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讽诵吟咏,理会赋比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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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76
颗粒名称: 三、讽诵吟咏,理会赋比兴
分类号: B244.7
页数: 4
页码: 195-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诗学思想强调以《诗》说《诗》,反对以《序》说《诗》,认为《诗》应该以文学的眼光来看待,注重《诗》对情感的抒发和感发人的文学功能。他认为《诗》的和悦抒情、吟咏情性通过赋、比、兴等表现手法得以体现,从而摆脱了传统《毛序》的讽喻美刺原则,回归了《诗经》自然主义的文学观。
关键词: 朱熹 诗学思想 文学功能 情感抒发 赋比兴

内容

朱熹诗学,强调以《诗》说《诗》,反对以《序》说《诗》,违背诗人之本意。从以《诗》说《诗》出发,朱熹以文学家的眼光,重视《诗》对于情的抒发,认为《诗》全在讽诵之功,其吟咏情性,具有感发人的文学功能,能够使人欢欣和悦,抒发人的情感;而《诗》的和悦抒情、吟咏情性的功能又通过赋、比、兴的表现手法体现出来,从而使《诗》学从传统《毛序》的讽喻美刺原则中摆脱出来,而得到了自身固有的文学特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诗经》自然主义文学观的回归,而与其对男女爱恋之情的约束形成对照。
  (一)讽诵吟咏,以发乎情
  朱熹重视《诗》的文学功能和对人的情感的抒发,体现了作为理学家的他具有文学修养的一面,而与那些单纯以美刺说《诗》,言理而不言情的解《诗》者相异。关于《诗》的讽诵功能,朱熹指出:“《诗》又全在讽诵之功,所谓‘清庙之瑟,一唱而三叹’,一人唱之,三人和之,方有意思。又如今诗曲,若只读过,也无意思;须是歌起来,方见好处。”(《朱子语类》第2612页,卷一百四)认为《诗》与其他文体的典籍相比,其特性在于它具有讽诵之功能。所谓讽诵,指用委婉、活络的手法来指意,并加以诵读玩味,如此才能把握诗人作诗之寓意。他说:“读《诗》正在于吟咏讽诵,观其委曲折旋之意。”(同上第2086页,卷八十)认为诗意的表达方式是委曲折旋,须通过吟咏讽诵来把握,而吟咏讽诵所抒发的,正是人的感情,即吟咏情性。对待人的感情,朱熹并不抹杀,而是主张适当地表达和满足。他认为小雅便能够使人“欢欣和说,以尽群下之情”(《诗集传》卷四,《小雅》)。并指出:“至于《诗》,则发乎情。”(《朱子语类》第2100页,卷八十一)对情的抒发和表达,持肯定态度。
  不仅如此,朱熹甚至对男女之情也适当肯定,只要它出之于正。比如他在对《召南·摽有梅》篇的注解中便表达了这一思想。朱熹说:“南国被文王之化,女子知以贞信自守,惧其嫁不及时。”(《诗集传》卷一)对此,有人问:“《摽有梅》之诗固出于正,只是如此急迫,何耶?”朱熹答:“此亦是人之情。尝见晋、宋间有怨父母之诗。读《诗》者于此,亦欲达男女之情。”(《朱子语类》第2101页,卷八十一)首先朱熹赞扬由于被文王之化,南国女子能够贞信自守,而及时出嫁;其次,在回答为什么急于出嫁时,朱熹指出这亦是人之常情,由此而肯定男女之情。这表明朱熹诗学的吟咏情性以发乎情,包括了男女之情。虽然朱熹对男女之情作了适当的肯定,但那是在出于正,即被文王之化的前提下;对那些违背礼义、淫奔者自述的男女淫奔之情,朱熹站在理学家的立场上,是坚决反对的。
  由于《诗》的本义主要在于讽诵吟咏以发乎情,通过文学语言的描写及文学手法的表达,来抒发情感,所以朱熹要求学者“看《诗》,义理外更好看他文章。”(同上第2083页,卷八十)义理并不是不重要,但对于《诗》来讲,应更注重于义理之外的文学色彩和情调。文学的寓意往往靠形象思维来把握,不必像追求义理那样逐字去探明。他说:“圣人有法度之言,如《春秋》、《书》、《礼》是也,一字皆有理。如《诗》亦要逐字将理去读,便都碍了。”(同上第2082页)这便是言理之书与言情之书的区别,亦是朱熹从文学的角度探求《诗经》本义的表现。
  (二)理会赋比兴
  赋、比、兴是为诗歌创作的传统表现手法,朱熹在探求《诗》之本义,吟咏情性,抒发情感的过程中加以理会,以之来表达自己的解《诗》原则,即理会赋、比、兴是为了直探诗人作《诗》之本意。
  朱熹为了探求《诗》文之本义,对传统《诗》说加以革新,重新解释了《诗》之六义说,尤其对赋、比、兴赋予新解,以表达其《诗》说之文学主张。他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诗集传》卷一,《周南·葛覃》)“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同上,《周南·螽斯》)“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同上,《周南·关睢》)显然与郑玄以美刺解之有所不同。《语类》也解释了此三者:“直指其名,直叙其事者,赋也;本要言其事,而虚用两句钓起,因而接续去者,兴也;引物为况者,比也。立此六义……知作《诗》之法度也。”(第2067页,卷八十)朱熹以六义作为作《诗》的法度,其中以风、雅、颂为《诗经》作品的类别,亦是各类乐章的腔调,“风、雅、颂乃是乐章之腔调”(同上);赋、比、兴则是《诗经》的表现手法,它通过文学描写以言《诗》,是构成诗歌的要件,通过赋、比、兴的形象、艺术的描写来表现和抒发诗人对事物的情感,即感物道情以托诸辞。
  进而,朱熹把赋、比、兴视为《诗》之三经,离此三经则不能作诗。他说:“三经是赋、比、兴,是做诗底骨子,无诗不有,若无,则不成诗。盖不是赋,便是比;不是比,便是兴。”(《朱子语类》第2070页,卷八十)认为凡作诗,就离不开赋、比、兴的表现手法,赋、比、兴是诗歌创作的基本构成,舍此不仅不能作诗,也无法解诗。朱熹把他理解的赋者直陈其事,比者以彼状此,兴者托物兴词的赋、比、兴原则具体运用于解《诗》,每篇诗分章注解,各章注解文字之前,先标明是赋、比、兴的哪一种表现手法,便于读者了解和领会诗人作诗之本意。朱熹以赋、比、兴的文学表现手法解《诗》,这与《小序》以美刺说解《诗》形成鲜明的对照。前者是为了探求《诗》文之本义,后者则在于引申发挥其微言大义,这正是朱熹诗说与传统旧说的区别。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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