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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朱熹的政治学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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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94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朱熹的政治学说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34
页码:
103-1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的政治学说,其中包括了政治概念的内涵、天理君权论和对君权的限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等。
关键词:
朱熹
政治学说
内容
一种政治学说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文化环境相联系的。各个不同集团根据本集团政治、经济利益和需要,设计了自己的政治学说,并且需要国家政权来维护。因此,政治学说史是历史上各个阶级和政治集团的政治学说冲突融合的历史,是他们对社会政治现象认识发展的历史。在中国宗法等级社会里,为统治阶级编造幻想的思想家,为了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便编造了一套学说来论证它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同时,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政治学说,还体现在对待国家政权的认识、态度和主张之中。
一、政治概念的内涵
政治,不同阶级、集团按照其本阶级、本集团的经济和政治的利益和需要,作了种种不同的回答。朱熹认为,政治就是国家的“号令”和“刑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语类》中记载:“吴英茂实云:‘政治当明其号令,不必严刑以为威。’曰:‘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与其不遵以梗吾治,曷若惩其一以戒百;与其核实检察于其终,曷若严其始而使之无犯,做大事,岂可以小不忍为心’”。”①“号令”犹如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度,“刑罚”含有施行这种法律制度的意思。号令和刑罚,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如果刑罚不用,则号令也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成为徒挂墙壁的空文。与其不遵守法令而阻塞国家的治理,不如惩一戒百;与其检察其结果,不如严其始而不犯法。在这里,朱熹所说的政治,触及到了政治学说的主要问题,即国家政权和维护这个政权的政治法律制度问题。
然而,某种政治学说的理论代表,是通过一定的个人来表现的。而某一个人所表现的政治学说不完全是个人的意志,主要是一定集团政治、经济利益的体现,是该集团意识的表现。朱熹把国家的号令与刑罚结合起来,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所以有时又把政治的含义,规定为治理百姓。“因论郡县政治之乖,曰:民虽众,毕竟只是一个心,甚易感也”②。治理民众的方法,是感民心,即所谓正民心。他在讲天子与民的关系时引用董仲舒的话:“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③天子“心正”,就能“正万民”,“正四方”,即治理百姓和天下。朱熹在总结汉以来社会政治祸乱的根源时说:“古今祸乱,必有病根。汉宦官、后戚,唐藩镇,皆病根也。今之病根,在归正人,忽然放教他来,州县如何奈得他何。”④所谓“归正人”,他在《语类》中有一个解释:“归正人,元(原)是中原人,后陷于蕃而复归中原,盖自邪而归于正也。归明人,元不是中原人,是徭洞之人来归中原,盖自暗而归于明也。”⑤“归正人”不同于“归明人”,是从“邪”归“正”,从陷于金朝而复归宋廷的人。在这些人中,有的原是北宋末代朝廷的显官,他们的回来,给南宋地方政权带来威胁。在朱熹看来,他们犹如汉朝末年的宦官、后戚专权和唐代的藩镇割据一样,是政治祸乱的“病根”。当然,不从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中去寻找社会祸乱的根源,而把它归咎于某些人,是片面的,但朱熹也直观地看到了当时一些实际现象,如秦桧等,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朱熹曾把治国之道比为棋道,认为“国手下棋一著,便见得数十著以后之著”①,要思虑周到,看得深远,不为眼前所蔽和局限。但最重要的是安定国家。“为政如无大利害,不必议更张,则所更一事未成,必哄然成纷扰,卒未已也。至于大家,且假借之,故子产引《郑书》曰:‘安定国家,必大焉先’。”②把“安定”作为国家政治中“大”且“先”的问题,可说是我国长期宗法社会统治经验的总结,也是统治阶级国家政权观念的指导思想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问题。当然,“安定”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集团是不同的。子产在郑国实行了“作封洫”、“作丘赋”、“铸刑鼎”等三项改革,他所说的“安定”,是指巩固改革成果。朱熹要求改革“时弊”、“法弊”和科举之弊,但这种改革都是有限度的,是以不“哄成纷扰”为尺度的。朱熹对于政治内涵的理解,尽管接触到了国家政权和维护这个政权的政治法律制度问题。但他把政治说成是“感民心”、“正朝廷”以“正万民”的问题,就把政治与人性论和伦理道德论融而为一了。这种以伦理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性。
二、天理君权论和对君权的限制
国家的起源和君的权利是谁给的?历来说法纷纭。在商末周初的《周易》中已有“天子”的观念,认为“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①。把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天、上帝当作至高无上的主宰,君主则被作为天、上帝的儿子,即天子,体现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这个观念不仅被宗法社会统治者所继承,而且一直被袭用,作为论证等级统治合理性的重要理论根据。在宋代,道学家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吸收了道教的宇宙生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的佛性论、情性论以及思辨哲学,把“理”说成是形而上学本体,万物的本原,以代替儒家哲学中“天”的地位。实际上他们所讲的“理”(或“天理”),是儒家“天”的代名词。由此,“君权神授”便变为“天理君权”,即君权天授;作为天的儿子的君又变成了天理的维持者。
君主按照“天理”的启示去做,然做与不做、做好做坏都由你。但“圣人”出世,就是依“天理”的样子去做,以便扶持“天理”。这里,朱熹所说的“做”、“不做”、“做好”、“做不好”,是指伦理纲常。扶持纲常就是扶持“天理”。由于对伦理纲常“不做”或“做不好”,因此,便颠倒错乱了伦常关系,这在宗法等级社会里无疑是不允许的。在朱熹看来,能扶持伦常的君主,便能助成天或上帝,宠绥四方,这便是尧、舜。
但是,朱熹在讲“天理君权”的时候,似乎没有完全摆脱“天命论”的藩篱。“问:‘上帝降衷于民,天将降大任于人,天祐民作之君,天生物,因其才而笃。作善降百祥,作不善降百殃。天将降非常之祸于此世,必预出非常之人以拟之,凡此等类,是苍苍在上者真有主宰如是邪,抑天无心,只是推原其理如此?’曰:‘此三段只一意,这个也只是理如此。’”①朱熹认为降大任于人,祐民作君,“出非常之人”,都是“理”的使然,还“推原其理如此”。此“理”虽不能等同于有意志的“天”,似却有必然性的意思,说它具有主宰者的地位也未尝不可。因此,“君权”是符合“天理”的,是“天理”的使然。所以,“君权天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君权天授”说的变种。
从“天理君权”论出发,朱熹主张“尊君”。君主是宗法等级社会最高代表,享有最高权力。“尊君”就是要维护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威,使之不旁落或损害。“君臣之际,权不可略重,才重则无君。且如汉末,天下唯知有曹氏而已。魏末唯知有司马氏而已。鲁当庄、僖之际,也得个季友(氏)整理一番,其后季氏遂执其权,历三四世,鲁君之势全无了,但有一季氏而已。”②所谓“略重”,是指臣权重于君权而言的,曹氏、司马氏、季氏都是在国家衰微、君权旁落之时。朱熹认为,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尊君”;惟有“尊君”才能防止“臣弑君、子弑父”的发生。因此臣事君要“忠”。忠不仅是“尊君”的要求,而且是三纲之一,同时,也就是“天理”。
“尊君”是从臣民对于君说的,是为了保证君的无上权力。从君来说,也不能滥用权力,以至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朱熹又认为要限制君权的过分膨胀,提出了修德的主张。“言今日之告君者,皆能言修德二字。不知教人君从何处修起,必有其要。曰:‘安得如此说,只看合下心不是私,即转为天下之大公,将一切私底意尽屏去,所用之人非贤,即别搜求正人用之’。”③如何“修德”,其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君主”自身的修养来说,就是要完全摒弃一切私意,转为天下之大公,这就是所谓“正君心”。“正君心是大本,其余万事各有一根本”①①。君心正,不仅使君由私意而转为大公,而且“使人主恭俭好善,有言逆于心,必求诸道,有言孙于志,必求诸非道”②,这样就能治理好国家。另一方面,就是用人。尽管“正君心”是大根本,但如果没有好人贤臣的辅佐,也治理不好国家,因此他说:“只消用一个好人作相,自然推排出来。有一好台谏,知他不好人,自然住不得。”③用贤人来补君主一人思虑之不足。
贤君明主应该是博采众议,虚心纳谏,而不任独。“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臣下欲议之者,亦得以极意尽言而无所惮,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有家法也。”④君制订政令必须与大臣、官吏充分商量、议论,然后再公布。做臣子的就能尽量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无所畏惧。朱熹将此看作是古今的“常理”和“家法”,这就使君主虚心纳谏的奏议具有合法性。他以“常理”和“家法”的权威,要求君主不要单凭己见,来限制君主的任独。由此,他反对君主的“独断”。“今者陛下即位未能旬月,而进退宰执、移易台谏,甚者方骤进而忽退之,皆出于陛下之独断。而大臣不与谋,给舍不及议,正使实出于陛下之独断。而其事悉当于理,亦非为治之体,以启将来之弊。”⑤君主不与大臣商议而任意罢免、提拔宰相和台谏,乃是独断的表现。退一步说,即使君主的独断合乎道理,也不是治国之道的根本,它将给后世带来弊端。
朱熹批评了君主的独断,想望开明君主,是有意义的。但在群主专制社会里,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朕即法,“朕即国家”。他是万人之上的独裁者。这种君主专制、独断的统治,是宗法等级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必然产物。朱熹试图改变君主的独断,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天理君权的国家形式,即政体该怎样?朱熹根据当时的情况,主张集权与分权并行。我国自秦汉以来,采取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尽管汉有分封,唐有藩镇,但都无碍于中央集权的国家形式。北宋时,鉴于五代十国的割据和地主将领权重而造成尾大不掉的情况,赵匡胤等全力使权力集中于君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统治。南宋时期,内外交困,金贵族经常南犯,地方政权既无重兵,亦无将领,而毫无抗金实力。因而出现了集权与分权之争。当时抗金名将韩世忠、刘光世、杨沂中、刘锜等据守地方,扩充兵力,成为抗金重要力量,他们倾向于分权于将帅,而不满于统得太死。范宗尹曾这样说:“太祖收藩镇之权,天下无事百五十年,可谓良法。然国家多难,四方帅守单寡,束手环视,此法之弊。今当稍复藩镇之法,裂河南、江北数十州之地,付以兵权,俾蕃王室,较之弃地夷狄,岂不相远。”①尽管赵匡胤收藩镇之权,在当时可谓“良法”。但现在形势变了,国家多难,帅守单寡。如果说“治平则宜内重,遭变则宜外重”的话,那么,与其弃地与金贵族,不如付地方以兵权,而稍复藩镇之法,这于加强抗金实力是有利的。
然而,也有反对分权于将帅,而主张集权于君主。季陵曾说道:“大驾未有驻跸之地,贤人皆无经世之心。兵柄分而将不和,政权去而主益弱。……今天不可谓无兵,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各招亡命以张军势,各效小劳以报主恩。然胜不相逊,败不相救,大敌一至,人自为谋耳。……以至赐姓氏,改寺额,此皆伤于太专,臣恐自陕以西不知有陛下矣。”①尽管各地方将领之间有互不相制的弊端,但朝廷是可以调整的。如果说“自陕以西不知有陛下”,那便是危言耸听了。反对分权,客观上是与当时投降派秦桧等企图削弱地方将领实权的思想相一致,因而便得到了秦桧等的支持,《宋史》记载:“桧欲尽收诸将兵权,给事中范同献策,桧纳之。”②于是有削夺韩世忠、岳飞诸将兵权之举,实为和议准备条件。
朱熹似有融突两派之见的意思,他既主张中央集权,而又倡导给地方以实权。“或言今之守令亦善。曰:却无前代尾大不掉之患。只是州县之权太轻,卒有变故,更支撑不住”③。中央集权解决了地方割据、尾大不掉的祸患,因此是好的。赵匡胤对待藩镇采取了“削其支郡,以断其臂指之势,置通判,以夺其政,命都监监押,以夺其兵,立仓场库务之官,以夺其财”④的办法,使得“向之所患,今皆无忧”⑤。但由于集权太多,州县之权自然削弱,至使州县在遭变之时,有不能自立之弊。
朱熹为了改变州县之权太轻的状况,提出了加强州县政权、兵权、人权、财权等四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政权
宋代地方权力,自“祖宗时(指赵匡胤),州郡已自轻了”①。因此,已不能防止农民动乱。譬如“仁宗时,淮南盗贼发”②,也无可奈何。所以,金贵族一进犯,以至天下瓦解。朱熹认为,加强地方权力,首先在于整顿地方政权,改变州政分属四司的情况。他主张:“每路只置一人,复刺史之职,正其名曰:按察使,令举刺州县官吏。其下却置判官数员以佐之,如转运判官,刑狱判官,农田判官之类,农田专主婚、田,转运专主财赋,刑狱专主盗贼,而刺史总之。稍重诸判官之权,资序视通判,而刺史视太守。”③刺史名为按察使,总管一路;太守管一州,在刺史之下。判官分主财政司法。为了防止刺史专权和“其人昏浊,则害贻一路,百姓无出气处”④的弊病,又须略重判官之权,“则许判官自径申御史台、尚书省、以分刺吏之权”⑤,即牵制刺史。这样,“岂不简径省事,而无烦扰耗蠹之弊矣。”⑥同时也加强了路、州的权力。
(二)关于兵权
加强地方权力,兵权是极重要方面。由于宋代“凡州郡兵财,皆括归朝廷,而州县益虚,所以后来之变,天下瓦解,由州郡无兵、无财故也。”⑦把北宋的灭亡,归结为州郡的无兵、无财,触及了问题的边缘,但主要是由于北宋统治者的腐败。鉴于此,朱熹认为,必须改变州郡无兵的情况。“今州郡无兵之权,先王之制,内有六乡、六遂、都鄙之兵,外有方伯、连师之兵,内外相维,缓急相制。”①内有禁军、外有州郡的兵,才能内外相援、相制,遇到遭变的情况,便能应付。因此,他主张“散京师之兵,却练诸郡之兵”②,其办法是:
第一,“汰斥癃老衰弱,招补壮健”③。朱熹说:“今天下兵约四五十万,又皆羸弱无用之人。”④兵不算不多,但却是老弱,不能作战。他赞扬辛弃疾“颇谙晓兵事。云:兵老弱不汰可虑,向在湖南收茶寇,令统领拣人,要一可当十者,押得来便看不得,尽是老弱。”⑤因此,辛弃疾便汰老弱,而练兵。朱熹也认为:“为今之计,大段著拣汰。”如果不拣汰冗兵,真是兵官愈多,兵愈不精,待到用兵之时,依旧无用。
第二,“更戍法”。“每年更戍趱去淮上卫边,谓如福建之兵趱去饶州,饶州之兵趱去衢信,衢信趱去行在,迤逦趱去淮上。今年如此,明年又趱去。”⑥这样不仅训练了士兵,而且“京师全无养兵之费,岂不大好”⑦。
第三,责郡守练兵,改变“主兵之员多”的弊端。“大抵今日之患,又却在于主兵之员多,朝廷虽知其无用,姑存其名,日费国家之财,不可胜计。又刻剥士卒,使士卒困怨于下,若更不变而通之,则其害未艾也。”⑧只有责成州郡的太守,“使之练习士卒,修治器甲,筑固城垒,以为一方之守”①。这是加强州郡兵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守备一方、抗击金贵族进犯的重要力量。
第四,为解决财用不足的困难和兵费太多的冲突,可采取兵民屯田的方法。他说:“兵民兼用,各自为屯,彼地沃衍,收谷必多,若做得成,敌人亦不敢窥伺。兵民得利既多,且耕且战,便是金城汤池。”②州郡之兵,以屯田的方法来解决兵食问题,一方面耕种,一方面战斗,便可固若金汤,即使金贵族来犯,也是攻不破的。
(三)关于财政的权力
地方无财权就办不成事。南宋时,社会弊病层出不穷:一方面是军费负担成为国家财政开支的主要部分。“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③尽管养兵,耗去国家财政开支的十之八九,然因其老弱而反有不足之患。另一方面,州郡无军费,连一州千人禁军额也不能招满。朱熹说他在南康时的情况:
某守南康,旧有千人禁军额。某到时,才有二百人而已,然岁已自阙供给。本军每年有租米四万六千石,以三万九千来上供,所余者止七千石,仅能赡得三月之粮。三月之外,便用别擘画措置。……寿皇数数有指挥下来,必欲招满千人之额。某申去云:“不难于招,只是无讨粮食处。”又行下云:“便不及千人,亦须招填五百人。”虽圣旨如此,然终无得钱粮处,只得如此挨过日子而已。④
州郡为了维持不满额的军队,不得不向民间借支,即使这样,也不能赡给,只得勉强支撑。就是圣旨下来,要招满军额,然终没有钱粮,而毫无办法。
宋王朝以财政的十分之八九去养大量的冗兵,而州郡无钱粮去招满军额,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朱熹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汰老弱冗兵,以节省财政开支,减少州郡上供的租米,使州郡有赡给军队的钱粮;豁除一部分上供之数,增加地方州郡财政,以使赡军和支遣。
(四)关于用人的权力
要给地方州郡一定的用人之权,以便选用贤者,提高办事效率。朱熹认为,宋中央政府只选派刺史、太守,其他幕职及县官由路的刺史和州郡的太守任用。“朝廷只择监司、太守,自余职幕县官,容他各辟所知,方可责成。天下须是放开做,使恢恢有余地乃可。”①为防止刺史、太守任用非贤者,应规定降官还降俸处分。朱熹对荐举似乎是比较严肃的。“有亲戚托人求举。先生曰:‘亲戚固是亲戚,然荐人于人,亦须是荐贤始得,今乡里平平等人,无可称之实,某都不与发书恳人。况某人事母如此,临财如此,居乡曲事长上如此,教自家荐举他甚么得。’’’②荐举人才,要不“应付人情,又不是交结权势,又不得被他献谀”,当荐的人,“自公举之”③。这样才能荐得贤人。因此,他曾提出“公议举人”的措施:“有为其兄求荐书。先生曰:‘没奈何,为公发书。某只云,某人为某官,亦老成谙事,亦可备任使,更须求之公议如何,某不敢必。’”①采公议荐举,自得到荐举,就无需私求于人了,也就防止了胡乱荐举的毛病。即使有这样的弊病,但不给刺史、太守以任用幕职及县官的权力就没有这种弊病吗?也未必尽然。总的来说,加强地方用人之权,是增加地方权力的重要方面。
朱熹既主集权,又主分权,集权与分权并行。他认为,唐代末年,“大抵节镇之患深,如人之病,外强中干,其势必有以通其变而后可,故太祖皇帝,知其病而疏理之。”②从而采取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南宋时,形势发生了变化,为了抗击金贵族的进犯,朱熹又主张增加地方的权力,这种把集权与分权融合起来的权力结构的建议,在当时是可取的,但并没有得到皇帝的支持而加以全面地实行,因此,没有产生什么社会效果。
与集权和分权之争相联系的关于封建和郡县的争论,这也是一个政体即国家的形式问题。封建是指商、周时的分封而言的。西周时的封建实际上是诸侯割据,各诸侯国有自己的土地、人民和军队,掌握本国的政权、兵权和财政。天子直接控制王畿,相当于一个大的诸侯国。春秋、战国时,出现“废封建”而“立郡县”的改革。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被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所袭用,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的基本政体。尽管秦汉以来,围绕着“封建”和“郡县”,代有论争。他们大体上以“封建”为分封割据,“郡县”为中央集权制度。朱熹再将其与集权和分权结合起来考察,以封建与地方分权相联系,郡县制与中央集权相联系。他认为,既不能完全肯定封建而否定郡县,也不能完全肯定郡县而否定封建,两者各有利弊。
就封建而言:一方面,朱熹歌颂三代的封建。“若论三代之世,则封建好处,便是君民之情相亲,可以久安而无患。不似后世郡县,一二年辄易,虽有贤者,善政亦做不成。”①以封建为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可久安无患,似乎有颂古之嫌。如果说实行封建,在三代之世还有其好处的话,那么,在几千年后的南宋,就未必可行了。“尝试考之商周之初,大赉所富,已皆善人,而其土地广狭随时合度,无尾大外强之患,王者世世修德以临之,又皆长久安宁,而无仓座倾摇之变,是以诸侯之封,皆得传世长久而不可动。”②后世搞分封,已与商、周时不同,王者既不修德,又在吏民之上。倘如说郡县制有“君民不亲”的毛病的话,那么,封建和郡县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另一方面,“封建”也有弊病,譬如“使膏粱之子弟,不学而居士民上,其为害岂有涯哉!且以汉诸王观之,其荒纵淫虐如此,岂可以治民”③。这样,封建也不能长久地沿袭下去,而为历代统治者所采用;历史的发展更显出封建不能适合时代的需要。
就郡县制来说,尽管朱熹攻击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无道”,“决无久存之理”④,但他认为,“若使秦能宽刑薄赋,与民休息,而以郡县治之,虽与三代比隆可也。夫以君民不亲,而有漂卷之患,为不异于郡县,是固以封建为贤于郡县。但后世之封建,不能如古之封建,故其利害,无以异于郡县耳。”⑤如果说秦能实行宽刑薄赋的政策,那么,即使实行郡县制,其兴盛是可以与三代相媲美的。所以,从后来实行封建的情况来看,其利害与郡县没有什么区别。从根本上说,郡县制仍然维护了君主专制社会的等级制度。这就是后世之所以继承秦的制度的原因所在。“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①历代皇帝都需要“君尊臣卑”的等级制度来维持其统治,并为其统治作论证。因此,即使表面上把秦骂得一无是处,但秦代的郡县制仍旧继承下来了,这点,朱熹是看到了的。
基于这样的体认,朱熹把封建制和郡县制的利弊作了比较。“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且如说郡县不如封建,若封建非其人,且是世世相继,不能得他去;如郡县非其人,却只三两年任满便去,忽然换得好底来,亦无定。”②从“法必有弊”立论,说明封建、郡县利弊的相对性,是有见地的。由此,他讲了秦的灭亡,关键不在于“废封建”,“立郡县”。比较客观地评价了封建和郡县制问题。
尽管封建有一定的利,但按照历史发展的客观形势来看,是行不通了。朱熹说:“封建实是不可行”。③“因论封建,曰:此亦难行。”④为什么呢?他举例说,汉代诸王,荒淫无度,“主父偃劝武帝分王子弟而使吏治其国,故祸不及民;……积而至于魏之诸王,遂使人监守,虽饮食亦皆禁制,更存活不得;及至晋惩其弊,诸王各使之典大藩,总强兵,相屠相戮,驯致大乱。”⑤汉、魏、晋三代分封诸王,以致酿成祸乱,都没有好的结果。因此,朱熹提出了将“封建”杂建于“郡县”之间的设想。“论治体,则必如是,然后能公天下以为心,……若犹病其或自恣而废法,或强大而难制,则杂建于郡县之间,又使方伯、连师分而统之,察其敬上而恤下,与其违礼而越法者,以行庆让之典,则曷为而有弊耶”①。这种既立封建,又设郡县的方案,就是西汉初年“犬牙相错”的状况。事实证明:不仅西汉诸王荒纵淫虐,不能治民;而且造成尾大不掉,抗衡中央,酿成祸乱的根源。这些朱熹是感觉到了的,因而认为封建不可行。然而,朱熹从集权与分权并行的观点出发,企图调和封建与郡县,而提出了一个封建杂于郡县的方案,这不能不说是其思想的冲突。如果说集权与分权并行的国家形式,在南宋当时客观条件下对于抗金还能起一定进步作用的话,那么,封建杂建郡县之间的设想,则是迂夫之见。其实,集权与分权、“封建”与“郡县”这几对范畴所包含的内涵,外延及其实质都是不同的,朱熹把它们简单地等同起来,由集权与分权并行而推演出封建与郡县并行的主张,在当时亦不可行。
四、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
怎样维持“天理君权”的国家组织形式,是一个统治的方法问题。朱熹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提出了“德”与“刑”兼施并用的统治方法。
在《论语》中,孔子曾说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的话,因此,后世以“刑政”和“德礼”并提。朱熹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①“政”是指“法制禁令”②,即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德”与“礼”是所以出此统治工具和方法的根本。因此,德礼与刑政互相依存,相互终始,而不可偏废。不过,“刑政”只能使人民畏罪而远之,“德礼”则能使人民自知迁善。朱熹以“刑政”为统治的工具和方法,是不错的。一个社会为了维持其统治和社会安定,必须建立政权机构,包括军队、监狱、法庭等以及制订各种“法制禁令”。这就是“刑政”出治之本,即“刑政”产生的根本。然而,朱熹把它归结为德与礼。按照朱熹的解释,德是一种心理的道德或善心。“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恁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③。礼是指“制度品节”④。可见,德与礼都是社会存在的体现。
然朱熹又以德为礼之本,而见其对德治的重视。他所说的“为政以德”,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修德感人”。朱熹认为,“为政以德”的“政”,应作“正”解。他说:“政之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⑤“不正”,就是有“私欲”。朱熹根据《大学》“意诚心正”的条目,认为去“私欲”以及“正心”,才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什么“君主”正心,就能及于左右、朝廷,乃至天下人呢?这是因为只要“德修于己”,就能感化别人。如果君主、监司、守令、县官层层“德修”,那么,就能感化天下。“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然感化不在政事上,却在德上。盖政者所以正人之不正,岂无所作为?但人所以归往,乃以其德耳。”①如何“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呢?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朱熹认为,“为政以德者,不是把德去为政,是自家有这德,人自归仰,如众星拱北辰。”②是说君主若具备了这种“德”,别人就会像众星拱北辰星那样围绕着君主,照你的去做;另一方面,也有“躬行其实,以为民先”的意思,他举例说:“如必自尽其孝,而后可以教民孝。自尽其弟,而后可以教民弟,如此类,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③就是以身率人,使人感化,即以自己的孝弟,去教育、感化国人。
第二,“无为”。“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④所谓“无为”,就是按“本分做去”,或者应怎样做就怎样做,并不是一事不做,“只是不生事扰民”,⑤这就是“无为”的标准。无为便是为政以德。
既然“无为”,人民怎样归之呢?这就是“圣人行德于上,而民自归之,非有心欲民之服也”⑥。因此民心归向只在“德”上,而不在事上。朱熹认为,儒家孔子所说的“无为”与老子所说的“无为”内涵有异。“问:‘为政以德,老子言无为之意,莫是如此否?’曰:‘不必老子之言无为。孔子尝言: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老子所谓无为,便是全不事事。圣人所谓无为者,未尝不为,依旧是恭己正南面而已矣。’’”⑦“圣人”所谓“无为”就是“有为”,即有所作为。不过,朱熹以老子的“无为”为全不事事,也未必符合老子的原意。老子虽然说:“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民〔自富。我欲不欲,而民自朴〕。”①又说:“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②以“无为”来反对“有为”。在宗法等级社会中统治者真正的“无为”,是不存在的,所谓“无为”只不过是“无不为”而已。儒家的“无为”虽是“有为”,但以“不生事扰民”为“无为”的标准。
第三,“养民为本”。“为政以德”,不仅对民要“不生事扰民”,而且要“爱民”。他说:“勘本军管内,久缺雨泽,祈祷未应,田禾已有乾损,……况朝廷爱民如子,闻此灾伤,非晚必有存恤。”③既然“爱民如子”,君主便应该为民着想,从民出发。譬如,国家“理财以养民为本”④,即国家治理财政(包括财政经济制度、政策以及赋税、徭役等),应以养育人民为根本;国家的紧急任务,应该“爱养民力”⑤,限制徭役、赋税。特别当“民力之未裕”之时,更应克去私心,而能够使人民生存下去;并且应该“平易近民,为政之本”⑥,做到接近“民”。这几方面,都是“爱民如子”思想的体现。
尽管朱熹真诚地希望宋王朝能“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认百姓是自家百姓”⑦,告诫统治者不要竭泽而渔,激起民变,但宋王朝并没有按朱熹的愿望去实行,也不准备实行。他们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所实行的则是与“爱民如子”截然相反,而是视民为禽兽。“以前日浙东之事观之,州县直是视民如禽兽,丰年犹多饥死者。虽百后夔,亦呼召他和气不来。”①州县视民为禽兽,而任意宰割,残酷剥削,这是由国体决定的,朱熹也无能为力。
第四,德与礼。朱熹对《论语》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解释说:“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②所谓“浅深厚薄”,是指修德而感化人的时候,由于各人的“资质”、“资禀”不同,因而感化的程度也有深厚、浅薄的区别。“观感得深而厚者固好,若浅而薄者,须有礼以齐之,则民将视吾之礼必耻于不善,而至于善矣。”③这是其一,其二是指“信向”的不齐。他说:“《集注》云浅深厚薄之不一,谓其间资禀信向不齐如此,虽是感之以德,自有不肯信向底,亦有太过底,故齐一之以礼。……所谓贤者俯而就,不肖者企而及。”④既然造成“浅深厚薄”的原因是“资禀”和“信向”的不同,因此,必须立一“制度品节”去制约它。使人们有一个可资遵守的规矩准绳,而贤者和不肖者都能达到。从“不善”至于“至善”,这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根本目的,就是说要使人们按照伦理纲常和道德的要求去规范人。“道之以德者,是自身上做出去,使之知所向慕;齐之以礼者,是使之知其冠婚丧祭之仪,尊卑小大之别,教人知所趋。既知德礼之善,则有耻而格于善。”⑤“知所向慕”,就是知道作“至善”之人的标准,知冠婚丧祭之仪和尊卑小大之别,就是知道社会的典章仪式和伦理等级制度。尽管德为礼之本,但两者是相互依赖的。有德无礼,而无以齐一;有礼无德,而不知向
慕。“德”与“礼”既相差别,又互相依存、互相融合。
“为政以德”是讲统治者用“感化”和“养民为本”的方法,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使民从“不善”至于“至善”。这是从道德教化意义上说的。
从刑政意义上说,朱熹解释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时说:“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①先引导人民遵守国家的法制禁令,如果不服从而违犯法制禁令,则处以刑罚。“先之以法制禁令,是合下有猜疑关防之意,故民不从,又却齐之以刑。民不见德而畏威,但图目前苟免于刑,而为恶之心未尝不在。”②“政刑”只能使人民畏惧政刑而不去犯法,但由于其不见德,从不善变为至善。因此,其为恶的不善的念头并没有去掉,而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恶或不善。况且也存在着有些人畏惧政刑而不犯法,有些人却铤而走险而不畏惧的问题。朱熹在回答吕氏所谓“政刑能使懦者畏,不能使强者革,此之谓失其本心”时说:“这说亦是偏了,若专政刑,不独是弱者怕,强者也会怕。到得有德礼时,非独使强者革,弱者也会革。”③他否定了吕氏所提的问题。认为政刑不管是强者弱者,是普遍起作用的。但不可专用刑政,“专用刑政只是霸者事”④,主张“德礼”、“刑政”兼施。
朱熹认为,在当时实行的“法制禁令”中有许多弊病。他说:“今世有二弊,法弊、时弊。法弊,但一切更改之,却甚易;时弊,则皆在人,人皆以私心为之,如何变得。”⑤法弊、时弊交织在一起,从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就法弊来说,基本上存在这样两方面问题:一是“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①;二是“小人却徇私,敢越于法而不之顾”②。对君子限得太死而不能干事,小人却徇私枉法,无所不为,加之在实行过程中产生的弊漏,问题就更多。
朱熹并不是反对改革。他认为不仅可以“一切更改之”,而且也可以“整顿一时之弊”③。他认为,整顿时弊,并不是复三代之法,也不是复古。“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又事体重大,阻格处多,决然难行。”④他权衡利弊及事体的轻重和阻力的大小,而反对“行古之政”,似有可取之处。由此,他主张立法简易,反对繁琐。“立一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⑤尽管“今之法,大概用唐法”⑥,但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法简生命力强,而法愈繁琐而愈没有生命力,反而易废。因此,朱熹对于当时法繁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明确地说:“今法极繁,人不能变通,只管筑塞在这里。”⑦主张要改变这种法繁的现状。当然,变法是需要慎重的,“必先度事势,有必可做之理,方去做”⑧。但慎重的过分,又要倾向保守。所以,他说:“不能则谨守常法。”⑨“守常”与变法又是冲突的。
那么,如何执行“法制禁令”,执法应宽还是应严?朱熹反对为政宽,而主张为政要严。在他看来,“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①,事无统纪,因而产生了许多弊病,如“缓急予夺之权,皆不在我,下梢却是奸豪得志,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②。宽政的结果是使“奸豪得志”,平民遭殃。为了纠正这种为政“一本于宽”的情况,他主张“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③。因此,他认为,“宽”与“严”的关系应该是:“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④“严本宽济”,这是他为政的基础思想之一。
由此出发,他反对轻刑,而主张严刑。在他看来,人们之所以主张轻刑,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惑于罪福报应之说”⑤以为出人罪就能求福报,朱熹认为,这种因果报应是没有的,“何福报之有”,⑥其结果是,“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⑦。如果以为出人罪求福报是善事的话,那么,恰恰是做了恶事、坏事。二是“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⑧。朱熹认为,以怜悯之心对待罪犯,这不是真正的怜悯心。因为你不知道被罪犯所伤害的人“尤可念也”。譬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⑨。为杀人者求生,而不念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站在盗贼一边而不为良民着想。“人命至重,官司何故斩之于市,盖为此人曾杀那人,不斩他,则那人之冤无以伸,这爱心便归在被杀者一边了。”①杀杀人者,就是伸无辜之冤,爱心就在被杀人的方面。从以上两种情况看,确不能轻刑。而“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轻者,无过于兵刑。临阵时,是胡乱错杀了几人”②。错杀、乱杀人以报战功者,应受兵刑。
朱熹不仅主张严刑,甚至倡导恢复“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剕(砍足)、宫(去男生殖器)等切断人的肢体或割裂人的肌肤的刑罚。相传开始于夏代。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西汉文帝时,废除墨、劓、剕三刑,隋文帝时,又废除宫刑。魏晋时,代表门阀世族利益的统治者曾企图恢复肉刑,但没有搞成。朱熹却继魏晋之余绪,鼓吹“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上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焉。”③他嫌流徒之刑,不能区别对待,既不能防止盗窃、淫放,又有不当死而死的。如果对于强暴赃满的罪犯,处以宫刑、剕刑,虽残其肢体,但可保全其性命。这岂不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④当然“严刑”并不是“滥刑”。朱熹主张慎刑和用刑无误。“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⑤如果案件的情节有假,或无旁证而各执两说时,应该慎重考虑。特别当案情还有怀疑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理而不应从重处理。他说:“罪之疑者从轻,功之疑者从重。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而功从重,惟此一条为然耳;非谓凡罪皆可以从轻,而凡功皆可以从重也。”①不是说凡罪都可轻,凡功都可重,而只在法令不能决定的条件下,才可从轻,这是执法慎重的有效措施,也是避免行刑错误的较好办法。
同时,他认为要视案情的具体条件,灵活处理。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②对于偷漏酒税、伪造纸币以及因饥荒而盗窃等,可以根据情节、原委的轻重大小而灵活处理,而不一定处死或以肉刑。
至于“为政以德”与“为政以刑”的关系。朱熹认为,先以德感化人,再以礼去齐一受感化而深浅厚薄不同的人。礼齐之不从,则立个法制;如还不从,便以刑罚齐之。“这德字只是适来说底德,以身率人。人之气质有深浅厚薄之不同,故感者不能齐一,必有礼以齐之。……齐之不从,则刑不可废。”③为政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在先,刑以补德之不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无德礼而专恃“刑政”是做不得的,反之,“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④。德、礼、政、刑之间,“有德礼则刑政在其中者,意则其善。”⑤“刑政”包含在“德礼”之中。从朱熹强调以“德礼”教化来看,他是把“德礼”摆在“刑政”之上的,企图以“德礼”去囊括“刑政”。但从总的来看,他是以“德”、“刑”兼施并用的。
五、人才问题
为巩固“天理君权”的国家组织形式,统治集团需要选拔什么样的人才来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即国家政权应掌握在哪一部分人的手中和用什么方法来选拔人才,这关系到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问题。
(一)人才之弊
朱熹在很多地方谈到人才选拔及人才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语类》记载:“问:‘今日之治,当以何为先?’曰:‘只是要得人。’”①选拔合格的人才,已成为当前治国的先务,可见其对人才的重视。他主张对于不成才的人,不能参与政治。
关于人才的标准,朱熹说:“今日人材须是得个有见识,又有度量人,便容受得今日人材,将来截长补短使。”②称得起人才的是有见识、有度量的人。从广泛意义上说,他以为当时有两种人:一是“谨密者多退避”,不愿意多干事还不愿意出来做官;二是“俊快者多粗疏”,③干事不仔细。如果他们能够“损那有余,勉其不足时节”,即损其“谨密”和“俊快”之有余,勉其“退避”和“粗疏’””’之不足,那么,他们不仅能“做得事”,“担当得事”,而且“与那小廉曲谨底不同”④。但是,不同的人从各自的立场出发评价人,对人才标准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或者出于某个人的个人偏见,其评价人的标准便歧异。“贪污者必以廉介者为不是,趋竞者必以恬退者为不是。由此类推之,常人莫不皆然。”⑤这种评价人的标准,便完全颠倒了。因此,朱熹哀叹当今没有人才,他说:“后世只是无个人样”⑥。之所以“无人样”,是由于风气不好。“今人材举业浸纤弱尖巧,恐是风气渐薄使然。”①即使是一等人才,也由于风气不好,而“不识义理,终是难保”②。朱熹又把风气之坏的原因,统统归咎于对道学的排斥。他很带感情地说;“今日人才之坏,皆由于诋排道学。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实见得恁地,然后从这里做出。”③把诋排“道学”(即“理学”)作为人才之坏的根源。
由于人才之坏,因而在士大夫之间以至官场中造成很坏的风气。士大夫得过且过,做官的以不治事为得策。“今世士大夫惟以苟且逐旋挨去为事,挨得过时且过。上下相咻以勿生事,不要十分分明理会事,且恁鹘突,才理会得分明,便做官不得。……一切刓方为圆,且恁随俗苟且,自道是年高见识长进。”④如果以不生事、不明理为“知礼”,以刓方为圆、随俗苟且为长进,这样下去,“至下年,国家事都无人做矣”⑤,是很危险的倾向,因此,他说:“此风大害事。”
至于,“当官者,大小上下,以不见吏民,不治事为得策。曲直在前,只不理会,庶几民自不来,以此为止讼之道。民有冤抑,无处申诉,只得忍遏。便有讼者,半年周岁,不见消息,不得了决,民亦只得休和,居官者遂以为无讼之可听。风俗如此,可畏!可畏!”⑥官无论大小,对于人民的诉讼,即使曲直很明显,也不处理,人民无处申诉,自然也就不来官府申冤了。就是有人来诉讼,半年一年不处理,也无消息,只得作罢。当官的还以为这是讼太平之世。这种不治事的风气,真是可怕!
(二)任贤使能
针对这种情况,朱熹提出,选拔官吏应“任贤使能”。他说:“至于选任大臣之说,则臣前所谓劳于求贤而贤人不得用者,盖已发其端矣。夫以陛下之聪明,岂不知天下之事,必得刚明公正之人而后可任也哉?”①对于贤者,应该是,“用之唯恐其不速,聚之唯恐其不多”②;对于小人的态度是,“退之唯恐其不早,去之唯恐其不尽”③。亲贤臣远小人,才能把国家治理好。
当然,任贤臣首先是宰相。君主对于贤相的要求不应该是:“求其适己而不求其正己,取其可爱而不取其可畏”④,这是君主的失职。宰相对于君主不应该是:“当正君者不以献可替否为事,而以趋和承意为能;不以经世宰物为心,而以容身固宠为术”⑤,这是宰相的失职。君相交失其职,国家的体统不正,纲纪不立,而左右近习的官吏便窃弄威权,卖官鬻狱,使政体日乱,国势日卑。朱熹认为,选拔贤相的标准应该是:“选之以其能正己而可畏,则必有以得自重之士,而吾所以任之,不得不重任之既重,则彼得以尽其献可替否之志,而行其经世宰物之心。而又公选天下直谅敢言之士,使为台谏给舍,以参其议论。使吾腹心耳目之寄,常在于贤士大夫,而不在于群小;陟罚臧否之柄,常在于廊庙,而不出于私门。”⑥如果在君主周围、政权机构中,都是这样“刚明公正”、不谋私利的贤相、贤士大夫的话,那么,所谓“主威不立,国势不强,纲维不举,刑政不清,民力不裕,军政不修”①的情况,就会迅速得到整顿,而会出现体统正、纲纪立、国势强、刑政清,民力裕、军政修的政治局面。
朱熹根据历史的经验,认识到君相关系的重要,君应选取能正己和可畏的臣子,臣应能纠正君的可否和有经世宰物之心,而不应看君的颜色行事和获得君的宠幸为能、为术。并把宰臣士大夫的贤否与国家强弱、刑政清否等联系起来,这是很有见地的。今应引以为鉴。
不仅宰相、台谏要任贤,将帅亦要任贤。譬如四川离宋廷万有余里,“择师须用严毅,素有威名,足以畏压人心,则喜乱之徒不敢作矣。”②就是说,地方将帅,还要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而选择贤将。
怎样来识别、检验将帅、官吏的“贤”与“能”呢?这无疑是“任贤使能”所必然遇到的前提性问题。朱熹认为在没有实际考验的情况下,识辨将帅,是很困难的。同样,选择官吏,“今日诸生坐于屋下,何以知其能?纵有韩(信)、白(起)复生,亦何由辨之。”③因此,朱熹提出了“兵以用而见其强弱,将以用而见其能否”④的主张。就是说,要在实际的使用中来识别、检验兵的强弱和将帅的能否。在两兵相抗争之中,将帅的“能否”就显出来了。同时,也涌现出许多将材,这是人们平时所没认识到的。朱熹以“用”,即实践作为检验、识别“贤”、“能”的标准,从当时来说,比较正确地解决了“选择将帅之术”和选拔官吏的方法问题。
要贯彻“任贤使能”,朱熹认为,要反对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荫恩制,大官僚子孙不仅可继承祖、父爵禄,而且可继承其官职。由于公卿子孙的特殊生活条件以及没有很好的教育,致使他们不知义理,骄奢淫佚、无所不至。因而不能用公卿子孙为将帅、官吏,否则国家便不堪设想。
二是不能凭“资考”,而应看“贤能”。他说:“今日学官只是计资考迁用,又学识短浅,学者亦不尊尚。”①所谓“资考”,《唐书·裴光廷传》:“乃为循资格,无贤不肖,一据资考配拟。”如果官吏的升迁,不管才能,只凭“资格”、资历的话,那么,一些既无贤,又无能(学识短浅)的人,便会得到升迁和做大官。这样,不仅得不到别人尊敬,也治理不好国家,岂不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这两方面,是“任贤使能”的障碍。朱熹是看到了的,但要改变是不容易的,甚至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荫恩”制度、“计资考”,都是被尊卑、贵贱宗法等级制度所规定,因此,尽管朱熹对此有所微辞,也无能为力。就如他所说,譬如补锅一样,“谓之小补可也,若要做,须是一切重铸”②,就很难行得通了。
(三)科举制度
用什么方法来选拔人才?在等级社会里,汉有“察举”,唐有科举。宋承唐制。国家主要通过科举的方法来选择人才和官吏。如果说唐代科举被操纵在门阀贵族手里,那么,宋代由于门阀制度的摧毁,取士已不分门第、乡里,科举便广泛向文人开放,考试得中便可按等第名次派出做大小不同的官。这样,便能从各阶层中吸收大批文人来管理国家以及各级政权,扩大了宋王朝的统治根基,从贵族政权向民众转化。朱熹说:“旧时此中赴试时,只是四五千人,今多一倍。”①
到了南宋时,科举制度出现许多弊病。“今上自朝廷,下至百司庶府,外而州县,其法无一不弊,学校科举尤甚。”②尽管朱熹认为科举法有很多弊端,但当有人问:“今日科举之弊,使有可为之时,此法如何”③时,他是不同意废除科举法的。他回答说:“也废他不得。然亦须有个道理。又曰:更须兼他科目取人。”④那就是说,只是小改,在科举法范围内做一些补弊的工作,而不大改。他说:“今科举之弊极矣。乡举里选之法是第一义,今不能行。只是就科举法中与之区处。”⑤认为乡举里选法行不通。那么,怎样在科举法范围内进行补弊呢?
首先,朱熹认为要从培养人才的学校改革开始。他说:“古者学校选举之法,始于乡党而达于国都,教之以德行、道艺,而兴其贤者能者。……夫三代之教,艺为最下,然皆犹有实用而不可阙,其为法制之密又足以为治心养气之助,而进于道德之归,此古之为法,所以能成人材而厚风俗,济世务而兴太平也。”⑥以德行与道艺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道艺既包括义理,也包括“礼、乐、射、御、书、数”等实用的知识,成为既有德行又有知识,并能济世务、兴太平的人才。这就是朱熹理想的学校教育。
但是,现在学校教育所培养出的士人,既无德行又无道艺,实在很糟。“今之为法不然,虽有乡举而其取人之额不均,又设太学利诱之,……以启其奔趋流浪之意。其所以教者既不本于德行之实,而所谓艺者又皆无用之空言,至于甚弊,则其所谓空言者,又皆怪妄无稽,而适足以败坏学者之心志。是以人材日衰,风俗日薄。朝廷州县每有一事之可疑,则公卿、大夫、官人、百吏,愕眙相顾而不知所出,是亦可验其为教之得失矣。”①鉴于这种状况,朱熹认为,办好学校的关键是选择好教导之官,他说:“学校则遴选实有道德之人,使专教导,以来实学之士裁减解额,舍选谬滥之恩以塞利诱之涂。”②又说:“若上好学,便于学舍选举贤儒,如胡安定、孙明复这般人为教导之官。”③在有德行和道艺的贤儒的教导下,学校才能培养出“有实行而无空言之弊,有实学而无不可用之材”④的人才,来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
其次,“罢去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朱熹以为诗赋是空言之尤,无益于设教取士,因而主张去掉。他说:“今之诗赋实为无用。”⑤应去学经、子、史、时务。“经”是圣人之言,要学;“子”出于圣人,各有所长,不可不学;“史”,能知道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时务”,如礼乐制度、天文、地理、兵谋、刑法等,“皆当世所须而不可阙,皆不可以不之习也”⑥。因此,朱熹倡导,三年试一科,并在三年前通知,使天下之士在此三年内通一科。譬如“《易》、《书》、《诗》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之礼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左氏、公羊、谷梁)为一科,而酉年试之。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①这样周而复始,几十年后就能通经、子、史、时务了。同时,考试诗赋,也使文风败坏,他说:“且看朝廷许多奏表,支离蔓衍,是说甚么!如诰宰相,只须说数语戒谕,如此做足矣。……表奏之文,下谀其上也;诰敕之文,上谀其下也。”②所以,他以为只要改变考试科目,全理会经学,这种文风就会变过来。
再次,“将太学解额减损,分布于诸州军解额少处”③。由于地方州郡解额窄而参加考试的士人很多,太学解额阔而应考的士人少,考中的机会大,因此很多士人想方设法到太学读书,便造成“奔竞之弊”。如果均诸州解额,稍损太学之额,那么,士人都会在本州、军参加考试,又何苦去太学就补试呢?同时,州、军只有解试一种途径,“太学则兼有舍选之捷径,又可以智巧而经营”④,仕途广阔,这也是士人不安乡举而争趋太学的重要原因。朱熹主张“太学则罢月书季考之法,皆限之以省试”⑤,杜塞“舍选”和“智巧”,统一参加省试。
宋代实行科举制度的结果,中央政权直接掌握了用人大权,把任免、调遣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权力太重而搞“独立王国”的情况。尽管朱熹在他的政治生涯中,看到了“法弊”、“时弊”和“科举之弊”,提出了一些补弊的救治方案。他对于改革这些弊端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态度是:“天下之事,大正则难,如学校间小正须可。”①不“大正”可“小正”,即只能小改,不能大改,甚至认为“大处正不得”②,如对于中央集权的国家组织形式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动不得的。这是朱熹政治学说的宗旨,也是其时代的特点,此特点,亦正是其局限,但朱熹所主张的改革,补弊的办法,还是有见地的。是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如果按朱熹的意见,进行经济、政治改革,宋王朝可能会管理得好一些,国家也可能会兴旺一些。
附注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 同上。 ③ 《天子之礼》,《文集》卷六十九。 ④ 《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⑤ 《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②《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 《大有·九三》爻辞。 ①《朱子语类》卷一。 ②《朱子语类》卷十三。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经筵留身面陈四事札子》,《文集》卷十四。 ⑤ 同上。 ①《范宗尹传》,《宋史》卷三六二。尽管范宗尹在建炎元年攻击李纲“名浮于实,有震主之威”。但“当北敌肆行之衡,毅然自任,建议分镇”。因而提出分权主张。 ① 《季陵传》,《宋史》卷三七七。 ② 《秦桧传》《宋史》卷四七三。 ③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④ 《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⑤ 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朱子语类》卷一二八。 ③《朱子语类》卷一一二。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⑦《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 《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 ⑥ 同上。 ⑦ 同上。 ⑧ 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同上。 ③同上。 ④《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 《朱子语类》卷一一二。 ② 《朱子语类》卷一〇七。 ③ 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七。 ②《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 《古史余论·本纪》,《文集》卷七十二。 ③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④ 《古史余论·本纪》,《文集》卷七十二。 ⑤ 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三四。 ②《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朱熹以来为主父偃是窃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主张,言之于汉武帝。 ① 《古史余论·本纪》,《文集》卷七十二。 ② 《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①《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④《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⑤同上。 ① 《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⑤ 《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⑥ 同上。 ⑦ 同上。 ①帛子书《老子》甲本,缺文据乙本补,并以〔〕标出。 ②同上。 ③《劝谕救荒》,《文集》卷九十九。 ④《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⑤《戊申封事》,《文集》卷十一。 ⑥《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⑦《朱子语类》卷一一一。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 《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 ①《为政》,《论语集注》卷一。 ②《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③同上。 ④同上。 ⑤《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 ⑥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 ⑦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⑧ 同上。 ⑨ 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二八。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⑦《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⑧同上。 ⑨同上。 ① 《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 同上。 ③ 《答郑景望》,《文集》卷三十七。 ④ 同上。 ⑤ 《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同上。 ③《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④同上。 ⑤《朱子四书或问》,《论语或问》卷二。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 ⑥ 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②同上。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① 《戊申封事》,《文集》卷十一。 ② 《朱子语类》卷一〇七。 ③ 同上。 ④ 《己酉拟上封事》,《文集》卷十二。 ⑤ 同上。 ⑥ 同上。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〇。 ②同上。 ③同上。 ④同上。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②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①《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②《朱子语类》卷一〇八。 ③《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学校贡举私议》,《文集》卷六十九。 ① 《学校贡举私议》,《文集》卷六十九。 ② 同上。 ③ 《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④ 《学校贡举私议》,《文集》卷六十九。 ⑤ 《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⑥ 《学校贡举私议》,《文集》卷六十九。 ①《学校贡举私议》,《文集》卷六十九。另见《朱子语类》卷一〇九记载:“乙卯年,先生作《科举私议》一通,付过看,大概欲于三年前晓示下次科场,以某经某子某史试士人。如大义,每道只六百字,其余两场,亦各不同。后次又预前以某年科场,别以某经某子某史试士人。盖欲其逐番精通也。” ②《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③同上。 ④《学校贡举私议》,《文集》卷六十九。 ⑤《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① 《朱子语类》卷一〇九。 ② 同上。
知识出处
《朱熹思想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朱熹生活的时代、身世和经历,朱熹的经济思想、政治学说,朱熹哲学的逻辑结构,朱熹的史学思想、教育思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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