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
| 唯一号: | 130820020230003833 |
| 颗粒名称: | (一)诉讼程序与办案限期的推行 |
| 分类号: | B244.7 |
| 页数: | 8 |
| 页码: | 94-101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自唐宋至明清时期,历朝中央政府都确立颁布了处理各种刑事问题的法律法令。地方官员在处理民间各种诉讼案件时,一方面可以遵循这些法律条文而进行量刑裁决,而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基本上不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担任,地方官员特别是地方的主要官员,似乎都是“全科”式的人才,地方事务不论是户政、刑名、赋税财政及敦风教化等各个不同的领域,都是可以由同一个官员来负责裁决的。这样就不能不使地方官员在进行刑事诉讼判决裁定时,带有很大的主观意识。尤其是在中央集权制下的官吏舞弊及懒政、怠政成为官场司空见惯的习气时,地方民间诉讼缺乏应有的严格程序,地方官员对于刑事诉讼判决裁定随意性的现象,就更加成为一种难以避免的痼疾。再加上文献记载的缺失,我们今天对于历代地方诉讼判决的程序经过知之甚少,致使我们今天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历史时,不得不围绕着法律条文和为数不多的刑事诉讼案例来推测分析,从中理出历代法律的执行情况与裁判意义来。 |
| 关键词: | 诉讼程序 办案限期 |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