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易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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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易学思想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2
页码: 162-1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易学思想以义理为指导,重视本义和象数,将义理、卜筮、象数相结合。他对《周易》等经典十分重视,通过探究经文的本义和象数,推说其义理以明之。朱熹的易学思想体现在他的《周易本义》和《易学启蒙》等著作中。其中,《周易本义》旨在解说卦爻辞,是对《启蒙》的具体解说和应用。而《易学启蒙》则是为了说明《易》本卜筮之书,要了解经文的本义,须从象数图书入手。
关键词: 朱熹 经学思想 易学思想

内容

从发挥义理的角度讲,朱熹最重“四书”,但对《周易》等经典也十分重视,一生探讨著述不已,主张直求经文之本义,并通过对象数辞占的探求,推说其义理以明之,体现了其以义理思想为指导治易学的宗旨。
  朱熹以义理思想为指导,重本义、重象数,将义理、卜筮、象数相结合,把宋易之义理派与象数派包括图书学统一起来,这是对此前中国易学史思想资料的吸取、继承、扬弃和发展,亦是对宋代易学的总结。
  朱熹的易学思想体现在他所作的《周易本义》和他属意蔡元定,并与蔡氏合著的《易学启蒙》,以及其《文集》、《语类》等有关易说的论述里。《周易本义》的写作虽在《易学启蒙》之前,一般认为《本义》成于淳熙四年(公元1177年),但其定稿当在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易学启蒙》撰成之后,在初稿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而成于淳熙十五年。
  《周易本义》取《河》、《洛》九图冠之于全书之首,以说明《易》本卜筮之书,旨在推本象占,阐发义理。其值得注意的特征是对“十翼”的排列分类,以及把它们从经文(卦、爻辞)中分离出来,使经传判然有别。《本义》重点在于解说卦爻辞,亦是对《启蒙》的具体解说和应用。
  《易学启蒙》针对言象数者穿凿附会,漫无依归;言义理者只重义理发挥,而无原始经旨的根据而作。也是为了说明《易》本卜筮之书,要了解经文的本义,须从象数图书入手。其内容分《本图书》、《原卦画》、《明蓍策》、《考变占》四部分,旨在上究圣人作《易》之本旨,下济生人观变玩占之实用。建立起一个图书象数易学的体系,把理、数、占结合起来,使义理和象数相互融合。
  朱熹对易学的阐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易》本卜筮之书”
  朱熹关于《易经》的基本见解是:应该根据圣人作《易》的本意来解释《易经》,这个本意就是占卜,而义理之说则是后起的。如果不以《易》为卜筮之书,而把它作为义理之书来看待,就会使人们的意见混入经文,导致经的本义难明,从而堵塞《易》所提供的通往圣人境界的道路。由此朱熹批评了义理学派与经文本义脱节的倾向,这是对借经典阐发义理的宋代理学的补充,亦是易学史乃至经学史上的一大创见。
  (一)《易》之本义为占卜
  在朱熹的著述里,“《易》本为卜筮而作”这一典型的论断随处可见。他说:
  《易》本为卜筮而作。古人淳质,初无文义,故画卦爻以“开物成务”。……此《易》之大意如此。(《朱子语类》第1620页,卷六十六)
  所喻读《易》甚善,此书本为卜筮而作,其言皆依象数,以断吉凶。(《朱文公文集》卷六十,《答刘君房二》)
  朱熹强调,圣人作《易》的本意是为卜筮而作,所以其卦爻辞依象数而来,并以此预测吉凶。然而由于其占卜之法已失传,以致无论是言象数者,还是言义理者都未能领会《易》之本义,或是穿凿附会,或是牵强无据,使得圣人作经的本意不明。从释义学的角度看,朱熹客观地揭示了《周易》产生之初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符合人类认识发展早期的实情。
  正因为《易经》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占卜需要,以预吉凶,趋利避害,故在它产生之初,并没有后来所发挥的道理。朱熹所谓的“《易》本为卜筮而作”,是指伏羲、文王、周公所作之《易》,亦即易学的早期发展阶段。他说:“自伏羲而上,但有此六画,而未有文字可传,到得文王周公乃系之以辞,故曰:‘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朱子语类》第1646页,卷六十七)也就是说,伏羲画卦作《易》,文王、周公作卦爻辞,都是为了教民占卜。由于《易》本为占卜而作,是以筮法教民,在它形成之时,并没有多少道理,所以《易》未被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只是被太卜之官所执掌,与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诗书礼乐不能相比。他说:“盖《易》本卜筮之书,故先王设官掌于太卜,而不列于学校。学校所教,诗书礼乐而已。”(《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二,《答黎季忱》)指出诗书礼乐教人以道理,故被列于学校;而《易》在当时只是为占筮而设,就其不列于学校而言,说明它的本义初不在义理,而在卜筮。推原其本,《易》以卜筮而为教化。
  虽然《易》本为卜筮之书,圣人作《易》之本意是为了占卜,但朱熹认为,占卜之《易》与义理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非与义理无关,尽管相对于卜筮而言,义理是后起的。他说:
  圣人因做《易》,教他占,吉则为,凶则否,所谓“通天下之志,定天下之业,断天下之疑”者,即此也。及后来理义明,有事则便断以理义。如舜传禹曰:“朕志先定,鬼神其必依,龟筮必协从。”已自吉了,更不用重去卜吉也。(《朱子语类》第1620页,卷六十六)
  指出在理义未明以前,人们依据《易》去占卜吉凶,把命运系于占卜;到后来掌握了理义,人们便以理义为根据,不用去占卜了。朱熹引《尚书·大禹谟》舜告禹的话,以说明只要人先定志,即使鬼神也依于我,龟筮也协从于我。这就降低了卜筮的作用,提高了义理对社会生活的指导作用,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不必去依赖于卜筮,反映了人类认识的深化。
  进而,朱熹指出,虽然《易》之本义为占卜,但又不止于占卜。他说:“且如《易》之作,本只是为卜筮,……圣人恐人一向只把做占筮看,便以义理说出来。”(同上第1621页)这是指孔子在卜筮的基础上,从《易》中发挥出义理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义理掌握得愈多,渐渐淡忘了《易》的本义,甚至讳言《易》为卜筮之书这一基本事实。故朱熹指出,必须还《易》之卜筮之本来面貌,才能客观自然地理会《周易》,使不违经文之本旨。从而提供了探求经文本义的易学方法论原则。
  (二)对义理学派的批评
  从探求经文之本义,即以《易》为卜筮之书的观点出发,朱熹批评了易学之义理派只重义理的发挥,轻视以至不讲《易》的占卜本义的治《易》方法,指出此弊由来已久,即使一些先生大儒也在所难免,企图纠其弊以复彰《易经》的卜筮之本义。
  朱熹分析了学者不讲《易》的卜筮本意,而专以义理说《易》的原因,指出:“今学者讳言《易》本为占筮作,须要说做为义理作。若果为义理作时,何不直述一件文字,如《中庸》、《大学》之书,言义理以晓人,须得画八卦则甚?”(《朱子语类》第1622页,卷六十六)义理学派把《易》视为一部讲义理的书,而讳言《易》本为占筮而作这一本义,朱熹指出,如果《易》是为讲义理而作,那为什么不像《中庸》、《大学》那样,直接论述其道理,为何还要画八卦呢?正因为“八卦之画,本为占筮”(同上),而不是为了讲义理,所以义理学派讳言《易》为卜筮之书是没有必要的。
  虽然朱熹反对只把《易》看作卜筮,他本人在一生中就很少占卜,但他仍重点批评了自王弼以义理解《易》以来流行的只讲义理而不及卜筮的倾向。他说:
  《易》本卜筮之书,后人以为止于卜筮。至王弼用老庄解,后人便只以为理,而不以为卜筮,亦非。……今人不看卦爻,而看《系辞》,是犹不看刑统,而看刑统之序例也,安能晓!今人须以卜筮之书看之,方得;不然,不可看《易》。尝见艾轩与南轩争,而南轩不然其说。南轩亦不晓。(《朱子语类》第1622页,卷六十六)
  王弼以义理解《易》,一扫术数,对易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然而后世义理学派只阐发其义理,而不能深入到《易》的占卜本义中去。朱熹指出,如果不以卜筮之书看《易》,则不可治易学。朱熹的这一思想一定程度上受到林光朝与张栻辩论易学的影响。朱熹并与张拭就《易》之卜筮问题展开了讨论。张拭对朱熹《易》为卜筮之书的见解提出质疑,指出:“《易》说未免有疑。盖《易》有圣人之道四,恐非为卜筮专为此书。当此爻象,如此处之则吉,如此处之则凶,圣人所以示后世。若筮得之者,固当如此处。盖其理不可违,而卜筮固在其中矣。”(《南轩文集》卷二十三,《答朱元晦一》)张栻引《易传·系辞》“《易》有圣人之道四”的话,认为辞、变、象、占四者均为圣人之道,而不同意朱熹关于圣人专为卜筮而作《易》书的观点。但并未否定占卜,只是把卜筮作为《易》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理中。这表现出张栻以义理为主的易学倾向,与朱熹的易学思想有所区别。
  虽然朱熹对程颐理学及“四书”学推崇备至,继承吸取甚多,但对程氏易说却不完全苟同,而是有所肯定,有所批评。一方面,朱熹对程颐所阐发的义理高度评价,指出:“程先生传亦佳,某谬说不足观。”(《朱文公别集》卷六,《杨伯起》)“今有《伊川传》,且只看此尤妙。”(《朱子语类》第1650页,卷六十七)“《易传》(程传)义理精,字数足,无一毫欠阙。他人着工夫补缀,亦安得如此自然!”(同上第1651页)认为就其阐发的义理而言,程颐所著《易传》是十分精致完善的,也无人能出其右。另一方面,又对其阐发的义理与经文本义相脱节提出了批评,指出《易程传》“只是于本义不相合。《易》本是卜筮之书,卦辞、爻辞无所不包,看人如何用。程先生只说得一理”(同上)。认为程颐只讲到了理,而未依据《易》之本义去讲理。朱熹的批评与程颐轻视卜筮,把孔子赞《易》以前的《易经》称之为《易》道未明的思想相符合。同时也表明,在朱熹看来,解《易》和说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解《易》须符合经文之本义,即把《易》客观地看作一部卜筮之书;说理则可以引申和发挥,但又必须建立在经文本义的基础上,而不可脱节。他说:“《易》所以难读者,盖《易》本是卜筮之书,今却要就卜筮中推出讲学之道,故成两节工夫。”(《朱子语类》第1626页,卷六十六)朱熹的思路是,既把解《易》之本义与推说其义理分为两节工夫,不以后者取代废弃前者;又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易》之本义的基础上推说阐发义理,从而把两节工夫统一起来。
  二、经传相分,易学发展阶段说
  超越传注,直求经文之本义,这是朱熹经学思想的一大特色。这一思想体现在易学方面,便是朱熹提出《周易》经传相分的思想,把《易》分为上下经及十翼的经传两个部分,这从他所著的《周易本义》对经传的排列分类形式上可见。在经传相分的基础上,朱熹提出了易学发展阶段说。指出易学的发展经历了依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两大阶段;由此展开为伏羲之《易》、文王周公之《易》、孔子之《易》、伊川之《易》等若干个发展阶段。
  (一)经传相分
  朱熹经传相分的思想是对自王弼以来援《传》于《经》流行作法的批评,是他从《周易》发展的内在逻辑中悟出,同时又参证了古易版本,以证成己说。
  关于从《周易》发展的内在逻辑悟出经传相分的思想,朱熹认为,《周易》一书经历了三古四圣的发展阶段而成书,即伏羲因自然之象以画八卦,当时未有文字,画卦以占卜;文王依卦作卦辞,周公作爻辞,于是立文字,形成《周易》的经文部分,即《易经》,朱熹所说《易》本为卜筮之书,指的就是《易经》;到后来,孔子作十翼,以义理释经,此十翼便是《易传》,孔子恐人一向只把《易》作卜筮看,于是说之以义理,由是经与传相互区别开来。经是以卜筮为主,传则是以释理为主。所以朱熹指出,《易》当初只为卜筮之书,后来发展为释理的《易传》,至王弼用老庄义理解《易》,人们便只以《易》为说理之书。无论是只把《易》看作卜筮之书,还是只把《易》视为义理之书,都是片面的,因为《易》本身分为《易经》和《易传》两部分,因而亦具有占卜和说理两种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朱熹反对把经传合一,混淆其差别,指出“学《易》者须将《易》各自看,伏羲《易》,自作伏羲《易》看,是时未有一辞也;文王《易》,自作文王《易》看;周公《易》,自作周公《易》看;孔子《易》,自作孔子《易》看。必欲牵合作一意看,不得。”(《朱子语类》第1622页,卷六十六)认为《易》一书应分别经传各自看,不可将伏羲、文王、周公所作之《易经》与孔子所作之《易传》混为一谈。因从内在逻辑上看,经和传分别讲的是卜筮和义理,所以应把《周易》之经传分别开来,避免传文混同于经文,而使对传文义理的阐发取代了对经文本义的探求。
  关于参证古易版本,以证经传相分之说,朱熹认为,自孔子作《传》之后,至汉代费直以前,古易的上下经与十翼均是分开的。自费氏始,把《彖》、《象》、《文言》等传文杂入上下经,到王弼则把经传合而为一,致使经传长期混杂,促进了以传解经这种解《易》原则的流行,而妨碍了对经文本义的探求。孔颖达依据王弼本作《周易正义》,遂使古易不复存在。至宋代,好几个注《易》本都冠以“古易”之名,如晁说之的《古周易》和吕祖谦的《东莱吕氏古易》等,旨在纠正费直、王弼以来援传于经、混同经传之弊,以复《周易》古本十二篇(即上下经与十翼)之次。朱熹受到启发,于是从古本《周易》的经传分类排列中,证其经传相分的思想。朱熹后来所作《周易本义》,即用吕祖谦的《古文周易》本。在《记嵩山晁氏卦爻彖象说》一文中,朱熹记晁氏之说,并加按语,探讨了《周易》经传分合的历史。指出孔子作《象辞》,并不在六爻经辞之后,即《象传》与卦爻辞不在一处,是分开的,可见古易经传相分。到后来王弼认为《象传》既然是解释经文的,把它附在所释卦爻之后,更易了解其义,所以把《象传》分别附于所释卦爻之后言之,这就使经传合为一体,而与古易之分类排列不合。朱熹引晁氏之语:“古经始变于费氏,而卒大乱于王弼,惜哉!”对《周易》由经传相分到经传相合表示痛惜,并企图复其旧,以恢复《周易》经传相分的本来面貌。
  朱熹虽受到晁说之《古周易》的启发,但对他所引“夫子作《象辞》,元在六爻经辞之后”,未能赞同,因这仍有经传相合之痕迹,而与古易原貌未能尽合。于是朱熹又从吕祖谦的《古文周易》本中寻找版本根据,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朱熹刊印了吕祖谦所定《古文周易》,在为其所作的跋里,朱熹说:
  右《古文周易》(即《东莱吕氏古易》)经传十二篇,亡友东莱吕祖谦伯恭父之所定。……熹尝以谓《易经》本为卜筮而作,皆因吉凶以示训戒,故其言虽约,而所包甚广。夫子作《传》,亦略举其一端,以见凡例而已。然自诸儒分《经》合《传》之后,学者便文取义,往往未及玩心全经,而遽执《传》之一端以为定说……熹盖病之,是以三复伯恭父之书,而有发焉,非特为其章句之近古而已也。(《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二,《书临漳所刊四经后·易》)
  由此可见,朱熹经传相分,复古易之旧的目的,乃在于说明《周易》的《经》这部分本为卜筮而作,不应将《传》对义理的发挥与《经》的卜筮本意混为一谈。他在与吕祖谦的书信中讨论了这一点,虽然两人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吕祖谦《古文周易》对经传的排列分类,给朱熹经传相分的思想提供了版本上的依据。朱熹作《周易本义》,用的即是吕氏本。他在《周易本义》正文篇首说明了此点。朱熹说:《经》“分为上下两篇。《经》则伏羲之画,文王、周公之辞也。并孔子所作之《传》十篇。凡十二篇。中间颇为诸儒所乱。近世晁氏始正其失,而未能尽合古文。吕氏又更定著为《经》二卷,《传》十卷,乃复孔氏之旧云。”(《周易本义》,《上经》第一)指出晁氏虽开始纠正为诸儒所乱的《周易》古本,但不能完全符合古文《易》书,直到吕祖谦把《易经》定为上下经,共两卷;把《易传》十卷附在上下经之后,经传相分排列,合为十二卷,才符合了孔子作《传》时《周易》经传分别排列的本来面目。于是,朱熹后来作《周易本义》,便用吕祖谦本。其《周易本义》经传的排列便是先上下经两卷,然后再是《彖》上下、《象》上下、《系辞》上下、《文言》、《说卦》、《序卦》、《杂卦》等《易传》十卷,共计十二卷。从经传的分类排列上把二者区别开来。而与程颐的《周易程氏传》把《彖传》、《象传》、《文言传》、《序卦传》列在所解之上下经各卦之卦爻处的经传相合的排列法形成鲜明的对照。形式的区别反映了程颐、朱熹易学思想内在的差异。
  (二)易学发展阶段说
  与经传相分的思想相联系,朱熹提出了易学发展阶段说,在一定意义上,亦可视为朱熹心目中的易学发展史。
  从总的经传相分的格局讲,朱熹把易学的发展分为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两大阶段,前者以《易经》的产生发展为主,后者以孔子赞《易》,以义理阐释《易经》为主。他说:
  《易》之为书,更历三圣而制作不同。若庖羲氏之象、文王之辞,皆依卜筮以为教,而其法则异。至于孔子之赞,则又一以义理为教,而不专于卜筮也。是岂其故相反哉?俗之淳漓既异,故其所以为教、为法者不得不异。(《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一,《书伊川先生易传版本后》)
  《周易》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圣人以易为教,形成易学。朱熹认为,易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即《易经》阶段,圣人教之以卜筮,以开示吉凶,使人趋利避害;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由把命运系之于天命鬼神、超人间的力量,逐步转移到重视人为。反映到易学的发展过程中,便是朱熹所说的圣人赞《易》,教之以义理,这体现了人类认识的深化和道德理性的觉醒。
  具体说来,朱熹依据易学发展的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的两阶段说,吸取《汉书·艺文志》关于“《易》道深矣,人更三圣,世历三古”的观点,并加以发展,提出易学发展的四个具体阶段说,即伏羲、文王、孔子、程颐四个不同的易说。他说:“孔子之《易》,非文王之《易》;文王之《易》,非伏羲之《易》;伊川《易传》又自是程氏之《易》也。故学者且依古《易》次第,先读本爻,则自见本旨矣。”(《朱子语类》第1648页,卷六十七)其所以不同,是因为伏羲之《易》“只是要作卜筮用”;文王周公虽说了些道理,“然犹是就人占处说”(同上第1629页,卷六十六);至“孔子晚好是书,韦纶既绝,八索以祛,乃作《彖》、《象》十翼之篇,专用义理发挥《经》言”(《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五,《易五赞·述旨》)。前两个阶段虽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是以占卜为主,同属以卜筮为教的大阶段。到孔子以义理阐发《易经》,其十翼之篇便开以义理为教之阶段;“及至伊川,又自说他一样,微似孔子之《易》,而又甚焉。故其说《易》,自伏羲至伊川,自成四样。”(《朱子语类》第1630页,卷六十六)指出程颐易说与孔子之《易》类似,其讲义理处又更甚于孔子,故亦属于以义理为教之易学,是对孔易义理的发展。朱熹把从伏羲到伊川的易学分成“四样”,也就是分为四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发展阶段。
  由于朱熹重视邵雍的先天象数学,有时他也把邵氏易说纳入其易学发展阶段中,以构成其易学发展史上的一环。他说:“惟皇昊羲,仰观俯察……文王系彖,周公系爻……孔圣传之,是为十翼,遭秦弗烬,及宋而明。邵传羲画,程演周经,象陈数列,言尽理得。”(《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五,《易五赞·原象》)朱熹勾勒了一条较为简明的易学发展史的线索,其中把邵雍归于羲画,并把易学发展的诸阶段一以贯之,既体现了经传相分、圣人各自以卜筮和义理为教的原则,又认为“四圣一心”(同上,《易五赞·述旨》),共同体现了《易》道的精神。
  质言之,朱熹经传相分的思想,既求经文之本义,又主张在本义的基础上发挥义理;其提出的易学发展阶段说,即是在区分以卜筮为教和以义理为教的前提下,把二者统一于一以贯之之《易》道。
  三、义理、图书、象数、卜筮相结合
  朱熹在经传相分、区分易学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同时,主张在以《易》为卜筮而作的前提下,把易学中所具有的义理、图书、象数、卜筮结合起来。认为圣人教民占筮,乃作图书,其中已包含着道理,其图书亦是象数的来源,故朱熹吸取邵雍以至陈抟等人的观点,以图解《易》;又以象数、卜筮求易理。认为象数以自然法象、阴阳之理为存在的根据,通过象数来推其蕴涵的理,并以占卜之辞作为即象推理的中介,义理的推说是一个由象数到卜筮之辞,再到义理的过程。朱熹理、象、数、辞未尝相离思想,吸取了邵雍的象数易学和程颐的义理易学,并把两派综合起来加以发展,从而集宋易之成。
  (一)以图解《易》
  朱熹吸取陈抟、周敦颐,尤其是邵雍以图解《易》的治《易》方法,并受到道教《易》说的一定影响,将图书与《易》联系起来,又证之以《尚书·顾命》、《论语》和《系辞》,以《河图》、《洛书》以及《太极图》、伏羲先天四图等解释《周易》,将图书视为象数的来源,“圣人作《易》之本”;并据《易传·系辞》“《易》有太极”和伏羲观象作八卦之语,以图书释之,阐发太极说,将其作为“易学纲领,开卷第一义”,从而把图书学与太极说所包含的义理联系起来。
  朱熹对《河图》、《洛书》表示相信,将其列在他的易学代表著作《易学启蒙》的篇首和《周易本义》卷首所载九图中的前两图,可见对河洛的重视。尽管有人对《河图》、《洛书》表示怀疑,但朱熹则以经典所言加以肯定。他说:“夫以《河图》、《洛书》为不足信,自欧阳公(修)以来已有此说。然终无奈《顾命》、《系辞》、《论语》皆有是言……至如《河图》与《易》之天一至地十者合而载天地五十有五之数,则固《易》之所自出也。《洛书》与《洪范》之初一至次九者合而具九畴之数,则固《洪范》之所自出也。《系辞》虽不言伏羲受《河图》以作《易》,然所谓仰观俯察,近取远取,安知《河图》非其中之一事耶?”(《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八,《答袁机仲一》)指出《河图》、《洛书》为经典所言。《尚书·顾命》称:“大玉、夷玉、天球、河图在东序。”首次提到了河图。《论语·子罕》载:“子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朱熹注云:“河图,河中龙马负图,伏羲时出。”《系辞上》称:“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朱熹认为,《河图》、《洛书》,经典言之,故有其根据。并且,《河图》与《易传》中天一至地十,天地之数五十有五的记载相同,这是“夫子所以发明《河图》之数也”(《易学启蒙》,《本图书》第一)。即认为孔子在《易传》中发明《河图》之数。而《洛书》则与《洪范》的初一至次九所具九畴之数相合,禹因之而作《洪范》九畴。
  朱熹之所以对《河图》、《洛书》“不敢不信”,是因为“以其义理不悖,而证验不差尔”(《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八,《答袁机仲三》)。并将二图作为象数本原,“然于象数本原亦当略见意味,有欢喜处而图之真伪将不辨而自明矣”(同上)。可见朱熹讲河洛之图是为了说明象数的来源。
  自孔子在《易传》里发明《河图》之数,使伏羲因之以画八卦之说得以流传。朱熹认为,“孔子而后,千载不传,至康节先生始得其说”(《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八,《答袁机仲一》)。邵雍据李之才所传之陈抟的先天图,作伏羲先天四图,即《伏羲八卦次序图》、《伏羲八卦方位图》、《伏羲六十四卦次序图》、《伏羲六十四卦方位图》。朱熹将四图列入其《周易本义》卷首所载九图之中,并称:“右伏羲四图,其说皆出邵氏。盖邵氏得之李之才挺之,挺之得之穆修伯长,伯长得之华山希夷先生陈抟图南者,所谓先天之学也。”所谓先天之学及先天图,指相对于文王的后天之学和文王的后天二图而言。邵雍阐扬的先天之学即指其发挥的伏羲之易学及伏羲先天四图。邵氏的先天易学为朱熹所吸收,并将伏羲先天图视为圣人作《易》之本。他在论及先天易学的传授及失传时说:“此非熹之说,乃康节之说;非康节之说,乃希夷之说;非希夷之说,乃孔子之说。但当日诸儒既失其传,而方外之流阴相付受,以为丹灶之术,至于希夷、康节乃反之于《易》,而后其说始得复明于世。”(同上,《答袁机仲三》)把道教借用《周易》的框架结构阐述其炼丹之术的解《易》之说作为先天易学发展的环节,可见其受到道教的一定影响。朱熹据邵雍之先天学加以发挥,以图解《易》,重视伏羲所画之图在易学发展中的本原地位,不仅象数寓于此,而且文王之《易》、孔子之《传》也皆以其为根源。他说:
  据邵氏说先天者,伏羲所画之《易》也;后天者,文王所演之《易》也。伏羲之《易》,初无文字,只有一图,以寓其象数,而天地万物之理、阴阳始终之变具焉。文王之《易》,即今之《周易》,而孔子所为作《传》者是也。孔子既因文王之《易》以作《传》,则其所论固当专以文王之《易》为主,然不推本伏羲作《易》画卦之所由,则学者必将误认文王所演之《易》便为伏羲始画之《易》,只从中半说起,不识向上根原矣。故十翼之中如八卦成列,因而重之,太极两仪四象八卦而天地山泽雷风水火之类,皆本伏羲画卦之意。而今新书《原卦画》一篇亦分两仪,伏羲在前,文王在后。必欲知圣人作《易》之本,则当考伏羲之画。若只欲知今《易》书文义,则但求之文王之《经》、孔子之《传》足矣。(《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八,《答袁机仲三》)
  指出伏羲所画之《易》为先天之《易》,伏羲画卦时只有图,而无文字,但却包含了天地万物之理、阴阳始终之变,并且象数寓于其中。可见其先天易学已有图、象、理相合之意。朱熹注意伏羲的先天之《易》与文王的后天之《易》的区分,认为文王之《易》即所谓“今之《周易》”,孔子根据文王的《周易》作《易传》。朱熹强调,无论是文王之《周易》,还是孔子之《易传》,都是以伏羲所画之《易》图为本原,须“推本伏羲作《易》画卦之所由”,否则便是从中间说起,而不识其根源。朱熹指出,孔子所作《易传》,其中的“八卦成列,象在其中”,“因而重之,爻在其中”,以及太极两仪四象八卦之说和天地山泽雷风水火之类,都是推本于伏羲画卦之意,根据其先天《易》图而作。并提及在他所作的新书即《易学启蒙》中,专列《原卦画》一篇,以《伏羲八卦图》为先,以《文王八卦图》为后,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考伏羲之画”,来探求“圣人作《易》之本”。
  朱熹以图解《易》,探求圣人伏羲作《易》之本,以体现自然法象的《易》图作为象数本原,并把《周易》经传归本于伏羲先天之《易》,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以图书解释《系辞》的“《易》有太极”和伏羲观象作八卦之语,并把二者联系起来,参证河、洛、《太极图》、伏羲先天图,阐发其太极说。这成为朱熹易学及哲学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当时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周敦颐地位得以提高的重要原因。
  在以图解《易》上,朱熹不仅吸取借鉴了邵雍的先天图与先天之学,而且重视并吸取了周敦颐的《太极图》及《太极图说》,并为之作注,以阐发自己的易学与理学思想。朱熹注《太极图》云:
  此所谓无极而太极也,所以动而阳、静而阴之本体也。然非有以离乎阴阳也,即阴阳而指其本体,不杂乎阴阳而为言耳。……五行一阴阳,五殊二实,无余欠也。阴阳一太极,精粗本末,无彼此也。(《周子全书》卷一,《太极图朱注》)
  强调太极是所以阴阳动静的本体,太极既不离于阴阳,又不杂于阴阳。并指出五行异质,而皆不能外乎阴阳;阴阳异位,而不能离于太极。朱熹认为,“《太极图》只是一个实理,一以贯之”。(《朱子语类》第2365页,卷九十四)所以,周敦颐所谓“‘无极而太极’,只是说无形而有理。所谓太极者,只二气五行之理,非别有物为太极也”。(同上)指出太极即理,无极是指太极的无形而言。太极亦即是二气五行之理,它不离开二气五行之物而存在。
  朱熹看到周敦颐的《太极图说》于说理处有精约的一面,同时指出邵雍在这方面的不足:“某尝谓康节之学与周子、程子所说小有不同。康节于那阴阳相接处看得分晓,故多举此处为说;不似周子说‘无极而太极’,与‘五行一阴阳,阴阳一太极’,如此周遍。”(《朱子语类》第1794页,卷七十一)由此,朱熹主张把邵雍的先天学与周敦颐的太极学结合起来。他说:
  前书所论《先天》、《太极》二图,久无好况,不暇奉报。《先天》乃伏羲本图,非康节所自作,虽无言语,而所该甚广,凡今《易》中一字一义无不自其中流出者;《太极》却是濂溪自作,发明《易》中大概纲领意思而已。故论其格局,则《太极》不如《先天》之大而详;论其义理,则《先天》不如《太极》之精而约。盖合下规模不同,而《太极》终在《先天》范围之内,又不若彼之自然、不假思虑安排也。若以数言之,则《先天》之数自一而二,自二而四,自四而八,以为八卦;《太极》之数亦自一而二,自二而四,遂加其一,以为五行,而遂下及于万物。盖物理本同,而象数亦无二致,但推得有大小详略耳。(《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六,《答黄直卿三》)
  朱熹把邵雍发明的《先天图》与周敦颐自作的《太极图》加以比较,以分析其各自所包含的《易》理。认为邵氏的先天学包罗甚广,凡《易》书中的字义均源于此,且自然而然,没有人为的意志加于其中,但论义理却不如周氏之太极学精致而简约;而周氏的太极学则侧重于发明《周易》的基本纲领,其规模不如邵氏之先天学大而详,故包括在先天学的范围之内,但其义理却发挥得比先天学透彻。因此二说各有大小详略之不同。朱熹主张在其发明《易》理相同的基础上,把二说结合起来。其具体做法是,把周敦颐太极生阴阳,阴阳生五行,五行生万物之说纳入邵雍“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的象数模式内,即在“二而四”之上“加其一”,遂变成五行,从而把太极说的象数关系与先天学的象数体系统一起来,使双方在义理和象数上均无二致。
  质言之,朱熹以图解《易》的思想,重视图书对《易》的形成和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图书作为象数之源,图书中蕴涵着《易》理。通过以图解释“《易》有太极”,参证河、洛、周、邵,阐发其太极说,以此作为其易学的纲领,表现出图书与义理相结合的趋向,亦体现出与程氏易学不同的特点。
  (二)以象数、卜筮求易理
  在《易》的起源问题上,朱熹认为,伏羲作《易》不仅依据《河图》、《洛书》,而且因天地阴阳之理所表现出的阴阳之象及数而画卦,在象数之中便有理的存在;人们即象求理,离不开占卜,通过占卜,明其吉凶,所以处置该事之理,便在其中。在这个意义上讲,卜筮之中存在着理。故以象数、卜筮求易理,是朱熹易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圣人因阴阳之理及自然法象而画卦,朱熹说:
  圣人作《易》之初,盖是仰观俯察,见得盈乎天地之间,无非一阴一阳之理;有是理,则有是象;有是象,则其数便自在这里,非特《河图》、《洛书》为然。……于是圣人因之而画卦。……卦画既立,便有吉凶在里。……盖是卦之未画也,因观天地自然之法象而画。(《朱子语类》第1646页,卷六十七)
  从本体论哲学的角度讲,朱熹以理为本,故有理,则有象数,自然法象也以阴阳之理为存在的根据。伏羲因理而画卦,象数之中存在着理,故通过象数可知其理,理产生象数,又通过象数表现出来。他说:“盖其所谓象者,皆是假此众人共晓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而已。”(同上第1647页)以象为表现理的外在形式。然而,从探求经文本义,由本义到推说义角度讲,则是先由象数而明占卜之本义,不赞成脱离本义而推说义理,而主张在探明本义的基础上再推说出义理来。可见,以理为本,则是先有理,后有象数,理决定象数,这是朱熹理本论哲学的逻辑所在;以探求本义为宗旨,则是先有象数,后有推说之理,理产生于卜筮之后,这是朱熹易学的本旨和特点所在。
  关于通过占卜,即象以求理,朱熹说:
  读《易》之法,窃疑卦爻之词,本为卜筮者断吉凶,而因以训戒。至《彖》、《象》、《文言》之作,始因其吉凶训戒之意,而推说其义理以明之。……今欲凡读一卦一爻,便如占筮所得,虚心以求其词义之所指,以为吉凶可否之决,然后考其象之所已然者,求其理之所以然者,然后推之于事。(《朱文公文集》卷三十三,《答吕伯恭四十七》)
  一方面,朱熹认为易学的发展经历了由象数到辞,再到义理的阶段;另一方面,人们占卜则先求辞,再考象数,然后求其理。正因为《易》“本为卜筮而作,其言(辞)皆依象数,以断吉凶”(同上,卷六十,《答刘君房二》),所以人们即象求理,须先占卜,以求卦爻辞的辞义所指,在这里面就包含了许多道理。把易学的发展阶段与义理的获得过程相互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易理包含在卜筮中,不得脱离象数和占卜之辞而求易理。他说:“《易》以占筮作,许多理便也在里。”(《朱子语类》第1647页,卷六十七)并强调虽《易》本不为义理而作,但在占卜吉凶之中,自然体现了易理。朱熹指出:
  圣人作《易》,本为欲定天下之志,断天下之疑而已,不是要因此说道理也。如人占得这爻,便要人知得这爻之象是吉是凶,吉便为之,凶便不为。然如此,理却自在其中矣。(同上第1631页,卷六十六)
  伏羲作《易》,只画八卦如此,也何尝明说阴阳刚柔吉凶之理?然其中则具此道理。(同上第1630页)
  即认为圣人作《易》之时,并不是为了说道理,只是教人占卜,通过爻象及占卜之辞来明其吉凶,以趋利避害,但在这个过程中,已自然体现《易》之道理。可见易理从卜筮中来,由象而明吉凶,然后才能推说义理。朱熹以象数、卜筮求易理的思想,既把易理的获得建立在象数、卜筮的基础上,又与只重象数而不及易理的观点区分开来。
  (三)理、象、数、辞,未尝相离
  在以象数、卜筮求易理思想的基础上,朱熹进而提出理、象、数、辞未尝相离的思想,强调把义理、象数和卜筮之辞结合起来。虽然包括易学思想在内的朱熹的整个经学思想是以求义理为其治经的最高原则,但由于《易》有象数,其本意是为卜筮而作,故与“四书”等专门讲义理的经典有不同。对此,朱熹客观地把《易经》看作卜筮之书,但其中亦包含着义理,并在经传相分的前提下,亦重视《易经》与《易传》的联系,《易传》对义理的阐发,不离《易经》占卜之本义,义理建立在象、数、辞的基础上,故四者未尝相离。从而把宋易之义理派与象数派综合起来,发展了宋代易学。
  朱熹理、象、数、辞未尝相离的思想是对蔡季通观点的借鉴和发挥。《语类》有载:“季通云:‘看《易》者,须识理象数辞,四者未尝相离。’盖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数;有理与象数,便不能无辞。”(同上第1662页,卷六十七)蔡季通认为,治《易》者应客观地看到组成《易》的理、象、数、辞四部分是不曾相离的。朱熹发挥说,有此理则有此象,有此象则有此数,有此理与象数便有与之相应的辞,故四者是相互联系的。这是从理本论哲学的角度把理象数辞统一起来。如前所述,朱熹既从哲学本体论的立场出发,以理为象数辞存在的根据;又从经学本义的立场出发,以义理为后起,象数、卜筮之辞是阐发义理的基础和前提。这两个方面既有矛盾,又统一于朱熹易学的思想体系内,不论以理为象数辞存在的根据,还是以象数辞为阐发义理的基础,理、象、数、辞都是未尝分离的。
  从理本论立场出发,朱熹肯定了程颐《易传序》“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思想,并将理、象、辞结合起来。他说:“‘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此是一个理,一个象,一个辞。然欲理会理与象,又须辞上理会。”(同上第1653页)由此朱熹批评邵雍易学在这方面的欠缺,指出:“‘体用一源,显微无间”,康节无此说。”(同上第1794页,卷七十一)然而,从追求经文本义的立场出发,朱熹又批评了程易对卦爻的解释有违经文本旨,而主张在通得经文本旨的前提下推说义理,并把象、占、理结合起来。《语类》载:
  问:“程《易》以《乾》之初九为舜侧微时,九二为舜佃渔时,九三为玄德升闻时,九四为历试时,何以见得?”曰:“此是推说爻象之意,非本指也。读《易》若通得本指后,便尽说去,尽有道理可言。”“敢问本指?”曰:“《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辞中便有道理。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阳在下,未可施用,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隐晦而勿用可也。它皆仿此,此《易》之本指也。盖潜龙则勿用,此便是道理。故圣人为《彖辞》、《象辞》、《文言》,节节推去,无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说得无穷,然非《易》本义也。先通得《易》本指后,道理尽无穷,推说不妨。若便以所推说者去解《易》,则失《易》之本指矣。”(《朱子语类》第1695页,卷六十八)
  这是一段典型的以本旨推说义理,并把理、象、占相结合的文字,充分体现了朱熹易学的特点,从而与程氏易学有所区别。在朱熹看来,因象而占,这即是本旨;占得《乾》初九爻为潜龙勿用,这便是其道理。主张通得本旨后,再推说其道理。批评程颐不讲占卜,直接从《乾》卦初九爻辞“潜龙勿用”中推说出“圣人侧微,若龙之潜隐,未可自用,当晦养以俟时”(《周易程氏传》卷一,《乾卦》)之义理的作法,认为这只是推说义,而不是本义。
  由此可见,朱熹理、象、数、辞,未尝相离的思想强调天下之理莫不具备于《易》之卦爻辞及象数之中,即存在于卜筮之书中,在《易》为卜筮之书的前提下,将理、象、数、占结合起来。朱熹既主张经传相分,探求经文之卜筮本义,其目的在于纠正义理学派脱离经文的原义去发挥义理的倾向,认为这会使得义理无据;又主张在掌握本义的前提下以传释经,推说义理,以义理沟通经传,提出“四圣一心”,把义理、图书、象数、卜筮结合起来。需要指出,朱熹对义理学派的批评,主要是批评其脱离《易》之本义去谈义理,而不是反对义理本身。对待义理,朱熹是十分重视的,并以其理学思想为指导来研究《周易》经传,使其义理建立在《易》之本义的基础上,比程易发挥之义理更具说服力,这也是对宋易之义理派的吸取、扬弃和发展。同时朱熹也批评了象数派泥于术数而不及义理的解《易》方法,指出“自秦汉以来,考象辞者泥于术数,而不得其弘通简易之法。”(《朱文公文集》卷八十一,《书伊川先生易传版本后》)他认为汉儒象数家是“上无所关于义理之本原,下无所资于人事之训戒”(同上卷六十七,《易象说》);并批评邵雍过分言数,指出:“圣人说数,说得简略高远疏阔。《易》中只有个奇偶之数,天一地二,是自然底数也;大衍之数,是揲蓍之数也,惟此二者而已。康节却尽归之数,窃恐圣人必不为也。”(《朱子语类》第1649页,卷六十七)要求“学者且就《大传》所言卦画耆数推寻,不须过为浮说。而自今观之,如论《河图》、《洛书》,亦未免有剩语”(《朱文公文集》卷六十,《答刘君房二》)。朱熹的思想是,以理本论哲学为指导,在掌握经文本义的基础上,把象数与义理结合起来,即“象陈数列,言尽理得”(同上卷八十五,《易五赞·原象》)。最终以得理为宗旨,但理的获得,却是要建立在象数和卜筮之辞的基础上。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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