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朱熹的诗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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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文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46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朱熹的诗经学
分类号: B244.7
页数: 53
页码: 209-2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在诗经学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解读,他强调通过对《诗经》的形式、内容和背景进行分析,来探究古代社会的风俗、道德和哲学思想。他的诗经学理论为后世的诗经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 朱熹 诗经学

内容

一、朱熹对《诗序》的看法
  《诗经》无疑是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但由于孔子曾以它作为教育弟子的教材,所以它从一开始就跻身于儒家的经典之列。汉代独尊儒术,研究《诗经》的学者很多,且形成了齐、鲁、韩、毛等不同的学派,斗争十分激烈。东汉以后,齐、鲁、韩三家诗逐渐衰落,《毛诗》代之而兴,最后成了定于一尊的说诗权威。
  到了唐代,孔颖达奉敕撰就《毛诗正义》,更是把毛公的《传》、郑玄的《笺》当作经文一样地尊奉。虽说毛《传》、郑《笺》不尽相同,孔颖达的疏也间有新义,但总的说来,《毛诗正义》是代表汉学的权威性的《诗经》注本,而《毛诗》置于首篇《关雎》之前的“大序”和置于其余各首之前的“小序”便成为对诗义的权威性解说,自唐初至五代,从未受过任何怀疑。
  到了北宋,欧阳修、苏辙等学者开始对《毛诗》,尤其是《小序》有所怀疑。欧阳修著《诗本义》,对《小序》及毛《传》、郑《笺》都有所指摘。例如《周南·麟之趾》、《召南·鹊巢》、《召南·野有死麇》等篇,欧阳修都认为《小序》的解释是错误的。苏辙著《诗集传》,对汉儒关于《诗序》为孔子、子夏所作的说法提出质疑,他自己对《小序》只取首句,对首句以后的文字则常予辨驳。欧、苏对《毛诗》的怀疑虽然还不够彻底,但他们打破了疏不破注的传统经学模式,从而在《诗经》研究领域内注入了大胆怀疑的精神。及至南宋初年,郑樵著《诗辨妄》,认为《诗序》皆出汉人之手,而且直斥为“村野妄人所作”,①把《诗序》尤其是《小序》驳得体无完肤。其后,王质著《诗总闻》,干脆废弃《诗序》,自出己意来解说诗义,开“去序言诗”之风。②对于欧、苏、郑等人的疑序、攻序之说,恪守经学传统的学者当然会视之为离经叛道,于是群起而攻之。北宋时程颐即对欧、苏之论大不以为然,《伊川先生语》卷四载:“问:《诗》如何学?曰:只在《大序》中求。《诗》之《大序》,分明是圣人作。”“问:《诗小序》何人作?曰:《序》中分明言国史明乎得失之道,盖国史得于采诗之官。”③到了南宋,范处义、吕祖谦等人针对郑樵《诗辨妄》的废序说,分别写成《诗补传》和《吕氏家塾读诗记》,解诗一遵《小序》。周孚则干脆写成《非诗辨妄》,其自序云:“先儒急于警天下之方悟者,故即六经之《诗》而训诂之。虽其教与古异,而意则一也。自汉以来,六经之纲维具矣。学者世相传守之,虽圣人起,未易废也。而郑子乃欲尽废之,此予之所以不得已而有言也。故撮其害理之甚者,见于予书。”书中选择郑书中四十二则内容,务欲除之而后快。①正是在疑序和遵序两派激烈争论的学术背景中,朱熹展开了他的《诗经》研究。
  我们知道,朱熹对《诗序》的态度,经历了从信奉到怀疑,再到否定的漫长过程。从始撰《诗集解》到雠校《诗集传》的多种翻刻本,《诗经》研究几乎贯穿了他的整个学术生涯。②由于朱熹自己声明《诗集解》中的观点是“少时浅陋之说”,③我们无疑应以他直至临终前数年间仍在不断地雠校且自以为“无复遗恨”的《诗集传》二十卷为研究其《诗经》学观点的对象。④
  对于《大序》,朱熹没有明白地表示反对。在今本《诗集传》中置于卷首的《序》实撰于淳熙四年(1177),本是为说诗尚遵《小序》的《诗集解》而作,当然不会违背《大序》,故不足为凭。但即使在《诗集传》中,朱熹对《大序》也是基本遵从的。例如《周南》的解题云:“《小序》曰:‘《关雎》、《麟趾》之化,王者之风,故系之周公。南,言化自北而南也。《鹊巢》、《驺虞》之德,诸侯之风也。先王之所以教,故系之召公。’斯言得之矣。”朱熹所称“小序”,其实正是通常所称的《大序》。⑤朱熹对此表示同意。此外,朱熹在平日的言谈中也时常涉及《大序》中的论点,例如《大序》云:“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朱熹则说:“有治世之文,有衰世之文,有乱世之文。”①又如《大序》云:“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朱熹则说:“《诗大序》只有六义之说是。”②在朱熹看来,《诗序》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他认为:“《小序》汉儒所作,有可信处极少。《大序》好处多,然亦有不满人意处。”③朱熹对《大序》基本认可的原因在于《大序》是对《诗经》的性质、功用及意义的总体说明,并未具体解释每篇作品的含义,而且其观念大多是儒家理论的阐述,朱熹对那些理论本来就是信从的,他只是对《大序》中某些部分感到不满,例如《大序》云:“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朱熹反诘说:“《大序》亦有未尽,如‘发乎情,止乎礼义’,又只是说正诗。变风何尝止乎礼义?”④这是由于《大序》认为“变风”也即除了《周南》、《召南》以外的十三国风的写作是“国史明乎得失之道,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吟咏情性,以风其上”,而朱熹却认为十三国风是民间歌谣,其中且多“淫奔之诗”(说详下文),故不可都谓之“止乎礼义”。他举例说:“如变风《柏舟》等诗,谓之‘止乎礼义’,可也。《桑中》诸篇,曰‘止乎礼义’,则不可。”⑤显然,这里朱熹虽然在驳斥《大序》,但其内容却与《小序》有关,也即与对具体作品的解说有关,而不是反对《大序》的基本理论。
  从总体上看,朱熹对《小序》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说:
  《小序》极有难晓处,多是附会。如《鱼藻》诗,见有“王在镐”之言,以为君子思古之武王,似此类极多。①
  《诗序》实不足信。向见郑渔仲有《诗辨妄》,力诋《诗序》,其间言语太甚,以为皆是村野妄人所作。始亦疑之。后来子细看一两篇,因质之《史记》、《国语》,然后知《诗序》之果不足信。因是看到《行苇》、《宾之初筵》、《抑》数篇,《序》与诗全不相似,以此看其他诗《序》,其不足信者煞多。②
  《诗序》全不可信。如何定知是美刺那人?诗人亦有意思偶然而作者。又,其《序》与诗全不相合,诗词理甚顺,平易易看,不如《序》所云。③
  学者当兴于诗,须先去了《小序》,只将本文熟读玩味。④
  一则曰“难晓”,二则曰“不可信”,三则曰“全不可信”,似乎把《小序》说得一无是处。朱熹这样说的理由在于《小序》之“附会”事实,妄言“美刺”,所以《序》与诗“全不相合”。既然《小序》与诗之本意“全不相合”,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便是读诗“须先去了《小序》”。这些话说得斩钉截铁,毫无可商的余地。那么,朱熹解诗果真是完全抛弃《小序》吗?让我们先对《诗集传》作一些数量分析。《诗集传》中对于每一首诗主题的解说,按其与《小序》的关系,可归纳为下面五种情况:
  1.说明采取《小序》说。
  例如《周南·关睢》,《小序》说:“《关睢》、《麟趾》之化,王者之风,故系之周公。南,言化自北而南也。《鹊巢》、《驺虞》之德,诸侯之风也,先王之所以教,故系之召公。”《诗集传》中对这几句话全部照录,然后说:“斯言得之矣。”又如《邶风·式微》,《小序》说:“《式微》,黎侯寓于卫,其臣劝以归也。”《诗集传》则说:“旧说以为黎侯失国而寓于卫,其臣劝之曰:‘衰微甚矣,何不归哉。’”后面又说:“此无所考,姑从《序》说。”可见所谓“旧说”,即指《小序》而言。
  2.不提《小序》,而全袭其说。
  例如《周南·樛木》,《小序》说:“《樛木》,后妃逮下也。言能逮下而无嫉妒之心焉。”《诗集传》则说:“后妃能逮下而无嫉妒之心。”与《小序》完全相同。又如《小雅·车攻》,《小序》说:“《车攻》,宣王复古也。宣王能内修政事,外攘夷狄,复文武之境土,修车马,备器械,复会诸侯于东都,因田猎而选车徒焉。”《诗集传》则说:“至于宣王,内修政事,外攘夷狄,复文武之境土,修车马,备器械,复会诸侯于东都,因田猎而选车徒焉。故诗人作此以美之。”虽然没说“复古”二字,但大意乃至字句都与《小序》相同。
  3.与《小序》大同小异。
  这一类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小类:
  (1)释义稍有不同。例如《周南·桃夭》,《小序》说:“《桃夭》,后妃之所致也不妒忌,则男女以正,婚姻以时,国无鳏民也。”《诗集传》则说:“文王之化,自家而国,男女以正,婚姻以时,故诗人因所见以起兴,而叹其女子之贤,知其必有以宜其室家也。”《小序》归美后妃,《诗集传》则归美文王,然而正如孔《疏》所云:“此虽文王化使之,然亦由后妃内赞之致”,所以二说并不龃龉。另外,《小序》着眼于男子不作鳏民,《诗集传》着眼于女子能宜室家,都是说的“男女以正,婚姻以时”,所以大意是相同的。
  (2)释义基本相同,但《小序》拘于美刺之说,在作进一步的阐发时就犯了穿凿附会的错误。例如《小雅·谷风》,《小序》说:“《谷风》,刺幽王也。天下俗薄,朋友道绝焉。”《诗集传》则说:“此朋友相怨之诗也。”二者对诗义的理解是一致的,但是《小序》硬说这是“刺幽王也”,其实并无根据。这一类诗在《小雅》中比较多,《诗集传》的说法往往比较合理,而《小序》的“刺某某也”则多数是靠不住的。
  (3)释义基本相同,但对诗的作者的说法不同。例如《大雅·江汉》,《小序》说:“《江汉》,尹吉甫美宣王也。能兴衰拨乱,命召公平淮夷。”《诗集传》则说:“宣王命召公平淮南之夷,诗人美之。”没有指明作者是谁。也有相反的情况,如《大雅·文王》,《小序》说:“《文王》,文王受命作周也。”没有指明作者是谁。而《诗集传》则说:“周公追述文王之德,明周家所以受命而代商者,皆由于此,以戒成王。”前一种情况比较多,而《小序》所指出的作者,多数是不可信的。
  (4)释义基本相同,但对作诗的时代说法不同。例如《小雅·节南山》,《小序》说:“《节南山》,家父刺幽王也。”《诗集传》则说:“此诗系家父所作,刺王用尹氏以致乱。”说此诗是家父所作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诗中有“家父作诵”一句,但是这个“家父”是否处于幽王时代,《诗集传》对之表示怀疑:“《序》以此为幽王之诗,而《春秋》桓十五年有家父作聘,于周为桓王之世,上距幽王之终已七十五年,不知其人之同异。大抵《序》之时世皆不足信,今姑阙焉可也。”
  4.与《小序》不同。
  这一类诗比较多,大致上可分为下面两种情况:
  (1)释义截然不同。例如《小雅·小宛》,《小序》说:“《小宛》,大夫刺宣王也。”《诗集传》则说:“此大夫遭时之乱,而兄弟相戒以免祸之诗。”并批评《小序》说:“此诗之词最为明白,而意极恳至。说者必欲为刺王之言,故其说穿凿破碎,无理尤甚。”在这种地方,《小序》确实常因拘于“美刺”之说而歪曲诗义。朱熹的解释尽管也不尽正确,但他能打破《小序》“美刺”说的框框,自有其可取之处。此外,《国风》中的许多爱情诗,《小序》常常尽情曲解,把它们都纳入维护封建政治或封建礼教的轨道,而朱熹则认为它们都是民间男女之间的“淫奔之诗”。相较而言,朱熹的解释比较准确,详见下文。
  (2)释义无大分歧,但认其为刺为美则截然相反。例如《小雅·瞻彼洛矣》,《小序》说:“《瞻彼洛矣》,刺幽王也。思古明王能受命诸侯,赏善罚恶焉。”《诗集传》则说:“此天子会诸侯于东都以讲武事,而诸侯美天子之诗。”此诗的本文很明确,是赞美天子的话,而《小序》因为它属于“变雅”,所以一定要把它说成是“刺”诗,就硬捏造了一个“美古以刺今”的框框,将一批同类的诗塞了进去,显然是不合诗义的。
  5.《小序》强加解说,《诗集传》则认为不易解,应予存疑。这类诗较少。例如《卫风·芄兰》,《小序》说:“《芄兰》,刺惠公也。骄而无礼,大夫刺之。”《诗集传》则说:“此诗不知所谓,不敢强解。”又如《小雅·鼓钟》,《小序》说:“《鼓钟》,刺幽王也。”《诗集传》则说:“此诗之义未详。”而细读诗的本文,就可发现《小序》的说法确实是非常牵强的。
  上述五种情况在全部《诗经》中的篇数有如下表:
  一、二两类共计82首,也即朱熹同意《小序》说的诗共占《诗经》总数的27%。三、四两类共计215首,也即朱熹对《小序》说有异议的诗共占《诗经》总数的70%。这说明朱熹对《小序》的态度是有取有舍,既不曲从,也不尽废,但是改正《小序》说的比较多。这几种情况在全书各部分中所占的比例也不相同,比如在《郑风》21篇中,《诗集传》与《小序》说不同的就有14篇,占三分之二。这主要是因为《郑风》中民歌特别多,所以受到《小序》的歪曲也特别严重。这说明《诗集传》对《小序》的修正,主要是针对那些受到《小序》严重歪曲的诗篇而发的。朱熹对《小序》或从或弃,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
  需要辨析的是朱熹沿袭《小序》的情况。如上表所示,《诗集传》采取《小序》说的诗篇约占《诗经》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对于这种情况,后代学者往往予以严厉的批评,清人姚际恒指责《诗集传》说:“况其从《序》者十之五,又有外示不从而阴合之者,又有意实不然之而终不能出其范围者,十之二三。故愚谓‘遵《序》者莫若《集传》’,盖深刺其隐也。”①本世纪30年代的《古史辨》派对此也持类似的看法,例如陈槃说:“宋代出了一个郑樵,一个朱熹,比较‘毛学究、郑呆子’进步得多了。可惜,郑樵《诗辨妄》不能流传,而朱熹的态度并不彻底。”②郑振铎说:“朱熹的《诗集传》……在他的许多坏处里,最大的坏处,便是因袭《毛诗序》的地方太多。许多人都公认朱熹是一个攻击《毛诗序》最力的,而且是第一个敢把《毛诗序》从《诗经》里分别出来的人。而在实际上,除了朱熹认《国风》的‘风’字应作‘风谣’解,认《郑风》是淫诗,与《诗序》大相违背外,其余的许多见解,仍然都是被《诗序》所范围而不能脱身跳出。”③而俞平伯则索性说:“朱熹为攻击《小序》之祖师,但他实往往做《小序》的奴才!”①上述诸人对朱熹的批评是言过其实的,因为我们在上文的数量分析已经说明《诗集传》采用《小序》说的不足全书的三分之一,说他反《序》“并不彻底”还可以,怎么可以诋之为“做《小序》的奴才”?况且在宋代,遵《序》的势力还相当大,疑《序》往往被视作离经叛道,郑樵、朱熹反对《小序》所需的勇气实在不是几百年后的人所容易想象的。而且我认为对朱熹沿袭《小序》的地方,尚且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首先,《诗经》中有些篇章,所咏之事比较明确,《小序》对它们的解说也就比较准确。例如《齐风·南山》,诗中有“鲁道有荡,齐子由归”之句,直言不讳地讽刺齐襄公与胞妹文姜私通的禽兽之行。此事在《春秋》、《左传》中有明确的记载,《小序》解之曰:“《南山》,刺襄公也。鸟兽之行,淫乎其妹。”这当然不大可能是误解,所以《诗集传》中也沿用其说。后代说诗一意与朱熹立异的姚际恒也承认此诗“明是齐襄公、文姜之事”,②可见在这种地方,朱熹是不得不与《小序》同的。还有一些篇章在古代史书中曾有记载,例如《小雅·湛露》,《小序》解曰:“天子燕诸侯也。”显然,这是根据《春秋左传》(文公四年)中所载宁武子之言的,故《诗集传》也从《小序》说,且指明其根据是:“《春秋传》:‘宁武子曰: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赋《湛露》。’”这种解释于文献有征,比较合理,朱熹从之,也是合情合理的。朱熹曾说:“如《小序》亦间有说得好处,只是杜撰处多。”③这种既知其非,亦不讳其是的态度正是朱熹实事求是的治学精神的体现。
  其次,《诗经》中有些篇章,《小序》的解说虽然不无穿凿附会之病,但是却符合儒家的诗教理论,于是朱熹投鼠忌器,不敢公然表示怀疑。我觉得“二南”的情况就是如此。孔子曾对“二南”极表重视,他对其子伯鱼说:“女为《周南》、《召南》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与?”①他还赞扬《周南》的第一篇《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②《大序》把《周南》、《召南》分别系之于周公和召公,认为它们是“正始之道,王化之基。”朱熹对此基本同意,他也把它们看作是周公和召公所治之国的诗,他说:周“徙都于丰,而分岐周故地以为周公旦、召公奭之采邑,且使周公为政于国中,而召公宣布于诸侯,于是德化大成于内,而南方诸侯之国,江沱汝汉之间,莫不从化。盖三分天下有其二焉。至子武王发,又迁于镐,遂克商而有天下。武王崩,子成王诵立,周公相之,制作礼乐,乃采文王之世风化所及民俗之诗,被之管弦,以为房中之乐。而又推之以及乡党邦国,所以著明先王风俗之盛,而使天下后世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者,皆得以取法焉。盖其得之国中者,杂以南国之诗,而谓之《周南》,言自天子之国而被于诸侯,不但国中而已。其得之南国者,则直谓之《召南》,言自方伯之国被于南方,而不敢以系于天子也。”
  应该承认,源于《诗序》的对“二南”的这种解释,最能符合儒家重视诗歌的政治教化功能之说,也比较圆满地说明了孔子重视“二南”的原因。所以尽管这种说法并无事实根据,对诗歌本文的解读也很牵强,但对于朱熹来说,却是一种出于无奈的选择。否则的话,如果他也像对《郑风》一样地解读“二南”,即直接从本文出发,那么就难免要把“二南”中的某些诗也解作“淫诗”。但是淫诗如何能体现周公、召公之教化呢?如果进而否定“二南”是“王者之风”、“诸侯之风”,那么又如何解释孔子对它们的重视?我推测朱熹在解说“二南”时,多半是心虽有疑而口不敢言,只好姑且虚与委蛇,沿用旧说。试看《召南·野有死麇》:
  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林有朴樕,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
  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
  此诗与《郑风·将仲子》等篇如出同一机杼。朱熹既然能看出后者为“淫奔者之诗”,安会对前者毫无所疑?然而他却解之曰:“南国被文王之化,女子有贞洁自守,不为强暴所污者。故诗人因所见以兴其事而美之。”甚至对末章也强解曰:“其凛然不可犯之意,盖可见矣。”而《小序》对此诗的解说是:“恶无礼也。天下大乱,强暴相陵,遂成淫风。被文王之化,虽当乱世,犹恶无礼也。”表面上一作美,一作刺,但对此诗本义的看法却是相同的,即都是把它解作女子拒绝男子之非礼,从而与“文王之化”勉强联系起来。朱熹虽然没有明言从《小序》之说,但他的阐释方式分明是受其影响的。后人斥此为“可怜一班经学家的心给圣人之道迷蒙住了!”①若从文学的角度来看,也不算过分。可是细读《诗集传》,仍可察见朱熹怀疑《小序》的蛛丝马迹。他在“故诗人因所见以兴其事而美之”这句话后又说:“或曰:赋也,言美士以白茅包死麇,而诱怀春之女也。”俞平伯说:“以今观之,‘或曰’实即朱子之意,惟不敢明言耳。”②的确,以朱熹识破《郑风》中那些“淫诗”的眼光,他对《野有死麇》的情歌性质不会不有所觉察。所谓“赋也”,意即这是对一件爱情故事的叙述,本与“文王之化”无关。可惜朱熹既已认可了《诗序》对《周南》、《召南》性质的界定,那么他对“二南”诗的解说都不能违反“文王之化”的大前提,于是只好勉强接受《小序》的说法了。对于《诗集传》中“二南”部分曲从《小序》的原委,清人崔述有很清晰的分析:“《周南》、《召南》二十五篇,自郑、孔以来,说诗者皆以为在文王之世。朱子《集传》因之,既皆以为文王时诗,势不得不以为有正而无邪。于是《汉广》之游女,《行露》之速讼,《摽梅》之迨吉,《野有死麇》之怀春,皆训以为文王德化所致,风俗之美。”①诚然,周文王、周公是儒家理想中的圣贤,文王之世是儒家理想中的盛世,汉儒既系“二南”于文王之世,自不得不视“二南”诗为“文王之化”的体现。对此,理学家朱熹即使心有所疑也是不便公然违背的。我们固然应该指出《诗集传》中的这些谬误,但同时也应对朱熹心中的苦衷给予充分的理解。
  《诗集传》中关于“笙诗”的说法也值得一提。《小雅》中《南陔》等六首诗,有题无词,即所谓“笙诗”。《小序》却对这六首诗都有解说:“《南陔》,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孝子之洁白也。”……又说:“有其义而亡其辞。”辞亡而义独存,实在难以使人相信。于是郑《笺》解释说:“孔子论诗,‘雅颂各得其所’,时俱在耳。篇第当在于此,遭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于其篇端云。”但是这种假设是建立在以《诗序》为子夏所作的基础上的,事实上《诗序》乃汉人所作,所以郑《笺》也是谬说。而且齐、鲁、韩三家诗皆无此六篇,《毛诗》安得独存其义?《诗集传》则提出了新的见解:“《乡饮酒礼》:鼓瑟而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然后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燕礼亦鼓瑟,歌《鹿鸣》、《四牡》、《皇华》,然后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南陔》以下,今无以考其名篇之义,然曰‘笙’,曰‘乐’,曰‘奏’,而不言‘歌’,则有声而无辞明矣。”朱熹根据《仪礼》的具体记载,说明当时典礼用乐时,对《鹿鸣》等有辞的诗都可“歌”,而对《南陔》等六诗却只能“笙”、“乐”、“奏”(即用乐器演奏),由此而证实《南陔》等六诗是“有声而无辞”的“笙诗”。《诗集传》的说法既有根有据,又合情合理,而《小序》对此六诗的题解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二、朱熹对“淫诗”的观点
  在朱熹对《小序》的辨驳中,最为惊世骇俗,同时也最具有文学批评性质的莫过于他对所谓“淫诗”的解读了。虽然朱熹的看法在现代的《诗经》学者看来已是明日黄花,甚至不无陈腐之处,但我认为仍有必要对朱熹在《诗经》研究史上的这个巨大贡献给予充分的评价。
  首先要对朱熹与南宋其他废弃《小序》的学者的关系作一些辨析。南宋末年的著名学者黄震说:“雪山王公质、夹漈郑公樵始皆去《序》而言诗,与诸家之说不同。晦庵先生因郑公之说尽去美刺,探求古始,其说颇惊俗。”①黄氏只说朱熹废《序》是因袭郑樵之说,并未言及王质。但由于他错把王质置于郑樵之前,遂使后人误以为朱熹也因袭了王质之说。例如近人何定生说:“朱熹是承郑樵、王质之绪。”②其实正如上文所云,王质《诗总闻》成书在朱熹《诗集传》之后,其刊行则已在朱熹去世四十余年之后,朱熹著《诗集传》时多半未闻其说。对朱熹有极大影响的是郑樵。郑樵(1104—1162)比朱熹年长二十六岁,据吴怀祺《郑樵年谱稿》,①《诗辨妄》成书约在建炎三年(1129),其时朱熹尚未出生,所以朱熹年幼时便有可能见到《诗辨妄》一书。朱熹对此并未讳言,他晚年回忆说:
  《诗序》实不足信。向见郑渔仲有《诗辨妄》,力诋《诗序》,其间言语太甚,以为皆是村野妄人所作。始亦疑之。后来子细看一两篇,因质之《史记》、《国语》,然后知《诗序》之果不足信。②
  郑渔仲谓诗《小序》只是后人将史传去拣,并看谥,却附会作《小序》美刺。③
  旧曾有一老儒郑渔仲,更不信《小序》,只依古本与叠在后面。某今亦只如此,令人虚心看正文,久之其义自见。④
  上述言论都是朱熹为弟子讲学时所说,他何尝是“不一提郑氏,也分明有点掠美”!⑤那么,《诗集传》中为什么很少提到郑樵之名呢?⑥我认为原因之一为《诗集传》是一本要言不烦的简明注本,其体例本不宜旁征博引诸家异说,对《郑风·将仲子》一诗只是因为不作具体解说,才引郑樵语以代表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二为朱熹研读《诗经》的过程是先详参各家,再由博返约,到他著《诗集传》时,他对前人旧说主要是借鉴其思维方法,而不再斤斤计较每一篇诗的具体解说。试看上引三则语录,一、二两则注重于学习郑樵以古代史籍与《诗经》相对照的研究方法,第三则注重于学习其撇开《诗序》而径从作品文本入手的思维模式,便可悟出。朱熹对此颇为自喜,他向弟子传授说:
  某旧时看诗,数十家之说,一一都从头记得。初间那里敢便判断那说是,那说不是?看熟久之,方见得这说似是,那说似不是。或头边是,尾说不相应。或中间数句是,两头不是。或尾头是,头边不是。然也未敢便判断,疑恐是如此。又看久之,方审得这说是,那说不是。又熟看久之,方敢决定断说这说是,那说不是。这一部诗,并诸家解都包在肚里。①
  读诗,唯是讽诵之功……某旧时读诗,也只先去看许多注解,少间却被惑乱。后来读至半了,都只将诗来讽诵至四五十过,已渐渐得诗之意,却去看注解,便觉减了五分以上工夫。更从而讽诵四五十过,则胸中判断矣。②
  显然,用这种方法来研读《诗经》,其最后达到的境界必然不是详引诸家异说,而是将诸家之说融于一炉并断以己意。其实朱熹对欧阳修、苏辙的解诗都很赞赏,他说:“子由《诗解》好处多,欧公《诗本义》亦好。”③但《诗集传》并未多引欧、苏之语,也是同样的道理。
  此外,朱熹读书本来就富有怀疑精神,他对《尚书》、《礼记》等经典的经文都有所怀疑(详见第四章第二节),对《诗序》产生怀疑更是情理中事。他说:
  某自二十岁时读诗,便觉《小序》无意义。及去了《小序》,只玩味诗词,却又觉得道理贯彻。当初亦曾质问诸乡先生,皆云“《序》不可废”,而某之疑终不能解。后到三十岁,断然知《小序》之出于汉儒所作,其为谬戾,有不可胜言。①
  可见他之疑《序》虽然是受到了郑樵的影响,但也是他独立思考,深思熟虑的结果。否则的话,朱熹怎么会违背他心目中的圣贤二程而采取当时广受攻讦的郑樵之说!
  由于《诗辨妄》早已亡佚,近人顾颉刚的辑本主要是从周孚《非诗辨妄》中辑出的,其中很少有及于所谓“淫诗”者,所以我们对于郑樵有关“淫诗”的具体观点已难知其详。从南宋有关《诗经》的著作如吕祖谦《吕氏家塾读诗记》、王柏《诗疑》、黄震《黄氏日钞》等书来看,郑樵的影响远远比不上朱熹。所以我们固然不应忽视郑樵对朱熹的启发,但也不必因此而贬低朱熹解诗的成绩。
  《诗集传》中解作“淫诗”的共有三十首,按照《小序》对它们的解说,可分成下面两类:
  第一类是《小序》认为与男女爱情毫无关系,而朱熹却解作“淫诗”的,它们共有十六篇,《小序》与《诗集传》的解说分别如下:
  1.《邶风·静女》
  《小序》:刺时也。卫君无道,夫人无德。
  《诗集传》:此淫奔期会之诗也。
  2.《卫风·木瓜》
  《小序》:美齐桓公也。
  《诗集传》:疑亦男女相赠答之词,如《静女》之类。
  3.《王风·丘中有麻》
  《小序》:思贤也。庄王不明,贤人放逐,国人思之,而作是诗也。
  《诗集传》:妇人望其所与私者不来,故疑丘中有麻之处,复有与之私而留之者。
  4.《郑风·将仲子》
  《小序》:刺庄公也。
  《诗集传》:莆田郑氏曰:此淫奔者之辞。
  5.《郑风·叔于田》
  《小序》:刺庄公也。叔处于京,缮甲兵以出于田,国人说而归之。
  《诗集传》:或疑此亦民间男女相悦之词也。①
  6.《郑风·遵大路》
  《小序》:思君子也。庄公失道,君子去之。国人思望焉。
  《诗集传》:男女相悦之词也。
  7.《郑风·有女同车》
  《小序》:刺忽也。郑人刺忽之不昏于齐。
  《诗集传》:此疑亦淫奔之诗。
  8.《郑风·山有扶苏》
  《小序》:刺忽也。所美非美然。
  《诗集传》:淫女戏其所私者。
  9.《郑风·萚兮》
  《小序》:刺忽也。君弱臣强,不倡而和也。
  《诗集传》:此淫女之词。
  10.《郑风·狡童》《小序》:刺忽也。不能与贤人图事,权臣擅命也。《诗集传》:此亦淫女见绝而戏其人之词。11.《郑风·褰裳》《小序》:思见正也。狂童恣行,国人思大国之正也。《诗集传》:淫女语其所私者。12.《郑风·风雨》《小序》:思君子也。乱世则思君子,不改其度焉。《诗集传》:淫奔之女言当此之时,见所期之人而心悦也。13.《郑风·子衿》《小序》:刺学校废也。《诗集传》:此亦淫奔之诗。①14.《郑风·扬之水》《小序》:闵无臣也。君子闵忽之无忠臣良士,终以死亡,而作是诗也。
  《诗集传》:淫者相谓。
  15.《郑风·出其东门》
  《小序》:闵乱也。公子五争,兵革不息,男女相弃,民人思保其室家焉。
  《诗集传》:人见淫奔之女而作此诗。
  16.《陈风·防有鹊巢》
  《小序》:忧谗贼也。宣公多信谗,君子忧惧焉。
  《诗集传》:此男女之有私而忧或间之之词。
  以上十六首,《小序》皆解作美刺之诗。在《郑风》的十二首中,竟有《有女同车》等五首被解成是刺公子忽的,朱熹说:“最是郑忽可怜,凡《郑风》中恶诗皆以为刺之!”①又驳斥说:“《有女同车》等,皆以为刺忽而作。郑忽不娶齐女,其初亦是好底意思,但见后来失国,便将许多诗尽为刺忽而作。考之于忽,所谓淫昏暴虐之类,皆无其实。至遂目为狡童,岂诗人爱君之意?况其所以失国,正坐柔懦阔疏,亦何狡之有?”②他又特别针对《狡童》一诗反驳《小序》说:“郑忽如何做得狡童?若是狡童,自会托婚大国,而借其助矣。谓之顽童可也!”③又说:“安得当时人民敢指其君为狡童?”④今检《左传》(桓公六年),郑公子忽以“齐大,非吾耦也”为由拒婚齐侯之女,并非过错。忽后来被立为昭公,曾为弟所逼而出奔卫,终为臣下所杀,确是“柔懦阔疏”之人,朱熹不信郑人会称忽为“狡童”,甚确。况且“刺忽”之说与诗本文风马牛不相及,试看《狡童》的本文:
  彼狡童兮,不与我言兮。维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
  彼狡童兮,不与我食兮。维子之故,使我不能息兮!朱熹解第一章曰:“赋也。此亦淫女见绝而戏其人之词。言悦己者众,子虽见绝,未至于使我不能餐也。”说这是戏谑之词,固未必然,因为也可以读作女子被弃而自叹之词。然而这出于被弃女子之口,则是没有疑义的。因为它从内容到语言,都酷肖弃女口吻。可是《小序》却解之曰:“刺忽也。不能与贤人图事,权臣擅命也。”孔颖达又将所刺之事落实为昭公(即忽)复立,祭仲专权。①可是为什么郑人会称郑昭公为“狡童”呢?孔氏勉强为之解曰:“忽虽年长而有壮狡之志,童心未改,故谓之为狡童。”这真是如朱熹所嘲:“才做刺忽,便费得无限杜撰说话!”②据《左传》、《史记》等书记载,忽与祭仲关系并不协调。当初忽拒婚齐女时即不听祭仲之言,他被祭仲复立也只是作为傀儡,且第二年即被渠弥所杀,郑人怎会称他为“狡童”!况且诗中何处有“不能与贤人图事”之意?朱熹指责说:“《小序》大无义理,皆是后人杜撰,先后增益凑合而成。多就诗中采摭言语,更不能发明诗之大旨。”③甚当。
  第二类是《小序》承认所咏之事与男女之情有关,但认为诗人之意是讽刺当时的不良风俗。而朱熹却解为男女自叙其事或自咏其情的“淫诗”。它们共有十四首,《小序》与《诗集传》的解说分别如下:
  1.《鄘风·桑中》
  《小序》:刺奔也。卫之公室淫乱,男女相奔。
  《诗集传》:此人自言将采唐于沫,而与其所思之人相期会迎送如此也。
  2.《卫风·氓》
  《小序》: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背弃,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故序其事以风焉。美反正,刺淫佚也。
  《诗集传》: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序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
  3.《卫风·有狐》
  《小序》:刺时也。卫之男女失时,丧其妃耦也。古者国有凶荒,则杀礼而多昏。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所以育人民也。
  《诗集传》:国乱民散,丧其妃耦。有寡妇见鳏夫而欲嫁之,故托言有狐独行,而忧其无裳也。4.《王风·大车》《小序》:刺周大夫也。礼义陵迟,男女淫奔,故陈古以刺今大夫不能听男女之讼焉。
  《诗集传》:古之欲淫奔者之辞。
  5.《郑风·丰》
  《小序》:刺乱也。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
  《诗集传》:妇人所期之男子已俟乎巷,而妇人以有忌志不从。
  6.《郑风·东门之墠》
  《小序》:刺乱也。男女有不待礼而相奔者也。
  《诗集传》:门之旁有墠……识其所与淫者之居也。室迩人远者,思之而未得见之词也。
  7.《郑风·野有蔓草》
  《小序》:思遇时也。君之泽不下流,民穷于兵革,男女失时,思不期而会焉。
  《诗集传》:男女相遇于野田草露之间,故赋其所在以起兴。
  8.《郑风·溱洧》
  《小序》:刺乱也。兵革不息,男女相弃,淫风大行,莫之能救焉。
  《诗集传》:此诗淫奔者自叙之词。
  9.《齐风·东方之日》
  《小序》:刺衰也。君臣失道,男女淫奔,不能以礼化也。
  《诗集传》:言此女蹑我之迹而相就也。
  10.《唐风·绸缪》
  《小序》:刺晋乱也。国乱则婚姻不得其时焉。
  《诗集传》:夫妇相语之词也。
  11.《陈风·东门之枌》
  《小序》:疾乱也。幽公淫荒,风化之所行,男女弃其旧业,亟会于道路,歌舞于市井尔。
  《诗集传》:此男女聚会歌舞,而赋其事以相乐也。
  12.《陈风·东方之杨》
  《小序》:刺时也。昏姻失时,男女多违,亲迎女犹有不至者也。
  《诗集传》:此亦男女期会而有负约不至者,故因其所见以起兴也。
  13.《陈风·月出》
  《小序》:刺好色也。在位不好德,而说美色焉。
  《诗集传》:此亦男女相悦而相念之辞。
  14.《陈风·泽陂》
  《小序》:刺时也。言灵公君臣淫于其国,男女相悦,忧思感伤焉。
  《诗集传》:此诗大旨与《月出》相类。
  以上十四首,《小序》都解作刺时之诗,是诗人看到男女相悦、淫风盛行的社会情况后对乱世的讽刺。十四首诗中除了《王风·大车》是“刺周大夫”外,所讽刺的对象都是时代或社会,并不针对具体的人物。这可能是由于《小序》的作者也看到了这些诗所写的内容都与男女相悦有关,而男女会合之地显然都在民间而不在宫殿苑囿,所以无法落实为刺上层社会的某个人物。①于是就泛泛地说它们是“刺时”。显而易见,这种解说的起因是孔子曾说过:“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诗无邪’。”①《诗经》又一向被当作儒家经典,故汉儒相信《诗经》的作者都是本着正当的目的来写诗的,于是对这些显然有关于男女相悦的诗只好以“刺”作解了。朱熹则不然。朱熹认为:“只是‘思无邪’一句好,不是一部诗皆‘思无邪’。”②所以他毫不犹豫地把上述诗歌都解作男女自述其事、自道其情的作品。那么,哪一种解读更近于事实呢?让我们以《鄘风·桑中》为例:
  爰采唐矣,沫之乡矣。云谁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
  爰采麦矣,沫之北矣。云谁之思,美孟弋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
  爰采葑矣,沫之东矣。云谁之思,美孟庸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此诗一唱三叹,且全诗以第一人称道之,正是一个沉浸于爱情喜悦之中的男子的口吻。哪里能看出丝毫“刺奔”的意思?朱熹解曰“此人自言”,是从文体出发所能得出的唯一结论。宋代遵循《小序》的学者也看到了这一点,于是试图曲解以弥缝之,吕祖谦云:“《桑中》、《溱洧》诸篇,几于劝矣。夫子取之,何也?曰:诗之体不同,有直刺之者,《新台》之类是也。有微讽之者,《君子皆老》之类是也。有铺陈其事,不加一辞而意自见者,此类是也。”③对此,朱熹专门写了一篇《读吕氏诗记桑中篇》进行驳诘:“诗体不同,固有铺陈其事,不加一词而意自见者,然必其事之犹可言者,若《清人》之诗是也。至于《桑中》、《溱洧》之篇,则雅人庄士有难言之者矣。孔子之称‘诗无邪’也,以为诗三百篇,劝善惩恶,虽其要归无不出于正,然未有若此言之约而尽者耳。非以作诗之人所思尽无邪也。”①吕祖谦虽承认《桑中》诗并无“刺”义,即“不加一辞”,但仍强解为“刺”诗,完全是盲从《小序》。而朱熹则径从文本出发,解之为“此人自言”。由于《小序》的习惯势力极大,所以人们对朱熹的说法仍心存疑虑。十年以后,吕祖谦的弟子李诚之又当面与朱熹争论此事,《朱子语类》中有生动的记载:
  李茂钦问:“先生曾与东莱辩论淫奔之诗。东莱谓诗人所作,先生谓淫奔者之言。至今未晓其说。”曰:“若是诗人所作讥刺淫奔,则婺州人如有淫奔,东莱何不作一诗刺之?”茂钦又引他事问难,先生曰:“未须别说,只为我答此一句来。”茂钦辞穷。先生曰:“若人家有隐僻事,便作诗讦其短讥刺,此乃今之轻薄子,好作谑词嘲乡里之类,为一乡所疾害者。诗人温醇,必不如此。如诗中所言有善有恶,圣人两存之,善可劝,恶可戒。”②
  在朱熹看来,“淫诗”所咏的皆是男女间不正当的事情,“诗人”是不应该“作诗刺之”的。而孔子所以不删去此类诗,仅仅是因为它们在客观上也可起到惩恶的告诫作用,而不是说这类诗自身即含有“刺”义。虽然朱熹对这类诗的价值评判并不正确,但他把它们解作“淫奔者之辞”,却是千真万确的文本解读。
  把《诗经》中的部分诗解作“淫诗”,在当时是石破天惊之论。因为《诗序》的传统已经相传了千余年,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如今这些具有严肃意义的“刺诗”忽然变成了“淫奔者之辞”,怎能不使恪守成说的儒生们如雷轰顶!所以首倡废《序》的郑樵受到激烈的攻讦,其《诗辨妄》竟至失传。即使是身为理学宗师的朱熹也未能免受讥评,自南宋至清代,许多学者复据《小序》而反对《诗集传》,试以《邶风·静女》为例:
  静女其姝,俟我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
  在今人看来,这首诗无疑是写男女约会之事的,正如《诗集传》所断言:“此淫奔期会之诗也。”可是《小序》却解之曰:“刺时也。卫君无道,夫人无德。”这种解读显然与诗歌本文毫不相干。于是郑玄进而笺曰:“以君及夫人无道德,故陈静女遗我以彤管之法。德如是,可以易之为人君之配。”那么何谓“彤管之法”呢?毛《传》认为这是指“女史彤管之法”,“事无大小,记以成法”。郑《笺》又云:“彤管,笔赤管也。”对于“俟我乎城隅”这一句,朱熹认为“城隅”是“幽僻之处”,也即男女幽会的僻静地方。可是毛《传》却说:“城隅以言高而不可逾,”郑《笺》又进而说:“待礼而动,自防如城隅。”尽管毛、郑之解毫无根据,且牵强附会到了极其荒谬的程度,后儒却仍然信之不疑。在朱熹《诗集传》问世之后,陈傅良仍信从《小序》。叶绍翁记载说:
  考亭先生晚注《毛诗》,尽去《序》文,以彤管为淫奔之具,以城阙为偷期之所。止斋得其说而病之,谓以千七百年女史之彤管,与三代之学校,以为淫奔之具,偷期之所,私窃有所未安。①
  陈傅良之所以反对朱说,根本不是从诗歌的本文出发,而仅仅以“千七百年”为理由。②可见反对朱说的人主要是沿袭相传已久的传统说法,此外别无其他理由。朱熹晚年回忆自己与吕祖谦争论《诗序》的经过:
  某云:“无证而可疑者,是当阙之。不可据《序》作证。”渠又云:“只此《序》便是证。”某因云:“今人不以诗说诗,却以《序》解诗,是以委曲牵合,必欲如《序》者之意,宁失诗人之本意不恤也。此是《序》者大害处!”③
  “只此《序》便是证”的思维方式,正是吕祖谦、陈傅良等人的共同之处。他们把《小序》当作不须证明的前提,当然就不可能承认它自身会有错误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到了清代,《诗经》学在整体的学术水平上已有了突飞猛进,学界对所谓“淫诗”的理解却仍落在朱熹之后。即使是被今人称为“超出各派之争的‘独立思考派’”的姚际恒、崔述、方玉润三人,①也不例外。例如《静女》一诗,姚际恒云:“《小序》谓‘刺时’,是。此刺淫之诗也。毛、郑必反之,牵强为说,不知何意。”②虽不取毛《传》、郑《笺》,却仍遵循《小序》“刺时”之说。崔述论《静女》等诗云:“疑作《序》者以录此诗于《国风》中,以垂戒于后世,故谓之‘刺’,未必果谓作此诗者之刺也。”③他其实已看出《静女》的写作目的不是“刺时”,但仍苦心维护《小序》,其批判精神远不如朱熹来得勇决。及至方玉润,虽然不取毛、郑之说,但同时又力斥朱说之非。他解《静女》曰:“刺卫宣公纳伋妻也。”④其穿凿附会与毛、郑如出一辙。姚际恒还从整体上对朱熹的“淫诗”说大加挞伐:“《集传》使世人群加指摘者,自无过‘淫诗’一节。其谓‘淫诗’,今亦无事多辨,夫子曰‘郑声淫’,声者,音调之谓。诗者,诗篇之谓,迥不相同。世多发明之,意夫人知之矣。且《春秋》诸大夫燕享,赋诗赠答,多《集传》目为‘淫诗’者。受者善之,不闻不乐。岂其自居于淫佚也!季札观乐,于郑、卫皆曰‘美哉’,无一淫字。此皆是证,人亦尽知。然予谓第莫若证以夫子之言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如谓淫诗,则思之邪甚矣,曷以为此‘一言蔽之’耶?盖其时间有淫风,诗人举其事与其言以为刺,此正‘思无邪’之确证。何也?淫者,邪也。恶而刺之,思无邪矣。今尚以为淫诗,得无大背圣人之训乎?乃其作《论语集解》,因是而妄为之解,则其罪更大矣。”⑤姚氏声色俱厉,其实所论都不出吕祖谦诸人之陈词滥调,对朱熹的大量论证则视而不见,可谓色厉内荏。至于那些汉学家如惠栋等人,既然本着“凡古必真,凡汉皆好”⑥的态度以治经,当然一定会回到遵从《小序》的老路上去。此派学者如马瑞辰、陈奂等人,在《诗经》的名物考古、声韵训诂方面成就卓著,但对于《诗经》本义的理解则完全依照《小序》,当然不会承认“淫诗”的存在。甚至一直到1922年,章太炎先生在上海讲演“国学”时,还说:“朱文公对于《诗序》解诗指为国事而作,很不满意,他径以为是男女酬答之诗,这是不可掩的过。当时陈傅良反对朱文公,有‘城阙为偷期之所,彤管为行淫之具’等语。”①由此可见,朱熹废弃《小序》成说,径从文本出发来解读“淫诗”,是何等难能可贵的千古卓识!
  有一个问题需要作些辨析。朱熹把涉及男女爱情的诗称之为“淫诗”,当然是出于否定的态度。在上述三十首诗中,《诗集传》虽没有一概斥之为“淫诗”,比如《郑风·遵大路》,《诗集传》解曰:“男女相悦之词也。”似乎并无贬斥之意。《郑风》中与之类似的还有《丰》、《野有蔓草》等。然而《诗集传》在《郑风》卷末的总案中说:“郑诗二十有一,而淫奔之诗已不翅七之五。”这个数字已包括上述篇目,可见朱熹还是把它们视作“淫诗”的。“淫诗”这个名称本身就意味着否定,是对爱情诗的贬称。对于理学家朱熹来说,这是他唯一可能采取的态度。朱熹是力主维护三纲五常的,他主张为了存天理而压抑人欲,他说:“天理人欲,相为消长分数。其为人也寡欲,则人欲分数少,故虽有不存者寡矣。不存者寡,则天理分数多矣。其为人也多欲,则人欲分数多,故虽有存焉者寡矣。存焉者寡,则是天理分数少也。”②在他要压制的人欲中,男女情欲当然是首当其冲的内容。《鹤林玉露》乙编卷六载道:
  胡澹庵十年贬海外,北归之日,饮于湘潭胡氏园,题诗云:“君恩许归此一醉,傍有黎颊生微涡。”谓侍妾黎倩也。厥后朱文公见之,题绝句云:“十年浮海一身轻,归对黎涡却有情。世上无如人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文公全集》载此诗,但题云“自警”云。①
  胡铨是朱熹所敬重的人物,但他偶尔对美丽的姑娘产生好感,朱熹即不以为然,可见朱熹对男女爱情,尤其是不合封建礼教的爱情是视之为洪水猛兽的。他在解《鄘风·蝃蝀》时即说:“言此淫奔之人,但知思念男女之欲,是不能自守其贞信之节,而不知天理之正也。”所以,他对《诗经》中那些大胆坦率的爱情诗怎么会不贬之曰“淫诗”呢?
  正因如此,当朱熹识破“淫诗”的真相后,他对《诗经》中何以会收入“淫诗”,就必须煞费苦心地作出解释。他说:
  郑、卫之乐,皆为淫声。然以诗考之,卫诗三十有九,而淫奔之诗才四之一。郑诗二十有一,而淫奔之诗已不翅七之五。卫犹为男悦女之词,而郑皆为女惑男之语。卫人犹多刺讥惩恶之意,而郑人几于荡然无复羞愧悔悟之萌。是则郑声之淫,有甚于卫矣。故夫子论为邦,独以郑声为戒而不及卫也,盖举重而言,固自有次第也。诗可以观,岂不信哉!②
  至于《桑中》、《溱洧》之篇,则雅人庄士有难言之者矣。孔子之称“诗无邪”,以为诗三百篇劝善惩恶,虽其要归无不出于正,然未有若此言之约而尽耳。非以作诗之人所思皆无邪也。①
  圣人删录,取其善者以为法,存其恶者以为戒,无非教者,岂必灭其籍哉!②
  不难看出,朱熹的这些话都不够理直气壮,在逻辑上也不够严密。他明白那些爱情诗本是民间的歌谣,是民间的男女自道其情、自叙其事的作品。但他无法说明为什么它们竟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诗经》这部经典中,为什么孔子也不将它们删去,于是只好勉强地以“为戒”二字解之。到了朱熹的三传弟子王柏,便干脆主张把“淫诗”全部逐出《诗经》。③后儒对于王柏删诗斥之为“自有六籍以来第一怪变之事”,④其实这正是朱熹“淫诗”说合乎逻辑的发展归宿。不过朱熹为了维护《诗经》的经典地位而没有走到这一步罢了。
  从今天的立场来看,朱熹对“淫诗”的价值判断当然是不可取的。但是我也不同意《古史辨》学者说朱熹“仍忘不了名教的大帽子,所以终不懂得诗”的说法。⑤正如上文所说,要求理学宗师朱熹对“淫诗”持肯定、赞赏的态度,那是脱离历史现实的。朱熹的贡献在于,他在郑樵等人的启发下,看清了“淫诗”的真正性质,并且借助他的学术地位,使这种解读得以流传开来,从而拨清了千余年来笼罩在《诗经》上的经学迷雾,这就为后人正确地认识《诗经》中的爱情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事实上我们只需在朱熹解读的基础上转变一下价值判断即可。试看《古史辨》学者关于《静女》一诗的讨论文章虽有十三篇之多,①但大多纠缠于“彤管”与“荑”究为何物,以及如何译为白话,对文本的解读并未比朱熹有何进步。便可知道他们自诩前无古人且将朱熹等人视同刍狗,实在是很不妥当的。我认为对于《诗经》中“淫诗”的解读是文学家朱熹在《诗经》研究中取得的最大成绩,值得在《诗经》研究史上大书特书。
  三、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分析
  “赋、比、兴”是《诗经》最重要的艺术手法。《周礼·春官·大师》云:“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诗大序》则云:“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六诗”也好,“六义”也好,它们的名目和排序完全相同,显然是名异实同的一组概念。然而在它们中间,“风”、“雅”、“颂”三者与“赋”、“比”、“兴”三者显然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孔颖达指出:“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②对此,朱熹也有相似的理解,《朱子语类》记载说:
  或问《诗》六义,注“三经三纬”之说。曰:“三经是赋、比、兴,是做诗底骨子,无诗不有。才无,则不成诗。盖不是赋,便是比。不是比,便是兴。如风、雅、颂,却是里面横串底,都有赋、比、兴,故谓之三纬。①
  显然,“无诗不有”的赋、比、兴正是《诗经》的最大艺术特点,朱熹对它们的分析也最能体现出他对《诗经》艺术的认识。
  《诗大序》虽然提出了“六义”之说,但是在《毛诗》中仅对“兴”体作了标示,而对赋和比则未予说明。刘勰称为“毛公述传,独标兴体”。②孔颖达解释其原因说:“《诗经》多赋,在比、兴之先。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当先显后隐,故比居兴先也。毛《传》特言兴也,为其理隐故也。”③意谓赋、比二体,一目了然,无需标出,故《毛诗》独标兴体。然而事实上赋、比二体的运用也并非都是一目了然且人无异辞的,完善的注本仍应予以标示。而且《毛诗》对“兴体”的标示有不少混乱之处,其比较严重的有下面两点:
  其一,毛《传》一般是在诗的首章之下标出是否“兴体”,例如《周南·麟之趾》,三章字句基本相同,属于复沓章法,所用的艺术手法应是一样的,而毛《传》仅在第一章下标明“兴也”。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小雅·南有嘉鱼》,毛《传》就仅在第三章下标明“兴也”,孔《疏》在第一章下解释说“此实兴,不云‘兴也’,《传》文略。三章一云‘兴也’,举中明此上下。”
  其二,有时毛《传》没有说是“兴”,郑《笺》却认为是“兴”,例如《鄘风·燕燕》的第一章。有时毛《传》、郑《笺》都没有说是“兴”,孔《疏》却认为是“兴”,例如《周南·螽斯》的第一章,孔《疏》还解释说:“《传》不言兴者……文义自解,故不言之。”也有时毛《传》认为是“兴”,孔《疏》却不以为然,例如《小雅·頍弁》的第一章,毛《传》说:“兴也。”孔《疏》却说:“《传》兴理不明。”
  有鉴于《毛诗》的上述缺点,朱熹《诗集传》在每章之下都标明属于赋、比、兴中的何体,极便读者。关于“赋、比、兴”的分析,《诗集传》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学术贡献。
  首先,《毛诗》标明是“兴”的章节,《诗集传》有时归之于别体。或虽同归于兴体,却对诗义有不同的理解。下文分别举例予以说明:
  第一类,《诗集传》认为是赋体。例如《周南·葛覃》云:“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维叶萋萋。”毛《传》说:“兴也……葛所以为絺綌,女功之事烦辱者。”郑《笺》发挥说:“兴者,葛延蔓于谷中,喻女在父母之家,形体浸浸日长大也。”《诗集传》则说:“赋也……盖后妃既成絺綌而赋其事,追叙初夏之时,葛叶方盛,而有黄鸟鸣于其上也。”又如《召南·草虫》云:“喓喓草虫,趯趯阜螽。”毛《传》说:“兴也……卿大夫之妻待礼而行,随从君子。”郑《笺》说:“草虫鸣,阜螽趯而从之,异种同类,犹男女嘉时以礼相求呼。”《诗集传》则说:“赋也……诸侯大夫行役在外,其妻独居,感时物之变,而思君子其如此。”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毛、郑为了把诗义附会到封建礼教上去,往往曲解“赋体”为“兴体”,所说极为穿凿。而《诗集传》解为赋体,比较接近诗义。
  第二类,《诗集传》认为是“比体”。例如《邶风·绿衣》云:“绿兮衣兮,绿衣黄里。”毛《传》说:“兴也。”孔《疏》说:“毛以间色之绿不当为衣,犹不正之妾不宜嬖宠。今绿兮乃为衣兮,间色之绿,今为衣而见,正色之黄反为里而隐,以兴……不正之妾今蒙宠而显,正嫡夫人反见疏而微。”《诗集传》则说:“比也……间色贱而以为衣,正色贵而以为里……以比贱妾尊显而正嫡幽微。”又如《唐风·鸨羽》云:“肃肃鸨羽,集于苞栩。”毛《传》说:“兴也……鸨之性不树止。”郑《笺》说:“兴者,喻君子当居安平之处,今下从征役,其为危苦,如鸨之树止然。”《诗集传》则说:“比也……言鸨之性不树止,而今乃飞集于苞栩之上。如民之性本不便于劳苦,今乃久从征役,而不得耕田以供子职也。”这种情况相当常见,尽管《毛诗》和《诗集传》对于诗义的理解几乎是相同的,但是一则以为“兴”,一则以为“比”。这说明汉人和宋人对于“比”、“兴”的概念是有差别的。毛《传》没有给“兴”下过定义,《周南·关睢》的郑《笺》说:“兴是譬喻之名,意有不尽,故题曰‘兴’。”郑《笺》、孔《疏》在具体解说“兴”体时总是说:“兴者,以喻……”他们对“兴”的理解主要着眼于“譬喻”,接近朱熹对“比”所下的定义:“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①可以说,汉人对“比”、“兴”二体的区分没有朱熹来得清楚。
  第三类,《毛诗》与《诗集传》都认为是“兴”体,但实际上却是各有各的理解。例如《郑风·山有扶苏》的首章:“山有扶苏,隰有荷华。不见子都,乃见狂且。”毛《传》说:“兴也。”郑《笺》说:“兴者,扶胥之木生于山,喻忽置不正之人于上位也。荷华生于隰,喻忽置有美德者于下位。此言其用臣颠倒失其所也。”《诗集传》则说:“兴也……山则有扶苏矣,隰则有荷华矣。今乃不见子都,而见此狂人何哉。”又如《秦风·车邻》的第二章:“阪有漆,隰有栗。既见君子,并坐鼓瑟。”毛《传》说:“兴也。”郑《笺》说:“兴者,喻秦仲之君臣所有,各得其宜。”《诗集传》则说:“兴也。阪则有漆矣,隰则有栗矣。既见君子,则并坐鼓瑟矣。”毛、郑的所谓“兴”,带有“譬喻”的意思,前面已经说过了。值得注意的是,《诗集传》似乎没有对此作出什么具体分析。这大概是因为朱熹对“兴”的定义是:“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②而“他物”与“所咏之词”之间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关系朱熹认为比较明显,他就不作分析。
  其次,《诗集传》除了对“赋、比、兴”三体都一一标明以外,还指出有些诗对这些手法综合运用的特殊现象:
  第一类是“赋而比”,例如《邶风·谷风》的第二章和《小雅·小弁》的第八章。
  第二类是“赋而兴”,例如《卫风·氓》的第六章、《王风·黍离》的三章和《郑风·野有蔓草》的二章。
  第三类是“比而兴”,例如《卫风·氓》的三章和《曹风·下泉》的四章。
  第四类是“兴而比”,例如《周南·汉广》的第三章和《唐风·椒聊》的二章。
  第五类是“赋而兴又比”,例如《小雅·頍弁》的三章。
  我们按照《诗集传》所指明的“赋、比、兴”运用的情况来统计《风》、《雅》、《颂》三个部分中各体所占的章数,可得下表①:
  若计其篇数,则可得下表:
  这就能一目了然地看清“赋、比、兴”三体在《诗经》中出现的频率及其在各个部分中所占的比重,所以《诗集传》给进一步研究《诗经》的“赋、比、兴”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那么,除了对《诗经》中每一首诗都作了细致的分析,从而有利于读者理解之外,《诗集传》对“赋、比、兴”手法的分析有没有其他价值呢?或者说,《诗集传》对“赋、比、兴”的分析有什么整体性的理论价值呢?
  关于“赋、比、兴”的定义,郑玄说:“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①孔颖达则说:“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比者,以托于物,不敢正言,似有所畏惧,故云见今之失,取比类以言之。兴者,兴起志意,赞扬之辞,故云见今之美,以喻劝之。”①郑、孔的定义,完全是建立在“美刺之说”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诗经》中的每一首诗都含有美刺之意,非美即刺。既然我们已经确知这个前提并不能成立,那么郑、孔的定义当然就不可能是正确的。相比之下,倒是郑众关于比、兴的定义较为可取:“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②可惜他语焉不详,含义不够明晰。此外,刘勰也对“赋、比、兴”作过理论上的探讨,他说:“诗有六义,其二曰赋。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③又说:“比者,附也。兴者,起也。附理者切类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拟议。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比则畜愤以斥言,兴则环譬以托讽。”④刘勰的思考显然比郑玄更为深刻,但是他关于比、兴的说法仍没有完全摆脱“美刺”说的牢笼,仍然沿续了郑玄的基本观点,因而也还未能全面地概括《诗经》并进而抽象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艺术法则。在上述理论背景下,朱熹对“赋、比、兴”提出了新的定义,他说:
  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⑤
  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⑥
  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⑦
  直指其名,直叙其事者,赋也。本要言其事,而虚用两句钓起,因而接续去者,兴也。引物为况者,比也。①
  从表面上看,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定义,尤其是关于“赋”和“比”的定义,似乎与前人相去不远。然而我们应注意到朱熹的定义已根本排除了与“美刺”之说的瓜葛,所以既更符合《诗经》艺术的真实情况,又具备了更有普适意义的理论品格。今人或以为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定义仅仅是因为表述得“简单明了”故而流传广远②,实属误解。
  “赋”是《诗经》中用得最多的手法。据朱熹《诗集传》的分析,独用“赋”体的章数即达747章,占《诗经》总章数的三分之二。然而由于“赋”体被认为是直截浅露,无需解说的,所以毛《传》中既不标明,后人对它的理论分析也很少。朱熹对“赋”的讨论也远不如“比”、“兴”之体来得多,然而他关于“赋”的分析仍有值得注意之处,那就是他把一些被毛《传》解作“兴”体的诗认定为“赋”体,从而揭示了诗歌的民歌性质。例如《郑风·风雨》:
  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夷。
  风雨潇潇,鸡鸣胶胶。既见君子,云胡不瘳。
  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毛《传》释首章云:“兴也。风且雨,凄凄然。鸡犹守时而鸣,不变改其节度。”《小序》解全诗为:“思君子也。乱世则思君子,不改其度焉。”朱熹则把三章都解为“赋也”,且分析说:“淫奔之女言当此之时,见其所期之人而心悦也。”显然,朱熹对此诗的解释是符合诗义的,而《小序》所解则是穿凿附会。若从艺术分析的角度而言,《小序》的错误正在于把“赋”体误判为“兴”体,既然毛、郑眼中的“兴”是“取善事以喻劝之”,那就必须从“鸡鸣”这件事上引伸出赞美之意来,于是就产生了“守时而鸣”的臆说。而朱熹把此诗解作“赋”体,实即认定它是出自民间男女之口的民歌,是“淫奔之女”“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这样,诗中的“君子”就合理地被解为“指所期之男子也”,因为恋爱中的女子当然会对意中人予以美称,而不必追究此人是否是真正的“君子”。
  朱熹对所谓“淫诗”的正确辨认大都与他对“赋”体的认识有关,因为民间的爱情诗虽然也会运用比、兴手法,但其总体性质却是自叙其事的“赋”体。朱熹对“风”的理解是“民俗歌谣之诗”①所以《诗集传》中对《国风》的解读即以“赋”体居多(见上表)。可以说,朱熹对《国风》民歌性质的认识与其对“赋”体的认识是互为表里的。《诗集传》中对“赋”体的标示及阐释似乎平淡无奇,其实却蕴含着重大的学术意义,它是朱熹清除汉儒的曲解并使《诗经》中的民歌复现其本来面目的标志。
  “比”是古代诗歌中常用的修辞手法,由于用以相比喻的两个事物之间总是有着某种相似性,所以它也是比较容易辨认的。毛《传》不标,当因此故。朱熹对“比”的定义有两个,一为“以彼物比此物”,二为“引物为况”,前者因见于《诗集传》故广为人知,后者仅见于《朱子语类》故较少受到注意。其实前者是不够周密的,因为用“比”来表达的对象不一定是“物”,它也可以是一个事件,或一种状况,所以我认为后一种定义更为准确。《诗集传》中对“比”体的分析多有精采之处,尤其是那些通篇用比的作品,例如《豳风·鸱鸮》:
  鸱鸮鸱鸮,既取我子,无毁我室。恩斯勤斯,子之闵斯。
  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女下民,或敢侮予。
  予手拮据,予所捋荼,予所蓄租。予口瘁瘏,曰予未有室家。
  予羽谯谯,予尾翛翛,予室翘翘。风雨所漂摇,予维音哓哓。
  《小序》释此诗为:“周公救乱也。成王未知周公之志,公乃为诗以遗王,名之曰‘鸱鸮’焉。”毛《传》定首章为“兴”体,且释二、三句曰:“宁亡二子,不可以毁我周室。”郑《笺》、孔《疏》则进而将全诗都解作鸱鸮之言,对鸱鸮何以在首章中自呼其名则未作任何说明。朱熹虽然也从《小序》之说,认此诗为周公所作,但是《诗集传》对此诗的艺术分析却很有眼光,它把四章都解作“比”体,试看其对第一章的解说:“比也,为鸟言以自比也……托为鸟之爱巢者,呼鸱鸮而谓之曰:‘鸱鸮鸱鸮,尔既取我之子矣,无更毁我之室也。以我情爱之心,笃厚之意,鬻养此子,诚可怜悯。今既取之,其毒甚矣,况又毁我室乎!’”如此解读,不但意思通顺,且十分符合鸟的口吻,也即此章为善良的鸟对恶鸟的控诉之词,而全诗也都为此鸟的哀诉,故而是一篇完整的“鸟言诗”也即“禽言诗”。朱熹所谓“为鸟言以自比也”,即认定这是诗人假托鸟言以自诉其苦。如果不把诗人落实为周公,而是指一个遭受欺侮的普通人,那么朱熹的解读就无懈可击了。从《诗集传》的解说来看,朱熹把此诗全篇都认为“比”体,又意识到诗中纯为鸟言,意即只出现了“比”体所引之物,而并未出现“为况”的对象,应该说这是对此诗艺术手法的很准确的理解。《诗集传》中与之类似的分析尚有《周南·螽斯》、《魏风·硕鼠》等,兹不赘述。
  “兴”是《诗经》六义中最为众说纷纭的一个概念,以至于朱自清先生为之发出“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越说越糊涂”之叹。①我们想在这里讨论的是朱熹关于“兴”的观点有什么学术意义。
  从表面上看,朱熹关于“兴”的定义似乎太简单,姚际恒即批评它说:“语邻鹘突,未为定论。故郝仲舆驳之,谓‘先言他物’与‘彼物比此物’有何差别?是也。”②“鹘突”意谓糊涂,也即模糊不清。一般说来,一个概念的定义当然以清晰明确为佳,模糊则为大忌。然而我认为对于“兴”而言,“鹘突”正是朱熹定义的优点。在朱熹之前,人们关于“兴”的体认实可分成两类。一类是从读诗的角度着眼的,孔子说:“兴于诗。”③何晏《论语集解》引包咸说:“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显然这是说通过读诗而获得情志方面的感染激发,是指《诗》的作用而不是诗人写诗的艺术手法。另一类是从作诗的角度着眼的,这才是我们要讨论的对象。正如上文所述,古人关于“兴”的定义都不惬人意,其部分原因即在于那些定义过于清晰明确,例如郑玄的定义,把“兴”规定为“取善事以劝喻”,显然大大地缩小了“兴”的运用范围,也降低了其艺术价值。再如孔颖达所说:“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④这个定义大致不错,但他把所引之类限定为“草木鸟兽”,则显然太狭隘,其实有些诗并不以“草木鸟兽”来起兴,例如《邶风·绿衣》云:“绿兮衣兮,绿衣黄里。”毛《传》亦以为“兴”。再如刘勰所云:“兴则环譬以托讽。”即“兴”的手法是围绕着比喻而表达意旨的。而事实上《诗经》中许多“兴”并不含有比喻的意味,如《秦风·黄鸟》:“交交黄鸟,止于棘。谁从穆公,子车奄息。”毛《传》认此为“兴”,郑《笺》解之曰:“黄鸟止于棘,以求安己也。此棘若不安则移。兴者,喻臣之事君亦然。”显然十分牵强,因为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比喻的关系。《诗集传》解曰:“盖以所见起兴也。”则比较稳妥。由此可见,如果把“兴”的定义说得过于明确,倒反而会影响其准确性。据现代学者的研究,“兴”的手法实起源于原始宗教观念,它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才成为《诗经》中的表现形态。①我基本上同意这种看法,而且认为既然“兴”的形成经过了长期的演化过程,它的内涵就一定十分丰富,其性质也一定比较模糊,任何过于明确的定义都可能对它造成削足适履的损害。只有比较宽泛、比较模糊的定义才可能接近其本质,且包容其多义性。朱熹的定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胜于那些貌似精确的定义。所谓“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意即“他物”与“所咏之词”之间仅存在一种“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类似于比喻,但也可能完全不包含比喻在内。所以朱熹又说“兴则托物兴词,初不取义。”②当弟子们以“《诗传》说六义,以‘托物兴辞’为兴,与旧说不同”为问时,朱熹答道:“觉旧说费力,失本指。如兴体不一,或借眼前物事说将起,或别自将一物说起,大抵只是将三四句引起,如唐时尚有此等诗体,如‘青青河畔草’,‘青青水中蒲’,皆是别借此物,兴起其辞,非必有感、有见于此物也。有将物之无,兴起自家之所有;有将物之有,兴起自家之所无。”①他还说:“诗之兴,全无巴鼻。后人诗犹有此体,如‘青青陵上柏,磊磊涧中石。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②“巴鼻”,犹言“把柄”,在这里是缘由的意思。朱熹认为“兴”往往是没有明确的逻辑关系可寻的,故而其中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这就造成了“兴”体的歧义性,即“兴体不一”。他在《诗集传》中即对各类兴体作了具体的分析,以下几类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1.包含有比喻关系的“兴”体,例如《卫风·淇奥》的第一章:
  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诗集传》解之曰:“兴也……卫人美武公之德,而以绿竹始生之美盛,兴其学问自修之进益也。”即“绿竹”这个物与所咏之“君子”都具有美好且日益美盛之特征,也即含有比喻的关系在内。需要指出的是,《诗集传》中这一类“兴”体为数甚少,可见朱熹认为这不是“兴”体的主要形式。
  2.包含有反比关系的“兴”体,即朱熹所谓“将物之有,兴起自家之所无”者,例如《邶风·雄雉》的首章:
  雄雉于飞,泄泄其羽。我之怀矣,自诒伊阻。
  《诗集传》解之曰:“兴也……妇人以其君子从役于外,故言雄雉之飞舒缓自得如此,而我之所思者,乃从役于外,而自遗阻隔也。”显然,“雄雉”这个物所具有的“泄泄其羽”之特征,恰恰是所咏之词“我之所思者”所不具备的,这是一种反比关系,或可称之为反向的起兴方式。朱熹之前未见有人指过这种“兴”体。对于此诗,毛《传》亦认作“兴”体,然郑《笺》解之曰:“兴者,喻宣公整其衣服而起,奋讯其形貌,志在妇人而已。”硬将其释为比喻关系,显然不合诗义,其失正在于对“兴”体性质的片面理解。
  3.不包含逻辑关系,只是“借眼前物事说将起”的“兴”体,例如《王风·中谷有蓷》的首章;
  中谷有蓷,暵其干矣。有女仳离,嘅其叹矣。嘅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
  《诗集传》解之曰:“兴也……凶年饥馑,室家相弃,妇人览物起兴,而自述其悲叹之词也。”显然,“中谷有蓷”这个“物”与“室家相弃”这个“所咏之词”并无类比关系,诗人只是看到这个物体,偶然触动愁肠,遂借之起兴而已。郑《笺》却强为之解曰:“兴者,喻人居平安之世,犹鵻之生于陆,自然也。遇衰乱凶年,犹鵻之生谷中,得水则病将死。”①诗中明明说“暵其干矣”,何从得出“得水则病将死”之意?郑《笺》之所以不得正解,失误仍在于他一定要从“兴”体中找出类比关系来,却不知在此类“兴”体中本来就不存在比喻关系。
  4.不包含逻辑关系,也不是“借眼前物事说将起”的“兴”体,例如《王风·扬之水》的首章:
  扬之水,不流束楚。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
  《诗集传》解曰:“兴也……平王以中国近楚,数被侵伐,故遣畿内之民戍之。而戍者怨思,作此诗也。兴取‘之’、‘不’二字,如《小星》之例。”按:《召南·小星》首章云:“嘒彼小星,三五在东。肃肃宵征,夙夜在公。实命不同。”《诗集传》认为这是“因所见而起兴”,又说:“其于义无所取,特取‘在东’、‘在公’两字之相应耳。”意即这种“兴”体主要着眼于声韵之相近。同样,《扬之水》首章中前二句与后二句之间也仅仅在由“之”字与“不”字所组成的句法上有类似之处,故据之起兴。郑《笺》强解曰:“激扬之水至湍迅,而不能流移束薪。兴者,喻平王政教烦急,而恩泽之令不行于下民。”凭空增添出“恩泽不行”这层诗中根本没有的意思,正属“增字解经”之大病,而对诗中所兴起的“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两句与前二句有何关系却反而未作任何交代,可见这种认为“兴”一定要包含比喻关系的理解常会导致胶柱鼓瑟,而朱熹的解释则显然比较合理,已为今人普遍认同。
  在上面四种“兴”体中,只有第一种类似于刘勰所云“环譬以托讽”,其余三种则都与前人对“兴”的理解不同,后二种更是所谓“全无巴鼻”者。由此可见,朱熹对“兴”体的定义特别简单且比较模糊,而他对“兴”的种类分析却格外丰富,这两者正体现出内涵与外延成反比的逻辑关系。可以说,关于“兴”的理解,朱熹的成绩是前无古人的。姚际恒对朱熹关于“兴”的定义不以为然,又自诩能“分兴为二:一曰‘兴而比也’,一曰‘兴也’”,①其实他所说的两种“兴”体早已被朱熹的分析所涵盖了。
  此外,《诗集传》对赋、比、兴三种手法的综合运用的情况也作了很好的分析,现以《卫风·氓》的第三章和第六章为例: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对于第三章,《诗集传》解曰:“比而兴也……言桑之润泽,以比己之容色光丽。然又念其不可恃此而从欲忘反,故遂戒鸠无食桑葚,以兴下句戒女无与士耽也。”朱熹认为这一章中首二句是“比”体,以润泽之桑比喻女貌鲜丽,但“桑”此物与“鸠食桑葚”有直接关系,而“鸠食葚多则致醉”则被用来起兴“女无与士耽”之意。这真是一种错综复杂的比兴手法,但经朱熹条分缕析后,即脉络清晰易于理解了。对于第六章,《诗集传》解曰:“赋而兴也……言我与女本期偕老,不知老而见弃如此,徒使我怨也。淇则有岸矣,隰则有泮矣,而我总角之时,与尔宴乐言笑,成此信誓,曾不思其反复以至于此也。此则兴也。”一般来说,“兴”体必须在一章的开头,而此章却是以三、四句起兴,是为特例。朱熹对此的分析可谓心细如发。
  四、《诗集传》在章句训诂方面的成就
  《诗集传》对《毛诗》的修正主要是针对《小序》的,“至于诗中训诂,用毛、郑者居多。”①但是《诗集传》对毛《传》、郑《笺》及孔《疏》也作了一番爬罗剔抉,删繁就简的整理,有些地方还时见新义。
  1.《诗集传》中有很多地方的字句训诂全部采取毛、郑之说,但对诗义的理解却仍是迥然不同。例如《召南·草虫》的首章:“喓喓草虫,趯趯阜螽。未见君子,忧心忡忡。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降。”毛《传》说:“喓喓,声也……趯趯,跃貌。阜螽,蠜也……忡忡,犹冲冲也……止,辞也。觏,遇;降,下也。”孔《疏》补充说:“草虫,蝗属,奇音青色。”《诗集传》则说:“喓喓,声也。草虫,蝗属,奇音青色。趯趯,跃貌。阜螽,蠜也。忡忡,犹冲冲也。止,语辞。觏,遇;降,下也。”几乎是一字未改地采用了毛《传》、孔《疏》。但是毛《传》认为这一章说的是:“卿大夫之妻待礼而行,随从君子。”《诗集传》却认为是“大夫行役在外,其妻独居,感时物之变,而思君子。”对诗义的理解并不相同,《诗集传》的说法比较合理。这种例子俯拾皆是。这是因为毛、郑等人在名物训诂上有很大的成绩,后人可以直接利用他们的成果。同时也因为朱熹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诗义探讨上面,对训诂并不深究。例如《郑风·山有扶苏》中的“扶苏”一词,毛《传》说:“扶苏,扶胥,小木也。”这个解释是可以商榷的,孔《疏》就说:“《释木》无文,《传》言‘扶胥小木’者,毛当有以知之,未详其所出也。”而《诗集传》就沿用毛《传》,并不深究原委。
  2.毛《传》与郑《笺》有时不尽相同,《诗集传》就择善而从。例如《周南·兔罝》云:“公侯好仇”,毛《传》未释“仇”字,孔《疏》说:“此虽无传,以毛‘仇’皆训为‘匹’。”而郑《笺》却说:“怨偶曰‘仇’。此罝兔之人,敌国有来侵我者,可使和好之,亦言贤也。”《诗集传》则说:“仇,与逑同……公侯善匹。”采取了比较妥当的毛说。又如《卫风·伯兮》云:“伯兮朅兮。”毛《传》说:“伯,州伯也。”郑《笺》说:“伯,君子字也。”孔《疏》不置可否。《诗集传》则说:“伯,妇人目其夫之字也。”采取了比较妥当的郑说。有时毛、郑二说都能讲通,《诗集传》就择取比较平易的一种。例如《卫风·硕人》云:“说于农郊。”毛《传》未释“说”字,孔《疏》说:“毛于诗皆不破字,明此‘说’为‘舍’。孙毓述毛云:‘说之为舍,常训也。’”郑《笺》说:“‘说’当作‘襚’,《礼》、《春秋》之‘襚’,读皆宜同。”《诗集传》就采取了“常训”:“说,舍也。”
  3.对于毛《传》、郑《笺》显然是错误或没有根据的说法,《诗集传》就摒弃不用。这又可分成下面几种情况:
  (1)毛《传》、郑《笺》没有根据。例如《王风·丘中有麻》第一章云:“丘中有麻,彼留子嗟。”第二章云:“丘中有麦,彼留子国。”毛《传》说:“子国,子嗟父。”孔《疏》对此说也有所疑,但仍曲为回护:“毛时书籍犹多,或有所据,未详毛氏何以知之。”《诗集传》则摒弃了毫无根据的毛说而云:“子国,亦男子字也。”
  (2)毛《传》、郑《笺》穿凿而不合诗义。例如《邶风·静女》云:“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毛《传》说:“城隅以言高不可逾。”郑《笺》说:“待礼而动,自防如城隅。”二说皆凿,《诗集传》就一概不用,而自创新说:“城隅,幽僻之处。”这种解释既平实,又切合此诗“男女幽会”的主题。
  (3)毛《传》、郑《笺》拘于字的本义而不顾诗义。例如《小雅·小宛》云:“壹醉日富,各敬尔仪。”毛《传》说:“醉而日富矣。”郑《笺》发挥说:“童昏无知之人,饮酒一醉,自谓日益富,夸淫自恣,以财骄人。”他们硬按本义去解释“富”字,显然与诗义不合。《诗集传》则别创新说:“富,犹甚也……彼昏然而不知者,则一于醉而日甚矣。”
  (4)毛《传》、郑《笺》增字解经。例如《小雅·正月》云:“燎之方扬,宁能灭之。”毛《传》说:“灭之以水也。”郑《笺》说:“然此燎虽炽盛,而水能灭之,则水为甚矣。”凭空添一“水”字,实犯增字解经之大忌。《诗集传》则与之不同,但云:“燎之方盛之时,则宁有能扑而灭之者乎。”
  (5)毛《传》、郑《笺》皆误而前人另有他说。例如《秦风·晨风》云:“山有苞栎,隰有六駮。”毛《传》说:“駮如马,倨牙,食虎豹。”显然不合诗义。孔《疏》虽注意到了陆玑的说法:“陆玑《疏》云:‘駮马,梓榆也。其树皮青白駮荦,遥视之似駮马,故谓之駮马。下章云:山有苞棣,隰有树檖。皆山隰之木相配,不宜云兽。’”但仍恪守疏不破注的原则,说:“此言非无理也,但《笺》、《传》不然。”《诗集传》就直接采取了陆说:“駮,梓榆也,其皮青白如駮。”
  4.《诗集传》与《毛诗》在注释上有一个很大的差异,就是后者烦琐,而前者简洁。这又可以分成下面两种情况:
  (1)《毛诗》在解释经文时,常常离开了诗义而对一些名物制度作烦琐的考据,并因此而生穿凿。《诗集传》则一扫此习。例如《魏风·硕鼠》云:“三岁贯女。”郑《笺》说:“古者三年大比,民或于是徙。”孔《疏》又博引《周礼·地官》等书以证实郑说。而《诗集传》只说:“三岁,言其久也。”又如《小雅·采薇》云:“一月三捷。”郑《笺》说:“往则庶乎一月之中三有胜功,谓‘侵’、‘伐’、‘战’也。”孔《疏》又博引《春秋》三传之文以解释郑说,而《诗集传》只说:“庶乎一月之中三战而三捷尔。”在这种情况下,郑《笺》、孔《疏》表面上似乎言必依经,有根有据,其实却往往穿凿曲解诗辞,或烦琐无关诗义。而《诗集传》则就诗作注,不伤枝蔓,使读者易于理解诗义。
  (2)《毛诗》旧注,特别是其中的孔《疏》,非常烦琐。一字之义,一名之训,动辄数百甚至上千言,表面上洋洋洒洒,详尽周到,实际上却常常是不得要领。而《诗集传》则力矫此弊,简明扼要。例如《召南·小星》云:“嘒彼小星,三五在东。”孔《疏》用四百九十字释“三五”二字,《诗集传》却只用了五个字:“三五,言其稀。”又如《召南·采蘩》云:“被之僮僮。”毛《传》说:“被,首饰也。”孔《疏》用五百四十七字解释毛《传》,而《诗集传》只是简单地说:“被,首饰也。编发为之。”孔《疏》的繁重是很惊人的,例如《卫风·伯兮》,孔《疏》用八百三十九字释“殳”字;《齐风·著》,孔《疏》用一千四百六十八字释“著”、“素”二字,而相应的朱注却都只有寥寥数言。这样,《毛诗正义》的篇幅就远远地比《诗集传》来得繁重。例如《豳风·七月》一诗,仅孔《疏》就达一万二千七百九十四字,而《诗集传》的注释只有二千零五十六字(不包括注音),一繁一简,十分悬殊。当然,孔《疏》在经学上自有其价值,对于皓首穷经的经生们来说,烦琐也许还是一种优点。但是从文学的角度来看,那些繁重的注释多半是毫无必要的蛇足,有时反而使得诗义晦涩难明,或者歪曲了诗义。相反,《诗集传》的简洁注释,很能启发读者对诗义的理解。所以,与《毛诗》相比,《诗集传》的简洁实在是一大进步。
  此外,《诗集传》在分章时也对《毛诗》作了一些纠正,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根据前人意见。例如《鄘风·载驰》,《毛诗》作五章,《诗集传》则根据苏辙说而将二、三两章合并成一章。又如《小雅·伐木》,《毛诗》作六章,《诗集传》则据刘敞《七经小传》之说而将其合并成三章。
  2.《诗集传》自创新说。例如《大雅·生民》,《毛诗》作第三章八句,第四章十句,《诗集传》则改作第三章十句,第四章八句,并说明这样分章则“音韵谐协……文势相贯,而此诗八章,皆以十句八句相间为次。”又如《大雅·行苇》,《毛诗》作七章,《诗集传》则并作四章,并指出:“毛首章以四句兴二句,不成文理。二章又不协韵。郑首章有起兴而无所兴,皆误。”
  《诗集传》有时还在异篇之间作些对比,例如《齐风·卢令》,《诗集传》说:“此诗大意与《还》略同。”又如《小雅·裳裳者华》的首章,《诗集传》指出:“此章与《蓼萧》首章文势全相似。”这在《毛诗》中是没有先例的。从这些细微之处,也可看出朱熹玩索诗义的工夫很深,因而《诗集传》在艺术分析上要比《毛诗》更细致辞,周密,可谓言简意赅。
  从总体上看,《诗集传》是一部要言不烦的简明注本。这体现了朱熹注释古书的一贯风格。由于简洁,它就不可能在名物训诂上花费太多的篇幅,无论是与其前的《毛诗正义》,还是与其后的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等清人著作相比,《诗集传》在这方面都显得不够宏博精深。然而,《诗集传》也因此而避免了许多繁缛琐屑乃至穿凿附会的缺点。例如《邶风·静女》中“静女其娈,贻我彤管”两句,“彤管”究为何物,各家歧说纷纭。郑《笺》以为是“笔赤管也”,孔《疏》则详释何为“女史彤管之法”云云,全无根据。对此,欧阳修驳得很有力:“若彤管是王宫女史之笔,静女从何得以遗人?”①南宋末年的严粲更釜底抽薪地指出:“古以刀为笔,未有用毫毛者,安得有管?”②另一种说法称“彤管”为“乐器之属”,③近人魏建功取此说,且引伸说:“管,古时是指乐器中之吹竹的东西,乐器上涂加红彩也不希奇。”④第三种说法是将“彤管”与《静女》第三章所云“荑”视为一物,近人刘大白说:“所以这个彤管,我以为就是那位静女从牧场上采回来的一杆红色的茅苗儿。”⑤董作宾也认为:“荑外面裹的嫩红色的叶托,自然就是彤管了。”且因此而为茅“叙叙家谱”。⑥这些《古史辨》派的学者所论之繁琐比郑、孔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诸家纷纷多言,到底有何根据?我觉得倒不如朱熹《诗集传》中疑则存疑的说法最为可取:“彤管,未详何物,盖相赠以结殷勤之意耳。”在没有根据的时候,宁可存疑而不逞臆妄测,最能体现朱熹实事求是的精神。
  《诗集传》当然不是一部十全十美的注本。除了曲从《诗序》而对部分诗篇的解说不符合文本之外,它关于“协音”的注法明显是不够科学的误说,随着明清以来音韵学的巨大进步,学者们已予纠正,不再赘述。这些缺点都是无庸讳言的,它们是时代对朱熹造成的局限。然而瑕不掩瑜,朱熹的《诗集传》仍是一部前无古人的《诗经》学著作。朱熹对《诗经》学的最大贡献在于:毛、郑等人都是从经学的角度去研究《诗经》的,而朱熹虽然主观上也是把《诗经》当作经学来研究的,但《诗集传》却在很大程度上改而从文学的角度来研究《诗经》了。从经学研究走向文学研究,这是《诗经》研究史上划时代的创举,其学术意义理应受到充分的肯定。

附注

①《诗辨妄》今已亡佚,此语见于《朱子语类》卷八〇,顾颉刚即据之辑入其辑本,不一定是郑氏原文。 ②王质(1135-1189),绍兴三年(1160)进士,生平见《宋史》卷三九五。他年少于朱熹五岁,其《诗总闻》之成书也晚于朱熹《诗集传》,证据是《诗总闻》卷二十《商颂·长发》“苞有三蘖”句注云:“朱氏:‘苞,韦也,顾也,昆吾也。’甚善。”今检所引“朱氏”正与《诗集传》注文合,可见王质著《诗总闻》时得见《诗集传》。据陈国强《诗总闻跋》(见经苑本《诗总闻》卷末)云,《诗总闻》在王质生前并未刊行,“其家椟藏且五十年”,至淳祐三年(1243)始得刊行,其时朱熹亦已去世四十三年。今人或谓“《诗总闻》写出五十年后,因为朱熹的支持才能付刊”(夏传才《诗经研究史概要》,第138页,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不确。 ③《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 ①周孚(1135-1177),乾道二年(1166)进士,卒于淳熙四年(1177),生平详见《宋史翼》卷二八。可知《非诗辨妄》定作于朱熹始撰《诗集传》之前。 ②参看束景南《朱熹作诗集解与诗集传考》,载《朱熹佚文辑考》,第660-674页。 ③《吕氏家塾读诗记后序》,《文集》卷七六,第7页。 ④《语类》卷六七载:“先生于《诗传》,自以为无复遗恨。曰:后世若有扬子云,必好之矣。”此则为沈僴所录,录在庆元四年(1198)以后,即朱熹六十九岁以后。按:朱熹生前数次翻刻的《诗集传》皆为二十卷本,其中的“后山本”即今本所从出者。学界或有人以为八卷本是朱熹手定的最后定本,不确。参看朱杰人《论八卷本诗集传非朱子原帙兼论诗集传之版本》,载林庆彰编《经学研究论丛》第五辑,第87-110页,台湾学生书局1998年版。 ⑤按:朱熹在《答陈体仁》中说:“二南分王者、诸侯之风,《大序》之说,恐未为过。”(《文集》卷三七,第42页)即将此称为《大序》。 ①《语类》卷一三九,第3297页。 ②《语类》卷八〇,第2072页。 ③《语类》卷八〇,第2067页。按:此则为金去伪所录,据《姓氏表》,录在淳熙十四年(1187)。下文所引《语类》之及《诗经》者,皆录在淳熙四年即《诗集解》定稿之后,不再一一出注。 ④《语类》卷八〇,第2072页。 ⑤《语类》卷八〇,第2072页。 ①《语类》卷八〇,第2075页。 ②《语类》卷八〇,第2076页。 ③《语类》卷八〇,第2074页。 ④《语类》卷八〇,第2085页。 ①按:六篇“笙诗”未计入内,后表同 ①《诗经通论》卷首《诗经论旨》,第5页。 ②《周召二南与文王之化》,《古史辨》第三册,第424页。 ③《读毛诗序》,《古史辨》第三册,第386页。 ①《葺芷缭蘅室读诗札记》,《古史辨》第三册,第468页。 ②《诗经通论》卷六,第173页。 ③《语类》卷八〇,第2072页。 ①《论语·阳货》。 ②《论语·八佾》。 ①顾颉刚《野有死麇》,《古史辨》第三册,第440页。 ②《葺芷缭蘅室读诗记》,《古史辨》第三册,第471页。 ①《读风偶识》卷一。 ①《黄氏日钞》卷四《读毛诗》。 ②《关于诗经通论》,《古史辨》第三册,第420页。 ①载吴怀祺校补《郑樵文集》,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②《语类》卷八〇,第2076页。 ③《语类》卷八〇,第2079页。 ④《语类》卷八〇,第2068页。 ⑤何定生《关于诗经通论》,《占史辨》第三册,第421页。 ⑥《诗集传·郑风·将仲子》引郑樵语:“此淫奔者之辞。”此外无直接引郑樵语处。 ①《语类》卷八〇,第2092页。 ②《语类》卷一〇四,第2613页。 ③《语类》卷八〇,第2090页。 ①《语类》卷八〇,第2078页 ①按:此诗《诗集传》有两解,另一解基本上从《小序》说。王柏《诗疑》未删此篇,当是从《诗集传》之另解。 ①按:朱熹《白鹿洞赋》中有“广青衿之疑问”之句(《文集》卷一,第2页)。乃用《子衿》中“青青子衿”之句以指学子。清人方玉润就此批评说“迨至《白鹿洞赋》,又云‘广青衿之疑问’,仍用《序》说,是是非之心终难昧矣。”(《诗经原始》卷五)今考朱熹《诗集传》改定于淳熙十一年(1184),而《白鹿洞赋》作于淳熙六年(1179),方说误。而且朱熹直到淳熙十五年(1188)仍对弟子说:“《子衿》只是淫奔诗,岂是学校中气象!”(《语类》卷八〇,第2091页。此则为黄〓所录,录在淳熙十五年。)可见朱熹最终是将《子衿》视作淫诗的。 ①《语类》卷八〇,第2091页。 ②《语类》卷八〇,第2075页。 ③《语类》卷八一,第2108页。 ④《语类》卷八一,第2108页。 ①事见《左传》(桓公十五年)。 ②《语类》卷八一,第2109页。 ③《语类》卷八〇,第2075页。 ①按:《陈风·株林》是个例外,由于此诗云:“胡主乎株林,从夏南。匪适株林,从夏南。”毛《传》以为“株林”是“夏氏邑”,“夏南”指“夏征舒”,从而将此诗落实为“刺灵公也,淫乎夏姬。”这种解说其实也是不确的,但总算尚能自圆其说,故朱熹也从其说。 ①《论语·为政》。 ②《语类》八〇,第2065页。 ③《吕氏家塾读诗记》卷五。 ①《文集》卷七〇,第1页。按:此文在《文集》正文中题作《读吕氏诗记桑中高》,“高”字无义,故从《文集》卷首目录改作“篇”。又按:此文作于淳熙十一年(1184),时吕祖谦已卒,朱熹修改《诗集传》方毕。 ②《语类》卷八〇,第2092页。按:此则为李杞所录,录在绍熙五年(1194)。李诚之,字茂钦,婺州人,受学于吕祖谦,生平见《宋史》卷四四九、《宋元学案》卷七三。 ①《四朝闻见录》甲集《止斋陈氏》。 ②按:所谓“千七百年”,是指毛《传》所说的“女史彤管之法”乃西周之法,其实这是毫无根据的臆说。又按:“以城阙为偷期之所”乃指朱熹对《郑风·子衿》的解说而言。《子衿》第三章曰:“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诗集传》认为《子衿》是写男女“淫奔”,而《小序》则以为这是“刺学校废也。乱世则学校不修焉。” ③《语类》卷八〇,第2077页。按:此则为叶贺孙所录,录在绍熙二年(1191)以后。 ①说见夏传才《诗经研究史概要》,第187页,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诗经通论》卷三。 ③《读风偶识》卷二。 ④《诗经原始》卷三。 ⑤《诗经通论》卷首《诗经论旨》,第5页。 ⑥梁启超语,见《清代学术概论》,第3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①见曹聚仁记录《国学概论》,第45页,巴蜀书社1987年版。 ②《语类》卷六一,第1475页。 ①按:此诗今见《文集》卷五,题作《宿梅溪胡氏客馆观壁间题诗自警二绝》,此为其二,唯首句“浮海”作“湖海”,三句“世上”作“世路”。 ②《诗集传》卷四,《郑风》总案。 ①《读吕氏诗记桑中篇》,《文集》卷七十,第1页。 ②《答吕伯恭》,《文集》卷三四,第26页。 ③按:王柏著有《诗疑》,今有中华书局1955年《古籍考辨丛刊》本。其中主张删去的“淫诗”共有三十一首,篇目与朱熹认定的“淫诗”稍有出入。朱熹解作“淫诗”而王柏未删的有三篇:《卫风·木瓜》、《王风·扬之水》、《郑风·叔于田》。朱熹未解作“淫诗”而王柏删去的有四篇:《召南·野有死麇》、《唐风·葛生》、《秦风·晨风》、《陈风·株林》。 ④《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七《诗疑》条。 ⑤见何定生《关于诗的起兴》,《古史辨》第三册,第698页。 ①《古史辨》第三册,第510-572页。 ②《毛诗正义》卷一。 ①《语类》卷八〇,第2070页。 ②《文心雕龙·比兴》。 ③《毛诗正义》卷一。 ①《诗集传·周南·螽斯》。 ②《诗集传·周南·关雎》。 ①按:日本学者后藤俊瑞所编的《诗集传事类索引》(武库川女子大学1960年刊行)中有类似的一张表格,该表有以下两处错误:一,《诗集传·魏风·伐檀》三章皆为“比”,而该表皆误作“赋”;二,《诗集传·小雅·菁菁者莪》四章皆“兴”,该表误作“兴、兴、兴、比”,所以本文的结论与该表稍有出入。 ①《周礼注疏》卷二三《春官·大师》郑笺。 ①《毛诗正义》卷一。 ②《周礼·春官·大师》郑玄笺引。 ③《文心雕龙·诠赋》。 ④《文心雕龙·比兴》。 ⑤《诗集传·周南·葛覃》。 ⑥《诗集传·周南·螽斯》。 ⑦《诗集传·周南·关雎》。 ①《语类》卷八〇,第2067页。 ②见程俊英《诗经漫话》,第113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83年版。 ①《诗集传》卷一。 ①《朱自清古典文学论文集》,第23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②《诗经通论》卷首《诗经论旨》,第1页。 ③《论语·泰伯》。 ④《毛诗正义》卷一。 ①参看赵沛霖《兴的源起》,第一章《原始兴象与原始宗教》,第12-6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②《楚辞集注》卷一。 ①《语类》卷八〇,第2071页。 ②《语类》卷八〇,第2070页。 ①《毛诗》与《诗集传》都将“蓷”释为“鵻”,即益母草,可从。 ①《诗经通论·诗经论旨》,第2页。 ①《四库全书总目》卷十五《毛诗正义》条。 ①《诗本义》卷三。 ②《诗缉》卷四。按:严书自序署曰“淳祐戊申”即淳祐八年(1248)。 ③见严粲《诗缉》卷四引曹氏言。 ④《〈邶风·静女〉的讨论》,《古史辨》第三册,第534页。〈⑤《关于瞎子断扁的一例——静女的异议》,《古史辨》第三册,第523页。〈⑥《邶风静女篇“荑”的讨论》,《古史辨》第三册,第545页。

知识出处

朱熹文学研究

《朱熹文学研究》

出版者:南京大学出版社

本书对作为思想家、哲学家的朱熹文学活动作了一番巡礼,详细论述了朱熹的文学创作、文学批评、文学理论以及其关于古代典籍的整理、注释,充分展示了朱熹在宋代文学史上的成就,对目前朱熹研究中缺乏对其文学成就评价的现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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