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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义与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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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983
颗粒名称:
二、义与利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7
页码:
429-4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义与利是伦理道德哲学中的一对价值范畴。儒家传统上重视义而轻视利,但朱熹对此进行了修正。他认为,对国家公利而言,应该讲功利;对个人私利而言,不能只讲利,还要讲义。义是先天固有的心,属于天理之公;利出于后天物我关系的比较,属于人欲之私。追求“利”要按天理办事。
关键词:
朱熹哲学
伦理道德
内容
义与利关系,是伦理道德哲学的价值观念。儒家的重义轻利,一直为统治者和思想家所倡导,成为他们实行崇本抑末、重农轻商政策的价值基础。对此朱熹有所修正:一方面,作为政府和地方官吏,应该实行奖励生产,开荒救灾,薄赋赈济以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措施,要讲利;另一方面,作为每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来讲,应该重义轻利,两者不能混而为一。这就是说:对国家的公而言,要讲功利;对个体的私而言,不能光讲利,要讲义。
(一)所谓义与利
义利之辨是和天理与人欲之辨相联系的一对道德价值范畴。朱熹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①义是先天固有的心,属于天理之公;利出于后天物我关系的比较,属于人欲之私。追求“利”要按天理办事。
关于义,朱熹曾作这样的规定:
——义是天理之所宜。“义者,天理之所宜”。②《语类》解释:“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何不利之有。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③宜是这事合当这样,那事合当那样。也就是说,“君子只知得个当做与不当做,当做处,便是合当如此”④。“合当如此”,就是当做。“天理之所宜”,便是天理所当做的,就合乎义。做官应当廉勤,这便合乎天理之所宜,即宜之理。“天理之所宜”与“义者宜之理”,两者没有本质差异,只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已。
——义是心之制。“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①。“义者,此心之制之谓也”②。什么是“心之制”?
他说:“心之制,却是说义之体。”③制约义的心,是义的本体。“事之宜虽若在外,然所以制其义,则在心也。”④所以裁制义的心在内而不在外。如果“人人得其本心以制万事,无一不合宜者,夫何难而不济”⑤?否则便会亡国灭身。
义是“天理之所宜”,是“心之制”。它是“根于人心之固有”⑥,即仁、义之心;它是君子所具有的,小人往往所不具备。
关于利,朱熹规定:
——利是人情之所欲。“利者,人情之所欲。”⑦人情之所欲,即“口鼻耳目四支之欲”,此欲与人心相当,不是全不好。但只计较人情之欲,计较利,就不好。“小人则只计较利害,如此则利,如此则害”。⑧“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小人只管计较利,虽丝毫底利也自理会得。”⑨此利就不顾义理。他举例说:“且如有白金遗道中,君子过之曰:‘此他人物,不可妄取’;小人过之,则便以为利而取之矣。”⑩君子讲义,不当得就不取,小人不管当或不当,取之为利,这便是应当与不应当的道德价值原则。朱熹又举亲身的事例说:“昨有李某,当寿皇登极之初,上一书极说道学恁地不好,那时某人在要路,故以此说投之,即得超升上州教官。前日某方赴召到行在,忽又上书,极称道学之美,他便道某有甚势要,便以此相投,极好笑。”①生动地描绘了为利者的品格。不当如此而如此的人欲,便是人情之所欲。②
——利是人欲之私。“人欲之私也,……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③人欲为私,“今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别得明白。”④“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⑤朱熹认为,之所以利是人欲之私,是由气禀决定的。气禀中原来就有恶浊的,所以便有“人欲之私”。从这个意义上说,利也可以说是不善。“对义言之,则利为不善。”⑥
利为“人情之所欲”,为“人欲之私”,“才有欲顺适底意思即是利”⑦。它虽“生于物我之相形”⑧,是物我相计较以后产生的,但亦由“气禀定了”,是“学力不可变化”⑨的。
朱熹认为,明义利之辨,是为了“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人人得其本心以制万事”⑩。每个人谨守“天理之所宜”,而不去追求不应当得的各种利。以“义利”来调整社会各种矛盾,而倡导重义轻利。
(二)重义轻利说
“重义轻利”,本是儒家传统思想,原无特别强调之必要,但鉴于南宋功利学派学说的传播,有违于重义轻利的践行,而显重要。朱熹在《答石天民》书中,表示了对功利学派以义利为一事的既忧又骇的心情:他到浙中,朋友间都议论,“直说义理与利害只是一事,不可分别,此大可骇。当时亦曾辨论,觉得殊未相领,至与孟子、董子之言例遭排摈。……熹窃以为今日之病,唯此为大。”①他认为“浙学却专是功利。……则学者习之,便可见效,此意甚可忧”②。朱熹以江西陆九渊兄弟的“心学”直是禅学,并不可畏,自会转变。浙学(永康)陈亮等功利学派,具有实用性,习之见效,不仅甚为可忧,而且是当时的大病。
朱熹从两方面着手,来恢复重义轻利的传统,破除浙学(永康、永熹学派)的影响:
一方面,极力推崇董仲舒的“正义不谋利,明道不计功”的学说,作为《白鹿洞书院学规》揭示出来,教育学生。
朱熹虽自称“于义理上不敢乱说”③,但对正义、明道之论作了发挥,对重义轻利之理作了论证。“窃闻之古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天下万事本于一心,而仁者此心之存之谓也。此心既存,乃克有制,而义者此心之制之谓也。”④朱熹认为,讲仁义为先,并不是迂阔无用之谈,是因为“万事本于一心”。
朱熹进一步把重义轻利思想与理联系起来,对其作了形上学的论证。“盖无所用其巧智之私,而唯理之从。极其言,则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亦拙而已矣。”①他以为君子之学,不能专在利害上计较,巧智上使用,而应该穷理而守之,唯理是从,归根到底,就是正义、明道,使伦理道德得到形而上学的论证。
另一方面,严密义、利之分别,而不使混为一事。朱熹认为,“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②。是说人人要分辨义与利,事事要分辨义与利。“譬如处一家之事,取善舍恶;又如处一国之事,取得舍失;处天下之事,进贤退不肖。蓄疑而不决者,其终不成。”③处理一家、一国、天下大事,都要分辨义利、善恶、是非、得失。这就是说,“事无大小,皆有义利”④。明义利之别,而不使混淆。
如何分辨义利之别?“或问:‘义利之别?’曰:‘只是为己为人之分。’”⑤为己,就是人欲之私;为人,就是天理之公。“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⑥分别得天理人欲、公私邪正,则能明义利之辨。简言之,义利之别,即公私、天理人欲之分。
朱熹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论证,阐发了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伦理观。重义轻利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规范,与政治的好坏、国家的兴亡有直接的关系。作为价值观,是社会与人的价值导向和需要的选择。
知识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朱熹生活的时代、身世和经历,朱熹的经济思想、政治学说,朱熹哲学的逻辑结构,朱熹的史学思想、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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