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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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57
颗粒名称: 一、“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
页码: 127-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义利观强调要分辨义利,不将二者混淆。他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义利的存在,追求义还是追求利需要做出价值判断。他以天理人欲之分区别义利,并强调从根源上分清义与利的差别,否则将祸害无穷。虽然朱熹强调义利的分辨,但最终仍是以利害关系来衡量义与利的得失,这说明义与利是不相分离的。
关键词: 朱熹 伦理思想 义利观

内容

朱熹的义利观首先强调对义利的分辨,不要将二者混淆起来。他说:
  事无大小,皆有义利。
  人贵剖判,心下令其分明,善理明之,恶念去之。若义利,若善恶,若是非,毋使混殽不别于其心。
  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
  而今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别得明白。(同上第227页,卷十三)
  朱熹指出,任何事物之中,不论事物的大小,都有义利的存在,也就是说,一事当先,都有个对事物作价值判断的问题,是追求义,还是追求利。并指出,不论学问做得怎样,程度是深是浅,都要分辨义利。朱熹以天理人欲之分区别义利,这是对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发展。朱熹在解释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时指出:“喻,犹晓也。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四书章句集注》第73页,《论语集注》卷二)认为义即是符合天理之所宜;利则是人情之所欲。与朱熹的理欲观相联系,在义利观上,他并不否定一般的人情所欲的物质利益,而是否定私利,把一般所指的利纳入义的包容之中。
  如同人欲中有私欲一样,朱熹认为利也与人欲之私相联系。他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缪。此《孟子》之书所以造端托始之深意,学者所宜精察而明辨也。”《四书章句集注》第202页,《孟子集注》卷一)其所谓义,指仁义、天理、公;其所谓利,指利益、人欲、私。朱熹强调,正因为利与人欲之私相联系,所以要从根源上分清义与利的差别,否则,不循天理之公而放纵人欲之私,将祸害无穷。指出循天理则无不利,纵人欲则未得利反而带来危害。最终仍是以利害关系来衡量义与利的得失,这说明尽管朱熹强调义利的分辨,要求“学者所宜精察而明辨”之,但其所谓的循天理之义,仍不能脱离利害之利,义与利最终是不相分离的。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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