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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格物与致知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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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966
颗粒名称:
一、格物与致知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2
页码:
255-3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大学》是儒家经典之一,被朱熹等人认为是孔子讲授、曾子记录的。其中的“三纲八目”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格物致知”则是其中的关键。朱熹等人认为“格物致知”是体知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其进行了补传和注释。他们认为通过“即物穷理”的方法,即对万物的认识和探究,可以达到“穷理”的目的,即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个方法也是朱熹从自己的哲学逻辑结构中得出的结论。
关键词:
朱熹哲学
认知过程
内容
“格物致知”,首见之于《大学》。朱熹以《大学》为曾子所作。孔子“三千之徒,盖莫不闻其说,而曾氏之传,独得其宗,于是作为传义以发其意”①。是说曾子作《大学》,得孔子之真传,西汉戴圣把《大学》编入《小戴礼记》,得以流传下来。宋代,道学家们把“格物致知”作为体知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于是《大学》一书的地位也渐次抬高。他们依据自己的哲学思想诠释《大学》,对它作了修正,程颢的《改正大学》②已和郑玄注、孔颖达疏的本子有所不同;程颐的《改正大学》①又与程颢不同。朱熹在二程《改正大学》的基础上,又有所补正。不过,他把推崇《大学》的功劳完全归之于二程,而抹煞韩愈,恐不妥。他这样说:“宋德隆盛,治教休明,于是河南程氏两夫子出,而有以接乎孟氏之传,实始尊信此篇而表章之。既又为之次其简编,发其归趣,然后古者《大学》教人之法,圣经贤传之指,粲然复明于世。”②朱熹认为上接孟子圣贤不传之学的道统是二程,而不是韩愈。因此,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道统的提出者——韩愈不被认为道统的继承人,而却被宋代的周、程所取代。韩愈在《原道》中虽援引《大学》,但只讲“正心诚意”,而未诠解“格物致知”,所以,朱熹认为韩愈是“不探其端,而骤语其次”,不免流于“择焉不精,语焉不详之病矣”③。他的学生陈淳也说:“朱子讥其引《大学》不及致知格物,故于反身内省处,殊无细密工夫。”④这样,心中无所执守,而易流于异端。
《大学》开章讲“三纲八目”,朱熹以为是经,是孔子讲授而曾子记录的。其后传十章,是对于“三纲八目”的解释。惟独八目的开头二条目“格物致知”无传。因此,怎样“格物致知”,便成为各家各派争论的焦点之一。程颢《大学改正》认为:“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句下接“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⑤,则无阙文;程颐以为“此谓知本”四字为衍文⑥,不认为有阙文。朱熹则把“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移在“大畏民志”之下,并认为在“此谓知本”与“此谓知之至也”两句中间有阙文。
他说:“按此传之五章,其次当释物格知至之义,今之其辞,而独留此一句,乃章末之结语也。……然而尚赖程氏之言,有可以补其其亡者。”①于是,他便作《补传》②大有非我其谁乎之慨。他这样写道:“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③这是朱熹对其从物——理的哲学逻辑结构中体知部分的概括。《补传》开端明言。“致知格物”是在于“即物穷理”,通过格物的体认方法,而达到穷理的目的,即由物而返归到理。怎样由物——理,朱熹便展开了多层次的论证。
朱熹明确划分了体知主体与体知客体。他以“人心之灵、莫不有知”之“人心”为体知主体,即主体人心具有体知的能力;以“天下之物,莫不有理”之“天下之物”为体知客体,即物理是体知的对象,就是“知在我,理在物”④,我物之别,就是主体与客体之分。因此,又称其为“主宾之辨”。“知者,吾心之知;理者,事物之理,以此知彼,自有主宾之辨,不当以此字训彼字也。”⑤主是体知主体,宾是体知客体或对象。作为主体的人心之知,去穷极外在的事物之理,就是“以此知彼”。所以,此与彼之分,即主体与客体之别,两者既不能混淆,也不能以此训彼。
如何“以此知彼”?朱熹认为,会通体知主体和体知客体的方法,就是“格物致知”。尽管人心中包含万理,然心不能直接体知事物之理,必须通过格物、致知等层次,即天下之物而穷其理。于是,他把主体与客体的会通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格物。朱熹训格为至或尽,就是要到达极至,穷尽事物的本然之理。他说:“格物,格犹至也,如舜‘格于文祖’之格,是至于文祖处。”①“格者,极至之谓,如格于文祖之格,言穷之而至其极也。”②格,就是要“至其极”,譬如南剑人到建宁县去,到了县境,不能叫“至”,只有到了郡厅上,才是“至”。“格物”既包含“已至之事”,也包含“未至之事”。不管既至、未至,都要穷极其理,这就是格的第一层意思。
另一层意思,格就是尽。“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若是穷得三两分,便未是格物,须是穷尽得到十分,方是格物。”③尽指穷尽事物之理,如理有十分,穷得两、三分不行,八、九分也不行;花有十瓣,已知五瓣,尚有五瓣未知,就是不尽,“格尽物理则知尽”④。因此,“要见尽十分方是格物,既见尽十分便是知止”⑤。“见尽十分”,就是穷到理的尽处,这时便能分别“一个是,一个非,是底便行,非底便不行”⑥,到此也便是知止了。
搞清了格的两层意思,便来看他对物的解释。朱熹基本上采用佛教华严宗关于“理事说”的思辨来训物,认为物就是事。“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①“格物二字最好。物,谓事物也。”②“盖天下之事,皆谓之物。”③天下所有的事,都可称为物。这样“眼前凡所应接的都是物”④。这里所谓事,包罗万象,既包括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也包括一切心理现象和道德行为规范等等。
就其事物方面说,朱熹认为,“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一书不读,则阙了一书道理;一事不穷,则阙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则阙了一物道理。须著逐一件与他理会过。”⑤读、穷、格,都是一个意思,就是至物而逐件理会过。这里似乎有主体接触客体(事物),而获得关于事物的道理的意思。朱熹把此叫做“知合内外”。“问:‘格物须合内外始得?’曰:‘他内外未尝不合。自家知得物之理如此,则因其理之自然而应之,便见合内外之理。目前事事物物,皆有至理。如一草、一木,一禽、一兽,皆有理。草木春生秋杀,好生恶死。“仲夏斩阳木,仲冬斩阴木”,皆是顺阴阳道理。自家知得万物均气同体,“见生不忍见死,闻声不忍食肉”,……此便是合内外之理。’”⑥体知得顺应事物自然发生、发展的法则,以及闻声不忍食肉的感应,万物同气而融合,以证明“合内外之理”。在朱熹看来,只要“格物后,他内外自然合”⑦,既不是人为地使其合,也不是神使它合。当然,“合内外”的工夫可以有区别。他强调主体工夫或主体修养在“知合内外”中的重要性。朱熹在讲具体一草、一木、一事、一物的时候,并不违背常识。譬如他把格物比喻为吃果子,去皮壳而食肉,咬破核,而知其滋味。“格物,谓于事物之理,各极其至,穷到尽头,若是里面核子未破,便是未极其至也。”①这个吃果子的过程,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这个去皮破核而吃,也有获得对果子认识的意思。然而,在朱熹的理——气——物的哲学逻辑结构中,理与物的关系是,理是一个“在无物之前,而未尝不立于有物之后”②的形而上本体。物是理通过气而化生的东西,“物者,理之所在,人所必有而不能无者”③,物是理借以显现自己的外在形式,理在生物后,又被安置在物中;理不是物的抽象,而物依赖理而存在。
朱熹否认格物为接物,这在义理上说不通,也不能知其理之所以然与所当然。如果训格为接,拘泥于一草、一木,那就像散兵游勇一样,到处乱跑乱来,而得不到真正的成果。“徒欲泛然以观万物之理,则吾恐其如大军之游骑,出太远而无所归也。”④留神于自然界的客观的草木、器用的研究,对于物——理哲学逻辑结构来说,徒劳无补。所以,他指斥说:“格物之论,伊川(程颐)意虽谓眼前无非是物,然其格之也,亦须有缓急先后之序,岂遽以为存心于一草木、器用之间而忽然是悬悟也哉!且如今为此学而不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于一草木、一器用之间,此是何学问!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饭也。”⑤假如把格物理解为对草木器用的研究,而也有所收获的话,那简直是梦想把沙子炊成米饭,白费气力!
就其伦理道德的规范方面说,朱熹认为,“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如为人君,便当止于仁;为人臣,便当止于敬。又更上一著,便要穷究得为人君如何要止于仁,为人臣如何要止于敬,乃是。”①又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皆人所不能无者,但学者须要穷格得尽。事父母,则当尽其孝,处兄弟,则当尽其友,如此之类。须是要见得尽,若有一毫不尽,便是穷格不至也。”②事父母应当尽孝、兄弟相处应当尽友,以及其如何能尽孝、尽友和止于仁、敬。若有一丝未尽,就是穷格未至。这里所说的尽就是格;孝、友、仁、敬就是事。因此,所谓格物,就是要穷尽伦理道德之理,并要尽到伦理纲常,自觉地践行孝、友、仁、敬。如果说,朱熹对于一草、一木等自然物的穷格,还包含有事物本身的道理的话,那么,对于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穷格,就成了体知主体对主体的穷格。
朱熹认为,从穷格自然物与伦理道德这两方面的事来说,后者是更根本的。“涵养本源之功,所以为格物致知之本者也”。③“持敬是穷理之本”④。格物的目的是穷理(天理)。因而,他反对存心于“草木器用之间”,而要存心于“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⑤。此四者的关系是:人伦是天理的体理;圣言是对天理的阐述;世故是对天理的含蕴。这样,便把伦理本体作为格物的主导方面。
格物是物上说的,穷理是“即物而穷其理”,因而,格物、穷理都不能脱离事物。如果脱离事物而讲格物、穷理,就会流入释氏之失。他说:“释氏只说见性,下稍寻得一个空洞无稽底,性亦由他说,于事上更动不得。”①佛教的“明心见性”是离物,故流于空洞;格物而不离物,才免于“空洞无稽”,以显其实,这是与朱熹“实而不虚”的本体理的特性相联系的。由于一物各具一理的理是实理,因而格物与见性,在朱熹看来是有根本区别的。然而,格物、穷理而不离物,也有其局限性:它既停留于穷格一草、一木的理,而于理的“全体大用”还有不明,即于万理与一理之间还有差别和距离。此其一。其二,格物没有克服主宾之别,使主体与客体自己跟自己相结合。因而,众物的表里精粗既不到,也未达豁然贯通。要体知“全体大用”和豁然贯通,有待于致知的工夫,因此,格物还是体知的初阶。
从物到理的第二阶段,就是致知。致是推致的意思;知是知识或体知。致知,就是推致我心固有的知识,而达到“全知”。“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吾之知识,欲其所知无不尽也。”②“致知所以求为真知,真知是要沏骨都见得透。”③致字的含义,就是“推开去”,譬如暗室中见些子明处,便寻从此明处去,忽然出到外面,见得大小光明,人之致知亦如此。把什么“推开去?是推知。在朱熹看来,这个知并不是经过格物得到的知,而是人心已有之知。致知,就是推极我所知,“使吾之知识无不精切而至到耳”④,即是“因其所已知者推而致之,以及其所未知者而极其至也”⑤,致知到极其至,就是知至。“知至,谓天下事物之理,知无不到之谓。若知一而不知二,知大而不知细,知高远而不知幽深,皆非知之至也。要须四至八到,无所不知,乃谓至耳。因指灯曰:‘亦如灯烛在此,而光照一室之内,未尝有一些不到也。’”①知至就是此心透彻,无所不知。到了“推致而极其至”,也就是真知了②。
致知如是知天下之理,无所不知,那么,为什么孔子不能证夏商之礼,孟子不知诸侯的丧礼和周代的班爵制度,岂不是圣贤的知也有不到之处吗?朱熹的学生沈〓在《语类》中记载,当时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本是对“吾自有此知”的诘难。朱熹却回答说,为什么要一切都知道呢?只要格物理会多了,即使有一二件事不知道,也可以“识得他破”,“亦通将去”③。朱熹这里所说的是指类推方法。“格物非欲尽穷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他可以类推。”④“譬如千蹊万径,皆可以适国,但得一道而入,则可以推类而通其余矣。”⑤是说条条道路都可以适国,从一条道路而入到了那个地方,就可以类推其他道路也可以到达。按照朱熹“理一分殊”的观点,只要把个别事物的理穷尽,其他就可以类推。这是因为“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原,此所以可推而无不通也”⑥。原来事物中的理,是形而上的理的完整体现,因此,草木的理的极至和禽兽的理的极至,就可以与形而上的理相合。这与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异趣,当绝对观念外化为自然,确定自己为草木禽兽时,草木的观念不仅不等于也不包摄禽兽的观念,反之亦然。这种思辨的方法,实与佛教华严宗“一多相摄”的相近。所以,朱熹的类推方法,实质上是理的自我体知的途径。
朱熹的类推,就是穷尽事物中形而上之理,其他就可以类推,并迎刃而解。“只要以类而推。理固是一理,然其间曲折甚多,须是把这个做样子,却从这里推去,始得。且如事亲,固当尽其事之之道,若得于亲时是如何,不得于亲时又当如何,以此而推之于事君,则知得于君时是如何,不得于君时又当如何。推以事长,亦是如此。自此推去,莫不皆然。”①事亲要尽孝道,孝道有两层意思:即父母在时要尽孝道,不在时也要尽孝道。以此推于事君,再推之事长,概莫能外。
通过类推,而达于知至。心中之理便全体透明,即到了“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的境界,这就是比格物高一层次的致知阶段。
格物和致知这两个阶段既有区别又联系。就其区别说,它表明体知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而且还有多方面的不同:其一,是全体与部分不同。“格物是物物上穷其至理,致知是吾心无所不知。格物是另细说,致知是全体说。”②即“另细说”与“全体说”之别。其二,是物、我的不同。“致知是自我而言,格物是就物而言。”③致知是推极“我所知”,格物是即物穷理。其三,是理与心的不同。“格物以理言,致知以心言也。”④朱熹不同于陆九渊,认为心与理有别,而不认为心即理。其四,方法不同。“格物是逐物格将去,致知则是推得渐广。”⑤格物是至物和尽理,致知是推开去。如果说格物阶段还有主宾之别的话,那么,致知则是致吾心之知,融体知对象于主体之中了。
从联系方面说,朱熹认为,“致知格物只是一个”①,“致知格物只是一事,非是今日格物明日又致和”②。“格物,则知自至,不是别一事也”③。两者是一物的两个方面和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因此,格物、致知不仅并进,而且致知在格物之中。“盖致知便在格物中,非格之外别有致处也。”④究一分知一分,穷二分知二分,相互促进,相互渗透。致知在格物之中,通过格物来表现。“夫格物可以致知,犹食所以为饱也。”⑤穷得天下之物的理,以致吾之知。朱熹对于联结主体与客体的两个阶段的论述,从人类体知事物的历史长河中来看,是有其合理性。
尽管朱熹在“即物而穷其理”时,以“身为主,以物为客”,区分主体、客体,以及都知两个阶段的思想,都具有合理性,但归根到底都是理在自身中把自己分殊开来,对待起来。《语类》记载:“问《大学或问》⑥云:心虽主乎一身,而其体之虚灵足以管乎天下之理。理虽散在万物,而其用之微妙,实不外乎一人之心,不知用是心之用否?”⑦朱熹回答说:“理必有用,何必又说是心之用。夫心之体具乎是理,而理则无所不该,而无一物不在,然其用实不外乎人心。盖理虽在物,而用实在心也。又云:理遍在天地万物之间,而心则管之;心既管之,则其用实不外乎此心矣。……此是以身为主,以物为客,故如此说。要之,理在物、与在吾身,只一般。”⑧身或心是主体,物是客体。心和物只一般,即“物我一理”①,都是理变易的呈现。比如一个人生了两个儿子,“某常说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家,一个在外去干家事。其父却说道:在家底是自家儿子,在外底不是。”②理把自己安顿在人身之中的心,就好比在家的儿子,即认知主体;理把自己与自己对待起来所变的客体物,就好比在外的儿子。但不管在家、在外,都是理化生的儿子,通过“格物致知”,达到理自己跟自己的融合,这就是朱熹的思辨。在这里,他设置主体与客体的对待,是为了离二边,以便证悟不二的形而上之理。“大凡道理,皆是我自有之物,非从外得。”③因此,格物、致知、穷理就成了主体自我的体知。
朱熹的格物、致知、穷理说到底,是要人们去发现心中固有的仁义、道德。“如今说格物,只晨起开目时,便有四件在这里,不用外寻,仁、义、礼、智是也。”④是说人心中已具有这些道德,不需要向外界去追寻,“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⑤认为体知“只是知得我的道理”⑥,这里所谓道理,也就是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语类》中记载了曹义刚问:“致知格物”,朱熹回答说:“此心爱物,是我之仁;此心要爱物,是我之义;若能分别此事之是,此事之非,是我之智;若能别尊卑上下之分,是我之礼。以至于万物万事,皆不出此四个道理。其实只是一个心,一个根柢出来抽枝长叶。”⑦这就是说,只是内求于心,去掉人欲,心中的仁、义、礼、智也就会显现出来。
知识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朱熹生活的时代、身世和经历,朱熹的经济思想、政治学说,朱熹哲学的逻辑结构,朱熹的史学思想、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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