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井田,行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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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30
颗粒名称: 一、复井田,行经界
分类号: B244.7
页数: 4
页码: 34-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宋代理学家以复行井田、行经界的思想回应了当时土地兼并和贫富差距加剧的问题。朱熹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认为通过恢复井田制度和规定田地界限,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和改善农民生活。他在实践中提出了复井田、行经界的具体措施,但由于时代条件等原因,这一思想并未得到全面贯彻。
关键词: 朱熹 经济思想 复井田

内容

宋代理学家以三代社会为理想模式,认为三代社会的一切是美好的,包括土地制度在内。针对宋初以来计口授田制消亡,土地自由买卖盛行,土地兼并加剧,贫富两极日益分化的局面,程颢、程颐、张载,以至王安石都程度不同地提出了复行井田,摧抑兼并的思想。
  朱熹继承二程等人复行井田,抑制兼并的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具有时代特点的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并试图在实践中加以贯彻。
  朱熹提出复井田,行经界思想的针对性是当时由于豪强大肆兼并,田税不均,出现了贫者无业而有税,富者有业而无税的状况,不仅公私俱受其害,而且造成有税无业之民生活难以维计,被迫聚众造反,导致社会动乱的发生。他揭露当时的情况是:
  本州田税不均,隐漏官物动以万计,公私田土皆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而细民产去税存,或更受俵寄之租,困苦狼狈无所从出。州县既失经常之入,则遂多方擘画,取其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诸县之科罚、州郡之卖盐是也。上下不法,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使人不忍闻者。熹自到官,盖尝反复讨论,欲救其弊而隐实郡计入不支出,乃知若不经界实无措手之地。(《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八,《与留丞相劄子》)
  指出豪强占田无数,而细民则产去税存,又遭受地租的剥削,故生活贫困痛苦狼狈不堪。如此州县收不到应得之入,遂采取多种手法,取其不该取的钱财,以维持日常所需。这样,上下不法,又把负担转嫁给农民,使得穷人益穷,令人不堪忍受。朱熹到官后,亲眼目睹了这一弊端,决心实行经界以救其弊。
  朱熹又上书力陈实行经界的理由和必要性,以及它可起到的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他指出,版籍不正,田税不均看似小事,实际上于公于私均有莫大之害。这是因为“贫者无业而有税,则私家有输纳欠负追呼监系之苦;富者有业而无税,则公家有隐瞒失陷岁计不足之患,及其久也,诉理纷纭,追对留滞,官吏困于稽考,人户疲于应对,而奸欺百出,率不可均,则公私贫富俱受其弊,岁引月长,有增无减。”(同上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表达了朱熹忧国忧民,对贫民的同情和对奸诈豪富的痛恨之情。而实行了经界,则可除弊兴利,缓和朝廷与民众之间日益紧张的冲突和矛盾。朱熹指出,正是由于未行经界,农民不堪忍受贫困生活,才被迫铤而走险,发动叛乱。他说:“民本自良善,不能为寇,唯汀州及漳之龙岩素号多盗,然前后数起如沈师、姜大、老官、黄三之徒皆非为经界而起也,乃以不曾经界,有税无业之民狼狈失所者众,而轻于从乱耳。”(《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认为民的本质是善良的,其所以从乱,并不是因行经界而引起的,而恰恰是由于不行经界,使得有税无业之民过多,迫于生计才参加起义的。以致汀州一带“小民愈见狼狈,逃亡日众,盗贼日多,每三四年一次发作,杀伤性命,破费财物,不可胜计”(同上卷二十七,《与张定叟书》)。但听说施行经界的消息后,逃亡在外以致为盗的贫民纷纷归田,缓和了社会矛盾。他说:“近因户部王郎中申请乞行经界,得旨施行。千里细民鼓舞相庆,其已逃亡在漳、潮、梅州界内者,亦皆相率而归,投状复业。”(同上)可见施行经界的好处。
  朱熹提出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的渊源可上溯至孟子。孟子在《滕文公上》记述了三代实行的井田制,并提出了以正经界、均井田作为继承文王仁政之始的思想。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朱熹对此加以继承和发挥,从而提出了自己的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他说:
  井地,即井田也。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穀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四书章句集注》第256页,《孟子集注》卷五)
  朱熹主张复井田,行经界,以此作为推行仁政的开始。他在孟子之后一千多年,深感土地兼并,田赋不均带来的危害,认为不修井田之法,导致田无定分,豪强得以乘机兼并;而田赋不均,贪官污吏得以多取,如此带来社会危机重重。为了救弊,清除产生社会危机的根源,朱熹提出“井田之法要行”(《朱子语类》第2679页),卷一百八)的主张,他认为井田封建“亦有可行者,如有功之臣,封之一乡,如汉之乡亭侯。田税亦须要均,则经界不可以不行,大纲在先正沟洫。”(同上第2683页)于井田制中复行其均田税、正经界的内容。指出虽然井田之法产生于古代,但仍可实行于今。他说:“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虽古今异制,损益随时,然纲纪大略,其致一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井田类说》)认为在推行井田制的问题上,虽然古今制度有不同,须随时损益,然而其基本的纲要是一致而不须更改的。
  朱熹不仅提出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而且还力图将此加以施行。他于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八月上《条奏经界状》,奏请在漳州行经界法,并令邑人清丈土地,核实田亩,积极条划经界。又作《晓示经界差甲头榜》,将实行经界一事晓谕漳州人户,告知施行经界之法的目的、宗旨和要求,及利害关系等。由于时代不同,很难将过去的井田制恢复实行,以取代宋朝的土地自由买卖的田制,所以在实践上,朱熹提出的复井田,行经界思想亦未得到落实。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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