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朱熹社仓的影响与流变以及清代社仓的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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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51
颗粒名称: (三)朱熹社仓的影响与流变以及清代社仓的繁盛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5
页码: 192-2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所提倡的社仓,虽然在南宋时期未能得到较为广泛的施行,但是它的历史影响却是十分深远。迄至明清时期,凡举办置仓救荒之策,大多要提到朱熹的社仓设计。特别是到了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农业等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与发展,国家财政相对宽裕,民间也往往有所盈余,于是,在三位皇帝的推动下,朱熹所设计的社仓模式,在这个时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可以说,朱熹的社仓设计,未能在南宋时期得到有效的施行,在明代也是时有时无,无法形成整体性的社仓氛围。唯有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朱熹的社仓设计,才得到比较全面的践行。然而,我们如果进一步对朱熹设计的社仓制度与明清时期的社仓实施情况做更深入的比较,还是可以看到这二者之间所存在的一些差异。
关键词: 朱熹 社仓 流变

内容

朱熹所提倡的社仓,虽然在南宋时期未能得到较为广泛的施行,但是它的历史影响却是十分深远。迄至明清时期,凡举办置仓救荒之策,大多要提到朱熹的社仓设计。特别是到了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农业等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与发展,国家财政相对宽裕,民间也往往有所盈余,于是,在三位皇帝的推动下,朱熹所设计的社仓模式,在这个时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可以说,朱熹的社仓设计,未能在南宋时期得到有效的施行,在明代也是时有时无,无法形成整体性的社仓氛围。唯有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朱熹的社仓设计,才得到比较全面的践行。
  然而,我们如果进一步对朱熹设计的社仓制度与明清时期的社仓实施情况做更深入的比较,还是可以看到这二者之间所存在的一些差异。
  朱熹在崇安县开耀乡设置五夫里社仓时,社仓设置之初的米谷来源,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论述的那样,是从官府的常平仓或义仓中支借出来的,“请于郡守徐公矗,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淳熙八年(1181)朱熹向朝廷奏请向天下推广社仓设置时,提出了以向官府支借米谷为主,而辅以富家捐助的兴建社仓的建议。所谓“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同共赈贷。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间,本府复令依旧贷与人户,冬间纳还。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与拨还”①。
  我们现在从南宋时期有限的关于社仓的记载中,也可以证实当时社仓开设之初的米谷来源,是以向官府支借为主、民间捐助为辅作为基本形式的。如朱熹在《建宁府建阳县大阐社仓记》中说到的大阐社仓,最初的米谷来源是官府。由于原仓地址设置不合理,更改位置,使得散敛更为方便。“招贤里大阐罗汉院之社仓,新候官大夫周君某之所为,而长滩之别贮也。始,祕阁魏君之筑仓于长滩……仓之所在,极里之东北,而距西南之境远或若干里,贷者多不便之。而是时率常数岁乃一往来,则犹未甚以为苦也。淳熙甲辰,周君始以常平使者宋公之檄,司其发敛之政,而以岁贷收息之令从事。既为之,更定要束,搜剔蠹弊而以时颁焉。……而有以道里不均之说告者。……周君于是白于宋公,而更为此仓,以适远近之中,且令西南境之受粟者即而输焉。来岁遂以远近分土,使各集于其所以待命。民既岁得饱食,而又无独远甚劳之患,于
  是咸德周君。”②
  福建浦城县的永利社仓也是如此,“移县庾之粟若干斛以贮焉”。
  朱熹在《浦城县永利仓记》中说:“浦城县迁阳镇永利仓者,故提举常平公事黄侯某之所为也。闻之故老,某年中黄侯以乡人奉使本道,奏立是仓其里中,岁时敛散,以赈贫乏,且使镇官兼董其事。行之累年,近村之民,颇赖其利。后以兵乱废熄无余,岁或不收,民辄告病,于今若干余年。……今知县括苍鲍君恭叔之来,乃复有请,而使者吴兴李侯沐深然之,于是鲍君得致其役。营度故壤,筑仓若干楹,不日告成,略如旧制。遂移县庾之粟若干斛以贮焉,夏发以贷,冬敛以藏,一以淳熙某年社仓制饬从事。”①
  福建邵武军光泽县社仓,也是由官府支给,不过不是直接从常平仓中拨给米谷,而是从县财政的盈余之中,用于籴米充实社仓,以及购置田产、籍没僧田等,以每岁所入米谷充实社仓。朱熹在《邵武军光泽县社仓记》中云:“光泽县社仓者,县大夫毗陵张侯诉之所为也。适会连帅赵公亦下崇安、建阳社仓之法于属县,于是张侯乃与李君议,略放其意,作为此仓。而节缩经营,得他用之余,则市米千二百斛以充之。夏则捐价而粜,以平市估;冬则增价而籴,以备来岁。又买民田若干亩,籍僧田、民田当没入者若干亩,岁收米合三百斛,并入于仓,以助民之举子者如帅司法。既又附仓列屋四楹,以待道涂之疾病者,使皆有以栖托食饮,而无暴露迫逐之苦。盖其创立规模,提挈纲领,皆张侯之功。而其条画精明,综理纤密者,则李君之力也。”②
  朱熹曾撰写有《常州宜兴县社仓记》,其中所谈到的社仓,也都是由官府设置给谷而由邑之贤者主持管理事宜。该《社仓记》云:“绍熙五年春,常州宜兴大夫高君商老实始为之于其县善拳、开宝诸乡,凡为仓者十一,合之为米二千五百有余斛。择邑人之贤者承议郎赵君善石、周君林、承直郎周君世德以下二十有余人,以典司之。……会是岁浙西水旱,常州民饥尤剧,流殍满道。顾宜兴独得下熟,而贷之所及者尤有赖焉。……明年春,高君将受代以去,乃复与赵、周诸君皆以书来趣予文,且言去岁之冬,民负米以输者襁属争先,视贷籍无龠合之不入。予于是益喜高君之惠,将得以久于其民,又喜其民之信爱其上,而不忍欺也。……所谓常平者,今固行之其法,亦未尝不善也。然考之于古,则三登泰平之世,盖不常有,而验之于今,则常平者,独其法令簿书筦钥之仅存耳。是何也?盖无人以守之,则法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而况于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而主之不以任职之吏,驭之不以流徙之刑,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如高君,又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数公者,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纳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已日而见之矣。”①朱熹在这里高度赞扬了常州宜兴县知县高商老设置社仓,把官府常平仓的作用充分发挥于民间救荒之中。
  在朱熹所撰写的社仓记中,也有两篇是关于社仓所存米谷实有民间士绅富户捐助的。《婺州金华县社仓记》中云:“淳熙二年,东莱吕伯恭父自婺州来访余于屏山之下,观于社仓发敛之政,喟然叹曰:‘……吾将归而属诸乡人士友,相与纠合而经营之。使闾里有赈恤之储,而公家无龠合之费,不又愈乎!’……是时伯恭父之门人潘君叔度感其事而深有意焉,且念其家自先大夫时已务赈恤,乐施予,岁捐金帛,不胜计矣,而独不及闻于此也,于是慨然白其大人出家谷五百斛者,为之于金华县婺女乡安期里之四十有一都,敛散以时,规画详备,一都人赖之,而其积之厚而施之广,盖未已也。”①《建昌军南城县吴氏社仓记》中云:“是时南城贡士包扬方客里中,适得尚书所下报可之符以归,而其学徒同县吴伸与其弟伦见之,独有感焉。经度久之,乃克有就。遂以绍熙甲寅之岁,发其私谷四千斛者以应诏意,而大为屋以储之。……其为条约,盖因崇安之旧而加详密焉,即以其年散敛如法。乡之隐民,有所仰食,无复死徙变乱之虞。”②
  由此我们可以大体断言,南宋时期设置社仓之初的米谷,基本上是以官府支借常平仓、义仓米以及利用财政盈余的款项籴米或购置田产等官出为主,而以民间捐助为辅。根据王文书先生的研究:“从(梁庚尧)统计的数字可以看出,官方出资社仓占总数的52.3%,私人出资社仓占总数的23.1%,众人集资占总数的12.3%,官、众合资社仓占总数的6.2%,出资情况不详的占总数的6.2%。官方出资和官、众合资相加占到58.5%。虽然并不是所有的社仓都经营借贷,但是从这一不完全抽样调查中可以找出这样一个规律:官方直接出资的社仓占有很大的比例。”③
  这里所说的官方出资,基本是沿袭朱熹的支借常平仓米,以及支借地方财政的盈余部分。至于户部提出的义仓存谷加收赋税的做法,地方官员普遍担心遭受加赋的谴责,目前很少看到这种做法的记录,致使当时的社仓未能得到行政制度上的普及,也就不可能成为社仓设置之初支借米谷的主要来源。
  但是,到了明清时期则不同,社仓所存米谷基本上是以民间捐助为主。《明史·食货志》记云: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折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①
  明代是施行社仓比较薄弱的朝代,即使是从这有限的试行过程的记述中,我们还是能够知道当时社仓的存谷全部来自民间:“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到了清代,康熙、雍正和乾隆皇帝,对于社仓之设都比较重视,加上这三朝的社会经济总体状况比较良好,所以朝廷推行社仓制度比较容易得到施行。但是从社仓设置之初的存谷情况看,也是以民间捐助为主要途径。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上谕云:
  谕于各村庄设立社仓,以备饥荒。如直隶设立社仓,果有益于民生,各省亦照此例。嗣廷臣等议定,社仓之谷,于本乡捐出,即贮本乡,令诚实之人经管。上岁加谨收贮,中岁粜借易新,下岁量口发赈。②康熙五十四年(1715)议定直省社仓劝谕之例:
  凡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多捐一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绅衿能捐谷四十石,令州县给匾,捐六十石,知府给匾,捐八十石,本道给匾,捐二百石,督抚给匾。其富民好义,比绅衿多捐二十石者,亦照绅衿例,次第给匾。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部给以顶带荣身。凡给匾民家,永免差役。①
  康熙年间社仓存谷源于民间捐助的办法,一直延续到雍正年间,但是也在少数地方出现了犹如南宋义仓加税派征的情况。对此,雍正皇帝于雍正二年(1724)特地下谕旨,强调社仓由民间捐助而不得于正税之外滥派的宗旨,该谕令说:
  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则莫便于社仓。前谕尔等,劝导建设,盖专为安民起见也。尔等自应转谕属员,体访各邑士民中,有急公尚义之心者,使主其事。果掌管得人,出纳无弊,行之日久,谷数自增。至于劝捐之时,须俟年岁丰熟。输将之数,宜随民力多寡。利息从轻,取偿从缓。如值连年歉收,即予展限,令至丰岁完纳。一切条约,有司毋得干预。至行有成效,积谷渐多,该督抚亦只可具折奏闻,不宜造册题报,使社仓顿成官仓,贻后日官民之患。朕初意如此,孰料该督抚欲速不达,令各州县应输正税一两者,加纳社仓谷一石。且以储谷之多少,定牧令之殿最。最近闻楚省谷石现价四五钱不等,是何异于一两正赋外加收四五钱火耗耶!是为裕国乎?抑为安民乎?谕到该督抚速会同司道府等官确商妥议,务得安民经久之法以副朕意。
  嗣复奉谕旨:社仓之设,原以备荒歉不时之需,往往行之不善,致滋烦扰。朕以为奉行之道,宜缓不宜急,宜劝喻百姓听其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是在有司善为倡导于前,留心稽核于后,使地方有社仓之益,而无社仓之害。尔督抚当加意体察。至是议定社仓之法,一令地方官开诚劝谕,不得苛派米石。①
  由上可知,清代的康熙、雍正年间,朝廷关于社仓的政策,都是以民间捐助米谷并由民间自主管理为主的。虽然也有少数地方官员试图通过正赋之外加派的方式,筹集社仓的存量,但是被雍正皇帝发现之后,于雍正二年(1724)明令予以禁止。除此之外,在雍正年间,也有少量像朱熹当年设置社仓那样,由官府的常平仓内支借部分米谷作为民间社仓的本谷的,如云南省,雍正十三年(1735)定云南社仓之法。“云南设立社仓,通计一省所捐谷麦七万余石,其中十(千?)石以上者仅二十余处,此外皆数百石、数十石,亦有全无社谷者。至是议准云南各属皆有常平仓及官庄等谷存贮尚多,可酌量暂拨以作社本,将社仓存贮未及千石者,按地方之大小计存贮之多寡,于该处常平、官庄等谷内拨动五百石或八百石,作为社本,令社长一并经营出借穷民。秋成加一还仓,小歉免其取息,归于社仓项下积贮,俟积有千石,仍将原动常平等谷归还原款。”②再如陕西省,雍正三年(1725),川陕总督岳钟琪请求借用陕西省火耗银八万两采买社仓谷麦,奉旨与甘肃巡抚石文焯商酌为之。③陕西地方志的记载也说:“社仓,陕省向无社谷,雍正七年督院岳钟琪奏准,将应免五分耗羡银积存买粮,以作社本。”④不过,就康熙、雍正年间的整体情景而言,这种官借社本的形式,在清代前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而已。
  乾隆朝是清代最鼎盛的时期,乾隆皇帝又是一位好大喜功的皇帝,因此,他对推行社仓制度特别用心,特别是强调在行政制度上予以保障和施行。在他的推动下,乾隆朝成为清代施行社仓最为繁盛的时期①,也是宋代以来施行社仓最为繁盛的时期。为了使社仓的设置、管理以及敛散制度更为完善,乾隆四年(1739),乾隆皇帝下谕直省督抚地方官,开展对朱熹《社仓事目》的大讨论。是年年底,御史朱续晫请将朱熹《社仓事目》发交各省督抚悉心讲究。十二月初一日上谕要求:“著各省督抚悉心详议具奏。”乾隆五年(1740)正月,户部咨文发给各省督抚。②于是,在这一年,各省督抚纷纷把讲究的意见上折奏覆朝廷。这里,兹举闽浙总督德沛于七月初一日的奏覆为例。德沛按照朱熹《社仓事目》中的主要十一条目逐次检讨福建社仓的实施情况(在此略去朱熹《社仓事目》中的原条款)云:
  一、《事目》内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等因。查此条与保甲之法实相为表里,今保甲屡经严饬地方官实力遵行,其甲排甲册即事目所载保簿也。现行保甲烟户之下,原令开填户丁数目并作何生理字样,凡借贷给赈查照甲牌大小口核给,责成保甲长开报缴县察对,无伪给发,社长、社副依状支散,其逃军无行之人以及增添漏落之处,均难弊混。至所云乡官即今之社长、社副,名异实同,似可毋庸再设乡官,及编甲排甲册,应照现在条规遵行。
  二、《事目》内开逐年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等因。查委员监贷,原恐乡官蒙混而设,如果查系立品端方、乡间推重之人,充为社长、社副,又经立有劝惩之条,有过即惩,有善即奖,是劝惩明而商罚昭,则支贷自必公平,如再另委员役未免繁扰。况小县仅设一知一典,更难分身遍为监贷。此即朱子原札所云风土不同、随宜立约、申官遵守也。
  三、《事目》内开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等因。……臣思欲收实效于日后,莫若立法于事先,应请先于造册时,细加区别,于人户之下注明士、农、工、商、不事生业五项,又于士、农、工、商之下注明需贷、不需贷,于不务生业下注明不、准贷各字样,支贷时即以此册为据,则扶同冒领之事无待临时稽查,互保自无弊混。
  四、《事目》内开支收米用官斗,仰斗子依公平量。等因。查社谷出入原令均用官斗,兹应再饬令社长、社副各置升斗一副,送县较准,印烙发用,俾出入自可均平。
  五、《事目》内开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等因。……应请酌量年岁之丰歉,计算人口之多寡,随时呈报上司,斟酌举行,庶事无拘泥而缓急有济。
  六、《事目》内开入户所贷官米,至冬纳完……等因。……至闽省息谷现准部咨,议准前署抚臣王士任条奏丰岁收息一斗,歉岁免息,已经通饬遵照在案,于仓谷、民生两便,其免二斗加三升之处毋庸再议。
  七、《事目》内开申府差官讫,即一面出榜排定曰分,分都交纳……等因。……应令该州县于收放时剀切再行示禁,则自无守候、需索之弊。
  八、《事目》内开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簿,事毕具总数申府县照会。……等因。……今再设印簿稽考,更为周备,亦当一体遵行,以重积储。
  九、《事目》内开排保式甲户内开明大人若干口、小儿若干口……等因。查此条应即于保甲册内逐一编明,事属简便,可无弊混,似无庸重复编造,以免纷扰。
  十、《事目》内开队长阙社首依公差补,社首阙即申尉司定差。等因。查昔有队长、社首等项名目,今设社长、社副,酌古而不泥于古,虽今昔异名,其实总署一致,如有阙额,公择端方有品之人即行充补,以专责成。
  十一、《事目》内开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等因。查收散社谷,州县设有印簿二本,一付社长收执,一缴州县存查,出入既有所稽,不经胥吏之手,自无滋扰之弊。互相稽查,深属得宜。再,查康熙十九年钦奉圣祖仁皇帝谕旨,义仓、社仓永免协济外郡,实为劝谕备赈之至要,自应敬谨遵守奉行。如地方官有抑勒、那借等弊,许社长、副以及捐输人户赴上司衙门呈控参处。庶官吏知儆,积贮充盈,俾严疆要地实有备而无虞矣。①
  乾隆四年、五年朝廷与地方督抚所进行的关于朱熹《社仓事目》的讨论,一方面可以看出朱熹社仓设计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另一方面也确实推进了乾隆时期社仓的发展。综合各省督抚的讨论奏折来看,乾隆时期的社仓在各省已经普遍设立,社仓的设置与管理制度也较为完备。各省督抚在遵循朱熹《社仓事目》条款的同时,也会因地制宜适当调整某些措施,使得社仓的运行更为适合清代的实际情况。②
  在乾隆皇帝的大力倡导之下,乾隆时期的社仓有了空前的发展。特别是在乾隆前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国家财政的许可,各省督抚及地方官员也都努力在各地规划推动社仓的建设与施行。社仓几乎遍布全国的各个行省,官府向民间社仓,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穷困地区社仓支借官本的现象有所增加,社仓的存谷数量较以往也都有所增加,有些地方的增加数量甚至相当可观。但是从整体上看,清代的康雍乾时期,来自民间的捐助,依然是社仓之谷的主要渠道。乾隆三十年(1765)六月二十七日广西巡抚宋邦绥在谈到该省的社仓存谷时说:“前任抚臣李绂题明动拨常平谷石借民收息,立为社仓谷本,嗣后酌定大、中、小州县分贮,自四千石以至三千石不等,名为社谷,实与常平无异,非如他省民自捐输者可比。”乾隆三十二年(1767)江西巡抚吴绍诗也在奏折中说:“江西社谷向系捐自民间,现在每州县本息社谷,查据各属册报,自二三万石至六七千石,最少亦二三千石不等,通省共计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余石,不为不多。”①从这些奏折中,我们不难看到乾隆年间社仓存谷来源的大致趋势。当然,清代是所谓“捐输”名目最多的时代,各种花样的“捐输”,带有强迫性的意味很明显。清代社仓存谷以民间捐助为主,其中带有强迫性的因素在所难免。与此同时,在一些比较偏远和穷困的地区,政府借本、出本设立社仓的现象也有所增加。无论是民间捐助,还是政府借本、出本,清代乾隆年间社仓的兴盛,都与政府在行政上的大力推行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乾隆年间的社仓设置与运作虽然达到宋代以来的最高峰,但是由于乾隆皇帝好大喜功,一部分地方督抚及地方官员往往投其所好,夸大地方设置社仓的实际效果,虚报社仓的数量以及社仓存谷的数量,致使在清查的过程中,时有发现社仓存谷与实际盘点数额不符的现象。如乾隆
  ①以上奏折均见《乾隆朝整饬社仓档案》(下),载《历史档案》2015年第1期。
  五十一年(1786)五月,朝廷派员核查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嘉兴等地的社仓,就发现其中缺额者甚多,管理不善:“据窦光鼐奏,盘查过嘉兴、桐乡、海盐等六县仓谷,有缺谷数百石及百余石者。……桐乡县仓内实无储谷,所有之谷乃借自折仓;又借米三千石开报平粜,掩饰一时。嘉兴县折仓空虚,呈控纷纷,是该二县社仓办理皆不妥协。”①乾隆三十五年(1770)清查苏州等富庶地区的社仓存谷,也发现册上之额与实际存粮数额有较大差距:“经查核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属各社仓,应储之额虽有二十六万九千余石,严饬核实清厘,内中存价未买者有六万数千石,社长侵亏者六百余石,历年出借在民者一十六万三千余石,稽其实存在仓仅四万余石。……责成巡道严行督催稽查,务必令悉归实储。”②这些流弊,越到乾隆晚年及其后,就越发严重。
  再者,乾隆年间社仓的发展,得益于乾隆皇帝及朝廷的强力推行。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就存在着政府过多干预社仓日常运作的情景。康熙、雍正年间,社仓的运行情况一般不必题报政府,如上举雍正二年(1724)的谕令,“该督抚亦只可具折奏闻,不宜造册题报”。但是在乾隆年间,社仓数额及存谷数额不仅要题报朝廷,而且在散敛等诸多环节,都得经过官府的允许,“社仓既有报部之议,则经理须归有司之手”③。当地方官府在其他财政支出上出现困难时,就难免挪用社仓米谷来应急。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安徽省就想把社仓息谷挪用来修筑常平仓库,“安徽省现需修建仓廒,无款可动,请酌拨社仓息谷,变价以济工需”①。乾隆四十四年(1779)九月,江西巡抚郝硕奏请循福建等省成例酌变社仓息谷以充地方公用,他依据乾隆三十九年、四十年间(1774~1775)安徽和福建二省奏请,将社仓息谷变价解司,以充地方公用,俱经部议准行。“按其所存息谷数目,照依时价出粜,将价解司贮库。遇有农田、水利等务为民间必需工作势不可缓者,奏明动用,报部核销。”得到乾隆皇帝的批准。山西也是如此,乾隆四十年(1775),布政使黄检为变通社仓义仓息谷变价解贮司库事上奏:“其余息谷三十五万八千七百余石,请令各州县于粮价稍昂之时详请价值,酌量售粜,事竣即将谷价解贮司库……并于要事公费均有预备动用之款。”②这样的变通,是朱熹当年设计社仓时所万万未能想到的事情,它已经超出了社仓备荒、救荒的初衷了。
  我们通过以上对朱熹社仓设计及其流变的分析,不难看出:朱熹当年设计并亲自实践的五夫社仓,发挥了备荒、救荒的社会功能,宋孝宗把朱熹的社仓建议批准推行于天下时,由于执政部门即户部等规定了社仓设置之初的官本必须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大多数地方官员虚与应付,碍难施行,致使朱熹的社仓设计并没有在当时得到行政上较为普遍的普及,而只有一些道德上的模仿,基本上是个案性的、道德性的传播。尽管如此,朱熹的社仓设计,对于后世即明清时期却影响深远,特别是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当政者每每以朱熹的《社仓事目》为指南,大力推行社仓制度,在行政制度上予以相应的保障与施行,以至清代乾隆年间成为朱熹之后践行其社仓理念最繁盛的时期。换言之,南宋时期朱熹所设计的社仓制度,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得到了行政上的真正施行。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清代的社仓制度在具体施行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与朱熹原先设计条款所不甚一致之处。我们通过从南宋时期以至清代社仓的变迁历程中,便可体会到朱熹的长远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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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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