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内攘外思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28
颗粒名称: 三、修内攘外思想
分类号: B244.7
页数: 6
页码: 29-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天理治国论强调修内攘外,即内修德政、恤民、严法,以德治国,同时对外防御和对内剿灭盗贼等。他主张以德为本,把德放在优先的位置,同时不排斥刑罚,强调德礼与刑政的结合。在人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他提倡人治,但也讲法治,要求法须简易,使民易明易行。
关键词: 朱熹 政治学说 天理治国论

内容

朱熹的天理治国论还集中体现在他的修内攘外思想上,即无论是修内还是攘外,都贯穿着天理思想的指导。朱熹生活的时代,内忧外患十分严重,宋王朝不仅要应付和处理国内各种矛盾和危机,而且随时面临中国境内金政权入侵的威胁。当时的学者和士大夫十分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修内攘外之计,引起了世人的热烈讨论。朱熹作为著名的政治家,面对种种内忧外患,提出了自己的修内攘外思想。
  (一)关于修内
  所谓修内,即内修德政,以德治国。朱熹继承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提出“以德为本”的德治主张。他说:“德与政非两事。只是以德为本,则能使民归。”(《朱子语类》第533页,卷二十三)朱熹重视道德的价值,将其运用于政治实践,便是以德王天下,着眼伦理本位,以道德的原则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朱熹把德治体现在恤民上,认为只有做到了以德为本,才能使民心归顺,否则民将不从。其具体的恤民措施包括:“恤民之大者有六:曰重放税租,曰通放米船,曰劝分赈乏,曰截留纲运,曰严禁盗贼,曰纠劾贪懦。区区念此,至熟悉矣。”(《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六,《与周参政劄子》)表现出对民生的重视和对民众疾苦的同情,这正是儒家重民思想的体现。朱熹不仅提出恤民思想,而且把它贯彻到治理的实践中。在知南康军任上,遇到了灾荒,朱熹上疏请减地方税钱,大修荒政,“凡活饥民大人一十二万七千六百七口,小儿九万二百七十六口”(《朱子年谱》卷之二下)。又于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创社仓于五夫里,以解决农民青黄不接问题。后来奏请朝廷颁行社仓法,使其在各路推行。并在南康以工代赈,募饥民修筑江堤。朱熹还访民隐,以至废寝忘食,查出一批贪官污吏的劣迹,与之展开坚决的斗争。他弹劾衢州守臣李峄不留意荒政,掩蔽灾情,置百姓疾苦于不顾;参劾金华县富豪朱熙绩不伏赈粜,在粜米时又“减剋升斗”,要求将其重加黜责,以作为豪右奸猾不恤乡邻之戒。朱熹又弹劾知台州唐仲友的不法行为,不惧丞相王淮与唐为姻家的关系,坚持六次上书,揭露唐仲友的问题,直至将其罢官。但却因此而遭到了支持唐仲友的人的打击报复。
  朱熹提出“以德为本”内修德政以恤民,但并非不重视刑罚,而是把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结合起来。他说:“为政以德,非是不用刑罚号令,但从德先之耳。以德先之,则政皆是德。”(《朱子语类》第534页,卷二十三)强调把德放在优先的位置,这就是德政。然而不能只讲德礼,而不讲刑政。在回答“道之以政”的问题时,朱熹说:“圣人之意,只为当时专用政刑治民,不用德礼,所以有此言。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同上第547页)指出政刑和德礼各有各的应用范围,政刑的社会功能在于使人免于犯罪,而德礼则是从内心深处消除人们犯罪的动机,是一种内化于心的自我约束力量。二者不可偏废,即使圣人治天下,也不曾废弃刑政。可见朱熹对刑政的重视。进而,朱熹主张“先立个法制如此,若不尽从,便以刑罚齐之。”(同上第549页)又以立法制为先,当人们不服从法制时,则加之以刑罚,使之顺从。尽管朱熹对刑政非常重视,甚至主张为政“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同上第2689页,卷一百八),但他仍然反对“只靠政刑去治民”,认为“专用刑政,只是霸者事。”(同上第550页,卷二十三)朱熹的观点是,既不可专恃刑政,又不可只讲德礼,应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指出“圣人谓不可专恃刑政,然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同上)虽然德礼与刑政二者不可偏废,但朱熹仍以德礼为本,在德礼之中便包含了政刑。他说:“有德礼,则政刑在其中。”(《朱子语类》第549页,卷二十三)这便是朱熹在德刑关系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与“以德为本”,以刑政辅之的观点相联系,朱熹在人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提倡人治而亦讲法治。他说:“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朱子语类》第2680页,卷一百八)这种人治观念把对国家大事的管理主要系之于统治者个人的素质上,但也不排除法治,主张“立一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同上第2683页)朱熹虽然认为立法必有弊,但也承认有善法的存在,只不过要求法须简易,使民易明易行。所以他说:“平易近民,为政之本。”(同上第2689页)表现出朱熹以人治为主,亦不偏废法治的主张。
  在以人治为主的前提下,朱熹给法治亦留下一定的位置。对于法治的推行,朱熹主张古今结合,既依照祖宗之法,又不尽除今法。他说:“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又事体重大,阻格处多,决然难行。要之,因祖宗之法而精择其人,亦足以治,只是要择人。”(同上第2682页)对待法治,朱熹不同意尽去今法,而是主张把今法与祖宗之法结合起来;对待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朱熹主张既因祖宗之法,又精择其人,二者结合,足以为治,但其要在择人,仍是把人治置于首位。
  朱熹的修内思想通过内修德政,以德为本;恤民,惩治贪官污吏;德刑结合,人治与法治结合,以德礼、人治为主等方面体现出来,均贯彻了义理思想的指导,是其天理治国论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攘外
  所谓攘外,即外攘强敌,维护宋王朝的安全。朱熹提倡道统文化,严华夷之辨,其华夷之辨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种族之分、国家之别,不如说是文化观念的不同。华夏与夷狄区分的主要标志乃在于文化,即在于是否认同儒家圣人之道,以及受圣人之道教化影响的程度如何。朱熹以天理即圣人之道为指导,提出了他的攘外思想。
  在义理思想的指导下,朱熹论述了战与和的问题。他说:
  仁莫大于父子,义莫大于君臣,是谓三纲之要,五常之本,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其曰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者,乃天之所覆、地之所载,凡有君臣父子之性者,发于至痛不能自已之同情,而非专出于一己之私也。……今日所当为者,非战无以复仇,非守无以制胜,是皆天理之自然,非人欲之私忿也。……今释怨而讲和,非屈己也,乃逆理也。己可屈也,理可逆乎?逆理之祸将使三纲沦、九法〓,子焉而不知有父,臣焉而不知有君,人心僻违而天地闭塞,夷狄愈盛而禽兽愈繁,是乃举南北之民而弃之。(《朱文公文集》卷十三,《癸未垂拱奏劄二》)
  朱熹指出,父子君臣、仁义是三纲五常之本,亦是人伦天理的表现,宋与金乃有君父之仇,这是不共戴天、不可调和的。因此,必须以战来复仇,以守来取胜,惟独不能讲和,因为这是天理使然,必须这样做。由此,朱熹强调以天理的原则为指导,来处理宋与金的关系,贯彻君臣父子仁义之三纲五常,以此区分华夷,主张抗战复仇,要求罢讲和之议,认为释怨讲和是违逆天理的。集中体现了朱熹以天理为指导的攘外思想。
  对于投降派秦桧,朱熹痛加斥责,指斥秦桧卖国求和,使得“国家忘仇敌之虏,而怀宴安之乐”。其诬陷杀害抗金名将岳飞、贬逐张浚等罪行,致使当时军民对秦桧“诟詈唾斥,欲食其肉而寝处其皮,则其于桧可知矣”(同上卷七十五,《戊午谠议序》。并于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在浙东任职期间,毁永嘉秦桧祠。发出《除秦桧祠移文》,列举秦桧罪恶,而加以清算。对投降派的贬斥反映了朱熹的抗战爱国思想。
  关于修内与攘外的关系,朱熹强调二者相互结合,不得割裂开来。他说:
  熹尝以为内修外攘,譬如直内方外。不直内而求外之方固不可,然亦未有今日直内而明日方外之理。须知自治之心不可一日忘,而复仇之义不可一日缓。乃可与语今世之务矣。(《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五,《答张敬夫一》)
  把内修与外攘比喻为直内与方外的关系,指出不修内则攘外固然不可,但也不能今天先修内,明天再去攘外,应把二者同时结合起来,既治内,又复仇,内外结合,不分先后,这才是治世之要务。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