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朱熹的政治学说和经济思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024
颗粒名称: 第2章 朱熹的政治学说和经济思想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0
页码: 24-43
摘要: 朱熹是一位重要的儒家思想家,他的政治学说以天理治国论为核心,强调君主必须遵循天理来治理国家。同时,他主张限制君权,要求君主以义理为准则来正心,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关键词: 朱熹 政治学说 经济思想

内容

朱熹是一位在中国历史上具有远见卓识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同时关心社会经济生活问题。他的政治学说和经济思想,是时代政治、经济问题的深刻反映。钱穆先生对朱熹的政事治道之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
  朱子于政事治道之学,可谓于理学界中最特出。试观其壬午、庚子、戊申诸封事,议论光明正大,指陈确切着实,体用兼备,理事互尽,厝诸北宋诸儒乃及古今名贤大奏议中,断当在第一流之列。又其在州郡之行政实绩,如在南康军之救荒,在漳州之正经界,虽其事有成有败,然其精心果为,与夫强立不反之风,历代名疆吏施政,其可赞佩,亦不过如此。①
  朱熹的政治学说和经济思想是为解决当时社会重大问题而提出,亦是对先前儒家尤其是二程理学的政治经济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既有他本人思想的个性,同时具有时代的特征。
  第一节 朱熹的政治学说
  自程颢、程颐提出天理论的思想体系以来,便形成了与前代不同的思想格局。二程等理学家将天理论运用于政治,这对中国后期帝制社会的政治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朱熹在继承二程,集理学思想之大成的过程中,也继承发展了二程的天理治国论,并将其作为政治学说的核心,体现在正君心、修内攘外、人才思想等各个方面。
  一、天理治国论
  朱熹的天理治国论是对二程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其政治思想的特点。程颢、程颐把天理视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原理。认为天理既是宇宙的本体、人伦的原则,又是治理社会国家的准绳。朱熹则在二程思想的基础上,把天理贯通古今,视为包括圣贤和英雄豪杰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违背的治世的基本准则。他说:“常窃以为亘古亘今,只是一体。顺之者成,逆之者败。固非古之圣贤所能独然,而后世之所谓英雄豪杰者,亦未有能舍此理而得有所建立、成就者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答陈同甫九》)指出离开了天理,任何英雄豪杰都无法治理好社会,也无法建立和成就功业。从而强调天理是治国的根本,要求统治者顺应天理,按义理的原则来治理国家而不得违背。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朱熹主张君主制,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此人道之大经,政事之根本也”(《四书章句集注》第136页,《论语集注》卷六,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版),以君臣父子的原则作为政事的根本。并主张“君臣之际,权不可略重,才重则无君。”(《朱子语类》第233页,卷十三,中华书局1986年3月版)强调臣权不得重于君权,以防止君权旁落而造成社会统治秩序的混乱。这是对前代藩镇割据导致社会动乱的反思。由此,朱熹把君主制纳入天理论的范畴。《语类》载:
  问:“上帝降衷于民,天将降大任于人,天祐民,作之君,天生物因其才而笃;作善降百祥,作不善降百殃;天将降非常之祸于此世,必预出非常之人以拟之。凡此等类,是苍苍在上者真有主宰如是邪?抑天无心,只是推原其理如此?”曰:“此三段只一意,这个也只是理如此。”(同上第5页,卷一)
  当回答“天祐民,作之君”等问题时,朱熹认为这是理如此,即理决定“天祐民作之君”,君主制存在的根据在于天理。既然天理论决定君主制,故而“人主之学,当以明理为先。是理既明,则凡所当为而必为,所不当为而必止者,莫非循天之理而非有意、必、固、我之私也。”(《朱文公文集》卷十三,《癸未垂拱奏劄二》)要求君主必须循天之理,按天理的原则来治理国家,而不得夹杂人欲之私和主观偏见。这就把作为“政事之根本”的君主制纳入了天理治国论的轨道,天理成为治理国家的最终根据。以天理治国论为纲领,朱熹展开了其政治学说各方面的论述。
  二、“正君心是大本”
  朱熹主张君主制,但却反对绝对君权主义,批评君主个人“独断”,要求以天理来规范君主的行为,提出“正君心是大本”的限制君权的思想。他说:“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朱子语类》第2678页,卷一百八)在提倡君主制的同时,主张对君主心中不符合天理的想法加以纠正,以天理为标准来正君心,朱熹在《延和奏劄》中慷慨陈词,认为君主之心与常人之心一样,都有天理人欲之别,要求循天理之公,去人欲之私。他说:
  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途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公而正者,逸而日休;私而邪者,劳而日拙。其效至于治乱安危有大相绝者,而其端持在夫一念之间而已。舜禹相传所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者,正谓此也。(《朱文公文集》卷十三,《辛丑延和奏劄二》)
  朱熹之所以强调以义理来正君心,是因为他客观地看到在君主制下,君心的好坏决定着国家的治乱安危,“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无有不正;人主之心一邪,则天下之事无有不邪”(同上卷十二,《己酉拟上封事》)。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所以他把“正君心”看作天下万事的最大根本。要达于此,必须以天理为标准来规范君主思想言行,去掉君主的心中的私、邪等坏念头。这是以天理来约束君权,体现了儒家道统中仁义之道重于君主之位的思想原则。同时也表明,朱熹提出的存天理,去人欲的主张,并不单纯针对下层民众,而且也包括了君主及上层统治者在内,是对所有人的共同要求。
  从正君心这一大本出发,朱熹提出了君臣结合而治天下的主张,要求君主不要一人“独任”。他说:“夫天下之治固必出于一人,而天下之事则有非一人所能独任者,是以人君既正其心,诚其意于堂阼之上、穾奥之中,而必深求天下敦厚诚实刚明公正之贤以为辅相。”(同上卷十三,《辛丑延和奏劄二》)既主张君主制,以天下之治出于君主一人;又不赞成绝对君权主义,认为天下非君主一人所能独任,要求选贤才以为辅相,君臣结合治理天下。朱熹指出:
  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之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臣下欲议之者,亦得以极意尽言而无所惮。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经筵留身面陈四事劄子》)
  要求当君主“制命”之前,必须与大臣共谋商议,集众思,广忠议,广开言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之熟议,然后才能对朝廷大事作出公正正确的决断,并付诸实行。朱熹一再指出,君王不得一人独任其责,应博采众议,虚心纳谏,让臣下畅所欲言而无所顾虑,并将此作为古今天理所要求,而不得违背。
  朱熹不仅主张限制君主的“独任”,而且反对君主的专制“独断”。他说:
  今者陛下即位未能旬月,而进退宰执,移易台谏,甚者方骤进而忽退之,皆出于陛下之独断,而大臣不与谋,给舍不及议。正使实出于陛下之独断,而其事悉当于理,亦非为治之体,以启将来之弊。(同上卷十四,《经筵留身面陈四事劄子》)
  朱熹从治体的高度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他指出即使君主的独断是正确的,但独断本身却不合于治体,因为它未能体现君臣相谋共治天下的原则,违背了治国之道,并给后世留下了隐患和祸害。朱熹批判君主独断,限制君权的思想是对儒家民本思想的继承。孟子在回答齐宣王“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的提问时充分肯定了汤武革命,他不认为汤武革桀纣之命是“臣弑其君”,指出:“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对孟子的思想,朱熹深表赞同,他注解并加以发挥:“贼,害也。残,伤也。害仁者,凶暴淫虐,灭绝天理,故谓之贼。害义者,颠倒错乱,伤败彝伦,故谓之残。一夫,言众叛亲离,不复以为君也。《书》曰:‘独夫纣。’盖四海归之,则为天子;天下叛之,则为独夫。所以深警齐王,垂戒后世也。”(《四书章句集注》第221页,《孟子集注》卷二)朱熹反对不行仁义,灭绝天理的暴君,认为暴君桀纣虽居君主之位,但却是贼仁贼义的独夫,独夫可诛,诛独夫不是诛君。表明天理重于君主之位,这是理学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朱熹继承荀子“从道不从君”(《荀子·臣道》的思想并加以发展,在他提出的系统的道统论传道谱系里,不仅没有周公以后历代帝王的地位,而且以仁义之道即天理作为衡量的标准,批判了汉唐君王的失道行为。朱熹强调,尧舜三代之圣君行的是王道,推行义理之心;而汉唐君王则推行霸道,追求利欲以行私,他尤其批评了唐代君王于义理多有不合,不仅杀兄劫父以代位,而且伦常关系混乱,并以智力把持天下,所以未能接续三代之统绪。因此,朱熹主张把君主置于天理的约束之下,强调尽管君主权位至尊,但君主也不能违背天理。为了维护天理的最高权威,要求敢于正君、矫君。这具有以理抗势,限制专制独裁的积极意义。
  三、修内攘外思想
  朱熹的天理治国论还集中体现在他的修内攘外思想上,即无论是修内还是攘外,都贯穿着天理思想的指导。朱熹生活的时代,内忧外患十分严重,宋王朝不仅要应付和处理国内各种矛盾和危机,而且随时面临中国境内金政权入侵的威胁。当时的学者和士大夫十分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修内攘外之计,引起了世人的热烈讨论。朱熹作为著名的政治家,面对种种内忧外患,提出了自己的修内攘外思想。
  (一)关于修内
  所谓修内,即内修德政,以德治国。朱熹继承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提出“以德为本”的德治主张。他说:“德与政非两事。只是以德为本,则能使民归。”(《朱子语类》第533页,卷二十三)朱熹重视道德的价值,将其运用于政治实践,便是以德王天下,着眼伦理本位,以道德的原则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朱熹把德治体现在恤民上,认为只有做到了以德为本,才能使民心归顺,否则民将不从。其具体的恤民措施包括:“恤民之大者有六:曰重放税租,曰通放米船,曰劝分赈乏,曰截留纲运,曰严禁盗贼,曰纠劾贪懦。区区念此,至熟悉矣。”(《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六,《与周参政劄子》)表现出对民生的重视和对民众疾苦的同情,这正是儒家重民思想的体现。朱熹不仅提出恤民思想,而且把它贯彻到治理的实践中。在知南康军任上,遇到了灾荒,朱熹上疏请减地方税钱,大修荒政,“凡活饥民大人一十二万七千六百七口,小儿九万二百七十六口”(《朱子年谱》卷之二下)。又于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创社仓于五夫里,以解决农民青黄不接问题。后来奏请朝廷颁行社仓法,使其在各路推行。并在南康以工代赈,募饥民修筑江堤。朱熹还访民隐,以至废寝忘食,查出一批贪官污吏的劣迹,与之展开坚决的斗争。他弹劾衢州守臣李峄不留意荒政,掩蔽灾情,置百姓疾苦于不顾;参劾金华县富豪朱熙绩不伏赈粜,在粜米时又“减剋升斗”,要求将其重加黜责,以作为豪右奸猾不恤乡邻之戒。朱熹又弹劾知台州唐仲友的不法行为,不惧丞相王淮与唐为姻家的关系,坚持六次上书,揭露唐仲友的问题,直至将其罢官。但却因此而遭到了支持唐仲友的人的打击报复。
  朱熹提出“以德为本”内修德政以恤民,但并非不重视刑罚,而是把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结合起来。他说:“为政以德,非是不用刑罚号令,但从德先之耳。以德先之,则政皆是德。”(《朱子语类》第534页,卷二十三)强调把德放在优先的位置,这就是德政。然而不能只讲德礼,而不讲刑政。在回答“道之以政”的问题时,朱熹说:“圣人之意,只为当时专用政刑治民,不用德礼,所以有此言。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同上第547页)指出政刑和德礼各有各的应用范围,政刑的社会功能在于使人免于犯罪,而德礼则是从内心深处消除人们犯罪的动机,是一种内化于心的自我约束力量。二者不可偏废,即使圣人治天下,也不曾废弃刑政。可见朱熹对刑政的重视。进而,朱熹主张“先立个法制如此,若不尽从,便以刑罚齐之。”(同上第549页)又以立法制为先,当人们不服从法制时,则加之以刑罚,使之顺从。尽管朱熹对刑政非常重视,甚至主张为政“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同上第2689页,卷一百八),但他仍然反对“只靠政刑去治民”,认为“专用刑政,只是霸者事。”(同上第550页,卷二十三)朱熹的观点是,既不可专恃刑政,又不可只讲德礼,应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指出“圣人谓不可专恃刑政,然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同上)虽然德礼与刑政二者不可偏废,但朱熹仍以德礼为本,在德礼之中便包含了政刑。他说:“有德礼,则政刑在其中。”(《朱子语类》第549页,卷二十三)这便是朱熹在德刑关系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与“以德为本”,以刑政辅之的观点相联系,朱熹在人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提倡人治而亦讲法治。他说:“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朱子语类》第2680页,卷一百八)这种人治观念把对国家大事的管理主要系之于统治者个人的素质上,但也不排除法治,主张“立一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同上第2683页)朱熹虽然认为立法必有弊,但也承认有善法的存在,只不过要求法须简易,使民易明易行。所以他说:“平易近民,为政之本。”(同上第2689页)表现出朱熹以人治为主,亦不偏废法治的主张。
  在以人治为主的前提下,朱熹给法治亦留下一定的位置。对于法治的推行,朱熹主张古今结合,既依照祖宗之法,又不尽除今法。他说:“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又事体重大,阻格处多,决然难行。要之,因祖宗之法而精择其人,亦足以治,只是要择人。”(同上第2682页)对待法治,朱熹不同意尽去今法,而是主张把今法与祖宗之法结合起来;对待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朱熹主张既因祖宗之法,又精择其人,二者结合,足以为治,但其要在择人,仍是把人治置于首位。
  朱熹的修内思想通过内修德政,以德为本;恤民,惩治贪官污吏;德刑结合,人治与法治结合,以德礼、人治为主等方面体现出来,均贯彻了义理思想的指导,是其天理治国论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攘外
  所谓攘外,即外攘强敌,维护宋王朝的安全。朱熹提倡道统文化,严华夷之辨,其华夷之辨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种族之分、国家之别,不如说是文化观念的不同。华夏与夷狄区分的主要标志乃在于文化,即在于是否认同儒家圣人之道,以及受圣人之道教化影响的程度如何。朱熹以天理即圣人之道为指导,提出了他的攘外思想。
  在义理思想的指导下,朱熹论述了战与和的问题。他说:
  仁莫大于父子,义莫大于君臣,是谓三纲之要,五常之本,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其曰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者,乃天之所覆、地之所载,凡有君臣父子之性者,发于至痛不能自已之同情,而非专出于一己之私也。……今日所当为者,非战无以复仇,非守无以制胜,是皆天理之自然,非人欲之私忿也。……今释怨而讲和,非屈己也,乃逆理也。己可屈也,理可逆乎?逆理之祸将使三纲沦、九法〓,子焉而不知有父,臣焉而不知有君,人心僻违而天地闭塞,夷狄愈盛而禽兽愈繁,是乃举南北之民而弃之。(《朱文公文集》卷十三,《癸未垂拱奏劄二》)
  朱熹指出,父子君臣、仁义是三纲五常之本,亦是人伦天理的表现,宋与金乃有君父之仇,这是不共戴天、不可调和的。因此,必须以战来复仇,以守来取胜,惟独不能讲和,因为这是天理使然,必须这样做。由此,朱熹强调以天理的原则为指导,来处理宋与金的关系,贯彻君臣父子仁义之三纲五常,以此区分华夷,主张抗战复仇,要求罢讲和之议,认为释怨讲和是违逆天理的。集中体现了朱熹以天理为指导的攘外思想。
  对于投降派秦桧,朱熹痛加斥责,指斥秦桧卖国求和,使得“国家忘仇敌之虏,而怀宴安之乐”。其诬陷杀害抗金名将岳飞、贬逐张浚等罪行,致使当时军民对秦桧“诟詈唾斥,欲食其肉而寝处其皮,则其于桧可知矣”(同上卷七十五,《戊午谠议序》。并于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在浙东任职期间,毁永嘉秦桧祠。发出《除秦桧祠移文》,列举秦桧罪恶,而加以清算。对投降派的贬斥反映了朱熹的抗战爱国思想。
  关于修内与攘外的关系,朱熹强调二者相互结合,不得割裂开来。他说:
  熹尝以为内修外攘,譬如直内方外。不直内而求外之方固不可,然亦未有今日直内而明日方外之理。须知自治之心不可一日忘,而复仇之义不可一日缓。乃可与语今世之务矣。(《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五,《答张敬夫一》)
  把内修与外攘比喻为直内与方外的关系,指出不修内则攘外固然不可,但也不能今天先修内,明天再去攘外,应把二者同时结合起来,既治内,又复仇,内外结合,不分先后,这才是治世之要务。
  第二节 朱熹的经济思想
  朱熹的经济思想与其政治思想有密切的联系,是其天理治国论在经济领域的贯彻。朱熹在社会政治领域以天理治国,提倡君主民本,强调恤民,以民为邦本,落实到经济领域,便是复井田,行经界;重农薄赋,与民共财;省费节用,救荒赈济。这是为解决当时重大社会问题而提出的经济理论,亦是时代的产物。
  一、复井田,行经界
  宋代理学家以三代社会为理想模式,认为三代社会的一切是美好的,包括土地制度在内。针对宋初以来计口授田制消亡,土地自由买卖盛行,土地兼并加剧,贫富两极日益分化的局面,程颢、程颐、张载,以至王安石都程度不同地提出了复行井田,摧抑兼并的思想。
  朱熹继承二程等人复行井田,抑制兼并的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具有时代特点的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并试图在实践中加以贯彻。
  朱熹提出复井田,行经界思想的针对性是当时由于豪强大肆兼并,田税不均,出现了贫者无业而有税,富者有业而无税的状况,不仅公私俱受其害,而且造成有税无业之民生活难以维计,被迫聚众造反,导致社会动乱的发生。他揭露当时的情况是:
  本州田税不均,隐漏官物动以万计,公私田土皆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而细民产去税存,或更受俵寄之租,困苦狼狈无所从出。州县既失经常之入,则遂多方擘画,取其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诸县之科罚、州郡之卖盐是也。上下不法,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使人不忍闻者。熹自到官,盖尝反复讨论,欲救其弊而隐实郡计入不支出,乃知若不经界实无措手之地。(《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八,《与留丞相劄子》)
  指出豪强占田无数,而细民则产去税存,又遭受地租的剥削,故生活贫困痛苦狼狈不堪。如此州县收不到应得之入,遂采取多种手法,取其不该取的钱财,以维持日常所需。这样,上下不法,又把负担转嫁给农民,使得穷人益穷,令人不堪忍受。朱熹到官后,亲眼目睹了这一弊端,决心实行经界以救其弊。
  朱熹又上书力陈实行经界的理由和必要性,以及它可起到的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他指出,版籍不正,田税不均看似小事,实际上于公于私均有莫大之害。这是因为“贫者无业而有税,则私家有输纳欠负追呼监系之苦;富者有业而无税,则公家有隐瞒失陷岁计不足之患,及其久也,诉理纷纭,追对留滞,官吏困于稽考,人户疲于应对,而奸欺百出,率不可均,则公私贫富俱受其弊,岁引月长,有增无减。”(同上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表达了朱熹忧国忧民,对贫民的同情和对奸诈豪富的痛恨之情。而实行了经界,则可除弊兴利,缓和朝廷与民众之间日益紧张的冲突和矛盾。朱熹指出,正是由于未行经界,农民不堪忍受贫困生活,才被迫铤而走险,发动叛乱。他说:“民本自良善,不能为寇,唯汀州及漳之龙岩素号多盗,然前后数起如沈师、姜大、老官、黄三之徒皆非为经界而起也,乃以不曾经界,有税无业之民狼狈失所者众,而轻于从乱耳。”(《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一,《经界申诸司状》)认为民的本质是善良的,其所以从乱,并不是因行经界而引起的,而恰恰是由于不行经界,使得有税无业之民过多,迫于生计才参加起义的。以致汀州一带“小民愈见狼狈,逃亡日众,盗贼日多,每三四年一次发作,杀伤性命,破费财物,不可胜计”(同上卷二十七,《与张定叟书》)。但听说施行经界的消息后,逃亡在外以致为盗的贫民纷纷归田,缓和了社会矛盾。他说:“近因户部王郎中申请乞行经界,得旨施行。千里细民鼓舞相庆,其已逃亡在漳、潮、梅州界内者,亦皆相率而归,投状复业。”(同上)可见施行经界的好处。
  朱熹提出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的渊源可上溯至孟子。孟子在《滕文公上》记述了三代实行的井田制,并提出了以正经界、均井田作为继承文王仁政之始的思想。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朱熹对此加以继承和发挥,从而提出了自己的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他说:
  井地,即井田也。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穀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四书章句集注》第256页,《孟子集注》卷五)
  朱熹主张复井田,行经界,以此作为推行仁政的开始。他在孟子之后一千多年,深感土地兼并,田赋不均带来的危害,认为不修井田之法,导致田无定分,豪强得以乘机兼并;而田赋不均,贪官污吏得以多取,如此带来社会危机重重。为了救弊,清除产生社会危机的根源,朱熹提出“井田之法要行”(《朱子语类》第2679页),卷一百八)的主张,他认为井田封建“亦有可行者,如有功之臣,封之一乡,如汉之乡亭侯。田税亦须要均,则经界不可以不行,大纲在先正沟洫。”(同上第2683页)于井田制中复行其均田税、正经界的内容。指出虽然井田之法产生于古代,但仍可实行于今。他说:“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虽古今异制,损益随时,然纲纪大略,其致一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井田类说》)认为在推行井田制的问题上,虽然古今制度有不同,须随时损益,然而其基本的纲要是一致而不须更改的。
  朱熹不仅提出复井田,行经界的思想,而且还力图将此加以施行。他于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八月上《条奏经界状》,奏请在漳州行经界法,并令邑人清丈土地,核实田亩,积极条划经界。又作《晓示经界差甲头榜》,将实行经界一事晓谕漳州人户,告知施行经界之法的目的、宗旨和要求,及利害关系等。由于时代不同,很难将过去的井田制恢复实行,以取代宋朝的土地自由买卖的田制,所以在实践上,朱熹提出的复井田,行经界思想亦未得到落实。
  二、重农薄赋,与民共财
  朱熹在政治上提倡重民,以民为本,与此相应,在经济上他提出重农薄赋,与民共财的思想,把农业生产放在首要的位置,主张省赋,反对重敛,与民争利,而主张与民共享天下财用。表现出朱熹对民众物质利益和民生的重视,那种以为理学家皆脱离国计民生的实事而空谈性理的见解是不全面的。
  儒家历来有重视农耕的传统,朱熹加以继承,强调农业生产是满足民众吃饭穿衣的首要之举,而衣食足则是实行道德教化的基础。他说:
  契勘生民之本,足食为先,是以国家务农重谷,使凡州县守倅皆以劝农为职,每岁二月载酒出郊,延见父老,喻以课督子弟,竭力耕田之意。盖欲吾民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以共趋于富庶仁寿之域。(《朱文公文集》卷一百,《劝农文》)
  指出“务农重谷”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州县守皆是以劝农为其基本职责。其宗旨是通过父老劝喻子弟勉力农耕,实现丰衣足食,然后施之以教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朱熹在这里提出“以共趋于富庶仁寿之域”,强调的是共富,而不是少数人为富不仁,这一思想对现代社会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朱熹不仅重视农耕,强调通过勉力务农实现共同富裕,而且把重农上升到理的高度,这体现了其重农思想的时代特征。他说:“窃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之理也。”(同上卷九十九,《劝农文二》)他将“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视为自然之理。既然是自然之理,就只能重视而不能违背,凡不肯及时用力以治农事者,将难以满足其吃饭穿衣的基本生活需求。
  朱熹重视农业生产还体现在他鼓励垦荒上。由于当时官吏以赋税摊派扰民,致使农民不堪忍受重负而逃亡抛荒。朱熹揭露当时的情况是“官吏无所忌惮,利敷刻剥,民不聊生,以致逃移抛荒田土,其良田则为富家侵耕冒占,其瘠土则官司摊配亲邻,是致税役不均。”(同上卷二十七,《与张定叟书》)为了改变因官府扰民及野兽踏食而引起的抛荒现象,朱熹鼓励垦荒,以使荒田得到耕种。他在绍熙三年二月所作《劝农文》里提出了鼓励垦荒的具体措施。他说:
  本州管内荒田颇多,盖缘官司有俵寄之扰,象兽有踏食之患,是致人户不敢开垦,今来朝廷推行经界,向去产钱官米各有归著,自无俵寄之扰。本州又已出榜劝谕人户陷杀象兽,约束官司不得追取牙齿蹄角。今更别立赏钱三十贯,如有人户杀得象者,前来请赏,即时支给,庶几去除灾害,民乐耕耘。有欲陈请荒田之人,即仰前来陈状,切待勘会给付,永为己业,仍依条制与免三年租税。(《朱文公文集》卷一百,《劝农文》)
  鉴于官府扰民和野兽危害使得抛荒现象严重,朱熹采取几项措施来加以解决,一是“朝廷推行经界”,纠正产去税存的问题;二是奖励捕杀野兽的人户,凡杀一头象者,即赏钱三十贯;三是凡愿意垦荒的人,即到官府陈请,使荒田成为自己永久的产业,并可免交三年的租税。朱熹希望通过这些措施来鼓励垦荒,从而发展农业生产。
  一方面朱熹通过重视农业,发展生产来满足农民的衣食需求,另一方面又提出省赋薄敛的主张,让利于民,与民共享天下财富,这也是朱熹重民思想的体现。
  朱熹提出省赋的主张,他说:“臣尝谓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而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同上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指出恤民要体现在省赋上,而省赋的关键在治军。南宋朝廷沉重的军费负担使国家官府财政捉襟见肘,往往于正税之外,又巧立名目,取财于民,如此使得百姓赋税负担沉重,苦不堪言。对此,朱熹向孝宗皇帝作了具体陈述:
  臣所谓省赋理军者,请复为陛下言之:夫有田则有税,为日久矣。而今日民间特以税重为苦者,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而州县无复赢余也。夫二税之入尽以供军,则其物有常数,其时有常限,而又有贴纳水脚转输之费,州县皆不容有所宽缓而减免也。州县既无赢余以给官吏养军兵,而朝廷发下离军归正等人又无纪极,支费日增,无所取办,则不免创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
  由于军费开支巨大,朝廷把夏、秋两税的收入尽用来供军,如此使地方州县没有多少盈余,以致地方无钱养官吏和地方军兵。当时朱熹知南康,“每年有租米四万六千石,以三万九千来上供,所余者止七千石,仅能赡得三月之粮。三月之外,便用别擘画措置,如斛面、加粮之属。又尽,则预于民间借支。”(《朱子语类》第2681—2682页,卷一百八)这样造成民贫赋重,生活难以维持。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朱熹提出除夏、秋正税以外,其他的一切所增之税全部取消。他说:“须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名色,一齐除尽,民方始得脱净。”(同上第2713页,卷一百一十一)当时官府因费出无常,开支过大,而岁入有限,于是巧立名目,取财于民,在正赋以外增收了许多苛捐杂税,如科配、耗米、折帛钱、和买、和籴、科罚等,造成“横敛无数,民甚不聊生”(同上第2714页)。朱熹从恤民出发,要求减赋,把重赋减至轻赋。他说:“今之赋,轻处更不可重,只重处减似那轻处,可矣。”(同上)不仅如此,朱熹还提出与民共财的思想,把宽敛薄赋建立在利民的基础上。他说:
  财者,人之所好,自是不可独占,须推与民共之。未论为天下,且以作一县言之:若宽其赋敛,无征诛之扰,民便欢喜爱戴;若赋敛稍急,又有科敷之扰,民便生怨,决然如此。又曰:宁过于予民,不可过于取民。且如居一乡,若屑屑与民争利,便是伤廉。(《朱子语类》第368页,卷十六)
  指出宽赋与与民共财是相互联系的。宽其赋敛,不扰民,民自然有其财用;横征暴敛,科敷扰民,民无财用,必然生怨,以致社会不稳。在予民与取民关系上,朱熹主张宁可在予民上多出,不可在取民上过甚,反对与民争利,伤廉伤惠,而主张让利于民,与民共享天下财用。应该说,朱熹提出的重农薄赋,与民共财的思想始终贯穿着重民、惠民,关心民生的思想主线。
  三、省费节用,救荒赈济
  朱熹的经济思想还包括他提出的省费节用,救荒赈济的主张。与其薄赋宽敛的思想相联系,朱熹看到了赋敛之所以繁重,其原因在于朝廷财政费用开支过大,如此造成了百姓负担沉重,民力难舒,朝廷的包袱也越背越重,使国家经济秩序难以正常维持。于是朱熹提出了省费节财用的主张。他说:“所谓节财用以固邦本者,臣闻先圣之言,治国而有节用爱人之说。盖国家财用皆出于民,如有不节而用度有阙,则横赋暴敛必将有及于民者,虽有爱人之心而民不被其泽矣。是以将爱人者必先节用,此不易之理也。”(《朱文公文集》卷十二,《己酉拟上封事》)强调爱民必先节用,通过节省费用,减轻民众负担,去其横赋暴敛,以固邦国之本。
  朱熹把省费节用的要求首先指向统治者,只有统治集团之人“一切扫除妄费,卧薪尝胆,合天下之智力,日夜图求,一起而更新之”,才能解救“民生日困”的社会危机,如果为了满足统治者的奢侈生活,搞什么名园丽圃,则只会增加开支,重敛于民,即“不知名园丽圃,其费几何?日费几何?下面头会箕敛以供上之求。”(《朱子语类》第2713页,卷一百一十一)所以朱熹强调,为了解决“赋重民困”的危机,必须改弦更张,把朝廷开支压下来。
  对待省费节用,朱熹指出:“财有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同上第2708页,卷一百一十)由于军费开支占了整个财政支出的八成,所以省费节用必须从节省军费开始,并为其重点。朱熹提出的具体措施是:“择将帅,核军籍,汰浮食,广屯田,因时制宜,大为分别,则供军不赀之费庶几亦可减节,而民力之宽于是始可议矣。”(《朱文公文集》卷十二,《己酉拟上封事》)主张选择合适的将帅,核实军籍,淘汰老弱,精练士卒,渐省坐食之兵,并广开屯田,兵民一体,屯田之人,又皆可用之兵,这样便可节省军费开支,把庞大的财政支出减下来。
  除节省军费外,朱熹还提出改革官制,精减官员,罢其冗员的主张,以减少行政开支。他建议:“不用许多监司,每路只置一人,复刺史之职,正其名曰按察使,令举刺州县官吏。……如此,则重权归一,太守自治州事,而刺史则举剌一路,岂不简径省事,而无烦扰耗蠹之弊矣。……每路只择一贤监司,其余悉可省罢。”(《朱子语类》第2731页,卷一百一十二)既精减机构,解决“诸路监司猥众”,如同虚设一般的弊端,又淘汰冗官冗吏,使朝廷开支得以节省。对官制的改革,朱熹说:“只管说官冗,何不于任子上更减?……如官制,不若且就今日之官罢其冗员,存其当存者,亦自善。”(同上第2732页)强调应把裁减冗员付诸实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
  一方面朱熹提出省费节用的主张,以减轻民众的负担;另一方面,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朱熹又积极主张救荒赈济,救民于水火,并防止灾民逃离,以至反抗为乱。当南康发生灾荒时,正值朱熹知南康军任上,他上疏请减地方税钱,举荒政,救活饥民大小二十余万口。并弹劾不关心民众疾苦,不修荒政的地方官吏,要求绳之以法,以警戒为富不仁的富豪和贪官污吏。他说:“救荒之务检放为先,行之及早则民知有所恃赖,未便逃移;放之稍宽则民间留得禾米,未便阙乏。”(《朱文公文集》卷十三,《辛丑延和奏劄三》)请以检放税钱,以宽民疾。但朱熹深知“州郡多是吝惜财计,不以爱民为念”(同上),检官多不为灾民蠲放。所以朱熹要求“广行询究,更与从实蠲减”(同上)。
  在救荒的同时,朱熹积极开展赈济。他说:“今赈济之事,利七而害三,则当冒三分之害,而全七分之利。不然,必欲求全,恐并与所谓利者失之矣。”(《朱子语类》第2716页,卷一百一十一)指出尽管赈济有流弊的一面,但也要追求其利民一面,以维持饥民的生计,防止饥民流离失所,以至饿死。朱熹采取各项措施,以救济灾民,并告谕饥民“听候官司减放税租,赈济米斛,不可容易流移,别致后悔”(《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劝谕救荒》)。这些方面充分体现了朱熹的爱民思想。
  如上所述,朱熹的经济思想与其政治学说紧密相联,贯穿着天理治国论和恤民、重民、以民为本的思想。朱熹在政治治理的实践中,重视客观物质利益,强调务农重谷,丰衣足食,以趋共同富裕,并兴修水利,重视农业生产的各个具体环节,鼓励垦荒,发展生产,又提出省赋薄敛,与民共财,强调省费节用,救荒赈济,关心民众疾苦,重视民生日用,对经济问题十分关注。那种认为朱熹等理学家只空谈心性内圣之学,而不注重外王事功的观点是片面的。只不过朱熹是以义制利,把物质利益置于道义原则的指导之下,并谋公共的利益而反对一己私利罢了。

附注

①《朱子新学案》(上)第19页,《朱子学提纲》,巴蜀书社(成都)1986年8月版。

知识出处

朱熹与中国文化

《朱熹与中国文化》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作者把朱熹置于中国文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从各个领域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朱熹思想及其与理学思潮、同时代的文化派别,以及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关系。论书了朱子学的理论构成、特征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地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