱熹答道:“觉旧说费力,失本指。如兴体不一,或借眼前物事说将起,或别自将一物说起,大抵只是将三四句引起,如唐时尚有此等诗体,如‘青青河畔草’,‘青青水中蒲’,皆是别借此物,兴起其辞,非必有感、有见于此物也。有将物之无,兴起自家之所有;有将物之有,兴起自家之所无。”①他还说:“诗之兴,全无巴鼻。后人诗犹有此体,如‘青青陵上柏,磊磊涧中石。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②“巴鼻”,犹言“把柄”,在这里是缘由的意思。朱熹认为“兴”往往是没有明确的逻辑关系可寻的,故而其中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这就造成了“兴”体的歧义性,即“兴体不一”。他在《诗集传》中即对各类兴体作了具体的分析,以下几类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1.包含有比喻关系的“兴”体,例如《卫风·淇奥》的第一章:
  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诗集传》解之曰:“兴也……卫人美武公之德,而以绿竹始生之美盛,兴其学问自修之进益也。”即“绿竹”这个物与所咏之“君子”都具有美好且日益美盛之特征,也即含有比喻的关系在内。需要指出的是,《诗集传》中这一类“兴”体为数甚少,可见朱熹认为这不是“兴”体的主要形式。
  2.包含有反比关系的“兴”体,即朱熹所谓“将物之有,兴起自家之所无”者,例如《邶风·雄雉》的首章:
  雄雉于飞,泄泄其羽。我之怀矣,自诒伊阻。
  《诗集传》解之曰:“兴也……妇人以其君子从役于外,故言雄雉之飞舒缓自得如此,而我之所思者,乃从役于外,而自遗阻隔也。”显然,“雄雉”这个物所具有的“泄泄其羽”之特征,恰恰是所咏之词“我之所思者”所不具备的,这是一种反比关系,或可称之为反向的起兴方式。朱熹之前未见有人指过这种“兴”体。对于此诗,毛《传》亦认作“兴”体,然郑《笺》解之曰:“兴者,喻宣公整其衣服而起,奋讯其形貌,志在妇人而已。”硬将其释为比喻关系,显然不合诗义,其失正在于对“兴”体性质的片面理解。
  3.不包含逻辑关系,只是“借眼前物事说将起”的“兴”体,例如《王风·中谷有蓷》的首章;
  中谷有蓷,暵其干矣。有女仳离,嘅其叹矣。嘅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
  《诗集传》解之曰:“兴也……凶年饥馑,室家相弃,妇人览物起兴,而自述其悲叹之词也。”显然,“中谷有蓷”这个“物”与“室家相弃”这个“所咏之词”并无类比关系,诗人只是看到这个物体,偶然触动愁肠,遂借之起兴而已。郑《笺》却强为之解曰:“兴者,喻人居平安之世,犹鵻之生于陆,自然也。遇衰乱凶年,犹鵻之生谷中,得水则病将死。”①诗中明明说“暵其干矣”,何从得出“得水则病将死”之意?郑《笺》之所以不得正解,失误仍在于他一定要从“兴”体中找出类比关系来,却不知在此类“兴”体中本来就不存在比喻关系。
  4.不包含逻辑关系,也不是“借眼前物事说将起”的“兴”体,例如《王风·扬之水》的首章:
  扬之水,不流束楚。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
  《诗集传》解曰:“兴也……平王以中国近楚,数被侵伐,故遣畿内之民戍之。而戍者怨思,作此诗也。兴取‘之’、‘不’二字,如《小星》之例。”按:《召南·小星》首章云:“嘒彼小星,三五在东。肃肃宵征,夙夜在公。实命不同。”《诗集传》认为这是“因所见而起兴”,又说:“其于义无所取,特取‘在东’、‘在公’两字之相应耳。”意即这种“兴”体主要着眼于声韵之相近。同样,《扬之水》首章中前二句与后二句之间也仅仅在由“之”字与“不”字所组成的句法上有类似之处,故据之起兴。郑《笺》强解曰:“激扬之水至湍迅,而不能流移束薪。兴者,喻平王政教烦急,而恩泽之令不行于下民。”凭空增添出“恩泽不行”这层诗中根本没有的意思,正属“增字解经”之大病,而对诗中所兴起的“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两句与前二句有何关系却反而未作任何交代,可见这种认为“兴”一定要包含比喻关系的理解常会导致胶柱鼓瑟,而朱熹的解释则显然比较合理,已为今人普遍认同。
  在上面四种“兴”体中,只有第一种类似于刘勰所云“环譬以托讽”,其余三种则都与前人对“兴”的理解不同,后二种更是所谓“全无巴鼻”者。由此可见,朱熹对“兴”体的定义特别简单且比较模糊,而他对“兴”的种类分析却格外丰富,这两者正体现出内涵与外延成反比的逻辑关系。可以说,关于“兴”的理解,朱熹的成绩是前无古人的。姚际恒对朱熹关于“兴”的定义不以为然,又自诩能“分兴为二:一曰‘兴而比也’,一曰‘兴也’”,①其实他所说的两种“兴”体早已被朱熹的分析所涵盖了。
  此外,《诗集传》对赋、比、兴三种手法的综合运用的情况也作了很好的分析,现以《卫风·氓》的第三章和第六章为例: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对于第三章,《诗集传》解曰:“比而兴也……言桑之润泽,以比己之容色光丽。然又念其不可恃此而从欲忘反,故遂戒鸠无食桑葚,以兴下句戒女无与士耽也。”朱熹认为这一章中首二句是“比”体,以润泽之桑比喻女貌鲜丽,但“桑”此物与“鸠食桑葚”有直接关系,而“鸠食葚多则致醉”则被用来起兴“女无与士耽”之意。这真是一种错综复杂的比兴手法,但经朱熹条分缕析后,即脉络清晰易于理解了。对于第六章,《诗集传》解曰:“赋而兴也……言我与女本期偕老,不知老而见弃如此,徒使我怨也。淇则有岸矣,隰则有泮矣,而我总角之时,与尔宴乐言笑,成此信誓,曾不思其反复以至于此也。此则兴也。”一般来说,“兴”体必须在一章的开头,而此章却是以三、四句起兴,是为特例。朱熹对此的分析可谓心细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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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文学研究

《朱熹文学研究》

出版者:南京大学出版社

本书对作为思想家、哲学家的朱熹文学活动作了一番巡礼,详细论述了朱熹的文学创作、文学批评、文学理论以及其关于古代典籍的整理、注释,充分展示了朱熹在宋代文学史上的成就,对目前朱熹研究中缺乏对其文学成就评价的现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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