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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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义利观
分类号: B244.7
页数: 6
页码: 126-1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义利观强调义利的分辨,主张循天理之宜,去人之私利,但并不反对功利。他强调义利统一,认为义中包含了利,行义之时便有利在其中,只要不先有求利之心,而只是追求正义,就会自然带来利益。他还指出,只追求利而忽视义,则必然会带来危害。因此,对理学尤其是朱熹的义利观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既要看到其重义轻利的倾向,也要认识到其义利结合、肯定物质利益的思想。
关键词: 朱熹 伦理思想 义利观

内容

在中国思想史上,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十分密切的是价值观问题。价值观的讨论集中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儒家的义利观对中国社会影响极大,各个时期的儒学代表人物对义利关系问题都很重视。自孔孟提出重义轻利,先义而后利的义利观以来,董仲舒强调正义、明道而不计功利。到了宋代,理学兴起,基于对唐末五代儒家伦理扫地,人无廉耻,汲汲于私利而造成社会大动乱的深刻反思,二程和朱熹都强调义利之辨,以儒家伦理为本位,主张功利服从道义。朱熹在二程思想的基础上,既强调义利的分辨,以理欲之辨论义利公私之分,使传统的义利观具有了理学的时代特色,又看到义利的统一,指出“义未尝不利”,认为义客观上会带来利,只是不可先有求利之心,并强调以义制利,把利纳入义的裁制指导之下,反对不顾道义原则的单纯求利,而不反对利本身。过去认为儒家的义利观发展到理学阶段,进一步把义利摆在了对立的位置,割裂义利之间的关系,否定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从理学代表人物二程朱熹的义利观来看,程朱虽有重义轻利的倾向,但也不排斥利,认为“君子未尝不欲利”(《程氏遗书》卷十九),“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程氏外书》卷七),指出“才说义,乃所以为利。”(《朱子语类》第1218页,卷五十一)表现出义利结合,肯定物质利益的思想。因此,对理学尤其是朱熹的义利观应作全面、客观的了解,防止片面地强调其一种倾向而忽视另一种倾向。
  一、“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
  朱熹的义利观首先强调对义利的分辨,不要将二者混淆起来。他说:
  事无大小,皆有义利。
  人贵剖判,心下令其分明,善理明之,恶念去之。若义利,若善恶,若是非,毋使混殽不别于其心。
  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
  而今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别得明白。(同上第227页,卷十三)
  朱熹指出,任何事物之中,不论事物的大小,都有义利的存在,也就是说,一事当先,都有个对事物作价值判断的问题,是追求义,还是追求利。并指出,不论学问做得怎样,程度是深是浅,都要分辨义利。朱熹以天理人欲之分区别义利,这是对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发展。朱熹在解释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时指出:“喻,犹晓也。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四书章句集注》第73页,《论语集注》卷二)认为义即是符合天理之所宜;利则是人情之所欲。与朱熹的理欲观相联系,在义利观上,他并不否定一般的人情所欲的物质利益,而是否定私利,把一般所指的利纳入义的包容之中。
  如同人欲中有私欲一样,朱熹认为利也与人欲之私相联系。他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缪。此《孟子》之书所以造端托始之深意,学者所宜精察而明辨也。”《四书章句集注》第202页,《孟子集注》卷一)其所谓义,指仁义、天理、公;其所谓利,指利益、人欲、私。朱熹强调,正因为利与人欲之私相联系,所以要从根源上分清义与利的差别,否则,不循天理之公而放纵人欲之私,将祸害无穷。指出循天理则无不利,纵人欲则未得利反而带来危害。最终仍是以利害关系来衡量义与利的得失,这说明尽管朱熹强调义利的分辨,要求“学者所宜精察而明辨”之,但其所谓的循天理之义,仍不能脱离利害之利,义与利最终是不相分离的。
  二、“义未尝不利”
  朱熹的义利观不仅强调义利的分辨,主张循天理之宜,去人之私利,而且提出“义未尝不利”的义利统一思想,并不因强调义利之分而反对功利。朱熹指出,义利双方既有分别,又是相互联系的,他并不主张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在以义为先的前提下,把义利统一起来。他说:
  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道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
  才说义,乃所以为利。固是义有大利存焉,若行义时便说道有利,则此心只邪向那边去。(《朱子语类》第1218页,卷五十一)
  认为义中包含了利,行义之时,便有利在其中,甚至认为义所以为利,义最终是为了利的,义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有大利存于其中,可见义利不离,二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但其前提是不可先言利,“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著利,必害于义。”(同上)朱熹思想的逻辑是,先言利,有意求利,则必然会害于义,不仅如此,求利未得反而带来危害;相反,不言利,“只向义边做”,则自然会带来利益以至大利。这与张栻以无所为与有所为来区分义利的思想有类似之处。
  朱熹继承了程颐“君子未尝不欲利”的思想,给利留下了一定的位置。他说:“程子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四书章句集注》第202页,《孟子集注》卷一)指出一事当前,唯利是求而不知有仁义,只会有害;只有以仁义为心,不去求利,反而会客观地带来利益。
  朱熹还通过解释《易·乾·文言》“利者,义之和”的命题来阐发其义利统一、义利相兼的思想。他说:
  “利者义之和。”所谓义者,如父之为父,子之为子,君之为君,臣之为臣,各自有义。然行得来如此和者,岂不是利?
  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所以云“利者义之和”。盖是义便兼得利。(《朱子语类》第1705页,卷六十八)
  认为按义的原则去行,使之各得其宜乃和,这即是利;反之,则不利。并指出义利相兼,利伴随着义而来,凡事符合义,则利自然随之;利亦是义之和的表现。可见义利是统一不可分的。
  从朱熹“义未尝不利”、“义便兼得利”的思想来看,作为理学代表人物的朱熹在分辨义利,批判人之私利的同时,并未否定一般的利益,把义利双方绝对对立起来,而是主张义利双方在以义为先的基础上相互统一,相互结合。尤其他在政治实践中,十分重视客观物质利益,处处考虑民众疾苦,把德治体现在重视民生和恤民上(详见本书第二章:朱熹的政治学说和经济思想)。
  三、以义制利
  朱熹既讲义利的分辨,又讲义利的统一,其指导思想仍是以义为重心,以利服从于义,发挥义的主导作用,使利符合义的规范。由此朱熹提出以义制利的思想,来体现他的重义轻利观。
  朱熹对义下的一个定义是:“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四书章句集注》第201页,《孟子集注》卷一)所谓“心之制”,“却是说义之体”(《朱子语类》第1219页,卷五十一)。即以义作为心裁制万物的标准,凡事合宜,即为义,裁之者在心,心裁物以义为准则。朱熹所谓的心之裁物即是以义制利,他在讲义利双方以义为先的问题时,专门提到了心之制。他说:
  窃闻之古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夫岂固为是迂阔无用之谈,以欺世眩俗,而甘受实祸哉?盖天下万事本于一心,而仁者此心之存之谓也。此心既存,乃克有制,而义者此心之制之谓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五,《送张仲隆序》)
  如何保证仁义优先于功利,朱熹提出要靠心之制,心之制即是以义为标准,故具有以义制利,使其符合仁义之规范的意义。
  进而,朱熹以以刀割物喻以义制利,主张以义为标准,通过心裁制利欲,使之合义。他说:
  义似一柄利刀,看甚物来,皆割得去。非是刀之割物处是义,只这刀便是义。
  心自有这制。制如快利刀斧,事来劈将去,可底从这一边去,不可底从那一边去。(《朱子语类》第1220页,卷五十一)
  朱熹明确指出,“刀便是义”,那么物即是利,以刀劈物便是以义制利。凡物之来,皆有个辨义利的问题,通过发挥心的主观裁制作用,合义的便肯定,不合义的便不为,如此把利置于义的裁制和掌握之下,谋利的行为便有了义理的根据了。这样既避免了单纯求利而违背义理所造成的危害,又与只讲心性修养,忽视外王事功和客观物质利益的倾向划清了界限。所以说,要看到朱熹义利观的两面,既指出其重义轻利、严于义利之辨的倾向,又注意其给利也留下一定的位置,肯定物质利益和事功的一面
  要而言之,朱熹的伦理思想以其仁说、理欲观、义利观为主要内容。其伦理思想的特点是以天理论为理论依据,展开对仁说、理欲之分和义利之辨的论述,其仁说的仁、理欲的理、义利的义,均是天理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并以天理为根据,这体现了朱熹伦理思想的理学特质,亦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朱熹的伦理思想强调道德修养、道德约束和道德实践,但也并不排斥人的客观物质欲望和利益,其重理性自觉,以理性控制感性的自律精神,其以道义原则把握对利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压抑感情欲望,比较重义而忽视物质利益和事功的倾向,又给历史的发展带来了负作用,尤其不能忽视其流弊对后世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辩证、客观、历史地看待和把握朱熹的伦理思想。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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