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仁与公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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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50
颗粒名称: 三、仁与公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克己为公,以体现仁。他认为仁作为爱之理是心中的正理,需要通过克己为公来体现,但并非因公而后有仁。仁与公虽然有区别,但只要克除己私,廓然大公,就能求得仁,二者也是紧密相联的。
关键词: 朱熹 伦理思想 仁说

内容

仁与公的关系也是朱熹仁说所涉及的一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朱熹继承孔子“克己复礼为仁”的思想,并加以发展,主张克己为公,以体现仁。虽然朱熹提倡廓然大公的思想,但他对张栻把公与仁直接等同起来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仁作为爱之理“乃吾本性之所有,特以廓然大公而后在,非因廓然大公而后有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二,《答钦夫仁说》)即是说,仁是人性中所本有的,它虽然需要通过克己为公、廓然大公来体现,但并非因公之后才有仁。朱熹指出:“仁不待公而后有。”(同上)仁是先于公而存在,但要通过公来体现。他对张栻以公为仁之体的观点提出批评。张栻在仁与公的关系问题上,曾提出以公为仁之体的见解。他说:“公而以人体之,故为仁。此意指仁之体,极为深切。”(《南轩文集》卷二十一,《答朱元晦书八》)朱熹不同意把仁与公混而言之。他对张栻说:
  来教云:“夫其所以与天地万物一体者,以夫天地之心之所有,是乃生生之蕴,人与物所公共,所谓爱之理也。”熹详此数句,似颇未安。盖仁只是爱之理,人皆有之,然人或不公,则于其所当爱者又有所不爱,惟公则视天地万物皆为一体,而无所不爱矣。若爱之理则是自然本有之理,不必为天地万物同体而后有也。……窃谓莫若将公字与仁字且各作一字看得分明,然后却看中间两字相近处,之为亲切也。若遽混而言之,乃是程子所以谓以公便为仁之失。此毫厘间,正当子细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二,《答张钦夫又论仁说三》)
  朱熹不同意张栻把仁与公“遽混而言之”,他认为,“非谓公之一字便是直指仁体也。”(同上,《答张钦夫又论仁说一》)仁与公虽有相近处,但二者也有区别。仁与公的不同在于:仁是爱之理,它是人人所皆有的“自然本有之理”,不因人是否认识它为前提;公则需要“己私既克,则廓然大公”(同上,《答钦夫仁说》),必须克除己私,才能为公,所以人有公或不公之分,这与人人皆有仁是不同的。朱熹指出,只有为公才能视天地万物与人皆为一体,才能把仁推而广之,“而无所不爱”。虽然不公则不能推行仁爱的原则,但仁的存在是先天的,它不以是否不公为转移,这即是仁与公的区别。尽管仁与公有以上这些区别,但朱熹还是认为,仁与公有相同之处,只要克除己私,廓然大公,就能求得仁,仁与公又是紧密相联的。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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