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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四、史学的核心精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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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994
颗粒名称:
四、史学的核心精神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6
页码:
470-4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史学思想以“理”为逻辑起点,通过《资治通鉴纲目》和《凡例》等条例、书法体现出来。其中明正统、斥篡贼、立纲常、扶名教等思想都是为了维护三纲五常,以强化天理。
关键词:
朱熹哲学
史学思想
内容
如果说朱熹史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理,则其落实处便是修史的条例、书法等,并在修史的条例、书法上得到体现。它通过《资治通鉴纲目》和《凡例》及《史馆修史例》的义例、书法等环节,又体现了理(天理),而返回其逻辑的起点,这时起点便成为它的落实点。
《资治通鉴纲目》一书的编撰思想,体现在《凡例》中。《凡例》分统系、岁年、名号 即位、改元、尊立、崩葬、篡贼、废徙、祭祀、行幸、恩泽、朝会、封拜、征伐、废黜、罢免、人事、灾祥等十九章,一三七条。其核心思想、文化精神是:明正统,斥篡贼;立纲常,扶名教;除史弊,法《春秋》。
第一,明正统、斥篡贼。朱熹认为,在中国历史上,自古代到宋,其间几千年,“凡正统,谓周、秦、汉、晋、隋、唐”①等六个朝代,其他夏、商、战国、三国、魏、南北朝、五代等,都为非正统。按照这个思想,《通鉴纲目》便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为起篇,而不讲夏、商等朝。“自建安二十五年以后,黜魏年而系汉统,与司马氏异”②。不用曹魏,而用蜀汉系汉统为正统。以是否正统作为评价史事、人物的义与非义、善与非善、忠与奸的价值准绳。
正统是合乎天理的,其书法不仅溢美褒扬,而且等级森严。各种书法的分寸、称谓都很严谨。朱熹为维护正统,还纠正了司马光《通鉴》之失:“谥非生者之称,而《通鉴》以谥加于薨卒之上,亦非是,今亦正之”③等。
除正统外,还有无统、列国、篡贼、建国、僭国、不成君等。
所谓无统是指周秦、秦汉、汉晋、晋隋、隋唐之间的朝代和五代。一般在此时均出现了分裂割据的局面,或割据势力之间的兼并战争,或农民暴动之际。而未建立一个统一的较稳定的朝代,朱熹称其为无统。其书法、称谓均与正统有别。如“正统曰崩”,无统曰“某王某殂”。然而,无统并不是非正统、僭国或篡贼。
列国是指正统所封的诸侯国。建国是指动乱者而自己称王的。僭国是乘天下乱的时候篡位或割据一方而立国的,有的情况相当于无统。
篡贼与僭国的不同就在于:僭国乘乱篡位而传世;篡贼是指篡位而不能传世。
凡篡贼弑君不得隐讳,一定要直书姓名,使乱臣贼子之罪,大白于世人之耳目,“真无所匿其形矣”。“凡以毒弑者,加进毒字”,如王莽、梁冀之类。以为世人和后世之戒。
不成君是指仗义承统,而不能成功的。
第二,立纲常,扶名教。《凡例》凡涉及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等大伦,则是以忠、孝、节等伦理道德原则为准绳,以便强化纲常名教。
关于君臣关系。朱熹认为,秦汉以后,王侯死皆曰卒,《通鉴》依旧史而书薨,司马光虽觉得欠妥,但未改。因薨,按《凡例》规定是称“未逾年不成君曰薨”,或无统之王公“曰某王公某薨(注:上无天子,故得因其臣子之辞)”,当然不能记入国史。正统之君死曰“崩”,因为废为王公,即是臣,而非君,只能按臣的名号。君尊臣卑、扬君抑臣渗透在各个环节。体现了朱熹正统君权思想。
关于父子关系。《凡例》载:“凡正统,废其后、太子、诸侯王,而无以考其罪之实者,曰某人废(注:如汉彭越,陈后之类)。罪状明白者,加有罪字。无罪,曰废某人(注:如汉景帝废薄后太子荣之类)。”不管有罪无罪,既被废,做儿子的不能不服从,亦不得有怨言。子对父惟有孝。
关于夫妇关系。《凡例》注曰:“妇人之义,夫死从子,况天下之主乎?”宣扬妇女要遵守“三从四德”。朱熹以三纲五常为“天之经,地之义”,维护三纲五常便是天理,史著于此,是绝对不可违背的。《通鉴》一书,司马光是贯彻了这个思想的,但在朱熹看来,还有不足之处。可见,在维护三纲五常方面,朱熹比司马光更强烈。他在《通鉴纲目》中,通过对史事的评价,寓喜怒、爱憎、褒贬于其中,而起着立纲常的作用。
同时,他极力宣扬名数,赞扬死节、守节等。《凡例》载:如“国亡身废,守节不移,而国统寻复者,则有其故号而书崩。”又曰:“凡死节者,皆异文以见褒(注:刘崇、翟义、刘映、龚胜、王经、刘谌、诸葛瞻)。”“将帅死节曰死之。”对守节、死节如此重视,而表明他对扶树名教的努力。尹起莘在《资治通鉴纲目发明序》中评论:“况是书之作,其大经大法,如尊君父而讨乱贼,崇正统而抑僭伪,褒名节而黜邪佞,贵中国而贱夷狄,莫不有系于三纲五常之大,真所谓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极,为先圣继绝学,为后世开太平者也。”①概括了《纲目》的基本思想,而这些思想都与三纲五常相联结。因此,立纲常,扶名教是《纲目》的重要特色。贺善评价说:“然大要不过辨名分,正纲常,以示劝戒尔。”②是符合朱熹思想宗旨的。
第三,除史弊,法《春秋》。朱熹鉴于以往的史弊,特别是针对北宋以来的史弊,提出了批评:“史甚弊,因《神宗实录》皆不敢写。传闻只据人自录来者。才对者,便要所上文字,并奏对语上史馆。”③“今之修史者,只是依本子写,不敢增减一字。盖自绍圣初,章惇为相,蔡汴修国史,将欲以史事中伤诸公。前史官范纯夫、黄鲁直已去职,各令于开封府界内居住,就近报国史院,取会文字。诸所不乐者,逐一条问黄、范,又须疏其所以然。至无可问,方令去。后来史官因此惩创,故不敢有所增损也。”④神宗、哲宗时,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新党和以文彦博、司马光为代表的旧党,由于对王安石变法的分歧而形成党争。这便影响到《神宗实录》的写法。如蔡汴想利用史事中伤诸人。于是在前史官范祖禹、黄庭坚已去职的情况下,还受到诘问,不许离开开封,并就诘问作出回答。后来范祖禹被贬到永州,黄庭坚贬到黔州。自此以后,史官不敢按实际情况直笔,只照本子(奏本),不增损一字。这在表面上看来,似乎符合实际,其实,在紧要地方或歪曲或相互隐瞒。《语类》记载:“今日作史,左右史有《起居注》,宰执有《时政记》,台官有《日历》,并送史馆著作处参改,入《实录》作史。大抵史皆不实,紧切处不敢上史,亦不关报。”①尽管《实录》参照《起居注》、《时政记》及《日历》,但并不能反映史实之原委,特别在关键地方做了手脚,既不写,亦不上报,这便是当时修史的大弊。
朱熹针对“大抵史皆不实”的弊病,取《春秋》之义,主张尊重史实。他在《史馆修史例》中,提出了具体办法:
“先以历内年月日下刷出合立传人姓名,排定总目。”
“次将就题名内刷出逐人拜罢年月,注于本目之下。”
“次将取到逐人碑志、行状、奏议、文集之属,附于本目之下(各注起某年,终某年)。”
“次将总目内刷出收索到文字人姓名略具乡贯履历,镂版行下诸州,晓示搜访取索,仍委转运司专一催督,每月上旬差人申送本院,不得附递,恐有损失。如本月内无收到文字,亦仰依限差人申报。”
“置诸路申送文字格眼簿,一路一扇,一月一眼,如有申到,记当日内收附勾销,注于总目本姓名下,依前例。”②
先例出立传姓名、排定总目,注明拜罢年月,搜集每人的碑志、行状、奏议、文集等资料传送、登记方法等。疑是南宋王朝国史院修史条例的一部分。《修史例》规定,晓示诸州,搜访取索,体现了对搜集史料工作的重视,表现了他不满史弊的求实精神。
所谓法《春秋》,就是取《春秋》之义理,而回归到理。尹起莘说:“切谓《纲目》之作,其有补于世教,殆亦有得于《春秋》之旨,皆所以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泯,是乌可不讲究而发扬之哉。”①遏人欲,存天理。朱熹举例说:“按《通鉴》魏晋以后,独以一国之年纪事,而谓其君曰帝,其余皆谓之主,初无正闰之别,而犹避两帝之嫌。至周末诸侯,皆僭王号,顾反因而不改。盖其笔削之初,义例未定,故有此失,今特正之。庶几窃取《春秋》之义。”②《通鉴》于魏晋后,虽注意到同时有两帝之史,但未别“正闰”,如周末各诸侯国都称王,由于义例未定,《通鉴》便袭沿旧说,书其为王,特加改正,以符合《春秋》之义。这样,以理(天理)为准绳的逻辑起点,通过《通鉴纲目》以显现理,然而又回到其逻辑的终点理(天理)。这便是“陶熔历史之偏驳,会归一理之纯粹”③的意思。
知识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朱熹生活的时代、身世和经历,朱熹的经济思想、政治学说,朱熹哲学的逻辑结构,朱熹的史学思想、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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