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宇宙之间,一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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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35
颗粒名称: 一、“宇宙之间,一理而已”
分类号: B244.7
页数: 9
页码: 45-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天理论哲学以理为整个宇宙的本体,持理一元论立场,明确将理作为宇宙本体,并对理的内涵和属性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关键词: 哲学思想 天理论 宇宙之间

内容

以理为整个宇宙的本体,这是朱熹天理论哲学的核心和实质。在这个问题上,朱熹哲学是一元论哲学,而不是二元论哲学。也就是说,在本体论上,朱熹明确持以理(或道)为宇宙本体的观点,而不另以气等为宇宙本体。在理一元论哲学的前提下,朱熹对理的内涵和属性作了具体的论述。
  (一)理为宇宙本体
  理是朱熹哲学的最高范畴,以理为核心,朱熹构筑起中国哲学史上最完备、最缜密的理本论哲学。朱熹认为,理是宇宙的本体,天地人物均以理为存在的根据。他说: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自未始有物之前,以至人消物尽之后,终则复始,始复有终,又未尝有顷刻之或停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读大纪》)
  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
  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朱子语类》第1页,卷一)
  朱熹认为,宇宙之间只有一个理,理是永恒的宇宙本体,它先于天地而存在,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在万物产生之前,理作为天地万物存在的根据,已经存在;当万物消尽之后,理亦仍然存在。天因其理而为天,地因其理而为地,人与物因其理而各得其性。理涵盖并主宰天、地、人、物,是永恒的、超时空的形上本体。
  朱熹所谓的天有两种涵义:即主宰之天和苍苍之天。其主宰之天与理同义,在这个意义上,理亦称天理。这是对二程天理论的发挥。他说:“天固是理,然苍苍者亦是天,在上而有主宰者亦是天,各随他所说。”(《朱子语类》第2039页,卷七十九)其苍苍之天是自然之天,主宰之天是义理之天,义理之天主宰苍苍之天,天以理为根据,也就是说,苍苍之天因其理而为天。“天之所以为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为天。”(同上第621页,卷二十五)所以朱熹说:“理者,天之体;命者,理之用。”(同上第82页,卷五)以理为天之体,理之所以与天同体,是因为朱熹赋予理以自然的属性,天理自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他说:“非人所能为,乃天理也。天理自然,各有定体。”(《朱文公文集》卷三十九,《答柯国材四》所谓天理自然,指天理具有客观性,它脱离人的主观意志,不受人为的干扰和影响,即天理具有“诚”的属性。他说:“诚是实理,自然不假修为者也。……诚是天理之实然,更无纤毫作为。”(《朱子语类》第1563页,卷六十四)诚的本义是指天体运行规律具有客观的自然性和必然性,即所谓“诚者,天之道”。后来人们又赋予诚以道德属性。朱熹以诚来概括天理的自然性和必然性,排除人为的修为和作为。但其天理又有道德的属性,他用诚来贯通天人,其诚便具有自然和社会人事两方面的意义。他说:“诚是实然之理,如实于为善,实于不为恶,便是诚。”(同上第1740页,卷六十九)今天人们理解的诚,主要指道德意义上的诚实,这与朱熹描述的实然之理的诚的涵义相比,已有所不同。
  (二)“理一分殊”
  朱熹不仅提出理本论哲学,而且在讲一理与万物、一理与万理的关系时,提出了“理一分殊”的命题。朱熹认为,天理自然,真实无妄,其自然之天理具有“理一分殊”的性质。他说:“理一分殊,是理之自然如此。”(《朱子语类》第1829页,卷七十二)朱熹继承二程及佛学的理论,提出理一分殊的思想,以此来概括一理与万物及万物之理的关系。“或问理一分殊。曰:圣人未尝言理一,多只言分殊。盖能于分殊中事事物物、头头项项,理会得其当然,然后方知理本一贯。不知万殊各有一理,而徒言理一,不知理一在何处。圣人千言万语教人,学者终身从事,只是理会这个。要得事事物物、头头件件,各知其所当然,而得其所当然,只此便是理一矣。”(同上第677—678页,卷二十七)所谓理一分殊,即指天理只有一个,然而天理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通过分殊之万物表现出来。理存在于事事物物之中,是事物所当然的道理,即事物之所以是这样的根据。认识到一理存于万殊之中,又认识到理是事物之所以然的根据,便掌握了“理一分殊”的原则。可见“万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原。……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异其用,然莫非一理之流行。”(同上第398页,卷十八)指出理是原、是本、是体,万物是末、是用、是发见。理既是宇宙的本体而主宰万物,又是宇宙的本原而派生万物。所谓理是本体,“见天下事无大无小,无一名一件不是此理之发见”(同上第2938页,卷一百二十一),天下万物都是理的显现和作用。所谓理是本原,即理派生物。“此理处处皆浑沦,如一粒粟生为苗,苗便生花,花便结实,又成粟,还复本形。一穗有百粒,每粒个个完全;又将这百粒去种,又各成百粒。生生只管不已,初间只是这一粒分去。物物各有理,总只是一个理。”(《朱子语类》第2374页,卷九十四)理产生物是一个生生不已的过程,每件物都由理派生,但物物之理不是分割的、欠缺的理,而是完整的、浑沦的理。朱熹哲学的理是本体论与生成论统一的范畴。
  朱熹理一分殊的思想是对二程天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朱熹在二程“万理归于一理”思想的基础上,阐明了“万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原”的道理,不仅万物归于一理,而且万物之中的理“处处浑沦”、“个个完全”,皆是天理的完整体现。
  (三)“理无形体”
  朱熹对作为宇宙本体之理作了描述,理是无形体、形而上的精神实体。他说:“理无形体。”(同上第1页,卷一)“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同上第2421页,卷九十五)并说:“所谓浑然全体,无声臭之可言,无形象之可见,何以知其粲然有条如此?盖是理之可验,乃依然就他发处验得。”(《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答陈器之二》)理是无形无象无影、无声无嗅的浑然实体,它不能被人的感官所感知。凡物皆有形有状,能被感知,而理不具有物的性质,故为精神性的实体。朱熹认为,理无形体,超越形体之上;器有形状,属有形之物。一方面,形上之理派生、决定形下之器;另一方面,形上之理不能孤立地存在,它通过形下之器即有形之物得以体现。他说:“形而上者,指理而言;形而下者,指事物而言。事事物物,皆有其理,事物可见,而其理难知,即事即物,便要见得此理,只是如此看。”(《朱子语类》第1935页,卷七十五)指出形下之物有形可见,而形上之理无形难知,尽管如此,仍要通过即事即物来探明其理,即事事物物之理通过事物反映出来。也就是说,理虽然无形可见,但却是实有之物存在的根据,天下万物皆不能离开理,理也不曾脱离物。他说:“天下之理,至虚之中,有至实者存;至无之中,有至有者存。夫理者,寓于至有之中,而不可以目击而指数也。然而举天下之事,莫不有理。”(《朱子语类》第232页,卷十三)理是虚无与实有的统一,因其不可目击,故至虚至无;因其派生万物,故又至实至有。理寓于万物之中,万物又皆有理,是理的体现。
  朱熹“理无形体”的思想是对二程“理无形也,故因象以明理”(《程氏粹言》卷一,《论书篇》)观点的进一步展开。朱熹在二程思想的基础上,详尽地论述了无形与有形、理与事物之间的关系。首先,他认为理无形,“物主乎形”(《朱子语类》第1544页,卷六十三),物是有形体的,由气构成,“气聚成形”(同上第84页,卷五)。从无形与有形上,把理与物区分开。其次,朱熹认为,无形之理通过有形之物得以显现,二者体用一原,不曾分离。他说:“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原,显微无间。盖自理而言,则即体而用在其中,所谓一原也;自象而言,则即显而微不能外,所谓无间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答汪尚书七》)理至微、无形,为体;象至著、有形,为用。理与事物虽有体用之分,但显微同体,互不相外。他又说:“谓此器则有此理,有此理则有此器,未尝相离,却不是于形器之外别有所谓理。”(《朱子语类》第2421页,卷九十五)理寓于形器之中,通过有形之物表现出来,不须在形器之外去寻求什么理。再次,朱熹指出,不能只见物而不见理。理作为事物的原则,深藏在事物内部,要通过物而明理,这才是认识的目的。他说:“理有未明,则见物而不见理;理无不尽,则见理而不见物。不见理,故心为物蔽而知有不极。”(《朱文公续集》卷十,《答李孝述继盖问目》)如果不明理,则只见表面事物而不见理。不见理,就会违背性命之正,处理事物时就会失当。
  (四)“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
  以仁义礼智为理,这是朱熹天理范畴的重要涵义。仁义礼智合而言之,是天理之总名;分而言之,则是组成天理的件数。天理浑然,是总称,仁义礼智是分名,天理与仁义礼智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整体由局部组成,仁义礼智统而言之,则为天理。他说:
  天理既浑然,然既谓之理,则便是个有条理底名字。故其中所谓仁义礼智四者合下便各有一个道理不相混杂。以其未发,莫见端绪,不可以一理名,是以谓之浑然,非是浑然里面都无分别,而仁义礼智却是后来旋次生出四件有形有状之物也。须知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朱文公文集》卷四十,《答何叔京二十八》)
  天理具有伦理道德的涵义,但伦理意义上的天理,其中也有具体的内容,仁义礼智四者便是天理中的具体条理。将伦理之理详细划分,以局部组成整体,这是朱熹思想的特点,也是对二程、张载思想的丰富。二程虽然提出“人伦者,天理也”(《程氏外书》卷七)的思想,并以仁为理,但对一理与五常的关系论之不详。朱熹则在二程思想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一理与仁义礼智信五常的关系。他认为,理有条理、细目之义,笼统而言,理只是浑然;细分而之,理中包括了各有分别,“不相混杂”的条理,这即是仁义礼智信五常。所以一理与五常相互联系。《语类》有载:“问:‘既是一理,又谓五常,何也?’曰:‘谓之一理亦可,五理亦可。以一包之则一,分之则五。’”(第100页,卷六)“以一包之”则为一理;“分之”则为五常。一理是整体,五常是局部,整体分为局部,局部构成整体,这即是天理与仁义礼智信的内在关系。
  朱熹认为,理是仁义礼智,然而仁义礼智是无形象的道德规范,它必须通过事亲从兄等的行为才能表现。他说:“理便是仁义礼智,曷常有形象来?”(同上第2168页,卷八十三)并说:“仁义只是理,事亲从兄乃其事之实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二,《答石子重九》)仁义之理是体,事亲从兄是用,仁义道德须通过具体的道德行为表现出来,否则就无从说起。朱熹指出,理具有客观实在性,仁义礼智之体是实,其发见为用也是实,把道德原则归之实有,以此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言行。这是其天理自然的思想在道德领域里的贯彻。他说:“理一也,以其实有,故谓之诚。以其体言,则有仁义礼智之实;以其用言,则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实。故曰五常百行非诚非也,盖无其实矣,又安得有是名乎?”(同上卷五十六,《答郑子上十五》)仁义礼智是理之体,恻隐、羞恶、恭敬、是非是理之用,理之体通过理之用表现出来。朱熹认为,理之体用均为实,即实实在在的存在,有其实,故有其名。朱熹把以仁义礼智为内容的理实有化,是为了让人们遵循理的原则,为儒家伦理寻求客观的依据。朱熹的实理与佛教舍去仁义道德内涵的空理形成鲜明的对照。
  (五)“有是物,必有是理”
  作为事物的规律,理存在于事物之中,这是朱熹哲学天理范畴的又一涵义。朱熹哲学的理既是宇宙的本体,又是具体事物的规律。本体之理与规律之理的区别在于:本体之理只有一个,规律之理则随物而异;本体之理是有理才有物,规律之理是有物则有理。朱熹指出:“天之生物,有有血气知觉者,人兽是也;有无血气知觉而但有生气者,草木是也;有生气已绝而但有形质臭味者,枯槁是也。是虽其分之殊,而其理则未尝不同;但以其分之殊,则其理之在是者不能不异。”(同上卷五十九,《答余方叔》)前一个理是本体之理,物虽不同,但分殊之万物皆以天理为共同的根据,其“未尝不同”的理即是宇宙的本体;后一个理是规律之理,理在分殊的万物之中,物不同故理不同,其“不能不异”的理是事物的规律。他还说:“人物之生,天赋之以此理,未尝不同,但人物之禀受自有异耳。如一江水,你将勺去取,只得一勺;将碗去取,只得一碗;至于一桶一缸,各自随器量不同,故理亦随以异。”(《朱子语类》第58页,卷四)前一理为本体之理,后一理为具体事物之理。人与万物由理派生,此理为一,是本体;人物之生由于禀气的不同而有异,具体事物之理随物之不同而相互区别,此理各异,是规律。本体之理与规律之理的区分不仅表现在一理与万理的关系上,而且各各万理,也是本体与规律的合一。如前所述,存在于万物之中的理,既是事物之所以存在的根据,天理浑沦,不可分割地存在于万物之中,既派生万物又主宰万物;此理又是事物的特殊规律,是使事物相互区别的内在原因,规律与事物不可分离,由事物的不同决定了规律亦不相同。他说:“盖有是物,必有是理,然理无形而难知,物有迹而易睹,故因是物以求之。”(《朱文公文集》卷十三,《癸未垂拱奏劄一》)有物必有理,这个理不是先于物而存在,是通过物来求此理,此理便是指规律而非指本体。各各万理都具有本体之理与规律之理两重属性,因其两重性,故有区分。表明朱熹之理具有多重涵义。
  关于理为具体事物的规律,朱熹指出:“固是有理,如舟只可行之于水,车只可行之于陆。”(《朱子语类》第61页,卷四)“四时行,百物生,莫非天理发见流行之实。”(《四书章句集注》第180页,《论语集注》卷九)舟行于水,车行于陆,春夏秋冬四季的运行不悖,万物的生长发育,这些都是事物的客观规律,亦是理的表现。朱熹不仅承认事物规律的客观存在,而且认为事物的规律只能顺应,不能违背。他说:“花瓶便有花瓶底道理,书灯便有书灯底道理。水之润下,火之炎上,金之从革,木之曲直,土之稼穑,一一都有性,都有理。人若用之,又著顺它理始得。若把金来削做木用,把木来熔做金用,便无此理。”(《朱子语类》第2484页,卷九十七)水、火、金、木、土以至万物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律,其规律不能违反,只能顺应,这便是规律之理所具有的涵义。
  由上可知,朱熹提出“宇宙之间一理而已”的思想,其哲学理范畴是宇宙本体,是形而上的精神实体,是仁义礼智的总称,是事物的特殊规律。朱熹从各个方面对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对二程理论的丰富发展,从而使宋代理学及哲学的核心范畴——理的内涵更加完善。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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