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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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5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理欲观
分类号: B244.7
页数: 7
页码: 120-1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理欲之辨是对孔孟义利之辨及宋代理学理欲观的继承和发展。其思想实质是以天理为指导,在一定程度地肯定人们合理的欲望的基础上,以道德理性对人的感情欲望加以节制,并倡天理与私欲的对立,要求明天理,灭私欲,把违背天理,超出当时社会正当欲望的奢求和私欲加以遏止。然而,不应把朱熹的理欲之辨视为禁欲主义。
关键词: 朱熹 伦理思想 理欲观

内容

朱熹提出的理欲之辨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人们对其评价则各异,这涉及对朱熹理欲观的客观把握与理解问题。因此需要对朱熹的理欲观作实事求是地分析和把握,以符合朱熹思想的本义。
  朱熹的理欲之辨是对孔孟义利之辨及宋代理学理欲观的继承和发展,其思想实质是以天理为指导,在一定程度地肯定人们合理的欲望的基础上,以道德理性对人的感情欲望加以节制,并倡天理与私欲的对立,要求明天理,灭私欲,把违背天理,超出当时社会正当欲望的奢求和私欲加以遏止。因此,朱熹的理欲观并不是所谓的禁欲主义。尽管朱熹的理欲思想有加强道德修养和道德约束,压抑人欲的倾向,但仍不能把“以理杀人”的罪名归于朱熹。而应把思想家提出理欲之辨的本义与后世理学末流把存理去欲推向极端而造成的危害区别开来。
  一、理欲之义
  天理人欲之分首见于《礼记·乐记》。《乐记》把天理人欲作为一对伦理范畴提出来,指出: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认为人的本性主静,感物而动产生欲,欲是与天理相对应的,人易受外物的影响,以至好恶无节,这样就会人欲横流而天理灭绝。到了宋代,理欲问题成了理学家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
  朱熹对理欲之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所谓理,指天理,在朱熹的理学思想体系里,天理是永恒的宇宙本体,是形上精神实体,是仁义礼智道德原理的总称,是事物的特殊规律。而与欲对举的理,主要是就其本体和伦理道德意义上言。同时也指合乎道理的人的自然本性,在这个意义上,天理与人欲相互沟通。他说:“饥便食,渴便饮,只得顺他。穷口腹之欲,便不是。盖天只教我饥则食,渴则饮,何曾教我穷口腹之欲?”(《朱子语类》第2473页,卷九十六)认为饥食渴饮是天所教我,亦即天理所然,但穷其欲则违背了天理。
  朱熹所谓欲,其义有二,一是指人的客观物质欲求,这是不能人为地去掉的;二是指超出人们基本生活需求之上,一味追求物质享受及个人利益的私欲。虽然有时朱熹对欲之二义的区别讲得不是很清楚,但朱熹毕竟区分了欲之二义,这对于我们客观、正确地理解朱熹的理欲观,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欲所指的人的客观物质欲求,朱熹指出:“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但亦是合当如此者。”(同上第2414页,卷九十四)认为此类欲合当如此,而不能无。由此,朱熹批评了程颐把人心完全归结为私欲,排斥人心所欲的倾向。指出:“‘人心,人欲也’,此语有病。虽上智不能无此,岂可谓全不是?”(同上第2010页,卷七十八)认为人心之欲是客观存在的,上智之人亦不能免此。“虽圣人不能无人心,如饥食渴饮之类。”(同上第2011页)从圣人有欲的高度为欲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的根据。
  关于私欲之义,朱熹说:“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朱文公文集》卷十三,《辛丑延和奏劄二》)把人的私欲称之为人欲。对待两种不同之欲的区别。“问:‘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曰:‘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第224页,卷十三)把饮食之欲,即人们自然、客观的物质欲求称之为天理,就这个意义上讲,理与欲相互依存;把要求美味,即超出人们基本生活需求之上的过分追求称之为人欲,在这个意义上,天理与人欲相互对立。在解释周敦颐“寡欲以至于无”这句话的意思时,朱熹指出:“此寡欲,则是合不当如此者,如私欲之类。”(同上第2414页,卷九十四)明确把合不当如此的私欲作为寡欲以至于无欲的对象,这说明朱熹所谓的灭人欲,指的是灭私欲,而不是把人生物质欲望加以灭掉。
  并且,朱熹对佛教的禁欲主义提出了批判,他说:“彼释迦是空虚之魁,饥能不欲食乎?寒能不假衣乎?能令无生人之所欲者乎?虽欲灭之,终不可得而灭也。”(同上第1489页,卷六十二)指出欲不可灭,佛教想灭也不可能灭掉。从朱熹把私欲作为寡欲的对象以及他对佛教禁欲主义的批判可以看出,朱熹所去的人欲是指私欲,而不是否定一切人欲。因此不应把朱熹的理欲之辨视为禁欲主义。
  二、“天理人欲,几微之间”
  由于朱熹理欲之辨的欲有二义,既有人的客观物质欲求的涵义,又有私欲之义,所以朱熹对其理与欲关系的见解和论述亦有不同。当朱熹把欲作为人的客观物质欲求来理解时,其理与欲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天理不与人欲对,二者存在着同一性;当朱熹把欲理解为私欲时,其理欲是不容并立的对立关系,故要求明天理,灭人欲。然而,虽然朱熹区分了欲之二义,但在文字表达上有时却讲得不是很清楚,往往将人欲、私欲、欲等概念混用,互相替代,除私欲明确表达的是不好的欲外,人欲、欲均包含有欲之二义,所以这容易引起人们对朱熹理欲之辨的某种误解,只看到其理欲对立的一面,而未注意其理欲相互依存的一面。
  关于天理人欲的相互依存,朱熹提出“天理人欲,几微之间”(《朱子语类》第224页,卷十三)的思想,认为天理人欲的界限很难分辨,其区别甚微。“人欲隐于天理之中,其几甚微,学者所宜体察。”(同上第1282页,卷五十三)并认为天理不是孤立悬空的存在,它就安顿在人欲之中,与人欲不相离。他说:“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同上第223页,卷十三)天理安顿在人欲之中,可见理欲相互依存。不仅如此,人欲也不能离开天理。他说:“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同上第224页)在朱熹的理学思想体系里,理是本体,是万物产生的本原及其存在的根据,故人欲亦是从天理中出来,人欲中亦有天理的存在,而作为其根据。理安顿在人欲中,在这个意义上讲,理欲不是互相对立而不相容的,而是理在欲中,作为人欲的指导,如果其指导作用发挥得不好,人欲就会过度,而违背天理。他说:“天理人欲,无硬定底界,此是两界分上功夫。这边功夫多,那边不到占过来。若这边功夫少,那边必侵过来。”(同上)也就是说,天理人欲没有明确界限,凡以天理指导人欲,其欲也合理;若人欲过分,则不合于理。朱熹以穿衣饮食为例,具体说明了欲与理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同一性关系。他说:
  夫口之欲食,目之欲色,耳之欲声,鼻之欲臭,四肢之欲安逸,如何自会恁地?这固是天理之自然。(《朱子语类》第1461页,卷六十一)
  盖五者之欲,固是人性……然亦有限制裁节,又当安之于理。如纣之酒池肉林,却是富贵之极而不知限节之意。(《朱子语类》第1463页,卷六十一)
  子善问:“如夏葛冬裘,渴饮饥食,此理所当然。才是葛必欲精细,食必求饱美,这便是欲。”曰:“孟子说‘寡欲’。如今且要得寡,渐至于无。”(同上第1476页)
  朱熹指出,口欲食、目欲色、耳欲声、鼻欲臭、四肢欲安逸,这些人生所欲,也即是天理之自然如此,不能把五者之欲视为私欲,可见其理欲相互依存。然而朱熹又主张对人的客观物质欲望加以节制,使之“安之于理”,否则像纣之酒池肉林,不知节制,就会使天理自然之欲转化为私欲。由此他赞同子善的观点,认为饮食穿衣之欲如过分追求,就会转化为私欲。对此欲望,朱熹主张寡欲,以至于渐归于无欲。此处所说的无欲之欲,是指私欲。同时也说明,不仅理与人的客观物质欲望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具有同一性,而且朱熹的欲之二义,即人的客观物质欲望与私欲之间也是相互转化的,如果不以天理为指导来节制人欲,其客观自然之欲也会转化为私欲。对此私欲朱熹便要革除而不加保留了。
  三、“天理人欲,不容并立”
  对于天理与作为私欲之人欲的相互关系,朱熹提出“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四书章句集注》第254页,《孟子集注》卷五)的思想,强调天理与私欲的对立,以公私、是非来区分理欲。他说:“凡一事便有两端:是底即天理之公,非底乃人欲之私。”(《朱子语类》第225页,卷十三)要求克私立公,“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同上)。强调“盖克去己私,便是天理。”(《朱子语类》第1058页,卷四十一)可见与天理对立的欲是私欲,而不是一般人的物质欲望。在天理与私欲对立的意义上,“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同上第224页,卷十三)此处天理与人欲不相夹杂、不并存的理欲关系与朱熹本人理安顿在欲中,“人欲中自有天理”的理欲相互依存的关系形成鲜明的对比。表面看起来,似乎是自相矛盾,但在了解到朱熹的欲有二义,其理欲关系亦有不同的涵义之后,就不难理解这种表面上的矛盾现象了。
  朱熹严格划分天理与人欲的界限,认为二者相互对立斗争,此长则彼消,此进则彼退,不可并存,亦不可调和。他说:“人只有个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同上)并指出:“人只有天理、人欲两途,不是天理,便是人欲。……克得那一分人欲去,便复得这一分天理来。”(《朱子语类》第1047页,卷四十一)最终都是为了论证和说明其“天理人欲,不容并立”的思想。
  质言之,理解朱熹的理欲观,关键应把握其欲之二义,即欲既指人的客观物质欲求,又指超出人们基本生活需求之上过分追求物质利益和享受而产生的私欲。朱熹的理欲观针对不同之欲,提出了不同的理欲关系说。针对人的客观物质欲求而言,朱熹提出理欲相互依存的思想,但亦强调以天理指导人欲,倡节欲主义,而不是禁欲主义,防止对欲不加控制而产生私欲,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私欲而言,朱熹则提出理欲对立的思想,要求克己私,复天理,强调“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同上第207页,卷十二)由此可见,朱熹提出的复天理,灭人欲,所灭的人欲是指人欲中的私欲,而不是人的客观物质欲望。既然朱熹在很多地方明确肯定人的自然之欲,并将其纳入天理的范畴,又区分了人欲的两重涵义,并批判了佛教的禁欲主义,我们就不能望文生义地误解朱熹“明天理,灭人欲”思想的本义,而片面地把人的自然之欲与私欲混为一谈,以为朱熹要灭掉人的一切物质欲望。至于对朱熹理欲观中存在的强调道德修养,压抑感情欲望的倾向及其由此而产生的流弊,固然需要认真清理、批评,以剔除其糟粕,但应注意区分朱熹本人思想与理学末流弊端及统治者的歪曲利用之间的界限。同时也应充分肯定朱熹节欲主义的理欲之辨所倡导的克私立公,重理性自觉,以理性控制感性的自律精神中的积极因素,从而全面、客观、辩证地认识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朱熹的理欲观及其理欲之辨的实质。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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