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程序与办案限期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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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33
颗粒名称: (一)诉讼程序与办案限期的推行
分类号: B244.7
页数: 8
页码: 94-1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唐宋至明清时期,历朝中央政府都确立颁布了处理各种刑事问题的法律法令。地方官员在处理民间各种诉讼案件时,一方面可以遵循这些法律条文而进行量刑裁决,而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基本上不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担任,地方官员特别是地方的主要官员,似乎都是“全科”式的人才,地方事务不论是户政、刑名、赋税财政及敦风教化等各个不同的领域,都是可以由同一个官员来负责裁决的。这样就不能不使地方官员在进行刑事诉讼判决裁定时,带有很大的主观意识。尤其是在中央集权制下的官吏舞弊及懒政、怠政成为官场司空见惯的习气时,地方民间诉讼缺乏应有的严格程序,地方官员对于刑事诉讼判决裁定随意性的现象,就更加成为一种难以避免的痼疾。再加上文献记载的缺失,我们今天对于历代地方诉讼判决的程序经过知之甚少,致使我们今天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历史时,不得不围绕着法律条文和为数不多的刑事诉讼案例来推测分析,从中理出历代法律的执行情况与裁判意义来。
关键词: 诉讼程序 办案限期

内容

自唐宋至明清时期,历朝中央政府都确立颁布了处理各种刑事问题的法律法令。地方官员在处理民间各种诉讼案件时,一方面可以遵循这些法律条文而进行量刑裁决,而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基本上不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担任,地方官员特别是地方的主要官员,似乎都是“全科”式的人才,地方事务不论是户政、刑名、赋税财政及敦风教化等各个不同的领域,都是可以由同一个官员来负责裁决的。这样就不能不使地方官员在进行刑事诉讼判决裁定时,带有很大的主观意识。尤其是在中央集权制下的官吏舞弊及懒政、怠政成为官场司空见惯的习气时,地方民间诉讼缺乏应有的严格程序,地方官员对于刑事诉讼判决裁定随意性的现象,就更加成为一种难以避免的痼疾。再加上文献记载的缺失,我们今天对于历代地方诉讼判决的程序经过知之甚少,致使我们今天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历史时,不得不围绕着法律条文和为数不多的刑事诉讼案例来推测分析,从中理出历代法律的执行情况与裁判意义来。
  从唐宋以至明清时期,虽然官吏们所遵循的刑事诉讼裁判依据是来自诸如《唐律》《大明律》之类的中央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的具体执行者,都是落实在州县一级的“亲民之官”上。州县官员对于法律的运用与诉讼程序的运作,是整个社会法律得以施行的根本保障。就朱熹所在的南宋时期,由于文献资料的缺失,我们现在大体只能知道州县官员都将每年每月的一定日子,指定为民间向县衙投放呈送诉状的固定时间。如朱熹的学生陈淳在《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中曾经谈到漳州的情景时说:“引词状日,不到三十纸。庄卿继之,废自讼斋,词讼翕然日至四五百。……今寺丞下车,第一引词状日,几至三四百者。”①官吏收到这些在固定时间呈交的诉状之后,对诉状进行分类处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审判。至于何时审判,何时裁决,这就要视官吏的勤懒及缓急状况而定。
  朱熹担任地方官员之后,发现各地地方官员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相当随意,懒散的官员未能确立民间可以遵循的诉讼程序,案件堆积未加及时处理的现象比较严重。于是,他在经历了福建同安、漳州及浙江等地的为官之后,积累了一定的执政经验,同时又经常深入社会,了解民间疾苦,在他的晚年最后一次出山到湖湘担任地方官员时,就民间诉讼的程序问题,制订了一套务实可行的措施,这套措施集中反映在他所撰写的《约束榜》中。
  朱熹在《约束榜》中首先痛斥了地方官员漠视民情、懒政怠政的习气,规定了官吏受理民间刑事诉讼裁判结案的具体时间。《约束榜》写道:“契勘诸县民讼人户自合从条次第经陈,其公事各有条限,民户越诉,亦有断罪刑名。往往县道不能结绝,遂至留滞,引惹词诉。兼又有人不候本县照限追会圆备予决,便即先行经州,紊乱官府。今立限约束,自截日为始,应诸县有人户已诉未获,盗贼限一月,斗殴折伤、连保辜通五十日,婚田之类限两月,须管结绝。行下诸县遵从外,如尚有似此民讼,亦照今来日限予决。若县道违期不行结绝,方许人户赴州陈诉。切待先追承行人勘断,再立限驱催。其县道又不了绝,致人户再有词讼,定追押录科断外,今仰民户经由书铺依式书状,仍于状内分明声说的于某年月日经县陈诉,已经几日,本县不结绝,以凭行遣。如不明注经县月日,或不候限满,妄称已过所立日限陈述,致追承行人到州,见得元经月日未及,其人户连书铺并行收坐,仍毁劈书铺名印。若经本州一月未满,状词亦不许再行。”①
  接着,朱熹对民间书写、呈送诉讼词状的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他在《约束榜》中如是写道:
  一、官人、进士、僧道、公人(谓诉己事,无以次人听自陈),听亲书状,自余民户并各就书铺写状投陈。如书铺不写本情,或非理邀阻,许当厅执覆。
  二、状词并直述事情,不得繁词带论二事,仍言词不得过二百字。一名不得听两状,并大字依式真谨书写。如有干照契据并未尽因依,听录白连粘状前。
  三、如告论不干己事,写状书铺与民户一等科罪。
  四、民户词诉不应为状首人,自不当出名。其应为状首人,并要正身。如实有事故,得用以次人,仍声说因依,年月若干,有无疾荫,妇人有无疾荫娠孕,于前从实开具。或有罪应科决,临时妄行供说,先契勘元写状书铺。
  五、书铺如敢违犯本州约束,或与人户写状不用印子,便令经陈,紊乱官司,除科罪外,并追毁所给印子。
  六、人户陈状,本州给印子,面付茶食人开雕,并经茶食人保识,方听下状,以备追呼。若人户理涉虚妄,其犯人并书铺茶食人一例科罪。②
  根据这一规定,民间所要呈送的诉讼词状,除了官人、进士、僧道、公人等可以自己撰写之外,其余人等都必须经过官府制定设立的“书铺”写状投陈。词状的文字,不得超过二百字。词状里的状首人,不论是官人、进士、僧道、公人,还是一般的贫民,都必须是自身涉及的事件,不能替他人出头。词状所写的情状,必须真实无欺。书铺也不得胡乱编造事实,如有此情,“写状书铺与民户一等科罪”。其他对于词状不合状式,以及无理越诉、隐匿词状等行为,也进行了比较程式化的规定。如《约束榜》云:“一、状式:某县某乡某里;二、年几岁,有无疾荫,合为状首,堪任杖责,系第几状;三、所诉某事,合经潭州;四、即不是代名虚妄,无理越诉,或隐匿前状,如违,甘伏断罪号令。右某(入事。明注年月,指涉某人某事尽实,限二百字)须至具状披陈,伏候判府安抚修撰特赐台旨。”①一般的诉讼案件是不允许状首人不按书铺书写呈送程序而直接向县衙提出诉讼的,即所谓“投白纸”。不过,民间总有一些突发事件,是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诉讼的,还有一些孤寡病残之人,也艰难于行动,不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诉讼。朱熹对于这种情景,也进行了变通而又严格的处理规定:“契勘人户多有不问事节紧慢,不候行押词状日分,辄行拦轿下状,或投白纸。今立约束,拦轿状词并不受接。并所投白纸,止是理诉婚田债负,即非紧切利害事件,亦非贫窭、鳏寡、孤独无告之人,显无忌惮,紊乱官府。自今后,除贫窭、老病、幼小、寡妇或被劫盗并斗殴杀伤,事干人命,初词许于放词状日投白纸外,自余理诉婚田债负或一时互争等事,人户须管经由书铺依式书状,听引状日分陈理。如有似此违约束之人,定当重行断罪。”②根据这一规定,官府允许“贫窭、老病、幼小、寡妇或被劫盗并斗殴杀伤,事干人命,初词许于放词状日投白纸”。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朱熹体察民情、安恤下民的亲民作风。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刁钻之徒、势家大姓与书铺相互勾结,妄投白纸。对此,朱熹也有严格的规定:“照对人户投白纸,止为有紧切事干人命劫盗等。今来受状,不问事理轻重,有白纸三四十纸。访闻皆是书铺邀求,致令投陈,紊乱官司。今乞告示书铺,如是准前邀阻人户,致使府问得投白纸人曾经书铺,不为写状之人,乞赐唤上断治施行。不应受理,即行择退。”①
  民间人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写好词状并向县衙呈送之后,朱熹对于县衙吏员的接受处理等事宜,同样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约束榜》复云:
  一、引押状词日分,预批历请台判。轮委职官一员或两员,就大厅侧畔用朱划号数,监用朱批事因。
  二、引押状词,除初经州状外,其有事祖状并各令案吏贴择出案祖,用朱批出紧要情由,元词月日,作如何施行,某处已未结绝事因,请判。
  三、本州鼓角楼所有牌二面,内东畔一面系军州官下马牌,西面系人户词讼牌。蒙安抚到任,移西畔词讼牌于东,自新开雕屈牌一面,安在词讼牌之上,差使臣一员监当。并置历一道,付监管官。如有投牌之人,抄上姓名,押赴使府出头,取候台旨施行。其牌黑漆雕字,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如敢将闲慢事件,不候引状日分,妄作紧急坐牌,定行勘断。
  四、有日逐诸杂申并省符公牒文字,并置簿子,划隔眼拘管,遇夜销。逐旬委官点号。
  五、照得日逐所受入匣追索人案文字,置外引开排时刻,责铺兵依限走传。如违限,委官先追押录重断。
  六、类状名色:官吏受财枉法,将吏侵尅,役使杀人,行劫、杀略、奸盗,聚众斗打或抵拒官司,豪家大姓侵扰占夺细民田业,奸污妇女,斗打见血,官员、士人、公人、军人、僧道执状,已上当使厅引押。诉婚田地、诉分析、诉债负、斗打不见血、差役陂塘,已上都厅引押。
  七、引押词状,元系双日,引押公事,元系只日,蒙安抚到任,以只日引押词状,双日引押公事。①
  《约束榜》不仅对官府衙门吏员接受办理民间诉讼案件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有权势的富豪人家想方设法规避被告责任,朱熹也特别予以规定,《约束榜》是这样记述的:“一、照应近据诸县申到人户理诉婚田债负,皆称目今正是青黄不接之际,告示候务开日施行。使司契勘人户互诉婚田争地,多是有力上户之家,占据他人物业,或是迁延,不肯交钱退赎,或是抗拒,不伏赴官理对,只要拖延,口入务限,使下户被苦,无能结绝。检准律令,诸婚田入务,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况今本州多是禺田,只有早稻,收成之后,农家便自无事,可以出入理对。在田亦少施工未获之利,自可退业,以还有理之家。诸县争论田地词诉,可以承行理对,不必须候十月。使司已于六月十八日符长沙等一十二县遵守施行讫。”②这里更具体地体现了朱熹对于贫民下户等诉讼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良心。
  在《朱子语类》一书中,还记录了朱熹回忆当年在漳州为官时处理民间诉讼的历程,他说:“每听词状,集属官都来列位于厅上看,有多少均分之,各自判去。到著到时,亦复如此。若是眼前易事,各自处断。若有可疑等事,便留在集众较量断去,无有不当,则狱讼如何会壅?此非独为长官者省事,而属官亦各欲自效。兼是如簿尉等初官,使之决狱听讼得熟,是亦教诲之也。某在漳州,丰宪送下状如雨,初亦为随手断几件,后觉多了,恐被他压倒了,于是措置几只厨子在厅上,分了头项。送下讼来,即与上簿。合索案底,自入一厨;人案已足底,自入一厨。一日集诸同官,各分几件去定夺。只于厅两边设幙位,令逐项叙来历,末后拟判。……以后几经番诉,并画一写出,后面却点对以前所断当否,或有未尽情节,拟断在后。如此了,却把来看,中间有拟得是底,并依其所拟断决。合追人便追人,若不消追人,便只依其所拟回申提刑司去。有拟得未是底,或大事可疑,却合众商量。如此事都了,并无壅滞。”①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朱熹对于民间诉讼的判决处理是十分慎重的。他一方面严厉管束官府衙门中的各色属官吏员,集中办公;一方面则分清案件复杂难易,分头处理,最后再集中研讨合议处理。在朱熹的努力之下,一贯以健讼难辩著称的漳州,民间诉讼也基本做到了“并无壅滞”。
  朱熹《约束榜》等文献中对于民间诉讼程序的记述,不仅在宋代的文献中比较难得,即使是在文献资料更为丰富的明清时期,也不是处处可以见到的。从《约束榜》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朱熹对于民间疾苦与诉讼的关怀,从而制定了可以务实执行的诉讼程序,为社会的公平公正提供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更为难得的是,朱熹在《约束榜》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司法理念,如诉讼主体的确立,诉讼程序的建立,诉讼呈交、受接、处理期限的设立,等等,都具有现代司法诉讼的某些因素与精神。当然,朱熹关于民间诉讼程序的这些理念和规定,很可能由于他的离职而很快被后任者抛弃,民间诉讼程序也不可能得到较长时间的执行。尽管如此,朱熹在短暂的为官历程中,能够悉心为民间百姓着想,建立比较可行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关于案件限期处理的程序设定,无疑是十分难能可贵的。①

知识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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