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图书馆
南平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南平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四、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944
颗粒名称:
四、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0
页码:
118-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提出了“德”与“刑”兼施并用的统治方法,并强调了“为政以德”的理念。他认为,德与礼是统治的根本,而刑政只是辅助统治的工具和方法。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统治,必须建立政权机构和制订法制禁令,但同时也要注重德治。
关键词:
朱熹
政治学说
内容
怎样维持“天理君权”的国家组织形式,是一个统治的方法问题。朱熹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提出了“德”与“刑”兼施并用的统治方法。
在《论语》中,孔子曾说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的话,因此,后世以“刑政”和“德礼”并提。朱熹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①“政”是指“法制禁令”②,即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德”与“礼”是所以出此统治工具和方法的根本。因此,德礼与刑政互相依存,相互终始,而不可偏废。不过,“刑政”只能使人民畏罪而远之,“德礼”则能使人民自知迁善。朱熹以“刑政”为统治的工具和方法,是不错的。一个社会为了维持其统治和社会安定,必须建立政权机构,包括军队、监狱、法庭等以及制订各种“法制禁令”。这就是“刑政”出治之本,即“刑政”产生的根本。然而,朱熹把它归结为德与礼。按照朱熹的解释,德是一种心理的道德或善心。“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恁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③。礼是指“制度品节”④。可见,德与礼都是社会存在的体现。
然朱熹又以德为礼之本,而见其对德治的重视。他所说的“为政以德”,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修德感人”。朱熹认为,“为政以德”的“政”,应作“正”解。他说:“政之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⑤“不正”,就是有“私欲”。朱熹根据《大学》“意诚心正”的条目,认为去“私欲”以及“正心”,才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什么“君主”正心,就能及于左右、朝廷,乃至天下人呢?这是因为只要“德修于己”,就能感化别人。如果君主、监司、守令、县官层层“德修”,那么,就能感化天下。“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然感化不在政事上,却在德上。盖政者所以正人之不正,岂无所作为?但人所以归往,乃以其德耳。”①如何“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呢?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朱熹认为,“为政以德者,不是把德去为政,是自家有这德,人自归仰,如众星拱北辰。”②是说君主若具备了这种“德”,别人就会像众星拱北辰星那样围绕着君主,照你的去做;另一方面,也有“躬行其实,以为民先”的意思,他举例说:“如必自尽其孝,而后可以教民孝。自尽其弟,而后可以教民弟,如此类,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③就是以身率人,使人感化,即以自己的孝弟,去教育、感化国人。
第二,“无为”。“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④所谓“无为”,就是按“本分做去”,或者应怎样做就怎样做,并不是一事不做,“只是不生事扰民”,⑤这就是“无为”的标准。无为便是为政以德。
既然“无为”,人民怎样归之呢?这就是“圣人行德于上,而民自归之,非有心欲民之服也”⑥。因此民心归向只在“德”上,而不在事上。朱熹认为,儒家孔子所说的“无为”与老子所说的“无为”内涵有异。“问:‘为政以德,老子言无为之意,莫是如此否?’曰:‘不必老子之言无为。孔子尝言: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老子所谓无为,便是全不事事。圣人所谓无为者,未尝不为,依旧是恭己正南面而已矣。’’”⑦“圣人”所谓“无为”就是“有为”,即有所作为。不过,朱熹以老子的“无为”为全不事事,也未必符合老子的原意。老子虽然说:“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民〔自富。我欲不欲,而民自朴〕。”①又说:“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②以“无为”来反对“有为”。在宗法等级社会中统治者真正的“无为”,是不存在的,所谓“无为”只不过是“无不为”而已。儒家的“无为”虽是“有为”,但以“不生事扰民”为“无为”的标准。
第三,“养民为本”。“为政以德”,不仅对民要“不生事扰民”,而且要“爱民”。他说:“勘本军管内,久缺雨泽,祈祷未应,田禾已有乾损,……况朝廷爱民如子,闻此灾伤,非晚必有存恤。”③既然“爱民如子”,君主便应该为民着想,从民出发。譬如,国家“理财以养民为本”④,即国家治理财政(包括财政经济制度、政策以及赋税、徭役等),应以养育人民为根本;国家的紧急任务,应该“爱养民力”⑤,限制徭役、赋税。特别当“民力之未裕”之时,更应克去私心,而能够使人民生存下去;并且应该“平易近民,为政之本”⑥,做到接近“民”。这几方面,都是“爱民如子”思想的体现。
尽管朱熹真诚地希望宋王朝能“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认百姓是自家百姓”⑦,告诫统治者不要竭泽而渔,激起民变,但宋王朝并没有按朱熹的愿望去实行,也不准备实行。他们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所实行的则是与“爱民如子”截然相反,而是视民为禽兽。“以前日浙东之事观之,州县直是视民如禽兽,丰年犹多饥死者。虽百后夔,亦呼召他和气不来。”①州县视民为禽兽,而任意宰割,残酷剥削,这是由国体决定的,朱熹也无能为力。
第四,德与礼。朱熹对《论语》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解释说:“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②所谓“浅深厚薄”,是指修德而感化人的时候,由于各人的“资质”、“资禀”不同,因而感化的程度也有深厚、浅薄的区别。“观感得深而厚者固好,若浅而薄者,须有礼以齐之,则民将视吾之礼必耻于不善,而至于善矣。”③这是其一,其二是指“信向”的不齐。他说:“《集注》云浅深厚薄之不一,谓其间资禀信向不齐如此,虽是感之以德,自有不肯信向底,亦有太过底,故齐一之以礼。……所谓贤者俯而就,不肖者企而及。”④既然造成“浅深厚薄”的原因是“资禀”和“信向”的不同,因此,必须立一“制度品节”去制约它。使人们有一个可资遵守的规矩准绳,而贤者和不肖者都能达到。从“不善”至于“至善”,这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根本目的,就是说要使人们按照伦理纲常和道德的要求去规范人。“道之以德者,是自身上做出去,使之知所向慕;齐之以礼者,是使之知其冠婚丧祭之仪,尊卑小大之别,教人知所趋。既知德礼之善,则有耻而格于善。”⑤“知所向慕”,就是知道作“至善”之人的标准,知冠婚丧祭之仪和尊卑小大之别,就是知道社会的典章仪式和伦理等级制度。尽管德为礼之本,但两者是相互依赖的。有德无礼,而无以齐一;有礼无德,而不知向
慕。“德”与“礼”既相差别,又互相依存、互相融合。
“为政以德”是讲统治者用“感化”和“养民为本”的方法,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使民从“不善”至于“至善”。这是从道德教化意义上说的。
从刑政意义上说,朱熹解释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时说:“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①先引导人民遵守国家的法制禁令,如果不服从而违犯法制禁令,则处以刑罚。“先之以法制禁令,是合下有猜疑关防之意,故民不从,又却齐之以刑。民不见德而畏威,但图目前苟免于刑,而为恶之心未尝不在。”②“政刑”只能使人民畏惧政刑而不去犯法,但由于其不见德,从不善变为至善。因此,其为恶的不善的念头并没有去掉,而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恶或不善。况且也存在着有些人畏惧政刑而不犯法,有些人却铤而走险而不畏惧的问题。朱熹在回答吕氏所谓“政刑能使懦者畏,不能使强者革,此之谓失其本心”时说:“这说亦是偏了,若专政刑,不独是弱者怕,强者也会怕。到得有德礼时,非独使强者革,弱者也会革。”③他否定了吕氏所提的问题。认为政刑不管是强者弱者,是普遍起作用的。但不可专用刑政,“专用刑政只是霸者事”④,主张“德礼”、“刑政”兼施。
朱熹认为,在当时实行的“法制禁令”中有许多弊病。他说:“今世有二弊,法弊、时弊。法弊,但一切更改之,却甚易;时弊,则皆在人,人皆以私心为之,如何变得。”⑤法弊、时弊交织在一起,从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就法弊来说,基本上存在这样两方面问题:一是“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①;二是“小人却徇私,敢越于法而不之顾”②。对君子限得太死而不能干事,小人却徇私枉法,无所不为,加之在实行过程中产生的弊漏,问题就更多。
朱熹并不是反对改革。他认为不仅可以“一切更改之”,而且也可以“整顿一时之弊”③。他认为,整顿时弊,并不是复三代之法,也不是复古。“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又事体重大,阻格处多,决然难行。”④他权衡利弊及事体的轻重和阻力的大小,而反对“行古之政”,似有可取之处。由此,他主张立法简易,反对繁琐。“立一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⑤尽管“今之法,大概用唐法”⑥,但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法简生命力强,而法愈繁琐而愈没有生命力,反而易废。因此,朱熹对于当时法繁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明确地说:“今法极繁,人不能变通,只管筑塞在这里。”⑦主张要改变这种法繁的现状。当然,变法是需要慎重的,“必先度事势,有必可做之理,方去做”⑧。但慎重的过分,又要倾向保守。所以,他说:“不能则谨守常法。”⑨“守常”与变法又是冲突的。
那么,如何执行“法制禁令”,执法应宽还是应严?朱熹反对为政宽,而主张为政要严。在他看来,“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①,事无统纪,因而产生了许多弊病,如“缓急予夺之权,皆不在我,下梢却是奸豪得志,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②。宽政的结果是使“奸豪得志”,平民遭殃。为了纠正这种为政“一本于宽”的情况,他主张“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③。因此,他认为,“宽”与“严”的关系应该是:“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④“严本宽济”,这是他为政的基础思想之一。
由此出发,他反对轻刑,而主张严刑。在他看来,人们之所以主张轻刑,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惑于罪福报应之说”⑤以为出人罪就能求福报,朱熹认为,这种因果报应是没有的,“何福报之有”,⑥其结果是,“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⑦。如果以为出人罪求福报是善事的话,那么,恰恰是做了恶事、坏事。二是“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⑧。朱熹认为,以怜悯之心对待罪犯,这不是真正的怜悯心。因为你不知道被罪犯所伤害的人“尤可念也”。譬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⑨。为杀人者求生,而不念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站在盗贼一边而不为良民着想。“人命至重,官司何故斩之于市,盖为此人曾杀那人,不斩他,则那人之冤无以伸,这爱心便归在被杀者一边了。”①杀杀人者,就是伸无辜之冤,爱心就在被杀人的方面。从以上两种情况看,确不能轻刑。而“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轻者,无过于兵刑。临阵时,是胡乱错杀了几人”②。错杀、乱杀人以报战功者,应受兵刑。
朱熹不仅主张严刑,甚至倡导恢复“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剕(砍足)、宫(去男生殖器)等切断人的肢体或割裂人的肌肤的刑罚。相传开始于夏代。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西汉文帝时,废除墨、劓、剕三刑,隋文帝时,又废除宫刑。魏晋时,代表门阀世族利益的统治者曾企图恢复肉刑,但没有搞成。朱熹却继魏晋之余绪,鼓吹“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上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焉。”③他嫌流徒之刑,不能区别对待,既不能防止盗窃、淫放,又有不当死而死的。如果对于强暴赃满的罪犯,处以宫刑、剕刑,虽残其肢体,但可保全其性命。这岂不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④当然“严刑”并不是“滥刑”。朱熹主张慎刑和用刑无误。“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⑤如果案件的情节有假,或无旁证而各执两说时,应该慎重考虑。特别当案情还有怀疑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理而不应从重处理。他说:“罪之疑者从轻,功之疑者从重。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而功从重,惟此一条为然耳;非谓凡罪皆可以从轻,而凡功皆可以从重也。”①不是说凡罪都可轻,凡功都可重,而只在法令不能决定的条件下,才可从轻,这是执法慎重的有效措施,也是避免行刑错误的较好办法。
同时,他认为要视案情的具体条件,灵活处理。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②对于偷漏酒税、伪造纸币以及因饥荒而盗窃等,可以根据情节、原委的轻重大小而灵活处理,而不一定处死或以肉刑。
至于“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的关系。朱熹认为,先以德感化人,再以礼去齐一受感化而深浅厚薄不同的人。礼齐之不从,则立个法制;如还不从,便以刑罚齐之。“这德字只是适来说底德,以身率人。人之气质有深浅厚薄之不同,故感者不能齐一,必有礼以齐之。……齐之不从,则刑不可废。”③为政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在先,刑以补德之不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无德礼而专恃“刑政”是做不得的,反之,“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④。德、礼、政、刑之间,“有德礼则刑政在其中者,意则其善。”⑤“刑政”包含在“德礼”之中。从朱熹强调以“德礼”教化来看,他是把“德礼”摆在“刑政”之上的,企图以“德礼”去囊括“刑政”。但从总的来看,他是以“德”、“刑”兼施并用的。
知识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朱熹生活的时代、身世和经历,朱熹的经济思想、政治学说,朱熹哲学的逻辑结构,朱熹的史学思想、教育思想等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