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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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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943
颗粒名称:
三、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0
页码:
109-1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认为天理君权的国家形式应该是集权与分权并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自秦汉以来采取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但北宋时期由于地方政权无力抵抗外敌入侵,出现了集权与分权之争。朱熹认为中央集权是好的,但州县之权太轻,应该加强州县政权、兵权、人权、财权等四方面的建议。这些建议旨在改变州县权力过弱的情况,增强地方政权的实力,以便更好地抵御外敌入侵。
关键词:
朱熹
集权关系
分权关系
内容
天理君权的国家形式,即政体该怎样?朱熹根据当时的情况,主张集权与分权并行。我国自秦汉以来,采取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尽管汉有分封,唐有藩镇,但都无碍于中央集权的国家形式。北宋时,鉴于五代十国的割据和地主将领权重而造成尾大不掉的情况,赵匡胤等全力使权力集中于君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统治。南宋时期,内外交困,金贵族经常南犯,地方政权既无重兵,亦无将领,而毫无抗金实力。因而出现了集权与分权之争。当时抗金名将韩世忠、刘光世、杨沂中、刘锜等据守地方,扩充兵力,成为抗金重要力量,他们倾向于分权于将帅,而不满于统得太死。范宗尹曾这样说:“太祖收藩镇之权,天下无事百五十年,可谓良法。然国家多难,四方帅守单寡,束手环视,此法之弊。今当稍复藩镇之法,裂河南、江北数十州之地,付以兵权,俾蕃王室,较之弃地夷狄,岂不相远。”①尽管赵匡胤收藩镇之权,在当时可谓“良法”。但现在形势变了,国家多难,帅守单寡。如果说“治平则宜内重,遭变则宜外重”的话,那么,与其弃地与金贵族,不如付地方以兵权,而稍复藩镇之法,这于加强抗金实力是有利的。
然而,也有反对分权于将帅,而主张集权于君主。季陵曾说道:“大驾未有驻跸之地,贤人皆无经世之心。兵柄分而将不和,政权去而主益弱。……今天不可谓无兵,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各招亡命以张军势,各效小劳以报主恩。然胜不相逊,败不相救,大敌一至,人自为谋耳。……以至赐姓氏,改寺额,此皆伤于太专,臣恐自陕以西不知有陛下矣。”①尽管各地方将领之间有互不相制的弊端,但朝廷是可以调整的。如果说“自陕以西不知有陛下”,那便是危言耸听了。反对分权,客观上是与当时投降派秦桧等企图削弱地方将领实权的思想相一致,因而便得到了秦桧等的支持,《宋史》记载:“桧欲尽收诸将兵权,给事中范同献策,桧纳之。”②于是有削夺韩世忠、岳飞诸将兵权之举,实为和议准备条件。
朱熹似有融突两派之见的意思,他既主张中央集权,而又倡导给地方以实权。“或言今之守令亦善。曰:却无前代尾大不掉之患。只是州县之权太轻,卒有变故,更支撑不住”③。中央集权解决了地方割据、尾大不掉的祸患,因此是好的。赵匡胤对待藩镇采取了“削其支郡,以断其臂指之势,置通判,以夺其政,命都监监押,以夺其兵,立仓场库务之官,以夺其财”④的办法,使得“向之所患,今皆无忧”⑤。但由于集权太多,州县之权自然削弱,至使州县在遭变之时,有不能自立之弊。
朱熹为了改变州县之权太轻的状况,提出了加强州县政权、兵权、人权、财权等四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政权
宋代地方权力,自“祖宗时(指赵匡胤),州郡已自轻了”①。因此,已不能防止农民动乱。譬如“仁宗时,淮南盗贼发”②,也无可奈何。所以,金贵族一进犯,以至天下瓦解。朱熹认为,加强地方权力,首先在于整顿地方政权,改变州政分属四司的情况。他主张:“每路只置一人,复刺史之职,正其名曰:按察使,令举刺州县官吏。其下却置判官数员以佐之,如转运判官,刑狱判官,农田判官之类,农田专主婚、田,转运专主财赋,刑狱专主盗贼,而刺史总之。稍重诸判官之权,资序视通判,而刺史视太守。”③刺史名为按察使,总管一路;太守管一州,在刺史之下。判官分主财政司法。为了防止刺史专权和“其人昏浊,则害贻一路,百姓无出气处”④的弊病,又须略重判官之权,“则许判官自径申御史台、尚书省、以分刺吏之权”⑤,即牵制刺史。这样,“岂不简径省事,而无烦扰耗蠹之弊矣。”⑥同时也加强了路、州的权力。
(二)关于兵权
加强地方权力,兵权是极重要方面。由于宋代“凡州郡兵财,皆括归朝廷,而州县益虚,所以后来之变,天下瓦解,由州郡无兵、无财故也。”⑦把北宋的灭亡,归结为州郡的无兵、无财,触及了问题的边缘,但主要是由于北宋统治者的腐败。鉴于此,朱熹认为,必须改变州郡无兵的情况。“今州郡无兵之权,先王之制,内有六乡、六遂、都鄙之兵,外有方伯、连师之兵,内外相维,缓急相制。”①内有禁军、外有州郡的兵,才能内外相援、相制,遇到遭变的情况,便能应付。因此,他主张“散京师之兵,却练诸郡之兵”②,其办法是:
第一,“汰斥癃老衰弱,招补壮健”③。朱熹说:“今天下兵约四五十万,又皆羸弱无用之人。”④兵不算不多,但却是老弱,不能作战。他赞扬辛弃疾“颇谙晓兵事。云:兵老弱不汰可虑,向在湖南收茶寇,令统领拣人,要一可当十者,押得来便看不得,尽是老弱。”⑤因此,辛弃疾便汰老弱,而练兵。朱熹也认为:“为今之计,大段著拣汰。”如果不拣汰冗兵,真是兵官愈多,兵愈不精,待到用兵之时,依旧无用。
第二,“更戍法”。“每年更戍趱去淮上卫边,谓如福建之兵趱去饶州,饶州之兵趱去衢信,衢信趱去行在,迤逦趱去淮上。今年如此,明年又趱去。”⑥这样不仅训练了士兵,而且“京师全无养兵之费,岂不大好”⑦。
第三,责郡守练兵,改变“主兵之员多”的弊端。“大抵今日之患,又却在于主兵之员多,朝廷虽知其无用,姑存其名,日费国家之财,不可胜计。又刻剥士卒,使士卒困怨于下,若更不变而通之,则其害未艾也。”⑧只有责成州郡的太守,“使之练习士卒,修治器甲,筑固城垒,以为一方之守”①。这是加强州郡兵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守备一方、抗击金贵族进犯的重要力量。
第四,为解决财用不足的困难和兵费太多的冲突,可采取兵民屯田的方法。他说:“兵民兼用,各自为屯,彼地沃衍,收谷必多,若做得成,敌人亦不敢窥伺。兵民得利既多,且耕且战,便是金城汤池。”②州郡之兵,以屯田的方法来解决兵食问题,一方面耕种,一方面战斗,便可固若金汤,即使金贵族来犯,也是攻不破的。
(三)关于财政的权力
地方无财权就办不成事。南宋时,社会弊病层出不穷:一方面是军费负担成为国家财政开支的主要部分。“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③尽管养兵,耗去国家财政开支的十之八九,然因其老弱而反有不足之患。另一方面,州郡无军费,连一州千人禁军额也不能招满。朱熹说他在南康时的情况:
某守南康,旧有千人禁军额。某到时,才有二百人而已,然岁已自阙供给。本军每年有租米四万六千石,以三万九千来上供,所余者止七千石,仅能赡得三月之粮。三月之外,便用别擘画措置。……寿皇数数有指挥下来,必欲招满千人之额。某申去云:“不难于招,只是无讨粮食处。”又行下云:“便不及千人,亦须招填五百人。”虽圣旨如此,然终无得钱粮处,只得如此挨过日子而已。④
州郡为了维持不满额的军队,不得不向民间借支,即使这样,也不能赡给,只得勉强支撑。就是圣旨下来,要招满军额,然终没有钱粮,而毫无办法。
宋王朝以财政的十分之八九去养大量的冗兵,而州郡无钱粮去招满军额,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朱熹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汰老弱冗兵,以节省财政开支,减少州郡上供的租米,使州郡有赡给军队的钱粮;豁除一部分上供之数,增加地方州郡财政,以使赡军和支遣。
(四)关于用人的权力
要给地方州郡一定的用人之权,以便选用贤者,提高办事效率。朱熹认为,宋中央政府只选派刺史、太守,其他幕职及县官由路的刺史和州郡的太守任用。“朝廷只择监司、太守,自余职幕县官,容他各辟所知,方可责成。天下须是放开做,使恢恢有余地乃可。”①为防止刺史、太守任用非贤者,应规定降官还降俸处分。朱熹对荐举似乎是比较严肃的。“有亲戚托人求举。先生曰:‘亲戚固是亲戚,然荐人于人,亦须是荐贤始得,今乡里平平等人,无可称之实,某都不与发书恳人。况某人事母如此,临财如此,居乡曲事长上如此,教自家荐举他甚么得。’’’②荐举人才,要不“应付人情,又不是交结权势,又不得被他献谀”,当荐的人,“自公举之”③。这样才能荐得贤人。因此,他曾提出“公议举人”的措施:“有为其兄求荐书。先生曰:‘没奈何,为公发书。某只云,某人为某官,亦老成谙事,亦可备任使,更须求之公议如何,某不敢必。’”①采公议荐举,自得到荐举,就无需私求于人了,也就防止了胡乱荐举的毛病。即使有这样的弊病,但不给刺史、太守以任用幕职及县官的权力就没有这种弊病吗?也未必尽然。总的来说,加强地方用人之权,是增加地方权力的重要方面。
朱熹既主集权,又主分权,集权与分权并行。他认为,唐代末年,“大抵节镇之患深,如人之病,外强中干,其势必有以通其变而后可,故太祖皇帝,知其病而疏理之。”②从而采取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南宋时,形势发生了变化,为了抗击金贵族的进犯,朱熹又主张增加地方的权力,这种把集权与分权融合起来的权力结构的建议,在当时是可取的,但并没有得到皇帝的支持而加以全面地实行,因此,没有产生什么社会效果。
与集权和分权之争相联系的关于封建和郡县的争论,这也是一个政体即国家的形式问题。封建是指商、周时的分封而言的。西周时的封建实际上是诸侯割据,各诸侯国有自己的土地、人民和军队,掌握本国的政权、兵权和财政。天子直接控制王畿,相当于一个大的诸侯国。春秋、战国时,出现“废封建”而“立郡县”的改革。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被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所袭用,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的基本政体。尽管秦汉以来,围绕着“封建”和“郡县”,代有论争。他们大体上以“封建”为分封割据,“郡县”为中央集权制度。朱熹再将其与集权和分权结合起来考察,以封建与地方分权相联系,郡县制与中央集权相联系。他认为,既不能完全肯定封建而否定郡县,也不能完全肯定郡县而否定封建,两者各有利弊。
就封建而言:一方面,朱熹歌颂三代的封建。“若论三代之世,则封建好处,便是君民之情相亲,可以久安而无患。不似后世郡县,一二年辄易,虽有贤者,善政亦做不成。”①以封建为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可久安无患,似乎有颂古之嫌。如果说实行封建,在三代之世还有其好处的话,那么,在几千年后的南宋,就未必可行了。“尝试考之商周之初,大赉所富,已皆善人,而其土地广狭随时合度,无尾大外强之患,王者世世修德以临之,又皆长久安宁,而无仓座倾摇之变,是以诸侯之封,皆得传世长久而不可动。”②后世搞分封,已与商、周时不同,王者既不修德,又在吏民之上。倘如说郡县制有“君民不亲”的毛病的话,那么,封建和郡县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另一方面,“封建”也有弊病,譬如“使膏粱之子弟,不学而居士民上,其为害岂有涯哉!且以汉诸王观之,其荒纵淫虐如此,岂可以治民”③。这样,封建也不能长久地沿袭下去,而为历代统治者所采用;历史的发展更显出封建不能适合时代的需要。
就郡县制来说,尽管朱熹攻击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无道”,“决无久存之理”④,但他认为,“若使秦能宽刑薄赋,与民休息,而以郡县治之,虽与三代比隆可也。夫以君民不亲,而有漂卷之患,为不异于郡县,是固以封建为贤于郡县。但后世之封建,不能如古之封建,故其利害,无以异于郡县耳。”⑤如果说秦能实行宽刑薄赋的政策,那么,即使实行郡县制,其兴盛是可以与三代相媲美的。所以,从后来实行封建的情况来看,其利害与郡县没有什么区别。从根本上说,郡县制仍然维护了君主专制社会的等级制度。这就是后世之所以继承秦的制度的原因所在。“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①历代皇帝都需要“君尊臣卑”的等级制度来维持其统治,并为其统治作论证。因此,即使表面上把秦骂得一无是处,但秦代的郡县制仍旧继承下来了,这点,朱熹是看到了的。
基于这样的体认,朱熹把封建制和郡县制的利弊作了比较。“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且如说郡县不如封建,若封建非其人,且是世世相继,不能得他去;如郡县非其人,却只三两年任满便去,忽然换得好底来,亦无定。”②从“法必有弊”立论,说明封建、郡县利弊的相对性,是有见地的。由此,他讲了秦的灭亡,关键不在于“废封建”,“立郡县”。比较客观地评价了封建和郡县制问题。
尽管封建有一定的利,但按照历史发展的客观形势来看,是行不通了。朱熹说:“封建实是不可行”。③“因论封建,曰:此亦难行。”④为什么呢?他举例说,汉代诸王,荒淫无度,“主父偃劝武帝分王子弟而使吏治其国,故祸不及民;……积而至于魏之诸王,遂使人监守,虽饮食亦皆禁制,更存活不得;及至晋惩其弊,诸王各使之典大藩,总强兵,相屠相戮,驯致大乱。”⑤汉、魏、晋三代分封诸王,以致酿成祸乱,都没有好的结果。因此,朱熹提出了将“封建”杂建于“郡县”之间的设想。“论治体,则必如是,然后能公天下以为心,……若犹病其或自恣而废法,或强大而难制,则杂建于郡县之间,又使方伯、连师分而统之,察其敬上而恤下,与其违礼而越法者,以行庆让之典,则曷为而有弊耶”①。这种既立封建,又设郡县的方案,就是西汉初年“犬牙相错”的状况。事实证明:不仅西汉诸王荒纵淫虐,不能治民;而且造成尾大不掉,抗衡中央,酿成祸乱的根源。这些朱熹是感觉到了的,因而认为封建不可行。然而,朱熹从集权与分权并行的观点出发,企图调和封建与郡县,而提出了一个封建杂于郡县的方案,这不能不说是其思想的冲突。如果说集权与分权并行的国家形式,在南宋当时客观条件下对于抗金还能起一定进步作用的话,那么,封建杂建郡县之间的设想,则是迂夫之见。其实,集权与分权、“封建”与“郡县”这几对范畴所包含的内涵,外延及其实质都是不同的,朱熹把它们简单地等同起来,由集权与分权并行而推演出封建与郡县并行的主张,在当时亦不可行。
知识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朱熹生活的时代、身世和经历,朱熹的经济思想、政治学说,朱熹哲学的逻辑结构,朱熹的史学思想、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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