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朱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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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31
颗粒名称: 卷二·朱熹篇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34
页码: 91-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篇的情况。其中包括试论朱熹的为官亲民之道试论朱熹对蠲苛赋的争执与实践、试论朱熹的救荒之道、朱熹的社仓设计及其流变、略论朱熹社会管理思想在同安、漳州的形成与实践等。
关键词: 朱熹 历史学 考察

内容

一、试论朱熹的为官亲民之道
  朱熹一生为官的时间相当有限。就在这短短的为官时间之内,他秉持着一位理学家所坚守的“修齐治平”的崇高理想,力图在自己的官任之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应有的奉献,更革一系列不利于国家和民众的政策弊病。然而在南宋整个政治社会生态的制约之下,朱熹的为官理想和实践,却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施行。束景南在《朱子大传》中是这样描述朱熹在福建漳州任上的作为的:“朱熹在漳州的全部更革,可以用正经界、蠲横赋、敦风俗、播儒教四个方面来概述,而正经界是他全部更革的灵魂,他执着于正经界而触忤了留正……由于越来越严重的土地集中与赋税不均,经界已经成为豪姓大族、细民下户与中央朝廷之间矛盾斗争的一个焦点。漳汀是荒僻之地,强宗豪右的兼并阴占尤烈。……宰辅大臣多支持豪姓大家,反对经界;朱熹站在朝廷官府与细民下户的立场,坚决主张经界;中央朝廷则依违于上下两者之间。……朱熹处在上有三省宰执的阻挠破坏、中有一方州长的异议反对、下有豪右富家的煽摇人心中,中伤诽谤纷至沓来。……他在漳州更革弊政的全部努力都随同经界的不行而归于失败。……朱熹留下来唯一能够无求于朝廷上司而自己做得到的,就是整吏治、明教化、敦风俗了。”①
  尽管如此,由于朱熹本人高尚的道德与精深的学问,在社会上树立了不可磨灭的形象与影响力,因此,他在这一系列地方为官的政策更革过程中,留下大量的文字记述,被后人刊印保存了下来。在朱熹的同时代人之中,担任地方官员的为数甚多,这些官员在任时或许都有许多行政的文字,但是绝大部分地方官员人去政息,逐渐被后人遗忘,行政的文字是不太可能被保存下来的。而朱熹则不同,随着其理学纯儒地位的不断提升,其生前的所有文字,都成为人们珍惜流传的重物。也正是这样的缘故,我们今后依然可以看到当年朱熹在这些地方官任上的诸多文字记载,而其中有些文字记载是相当务实琐碎的。例如,我们在《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中可以看到:“看定文案申状式,具位:准使帖,据某人状(或判状,即云‘使判某人状’),诉事(备录全文),委某看定(或云看详之类,并依本文),须至供申者。一、某年月日某人状。二、某人执到某年月日契字,或分开干照。遇多项,须似此开,以年月先后为次序。三、检准饬(令、格并同)。右某窃详上件事云云,合准某饬,如何定断,谨具申某处,伏乞照会,详酌施行。年月日,具位某状。”①诸如此类文字,大概在其他人的文集中是不太可能被收录进去的,但是朱熹则不同,其弟子后人在编辑其文集时,毕恭毕敬,唯恐疏忽遗漏,从而为我们保存了这些难得一见的务实琐碎的记载。正是有了这些相当务实琐碎的行政记录文字,我们才一方面可以从更为细部的侧面看到朱熹在地方官任上的种种为人所忽视的行为措施,而从另一方面,也给我们进一步了解南宋时期地方行政的某些环节措施,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文献资料。
  下面,我就针对朱熹在地方官任上的刑名、勤政、征税等三个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以便加深对朱熹为官亲民之道的了解。
  (一)诉讼程序与办案限期的推行
  自唐宋至明清时期,历朝中央政府都确立颁布了处理各种刑事问题的法律法令。地方官员在处理民间各种诉讼案件时,一方面可以遵循这些法律条文而进行量刑裁决,而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基本上不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担任,地方官员特别是地方的主要官员,似乎都是“全科”式的人才,地方事务不论是户政、刑名、赋税财政及敦风教化等各个不同的领域,都是可以由同一个官员来负责裁决的。这样就不能不使地方官员在进行刑事诉讼判决裁定时,带有很大的主观意识。尤其是在中央集权制下的官吏舞弊及懒政、怠政成为官场司空见惯的习气时,地方民间诉讼缺乏应有的严格程序,地方官员对于刑事诉讼判决裁定随意性的现象,就更加成为一种难以避免的痼疾。再加上文献记载的缺失,我们今天对于历代地方诉讼判决的程序经过知之甚少,致使我们今天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历史时,不得不围绕着法律条文和为数不多的刑事诉讼案例来推测分析,从中理出历代法律的执行情况与裁判意义来。
  从唐宋以至明清时期,虽然官吏们所遵循的刑事诉讼裁判依据是来自诸如《唐律》《大明律》之类的中央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的具体执行者,都是落实在州县一级的“亲民之官”上。州县官员对于法律的运用与诉讼程序的运作,是整个社会法律得以施行的根本保障。就朱熹所在的南宋时期,由于文献资料的缺失,我们现在大体只能知道州县官员都将每年每月的一定日子,指定为民间向县衙投放呈送诉状的固定时间。如朱熹的学生陈淳在《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中曾经谈到漳州的情景时说:“引词状日,不到三十纸。庄卿继之,废自讼斋,词讼翕然日至四五百。……今寺丞下车,第一引词状日,几至三四百者。”①官吏收到这些在固定时间呈交的诉状之后,对诉状进行分类处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审判。至于何时审判,何时裁决,这就要视官吏的勤懒及缓急状况而定。
  朱熹担任地方官员之后,发现各地地方官员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相当随意,懒散的官员未能确立民间可以遵循的诉讼程序,案件堆积未加及时处理的现象比较严重。于是,他在经历了福建同安、漳州及浙江等地的为官之后,积累了一定的执政经验,同时又经常深入社会,了解民间疾苦,在他的晚年最后一次出山到湖湘担任地方官员时,就民间诉讼的程序问题,制订了一套务实可行的措施,这套措施集中反映在他所撰写的《约束榜》中。
  朱熹在《约束榜》中首先痛斥了地方官员漠视民情、懒政怠政的习气,规定了官吏受理民间刑事诉讼裁判结案的具体时间。《约束榜》写道:“契勘诸县民讼人户自合从条次第经陈,其公事各有条限,民户越诉,亦有断罪刑名。往往县道不能结绝,遂至留滞,引惹词诉。兼又有人不候本县照限追会圆备予决,便即先行经州,紊乱官府。今立限约束,自截日为始,应诸县有人户已诉未获,盗贼限一月,斗殴折伤、连保辜通五十日,婚田之类限两月,须管结绝。行下诸县遵从外,如尚有似此民讼,亦照今来日限予决。若县道违期不行结绝,方许人户赴州陈诉。切待先追承行人勘断,再立限驱催。其县道又不了绝,致人户再有词讼,定追押录科断外,今仰民户经由书铺依式书状,仍于状内分明声说的于某年月日经县陈诉,已经几日,本县不结绝,以凭行遣。如不明注经县月日,或不候限满,妄称已过所立日限陈述,致追承行人到州,见得元经月日未及,其人户连书铺并行收坐,仍毁劈书铺名印。若经本州一月未满,状词亦不许再行。”①
  接着,朱熹对民间书写、呈送诉讼词状的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他在《约束榜》中如是写道:
  一、官人、进士、僧道、公人(谓诉己事,无以次人听自陈),听亲书状,自余民户并各就书铺写状投陈。如书铺不写本情,或非理邀阻,许当厅执覆。
  二、状词并直述事情,不得繁词带论二事,仍言词不得过二百字。一名不得听两状,并大字依式真谨书写。如有干照契据并未尽因依,听录白连粘状前。
  三、如告论不干己事,写状书铺与民户一等科罪。
  四、民户词诉不应为状首人,自不当出名。其应为状首人,并要正身。如实有事故,得用以次人,仍声说因依,年月若干,有无疾荫,妇人有无疾荫娠孕,于前从实开具。或有罪应科决,临时妄行供说,先契勘元写状书铺。
  五、书铺如敢违犯本州约束,或与人户写状不用印子,便令经陈,紊乱官司,除科罪外,并追毁所给印子。
  六、人户陈状,本州给印子,面付茶食人开雕,并经茶食人保识,方听下状,以备追呼。若人户理涉虚妄,其犯人并书铺茶食人一例科罪。②
  根据这一规定,民间所要呈送的诉讼词状,除了官人、进士、僧道、公人等可以自己撰写之外,其余人等都必须经过官府制定设立的“书铺”写状投陈。词状的文字,不得超过二百字。词状里的状首人,不论是官人、进士、僧道、公人,还是一般的贫民,都必须是自身涉及的事件,不能替他人出头。词状所写的情状,必须真实无欺。书铺也不得胡乱编造事实,如有此情,“写状书铺与民户一等科罪”。其他对于词状不合状式,以及无理越诉、隐匿词状等行为,也进行了比较程式化的规定。如《约束榜》云:“一、状式:某县某乡某里;二、年几岁,有无疾荫,合为状首,堪任杖责,系第几状;三、所诉某事,合经潭州;四、即不是代名虚妄,无理越诉,或隐匿前状,如违,甘伏断罪号令。右某(入事。明注年月,指涉某人某事尽实,限二百字)须至具状披陈,伏候判府安抚修撰特赐台旨。”①一般的诉讼案件是不允许状首人不按书铺书写呈送程序而直接向县衙提出诉讼的,即所谓“投白纸”。不过,民间总有一些突发事件,是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诉讼的,还有一些孤寡病残之人,也艰难于行动,不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诉讼。朱熹对于这种情景,也进行了变通而又严格的处理规定:“契勘人户多有不问事节紧慢,不候行押词状日分,辄行拦轿下状,或投白纸。今立约束,拦轿状词并不受接。并所投白纸,止是理诉婚田债负,即非紧切利害事件,亦非贫窭、鳏寡、孤独无告之人,显无忌惮,紊乱官府。自今后,除贫窭、老病、幼小、寡妇或被劫盗并斗殴杀伤,事干人命,初词许于放词状日投白纸外,自余理诉婚田债负或一时互争等事,人户须管经由书铺依式书状,听引状日分陈理。如有似此违约束之人,定当重行断罪。”②根据这一规定,官府允许“贫窭、老病、幼小、寡妇或被劫盗并斗殴杀伤,事干人命,初词许于放词状日投白纸”。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朱熹体察民情、安恤下民的亲民作风。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刁钻之徒、势家大姓与书铺相互勾结,妄投白纸。对此,朱熹也有严格的规定:“照对人户投白纸,止为有紧切事干人命劫盗等。今来受状,不问事理轻重,有白纸三四十纸。访闻皆是书铺邀求,致令投陈,紊乱官司。今乞告示书铺,如是准前邀阻人户,致使府问得投白纸人曾经书铺,不为写状之人,乞赐唤上断治施行。不应受理,即行择退。”①
  民间人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写好词状并向县衙呈送之后,朱熹对于县衙吏员的接受处理等事宜,同样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约束榜》复云:
  一、引押状词日分,预批历请台判。轮委职官一员或两员,就大厅侧畔用朱划号数,监用朱批事因。
  二、引押状词,除初经州状外,其有事祖状并各令案吏贴择出案祖,用朱批出紧要情由,元词月日,作如何施行,某处已未结绝事因,请判。
  三、本州鼓角楼所有牌二面,内东畔一面系军州官下马牌,西面系人户词讼牌。蒙安抚到任,移西畔词讼牌于东,自新开雕屈牌一面,安在词讼牌之上,差使臣一员监当。并置历一道,付监管官。如有投牌之人,抄上姓名,押赴使府出头,取候台旨施行。其牌黑漆雕字,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如敢将闲慢事件,不候引状日分,妄作紧急坐牌,定行勘断。
  四、有日逐诸杂申并省符公牒文字,并置簿子,划隔眼拘管,遇夜销。逐旬委官点号。
  五、照得日逐所受入匣追索人案文字,置外引开排时刻,责铺兵依限走传。如违限,委官先追押录重断。
  六、类状名色:官吏受财枉法,将吏侵尅,役使杀人,行劫、杀略、奸盗,聚众斗打或抵拒官司,豪家大姓侵扰占夺细民田业,奸污妇女,斗打见血,官员、士人、公人、军人、僧道执状,已上当使厅引押。诉婚田地、诉分析、诉债负、斗打不见血、差役陂塘,已上都厅引押。
  七、引押词状,元系双日,引押公事,元系只日,蒙安抚到任,以只日引押词状,双日引押公事。①
  《约束榜》不仅对官府衙门吏员接受办理民间诉讼案件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有权势的富豪人家想方设法规避被告责任,朱熹也特别予以规定,《约束榜》是这样记述的:“一、照应近据诸县申到人户理诉婚田债负,皆称目今正是青黄不接之际,告示候务开日施行。使司契勘人户互诉婚田争地,多是有力上户之家,占据他人物业,或是迁延,不肯交钱退赎,或是抗拒,不伏赴官理对,只要拖延,口入务限,使下户被苦,无能结绝。检准律令,诸婚田入务,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况今本州多是禺田,只有早稻,收成之后,农家便自无事,可以出入理对。在田亦少施工未获之利,自可退业,以还有理之家。诸县争论田地词诉,可以承行理对,不必须候十月。使司已于六月十八日符长沙等一十二县遵守施行讫。”②这里更具体地体现了朱熹对于贫民下户等诉讼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良心。
  在《朱子语类》一书中,还记录了朱熹回忆当年在漳州为官时处理民间诉讼的历程,他说:“每听词状,集属官都来列位于厅上看,有多少均分之,各自判去。到著到时,亦复如此。若是眼前易事,各自处断。若有可疑等事,便留在集众较量断去,无有不当,则狱讼如何会壅?此非独为长官者省事,而属官亦各欲自效。兼是如簿尉等初官,使之决狱听讼得熟,是亦教诲之也。某在漳州,丰宪送下状如雨,初亦为随手断几件,后觉多了,恐被他压倒了,于是措置几只厨子在厅上,分了头项。送下讼来,即与上簿。合索案底,自入一厨;人案已足底,自入一厨。一日集诸同官,各分几件去定夺。只于厅两边设幙位,令逐项叙来历,末后拟判。……以后几经番诉,并画一写出,后面却点对以前所断当否,或有未尽情节,拟断在后。如此了,却把来看,中间有拟得是底,并依其所拟断决。合追人便追人,若不消追人,便只依其所拟回申提刑司去。有拟得未是底,或大事可疑,却合众商量。如此事都了,并无壅滞。”①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朱熹对于民间诉讼的判决处理是十分慎重的。他一方面严厉管束官府衙门中的各色属官吏员,集中办公;一方面则分清案件复杂难易,分头处理,最后再集中研讨合议处理。在朱熹的努力之下,一贯以健讼难辩著称的漳州,民间诉讼也基本做到了“并无壅滞”。
  朱熹《约束榜》等文献中对于民间诉讼程序的记述,不仅在宋代的文献中比较难得,即使是在文献资料更为丰富的明清时期,也不是处处可以见到的。从《约束榜》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朱熹对于民间疾苦与诉讼的关怀,从而制定了可以务实执行的诉讼程序,为社会的公平公正提供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更为难得的是,朱熹在《约束榜》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司法理念,如诉讼主体的确立,诉讼程序的建立,诉讼呈交、受接、处理期限的设立,等等,都具有现代司法诉讼的某些因素与精神。当然,朱熹关于民间诉讼程序的这些理念和规定,很可能由于他的离职而很快被后任者抛弃,民间诉讼程序也不可能得到较长时间的执行。尽管如此,朱熹在短暂的为官历程中,能够悉心为民间百姓着想,建立比较可行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关于案件限期处理的程序设定,无疑是十分难能可贵的。①
  (二)行政效率的整饬
  朱熹在担任地方官期间,发现在当时的地方官场中,普遍弥漫着尸位素餐、懒政怠政的习气。官员们或是唯上司及有权有势的豪门大族马首是瞻,或是与地方上的豪门大族和刁徒恶棍相互勾结、通同作弊,或是装聋作哑、事事推诿,或是欺上瞒下、得过且过。朱熹在漳州知州任上时,他看到“一州四县官员多如飞蝗,尽是些慵懒无能之辈,平日无所事事,每逢过厅办公,不过喝喝茶汤,作揖寒暄而已。丞、簿、尉分职不明,县事无人问津,只由知县一人加上数个胥吏经办定夺。财赋狱讼全出吏手,使胥吏得以行奸残民,贪污贿赂成风”②。朱熹认为地方官场的这种不负责任的习气,是产生各种腐败及残害百姓的重要根源,因此他每到一个地方,都尽可能地设立条规,遏制地方官场的这种恶劣习气。其中,尤为在漳州任上和湖湘任上表现得最为突出。为此,他专门为约束衙门官员的公务行为颁发了《州县官牒》,强调衙门官员应该亲政勤政,相互之间应该密切配合,以身作则,管束吏员。该官牒云:
  恭惟朝廷设官分职,等级分明,大小相维,各有承属。盖以一人之智不能遍周众事,所以建立司存,使相总摄。然事有统纪,虽繁而不乱。今睹本州官属虽具,而从来分职未明,文书散漫,殊无条理。财赋狱讼尽出吏手,而参佐以下官受其成。详考旧案,亦有不经通判书押处。大纲一紊,众目立堕。若不更张,积成深弊。今来须至别行措置,如前所陈。又仰诸案呈覆,已得判押,并须以次经由通判职官签押,方得行遣文字。并须先经职官,次诣通判,方得呈知州,取押用印行下。又准淳熙令,诸县丞簿尉并日赴长官厅或都厅签书当日文书。谓应行出者。窃详立法之意,盖欲一县之官同管一县之事,庶得商量详审,与决公事,不至留滞,民无冤枉。而比年以来,此法不举,所谓过厅者,不过茶汤相揖而退。其于县之财赋狱讼,知县既不谋之佐官,佐官亦不请于知县,大率一出于知县一人、十数胥吏之手而已。设使知县才术过人,力能独任,亦非为治之体,而况为知县者有不得人,或见事有不明处,事有不公,则赇赂嘱托,变乱是非,淹延囚系,违法害民,其弊又有不可胜言者。今请诸县知佐详照条法,逐日聚厅议事。应受接词诉,理断公事,催督财赋,并要公共商量,签押圆备,然后施行。庶几上合法意,下慰民情,稍革旧弊,都吏具检。牒通判厅遍下签厅及诸曹官,自五月一日为始,依此施行。①
  朱熹认为促使属官、吏员认真办事以免于懒政怠政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设立办事期限制度,属官、吏员每承接一件差事,都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交代,不得无期限地推诿。他说:胥吏沈滞公事,邀求于人,人皆知可恶,无术以防之。要好,在严立程限。他限日到,自要苦苦邀索不得。若是做守令,有可以白干沈滞底事,便是无头脑。须逐事上簿,逐事要了,始得。……大抵做官,须是令自家常闲,吏胥常忙,方得。若自家被文字来丛了,讨头不见,吏胥便来作弊。做官须是立纲纪,纲纪既立,都自无事。如诸县发簿历到州,在法,本州点对自有限日。如初间是本州磨算司,便自有十日限,却交过通判审计司,亦有五日限。今到处并不管著限日,或迟延一月,或迟延两三月,以邀索县道,直待计嘱满其所欲,方与呈州。初过磨算司使一番钱了,到审计司又使一番钱,到倅厅发回呈州呈覆,吏人又要钱。某曾作簿,知其弊,于南康及漳州皆用限日。他这般法意甚好,后来一向埋没了。某每到,即以法晓谕,定要如此,亦使磨底磨得子细,审底审得子细。有新簿旧簿不同处,便批出理会。初间吏辈以为无甚紧要,在漳州押下县簿,付磨算司及审计司,限到满日却不见到。根究出,乃是交点司未将上,即时决两吏,后来却每每及限,虽欲邀索,也不敢迁延。县道知得限严,也不被他邀索。如此等事整顿得几件,自是省事,此是大纲纪。……看百弊之多,只得严限以促之,使他大段邀索不得。①
  用设立期限的方法来督促官府衙门提高行政效率,时至今日,依然是我们国家乃至世界各地提高公务效率的一种普遍措施。由此,我们也可以从中了解到朱熹对于为官亲民的高度责任感。
  朱熹晚年在湖湘任上,虽然为时甚短,但是对于整治官吏的懒政怠政,依然是耿耿于怀,无法容忍。他看到潭州的官员懒散成性,不理公事,连出署见客都多方推诿,《朱子语类》记云:“官员不论大小,尽不见客。敢立定某日见客,某日不见客。甚至月十日不出,不知甚么条贯如此。是礼乎?法乎?可怪!不知出来与人相应接少顷,有甚辛苦处?使人之欲见者等候不能得见,或有急干欲去,有甚心情等待?欲吞不可,欲吐不可,其苦不可言。此等人所谓不仁之人。”朱熹到任后,痛加指斥,立以改正,“潭州初一十五例不见客,诸司皆然。某遂破例,令皆相见(先生在潭州每间日一诣学,士人见于斋中,官员则于府署)”①。不仅如此,朱熹还颁发了《约束榜》,其中对官吏的公务行为有诸多的规定,其中,他一再重申了办理公事制订期限的规则:
  一、词状、帖、牒下诸县者,索案除程一日,追人除程两日。五人以上,去县百里以上者,除程三日。案官凿定日限,案吏朱批某月某日限满。申展者,都厅先次类聚呈押。一日者不展,两日者许一展,三日者许再展。再展而不到者,都厅制定帖某巡尉差人追呼,呈押行下。
  二、在城差人监追公事,各置印龊。紧限不展,次紧限许一展。再展而不到者,讯承差人。长限日展并签厅批凿,不再呈押。内长限每三展一押(长限如监医之类)。
  三、当限文字并午牌以前到,午后即是违限,不得收接,如违申举。
  四、符牌申状到事,有常式事,如盗贼发露当催捕,判回申当催甲,抄劄口词,检验尸首当差官,及官员陈乞批书之类,并即时押讫,送所属案分行遣,请判行下。如无施行事,类聚判照有祖,及施行未到者,即签厅拟呈。……
  五、照对日逐诸案销生事号簿,蒙约束,遇九日销对,窃虑积压。今乞次日委官点对,逐一批销,书绝,乞候九日呈点。……
  六、准台判索案除程一节,追人除程两日,五人以上,在县百里以上者,除程三日,不到,帖巡尉追人。一日者不展,今欲乞再展一限。两日者许一展,今欲再展一限,通三限。三日者许再展,亦通三限。①
  对于这些规则,朱熹都有一定的考核措施与之对应。《朱子语类》中说:“……立了格式云:今蒙使府委送某事如何。一、某人于某年月日于某处理某事,某官如何断。二、又于某时某再理,某官如何断。三、某今看详此事理如此,于条合如何结绝。如此,人之能否,皆不得而隐。”②此外,对于官吏的其他办事规程,朱熹也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官吏未能按照规程办理,必须予以相应的处罚,例如:
  一、照对每月长沙等一十二县合解有无定额月椿等钱,从本司印格目书填钱物,监辖典吏椿办。限次日各分日限申解,赴州交纳。近准安抚殿撰侍讲到任措置,逐月轮委佐官坐押。内长沙、善化县轮县丞、主簿、县尉,并外十县轮县丞、主簿、监当官一员,监辖典押,承行人各一名拘椿,并限次月初十日到州。其钱须要所委官同典吏躬亲坐押赴州。如解足,典押免行。到州不足,断讫,典吏就州监催。或钱违限不到,即追本县椿钱典吏及拘押钱官下承行厅子,并行堪断施行。……
  二、访闻诸司案及仓场、库务、诸官厅下擅自存留曾经断罢及私名之人在逐处抄写文字,合行约束。今立赏钱一百贯文府衙门,许人指实陈告。切待追究,将犯人重断。每名追赏钱一百贯文。其本处存留人,一例断罪施行。……
  三、契勘诸厢收领公事多是在厢经日不行申解,却令两辞和对,更不申官,委是有违条法。遂符行下诸厢兵官,自今后应有公事,即时具状申解,赴府出头,不得隔宿及妄作休和申州。如违,将当行人重断,厢官别有施行。……
  四、照应近来委送官员看详审覆公事文字,其间多有引用繁文。除看详公案文状已有状式晓谕外,今再立委官审覆申到公事式样,请只就元状内用小贴子节略事意,看详所断,指定当否,今欲如何施行。大抵直说事理,不须繁文。其状内紧切事理,别用小贴子标说。
  小贴子式:节略状内紧切事理云云,某官云云,某今窃详云云。某官所断,已得允当,或云未得允当。已开具出榜客位讫。……
  五、今后遍下诸县诸官,用符,签厅请判押,检职官连衔书押行下。专下逐县逐官,用帖,如常式。仍先行下诸县照会。
  六、词状当日职官分类呈押。具式呈。
  七、签厅告报诸县诸官厅,大字书写文状,须如中指面大。即拟贴述大概,却于状内抹出紧要情节,便见曲折。不然,又须书写一过,枉费工夫。
  八、三狱直日,开拆司先次呈押,余案抽拍押文字讫退,不得再上。如有未了文字,都吏次早捡牌入筒,取覆抽押(内户刑案事繁,许次早呈押)。
  九、都签厅申四项奉台判,后三项修入见行约束。①
  朱熹担任各地地方官时,对衙门行政效率的整顿是多方面的,其他诸如征税、征徭、救荒、劝农、祭祀礼仪、市场牙人管理等等,都设立了一定的规条,既保证了各项公务的正常运转,也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官吏舞弊营私的现象。即使是关于地方武装的日常训练等问题,作为儒学大师的朱熹来说,本来是相对生疏的,但是他看到地方武备形同虚设,弓手、土军长年缺乏训练,战斗力低下,一旦有警,徒呼无奈。“某在漳州,初到时教习诸军弓射等事,皆无一人能之”②,因此也对地方武备进行了整饬。在漳州任上时,“军作三番,每月轮番入教场挽弓,及等者有赏;其不及者留在,只管挽射,及等则止;终不及则罢之。两月之间,翕然都会射,及上等者亦多”③。他在潭州任上时,颁发的《约束榜》中写道:“一、照对诸县弓手、土军系专一教阅,以备弹压捕盗,本州已节次督责巡尉,依时教阅,务要武艺精熟。仍月具所教人数、姓名、升加武艺帐状申州,以凭逐月三分点一,赴州按教。行下诸县并各县巡尉,各仰速便先行省说弓手土军姓名、年甲、所习武艺文籍供申,仍于籍内便将弓兵分作三番,自今年七月十九日为始,先要第一番所发弓手齐集到州按教。须是向后月十九日以前解发到州,应期诸县合教。二、契勘诸军武艺最是弓弩可用,近下诸县点唤弓手土军赴州按教,据各处具到帐籍,多是将不会武艺之人装作枪牌手名色解发,委是有误缓急使唤。行下诸县巡尉,各日下尽将所管弓手、土军并令专习弓弩,务要捉亲,射射精绝,听候点唤,赴州按教。仍令兼习叉枪、小牌诸般武艺,不得私役弓兵,妨废教阅。”①由于地方武装长年疏于管理整饬,一部分军人不守法条,经常与地方上的恶徒狼狈为奸,欺压百姓、设局赌博等事情时有发生。朱熹对此也予以严禁,并设立赏金,鼓励民众举报,整肃兵备。“一、契勘本州累次出榜,立赏钱三十贯文,禁止百姓及军人赌博,仍拆毁柜坊,并告报诸营寨厢官,及遍牒在城诸官厅常切觉察,钤束非不严切。今来尚有不畏公法之人,依前开柜坊,停止军兵百姓,公然赌博,全无忌惮。厢巡容纵,兵官亦不钤束,深属不便。出榜都市晓示,如有前项违犯之人,诸色人告捉,押赴使府出头,切待将犯人断罪,军人次第问当,各追上件赏钱与告人充赏。若诸厢、诸厅、诸营寨合干人依前容纵,定一例追断施行。二、访闻街市逐时有不逞之徒,与军兵欺压善良,毁打百姓,生事作闹。出榜都市,张挂晓示,如有前项违犯之人,断罪监纳,先下拳钱五贯文,每五日一限,纳钱三百文入官。内军兵押下所属,次第问当。”②
  朱熹在地方官任上所推行的种种措施,虽然有些如正经界、蠲横赋等,因触及了一些高官权要的利益而无法得到施行,但是在整顿衙门行政效率等方面,即使是高官权要们,也不便越权干涉,因此他的这些措施还是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朱子语类》称:“先生在临漳,首尾仅及一期,以南陬敝陋之俗,骤承道德正大之化,始虽有欣然慕,而亦有谔然疑、哗然毁者。越半年后,人心方肃然以定,僚属励志节而不敢恣所欲,仕族奉绳检而不敢干以私,胥徒易虑而不敢行奸,豪猾敛踪而不敢冒法。……四境狗偷之民,亦望风奔遁,改复生业。至是及期,正尔安习先生之化,而先生行矣,是岂不为恨哉!”③当然,南宋时期官僚体制与衙门作风的败坏,不是朱熹一人可以逆转的。他的这些措施,想必也不可能长期为后任者所奉行,但是作为一种精神上的象征,一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朱熹在同安、漳州、湖湘等地为官时给当地留下的深刻的文化影响。
  (三)征税环节政务公开的更革
  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是朱熹在地方官任上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是由于官府的诸多横赋都与地方豪强及权势之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朱熹的许多蠲免苛赋的措施,都受到重重的阻挠,未能得到有效的施行。①
  南宋时期地方横赋的产生,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地方豪强与权势之家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赋税转嫁给一般平民百姓;其二是地方官府为了财政上及私欲的需求,乱立名目,赋外加赋;其三是衙门的胥吏上下其手,从中牟利,中饱私囊。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横赋,由于涉及权势豪门和各级官员的利益,朱熹虽然尽其所能,试图予以更革与蠲免,但是收效甚微。例如他对苛赋“鬻盐”的改革,就以失败告终。朱熹来到漳州就任时,经过了解,认为鬻盐最为非法,“本州鬻盐,最为毒民之横赋”②。因此,他立志要加以改革。“但盐利是维系南宋半壁江山的生命线,盐法的更革最易触动南宋朝廷敏感的神经,而闽盐法的更迭纷争又常常同朝内外的朋党勾心斗角交织在一起,所以盐法甚至也成了有志更革之士畏而却步、谈而色变的‘老虎’。”③朱熹不过是区区一郡之长,上有监司大权在握,他在盐法上不可能有多大作为。他曾经在给友人的信中无奈地说道:“两司之议不协,恐亦终无益也。世界万事类皆如此,令人慨叹。但吾力所可及者,不可不勉,庶几随事有补,救得两三分也。”①在《朱子语类》中,朱熹对学生也无奈地说道:“某而今方见得盐钱底里,与郡中岁计无预,前后官都被某见过,无不巧作名色支破者。古者山泽之利与民共之,今都占了,是何理也!合尽行除罢,而行迫无及矣。”②
  朱熹既然对以上所举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横赋无法进行有效的整顿蠲免,那么对于第三种征税弊端,即衙门中的胥吏上下其手、从中牟利等恶习,由于是属于知州直接可以管辖的范围,更革起来就相对容易一些。事实上,官府衙门中的胥吏在征税过程中得以上下其手、从中牟利,往往是与官员自身的贪腐、懒政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些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多捞外快,中饱私囊,索性与胥吏们勾结起来,通同作弊。有些官员尸位素餐,放任胥吏为所欲为,胥吏的胆子越来越大,在各种征税环节上设立名目,乱收费钱,致使平民百姓的赋税负担越来越重。因此,要整顿革除这种弊端,从根本上说,主政的官员自身必须廉洁勤政,这样才有可能对下属进行比较彻底的整顿,从而减轻一般百姓在交纳赋税过程中所担负的种种额外苛征。
  朱熹意识到,要整顿官府衙门中胥吏在征税过程中上下其手、从中牟利的恶习,就必须尽可能地减少百姓缴纳赋税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中间环节越少,胥吏们经手取利的机会就越少。如果能够让一般百姓明白自己每年所承担的赋税数额,如数直接上纳给县府衙门,无疑就大大减少了胥吏们上下其手的机会,从而做到赋税均平。从这样的意愿出发,朱熹在初入宦途、担任福建同安县主簿的时候,就开始尝试实行赋税公示给纳税的百姓,尽可能减少吏人作弊。《朱子语类》中记载说:
  主簿就职内大有事,县中许多簿书皆当管。某向为同安簿,许多赋税出入之簿逐日点对佥押,以免吏人作弊。……昔在同安作簿时,每点追税,必先期晓示。只以一幅纸截作三片,作小榜遍贴云:本厅取几日点追甚乡分税,仰人户乡司主人头知委。只如此,到限日近时,纳者纷纷。①
  如果说朱熹在同安主簿任上就开始尝试征收赋税过程的公开化,那么到了江西南康任上,他就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化措施。《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载有“夏税牌由”云:
  契勘人户递年送纳夏税和买本色折帛钱,多是无凭照应合纳数目,是致送纳或多或少,及有人户在约束前已纳之数,当来亦无照凭。兼下户不成端匹之数,依已降指挥,每尺纳钱一百文足。已行下星子、都昌、建昌县,每户置立牌由,分明开说某乡某都人户,合纳夏税折帛和买䌷绢各若干,给付人户收执。须管于省限内尽数具钞同牌由赴场,照数送纳。如不赍牌由同钞前来,定不交受。其有人户在今来约束以前赴所属送纳者,亦仰给付牌由。数内若有少欠,仰人户照牌由数目依数纳足,须至晓谕。②
  据此,则这种夏税牌由,就是要把各个民户每年应该交纳的赋税,“分明开说某乡某都人户,合纳夏税折帛和买䌷绢各若干,给付人户收执”。民户根据牌由中写明的数额,直接赴税场交纳,完成缴纳之后,税场也必须“给付牌由”,作为收纳的凭证,以免吏员再次前来骚扰讨要。在赋税的征收过程中,税额有些合理的消耗以及需要附加一定的运费。以往验收的吏员往往利用这些名目,乱加数额,加重民户的赋税负担。朱熹也把这些合理的附加费用进行规范化,公示于境内,使老百姓得以遵循,不用花费冤枉钱,中饱那些不良胥吏。为此,朱熹颁发了《受纳秋苗晓谕》,云:“检会赵知军任内契勘星子、都昌、建昌县每年受纳人户秋苗所收水脚、雇船、起纲,头子、市例等钱数,多是人户输纳,重有所费,深属不便。使军内今将三县人户应合纳秋苗每正米一石收雇船、水脚、起纲、头子并专斗、市例总减作六百七十文足,其勘合促零钱系照钞收纳。除外,并不得多交民户一文。窃虑合干人依前例外,非理巧作名目,别行乞觅钱米,已散榜管下县分晓谕,切虑元给文榜沉匿,合行再给文榜晓谕者。”为了防止吏员们违法乱收,朱熹还设立赏钱,允许民户对不良吏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告发惩治:“右除已再牒受纳官常切钤束外,今立赏钱三十贯文,出榜县管下要闹处张挂,晓示人户知委。自今后应输纳户下米斛,每正米一硕,除前项立定雇船、起纲、市例钱六百七十文足,并随钞收勘合促零钱外,不许例外乞觅民户一文。如有合干人依前例外非理巧作名目,别行乞钱米之人,不拘多寡,许人户经官陈告,将犯人根究,依条断勘罪,追赏施行。的不虚示,各令知委。”①
  在以往的赋税交纳过程中,由于有些贫困民户怯于与官府特别是胥吏打交道,每年的赋税交纳,往往任由“上户揽子”的刁民把持,这些人与吏员相互勾结,多收浮收,欺压贫民。为此,朱熹又发布了《晓示人户送纳秋苗》,鼓励循良细民自行上纳,避免这些不良的“揽手”和胥吏从中作弊,该晓示云:“契勘管属都昌、建昌县递年所纳人户秋苗并系起发上供之数,缘是上户揽子等人把持县道,兜收在己,与公吏通同作弊,拖延不纳。窥伺县道窘束,全无措置,即将下等秈米以应副顶借为名,动欲减饶合数。唯是循良细民,各县却复倍收加耗,高量斛面,多端邀阻,及勒令折钱,将收到水脚钱等侵移使用。缘此起发纲运大段迟滞,且又欠折不足,事系利害。……今相度,欲互差都昌、建昌县官前去各县受纳,与减加耗靡费之类,令人户自行打荡斛面,不得阻节。如有诸乡人户情愿赴军仓输纳苗米,并听从便,重与优加裁减,务使乐输。”①在这里,朱熹除了重申必须让一般民户明明白白地交纳自己应承担的赋税之外,应该“令人户自行打荡斛面,不得阻节”。并且,为了防止各县官吏积重难返、盘根错节,还规定不同县份的官吏应该相互调换,“互差都昌、建昌县官前去各县受纳”。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原来的舞弊关系网,使得民户纳税更加公平。朱熹在湖湘任上,为了更加方便偏远山区的民户交纳赋税,还曾一度差使胥吏下乡收纳,“照应湘潭、衡山、湘乡、浏阳、攸县五县拖欠绍熙四年秋税,遂将钱差官下县受纳。近缘天时亢旱,祈祷未应,恐人户艰于送纳,已自七月初五日帖所委官回州取禀,候小熟日,却去开场受纳去讫。窃虑乡民未能遍知,仍前追扰,合行晓谕。今印小榜下县乡村晓谕人户,各宜安心车水,灌溉田亩,准备合纳税钱,候得雨水熟日,依旧差官到彼开场,即行送纳,各令知委”②。
  胥吏在征税、征徭等领域的舞弊行为,可谓花样百出、无孔不入。为了尽可能地防范这些不良胥吏的违法违规行为,朱熹每到一处就职,都不忘颁布条文,约束官吏。如在江西任上,他先后颁布了《约束科差夫役》等条文,条文说:“访闻管下诸县以和雇为名,科差夫力,应副过往官员修造船杠诸般役使,以至县官出入公干,亦令保正长关唤夫力,荷轿担擎,有妨农业。甚者至令陪贴钱物,为害尤甚。除已行下约束外,如更有似此去处,仰被扰人户径赴本军投诉,切待依法重作施行。”①又有《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条文云:“应今后本县违法辄差公人下乡追扰,许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重断。应军县仓库送纳过人户钱米,经日不得朱钞,仰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勘断,当官给还。应人户二税如已送纳获钞,而本县重叠追扰,许人户执钞赴军陈诉,定追承行乡司等人,重断勒罢。”②
  在浙江任上,朱熹颁布了《约束不得骚扰保正等榜》,对于官吏苛索民众及基层保正副等应差人员的行为进行多方禁止,该榜文云:
  当职照对在法保正副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大保长催纳税租及随税所纳钱数,一税一替。今来访闻管下诸县县官不能仰体成法,妄有科扰,致见一经役次,家产遂空,深属利害。今有约束事件下项:
  一、保正管干乡村盗贼、烟火、桥道公事,委是繁重。今一县之内有令有丞、有簿有尉,号为四衙,杂出文引,别置木牌,各立程限,尽令趁赴,申展缴押,需索百出,多创名色,立为定例,分文不可违少。如押到则有到头钱,缴引则有缴跋钱,展限钱定限、常限所用之钱,复有多寡。又有批朱缝印日龊之类。一引状之出,乞取动是数项,稍有稽违,则伽锢棰楚,无所不至。且以保正一身,岂能遍受诸衙督责?
  二、追催二税,非保正副之责。今来县道尽以文引勒令拘催,其间有顽慢不肯输纳之人,又有无着落税赋,往往迫以期限,不堪杖责,勒令填纳,无所赴愬。岂有既充重役,复兼催科?可谓重困。
  三、保正副最为重役,岂堪复有科扰?今来县道略不加恤,应干敷买物件,必巧作名目,公然出引,令保正副买办。如修造廨舍,迎送官员,整葺祠宇,置造军器,似此之类,其名不一。竹木瓦砖、油漆麻苎等物,例以和买为名,不曾支给分文。又如役使工匠,科差人夫,勒出钱米,陪备供输,椎剥肌髓,至此为甚。
  四、县官或遇检验定夺、大量体究等事下乡,多是过数将带当直。虽公吏辈,亦用轿乘,排备酒馔,需索钱物,动是取办保正。亦有本官吃食,令保正供买,及所经过都分虽无公事干涉,例有过乡钱、过水钱。其为骚扰,非止一端。
  五、访闻县道差募保正拘催二税,自承认之日,便先期借绢借米,硬令空作人户姓名,投纳在官。曾未旬月,分限比较,或三五日一次,或五六日一次,人吏乡司,皆有常例。需索稍不如数,虽所催分数已及,却计较毫厘,将多为少,未免棰楚。一月之内,尽是趁赴比较之日,即不曾得在乡催税,及至催纳次第,则又别出一簿,谓之划簿,增添改易,不可稽考。有坍溪落江、逃亡死绝、有名无实之税,县道不与勘会著实,临期动是勒令填纳,以至典卖屋业,无可填备。一次充应,催税至有三四年者。虽所欠尺寸升合些少官物,亦行绾系,无能得脱。百姓受此抑勒破荡之苦,而县道恬不加恤,委是无辜。
  右镂榜示所管乡分乡村市镇张挂,其县道于前件约束事件如有违戾,许保正副、催科保长径赴本司陈诉,切待追究着实,即行按奏公吏,依法重行断治施行。淳熙九年八月日榜。①在湖湘任上所颁布的《约束榜》中,就有多项约束是针对这种胥吏作弊行为的,该《约束榜》记云:
  一项,照应州场日逐受纳绍熙五年夏税钱将入中限,未据人户赍纳,窃恐有误装纲支用。检准令节文,诸税租入中限,听追户头或以次家人科较,品官之家追干人。今晓示人户,及早尽数赴州送纳。如违,定当从条点追,赴州科较,监纳施行。……
  一项,照对税务日逐收到牙客人合纳河市税钱,并不尽数拘解。窃虑本务合干人作弊,收钱隐瞒入己,合行约束。使司今置板榜务门粘贴,本务日逐申收到牙客人钱数,晓示通知。如本务收税钱多,申到数少不同,隐瞒官钱入己,许牙客人具状告首。若客人税物多,供申少,亦许同伴人陈首。切待追人送狱根勘,依条断罪,追赏钱五十贯文。各令知委。……
  一、据客人赵坚等状,窃见民间行使砂毛钱、铁钱。朝廷累降指挥,明立法禁,非不严切。今牙铺户不遵约束,依前夹杂砂钱行使,致得客人坠败财本。乞降赏榜于管下浏阳、湘潭、醴陵、衡山并下摄槠州等处约束。使司已立赏钱五十贯文,印给小榜,发下长沙等一十二县下张挂晓示外,仍出榜都市并浏阳、湘潭、醴陵、衡山县及下摄槠州等处,张挂晓谕。如有前项违犯之人,许诸色人告捉赴官,将犯人送狱,从条勘断,追给上件赏钱施行。②
  从以上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朱熹在征税过程中推行政务公开以防止官吏的舞弊行为上,可谓费尽心力,也取得了比较切实的效果,所谓“胥徒易虑而不敢行奸,僚属厉志而不敢恣所欲”。这充分体现了朱熹作为一位理学儒者对于社会与民生的关怀。
  如果我们跨越南宋的历史,而从更为长时段的历史演变过程来考察朱熹的这些防范征税中间舞弊环节的行为,似乎还可以进一步领会到他的超时代意义。官吏在政府征税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并非南宋时期如此,实际上它始终贯穿于宋元明清的各个历史时期。历代政府以及一部分有责任感的地方官员,也都不断地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手段来试图制止这种舞弊行为,但是其成效总是断断续续的、时好时坏的。尽管如此,一直到清代,人们似乎普遍认识到,要防止及减少这些舞弊行为,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地减少征税的中间环节,减少官吏们可以上下其手的机会。因此,如何让基层纳税民户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赋税徭役负担数额,并且直接向官府衙门缴纳,就成了明清时期政府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明代前期,政府推行里甲制度,赋税徭役的征收经由里甲承担。但是到了明代中期,里甲制度遭到日益破坏,政府的赋税徭役征收同样受到官吏与地方富豪的舞弊,一般民户的负担不断加重。于是,从明代中期开始,一些地方官员便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内施行“易知由单”制度。所谓“易知由单”,基本上与南宋时期朱熹所推行的“夏税牌由”相类似,政府把每个民户所应承担的赋税徭役及合理加耗等写在“易知由单”中,民户根据这一“易知由单”,直接向县衙门交纳,“自封投柜”,从而避免了诸多中间环节,避免了里长、班头与胥吏们相互勾结,苛派勒索花户的弊病。①到了明代万历年间,至少在福建省全境,全面施行了“易知由单”和“自封投柜”制度。万历二十一年(1593),福建巡抚许孚远就在《征粮票册行粮饷道》的公移文中指出:
  案照先据粮饷道呈详更立粮差由帖式样缘由到院,随批粮差由票式发出,仰道行各府州转行各县,算定粮差的数,一面填票给付小民,一面申府详道转详本院查考。其田亩科则粮差编派各色款项须详揭榜示,令民通知。由票填明设法散给,毋使一民遗漏,致有侵渔。①
  政府颁发“易知由单”,让一般民户“自封投柜”,其用意无疑与南宋的朱熹是一样的,即尽可能地让一般民户明明白白地交纳应当承担的赋税,尽可能地防止官吏从中舞弊、上下其手。
  当然,这种有利于一般民户的赋税缴纳措施,触犯了许多官吏的利益,因此不断受到破坏也是在所难免的。到了清代前期,清政府再次强调了全面推行易知由单和自封投柜的必要性,屡屡颁发谕令,予以推行。如顺治三年(1646)十二月,“户部议户部给事中董笃行请颁易知由单,将各州县额征起运存留本折分数、漕白二粮,及京库本色,具条悉开载,通行直省,按户分给,以杜滥派。应如所请,从之”②。顺治八年(1651)八月,又再度申明“额定粮数,俱填易知由单……收粮听里户自纳簿柜,县加司府封印”③。
  清初政府全面推行易知由单和自封投柜制度,本意也与南宋的朱熹是一样的,即力求杜绝户长图差及胥吏从中苛索,保证政府的赋税收入和一般民户负担不至于过重。但在封建社会晚期,官僚体制痼疾无法消除,吏治日益败坏,贪污自肥的现象愈演愈烈,因此,至康熙年间,就经常出现“官吏指索纸版之费,用一派十,悉免刊刻易知由单”的情况。政府亦不断更新措施,力图使这种制度得以继续推行。康熙二十八年(1689)改为三联票法,“一存州县,一付差役应比,一给纳户执照”。此后不久,又“刊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于完粮时,令花户别投一柜,以销欠”。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设立滚单法来征取钱粮,“于每里之中,或五户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于甲首,以次滚催,自封投柜,一限既完,二限又依次滚催,其有停搁不完不缴者严惩”①。
  一些地方官员也已充分认识到这种给民户直接颁发赋税易知由单和自封投柜的重要性,尽管官吏舞弊的现象无法根治,但是在责任心的驱使下,还是有不少清代官员不断地重申施行这一措施。我在福建北部地区做社会调查时,就曾经发现了清代乾隆年间泰宁县的《钱粮章程串票定价总册》,其中有乾隆五十四年(1789)闽浙总督的告示文,该告示文略云:
  照得各处征收钱粮,例于开征之先,刊刷易知单,将某年某户名下田地若干,明晰开列,给发花户执收,照数完纳,仍合自封投柜,每票收铜钱一文,以为收书纸张饭食之费。如有浮收弊混,即干严例。近查各属收粮,竟不先给由单,每年每户名下粮额银则加添分厘,米则暗添升合,又复藉称火耗鼠耗,概系折钱征收,银每两折钱一千四五百文,米每斗折钱五百三四十文,票串钱每张五六文不等,甚至签差承柜书肆出乡村催逼,鸡犬不宁。新年之粮已完,复借来年之课,浮收重耗,需索百般,难以枚举。粮户明知违例多收,不敢上控,恐遭拖累,宁甘隐忽。以致各州县肆无忌惮,递年浮收,不厌不息,言之殊堪痛恨,惟我皇上念切口口,蠲租缓税,沛遍恩纶,岂容不肖官吏刻剥若此。本部恭膺简命总制闽浙,凡于治民生,首先整顿,务期力挽颓局,俾臻郅治。除一面严密查访外,合行出示严禁。仰各属官吏军民人等知悉,嗣后粮户完纳钱粮,务遵定例。听其自封投柜,不许丝毫浮收加耗,以及差扰苦累情形,刁难需索并勒借预完等弊。倘州县各官仍敢故违,一任柜中粮差折价钱浮收刁难需索并勒借预完等弊,是则口不畏死,一经本部访闻得实,或被告发,官则严加治罪,役则提辕杖毙,决不稍为宽贷。凛遵毋违。特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念三日给。①
  从这份告示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明代中期以至清代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后,钱粮征收中的各种加派,仍在不断出现。与此相对应,官府也在不断地重申和推行这种减少中间环节舞弊的“易知由单”和“自封投柜”制度。这说明在赋税征收过程中官吏不断舞弊的情景之下,把民户每年所应交纳的赋税数额及其名目明明白白地告知各户,又让民户直接向县衙门的相关部门交纳,是防止和减少官吏舞弊行为的最有效办法。我们领略了从明清时期“易知由单”和“自封投柜”的施行和存续过程,就不能不敬佩南宋时期朱熹在担任地方官员期间的社会担当及其在防止官吏征税舞弊行为的远见。
  二、试论朱熹对蠲苛赋的争执与实践
  (一)朱熹对推行经界与蠲免经总制钱的争执与失败
  朱熹从理学济世、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出发,希望在自己的官宦生涯中,尽可能多地为国家、为天下百姓做事,因此,从二十五岁初入同安县主簿的仕途起,他就十分憎恨苛赋的不公,深切同情那些因苛赋带来无尽痛苦的百姓。我们综观朱熹在历任地方官上对于蠲苛赋的态度,大致就是以均平社会各阶层的赋税负担和蠲免额外赋税负担这两个方面为核心的。在其实施的具体内容上,则主要体现在推行“经界”和蠲免以“经总制钱”为主的正税之外的种种无名苛赋之上。
  关于朱熹对推行经界与蠲免经总制钱的争执,束景南先生在《朱子大传》中有比较深入的论述。概括起来,所谓推行经界,就是由于到了南宋时期,土地集中和贫富分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土地的集中造成赋税的不均,强宗豪室占有大量土地,却隐田逃税,小民细户产去税存,有田无税、有税无田成为全国的普遍情况。这既造成朝廷的财政危机不断加剧,同时也使得普通的平民百姓赋税负担加重、生活困苦。在这种情况下,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打起孟子“仁政必自经界始”的旗号,主张在全国施行经界。但是经界的推行势必受到大地主、大官僚的激烈反对和阻扰,李椿年所推行的经界也逐渐归于失败。朱熹于绍兴二十三年(1153)担任同安主簿时,正是全国经界余波将衰之时。他来到同安县之后,发现这里的土地占有情况,其混乱程度比起其他地方有过之而无不及。于是,他以区区主簿的低微身份,加上他执拗倔强的道学性格,不顾上司停罢经界的禁令,自行在清查版籍田税上做了一番筹划,试行经界。然而,他的这一设想在上司的反对与阻挠之下,成效不彰,希望落空。①尽管如此,朱熹终身对于推行经界痴心不改,到了晚年出任漳州的时候,还再次提出在漳州等闽南地区推行经界的主张。同样地,朝廷达官大臣对朱熹的慷慨陈词已习惯于无动于衷,虚与应付。朱熹则在偏僻的漳州,全力以赴。他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为经界做深入探访,摸清了本州税籍不正、田亩荒芜、田税亏欠、赋役不均的情况。正当朱熹在漳州信心满满积极谋划经界事宜时,朝廷内外上下一切反经界的腐朽保守力量也都联合起来,朱熹几乎又是一个人面对着上起朝廷官僚下至地方豪右的铜墙铁壁孤军作战。虽然朱熹奋起争论,屡屡执言,但是再一次归于失败。②
  整顿田地版籍和整顿赋税是同一经界问题的两个方面,田地版籍越是混乱的地方,赋税苛重不均的现象就越突出。而以经制钱和总制钱为主的额外苛征,更是压在平民百姓身上的沉重负担。③经制钱本是北宋经制使称亨伯以镇压方腊起义之名增收的临时税,总制钱是绍兴初孟庾以总制司名义增收的附加税。两税由官府在榷茶、盐、酒和卖槽、田宅牙税、楼店务房钱等税收里每千钱增收五十六文头子钱,这一征税之外的无名之赋竟成了维系南宋小朝廷的一条经济命脉。绍兴十年(1140)各州委通判专管经总制钱,年入已高达一千七百二十五万贯,相当于唐代全年天下税收的两倍。①朱熹在推行经界无望的情况下,想从经总制钱入手解决同安一县税重民困的问题。他指出:“此钱既非经赋常入,为民所逋负,官吏所侵盗,而以一岁偶多之数,制为定额,责使偿之……此岂民之所当输,官之所当得者耶?其制之无艺,取之无名甚矣!”②朱熹第一个指出经总制钱为无名苛赋而主张悉与蠲免,但是他的这一强烈主张,上司照样不予理睬,很快也失败了。③但是朱熹并不气馁,晚年到漳州任职时,照样把蠲苛赋的目标放在蠲减经总制钱上。他的吁请奔走,得到的依然是上司的冷漠拖延、不理不睬。有些官员“阳为禁止,而阴实纵之,又从而驱之,使必出于此”④。有些上司嘴上敷衍,正式行文始终不见下达。朱熹一生为之大力主张呼吁的蠲免经总制钱,终究无法得到施行。⑤
  (二)化整为零、随机蠲减
  朱熹从二十几岁进入仕途,至六十余岁彻底离开政坛,虽然任职的时间不长,且大部分时间是在地方官任上,但是他都念念不忘整顿经界、均平赋税,蠲减经总制钱,并且与朝廷执政和地方势豪就此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执论辩。在强大的官僚体制和势家豪强的阻挠下,朱熹的愿望基本落空。尽管如此,朱熹并未放弃对民生的关注,而是改变策略,采用化整为零、随机蠲免的方式,尽可能地为平民百姓减轻一些赋税负担。
  朱熹吁请蠲减经总制钱既然得不到朝廷的允准,他就在经总制钱之下的一些额外税目上做文章,就事论事,力争对单个的苛征税目予以蠲减。如在江西任上,朱熹经过调查,发现这里的经总制钱及月椿钱的负担十分沉重,“(南康军)经总制钱年额系于夏秋二税内收趁,缘本军去年分检放过苗米三万七千四百五十石一斗二升三合一勺,纽计无收经总制勘合头子钱六千三百七十二贯一百一十七文省。及依准淳熙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圣旨指挥,倚阁本年第三等以下人户未纳畸零夏税折帛钱二万三千三百一十五贯四百六十五文,本色绢三千八百一十六匹九尺六寸,纽计无收经总制勘合头子钱二千九百二十五贯八百四十七文。二项共合除放经总制钱九千二百九十七贯九百六十四文”①。他在《报经总制钱数目劄子》中又云:“本军去岁末发钱四千六百余贯,并今年未发钱三万九千五百四十余贯。”②面对如此数量的经总制钱又得不到蠲减的情况,朱熹就根据适当的时机及条件,分别上书吁请减免。如关于月椿钱,朱熹呼吁:
  本军月椿钱,系于夏秋二税并场务出纳钱物收到头子、经总制无额钱及酒税课利分隶椿办。缘去岁旱伤之故,苗米放及八分,三等夏税亦复倚阁,自九月至十二月终,月额共合椿办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贯九百一十二文。……今空竭无可椿办,欲望钧慈,特赐敷奏,将淳熙七年九月至十二月终收趁不足月椿钱六百二十贯三百六十五文特赐蠲免外,所是淳熙八年正月以后合发月椿钱数,亦乞行下准淮东总领所照会,据本军每月实椿到钱数起发,候向去年岁丰关于酒税的附加,朱熹在《乞减移用钱额剳子》中申请予以适当减免云:
  本军财赋匮乏,官兵支遣常是不足,逐时全仰酒税课利分隶相助。近自乾道九年内,蒙使司于经常分隶钱数内,创立名色,每月抛移用额钱一千二百余贯,均于城下及两县酒税务趁办。……照对州县财计取办于税务,税务课额仰给于客旅,然则客旅虽非农民之比,亦官司财用取资,不宜重困,使其望风畏避而不敢出于其涂也。……若蒙台慈详察,将上件移用无名之额痛赐裁减,使州郡得以约束务官,轻减商税,招邀客旅,令得通行,是亦使司久远大利之源,不必竭取于一时然后为快也。①
  南康军星子县的和买折帛等新增税额,负担沉重,朱熹也上奏吁请予以减免,他在《乞蠲减星子县税钱第二状》中云:
  本军诸县大抵荒凉,田野榛芜,人烟稀少,而星子一县尤甚。因窃究其所以,乃知日前兵乱流移,民方复业,而官吏节次增起税额,及和买折帛数目浩瀚,人户尽力供输,有所不给,则复转徙流亡,无复顾恋乡井之意。其幸存者,亦皆苟且偷安,不为子孙长久之虑。……深可怜悯,是以去年六月,曾以此县税钱利害条具闻奏,乞赐蠲减。伏蒙圣恩,即日降出,而户部下之本路漕司,漕司委官究实,复以申部,取旨施行。……而户部乃以去岁议臣之请,复下漕司,责以对补。吏民相顾,悼心失图,臣愚惶惑,亦不知所以为计。然窃伏念陛下宽仁勤俭,恭己爱民,四方远近凡以病告,无不恻然兴念,即赐复除。……臣虽至愚,有以知其决非陛下之本心也。且州郡诚有余财,自当措置兑那,以纾民力,岂复敢以此等琐末上劳天听?正为公私匮乏,不能相救,是以冒昧有此陈请。今乃限以对补之说,不附其说则远县穷民永无苏息之期,必从其说则势无从出,不过剜肉补疮,以欺天罔人。不惟无益,而或反以为害。……是以敢冒万死,复以奏闻。欲望圣慈,特降睿旨,检会前奏,依汀州例。直赐蠲放施行。计起所捐除不碍上供数外,不过䌷绢一千五十余匹,钱二千九百余贯,比之汀州之数未为甚费,而可以少宽斯人,使得安其生业。臣不任祈天沥恳、皇恐俟命之至。①
  朱熹吁请蠲减苛赋,并不能事事得到朝廷的允准,因此他往往是一次不成,再次上请。如他在南康军任上关于木炭折纳钱,就一再上书。朝廷有时碍于朱熹大儒的名声,也会顺水推舟,故作姿态地给予某些蠲减。如朱熹在反复吁请蠲减都昌县的科折木炭钱之后,就得到朝廷的批准。朱熹屡次所上给执政的《论木炭钱利害劄子一》云:
  伏见管下都昌县人户夏税钱内一项科折木炭,自来只用本色备船转载,赴监送纳。自绍兴二十四年,提点韩宝文任内,因纳炭稽迟,追典押取问,偶一时惧罪,自行供认,乞每秤折纳价钱二百六十文省。解发赴监,自行置场买炭。考之县吏,每税钱二十文折木炭一秤。以税钱则例言之,夏税见钱一贯五十文,合折绢一匹,官交价钱六贯文省。若折木炭,合管木炭五十二秤半,每炭一秤,官交正钱二百六十文省,共钱一十三贯六百五十文。已上以两项价钱比并,则木炭钱多于折绢价钱七贯六百五十文,系争一倍以上,数目已极悬绝。况都昌民户逐年长养园林,采柴烧炭,每斤直钱五文至六文止。若比仿折纳价钱,又几三倍,所以民力重困,多挂欠籍,追逮督迫,几不聊生。……敢乞台慈详酌,俯从所请,庶几疲瘵之民得以少苏。①
  《论木炭钱利害剳子三》云:
  熹昨日伏蒙面谕,许赐行下究实都昌木炭价钱利害,特与蠲放,仰见仁人君子所以爱民之实,不为苟悦于一时,而所以为之计虑深远如此,感幸叹息,无以为喻。适准使帖,谨已遵禀施行,续当条上。然熹窃伏思之,复有一说,上可以推广台慈矜恤之惠,而下不至于多失有司经常之人,敢预言之,以俟采择。……欲望台慈,更赐详酌,三县第三等户一概重行蠲放,其上两等人户却令且依旧送纳,庶几一郡细民均被大赐,而上两等户事力稍重,犹可不至大段狼狈,兼亦不至多失使司财计,免致别有经画,实为利便。②一旦得到朝廷的批准,朱熹立即公布于城乡通衢,让一般百姓知晓,以凭执行。如上引的科折木炭钱,朱熹就特意撰写了《减木炭钱晓谕》,通告百姓。所谓“近据人户陈诉,木炭折钱太重,遂行申请,乞行均减。今准提点铸钱衙委官考究科敷轻重及水程近远,特行裁减,自淳熙七年为始。数内建昌县每科元科钱二百六十文省,今裁减钱四十文省,实纳钱二百二十文省。除已出榜县市,晓示人户知委外,窃恐乡村人户未能通知,须至散榜晓示者。”③
  朱熹为了让朝廷更多地采纳他的意见以蠲减税额,还经常找出一些堂皇的借口并善用之。如淳熙六年(1179),朱熹又趁宋孝宗皇帝下诏“勤恤民稳”的机会,上奏吁请南康军各属县的“欠负官物”。他在《奏推广御笔指挥二事状》中借题发挥云:“臣伏读圣诏,有曰‘勤恤民稳’,臣谨已遵禀施行讫。……则今日所以勤恤民稳,莫若宽其税赋,弛其逋负,然后可以慰悦其心而感召和气也。臣自去年到任之初,即以本军星子县税赋偏重,尝其奏闻,乞赐蠲减。……此事若格以有司之法,必是多方阻难,未容便得蠲减。所愿圣慈深赐矜怜,直降睿旨,特亦所乞,则此县之民庶几复得乐生安土,永为王民,不胜幸甚。臣又窃见州县积欠官物,已准去年明堂赦书,自淳熙三年以前并行除放。而近者上司行下,依旧催督,至如本军虽小,而所催除虚额逃阁外,凡一十三项,计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三贯石匹两。其他大郡,抑又可知。而其为害有不可胜言者。……虽使卖妻鬻子,不足填纳,而监系在官,无复解脱之期。均之二者皆不足以足用丰财,而适足以伤和致沴,为害不轻。臣愚欲望圣慈特推旷荡之恩,自淳熙三年以前,但干欠负官物,不问是何名色,凡赦恩已放若已放而未尽者,一切蠲除。”①
  此外,朱熹还经常检阅以往已施行的蠲减则例,搬用到自己目前所吁请的项目上来,好让朝廷不便反口批驳。如在浙江任上,朱熹上书请求蠲免交纳丁盐绢钱等,就搬出南宋初期建炎三年(1129)的蠲免圣旨,依例推行,他在《奏台州免纳丁绢状》中云:
  臣巡历至台州,据属县人户陈状称,逐年身丁每丁合纳本色绢三尺五寸并钱七十一文,被州县登承抑纳绢七尺。其实本州每丁只发纳上供三尺五寸,却将钱七十一文令人户倍输,折纳本色。窃念本州人户连遭荒旱,细民艰食,见蒙追催紧急,无所从出。乞将递年多纳理作今年合纳,其今年倍纳在官,乞理为来年合纳之数。……拖照案例,临海五县人户合纳丁绢,除第一等止第四等系将丁产税钱并纽科纳绢帛外,所有第五等丁绢,检准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节文,两浙人户岁出丁盐钱,每丁纳钱二百二十七文,并令纳绢一丈、绵一两,已是太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户一半依旧折纳外,余一半折纳见钱。台州人户身丁,每丁收盐税钱一百四十一文足,折纳绢七尺。自绍兴三年首正,将第五等人户丁盐钱除一半折纳绢三尺五寸外,有一半折纳见钱七十文足五分,计减退本色绢数,是致阙少绢帛支遣。本州于绍兴四年相度,贴支官钱揍纳,具申朝廷,获奉圣旨,令台州椿管见钱与人户纳到数目,依市价买发,不得科敷骚扰。……今来若放免一半丁绢,却合催纳一半丁钱一万四千三十五贯四百二十二文足。其所免上件丁绢,本州逐年自有支用趱剩䌷绢一万六千二百余匹,可以通那,充官兵等支遣,不碍起发上供纲运之数。……臣已行下台州及临海等县,遵照建炎三年获降圣旨,令人户逐年每丁送纳绢三尺五寸,并一半见钱七十文五分足,免致重困贫民下户,不得仍前违戾科抑外,须至奏闻。①
  由于有建炎年间的圣旨作为最高依据,朱熹在这里索性来个先蠲后奏,让上司执政一时难以措手。朱熹这种化整为零、随机蠲免的办法,虽然无法得到全部的施行,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苛赋对于平民百姓的压榨,取得了某些成效。如他在与刘晦伯的信件中说道:“某衰病之余,支吾郡事甚觉费力。诸邑惟漳浦最狼狈,诸事如鬻盐、子斗、折豆皆非法,坐视半年,未有可下手处。近方因有旨条具,辄以一二事为请。若蒙施行,则科罚之类可以尽禁。……折豆见与同官商量,虽或未能尽去,亦可去其太甚。”②
  即使是经总制钱,虽然从整体上说,朱熹无法改变其既有的现实,但是朝廷碍于朱熹的声名,有时也不得不象征性地予以少量的蠲减。朱熹在《乞蠲减漳州上供经总制额等钱状》中曾经谈到漳州一州的经总制钱总额以及被蠲减一千贯的事实:“今者本州虽蒙圣恩蠲免经总制额一千贯省,然诸县日前此色官钱除实收外,所欠常数千缗,以郡计之,则又不啻二万余贯。今者所减虽已不为不多,然逐县所得,在欠数中仅及二十余分之一。若以此故,便欲禁其科罚,犹恐尚为虚文,况欲遽见其所减放名色之若干乎?至于诸色上供全无指拟,则前此又未尝有以闻者。……本州上供钱物一岁通及四万余贯,除一万七千余贯买银五千两解发,又有大礼年分银一千两,该钱三千五百余贯,不在常年解发数内外,一项折茶钱七千贯,一项罢科龙眼荔枝干钱四千贯,系逐年尚书户部准崇宁、大观上供钱物格符下椿办。又一项名为抱认建宁府丰国监铸不足铅本钱,其数亦一万六千贯,虽无省符行下,然逐年登带省司帐状,不可分文违欠。三色总计二万三千余贯,是皆无复根原来历之可考,亦无户眼窠名之可催。……此本州经制之额所以至于二万四千六百五十一贯者,盖以绍兴二十三年之数为准也。总制之额所以至于五万五千六百七贯者,盖以绍兴二十八年之数为准也。然此其所以为准者,又非当年自然收到之实数,皆是后来督责追补之虚额。而一时朝廷决意施行,官吏不敢争执,遂以至今,逐年收趁不上,常亏一二万贯。至于无额之额……遂增至一万六十六贯,递年收趁不上,所亏亦不下六七千贯。州县无计可为,则亦兑那科罚,如前项所以趁办上供之术而已。……本州逐年起发经总制及无额钱数实收之数,极多不过七万五千贯,而补发之数多至二万五千余贯。其补发者,并是州司兑那发纳。”①朱熹在《又奏乞戒约州县妄科经总制钱及除豁虚额钱数状》中也提到,在朱熹的一再力争之下,朝廷也蠲减了经总制钱的少量名目,“臣自去年到任之处,即准省符行下臣僚奏请,州县以经总制钱为名,巧做名色,科敛民钱,以足岁额者,欲乞严行禁止。……奉圣旨依奏。臣于是时即已遵禀具奏,以本州罢科茶及荔枝龙眼干、抱认建宁府丰国监铸不足铅本三色上供钱……臣辄已行下诸县,自今并免解发,及申严约束,不得似前以此为名,妄行科扰去讫”①。从这些记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朱熹的不断乞请之下,朝廷也允准少量的经总制钱予以减免,并且得以施行,“已行下诸县,自今并免解发”。明代《漳州府志》记载朱熹在这里的政绩时也提道:“先生到任,以节民力、易风俗为首务。先奏除属县无名之赋七百万,减经总制钱四百万。”②虽然减免的数额比较有限,减免的具体数字也比较模糊,不得其详,但是朱熹坚持不懈地为民请命,总算为平民百姓争得一线生机。
  (三)因地制宜、变通蠲减
  南宋时期的经总制钱等苛赋,有不少是由中央政府或某些官员根据一时的财政需求而强行颁布的,久而久之,不仅演变成不便蠲减的额外税目,而且由于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还出现了诸如此地本不产此物而必须承担此物的畸形税种的种种弊端。为了蠲减这些不合时宜与地宜的苛税,每到一地,朱熹就深入城乡进行访查,了解这些苛税的来龙去脉、弊害症结等,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法予以蠲减。他在江西南康军任上时,还撰写谕民榜文,向百姓征求改善蠲减这些苛税的办法。他在《知南康榜文》中写道:“(南康)本军土瘠民稀,役烦税重,只得逐急了办目前,更无余力可以议此。是致民力日困,无复安土乐生之心,深可哀怜,安忍坐视?今恐管下士人父老僧道军民诸色等人,有能知得利病根原,次第合作如何措置,可以宽恤,并请子细开具著实事状,不拘早晚,赴军披陈。切待面加询问,审实相度,多方措置,庶几户口岁增,家给人足,有以仰副圣天子爱养元元之意。”①
  在切实了解了苛赋的具体症结之后,朱熹就根据不同税目的实际情况,施行不同的变通蠲减措施。在江西南康军任上,对于纳绢折钱一事,朱熹经过调查,认为极其不便于下等户的贫困阶层,必须予以更改。他在《乞听从民便送纳钱绢劄子》中说:
  近因奉行近降指挥,令上三等户税绢畸零丈尺凑钞送纳本色外,下户不成端匹税绢,每尺并以一百文足折价,从便独钞送纳。……熹初不知利害曲折,只见朝廷指挥之意本为优恤下户,但行喻遣,催促送纳。自后点检得见纳到数目大段稀少,遂行询问,乃知本军绢价每匹不过三贯文足,今令上三等户得纳本色,而下户却令一尺折钱一百文足,即纳一匹计成四贯文足。委是折钱太多,所输反重于上户,所以下户不愿折纳。……欲乞许从民便,送纳钱绢。敢乞钧刺早赐敷奏行下,以凭遵守催督,免致拖欠,为公私久远之害。②
  对于浙江绍兴府的“和买”,“和预买法,本支实价。访闻官司立价甚低,或高抬他物价直准折,或以无实虚券充数,甚者直至受纳未支本钱,不遵条限,前期起催,急于星火”①。这种“和买”,除了存在府州之间的征派不均、折价不合理的问题之外,同样也存在上等户与下等户分摊不均的严重问题。许多上等户勾结胥吏,把自己的户等改为下等户,以规避本应承担的和买税钱。朱熹经过评议措画之后,认为应当统一把田产、浮财等通计为以钱计产的所谓“贯头”,再根据不同人户的“贯头”进行派税。他在《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中仔细地论述了“贯头”均纽和买的方法:
  绍兴和买之患,民所不堪,巧诈之徒,奸弊百出。前此议者非不欲救而除之,而往往过为国家顾惜小费,下比流俗,苟循虚名,是以因循,终莫能革。……臣等契勘浙东七州,除温州无和买外,其余六州共管和买二十八万一千六百四十匹二丈一尺,绍兴一州独当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八匹,乃占诸州一半以上。缘此重困,人不能勘,所以子户诡名,巧为奸弊,虽有重法,终不能禁。且如会稽一县,经界之初旧例,虽是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以上起科和买,然以通数计之,实及四十七贯方满一匹。今亦自三十八贯五百起科,以通数计之,乃自十八贯六百单一文已科一匹。则是向来科纳一匹,今增为二匹半矣。官之所入不加赢,田之在民不加损,止缘人苦其重,避免者多,以故奸伪日滋,以至此极。
  向来官吏之有意于民者,莫不知有此弊,亦未尝不为之恻然动心。评议措画,亦既多端,而利害相形,终无定说。如欲首并诡户,则惧其告讦成风,徒败风俗,而暂并复分,终不能禁;欲以亩头均纽,则纵舍游末,重困农民,轻重之间,亦未为允;欲科有产无丁之户,则彼能立诡户者,固不惮更立虚丁,而寡妻弱子,实无丁籍者,反受其弊;如欲减退物力等则,或作鼠尾推排,则彼昔者既能析而为三十八贯五百以下之户矣,今岂不能再析而为若干钱以下之户乎?故尝参酌前后众人之论而折衷之,独有通计家活浮财物力贯头均纽之说稍为无弊。虽第五等户昔无今有者未免有言,然于其间真伪亦复相半。若真贫民,输一户之和买不过丈尺,彼自不较。惟是子户诡名之众,顿输数户,积计甚多,故尤不以为便而必争之。其力又足以挟下户、唱浮论以摇众听,故不察其实者遂以自疑,而莫能复措其说。此和买之议所以汹汹累年,而和买之害固未尝有一毫之损也。然窃尝深究其受病之原,则无他焉,直以元额之太重而已。故今臣等相与熟议,辄陈此说,欲望圣慈,先发德音,痛减岁额,然后用贯头均敷之说以定其制。惟虑所敷第五等户之中,真下户者或受其弊,则请参用高下等第均敷,及减免下户丁钱之说以优恤之。但使真下户者,审知此法之行不为厉己而无他辞,则彼奸民之浮论亦可以置而不问矣。①
  朱熹进一步解释说:“所以欲改‘亩头’二字为‘物力贯百’者,盖以亩头科纽,则独有田之家被科,而有浮财物力者不与,亦有未均之弊。故欲改作‘物力贯百’,则有田及浮财者皆在其中。”②“所以谓贯头均纽之说为无弊者,盖今和买之重,人悉规避,诡为下户,长奸滋弊。莫可关防。……所谓高下等第均敷者,上户旧科和买数多,今用贯头均敷,则其数却须少减。下户旧不曾科和买,今用贯头均敷,则其数乃是顿增。若使顿增数中皆是子户诡名,则固不足恤。第其间却有真实下户,不能无咨怨者,故今复为此法以优恤之。如第一等物力,四十贯当科和买一匹,则第二等四十五贯乃科一匹,等而下之,至于五等,则户愈卑而科愈少矣。如此施行,庶几下户所增不多,不至反有重困。”①这种蠲减的方法,既不至于大量减少和买的总额,同时又使得上等户和下等户所承担的税额趋于公平合理,切实地减轻了下等户等平民百姓的赋税负担。
  浙东的酒税,是与和买、盐税同等虐民的苛赋,朱熹曾经在《朱子语类》中说:“浙东之病,如和买之害、酒坊之害(买酒坊者,做不起破家,做得起害民),如盐仓之害(如温州有数处盐仓,置官吏甚多,而一岁所买不过数十斤,自可省罢)。”②朱熹深察其弊,他认为浙东滨海食盐本不困难,官府却偏偏强令百姓向官府买盐食用,百姓深为不便,日食私盐,结果造成官盐日亏,官吏与贩私盐者通同自利,百姓遭殃。于是,朱熹在《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中提议令百姓随二税交纳产盐钱,同时也允许民间食用私盐,该状略云:
  臣窃见本司所管盐酒课利,国计所资为甚广,而民情所患为甚深,若不根索弊原,别行措画,窃恐民力日困,亦非国家久远之利。……浙东所管七州,而四州濒海,既是产盐地分,而民间食盐必资客钞,州县又有空额,比较增亏,此不便之大者。夫产盐地分距亭场去处,近或跬步之间,远亦不逾百里,故其私盐常贱而官盐常贵。利之所在,虽有重法不能禁止。故贩私盐者百十成群,或用大船般载,巡尉既不能呵,州郡亦不能诘,反与通同,资以自利。或乞觅财物,或私收税钱。……臣生产福建,窃见本路下四州军旧行产盐之法,令民随二税纳产盐钱,而请盐于官。近岁官盐虽不支给,而民间日食私盐,官司既得产盐税钱,亦不复问其私贩,虽非正法,然实两便。欲乞圣慈,特诏本司,取会福建路转运司下四州见行产盐法,将本路地里远近、盐价高低比附参考,立为沿海四州盐法,其余州军自依旧法施行,则亦革弊救民之一事也。……①
  这里十分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在上奏状中提到这种变通的办法,“官司既得产盐税钱,亦不复问其私贩,虽非正法,然实两便”。
  对于“酒坊之弊”,朱熹也是主张通计一州一县的酒税总额,均摊于一州一县的民间财产总额之中,均平分摊。所有的人户,不论城居、村居,还是官户、民户,“通计田亩浮财物力而均出之”。物力多者多承担酒税,物力少者少摊派酒税。如此则可以做到相对公平,减轻下等户贫困民众的负担。朱熹说:
  酒坊之弊,其说有四:一曰官监,二曰买扑,三曰拍户抱额,四曰万户抱额。臣窃以为莫不便于官监,莫便于万户,其他则亦互有利害。而万户之中,亦不能无少利害,要在讲究详尽,然后施行,则庶乎其弊之可革矣。……唯万户抱额最为简便,然须以一州或一县,通计田亩浮财物力而均出之,使无官户、民户之殊,城居、村居之异一概均敷,立为定籍,乃为尽善。若舍官户而敷民户,舍城居而困村居,不立官簿而私置草簿,使吏得以阴肆出没走弄于其间,则又病矣。……若蒙圣恩深诏有司,取淳熙六年、七年、八年三岁实催到库之数,参校取中,立为定额,然后以此科敷,俾为万户,则亦庶几安民省事之一端也。……①
  在漳州任上,朱熹发现漳州地区并不出产绢匹,而军兵衣绢,则以上供钱与出产绢匹的江西、浙江等地对换,十分不便,且不以时给。朱熹予以变通,把见钱直接发给军兵,由军兵自己购买绢匹制衣,十分便利,既没有加重官府的财政负担,甚至减少了官府的财政支出,又解决了军兵的衣绢之烦。《朱子语类》记此事云:“诸州军兵衣绢或非所有,则以上供钱对易于出产州军,最为烦扰。如漳州旧与信、处二州对易,每岁本州为两州抱认上供钱若干,尽数解纳,而两州绢绝不来。太守岁遣书馈恳请,恬不为意,或得三分之一,措发到一半极矣。……既知漳不出绢,信州、处州有之,何不令两州以所合发纳上供钱输绢左藏,只令漳州以钱散军人,岂不两便?军人皆愿得钱,不愿得绢。盖今绢价每匹三千省,而请钱则得五千省故也。此亦当初立法委曲劳复之过,改之何妨?”②
  从以上这些变通蠲减苛赋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朱熹为了减轻平民百姓的赋税负担,方便民众的日常生活,费尽了心力。那些妄自加赋、避罪希赏、固禄保位的官员与其相比,相距何其遥远!(四)体恤民情、减免差役
  差役是南宋时期基层民众支应官府及官吏各种需求的另外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官府及官吏直接与基层民众发生关系并且从中作弊的重要途径。因此,官府的差役征派,也不时地苛虐下层的平民百姓。
  朱熹在浙江任上的时候,发现差役使民间百姓痛苦不堪,究其原因,大致有二:一是政府把原来雇募差役的经费归并到经总制钱之中,悉数上缴朝廷;二是征派民户承担耆长、户长等支应差役时分配不均,致使大部分贫困下户难于承受。对于第一个原因,朱熹在江西南康军任上时,就了解到当地军伍的招募严重缺乏下拨经费,致使当地官民均受困扰。他在《乞住招军买军器罢新寨状》中说:“本军军额,招填禁军共五百人。今照本军旧管禁军数额至多,盖缘承平之际,户口繁多,投募者众,州郡又未有诸色上供及拣汰归正使臣军员,仓库充溢,足以支遣。近年以来,税重民贫,户口逃散,已是无人应募。州郡上供之额既重,冗食之数又多,并无留州得用钱米可以养赡。所以招收常不及额,犹尚支遣不足。……设若有人应募,其添招禁军三百人,每年合用粮米五千四百石,料钱八百六十四贯文省,春冬衣绢一千三百五十匹,䌷一百五十匹,绵四千五百两,衣钱七百六十五贯,委是数目浩瀚,即无合拨窠名可以支遣。”①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知道,仅招募当地军伍一项,就所费不赀,朝廷财政根本就不给补贴,当地官民的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面对这种情景,朱熹多次上奏朝廷,一方面要求朝廷允准减轻部分差役,如减少招募军伍的数量等,另一方面则要求朝廷把地方上供及附加诸般经费之中,或者原先雇役之钱重新从经总制钱里面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雇役之费专款专用,他在《论差役利害状》中说:
  窃见差役一事,利害非轻。本司日逐受理词讼,多是人户陈诉上项事理。……旧制,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皆选有心力材勇之人,所以联比居民,出长入治,实古者党正族师、闾胥比长之任,亦不轻矣。至于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则耆长主之;催纳税租,则户长主之。皆是募人充应,各有雇钱。……此皆祖宗成法,至今未不刊之典。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于是承引者有雇募奔走之劳,催税者有比讯陪备之苦,破家荡产,几不聊生。……熹曾原其所以,盖缘朝廷曾有指挥,罢支耆、户长雇钱,以充经总制窠名起发,遂致州县无钱可雇耆长、户长,而此等重役遂一切归于保正、保长无禄之人。至其犹存二长旧额去处,又皆无赖游手之徒,既无雇钱,不复可绳以法度,遂致乞觅骚扰,反为民害。熹窃以为莫若将罢支耆、户长雇钱一项并免起发,拨还州县,依旧募税户充耆长、户长。则凡此众弊,不革自去。……①
  然而要从经总制钱当中抠出雇募差役的经费,虽然这些经费本来就是用于差役的,但也犹如虎口夺食,谈何容易!朱熹曾经在《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中谈到自己一再向朝廷申请抚恤民间差役但是没有得到朝廷允准的事实:“臣于今年口月内曾具差役利害口事申尚书省,几数千言。……而近准户部行下,乃无一言见施行者。臣生长田间,颇谙鄙事,窃谓其言若得圣明一赐观览,决须有可采者。欲望圣慈,特赐宣索,观其大概,然后付之爱民晓事、老成详细之臣,令其看详,择可行者具为条画,别降指挥施行,庶几陛下爱民之意少有裨补,臣不胜万幸!”②因此,朱熹另外设想了第二个方案,他在《论差役利害状》中复云:上项复雇耆、户长,最为良法。若以吝惜小费,未能遽行,而欲少宽中下等户充大保长催科陪备之苦,则亦有一说焉。盖论物力之等第,则通选二十五家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一年一替;通选二百五十家内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二年一替。此见行法也。论力役之轻重,则为保正者既皆上户,而承受引判、追呼公事,陪费实轻。大保长既是中下之户,而一年之内轮当催税者四人,比讯陪备,其费不赀,充应之家无不破产。其都内上户,是年之内偶不当充保长者,固皆拱手端坐,以视此曹之狼狈。而当此役者,其间狡猾、奸巧百端,避先趋后,舍重取轻,颠倒错乱,神出鬼没,所以重为贫民之害者,不可胜究。……今若朝廷不惜小费,将罢支耆、户长钱拨还州县,依旧雇人,则更不待措置关防,而此数十年深锢牢结之弊,一旦豁然冰消冻释。如其不然,则莫若将大保长于物力最高人内通差,而删去大保长愿兼户长一条。……只令大保长各催本保人户官物,则充役者物力既高,而所催官物又少,自然易得足办。……①
  这就是说,如果朝廷不肯把原先雇募差役的经费拨还给州县,那么就签点当地的富户来承担诸种差役。“为保正者既皆上户,而承受引判、追呼公事,陪费实轻。”而中下等户的贫民,则不受差役之扰。至于穷乡僻壤,找不出富裕上户,也由全县通融出“物力最高人户四名充户长”,轮流当差。“其狭都十大保长内,有物力低小之家,即令诸县每年夏税起催前一月,逐都一并轮差物力最高人户四名充户长。内尤高者催夏税,次高者催秋税,即不问已未见充都副保正、大保长及歇役久近,亦不理为保正、保长役次,则庶几诸弊稍息,而中下之户得以少安矣。”①
  南宋差役最为沉重的是主管催税的保正副和保长等。②在有些地方,如浙江的处州一带,官府责令民间设立“义田”,以义田所入雇募人手应役,故又称之为“义役”。然而不少地方的“义田”“义役”设置,也存在着贫富不均和管理使用不合理的问题。为了使这种“义田”“义役”的设置更趋公平,同时也可更加规范“义田”“义役”的管理和使用,朱熹撰写了《奏义役利害状》,建议朝廷上司行下处州等地,“义田”“义役”仿效山阴县的做法:
  本州目今奉行(义役),却有未尽善者。如令上户、官户、寺观出田以充义田,此诚善矣。而本州却令下户只有田一二亩者亦皆出田,或令出钱买田入官,而上户田多之人,或却计会减缩,所出殊少。其下户今急被科出田,将来却不充役,无缘复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贫民以资上户。此一未尽善也。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其田出纳先后之间,亦未免却有不公之弊,将来难施刑罚,转添词讼。此二未尽善也。又如逐都所排役次,今日已是多有不公,而况三五年后,贫者或富,富者或贫,临事不免却致争讼。此三未尽善也。所排役次,以上户轮充都副保正,中下户轮充夏秋户长,上户安逸而下户陪费,此四未尽善也。凡此四事,是其大概。……臣昨见绍兴府山阴县见行义役,只是本县劝谕人户各出义田,均给保正户长,各有亩数,具载砧基。其保正户长依旧只从本县定差,更不别置役首,亦不先排役次。而其当役之户即有义田可收,自然乐于充应,不至甚相纠讦。……窃谓其法虽似阔疏,然却简直易明,无他弊病,又且不须冲改见行条法,委实利便。故尝取其印砧基,行下州县。然以未经奏请,画蒋指挥,州县往往未肯奉行。臣愚欲望圣慈详酌,行下处州,止令合当应役人户及官户、寺观均出义田,罢去役首,免排役次,止用山阴县法,官差保正副长轮收义田,仍令上户兼充户长。俟处州行之有绪,却令诸州体仿施行。庶几一变义风,永息争竞。①
  以上所述朱熹对于减免差役的处置,不难看出他体恤民情、民生的良苦用心。事实上,州县官吏作为亲民之官吏,赋税的征收、差役的调派、额外的苛征等等,都是直接由这些官吏与民众发生关系的。州县官吏的清廉与否,也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众的负担轻重问题。有些州县官吏利用手中的职权,营私舞弊、中饱私囊,朱熹更是处处留心,绝不容忍放纵。他一经发现有这种无端苛索民众的行为,立即严予禁止。如他在《约束科差夫役》中指出:“访闻管下诸县以和雇为名,科差夫力,应付过往官员修造船杠诸般役使。以至县官出入公干,亦令保正长关唤夫力,荷轿担擎,有妨农业。甚者至令陪贴钱物,为害尤甚。除已行下约束外,如更有似此去处,仰被扰人户径赴本军投诉,切待依法重作施行。”②在《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中,朱熹禁止吏员骚扰及怠慢民户:“应今后本县违法辄差公人下乡追扰,许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重断。应军县仓库送纳过人户钱米,经日不得朱钞,仰人户赴军陈诉,定追犯人勘断,当官给还。应人户二税如已送纳获钞,而本县重叠追扰,许人户执钞赴军陈诉,定追承行乡司等人,重断勒罢。”①在《晓示科卖民户麹引及抑勒打酒》中,禁止吏员借故勒索乡民:“勘会民间吉凶会聚或修造之类,若用酒,依条听随力沽买。如不用,亦从其便,并不得抑勒。今访闻诸县并佐官厅,每遇人户吉凶,辄以承买麹引为名,科纳人户钱物,以至访场违法抑勒人户打酒。切恐良民被害,婚葬造作失时,须至约束。”②有些地方的官吏,甚至利用灾荒年景下乡勘察灾情之机,妄收役钱等苛费,朱熹一经查实,先行拘押,再依条法办。他在《施行人户诉状乞觅》中痛斥这些弊端云:
  委官检踏,其在都昌、旧来踏荒之弊名色非一。……凡押旱状,官中所收,则谓之醋息钱;直日司乞觅,则谓之接状钱;已下案,案吏乞觅,则谓之买纸钱;及投旱帐,则谓之投帐钱;官员下乡检踏供帐,民户着押,社司乞觅,则谓之着字钱;检踏官员随从人吏于保正名下乞觅,则谓之俵付钱;官司行下蠲放所纳米斛,社司随斗敷数乞觅,则谓之苗头钱。凡此之类,皆蠹民之尤者。官中所放,本以裕民,而民之縻费乃至于是,人户既已困穷,坐受其弊,无力赴愬,委实切害。如合干人依前乞觅前项逐色钱数,仰人户不以早晚具状经县陈诉,从本县拘收犯人,申解军。切待根勘,依条施行。各令知委。③
  从禁止舞弊、蠲减赋税的实际效果上看,需要向朝廷申请的蠲减项目,虽一再奏请,但是往往是时准时不准,效果较差;如果是在整体上不至太多损失,甚至不损失地方上缴给朝廷的钱额,只是对赋税差役的征派方式细加调整,更趋公平分配,则被朝廷批准的可能性比较大,效果也较为明显一些;如果是在朱熹本人的权力之内,禁止官吏的不正当、不合法行为,从而减轻一般平民百姓的赋税差役负担,则实际施行的可能性最大。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朱熹在这些方面的多方不懈努力,不管是何种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为平民百姓争得了某些蠲减赋税差役的实际利益。这些不懈的努力,也充分体现了朱熹执政为民、以苍生为念的儒者胸怀。因此,我们在反复谈论朱熹在理学心性等问题上的重大贡献时,切不可忘却他在地方官任上为民办实事的艰难经历。只有这样,才能还原一位真实、全面的宋代儒者朱熹。
  三、试论朱熹的救荒之道
  朱熹虽然出任官职的时间不长,但是在其短暂的江西和浙江任上,都遇到了严重的水旱自然灾害,因此他在江西和浙江的任上时,其精力主要就放在救灾救荒的民生大事上。关于宋代的救荒历程,李华瑞先生著有《宋代救荒史稿》一书,对两宋时期的自然灾害以及政府的救荒政策,有着相当详尽的论述。①本文即试图利用朱熹在这两任上的相关记载,以还原朱熹的救荒之道以及他对于民生的高度关注,同时对南宋时期的救荒政策,提供一个比较详细的个案分析。
  (一)极力向中央政府申请救灾救荒资源
  面对自然灾害,朱熹采取了一系列的救灾救荒措施。首先,他一方面亲自巡视受灾各地,了解灾情及救灾所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则迅速向上级衙门和中央政府上报灾情,申请中央政府予以救灾救荒的一些特殊政策与救灾资源。
  朱熹接任江西南康军之后,马上向中央报告灾情云:“照会本军并管属星子、都昌、建昌县,自六月以来,天色亢阳,缺少雨泽,田禾干枯。本军恭依御笔处分,严禁屠宰,精意祈禳,及行下逐县精加祈祷。去后今据星子、都昌、建昌县申,依应遍诣寺观、神祠及诸潭洞建坛,祭祀请水,精加祈祷,雨泽并无感应,今来诸乡早禾多有干损。及备据税户陈德祥等状披诉,所布田禾缘雨水失时,早禾多有干槁,不通收刈,申乞委官检视。本军今检准淳熙令,诸官私田灾伤,秋田以七月听经县陈诉,至月终止。本军除已依条施行外,须至奏闻。”①
  在上报了灾情之后,朱熹随之向中央政府要求放免租税和赈济军粮,以稳定局面,他在《乞放免租税及拨钱米充军粮赈济状》中说:“臣伏睹本军今为久缺雨泽,早田旱损,已依准令式具状奏闻讫。照对本军地荒田瘠、税重民贫,昨于乾道七年曾遭大旱,伏蒙圣恩,放免本年夏秋二税钱米、䌷绢共八万六千三百二十贯石匹,及诏本路监司应付军粮米四千石,拨到籴军粮米钱九千余贯,并拨本军未起米一万一千七百余石,本军借兑过乳香度牒钱一万余贯,凑籴军粮,支遣官兵,及拨到赈济米五万石,又拖欠两年上供、折帛、月椿等钱共九万三千四百一十六贯石匹两,然后遗民复得存活,以至今日。今兹不幸,复罹枯旱之灾。……欲望圣慈早降睿旨,许依分数放免税租外,更令转运、常平两司多拨钱米,应付军粮,准备赈济,则一郡军民庶几不致大段狼狈。冒犯天威,臣无任恐惧待罪之至。”①接着,他又向中央政府要求截留尚未起运的米纲以作为赈粜之用。他在《乞截留米纲充军粮赈粜赈给状》中说:“臣契勘南康军受纳人户苗米计四万六千五百一十九石,递年科拨,并充上供起发。而本军官吏军兵一岁粮廪计当用米二万七千五百一十三石,并无科名支拨,从来只于人户输纳苗米多收加耗,高量斛面,及侵支漕司科拨未尽米斛,应付支遣。……今者不幸遭此旱伤,差官检放,虽未见得分数多寡,然以目所见,参之传闻,其势所收未必及三四分。窃虑将来减放之后,实纳苗米头数不多,当此凶年,所减加耗斛面又难以复行增起,即本军官兵所支粮廪委是并无指拟。夫民饥犹能流移逐食,军兵既系尺籍,从来仰食于官,岂容一日有所欠阙?……欲望圣慈哀怜远方军民遭此旱虐,凛然日有沟壑之忧,特降睿旨,许留淳熙六年残零未起米纲及七年合起米纲,并充本军军粮及赈粜赈给支用,其赈粜米钱候将来收到,别随纲运解发,庶几一郡若军若民皆得以保其蝼蚁之微命,共感天地造化无穷之恩。”②同时,他又上奏了《奏借兑上供官钱籴米并乞权行依阁夏税钱帛状》,要求中央政府允许借兑上供官钱,作为籴米之本,向受灾军民施行赈粜,该状云:“窃见本军今年所理夏税,缘自省限起催以来,即苦旱干,人户车水救田,日不暇给,忧劳愁叹,实与常岁不同,遂不敢严责诸县依限催理,只令劝谕人户自行输纳。至今截日,方据纳到绢九千四百匹、钱一万六千七百三十五贯二百五十九文省。其绢一面支装起发,所有见钱窃缘本军别无储积可备赈粜,不免擅行兑借,并无起淳熙六年折帛钱七千三百一十九贯二百九十六文省。通前两项,共钱二万四千五十二贯五百五十五文省。趁此米价未起之间,收籴米斛,约计可得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赈粜饥民,却俟粜毕收簇元钱,节次起发。其余人户所欠钱绢数目尚多,而民间自今以往饥饿寒冻之忧日甚一日,渐次无力可以供输,臣诚不忍更行催督,以速其流离转死之祸。敢冒万死,复以上闻,欲望圣慈更赐哀怜,许将本军今年人户未纳夏税钱帛权行依阁,令候来年蚕卖成熟,却随新税带纳,庶几饥饿余民得保生业,不胜万幸。”①
  朱熹在浙江任上时,面对灾情,同样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向中央政府陈情,要求给予各种救灾救荒的政策和资源。从表面上看,地方官员遇到所辖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向中央政府陈情并索要救灾救荒资源,是十分正常的。但是在中央集权体制和官僚体制之下,地方官员不断地向中央政府索要资源,是有一定政治风险的。许多官员为了固禄保身,往往是做些表面文章,至于中央批准与否,就不甚在意了。甚至有些官员隐情不报,粉饰太平,不顾民生。朱熹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为了百姓的安危,完全不顾自己的仕途风险,不厌其烦地向中央政府恳请索要种种政策和救灾救荒资源。他这样做,其政治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他在浙江任上,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了这一点,希望中央政府能够体察他的赤子之心,以受灾百姓的生命为念,继续予以支持。他在《奏救荒事宜状》上说:
  绍兴府之饥荒,昔所未有。……今将绍兴府先所得钱一十二万八千七十五贯一百文,并臣所得三十万贯,除五万贯诸州申到已无见在,又掯留五万贯均给诸州外,不过共折米八万二千石,并前项米一十四万石,总而计之,不及其田租所阙十分之一。……故臣辄敢历叙其所见闻考验之实本末如此,而别具施行事目以干圣听,惟陛下哀怜财幸。意迫情切,言无伦次,臣无任皇恐俟罪之至。①他在《奏救荒画一事件状》中说得更为恳切:臣所乞钱数虽多,然以今日明州中色米价计之,方籴得二十四五万石,散之七州,不为甚多,而般运水脚靡费又在其外。……今据大数,通府所放秋苗不过六分三厘,以此计之,所减夏税亦不甚多。若以去年比例言之,今年夏税亦合住催。况此是补还去年之数,直行放免,不为过当。重念臣自论此事,上为省部所嫉,下为州郡所仇,藉躏形迹,无所不至,原其本心,只为陛下爱养疲民,护惜根本,诚亦何罪而至于此?切望圣明哀怜照察。②
  朱熹在这里所讲的话实在值得玩味,所谓“重念臣自论此事,上为省部所嫉,下为州郡所仇,藉躏形迹,无所不至”,在中国传统的官僚体制之内,作为一名地方官员,做做官样文章,虚与委蛇,明哲保身,是大部分人的为官之道。而真正要以天下苍生为念,为受灾百姓着想,就不能不像朱熹所言,弄得上下左右不是人。但是朱熹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他不顾自己的政治前途,一再为民请命。大概是朱熹在当时的名声很大的缘故吧,他的这些申请索要,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回应,从而对南康军和浙江的救灾救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相对应,在江西南康军和浙江的任上所辖,确实也出现了一些对救灾救荒漫不经心的官吏。对于这种人,朱熹实在无法容忍,坚决予以弹劾。如在绍兴府,朱熹就向中央政府上奏了《奏绍兴府都监贾祐之不抄剳饥民状》的状子,弹劾绍兴府都监贾祐之对于落实灾民情景马虎了事,不尽不实。该状子云:“照对绍兴府诸县今岁灾伤,饥民流移阙食甚众。恭禀圣训,寅夕究心奉行。缘本府山阴、会稽县人户不住遮道告诉抄劄不尽,漏落不实,臣即已措置,专设一局,见今呼集耆保乡司,专委本府当职官敦请乡官,重行隔别审实。其在城五厢阙食细民及流移到府之人,本府虽委逐厢官沿门抄劄,访闻多是止凭厢典,合干人多有不实不尽,亦行前来陈诉。臣又已送下厢官审实抄劄。……内有马百四一名,扶到臣治所,已是饥饿日久,十分羸困,才到不久,即便倒死。臣即令医人用药灌救,移时方得苏醒。遂行呼到本厢官武翼郎、绍兴府兵马都监贾祐之,取问元不抄劄供报因依,本官应对不行,及先来承受本府牒,委及承臣送下陈状,并无抄劄事因报应。本官委是不职,难以存留在任。臣除已先将贾祐之牒绍兴府对移本府指使差遣外,欲望圣慈,特降睿旨,重赐黜责,以为官吏奉行赈济不虔之戒。”①
  在浙江衢州,朱熹上了《奏衢州守臣李峄不留意荒政状》,弹劾衢州守臣李峄不留意荒政云:“大抵本路被灾诸郡检放分数多不尽实,而衢州尤甚。盖自去岁大水之后,知州事朝散郎李峄专务掩蔽,不以实
  闻。及转运司访闻,差官验问,既得其实,反为李峄执称无水。而其亲
  戚方在政路,曲为主张,遂再下提刑司提究,欲以遂其奸诈。……后来
  甚不得已,然后差官检视。所差之官受其风旨,早田之旱例不为检,晚
  田又不尽实。如常山一县,被灾最甚,通计无虑七八分,而峄乃只作一分六厘减放,至开化县,被灾不减常山,而其所放则又仅及一厘一毫而已。臣今行视两县之境,水痕尚存,高岸居民皆至半壁,山谷之人采取蕨根以充饥肠,羸瘦萎黄,非复任貌,岁前雨寒,死亡已多。而李峄恬然略不加恤,对臣依旧隐讳,坚执旧说。其于荒政全不留意,但知一味差人下县督责财赋,急如星火。所蒙圣恩拨赐米斛共六万石,不为不多,而至今日久,并不科拨下县,亦不晓谕民间。诸县官吏尚有初不闻者,况于穷民,何缘得知圣主天地涵育之恩?……臣急奉圣训,询访见得上件事理,不敢缄默,以负委寄,敢昧万死,按劾以闻,伏惟圣慈,早赐处分。”①由于衢州守臣如此不负责任,因此衙门里的一般胥吏,也往往胡乱应付,全不以民生为意。朱熹同样对这些胥吏不假颜色,坚决予以惩处。他在《奏张大声孙孜检放旱伤不实状》中说:“臣询访得本路州县检放类多不实,而衢州为甚。衢州检放既多不实,而开化一县又为尤甚。已节次奏闻外,今取会到本州元差监户部赡军酒库、成忠郎张大声前去检视,及差龙游县丞、从政郎孙孜覆实。……却乃观望本州守臣意指,不以恤民为念,不曾逐一亲诣田头检视,辄敢欺罔减裂,将七八分以上宰伤作一厘一毫八丝六忽检放,是致被灾人户困于输纳追呼、监系决罚之苦,流移四出。……逐人委是难以存留在任,欲望圣慈,特降睿旨,将张大声、孙孜并行重赐黜责,以为日后附下罔上、慢法害民之戒。”②
  朱熹巡视宁海县时,发现知县王辟纲昏庸不负责任,难于胜职,随即上《奏知宁海县王辟纲不职状》,称:“其知县、宣教郎王辟纲恬然不恤,亦无申报,委是不职。窃恐将来粜济事务繁夥,必是不能了办,欲望圣慈,特赐罢黜。”③
  对于那些努力为救灾救荒奔忙尽职的官员,朱熹则大力予以褒奖推荐,恳请留职。如他在《乞留婺州通判赵善坚措置赈济状》中即大力恳留婺州通判赵善坚云:“本州去岁遭旱特甚,通判、朝奉郎赵善坚协力措置灾伤,广求利害,籍贫乏家七十万口,置济粜场五百余所,劝谕上户粜米借贷,排日煮粥,以食民之不给,津遣邻郡流移,收养小儿遗弃,病者医药以疗之,无流移冻馁之人,存活者几百万口,实迹可考。……本州通判赵善坚措置济粜,存恤饥民,委有劳绩。本官虽将任满……欲望圣慈,特赐睿旨,许从本州守臣钱佃备到士民连状所请,令善坚在任,同钱佃协力措置灾伤,庶免误事。”①从以上所引朱熹弹劾和恳留属下官吏的状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朱熹为了救灾救荒安置民生,不仅不顾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且对于属下的臧否,也完全是从有益民生与否的角度出发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朱熹为官以民为本的理念和立场。
  (二)不断向中央政府恳求缓征和免征赋税
  朱熹在极力向中央政府申请索要救灾救荒资源的同时,还不断地向中央政府恳求缓征和免征赋税,以减轻灾民的负担,使之渡过难关,恢复生机。
  在江西南康军任上,朱熹上奏朝廷,呼吁朝廷不仅仅只是安置、赈济灾民眼前的困苦,更应该有长远的眼光,扶持灾民的恢复能力,维护政权的根本。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应当减轻赋税的征收。他在《缴纳南康军任满合奏禀事件状》中说:臣窃以为救荒之政,蠲除赈贷固当汲汲于其始,而抚存休养尤在谨之于其终。譬如伤寒大病之人,方其病时,汤剂砭灸固不可以少缓,而其既愈之后,饮食起居之间,所以将护节宣小失其宜,则劳复之症百死一生,尤不可以不深畏也。今者饥饿之民虽得蒙被圣恩,以幸免于死亡,然亦类皆鸟形鹄面,尔然无异于大病之新起。若有司加意抚绥,宽其财力,则一二年间,筋骸气血庶几可复其旧;若遂以为既愈而不复致其调摄之功,但见其尚能耕垦填畴,撑拄门户,而遽欲责以累年之逋负,与夫去岁依阁之官物,则是人者其必无全理矣。窃闻乾道七年之旱,夏税秋苗亦皆尝蒙圣恩矣,而流殍甚众,迄今不复者,正以次年带纳前科税物者迫之也。……今旧逋未除,新税将起,斯人懔懔,已有狼顾之忧。臣愚欲望陛下赦臣之罪,察臣之言,亟诏有司,凡去年被灾之郡,尽今年毋得催理积年旧欠,及将去年依阁夏税悉与蠲放。①
  在南康军任上,朱熹还上奏了《申南康旱伤乞倚阁夏税状》,请求中央政府暂时缓征受灾区域的夏税:“人户所欠钱绢数目尚多,而民间自今以往,饥饿寒冻之忧日甚一日,渐次无力可以供输。熹诚不忍更行催督,以速其流离转死之祸。除已具录奏闻,乞赐许将本军今年人户未纳夏税钱帛权行倚阁,令候来年蚕麦成熟,却随新税带纳,庶几饥馑余民得保生业,不胜万幸。”②在浙江任上,他更是不遗余力地多次上奏朝廷,要求减免或暂缓征收饥民的赋税。如在《奏请画一事件状》中,就向中央政府申请住催第四、第五等户的苗税丁钱:“臣昨准尚书省劄
  子,勘会已降指挥行下江浙两淮旱伤州县,将第四、第五等户今年以前应干残欠苗税丁钱并特住催,及将官私债负权免理还,其流移人拖欠官物亦与除豁,不得令保正长代纳,并支拨米斛,通行赈济。谨已即时行下州县,遵守施行去讫。”①
  由于朱熹的崇高声望,中央政府对于他的请求,有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允准,但是有时并没有予以全面的允许。对此,朱熹没有就此作罢,而是再次上请,屡屡吁请,希冀得到施行。他在《乞将山阴等县下户夏税和买役钱展限起催状》中说:“今不住据属县第四、第五等人户列状陈称,灾伤之余,生理未复,窃恐和买役钱、夏税绵绢准例起催,乞特与具奏,放免一年。臣照得人户夏税绵绢系是朝廷常赋,难以放免外,惟是起催省限在五月十五日,窃见下户今春之食,养蚕甚少,二麦虽熟,亦只得供给口食。……窃虑细民未有可以送纳,不免追呼之扰,却致逃移。欲望圣慈,特降睿旨,将绍兴府最荒萧山、诸暨、嵊县、会稽、山阴五县第四、第五等户合纳今年夏税、和买役钱与展限两月起催,庶几新谷成熟之时,可以送纳。”②在《乞住催被灾州县积年旧欠状》中再次恳求:“臣访闻本路被灾州县,知通令佐多有只见蚕麦稍熟,便谓民力已苏,遽于此时催理积年旧欠,上下相乘,转相督促,使斯民方幸脱于沟壑之忧,而一旦便罹追呼决挞囚系之苦,甚可哀痛。……臣虽已行下诸州及通判约束外,尚虑未能禁戢,欲望圣慈,特降指挥,令被灾最重州县,如绍兴府,衢、婺州,且据今年合纳官物,照应三限条法,劝喻人户及时送纳。其积年旧欠,直候秋冬收成之后,逐料带催,庶几饥饿余民得以存活。”③又如他在浙江台州巡视时,看到灾民的实际艰难处境,呼吁朝廷允准依照绍兴府的前例,对台州受灾的饥民下户也同样蠲放:“臣契勘绍兴府今年人户丁钱已蒙圣慈尽数蠲放,今者本路诸州例遭灾旱,而台州丁钱最重,下户尤以为苦。欲望圣慈许将台州五县第五等人户今年丁绢特与蠲放,庶几千里饥民得免追呼决挞之扰,不胜幸甚。”①
  为了多争取到中央政府的赋税蠲免与缓征,朱熹甚至还巧妙地利用各种有利借口,上奏朝廷。如在浙江期间,朱熹就利用所谓的“大礼之年”,要求朝廷格外施恩,蠲放租税。他在《乞修德政以弭天变状》中说:“窃谓累年之旱,谴告已深,今日之灾,地分尤广,非惟官府民间储备已竭,而大农之积,亦已无余。又当大礼年分,户部催督州县积年欠负官物,其势不容少缓。凡所以为施舍赈恤之恩者,窃恐又必不能如去年之厚。臣窃不胜大惧,以为此实安危治乱之机,非寻常小小灾伤之比也。为今之计……唯有尽出内库之钱,以供大礼之费,为收籴之本,而诏户部无得催理旧欠,诏诸路漕臣遵依条限,检放税租,诏宰臣沙汰被灾分州军监司守臣之无状者,遴选贤能,责以荒政,庶几犹足以下结民心,消其乘时作乱之意。”②
  对于朝廷允准的赋税蠲放条款,还存在着一个认真执行的问题。而有些地方官吏,往往不把百姓的困苦放在心上,或是一如既往地苛索贫民,或是缺乏灾年的临时变通,依然严催不已。对于这些官吏,朱熹严加督促,务必使朝廷的蠲放措施得到比较切实的施行。特别是对那些相互勾结、上下其手危害百姓的官吏,朱熹坚决不予宽纵。他指出:“著令诉旱,夏田四月,秋田七月,水田八月。盖欲公私两便。近来官吏不曾考究令文,但据传闻云诉旱至八月三十日断限,遂至九月方检早田,则非惟田中无稼之可观,至于根查亦不复可得而见矣。于是将旱损早田一切不复检踏蠲放,穷民受苦,无所告诉。而其狡猾有钱赂吏者,则乘此暗昧,以熟为荒,瞒官作弊,皆不可得而稽考。去岁本路诸州大率皆然。……如有奉行违慢后时失实之处,许两司按劾以闻。”①他更不允许属下的官吏提前征收赋税,而是应该有所变通:“人户身丁每年合纳本色、折帛、丁盐绢绵、丁钱等,系随夏税送纳,依准省限,合至五月十五日方行起催。熹访闻绍兴府诸县日前年分多是正月初间便行催督,已是违法,况今旱荒,人民饥饿,不容官吏更有侵扰。熹除已行下绍兴府及属县照应条法,不得促限追扰外,乞指挥更赐劄下绍兴府,钤束诸县遵守条法,不得前期追扰施行。”②他在《乞将合该蠲阁夏税人户前期输纳者理折今年新税状》中说:“去年缘为灾伤,其秋苗系随田内禾稻轻重检放;其所输夏税,虽因水灾,得蒙蠲阁。后来继即遭旱,水不及处,亦无收成。缘系未收成以前起催,所以人户多不沾被减放之恩。又八月内降到蠲阁指挥之时,人户之善良畏事者皆已输纳,其得被圣恩者实皆顽猾之户,事体轻重,甚不均一。……欲望圣慈,俯赐允从,特赐指挥,将人户去年剩纳前项数目与理作今年之数蠲豁,庶几嗷嗷之民得以安业。”③朱熹十分关切的是,朝廷的赋税蠲放应该落实到善良的灾民、饥民身上,而万万不能造成“其得被圣恩者实皆顽猾之户”。
  朱熹为江西、浙江灾民向朝廷请命可谓不遗余力。但是他对朝廷的批复总是不能满意,因此他一度怀疑朝廷中的执政衙门不负责任、有意刁难。他在《奏救荒画一事件状》中就曾把指责的矛头直指中央执政各衙门大臣,他说:臣所奏请固皆今日所当施行,而此项最为急切。窃恐大臣进呈之际,谩将一二项不甚紧要事节量行应付,却将此项沉匿,不为施行。俟臣再请,则又费月日,致失机会。……今朝廷施行事体缓慢,歼弊百端,不称陛下救焚拯溺之意,大率如此。臣不敢越职奏闻,惟是此事切乞断自圣志,力赐主张。盖不惟一路民命所系,实亦国家休戚所关,愿陛下独留圣虑。①
  这种言辞的奏状,大概也只有朱熹才敢撰写和上呈,这不啻开罪于所有的执政大臣和相关上司衙门的大臣。不仅如此,他还希望皇帝责令各执政大臣好好学习体会北宋苏轼与林希的书文,认真救荒。他上奏说:“臣曾摹得苏轼与林希书,说熙宁中荒政之弊,费多而无益,以救之迟故也。其言深切,可为后来之龟鉴,近已刻石本司。缘是臣下私书,不敢容易缴进。今有一本,急于申奏,不及如法标背,已申纳尚书省,或蒙宣索,一赐览观,仍诏大臣常体此意,不胜幸甚!”②朱熹这些既尖锐又天真的做法,无疑给自己的仕途制造了莫大的障碍。但是由此我们能够进一步体会到,朱熹为了拯救灾民、饥民,已经不顾个人得失,一切以百姓的民生为意。
  (三)细心赈济、安置受灾民众
  朱熹千方百计争取到朝廷的救灾救荒资源,就是为了赈济灾民、饥民。而要把政府的赈济资源落实到灾民、饥民手上,还必须经过地方官吏的努力。为此朱熹花了不少的心思与精力。
  首先,朱熹为了使官府的赈济落实到千家万户,他深入受灾地区,了解灾情,清点受灾民众的具体数字,设置赈济场所,依次赈给。在江西南康军任上,他在《缴纳南康军任满合奏禀事件状·二贴黄》中写道:“据管属星子、都昌、建昌三县,共抄劄阙食饥民二万九千五百七十八户,数内大人一十二万七千六百七口,小儿九万二百七十六口。本军各印给历头牌面,置簿历发送逐县当职官给散付人户。预于县市及诸乡均定去处,共置三十五场,分差见任、寄居、指使、添差、监押酒税务、监庙大小使臣共三十五员监辖赈粜赈济,及委县官分场巡察,严戢减尅乞觅之弊。自淳熙八年正月初一日为始,令抄劄到阙食人户赴场赈粜。其鳏寡孤独之人,即以常平米斛依法赈济。”①至淳熙八年(1181)三四月份,赈济的人数已多达十几万,“近缘春初风雪寒冻,及三月以来农功将起,已帖诸县将上件米普行赈济管内饥民两次,通计二万九千五百七十八户,数内大人一十二万七千六百七口,小儿九万二百七十六口。大人一斗五升,小儿七升五合,足为半月之粮。今已了毕”②。
  在浙江任上也是如此,朱熹每到一处,都仔细察访灾情,如在衢州、婺州一带,他了解道:“衢州常山、开化水旱最甚,江山次之,西安、龙游又次之。通计其实,不减婺州。但缘当时州郡吝于检放,常山、开化系灾伤极重去处,而常山所放仅及一分六厘有奇,开化又止一厘一毫而已。故文案之间,但觉灾伤轻可,而两邑之民阴受其害不可胜言。”③在比较翔实地了解了各地的灾情及受灾人数之后,朱熹奏请朝廷开放官府的常平仓,或直接赈济,或通过赈粜的方式接济饥民。他在《奏衢州官吏擅支常平义仓米状》中说:“据衢州知州、朝奉大夫沈崈一申,今年二月二十一日到任,适当荒歉之后,财计匮乏,别无可以措置,已申明朝廷,乞于丰储仓内更给助米二万石,以济支遣。”①他又在《乞将衢州义仓米粜济状》中提出赈粜的办法,以保证常平仓存米不致锐减,影响到今后的不时之需,“照对衢州管下属县去岁旱伤,细民阙食,本州申朝廷,乞从条于有管常平义仓米取拨五万石出粜。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劄下本司,照条施行。今据本州申,淳熙七年旱伤,检放苗米四千余石,遂取拨义仓米及劝谕上户出助,并措置和籴,计五十余万石赈济赈粜,幸无流徙。后为去年秋旱,放苗米九千余石,比之七年一倍以上,兼以邻郡严、婺、徽、饶类皆旱歉,本州地居其中,大略相似,以此愈见艰得米谷,细民阙食。虽已劝谕及申尚书省,乞先拨义仓米五万石,仍一面开场,每升量减作二十文足赈粜。去后但缘连遭荒旱,民情嗷嗷,艰得钱物,深山穷谷僻远小民委是无钱籴米,乞行下,于所申取拨义仓米五万石内,支拨二万石应付赈济,免有流移饿殍之患”②。即使是在少数县份出现由于官府赈济不力而引发饥民抢食暴乱的现象,朱熹也是主张应该尽力抚绥,不可匆匆镇压。他在《奏救荒画一事件状》中谈到江山县的情景时云:“访闻诸州府村落已有强借劫夺之患,此在官司固当禁约,然亦须先示存恤之意,然后禁其为非,庶几人心怀德畏威,易以弹戢。若漫不加省,待其生事然后诛鉏,则所伤已多,所费又广,况其不胜,何患不生?”③
  在绍兴府一带,他四处访查蝗虫灾害,了解蝗虫肆虐的情景,并且安排属下官吏进行捉捕云:“臣昨于今月初四日闻得绍兴府会稽县蝗虫颇多,即遣人走探。……臣遂即时乘船出门,向晓至蝗虫地头广孝乡第十都、十七都,同会稽令尉步行,亲到田间看视,其虫大者不多,小者无数,集于稻苗之上。其未结实者,茎叶皆为咬伤,其已结实者,谷子皆为咬落,委是为灾,有害苗稼。绍兴府先已支钱一百贯文,付会稽县募人打扑,赴官埋瘗。本司亦已支钱一百贯文付县,添贴收买。据本县申,两日内已买到七石三斗八升五合,臣亦与帅臣王希吕一面询究祈祷、打扑焚瘗外,须至奏闻者。”①“专令本县令尉亲在地头召人捕获,收买焚埋。每得大者一斗,给钱一百文,小者每升给钱五十文。……于先支赏钱之外,更行倍加增贴,召人收捕。仍差茶盐司干办公事沈大雅前去监视督责,及敦请乡官二员同县官分头给赏收捕。今据申到,截今月十三日,通计收到大虫一石五斗三升六合,小虫二十五石九斗三升九合,并已埋瘗。”②“绍兴府累有飞蝗入境,即于今月初五日差人前去探问。……今到会稽县白塔寺相对东山下,有蝗虫数多,收拾得大者一篮,小者一袋,其地头村人皆称蝗虫遇夜食稻。熹即今前去看视,一面监督官吏打扑焚瘗,寻别具奏闻次。须至申闻者。右具蝗虫大小两色,各用紫袋盛贮,随状见到。谨具申尚书省,伏乞敷奏施行。”③
  对于那些趁此救灾赈灾之时贪污舞弊的官吏,朱熹更是严惩不贷。他在《奏绍兴府指使密克勤偷盗官米状》中弹劾无良官员密克勤时说:“照对绍兴府诸县去岁旱伤,饥困及流移之民见今阙食,昨蒙圣恩,拨下米斛赈济,绍兴府遂差指使、保义郎密克勤往平江府请取米一万三千石,分下上虞、新昌、嵊县交卸赈济。今月初七日,臣巡历到嵊县点检,据嵊县主簿、迪功郎叶梓申,承本县差往三界镇交量密克勤请到赈济米一万石,依应躬亲将本府通判、承议郎吴津较量斛斗交量,每斛比少米一升五合。又令亲随斗子叶吉等径自用斛行概,意在亏减升合。兼其米尽用糠泥拌和,却乃倚恃本府指使,对众抑捺,意欲庇护船梢合干人作弊,缘此未敢交量,乞施行。乃据本县土豪黄彦等列状陈诉,密克勤押到米,蒙告示前去般担,并系湿恶,夹杂糠泥,及每斗不赢本场斛斗,去后折欠负累不便。臣寻取到米样看视,其米多系糠土拌和。……其密克勤乃敢辄将官米如此偷盗作践,使饥饿之民不得沾被实惠,情理重害,不可容恕。除已牒本府通判、承议郎吴津逐急用嵊县斛斗交量,发下本县赈济,仍拘管密克勤,听候施行,及牒绍兴府送狱根勘,取见著实,依法施行。”①
  朱熹巡视到衢州江山县时,发现该县知县对赈济灾民甚不用心,造成部分饥民抢夺粮食的混乱局面,他立即上奏《申知江山县王执中不职状》,予以罢免,听候朝廷处置:“浙东久阙雨泽,近自衢州江山来者,本县被旱最甚,苗已就槁,民尤乏食。邻邑有米可籴,禁遏不令处境。江山之民为饥所迫,已有夺粮之意。……其本州县全无申报,在熹无所逃罪,其知县王执中委是弛慢不职之甚,难以容令在任,除已行下衢州,先将本官对移闲慢职事外,须至供申……听候朝廷指挥。”②
  尤为难得的是,为了使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其赈济灾民、饥民的作用,同时也使灾民、饥民对日后的生产和生计怀有信心,朱熹在赈济灾民的过程中,还大力提倡“以工代赈”的赈灾办法。他说:“私计以为若微于数外有所增加,以为募民兴役之资,则救灾兴利一举而两得之,其与见行粜给之法,利害之算相去甚远。……于是窃叹,益知水利之不可不修。自谓若得奉承明诏,悉力经营,令逐村逐保各有陂塘之利如此,则民间永无流离饿殍之患,而国家亦永无蠲减粜济之费矣。……伏望圣慈深察上件事理,许臣前项所请七十万贯者,而令于内量拨什三,候诸位州通判申到合兴修水利去处,即与审实应付。其合粜给人有应募者,即令缴纳粜给由历,就顾入役。俟毕工日,粜给如旧。则所损不至甚多,而可以成永久之利、绝凶年之忧。”①“检准常平免役令,诸兴修农田水利而募被灾饥流民充役者,其工直粮食以常平钱谷给。臣契勘本路水利极有废坏去处,亦有全未兴创去处,欲俟将来给到钱物,即令逐州计度合兴修处,顾募作役,既济饥民,又成永久之利,实为两便。”②朱熹在《再乞给降钱物及减放住催水利等状》中,还特别向朝廷建议从下拨的救灾救荒款项中取出十分之三,作为雇募灾民兴修水利的经费:“奏乞特降睿旨,许臣前项所请百七十万贯,却于数内量拨什三,候诸州通判申到合兴修水利去处,即与审实应付,其合粜给人有应募者,即令缴纳粜给由历,就顾入役,俟毕工日粜给如旧。”③
  朱熹对灾民、饥民的一系列细心赈济和安置,对于缓解当时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害和恢复民生,无疑起到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
  (四)劝谕地方富户慷慨解囊参与赈灾
  由于当时受灾地域广,灾情严重,因此虽然朱熹费尽心力多方筹集赈灾款项及各种资源,但是面对嗷嗷待哺的大批灾民,依然有捉襟见肘难于应对的窘境。于是,朱熹广发劝谕文,呼吁地方富户体念贫民困境,出资救荒。富贫相恤是朱熹救荒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①他在江西南康军期间,有《劝谕救荒》一文云:
  一、今谕上户有力之家,切须存恤接济本家地客,务令足食,免致流移,将来田土抛荒,公私受弊。二、今劝上户接济佃火之外,所有余米,即须各发公平广大仁爱之心,莫增价例,莫减升斗,日逐细民告籴,即与应付。则不惟贫民下户获免流移饥饿之患,而上户之所保全,亦自不为不多。其粜米数多之人,官司必当施行保明,申奏推赏。其余措借出放,亦许自依乡例,将来填还不足,官司当为根究。如有故违不肯粜米之人,即仰下户经县陈诉,从官司究实。②
  朱熹向朝廷申请,奖励民间富户慷慨解囊、参与赈灾活动,其主要的办法,就是请朝廷多颁度牒官会,回报参与赈灾的富户。
  在江西南康军任上,朱熹即上奏朝廷,恳请朝廷根据地方富户出资赈济的数额,予以相应的官职虚衔。他在《奏劝谕到赈济人户状》中说:“照对本军今岁旱伤,细民阙食。已行下管属星子、都昌、建昌县,劝谕到上户张世亨等承认米谷,赈粜接济民间食用。已行下逐县,告示上户,依所认数目椿管在家,伺候差官审实监粜。……保明申朝廷,依今来立定格目给降付身,补授名目。内无官人,一千五百石补进义校尉,二千石补进武校尉,四千石补承信郎,五千石补承节郎。符本军疾速施行。本军遂恭禀行下星子、都昌、建昌县,劝谕承认赈粜米谷之人,如愿将来赈济,依今来所降指挥格法推赏。去后今据都昌、建昌县状申,劝谕到元认赈粜米谷税户张世亨、张邦献、刘师舆、黄澄四名,各情愿依格法将米谷赈济饥民,乞依今降指挥保奏推赏。”①
  朱熹到了浙江,再度向中央政府申请奖励地方富户参与赈灾的措施,他在《乞给降关会等事仍将山阴等县下户夏税秋苗丁钱并行住催状》中,除了要求朝廷多颁发度牒等之外,还请求减少购买度牒的米数,以争取更多的富户出来承买助赈,该状说:“其一乞推去年献助之赏者,已蒙节次施行。近日遂有婺州进士陈夔诣臣投状,陈乞献助二千五百石。访闻浦江等县更有一二家亦欲陈献。此亦可见不吝恩赏之效。今若更赐指挥,催促省部尽行推赏,使无一户之遗,然后镂板开具,颁下诸州,广行晓谕,则其慕而效之者当不止此而已也。其二乞减度牒米数,亦已蒙减五十石。此则恐所减太少,未足多致米斛。盖度牒本价止四百贯,适今之宜,更合少损,以济饥民,乃为得策,不当反高其直,使旷日持久,卒无所售,以误指准也。”②至于“官会”,朱熹更是认为这是成本很低的货币象征,朝廷应该大量印给,作为权宜之计,鼓励富户助赈:“官会出于印造,非有鼓铸之劳,见今通行,轻重之权与见钱等,虽使更散三数十万,亦未遽有害于流通也。况以陛下之至仁至圣,夫岂有爱于此而轻百万人之命哉?”③
  为了使官府颁发的度牒官会得到更多的承买,朱熹一再请求降低赏格,减轻承买者的成本,他在《奏救荒事宜画一状》中指出:“窃恐度牒官会发出太多,难以发泄,今减半赏格,已蒙施行。欲乞指挥,纽计米数,量给空名告身五七十道,并度牒官会,揍成二百万贯,付臣收掌,则富民闻之,愿献助者必多。”④为了尽快落实助赈富户的奖励,朱熹也屡屡上书邀请,如在《乞推赏献助人状》中就为以下金华、婺州等地的富户请赏:“婺州金华县进士陈夔献米二千五百石,准淳熙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指挥,合补迪功郎;婺州浦江县进士郑良裔献米二千,准淳熙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指挥,合补上州文学;婺州东阳县进士贾大圭献米二千五百石,准淳熙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指挥,合补上州文学;处州缙云县进士詹玠献米二千五百石,准淳熙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指挥,合补迪功郎。”①
  朱熹鼓励动员地方上的富裕人家出来主持赈济或助赈,以便充分发挥民间的赈灾力量。对于少数不肯尽力赈济的地方土豪,朱熹也不会听之任之,而是适当予以薄惩。他在婺州赈灾的时候,发现上户朱熙绩为富不仁,不肯赈济,他上了《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状》,建议对朱熙绩“重赐黜责”。该状写道:“臣巡历到婺州界,一路饥民颇少。本州见将元拨赐米及劝谕到上户米斛置场粜济,逐日煮粥,以给城市乡村艰食之人,亦已颇有伦绪。臣自入境以来,每过米场,必亲临视,阅其文历,校其升斗,小有欺弊,即行惩戒。至十四日,到金华县孝顺乡第十二都,地名十里牌,有朱二十一米场,本场即无人在彼粜米。据贫乏人户俞九等列状哀诉,本乡田产尽卖与豪户朱县尉,去年荒旱,本县给历,令就本都朱二十一米场籴朱县尉米养济。且九等每日往来,并不曾般米到来,致一村人民饥饿。其朱县尉为见行司到来,却于沿路散榜,诈称粜米施粥。及据金二等陈诉,朱县尉虽在十四都粜米,即与朱二十一场隔远二十余里。本人令干人许浩用使私升及湿润粞碎糙米,及将人户官给历头擅自批凿,每七升减作五升,五升减作四升,又有收下历头不肯付还,百端抑遏,无处告诉。……臣寻令人暂唤朱县尉取问,本人倚恃豪强,不伏前来。遂委金华县尉追发。……朱县尉系极等上户,居屋三百余间,倚恃豪势,藏隐在家,不伏前来。……臣照得朱县尉系修职郎朱熙绩,元因进纳补受官资,田亩物力雄于一郡,结托权贵,凌蔑州县,豪横纵恣,靡所不为。……若使人皆如此,荒政何由可办?欲望圣慈,特降睿旨,将朱熙绩重赐黜责,以为豪右奸猾不恤乡邻之戒。”①
  从上引的资料也许可以猜测,朱熹所推行的鼓励动员地方上的富裕人家出来主持赈济或助赈的措施,带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朱熹曾经在不少公移文和劝谕文中提到这一点,如《再行下三县劝谕到上户赈粜不许抵拒事》中说:“上户抵拒官司,不即依从分拨,有误赈粜不便,合行下三县,如有上户不遵从官司分拨,即仰具姓名申军。”②然而在大灾面前,从比较富裕的人家那边挪移部分钱物来赈济嗷嗷待哺的灾民、饥民,还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合理性的。道德的呼唤可以起到某种促使富户解囊的作用,但是其作用可能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之下,官府的提倡、指导和某种行政压力,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五)鼓励商贩流通、多方籴运粮食
  面临大灾,即使是赈灾、救荒的经费充足,然而在受灾地区,粮食的短缺也是无可改变的严峻现实。为了让受灾地区的灾民、饥民不致断炊挨饿,就必须流通商贩,从外地粮食比较充裕的区域籴买粮食。
  朱熹认为,首先应该利用朝廷下拨的钱贯,由官府组织人手,到有粮食剩余的地区收籴米粮,以济灾民,“再乞给降钱物……特降睿旨,支拨钱一百七十万贯,揍前所给,通作二百万贯,令臣及早分给诸州,广行运籴。……”①“本路两年荐遭水旱,无处收籴,熹今体访得浙西州军极有丰稔去处,与本路水路相通,最为近便。已行差官雇船前去收籴,及印榜遣送人散于浙西、福建、广东沿海去处,招邀客贩。”②他在巡历台州时,再次强调属下官吏,实心运籴,赈济灾民:“臣已面谕州县官吏常切体访,不拘早晚,但觉民间阙食,便行赈粜,收钱运籴,循环接济,无损于官,有益于民,实为利便。”③
  而各地政府应该鼓励民间运籴米粮,不得随意收取过往商船的税钱:“岁既不登,所在艰食,全赖商贾阜通之利,所宜存恤,不可骚扰。今米谷不得收税,虽有成法,而州县场务多不遵守,至于往粜而有所挟之资,既粜而有所贸之资,则往来之间,经由去处,尤以邀阻抽税为苦,是致客人惮于兴贩。欲望圣慈,特降睿旨,申严旧法。仍诏有司,诸被灾州县人户欲兴贩物货往外州府收籴米谷,就阙米处出粜者,各经所在或县或州或监司自陈所带货物,判执前去。其粜米讫所买回货,亦各经所在自陈,判执回归。往回所过,并不得辄收分文税钱,违者并依税米谷法,必行无赦。”④不仅如此,对于运籴米粮船只回船时所附带的货物,也应当豁免税钱,不得胡乱收费:“奏乞特降睿旨,申严米谷不得收税旧法。仍诏有司,诸被灾州县人户欲兴贩物货往外州府收籴米谷,就阙米处出粜者,各经所在或县或州或监司自陈所带货物,判执前去。其粜米讫所买回货,亦各从所在自陈,判执回归。往回所过,并不得辄收分文税钱,违者并依税米谷法,必行无赦。径下转运司约束施行。”①
  因此,除了充分利用朝廷下拨的救灾款项籴买米粮,沿途官府不得对运籴米粮的船只收取税钱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出售度牒官会所得到的经费,派出更多的人手,前往温州以及福建广东各地采购粮食,他在《奏救荒画一事件状》中说:“赈恤之备,去年诸郡公私犹有蓄积,缘今春支用数多,悉已无余。……指挥行下闽、广,劝谕客米前来温州接济。……臣今且约一路之数,权以一百万贯为率,欲望圣慈特赐开许,印给度牒官会,早赐给降。其度牒欲乞就十分钱数之内且给三分,依近降指挥,每道且卖五百贯文省,或依元价作四百贯文省。容臣约度,分俵诸州守臣,令其多方措置,变转收籴,庶几趁此早谷成熟之际,便于左近有米去处价直尚平之时,节次收拾,免致临时仓卒,贵价收籴,缓不及事。”②朱熹在《奏明州乞给降官会及本司乞再给官会度牒状》中也说:“本州虽有常平钱米,所管不多。今来事势不可少缓,本州遂于七月十八日具奏,乞支降官会一百万贯下本州,循环充本,雇备人船出海,往潮、广丰熟州军收籴米斛,准备赈粜赈济。或朝廷不欲支动经常之费,即乞支降空名度牒一千道、官告三十道下本州,转变籴米。”③
  朱熹一方面大力指挥下属各县官府组织资金和人员四处籴运粮食,一方面又鼓励民间富裕人家,也积极参与到外地籴运粮食以济灾民中来,他在《奏巡历至台州奉行事件状》中写道:“臣七月二十三日到台州,二十五日准尚书省劄子,恭奉圣旨,给降度牒三百道,官会一十五万缗。……仍询访到土居官员士人诚实练事、为众所服者,一县数人,以礼敦请,令与州县当职官公共措置,差募人船,前往得熟去处收籴米斛,循环赈粜。仍多方敦请上户,说谕或出米谷,或出钱物,并行运籴,添助赈粜。”①
  当然,在大灾之年,除了受灾的核心区域严重缺粮之外,周边的州县也不免要受到某种程度的牵连,出现粮食需求急增的现象。当地官府往往为了本地的利益着想,采取一些阻止粮食外运的措施,称之为“遏籴”。朱熹就此屡屡上奏朝廷,希望各地从体恤灾民、饥民的立场出发,顾全大局,予以放行,禁止遏籴现象的发生。他在《乞行遣拦米官吏劄子》中说:“熹已具申禀,未行之间,复有危恳,重浼钧听:熹昨尝妄以邻路遏籴利害申闻,已蒙圣旨特赐指挥。近得彼路诸司文移,始许通放,而属县下吏乃敢蔑视朝廷号令,带领吏卒公肆拘拦,至于越境钉断陂口,以绝往来之路,正复战国相倾之世。虽已移书彼郡及诸监司,请照条令按劾,尚恐未以为意,不免具状申省,乞约束。”②在《乞申明闭籴指挥劄子》中再次呼吁:“本军地瘠民贫,米谷不多,递年虽是丰熟,亦仰上流州军客船贩米,粜籴食用。今年遭此大旱,检放七分以上,而上流尽有得熟去处,顾乃循习久弊,公然遏籴,以致米船不通,细民阙食。本军窃虑无以赈粜支遣,遂逐急那兑诸色官钱,差人前去收籴米斛。今据差人申,已籴到米,而诸处官司出榜禁约,不许放行。窃虑客贩不通,官籴又阻,境内饥民日就狼狈,除已移文诸处官司,请照累降指挥疾速放行。……但使公私米谷远近通行,则沿流荒旱州军自当不至阙食,非独此邦之幸而已。”③为了使外地的粮食不受沿途阻碍顺利到达灾区,朱熹撰写了一系列的公移文和劝谕文,如《行下置场不许留滞客旅》《申诸司乞行下江西不许遏籴》《革住米船隐瞒情弊》《施行权免和籴令客米从便往来》《乞行下江西从便客旅兴贩米谷》等等,尽量促使米船得以及时前来救助灾民。①与此同时,对于其他一些有关民生救济的商业行为,朱熹也尽可能地予以理顺劝谕,方便灾民。如“约束质库不许关门等事”,要求典当质库等要及时收质灾民的典当,渡过一时难关。对于市场牙行,“约束米牙不得兜揽搬米入市等事”,即禁止米牙趁灾民危急之时兜揽他们的升斗食粮。“施行专栏牙人不许妄收力胜等钱”,禁止牙人向过往商贩收取力胜等杂物税钱。②
  由于多方采购粮食、鼓励商船流通,灾区严重缺粮的状况得到有效的缓解,灾民、饥民的生计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六)大力劝农、尽快恢复生产
  朱熹在主持江西、浙江等地荒政的时候,深切地意识到,就救灾而救灾,只能解除眼前的困难,并不能给予灾民、饥民较为长远的生计。因此,他在全力推行救灾、救荒诸措施的同时,并没有忘记恢复生产的重要性。他在实施救荒、救灾措施的同时,把恢复生产与救荒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在上面论及朱熹在救助灾民、饥民时所采取的“以工代赈”措施,其中就包含着恢复生产的良苦用心。
  这里,我们再举数种关于朱熹在浙江任上的记述为例。朱熹在《奏行历合揍闻陈乞事件状》中提道:“臣自正月四日起离绍兴府,迤逦巡历。……官吏更敢放手救活饥民,其作捺湖埂,亦系一县新年农事利害之大者。并乞特依所乞,早赐给降。……臣初九日入诸暨界,所有县之东南一带山乡,所见病损人数绝少。问之乡人,云是去年稍得收成去处。……乞借官钱,及早修捺湖埂。……今恐失时,浸损二麦,兼废农工,已逐急于给赐钱内借拨三千贯应付。”①在这份上奏状中,朱熹认为:“官吏更敢放手救活饥民,其作捺湖埂,亦系一县新年农事利害之大者。”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古今皆然。朱熹在赈济灾民的同时,特别注重兴修各地的水利,以便尽快恢复生产。他在《奏请画一事件状》中说:“臣去年到任,已是深冬,狼狈急迫,措置不办,只得将所蒙给赐钱米计口分俵,诚为可惜。今来虽是灾伤,然日月尚宽,足可措置。臣已行下逐州通判,检计有合兴修水利去处,将来广募饥民,给食工作。唯是老弱残疾妇女之类无依者,方与赈给,庶几不至又似去年虚费官物。”②
  当朱熹巡视到台州黄岩县等地时,看到这一带产粮甚丰,但是有些水利设施年久失修,他在《奏巡历至台州奉行事件状》中提议:“趁体访到本州黄岩县界分阔远,近来出谷最多。一州四县皆所仰给。其余波尚能陆运以济新昌、嵊县之阙。然其田皆系边山濒海,旧有河泾堰闸,以时启闭,方得灌溉收成,无所损失。近年以来,多有废坏去处,虽累曾开淘修筑,又缘所费浩瀚,不能周遍。臣窃惟水利修泽黄岩可无水旱之灾,黄岩熟则台州可无饥馑之苦,其为利害,委的非轻。遂于降到钱内纸一万贯付本县及土居官宣教郎林鼐、承节郎蔡镐公共措置,给贷食利人户,相度急切要害去处,先次兴工,俟向后丰熟年分,却行拘纳。”①
  为了尽快使灾民恢复生产,当春耕到来之时,朱熹还积极筹措稻种等生产物资,鼓励灾民及时下种耕耘,他在《乞给借稻种状》中云:“春耕是时,深虑江、浙、两淮州县去岁旱伤之后,贫民下户并流移归业之人艰得稻种,却致妨废农务,理宜措置。……本司照对绍兴府去岁旱伤为甚,衢、婺州为次,遂那拨钱,发下绍兴府,及下衢、婺两州诸县,恭禀圣旨指挥,措置给借,并镂板晓谕人户通知。先据婺州申,本州乡俗体例,并是田主之家给借。今措置欲依乡俗体例,各请田主每一石地借与租户种谷三升,应付及时布种,候收成日带还。及绍兴府申,支拨官钱,委官同与县官措置给借,五县共给借过第五等下户并流移归业人五万七千八百户,计钱一万七十四贯五十四文省。并衢州申,管下属县那借官钱五百贯文,及劝谕上户将收到稻种共二万一千六百二十二石四斗二升二合,斟量分借乡民布种去讫。”②
  朱熹长年生活在农村,深知农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对农民生计的重要性。他在全力开展救灾、救荒的同时,不忘鼓励灾民恢复生产,正体现了他对农民的深刻了解与同情。朱熹在江西南康军任上,就曾一再颁布《劝农文》,劝谕灾民重在恢复农业生产,勤劳耕作,渡过难关,该文云:
  窃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之理也。若夫农之为务,用力勤、趋事速者所得多,不用力、不及时者所得少,此亦自然之理也。本军田地硗埆,土肉厚处不及三五寸,设使人户及时用力,以治农事,犹恐所收不及他处,而土风习俗大率懒惰,耕犁种莳既不及时,耘耨培粪又不尽力,陂塘灌溉之利废而不修,桑柘麻苎之功忽而不务,此所以营生足食之计大抵疏略,是以田畴愈见瘦瘠,收拾转见稀少。加以官物重大,别无资助之术,一有水旱,必至流移,下失祖考传付之业,上亏国家经常之赋。使民至此,则长民之吏、劝农之官亦安得不任其责哉?当职久在田园,习知农事,到官日久,目睹斯弊。恨以符印有守,不得朝夕出入阡陌,与诸父兄率其子弟,从事于耘锄耒耜之间,使其妇子含哺鼓腹,无复饥冻流移之患,庶几有以上副圣天子爱养元元、夙夜焦劳恻怛之意。昨去冬尝印榜劝谕管内人户,其于农亩桑蚕之业,孝弟忠信之方,详备悉至,谅已闻知。然近以春初出按外郊,道旁之田犹有未破土者。是父兄子弟犹未体当职之意而不能勤力以趋时也。念以教训未明,未忍遽行笞责。今以中春举行旧典,奉宣圣天子德意,仍以旧榜并星子知县王文林种桑等法再行印给。凡我父兄及汝子弟其敬听之哉!试以其说随事推行于朝夕之间,必有功效。当职自今以往,更当时出郊野,巡行察视。有不如教,罚亦必行。先此劝喻,各宜知悉。①
  正如朱熹在《劝农文》中所说:“当职久在田园,习知农事。”只有勤劳耕作,多有收获,才能有效地抵御水旱等自然灾害的侵扰,安居乐业。因此,在朱熹的救荒理念中,“赈济无奇策,不如讲水利”②。坚持农作,恢复生产,是保障灾民、饥民得以恢复生存的根本之道。因此,他在救灾、救荒的过程中,屡屡颁发各种劝农的公移文和劝谕文,以便进一步落实这种尽快恢复生产的救荒理念。如《申谕耕桑榜》《劝农民耘草粪田榜》《劝谕趁时请地种麦榜》《施行下诸县躬亲遍诣田段相视》《谕人户种荞麦大小麦》《取会诸县知县下乡劝谕布种如何施行事》《申提举司借米付人户筑陂塘》《施行许令人户借贷官司米谷充种子布种》《诸县得米人户依时布种等事》等等。①这种赈济灾民、饥民必须同时鼓励恢复生产的救荒理念,在当时他所经历的救荒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他的这一系列措施,受到灾区人民的感念,《朱子语类》记云:“先生欲次,问浙东旱。可学云:浙东民户歌先生之德。”而他的这些救荒理念,即使从今天的环境与眼光看来,也还是相当正确的。
  当然,在朱熹的救荒理念中,还有一部分关于禳弭救荒的思想,朱熹曾对他的弟子说过这样的话:“而今救荒甚可笑。自古救荒只有两说:第一感召和气,以致丰穰,其次只有储蓄之计,若待他饥时理会,更有何策?”②朱熹的这种禳弭救荒思想,是与他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哲学思想一脉相承的。因此,他在地方为官时,为正人心、厚风俗,曾诚信敬意地祈祷当地的山川雷雨之神,为百姓召和气、禳弭灾,“昔守南康,缘久旱,不免遍祷于神”。“自六月以来,天色亢阳,缺少雨泽,田禾干枯。本军恭依御笔处分,严禁屠宰,静意祈禳,及行下逐县,精加祈祷。……遍诣寺观神祠及诸潭洞,建坛祭祀请水,精加祈祷雨泽。”“照对本军管属星子、都昌、建昌三县管下诸乡,自春夏以来,雨泽少愆,寻行祈祷,于五月中旬已获感应,稍稍沾足,遂至高下之田皆已布种。……去后据星子、都昌、建昌县申,依应遍诣寺观、神祠及诸潭洞建坛,祭祀请水,雨泽并无感应。”③遇到灾荒祈祷神灵,虽然事涉虚妄,但是从朱熹的思想认知中,却是十分认真而虔诚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朱熹对民生与民间疾苦的高度同情与重视。
  纵观朱熹在江西、浙江任上从事救灾救荒的一系列措施,我们不难看到他对荒政的多方面、多层次的思考。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灾民们的生活困境,使得生产得以恢复。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朱熹实施这些措施的前前后后,了解到朱熹作为一名地方官员与儒者对于民生之道的高度重视。他所怀抱的这种对于民生的高度责任感,无疑是我们知识分子今天所应该予以继承的。
  四、朱熹的社仓设计及其流变
  朱熹设立社仓,是中国救荒史上的一件大事。自南宋之后,人们对于社仓的践行,大多声称源仿于朱熹的社仓之设。因此,我们通过对朱熹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以及朱熹社仓对于后世深远影响的分析,对于进一步了解朱熹关注民生的儒家情怀以及南宋以来社仓的演变过程,无疑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一)朱熹对于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
  朱熹于乾道年间在福建建宁府崇安县率先创立社仓,根据他自己后来所撰写的《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的记述,其大致经过是这样的: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饥。予居崇安之开耀乡,知县事诸葛侯廷瑞以书来,属予及其乡之耆艾左朝奉郎刘侯如愚,曰:“民饥矣,盍为劝豪民发藏粟,下其直以振之?”刘侯与予奉书从事,里人方幸以不饥。俄而盗发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刘侯与予忧之,不知所出,则以书请于县于府。时敷文阁待制信安徐公嘉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泝溪以来,刘侯与予率乡人行四十里,受之黄亭步下。归,籍民口大小仰食者若干人,以率受粟,民得遂无饥乱以死,无不悦喜欢呼,声动旁邑,于是浦城之盗无复随和而束手就擒矣。
  及秋,徐公奉祠以去,而直敷文阁东阳王公淮继之。是冬有年,民愿以粟偿官贮,里中民家将辇载以归有司,而王公曰:“岁有凶穰,不可前料。后或艰食,得无复有前日之劳,其留里中而上其籍于府。”刘侯与予既奉教,及明年夏,又请于府曰:“山谷细民无盖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而官粟积于无用之地,后将红腐不复可食。愿自今以来,岁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侥幸、广储蓄。即不欲者,勿强。岁或不幸,小饥则弛半息,大侵则尽蠲之,于以惠活鳏寡,塞祸乱原,甚大惠也。请著为例。”王公报皆施行如章。
  既而王公又去,直龙图阁仪真沈公度继之。刘侯与予又请曰:“粟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放古法,为社仓以储之。不过出捐一岁之息,宜可办。”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于是得籍坂黄氏废地,而鸠工度材焉。经始于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
  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①
  根据以上记载,由于当地发生饥荒,朱熹于乾道戊子即乾道四年(1168)受知县诸葛廷瑞的委托,与在地的士绅刘如愚等,主持乡里的发粟赈灾。经过这次赈灾的实践,朱熹意识到民间缺乏救灾储备的弊病,以及民间配合官府救灾赈济的重要性。于是,朱熹与刘如愚等一方面向当地官府建议,应该如何充分发挥官府储备仓廪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则策划由当地民间自行建设救荒仓库,配合官府常平义仓的米粮散敛制度,实行灾荒时期的自救活动。最终,在当地官府的资助之下,“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经过四个月的努力,终于于乾道七年(1171)八月竣工,“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是为“社仓”。
  朱熹和刘如愚等士绅所创立的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至少在朱熹在世之年,是十分成功的。根据朱熹在晚年的追述,这个社仓不仅较好地起到赈济灾荒的作用,而且由于管理得当、维持有术,社仓的积谷也不断更新,时有增益。如朱熹在《常州宜兴县社仓记》中所说:“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嚞,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岁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②
  淳熙八年(1181)朱熹在浙江任上的时候,适逢浙江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朱熹在全力组织救灾救荒的同时,意识到储粮救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向朝廷上报自己在十年前举办社仓的经过、所定事目条款及其效应,该上奏文有两千余字,兹摘引如下:
  宣教郎、直祕阁、新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今具社仓事目如后:
  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其引致之家,亦乞一例断罪。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簿赴乡官交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如无欺弊,即将其簿纽算人口,指定米数,大人若干,小儿减半,候支贷日,将人户请米状拖对批填,监官依状支散。
  二、逐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共支贷。
  三、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晓示人户,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各依日限,具状。状内开说大人小儿口数。结保,每十人结为一保,递相保委。如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备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正身赴仓请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并各赴仓识认面目,照对保簿,如无伪冒重叠,即与签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者听。其日监官同乡官入仓,据状依次支散。其保明不实,别有情弊者,许人告首,随事施行。其余即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
  四、收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给到新漆黑官桶及官斗,每桶受米五省半。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监官、乡官人从,逐厅只许两人入中门,其余并在门外,不得近前挨拶,挽夺人户所请米斛。如违,许被扰人当厅告覆,重作施行。
  五、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庶几丰荒赈贷有节。
  六、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不得过十一月下旬。先于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将带吏斗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敖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准备折阅及支吏斗等人饭米。其米正行附历收支。
  七、申府差官讫,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纳。先近后远,一日一都。仰社首、队长告报保头,保头告报人户,递相纠率,造一色干硬糙米,具状,同保共为一状,未足不得交纳。如保内有人逃亡,即同保均备纳足。赴仓交纳。监官、乡官、吏斗等人至日赴仓受纳,不得妄有阻节。及过数多取。其余并依给米约束施行。其收米人吏斗子要知首尾,次年夏支贷日不可差换。
  八、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历。事毕日,具总数申府县照会。
  九、每遇支散交纳日,本县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仓算交司一名,仓子两名。每名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二石,共计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贴书一名,贴斗一名,各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六斗,共计四石二斗。县官人从七名,乡官人从共一十名,每名日支饭米五升,十日。共计米八石五斗。已上共计米三十石二斗,一年收支两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盖墙并买蒿荐、修补仓廒约米九石,通计米六十九石四斗。……
  十、社仓支贷交收米斛,合系社首、保正副告报队长、保长,队长、保长告报人户。如阙队长,许人户就社仓陈说,告报社首,依公差补。如阙社首,即申尉司定差。
  十一、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十二、如遇丰年,人户不愿请贷,至七八月而产户愿请者听。
  十三、仓内屋宇什物仰守仓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损及借出他用。如有损失,乡官点检,勒守藏人备偿。如些小损坏,逐时修整。大段改造,临时具因依申府,乞拨米斛。
  具位朱熹奏节文:一、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欲望圣慈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置立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付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随宜立约,实为久远之计。其建宁府社仓见行事目谨录一道进呈,伏望圣慈详察,特赐施行。①
  朱熹关于社仓的上奏文,很快就得到朝廷的批复,准予施行天下。《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99附有朝廷“敕命”云:
  行在尚书户部准淳熙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饬中书、门下省:尚书省送到户部状,准淳熙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尚书省送到宣教郎、新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劄子奏:“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系昨乾道四年乡民艰食,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同共赈贷。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间,本府复令依旧贷与人户,冬间纳还。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仓廒三间收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已申本府照会,将来依前敛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遇敛散时,即申府差县官一员监视出纳。以此之故,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窃谓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而法令无文,人情难强。妄意欲乞圣慈特依义役体例,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与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与拨还。如有乡土风俗不同者,更许随宜立约,申官遵守,实为久远之计。其不愿置立去处,官司不得抑勒,则亦不至骚扰。”①为此,朝廷户部还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常平仓、义仓存米的敛散办法,所谓“本部今检准绍兴重修常平免役令下项,诸州常平钱谷及场务钱不足,申提举司,通一路之数移用,仍听互相兑便支拨。诸义仓附常平仓监专兼管,敖屋以转运司仓充其积藏,而应兑换者准常平法。诸义仓计夏秋正税,每一斗别纳五合。同正税为一钞,不收头子、脚乘钱及耗,限一日先次交入本仓。即正税不及一斗,并本户放税二分以上,及孤贫不济者,免纳诸义仓谷唯充赈给,不得他用。县遇灾伤,当职官体量,自第四等以下阙食户给散。若放税七分以上,通第三等给。并预申提举司审度,行讫奏。诸灾伤计一县放税七分以上,第四等以下户乏种食者,虽旧有欠阁,不以月分,听结保贷借。即谷不堪充种子者,纽直以钱,各成贯石,给限一年,随税纳,仍免息。……如愿依上件施行,仰本乡土居或寄居官员有行义者具状赴本州县自陈,量于义仓米内支拨。其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并不须干预抑勒。①
  综合以上朱熹的上奏文及朝廷的敕命文,大体可以知道,朱熹所倡导的社仓是一种官府与民间协作运行的粮食救荒形式。民间出资在自己的乡里建造社仓,而官府从常平义仓中拨借米谷给社仓,或借出钱文给社仓籴买米谷从而改变以往常平仓米、义仓米只能赈济州县城郭附近灾民的被动局面,而把常平米向穷乡僻壤散发,惠及全境的贫困百姓;社仓根据春夏借出、秋冬纳还的原则,向需要借贷的乡民接济度荒的粮食。如此则官粮、官钱不亏,民间则可比较平稳地度过青黄不接的时光。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朱熹所设计的社仓,有着一系列相互配套的事目条款。
  首先,为了防止民间社仓的舞弊行为,民间在设立社仓的同时,必须先清理当地的户口,重新编排保簿。“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簿赴乡官交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在落实了当地的实际户口之后,才能指定米数,纽算人口,实施赈给。
  其次,对于管理社仓的人选,即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等,必须差使“本乡土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这也就是说,主持社仓的人选,基本上是以乡居的士绅为主,加上一些在乡里有声望的“有行义者”。如当时朱熹和刘如愚主持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建造之后,朱熹所推荐的管理社仓人选,大多是刘如愚的族人,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说:“既成,而刘侯之官江西莫府,予又请曰:(刘)复与得舆皆有力于是仓,而刘侯之子将仕郎琦尝佐其父于此,其族子右修职郎玶亦廉平有谋,请得与并力。府以予言悉具书礼请焉,四人者遂皆就事。方且相与讲求仓之利病,具为条约。”①“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②朱熹认为,社仓管理人选是关系到社仓及救荒事宜能否得以成功及承继的大事,必须由德高望重的士人们主持。他在《常州宜兴县社仓记》中说:“常平者,独其法令簿书筦钥之仅存耳,是何也?盖无人以守之,则法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而况于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而主之不以任职之吏,驭之不以流徙之刑,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如高君,又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数公者,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纳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已日而见之矣。”③
  社首等管理人员名单的确认,最后还要经过官府审核批准,“即申尉司定差”。每次敛散社仓米谷之时,一般都有官府派下的吏员监督,“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为了确保官府借出的常平义仓米谷不致损失缺额,社仓事目中还规定了米谷借出后至秋冬纳还时所应当加收的息米或耗米。“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但是如果遇到严重灾年之时,一般平民百姓交纳息米相当困难,事目又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息米可以酌情减免:“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敖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将来依前敛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由于规定了比较合理的还纳加息条款,因此不仅可以基本保证官米不失,而且还有可能不断增加社仓的存谷,储蓄日丰。朱熹的五夫社仓就是一个十分成功的例子。“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仓廒三间收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
  从朱熹的社仓设计中可以看到,由于是官府与民间协作办理的体制,因此,他所设计的社仓事目,既考虑到官府对于社仓的监督作用,又规定了社仓的管理人选必须是当地的士绅及有行义者,两者相互配合、相互牵制;同时还得兼顾到官府和民间的经济效益问题,既要使社仓发挥赈济贫困、储蓄备荒的功能,又不能让官府的常平义仓缺额亏本。朱熹的这种社仓设计,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效果与功能,难怪乎自从它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历代人们的关注和效仿。这一设计,充分反映了朱熹在民生理念上的前瞻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向朝廷奏请把自己的社仓模式推广于天下诸路州军时,其社仓设置之初的米谷来源,是政府的“常平仓”,但是到了户部批复时,则变成了“义仓”。南宋时期“常平仓”与“义仓”的存谷来源是有区别的。根据李华瑞先生的研究,常平仓米,“其籴本主要是留用地方上供钱支出,‘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后二三千贯,付司农司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①。这就是说,常平仓米是由上供财政款中截留地方使用的份钱中支用,属于政府财政预算内的开支。但是义仓米则不同,“义仓粮食的来源是各州属县于‘两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义仓令主户于‘夏秋正税外每一石别纳一斗,随常赋以入’”①。这也就是说,义仓内的米谷存储,是属于正税之外的附加。如此一来,朱熹原先的设计是由官府财政钱谷中出借社仓的“元本”,而到了户部的批复“敕命”中,则成为以“义仓”的名义向愿意设置社仓的乡村加收额外的税款,“诸义仓计夏秋正税,每一斗别纳五合。同正税为一钞,不收头子、脚乘钱及耗,限一日先次交入本仓”。户部堂而皇之地把原先应属政府财政支出的常平仓米转化为加收额外税的义仓米支借给社仓,社仓赈济的重担,最终试图转嫁给社仓所涵盖的一般民众。而从地方官的角度看,义仓加收社仓本米,不啻是加赋。担负加赋之名是一般地方官员比较忌讳的事情,于是大多数地方官员对于设置社仓的态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不如作壁上观,省得招惹麻烦。即使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多收税额总是坏事,灾害是否来临尚未可知,眼前就要多交税额,心理不好承受。由此看来,淳熙八年(1181)朝廷批准朱熹的社仓奏请推广于天下,基本上是表面文章,口惠实不惠。
  (二)南宋时期社仓实施的基本情况
  朱熹对于宋孝宗批准自己的社仓建议,十分高兴,他在抄录朝廷敕命文之后所撰写的《跋语》中说:“往岁里中妄意此举,所以收恤隐民者,盖偶合其微指。顾以国家未定著令,是以不能远及,且惧其弗克久。今乃得蒙上恩遍下郡国,将遂得与阖宇之间含生之类均被仁圣之泽于无穷,固已不胜大幸。而荒陬下里,斗升之积,又得上为明诏之所称扬,下为四方之所取则,抑又有荣耀焉。”①因此,他又发动管辖之下的州县,赶紧施行,并亲自写了《劝立社仓榜》,告示属下官府及民间,该榜文云:“当司恭奉圣旨,建立社仓,已行印榜,遍下管内州县劝喻。寻据绍兴府会稽县乡官、新嘉兴主簿诸葛修职名千能状,乞请官米置仓给贷。而致政张承务名宗文、新台州司户王迪功名若水、衢州龙游县袁承节名起予等又乞各出本家米谷置仓给贷。当司契勘前件官员心存恻怛,惠及乡闾,出力输财,有足嘉尚。除已遵依所降指挥具申朝廷外,须至再行劝勉,量出米谷,恭禀圣旨,建立社仓,庶几益广朝廷发政施仁之意,有以养成闾里睦姻任恤之风。再此劝喻,各请知委。”②
  然而,朱熹的社仓设计,虽然于淳熙八年(1181)十二月由朝廷批准向全国推广,但是其实际施行的效果似乎不是很理想。关于这一点,朱熹曾经多次提到。如他在《建昌军南城县吴氏社仓记》一文中说:“淳熙辛丑,熹以使事入奏(社仓),因得条上其说。而孝宗皇帝不以为不可,即颁其法于四方,且诏民有慕从者听,而官府毋或与焉。德意甚厚,而吏惰不恭,不能奉承以布于下,是以至今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犹有不与知者,其能慕而从者,仅可以一二数也。”③《常州宜兴县社仓记》中亦云:“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矗,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岁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中间蒙恩召对,辄以上闻,诏施行之,而诸道莫有应者,独闽帅赵公汝愚、使者宋公若水为能广其法于数县,然亦不能远也。”④
  其实,朱熹所创立的社仓法,虽然有朝廷予以推广的谕令但不能在当时的各个地区施行,是与南宋的社会经济及政府的财政状况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朱熹的社仓法是一种由官府和民间相互协作而成的救荒形式,因此就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全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较为良好,民间有较为宽裕的粮食剩余以及储备;二是政府的财政状况比较良好,各地官府能够在上供财政和日常财政支出之外,尚有余钱余谷来向民间出借,从而保障民间社仓的正常运转。
  但是在朱熹所处的时代,这两个方面都处于比较困难的境地。由于宋代实行着基本上“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因此社会诸等级对土地的占有是极为悬殊的。根据漆侠先生的研究,宋代经历了三次土地兼并的高潮。其中南宋时期是第三次兼并高潮,在南宋初年就出现了。这次兼并土地的高潮,从宫廷到民间,从临安到地方,到处兴起,而官僚士大夫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少州县寓官,候补等缺之余,以兼并土地为事。①在各阶级阶层对土地的占有中,“占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六七十,甚至70%以上。而其中占总人口千分之四五的大地主占田竟达百分之四五十,而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几的农民阶级占有的土地不过是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30%以下”②。
  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官府册籍混乱、经界不清,一般的贫苦农民虽然占地很少,但是政府的各种赋税却大部分转嫁到他们身上,使他们痛苦不堪。我们在前面所论述到的朱熹一直以清经界为己任,就是深刻地认识到南宋时期土地兼并对社会经济的严重破坏。当然,在南宋的大环境之下,朱熹的这一愿望是很难实现的。社会资源占有的严重不公平,加上南宋朝廷所管辖的地域比较狭小,经济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南宋时期的政府财政始终处于困难之中。“南宋是在兵荒马乱中建立起来的,又是在硝烟弥漫中被摧垮的。”兵连祸结,靡有已时,因而财政开支浩大有其客观原因,“但更加主要的是财政开支之滥施”①。为了缓解财政上的压力,南宋政府在两税征收中采取了压榨广大自耕农民的财政政策,两税征收大幅度地增加起来,特别是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更是让平民百姓不胜其扰。
  在这种一般下层百姓穷困潦倒、政府财政窘迫的困境之中,政府要实施有效的社会救助措施,就显得相当困难。宋代设有“常平仓”“义仓”等制度,原意是政府储备一定数额的余粮,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时之需时,政府散发常平仓、义仓中的粮食,救济受灾民众。从制度上说,这类属于应急灾荒的常平仓、义仓储备粮食,是“不得他用”②的。但是到了朱熹的时代,常平仓、义仓中的存粮,经常被官府的其他通途所挪用。朱熹为此一再上奏朝廷,谴责那些挪用常平仓米和义仓米的官员,要求朝廷予以惩治,但是朝廷深知这些常平仓米、义仓米用于所谓的“赈济”,只不过是有名无实而已,因此对于朱熹的上奏文,基本上是装聋作哑、不予批复。如在浙江任上,对于地方官员把常平仓米作为“官兵米”散给,朱熹相当气愤,他在《奏衢州官吏擅支常平义仓米状》中云:
  照对臣昨据衢州知州、朝奉大夫沈崈一申,今年二月二十一日到任,适当荒歉之后,财计匮乏,别无可以措置,已申明朝廷,乞于丰储仓内更给助米二万石,以济支遣。本州四月合散官兵米四千余石,未有指拟,逐急于常平义仓米内权行借兑,合有擅支之罪。除已具奏,乞赐处分施行外,申本司照会。……去后又据衢州申,再行借兑义仓米,支散五月分官兵粮米。……臣伏缘在法义仓谷唯充赈给,不得他用,即擅支借移用,以违制论。……意谓朝廷必须薄行责罚,以戒后来。今乃一无所问,亦不略行戒约,即在本司,何以约束诸郡?①
  然而让朱熹更为气愤的是,上奏文呈递上去之后,擅自借兑常平仓米的官员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越支越多,朱熹只好再次上呈《再奏衢州官吏擅借支常平义仓米状》云:
  衢州沈崈一违法擅行借兑过常平义仓米八千石,充四月、五月官兵俸料,臣已一面行下衢州,督催补还元旧窠名,及具录奏闻,乞将本州当职官略行责罚,以戒将来,未得回降。今来再据衢州沈崈一申,又于常平米内借支三千五百石,充六月分军粮,三个月共擅借过一万一千五百石。并本州申,先借支过常平米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亦系充官兵俸料,未曾拨还。及称目下盘量折欠米一万七千七百一十五石五斗一升三合三勺,三项共计四万八千七百九十七石七升七合三勺。……臣照对在法义仓谷唯充赈给,不得他用,擅支用者以违制论。……而本州略无忌惮,甚非朝廷置立常平之意,窃虑必有情弊。……欲望圣慈先将衢州违法擅支常平义仓米当职官吏特行责罚,以警诸郡,为擅用常平义仓米者之戒。②
  不仅衢州如此,在婺州同样也是如此,经过数次支借之后,常平仓内存米仅剩七千余石,但是挪用的官员,还向朝廷申请再挪二万石,而且竟然得到朝廷的批准。这就不单单是挪用常平仓米的问题,地方掌管财政的官员,又不得不东挪西借,把其他方面的开支钱谷暂时拿来应付“支遣军粮”了。朱熹在《乞降旨令婺州拨还所借常平米状》中说:
  臣伏准尚书省劄子,备据知婺州钱佃奏,乞于本州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支借二万石支遣军粮。八月三日,三省同奉圣旨,许支借二万石,限至岁终拨还。臣除已恭禀施行外,臣窃见义仓米在法唯充赈给,不许他用。今岁婺州诸县例皆旱伤,将来细民必致阙食。……先来本州已曾借过一万七千石,元降指挥,候秋成先次拨还,尚未还到颗粒。今来再借二万斛,止存七千余石,已是不足支遣。……欲望圣慈,特降指挥,令婺州将两次借过米三万七千石趁此秋成,尽数先行拨还,庶几可以添助赈济。①
  朱熹的这些奏请,基本上没有取得他所预期的效果,常平仓米、义仓米被地方官府挪作他用的情况不断发生。②这就不能不大大降低常平仓、义仓原先所设计的基本功能,而逐渐沦为政府应急财政的一个储备口。再加上有些地方官吏不负责任的怠政行为,加剧了常平仓、义仓的某些弊病。如有些官吏对常平仓疏于日常管理和运作,致使常平仓内的存谷、存米腐败变质、无法食用;有些常平仓常年关闭,无人问津,无法惠济灾民。朱熹在江西任上以及福建等地,都看到了这种情景,他说江西的情景云:“所有本军(南康军)城下常平仓见椿管口口米八千八百九十三石二斗六升五合二勺,除今年八月内盘量,欠折米一千六十石三斗二升四合外,实管见在米七千八百三十石九斗四升一合二勺。系是乾道八年以后逐年收籴到数目,价钱不一。其米经年在敖,内有结冒陈损。兼照今年七月内,管属建昌县阙少米斛出粜,所支拨义仓米估价应接民间食用,每升计价钱一十文足。已具收报提举使衙门照会去讫。所有见管和籴米,本军今追到牙人沈先等供具,其米经年陈损,与受纳到人户义仓米陈损色样一同,依市价每一升估计价钱一十文足本军照得上件米系是当来委官和籴到数目,且虑亏损元价,未敢擅便出粜。”①其在福建的情景:“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鐍,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夫以国家爱民之深,其虑岂不及此?然而未之有改者,岂不以里社不能皆有可任之人,欲一听其所为,则惧其计私以害公;欲谨其出入,同于官府,则钩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必有甚于前所云者,是以难之而有弗暇耳。”②
  由于无法保障常平仓米、义仓米的充足供给支借,再加上朝廷对于朱熹的社仓建议所采取的“口惠实不惠”的敷衍态度,义仓所存米谷的责任推还给了基层百姓,设置社仓,须先加赋,造成许多地方百姓对建立社仓的意愿相当低下,许多地方官就只能对于淳熙八年(1181)推广社仓的谕令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了。因此,朱熹的社仓设计虽然得到宋孝宗的批准推行于全国,但是并没有在当时形成行政制度上的施行。
  台湾地区学者梁庚尧先生曾经广泛搜集南宋时期的社仓资料,统计出朱熹的社仓建议,在朱熹之后有很大发展,共有记载64处之多。“社仓广布于福建、两浙、江西、湖南、四川、广南、淮南各地,可说是几乎遍布南宋各区。”但是这些社仓的出现,主要不是由于政府的行政制度所促成,而主要是一些地方人士和官员仰慕朱熹的道德理念所促成的。梁庚尧先生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各社仓的创办人,如诸葛千能、张洽、李燔、赵师夏为朱熹门人,真德秀、赵景纬为朱熹再传弟子,万镇为三传弟子,魏了翁、李道传、李大有则为私淑朱熹之学者;其他如陆九韶为陆九渊的家兄,和朱熹是时相论学的好友,丰有俊为陆九渊门人,刘宰为张栻再传弟子,潘景宪为吕祖谦门人,也都是理学同道。可知社仓的推广,朱熹门人和理学同道出力甚多。”①而从社仓的地理分布上看,以朱熹长期讲学的福建以及朱熹的过化地区最多,仅福建就有11个州县施行,几占南宋各地社仓的五分之一。而根据明代黄仲昭《八闽通志》的记载,南宋福建的社仓又主要集中在朱熹家族所在地的闽北地区,其中建安县有七所,欧宁县12所,浦城县两所,建阳县九所,松溪县一所,崇安县17所。②因此,从梁庚尧先生及《八闽通志》的统计数字中,我们看不出当时政府在行政制度上对于社仓施行的保证与推行,南宋社仓的设置,基本上是个案性的、道德性的传播。我们在上面引述朱熹本人对于当时社仓难于推广的叹息,即所谓“至今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犹有不与知者,其能慕而从者,仅可以一二数也”,“今几三十年矣。……诏施行之,而诸道莫有应者……然亦不能远也”,可能更为接近南宋社仓的基本事实。
  当然,社仓难于在南宋推广,归根到底,其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不振与政府财政的困窘。南宋朝廷即使有意愿从行政制度上在全国推行社仓,也只能通过“义仓”加税的办法来施行。然而这种加税的办法,恰恰又阻碍了从行政制度上推行社仓的可能性。不仅南宋如此,即使是到了明清时期,凡是救荒政策实施得比较得力的年代,基本上是明清社会经济的繁盛时期,如清代,康雍乾时期号称“盛世”,也是社仓等比较繁盛的时期①,反之,到了清代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停滞不前,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社仓之举也就逐渐沦为名存实亡的状态。
  (三)朱熹社仓的影响与流变以及清代社仓的繁盛
  朱熹所提倡的社仓,虽然在南宋时期未能得到较为广泛的施行,但是它的历史影响却是十分深远。迄至明清时期,凡举办置仓救荒之策,大多要提到朱熹的社仓设计。特别是到了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农业等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与发展,国家财政相对宽裕,民间也往往有所盈余,于是,在三位皇帝的推动下,朱熹所设计的社仓模式,在这个时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可以说,朱熹的社仓设计,未能在南宋时期得到有效的施行,在明代也是时有时无,无法形成整体性的社仓氛围。唯有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朱熹的社仓设计,才得到比较全面的践行。
  然而,我们如果进一步对朱熹设计的社仓制度与明清时期的社仓实施情况做更深入的比较,还是可以看到这二者之间所存在的一些差异。
  朱熹在崇安县开耀乡设置五夫里社仓时,社仓设置之初的米谷来源,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论述的那样,是从官府的常平仓或义仓中支借出来的,“请于郡守徐公矗,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淳熙八年(1181)朱熹向朝廷奏请向天下推广社仓设置时,提出了以向官府支借米谷为主,而辅以富家捐助的兴建社仓的建议。所谓“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同共赈贷。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间,本府复令依旧贷与人户,冬间纳还。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与拨还”①。
  我们现在从南宋时期有限的关于社仓的记载中,也可以证实当时社仓开设之初的米谷来源,是以向官府支借为主、民间捐助为辅作为基本形式的。如朱熹在《建宁府建阳县大阐社仓记》中说到的大阐社仓,最初的米谷来源是官府。由于原仓地址设置不合理,更改位置,使得散敛更为方便。“招贤里大阐罗汉院之社仓,新候官大夫周君某之所为,而长滩之别贮也。始,祕阁魏君之筑仓于长滩……仓之所在,极里之东北,而距西南之境远或若干里,贷者多不便之。而是时率常数岁乃一往来,则犹未甚以为苦也。淳熙甲辰,周君始以常平使者宋公之檄,司其发敛之政,而以岁贷收息之令从事。既为之,更定要束,搜剔蠹弊而以时颁焉。……而有以道里不均之说告者。……周君于是白于宋公,而更为此仓,以适远近之中,且令西南境之受粟者即而输焉。来岁遂以远近分土,使各集于其所以待命。民既岁得饱食,而又无独远甚劳之患,于
  是咸德周君。”②
  福建浦城县的永利社仓也是如此,“移县庾之粟若干斛以贮焉”。
  朱熹在《浦城县永利仓记》中说:“浦城县迁阳镇永利仓者,故提举常平公事黄侯某之所为也。闻之故老,某年中黄侯以乡人奉使本道,奏立是仓其里中,岁时敛散,以赈贫乏,且使镇官兼董其事。行之累年,近村之民,颇赖其利。后以兵乱废熄无余,岁或不收,民辄告病,于今若干余年。……今知县括苍鲍君恭叔之来,乃复有请,而使者吴兴李侯沐深然之,于是鲍君得致其役。营度故壤,筑仓若干楹,不日告成,略如旧制。遂移县庾之粟若干斛以贮焉,夏发以贷,冬敛以藏,一以淳熙某年社仓制饬从事。”①
  福建邵武军光泽县社仓,也是由官府支给,不过不是直接从常平仓中拨给米谷,而是从县财政的盈余之中,用于籴米充实社仓,以及购置田产、籍没僧田等,以每岁所入米谷充实社仓。朱熹在《邵武军光泽县社仓记》中云:“光泽县社仓者,县大夫毗陵张侯诉之所为也。适会连帅赵公亦下崇安、建阳社仓之法于属县,于是张侯乃与李君议,略放其意,作为此仓。而节缩经营,得他用之余,则市米千二百斛以充之。夏则捐价而粜,以平市估;冬则增价而籴,以备来岁。又买民田若干亩,籍僧田、民田当没入者若干亩,岁收米合三百斛,并入于仓,以助民之举子者如帅司法。既又附仓列屋四楹,以待道涂之疾病者,使皆有以栖托食饮,而无暴露迫逐之苦。盖其创立规模,提挈纲领,皆张侯之功。而其条画精明,综理纤密者,则李君之力也。”②
  朱熹曾撰写有《常州宜兴县社仓记》,其中所谈到的社仓,也都是由官府设置给谷而由邑之贤者主持管理事宜。该《社仓记》云:“绍熙五年春,常州宜兴大夫高君商老实始为之于其县善拳、开宝诸乡,凡为仓者十一,合之为米二千五百有余斛。择邑人之贤者承议郎赵君善石、周君林、承直郎周君世德以下二十有余人,以典司之。……会是岁浙西水旱,常州民饥尤剧,流殍满道。顾宜兴独得下熟,而贷之所及者尤有赖焉。……明年春,高君将受代以去,乃复与赵、周诸君皆以书来趣予文,且言去岁之冬,民负米以输者襁属争先,视贷籍无龠合之不入。予于是益喜高君之惠,将得以久于其民,又喜其民之信爱其上,而不忍欺也。……所谓常平者,今固行之其法,亦未尝不善也。然考之于古,则三登泰平之世,盖不常有,而验之于今,则常平者,独其法令簿书筦钥之仅存耳。是何也?盖无人以守之,则法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而况于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而主之不以任职之吏,驭之不以流徙之刑,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如高君,又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数公者,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纳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已日而见之矣。”①朱熹在这里高度赞扬了常州宜兴县知县高商老设置社仓,把官府常平仓的作用充分发挥于民间救荒之中。
  在朱熹所撰写的社仓记中,也有两篇是关于社仓所存米谷实有民间士绅富户捐助的。《婺州金华县社仓记》中云:“淳熙二年,东莱吕伯恭父自婺州来访余于屏山之下,观于社仓发敛之政,喟然叹曰:‘……吾将归而属诸乡人士友,相与纠合而经营之。使闾里有赈恤之储,而公家无龠合之费,不又愈乎!’……是时伯恭父之门人潘君叔度感其事而深有意焉,且念其家自先大夫时已务赈恤,乐施予,岁捐金帛,不胜计矣,而独不及闻于此也,于是慨然白其大人出家谷五百斛者,为之于金华县婺女乡安期里之四十有一都,敛散以时,规画详备,一都人赖之,而其积之厚而施之广,盖未已也。”①《建昌军南城县吴氏社仓记》中云:“是时南城贡士包扬方客里中,适得尚书所下报可之符以归,而其学徒同县吴伸与其弟伦见之,独有感焉。经度久之,乃克有就。遂以绍熙甲寅之岁,发其私谷四千斛者以应诏意,而大为屋以储之。……其为条约,盖因崇安之旧而加详密焉,即以其年散敛如法。乡之隐民,有所仰食,无复死徙变乱之虞。”②
  由此我们可以大体断言,南宋时期设置社仓之初的米谷,基本上是以官府支借常平仓、义仓米以及利用财政盈余的款项籴米或购置田产等官出为主,而以民间捐助为辅。根据王文书先生的研究:“从(梁庚尧)统计的数字可以看出,官方出资社仓占总数的52.3%,私人出资社仓占总数的23.1%,众人集资占总数的12.3%,官、众合资社仓占总数的6.2%,出资情况不详的占总数的6.2%。官方出资和官、众合资相加占到58.5%。虽然并不是所有的社仓都经营借贷,但是从这一不完全抽样调查中可以找出这样一个规律:官方直接出资的社仓占有很大的比例。”③
  这里所说的官方出资,基本是沿袭朱熹的支借常平仓米,以及支借地方财政的盈余部分。至于户部提出的义仓存谷加收赋税的做法,地方官员普遍担心遭受加赋的谴责,目前很少看到这种做法的记录,致使当时的社仓未能得到行政制度上的普及,也就不可能成为社仓设置之初支借米谷的主要来源。
  但是,到了明清时期则不同,社仓所存米谷基本上是以民间捐助为主。《明史·食货志》记云: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折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①
  明代是施行社仓比较薄弱的朝代,即使是从这有限的试行过程的记述中,我们还是能够知道当时社仓的存谷全部来自民间:“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到了清代,康熙、雍正和乾隆皇帝,对于社仓之设都比较重视,加上这三朝的社会经济总体状况比较良好,所以朝廷推行社仓制度比较容易得到施行。但是从社仓设置之初的存谷情况看,也是以民间捐助为主要途径。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上谕云:
  谕于各村庄设立社仓,以备饥荒。如直隶设立社仓,果有益于民生,各省亦照此例。嗣廷臣等议定,社仓之谷,于本乡捐出,即贮本乡,令诚实之人经管。上岁加谨收贮,中岁粜借易新,下岁量口发赈。②康熙五十四年(1715)议定直省社仓劝谕之例:
  凡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多捐一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绅衿能捐谷四十石,令州县给匾,捐六十石,知府给匾,捐八十石,本道给匾,捐二百石,督抚给匾。其富民好义,比绅衿多捐二十石者,亦照绅衿例,次第给匾。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部给以顶带荣身。凡给匾民家,永免差役。①
  康熙年间社仓存谷源于民间捐助的办法,一直延续到雍正年间,但是也在少数地方出现了犹如南宋义仓加税派征的情况。对此,雍正皇帝于雍正二年(1724)特地下谕旨,强调社仓由民间捐助而不得于正税之外滥派的宗旨,该谕令说:
  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则莫便于社仓。前谕尔等,劝导建设,盖专为安民起见也。尔等自应转谕属员,体访各邑士民中,有急公尚义之心者,使主其事。果掌管得人,出纳无弊,行之日久,谷数自增。至于劝捐之时,须俟年岁丰熟。输将之数,宜随民力多寡。利息从轻,取偿从缓。如值连年歉收,即予展限,令至丰岁完纳。一切条约,有司毋得干预。至行有成效,积谷渐多,该督抚亦只可具折奏闻,不宜造册题报,使社仓顿成官仓,贻后日官民之患。朕初意如此,孰料该督抚欲速不达,令各州县应输正税一两者,加纳社仓谷一石。且以储谷之多少,定牧令之殿最。最近闻楚省谷石现价四五钱不等,是何异于一两正赋外加收四五钱火耗耶!是为裕国乎?抑为安民乎?谕到该督抚速会同司道府等官确商妥议,务得安民经久之法以副朕意。
  嗣复奉谕旨:社仓之设,原以备荒歉不时之需,往往行之不善,致滋烦扰。朕以为奉行之道,宜缓不宜急,宜劝喻百姓听其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是在有司善为倡导于前,留心稽核于后,使地方有社仓之益,而无社仓之害。尔督抚当加意体察。至是议定社仓之法,一令地方官开诚劝谕,不得苛派米石。①
  由上可知,清代的康熙、雍正年间,朝廷关于社仓的政策,都是以民间捐助米谷并由民间自主管理为主的。虽然也有少数地方官员试图通过正赋之外加派的方式,筹集社仓的存量,但是被雍正皇帝发现之后,于雍正二年(1724)明令予以禁止。除此之外,在雍正年间,也有少量像朱熹当年设置社仓那样,由官府的常平仓内支借部分米谷作为民间社仓的本谷的,如云南省,雍正十三年(1735)定云南社仓之法。“云南设立社仓,通计一省所捐谷麦七万余石,其中十(千?)石以上者仅二十余处,此外皆数百石、数十石,亦有全无社谷者。至是议准云南各属皆有常平仓及官庄等谷存贮尚多,可酌量暂拨以作社本,将社仓存贮未及千石者,按地方之大小计存贮之多寡,于该处常平、官庄等谷内拨动五百石或八百石,作为社本,令社长一并经营出借穷民。秋成加一还仓,小歉免其取息,归于社仓项下积贮,俟积有千石,仍将原动常平等谷归还原款。”②再如陕西省,雍正三年(1725),川陕总督岳钟琪请求借用陕西省火耗银八万两采买社仓谷麦,奉旨与甘肃巡抚石文焯商酌为之。③陕西地方志的记载也说:“社仓,陕省向无社谷,雍正七年督院岳钟琪奏准,将应免五分耗羡银积存买粮,以作社本。”④不过,就康熙、雍正年间的整体情景而言,这种官借社本的形式,在清代前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而已。
  乾隆朝是清代最鼎盛的时期,乾隆皇帝又是一位好大喜功的皇帝,因此,他对推行社仓制度特别用心,特别是强调在行政制度上予以保障和施行。在他的推动下,乾隆朝成为清代施行社仓最为繁盛的时期①,也是宋代以来施行社仓最为繁盛的时期。为了使社仓的设置、管理以及敛散制度更为完善,乾隆四年(1739),乾隆皇帝下谕直省督抚地方官,开展对朱熹《社仓事目》的大讨论。是年年底,御史朱续晫请将朱熹《社仓事目》发交各省督抚悉心讲究。十二月初一日上谕要求:“著各省督抚悉心详议具奏。”乾隆五年(1740)正月,户部咨文发给各省督抚。②于是,在这一年,各省督抚纷纷把讲究的意见上折奏覆朝廷。这里,兹举闽浙总督德沛于七月初一日的奏覆为例。德沛按照朱熹《社仓事目》中的主要十一条目逐次检讨福建社仓的实施情况(在此略去朱熹《社仓事目》中的原条款)云:
  一、《事目》内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等因。查此条与保甲之法实相为表里,今保甲屡经严饬地方官实力遵行,其甲排甲册即事目所载保簿也。现行保甲烟户之下,原令开填户丁数目并作何生理字样,凡借贷给赈查照甲牌大小口核给,责成保甲长开报缴县察对,无伪给发,社长、社副依状支散,其逃军无行之人以及增添漏落之处,均难弊混。至所云乡官即今之社长、社副,名异实同,似可毋庸再设乡官,及编甲排甲册,应照现在条规遵行。
  二、《事目》内开逐年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等因。查委员监贷,原恐乡官蒙混而设,如果查系立品端方、乡间推重之人,充为社长、社副,又经立有劝惩之条,有过即惩,有善即奖,是劝惩明而商罚昭,则支贷自必公平,如再另委员役未免繁扰。况小县仅设一知一典,更难分身遍为监贷。此即朱子原札所云风土不同、随宜立约、申官遵守也。
  三、《事目》内开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等因。……臣思欲收实效于日后,莫若立法于事先,应请先于造册时,细加区别,于人户之下注明士、农、工、商、不事生业五项,又于士、农、工、商之下注明需贷、不需贷,于不务生业下注明不、准贷各字样,支贷时即以此册为据,则扶同冒领之事无待临时稽查,互保自无弊混。
  四、《事目》内开支收米用官斗,仰斗子依公平量。等因。查社谷出入原令均用官斗,兹应再饬令社长、社副各置升斗一副,送县较准,印烙发用,俾出入自可均平。
  五、《事目》内开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等因。……应请酌量年岁之丰歉,计算人口之多寡,随时呈报上司,斟酌举行,庶事无拘泥而缓急有济。
  六、《事目》内开入户所贷官米,至冬纳完……等因。……至闽省息谷现准部咨,议准前署抚臣王士任条奏丰岁收息一斗,歉岁免息,已经通饬遵照在案,于仓谷、民生两便,其免二斗加三升之处毋庸再议。
  七、《事目》内开申府差官讫,即一面出榜排定曰分,分都交纳……等因。……应令该州县于收放时剀切再行示禁,则自无守候、需索之弊。
  八、《事目》内开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簿,事毕具总数申府县照会。……等因。……今再设印簿稽考,更为周备,亦当一体遵行,以重积储。
  九、《事目》内开排保式甲户内开明大人若干口、小儿若干口……等因。查此条应即于保甲册内逐一编明,事属简便,可无弊混,似无庸重复编造,以免纷扰。
  十、《事目》内开队长阙社首依公差补,社首阙即申尉司定差。等因。查昔有队长、社首等项名目,今设社长、社副,酌古而不泥于古,虽今昔异名,其实总署一致,如有阙额,公择端方有品之人即行充补,以专责成。
  十一、《事目》内开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等因。查收散社谷,州县设有印簿二本,一付社长收执,一缴州县存查,出入既有所稽,不经胥吏之手,自无滋扰之弊。互相稽查,深属得宜。再,查康熙十九年钦奉圣祖仁皇帝谕旨,义仓、社仓永免协济外郡,实为劝谕备赈之至要,自应敬谨遵守奉行。如地方官有抑勒、那借等弊,许社长、副以及捐输人户赴上司衙门呈控参处。庶官吏知儆,积贮充盈,俾严疆要地实有备而无虞矣。①
  乾隆四年、五年朝廷与地方督抚所进行的关于朱熹《社仓事目》的讨论,一方面可以看出朱熹社仓设计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另一方面也确实推进了乾隆时期社仓的发展。综合各省督抚的讨论奏折来看,乾隆时期的社仓在各省已经普遍设立,社仓的设置与管理制度也较为完备。各省督抚在遵循朱熹《社仓事目》条款的同时,也会因地制宜适当调整某些措施,使得社仓的运行更为适合清代的实际情况。②
  在乾隆皇帝的大力倡导之下,乾隆时期的社仓有了空前的发展。特别是在乾隆前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国家财政的许可,各省督抚及地方官员也都努力在各地规划推动社仓的建设与施行。社仓几乎遍布全国的各个行省,官府向民间社仓,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穷困地区社仓支借官本的现象有所增加,社仓的存谷数量较以往也都有所增加,有些地方的增加数量甚至相当可观。但是从整体上看,清代的康雍乾时期,来自民间的捐助,依然是社仓之谷的主要渠道。乾隆三十年(1765)六月二十七日广西巡抚宋邦绥在谈到该省的社仓存谷时说:“前任抚臣李绂题明动拨常平谷石借民收息,立为社仓谷本,嗣后酌定大、中、小州县分贮,自四千石以至三千石不等,名为社谷,实与常平无异,非如他省民自捐输者可比。”乾隆三十二年(1767)江西巡抚吴绍诗也在奏折中说:“江西社谷向系捐自民间,现在每州县本息社谷,查据各属册报,自二三万石至六七千石,最少亦二三千石不等,通省共计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余石,不为不多。”①从这些奏折中,我们不难看到乾隆年间社仓存谷来源的大致趋势。当然,清代是所谓“捐输”名目最多的时代,各种花样的“捐输”,带有强迫性的意味很明显。清代社仓存谷以民间捐助为主,其中带有强迫性的因素在所难免。与此同时,在一些比较偏远和穷困的地区,政府借本、出本设立社仓的现象也有所增加。无论是民间捐助,还是政府借本、出本,清代乾隆年间社仓的兴盛,都与政府在行政上的大力推行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乾隆年间的社仓设置与运作虽然达到宋代以来的最高峰,但是由于乾隆皇帝好大喜功,一部分地方督抚及地方官员往往投其所好,夸大地方设置社仓的实际效果,虚报社仓的数量以及社仓存谷的数量,致使在清查的过程中,时有发现社仓存谷与实际盘点数额不符的现象。如乾隆
  ①以上奏折均见《乾隆朝整饬社仓档案》(下),载《历史档案》2015年第1期。
  五十一年(1786)五月,朝廷派员核查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嘉兴等地的社仓,就发现其中缺额者甚多,管理不善:“据窦光鼐奏,盘查过嘉兴、桐乡、海盐等六县仓谷,有缺谷数百石及百余石者。……桐乡县仓内实无储谷,所有之谷乃借自折仓;又借米三千石开报平粜,掩饰一时。嘉兴县折仓空虚,呈控纷纷,是该二县社仓办理皆不妥协。”①乾隆三十五年(1770)清查苏州等富庶地区的社仓存谷,也发现册上之额与实际存粮数额有较大差距:“经查核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属各社仓,应储之额虽有二十六万九千余石,严饬核实清厘,内中存价未买者有六万数千石,社长侵亏者六百余石,历年出借在民者一十六万三千余石,稽其实存在仓仅四万余石。……责成巡道严行督催稽查,务必令悉归实储。”②这些流弊,越到乾隆晚年及其后,就越发严重。
  再者,乾隆年间社仓的发展,得益于乾隆皇帝及朝廷的强力推行。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就存在着政府过多干预社仓日常运作的情景。康熙、雍正年间,社仓的运行情况一般不必题报政府,如上举雍正二年(1724)的谕令,“该督抚亦只可具折奏闻,不宜造册题报”。但是在乾隆年间,社仓数额及存谷数额不仅要题报朝廷,而且在散敛等诸多环节,都得经过官府的允许,“社仓既有报部之议,则经理须归有司之手”③。当地方官府在其他财政支出上出现困难时,就难免挪用社仓米谷来应急。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安徽省就想把社仓息谷挪用来修筑常平仓库,“安徽省现需修建仓廒,无款可动,请酌拨社仓息谷,变价以济工需”①。乾隆四十四年(1779)九月,江西巡抚郝硕奏请循福建等省成例酌变社仓息谷以充地方公用,他依据乾隆三十九年、四十年间(1774~1775)安徽和福建二省奏请,将社仓息谷变价解司,以充地方公用,俱经部议准行。“按其所存息谷数目,照依时价出粜,将价解司贮库。遇有农田、水利等务为民间必需工作势不可缓者,奏明动用,报部核销。”得到乾隆皇帝的批准。山西也是如此,乾隆四十年(1775),布政使黄检为变通社仓义仓息谷变价解贮司库事上奏:“其余息谷三十五万八千七百余石,请令各州县于粮价稍昂之时详请价值,酌量售粜,事竣即将谷价解贮司库……并于要事公费均有预备动用之款。”②这样的变通,是朱熹当年设计社仓时所万万未能想到的事情,它已经超出了社仓备荒、救荒的初衷了。
  我们通过以上对朱熹社仓设计及其流变的分析,不难看出:朱熹当年设计并亲自实践的五夫社仓,发挥了备荒、救荒的社会功能,宋孝宗把朱熹的社仓建议批准推行于天下时,由于执政部门即户部等规定了社仓设置之初的官本必须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大多数地方官员虚与应付,碍难施行,致使朱熹的社仓设计并没有在当时得到行政上较为普遍的普及,而只有一些道德上的模仿,基本上是个案性的、道德性的传播。尽管如此,朱熹的社仓设计,对于后世即明清时期却影响深远,特别是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当政者每每以朱熹的《社仓事目》为指南,大力推行社仓制度,在行政制度上予以相应的保障与施行,以至清代乾隆年间成为朱熹之后践行其社仓理念最繁盛的时期。换言之,南宋时期朱熹所设计的社仓制度,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得到了行政上的真正施行。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清代的社仓制度在具体施行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与朱熹原先设计条款所不甚一致之处。我们通过从南宋时期以至清代社仓的变迁历程中,便可体会到朱熹的长远文化精神。
  五、略论朱熹社会管理思想在同安、漳州的形成与实践
  (一)朱子学包含道德倡导与社会构建两个部分的内容体系
  自清代以来,以朱熹为代表的宋代理学,逐渐被一部分人认知为高谈空言、无补于世的迂腐之学,与此相对应,有些学者提出了所谓“实学”的概念,以弘扬那些被认为是对于社会历史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的“经世之学”。
  宋代以朱熹为代表的道理之学,之所以被后世一部分人认知为高谈空言、无补于世的迂腐之学,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到了明清两代,政府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对宋代理学进行了改造利用,如畸形地极力倡导贞洁、孝道等等,试图通过这些,强化人们对于皇权统治、官僚统治的盲目遵从。①二是明清以来的学者在讨论宋代朱熹以及其他理学家的学术时,基本上关注于他们的“义理”和“性命”之学。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以来,欧洲等西方的人文社会科学被引进到中国,随着近现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引进,“理学”的研究被划入“哲学”研究的专业范围,“理学”的形而上思维成了哲学家们思考和探究的核心内容,从理学家们的“文本”到研究者们的哲学结论,似乎成了现当代“理学”研究的必经之路。哲学家的思考忽视了朱子学、理学的历史实践。在学者们的推动之下,宋代以朱熹为代表的道理之学,似乎理所当然被理解为仅供学人把玩,乃至可以探索微言大义的“圣贤之学”,以及与之针锋相对的“迂腐之学”。
  事实上,宋代理学的出现,是建构在知识分子对于唐代后期以来社会道德的沦丧与宋代现实政治的堕落而兴起的一种“经世之学”,建构宋代道理之学的主要学人们,无不把对于现实政治的担忧与社会道德的关怀放在自己思考的首位。
  朱熹的学术思想体系更是如此。从完整的意义上说,宋代“理学”应该包含道德倡导与社会构建两个部分的内容体系。现当代宋明“理学”研究的“哲学化”,学者们过分注重理学家们形上思维的“义理”之辩,恰恰又冷落甚至丢失了宋代“理学”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关于基层社会的设计与管理的方面。事实上,宋代理学家们所倡导的“理学”,并不完全只是道德与政治的上层意识形态方面,他们还极力为民间社会的行为礼仪和社会组织进行重新的构建。
  众所周知,唐宋时期社会转型及其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整个社会的“平民化”或“市场化”程度的推进,汉唐及之前的诸侯门阀士族的社会结构已经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的“宗法”世袭体制也分崩离析,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面对这种新的社会重构组合历程,宋代许多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特别是理学家们,根据这一新的时代特征,为宋代的社会重构和组合设计出了一系列的蓝图。这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莫过于民间的宗族制度与乡族组织了。根据冯尔康等先生的研究,宋明时期的宗族、家族制度是从上古时期的“宗法制”演变而来的,汉晋时期则演变为门阀士族制度。这种深具统治特权的制度演化至宋代,已经失去了它的社会基础,基本衰败。随着宋代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科举制成为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大批平民通过科举改变其社会地位。官僚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以官僚和士绅为主体建立起新的宗族制度。①
  在唐宋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宋代许多士大夫和知识分子,如张载、程颐、程颢、欧阳修、苏洵、范仲淹、司马光、陆九韶等,都积极参与其间,适时提倡建构具有平民色彩的民间宗族制度与乡族组织。宋代的社会现实,使家族制度的重建不可能与古代守法制度完全相同,因此,重建必须因地因时制宜地对古代礼制有所更新。朱熹以其对古代礼制的深入研究为基础,结合当时的民俗,为宋代社会礼仪特别是重建家族制度设计了新的规范。他在《朱子家礼》的开篇位置就阐明了建立祠堂的最具创造性的举措。朱熹说:“今以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首,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于篇端,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②在倡导敬宗收族的同时,朱熹在《家礼》中对于民间社会诸如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的习俗规范都进行了比较详尽的描述,以期社会有所遵行。
  朱熹和宋代理学家们的努力,在宋代以及后世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张载、程颐、朱熹等人极力倡导的重建民间家族制度和建立祠堂的主张,在宋以后的社会里已经成为推行家族制度的理论依据;欧阳修、苏洵等人创立了民间私家修撰族谱、家乘的样式,为后代所沿袭;《朱子家礼》的设计,至今还在不少地方影响着我们的日常行为。宋代所提倡的敬宗收族、义恤乡里以及“义仓”“义学”“义冢”等等,一直为后人所津津乐道。我曾经对闽台一带的民间族谱进行过统计分析,朱熹所撰写的族谱序言,至少在三十个不同姓氏的族谱中出现过。①在宋以后的许多民间族谱与相关文献的记载中,时常可见朱熹等宋儒们对于这些家族制度及其组织的影响,所谓“冠婚丧祭,一如文公《家礼》”,“四时祭飨,略如朱文公所著仪式”。②可以说,到了明清时期,宗族制度与乡族组织成了中国民间最为重要和坚固的社会结构形式。
  到了现当代,特别是1949年以后,有些学者从阶级演变与社会进化的角度来讨论中国的宗族制度与乡族组织,指摘了不少关于中国宗族制度与乡族组织的负面因素,并且预言中国的宗族制度与乡族组织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衰落消亡。我却认为学者们的这种预测未免过于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出现的两种倾向值得引起注意:一方面,不少地方的家族组织和乡族组织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甚至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在许多传统宗族制度和乡族组织受到严重破坏又一时未能寻找可以与之替代的社会组织的乡村里,普遍出现了一种道德混乱以及社会无序的现象。这两种倾向的出现,正好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说明了宋明以来中国宗族制度与乡族组织长期存在于民间基层社会的文化合理性。
  宋代朱子学、理学演变到近现代,往往被人们讥讽为迂腐不堪、毫无实用的道德标榜,而注重实用的学人们,对于明清以来的所谓“经世致用”之学甚为欣赏。实际上,宋以来中国思想界所出现的“经世致用”之学,说到底仍然是一种形上思维,并没有真正实施的内涵与可能性。倒是宋代朱熹及其他理学家们所提倡的重构社会基层组织的设计与实践,在近千年的中国大地上,得到全面的实施与推广,甚至延伸到海外的华人群体之中。因此,抛开学术与政治上的偏见,如果要在宋以后中国的思想家里寻找真正实施于世的“经世致用”之学,那么,大概就只能是朱熹等宋儒们的这一主张了。
  (二)从书生自许到道德经世的转变
  朱熹的青少年时期,在其父亲和崇安五夫刘氏等前辈的教育督导下,经历了十分严格而又坚实的儒家文化的学习。因为朱熹聪颖过人,天资卓越,在全面系统研读儒家经典的同时,他涉猎道家、禅家的诸多著述,理解精到。年轻人的活跃思想,往往又是与天马行空式的浪漫主义色彩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年轻时期的朱熹,当他在融会贯通儒、佛、道各家学说之后,对自在缥缈的道学和禅学产生了偏好。然而,朱熹最终走上了倡导道德教化、关怀社会的儒家之道,这是与他从书斋走上社会,经历了在同安和漳州的地方官之任所不能分开的。换言之,朱熹在同安、漳州的地方官任上的社会实践经历,促使了他在社会管理思想上的重要转型。
  绍兴二十三年(1153,癸酉),朱熹24岁。春天的时节,他写下《牧斋记》,总结他三年师事道谦和以儒、老(道)、佛(释)谦谦自牧的心学修养和收获,标志着他的思想出入佛老盛极的高潮。五月,朱熹接到任命,动身前往泉州同安任主簿。途经南剑即现在南平的时候,遵照父亲朱松的遗愿,拜会了福建理学的二传弟子李侗。面对年轻气盛的朱熹,李侗虽然感觉朱熹学识广博,但发现他有浮躁而玄虚的学风。他规劝朱熹,日后要“去‘圣经’中求义理”,要多看“圣贤言语”,从日用工夫处去理会“道”。对于李侗的规劝,朱熹似乎还没有十分在意。
  六月底,朱熹到达同安县,安顿在主簿廨西北的斋屋。他把自己燕居的西斋更名为“高士轩”,并作《高士轩记》。可以说,从这时起,年轻的朱熹从书斋走进了社会。朱熹除担任本职事务外,还参加修建城池的工程监工。从日常的政务中,他也逐渐见识了官场及社会的真实情况。深秋的一天,朱熹受知县之命督建同安城四角城楼。在秋风萧瑟的郊原里,看到隶役们各个饥饿不堪,身体瘦弱,他深感惭愧并产生思乡之念。为此,他写下《督役城楼》诗,体现了仁者关怀社会的胸怀。
  朱熹刚到同安,初涉仕途,颇想有一番作为,决心一本先儒教诲,涉足清流,力避官场丑恶风气,写下《濯足万里流》诗以自勉。十二月,朱熹听闻永春县事治理极佳,亲自前往向县令黄瑀取经,得其“敦礼义、厚风俗、戢吏奸、恤民隐”的经验。回来后,朱熹将县署的“佑贤堂”改名“牧爱堂”,体现他关心民瘼,爱护百姓的用心。
  上任半年以后,朱熹已经对下层社会的症结有所了解。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他极力主张推行“正经界”,即理顺田地的占有关系,但遇到很大阻力,无法施行;又主张减免经总制钱,亦施行不得。他开始深切地感觉到书本的理想与现实社会存在巨大差距,因此感到很苦恼。虽然如此,他还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反对税收与征调上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尽可能减轻民众的负担。
  朱熹自己是个饱学之士,因此对同安任下的教育格外重视。他发现当地生员学风不正,以习举子业为主,于是主动向知县请求兼领县学事,请任教谕。“莅职勤敏,苟利于民,虽老无惮。选秀民,克弟子员,身加督励。”(《朱子行状·实录》)接手同安县学后,朱熹立即对其进行整顿,并颁布了《谕学者》《谕诸生》《谕诸执事》等文告,以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生员。绍兴二十四年(1154)五月,朱熹在县学设立讲座,亲自讲授《论语》,作《讲座铭》。拨币重新修建四斋,分别取名为志道、据德、依仁、游艺。他还通过考试增补县学弟子人员,并亲自制定策试方法。在他的主持下,当地学风出现明显的好转。这一年,他写下《四斋铭》《鼓铭》《策问》《论语课会说》《讲礼记叙说》等文章。绍兴二十五年(1155),朱熹在同安明伦堂左侧倡建“教思堂”,在文庙大成殿后侧倡建“经史阁”,并收集县衙府中所有书籍归置阁中,共藏书1212卷,供学者和执事们观览。
  朱熹参考典籍中的释奠仪式,考定形成全新的祭孔仪式,绘成《释奠仪图》,供县学执事、诸生观览。其间,朱熹在公务之余还考正《礼书》,编订《牧斋净稿》,作品有《臣民礼议》《绍兴纂次政和民臣礼略》《苏丞相记》《射圃记》《泉州同安县学官书后记》等。为了更进一步地激励同安县及周边的学子,朱熹倡立故相苏公相祠于学宫教思堂后,以彰显北宋名相、乡贤苏颂,令学宫弟子岁时拜祀。绍兴二十六年(1156),朱熹在县学建赵忠简祠,以祀故相赵鼎。
  当时同安县所属的金门岛僻处海上,文教相对滞后,在任期间,朱熹一行在地方文士和学者的陪同下,往金门视察。他参谒了金门妈祖庙,并为之题写壁诗和对联。回程中在海上遇到风浪,有惊无险,给朱熹留下深刻的印象。回来后,作《五月五日海上遇风雨作》诗。金门至今仍保留多处朱熹的手迹。朱熹的金门之行,为金门后世文教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这段日子里,朱熹还到邻近的南安、晋江等县考察教化,数度走访石井、安海一带的书院和泉山书院等,为这些地方的文教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经过在同安县主簿任上的磨炼,朱熹逐渐意识到儒家关怀社会的伟大意义。朱熹此时熟读《孟子》,收获甚大,自称“方寻得本意”,开始动笔作《孟子集解》。其间,他从陈黯处得到《裨正书》,为之点校并作序;又从谢良佐处得到《上蔡语录》,潜心研读。这一年,朱熹写下《漳州教授厅壁记》《一经堂记》《芸斋记》和《至乐斋记》等文。
  绍兴二十七年(1157),朱熹在同安县任满。在等待接替官员期间,他住在陈良杰(北溪)之馆数月,将其居室命名“畏垒庵”,并邀请朋友、学生中好学者同住,共同研究学问。这一年,朱熹除撰《畏垒庵记》外,还著述《论语》笔札十篇(即《论语要义》和《论语精义》稿本)。
  朱熹在同安历时四年五个月,政绩良好,官民口碑极佳。“士思其教,民怀其惠,相与理祠于学宫。”(《朱子行状》)时至今日,同安一带依然流传下来许多关于朱熹德政的故事。至于朱熹过化的其他地方,也无不留下难以磨灭的历史印记。①
  朱熹在同安县的四年主簿生涯,为同安县及周边地区做出了诸多贡献,而对于他自己而言,更是在思想上进行了一次极为重要的升华,从而奠定了他的理学的基本世界观。通过这次难得的经历,使他真正认识到李侗的真知灼见。在泉州整整半年的读经反思,朱熹终于从佛老中自拔出来走向儒者的觉醒。后来他曾对自己的长孙婿、弟子赵师夏谈到在泉南佛国读经反思的蒙眬觉醒时说:“余之始学,亦务为笼侗宏阔之言,好同而恶异,喜大而耻于小,于延平之言,则以为何为多事若是,天下之理一而已心疑而不服。同安官余,以延平之言反复思之,始知其不我欺矣。”①因此,当他从泉州卸任回到闽北之后,最要紧的事情就是重新向李侗拜师。朱熹自拜李侗为师之后,可谓经历了一次他自称“尽废所学”的自我否定,完成了逃禅归儒的思想升华,世界观豁然开朗。从此,他以一个儒者的道德情怀,坚持着对于“道统”的永恒追求。
  朱熹在此期间思想升华的另一个方面是,他通过官场的磨炼和社会的实践经历,认识到书斋之学必须与社会现实相联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教化社会、匡正社会的积极作用。朱熹在穷荒蛮远的南国振兴儒学教育,表现出了他对整个传统儒学文化现实地位和危机的一种敏感和深思,是在传统文化的初步历史反思下对士大夫直至整个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深层的一种朦胧透视和觉醒。他开始意识到要重建儒家的人学以挽救封建衰世的人心,所以他在主持县学教育时特别注重四书中的《论语》和五经中的《礼经》。一部《论语》包含了孔子仁学的人学,朱熹特别要借它来向利欲熏心的一代学子宣扬学在“为己”的理学说教,在繁忙的簿书生活中,他还是抽空到县学把二十篇《论语》从头到尾讲授了一遍。但朱熹认为,南宋所以人心败坏,世风日下,不在于人们不识孔子为己的仁学,而在于对这种仁学的人学知而不行,诵习而不践履,所以他又要借重《礼》来补充《论语》,弘扬儒家失落的实践理性,为诸生建立起一种实践的儒家仁学,也就是理学的人学。
  朱熹在同安主簿的经历中已经认识到,端正社会风气,必须以儒家的“礼”作为准绳。他把“礼”解为“履”,所谓“博学而详说之,将以反说约也。何谓约?礼是也。礼者,履也,谓昔之诵而说者,至是可践而履也。故夫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颜子称夫子亦曰:‘博我以文,约我以礼。’礼之为义,不其大哉”①,正是他独特的《礼》学思想。礼不仅是调整人际关系的规范,更是自我实践“仁”的现实之路,借助于礼,知与行得到了统一。南渡以来《礼》学的败落废弃超过他经,其中《周礼》《礼记》几乎无人问津。朱熹在县学大力推行《礼》学教育,主要目的就是要用《礼》学来整顿泉南穷乡僻壤的士风和民风。他颁布了《申严昏礼状》,严禁地方上的“奔诱”之风。县学的释奠仪不全,他便取《周礼》《仪礼》《唐开元礼》《绍兴祀令》相互参考,自己订定写成《释奠仪图》,颁行于县。②
  朱熹在同安县主簿任上所试行的把儒家经典进行社会践行的尝试,不仅使他从意气风发的书生理想升华为经世致用的道德寻求,同时也为他后来重新建构基层社会的道德与礼仪,建构民间家族组织等,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无疑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
  (三)社会管理思想体系的形成与实践
  朱熹从同安主簿卸任之后,由于其独立的人格与道德的坚持,不能与堕落的官场同流合污,因此其仕途甚为不顺。这反而激发了他对道德体系的宣扬和社会管理思想的建构。在长期的读书、著述、讲学以及接触基层社会的过程中,他对社会的观察与理解日臻深刻,终于到了乾道六年(1170)朱熹41岁的时候,撰写完成了对于后世乃至日本、韩国等地影响深远的《家礼》一书。朱熹本人在《家礼》序中这样写道: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昏、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体,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其文又皆所以纪纲人道之终始,虽其行之有时,施之有所,然非讲之素明,习之素熟,则其临事之际,亦无以合宜而应节,是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也。三代之际,礼经备矣。然其存于今者,宫庐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节皆已不宜于世。世之君子虽或酌以古今之变,更为一时之法,然亦或详或略,无所折衷。至或遣其本而务其末,缓于实而急于文,自有志好礼之士,犹或不能举其要,而困于贫窭,尤患其终不能有以及于礼也。熹之愚盖两病焉,是以尝独观古今之籍,因其大体之不可变者而少加损益于其间,以为一家之书。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敦本实,以窃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遗意。诚愿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庶几古人所以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犹可以复见,而于国家所以崇化导民之意亦或有小补云。①
  从这篇序文中可以看出,朱熹之所以撰写《家礼》,就是为了使上古的礼制得以传承,但是在宋代的现实社会里,又要有所更新,得以符合社会的实际而施行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敦化导民”的真正效果。可以说,《朱子家礼》的问世,标志着朱熹关于社会管理思想建构的形成。
  如果说从同安主簿任上对社会管理、敦化风俗的初步实践,到十余年后《朱子家礼》的问世,朱熹完成了对社会管理思想体系的探索与建构,那么到了绍熙元年(1190)朱熹六十一岁出知漳州,他利用在这里的一年时间,对他的社会管理思想进行了一次比较深入的社会实践。虽然在此之前,他也曾经在江西南康、浙东一带担任过短期的官员,施行过诸如社仓、劝农的措施,又不时引导“乡人父老岁时集会,讲信修睦”等进行有利于基层社会敦化风俗的实践,但是毕竟受到其他公务的影响,未能进行进一步的实践。而到了漳州之后,他在任上实行了一系列的敦化风俗、重建基层社会道德的措施。
  绍熙元年(1190)五月,即朱熹到漳州赴任的第二个月,他就针对当时漳州民风健讼的恶习,发布了《漳州晓谕词讼榜》,榜文略云:
  本州近准提刑行司判下词状,计二百四十三道。其间官吏违法扰民,事理彰著者,即已遵依送狱根治。其有关系一方百姓公共利害,而非一旦所能遽革者,亦已广行咨询,别行措置讫。其余词状,亦有只是一时争竞些少钱米田宅,以致互相诬赖,结成仇雠,遂失邻里之欢,且亏廉耻之节。甚则忘骨肉之恩,又甚则犯尊卑之分。细民如此,已足伤嗟。间有自称进士学生、宦族子弟,而其所诉亦不免此。此邦之俗旧称醇厚,一旦下衰至于如此,长民者安得不任其责?又何忍一切徒以柱后惠文为事,而不深求所以感发其善心者哉?……右今榜州门张挂晓谕,各令知悉。更请深自思惟,所诉事理或涉虚伪,或无大段利害,可以平和,即仰早生悔悟,降心相从,两下商量,出官对定。庶几有以复此邦忠厚醇朴之俗,革比年顽嚣偷薄之风,少安病守闵恻惭惧之心,仰副明使者循行荒远、宣布诏条之意。①
  六月,为了端正民间丧礼,朱熹特晓谕所属吏员,率先示范守孝:
  此邦僻远,声教未洽,乃有居父母之丧而全释衰裳,尽用吉服者。见之骇然,良用悲叹。自惟凉薄,无以瘉人。然幸身际盛时,目睹圣孝,今又得蒙误恩,使以承流宣化为职,敢不明布,以喻士民?自今以来,有居父母之丧者,虽或未能尽遵古制,全不出入,亦须服粗布黯衫、粗布黪巾,系麻绖、着布鞋,不饮酒,不食肉,不入房室。如是三年,庶几少报劬劳,勉遵礼律,仰承圣化。①
  八月,朱熹颁布的《劝女道还俗榜》云:
  本州日前官司失于觉察,民间多有违法私创庵舍,又多是女道住持……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是以先王之世,男各有分,女各有归,有媒有娉,以相配偶,是以男正乎外,女正乎内,身修家齐,风俗严整,嗣续分明,人心和平,百物顺治。降及后世,礼教不明,佛法魔宗乘合窃发,唱为邪说,惑乱人心,使人男大不婚,女长不嫁,谓之出家修道,妄希来生福报。若使举世之人尽从其说,则不过百年,便无人种,天地之间,莽为禽兽之区。而父子之亲,君臣之义,有国家者所以维持纲纪之具皆无所施矣。……今复详思,与其使之存女道之名以归父母兄弟之家,亦是未为了当,终久未免悔吝。岂若使其年齿尚少、容貌未衰者各归本家,听从尊长之命,公行媒娉,从便昏嫁,以复先王礼义之教,以遵人道性情之常,息魔佛之妖言,革淫乱之污俗,岂不美哉!如云昏嫁必有聘定赍送之费,则修道亦有庵舍衣钵之资。为父母者随家丰俭,移此为彼,亦何不可?岂可私忧过计,苟徇目前,而使其男女孤单愁苦,无所依托,以陷邪僻之行、鞭挞之刑哉?凡我长幼,悉听此言,反复深思,无贻后悔。①
  其后,朱熹对敦化漳州地区的民间风俗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劝谕。他在《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中写道:
  为吾民者,父义,能正其家;兄友,能养其弟;弟敬,能敬其兄;子孝,能事父母。夫妇有恩,贫穷相守为恩。若弃妻不养,夫丧改嫁,皆是无恩也。男女有别,男有妇,女有夫,分别不乱。子弟有学,能知礼义廉耻;乡闾有礼,岁时寒暄,皆以恩意,往来燕饮,序老少坐立拜起。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借贷财谷,昏姻死丧,邻保相助,无堕农桑,无作盗贼,无学赌博,无好争讼,无以恶凌善,无以富吞贫,行者逊路,少避长,贱避贵,轻避重,去避来。耕者逊畔,地有畦,不相争夺。班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子弟负重执役,不令老者担擎。则为礼义之俗矣。
  以上同保之人今仰互相劝戒,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宗姻,周恤邻里,各依本分,各修本业,莫作奸盗,莫纵饮博,莫相斗打,莫相论诉,莫相侵夺,莫相瞒昧,爱身忍事,畏惧王法。保内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显著,即仰具申,当依条旌赏。其不率教者,亦仰申举,依法究治。自余禁约事件,仍已别作施行。各宜遵守,毋至违犯。②朱熹在撰写的《劝谕榜》中,更加细化了关于敦化风俗的条文:
  今具节次施行劝谕事目如后:
  一、劝谕保伍互相劝戒事件:仰同保人互相劝戒,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宗姻,周恤邻里,各依本分,各修本业,莫作奸盗,莫纵饮博,莫相斗打,莫相论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显著,即仰具申,当依条格旌赏。其不率教者,亦仰申举,依法究治。
  二、禁约保伍互相纠察事件:常切停水防火,常切觉察盗贼,常切禁止斗争。不得贩卖私盐,不得宰杀耕牛,不得赌博财物,不得传习魔教。保内之人互相觉察,知而不纠,并行坐罪。
  三、劝谕士民,当知此身本出于父母,而兄弟同出于父母,是以父母兄弟天性之恩至深至重。而人之所以爱亲敬长者,皆生于本心之自然,不是强为,无有穷尽。今乃有人不孝不弟,于父母则辄违教命,敢阙供承;于兄弟则轻肆忿争,忍相拒绝,逆天悖理,良可叹伤。宜亟自新,毋速大戾。
  四、劝谕士民,当知夫妇婚姻,人伦之首,媒妁聘问,礼律甚严。而此邦之俗有所谓管顾者,则本非妻妾,而公然同室。有所谓逃叛者,则不待媒娉,而潜相奔诱。犯礼违法,莫甚于斯。宜亟自新,毋陷刑辟。
  五、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各深思,更且委曲调和,未可容易论诉。盖得理亦须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切当痛戒。
  六、劝谕官户,既称仕宦之家,即与凡民有异。尤当安分循理,务在克己利人。又况乡邻无非亲旧,岂可恃强凌弱,以富吞贫?盛衰循环,所宜深念。
  七、劝谕遭丧之家,及时安葬,不得停丧在家及瓒(歹)寄寺院。其有日前停寄棺柩灰函,并限一月安葬。切不须斋僧供佛,广设威仪,但只随家丰俭,早令亡人入土。如违法,依条科杖一百。官员不得注官,士人不得应举。乡里亲知来相吊送,但可协力资助,不当责其供备饮食。
  八、劝谕男女,不得以修道为名,私创庵宇。若有如此之人,各仰及时婚嫁。
  九、约束寺院,民间不得以礼佛传经为名,聚集男女,昼夜混杂。
  十、约束城市乡村,不得以禳灾祈福为名,敛掠钱物,装弄傀儡。……①
  漳州所属的龙岩县,地处偏僻山区,官民政令隔阂,教化不畅。“龙岩一县地僻山深,无海乡鱼盐之利,其民生理贫薄,作业辛苦。州府既远,情意不通,县道公吏又不究心拊摩,躬行教化,往往多差公人下乡骚扰,及纵吏人因事乞觅,不遵朝制,不恤刑狱,不能分别是非曲直,致使其民不见礼义,惟务凶狠,强者欺弱,壮者凌衰。内则不知有亲戚骨肉之恩,外则不知有闾里往来之好,习俗薄恶,已足叹伤。至其甚者,则又轻侮官司,公肆咆哮,把持告讦,无所不至。”为此,朱熹还特地为龙岩先民撰写了《龙岩县劝谕榜》,以敦化这里的民间风俗,该榜文略云:
  右今榜龙岩县管下,遍行晓谕上户豪民,各仰知悉。其有细民不识文字,未能通晓,即请乡曲长上详此曲折,常切训诲。要使阖县之人常切思念,既为王民,当守王法,自今以后,各修本业,莫作奸盗,莫恣饮博,莫相斗打,莫相论诉,莫相侵夺,莫相瞒昧,爱身忍事,畏惧官司,不可似前咆哮告讦,抵拒追呼,倚靠凶狠,冒犯刑宪。庶几一变犷悍之俗,复为礼义之乡,子子孙孙,永陶圣化。……①
  从以上所引可以看出,朱熹在漳州任上所推行的社会管理教化,涉及国家与民间、官府与民众、乡党姻族、家庭父子兄弟夫妻、邻里互助等等的关系,以及婚丧礼仪、务本安业、守正驱邪、端正信仰等各个方面的风尚习俗问题。这些问题基本涵盖了宋代民间社会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他在《朱子家礼》中所要建构规范的主要内容。在漳州短短一年的时间里,朱熹把自己所建构的社会管理思想进行了实践,加上他一如既往地整顿学校,培育士人、士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朱熹离任后,他的漳州籍弟子陈淳描述他的这段经历时说:
  先生在临漳,首尾仅及一期。以南陬敝陋之俗,骤承道德正大之化,始虽有欣然慕,而亦有谔然疑,哗然毁者,越半年后,人心方肃然以定。僚属厉志节而不敢恣所欲,仕族奉绳检而不敢干以私,胥徒易虑而不敢行奸,豪猾敛踪而不敢冒法。平时习浮屠为传经礼塔朝岳之会者,在在皆为之屏息。平时附鬼为妖,迎游于街衢而掠抄于闾巷,亦皆相视敛戢,不敢辄举。良家子女从空门者,各闭精庐,或复人道之常。四境狗偷之民,亦望风奔遁,改复生业。②
  现代有些学者对朱熹在漳州实践其社会管理思想的实际效果抱有怀疑态度,认为“这都是暂时的,一到朱熹离任北去,一切又向旧态复归了”③。其实,学者们的这种评述,忽视了朱子社会管理思想的深远历史影响。时至今日,在闽南等朱熹当年任职及游历所到之处,无不以当年“朱熹过化”而自豪,闽南等地区也因而被世代民众称之为“朱子过化之乡”。朱熹在同安、漳州所实践的社会管理、敦化风俗的举动,其在闽南的影响所及,依然处处可见。我们突破闽南乃至福建的界限,宋代朱熹所建构起来的民间社会组织与礼俗,如乡族组织、家族制度、婚丧节日礼仪、待人接物礼仪等等,也无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至今。虽然说宋代朱熹及其他理学家所建构的社会管理思想体系,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这也正如朱熹当年撰写《家礼》时所指出的那样,上古的儒家礼仪,到了宋代也有继承和更新的必要。古代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本来就是一种“扬弃”的过程。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忽视了宋代朱熹等理学家们对于中国社会管理及其礼仪规范建构的杰出贡献。假如我们今天还是把对宋代朱子学和理学的研究局限在哲学的义理层面,那么这种学术研究不仅是片面的,而且也是脱离社会实际的。显然,全面系统地从道德倡导与社会构建两大体系来重新思考朱子学及宋代的理学,是今后深入推进朱子学研究的必经之路。

附注

①参见束景南:《朱子大传》第十八章《南下临漳·又一次失败的地方更革》,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792~806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42页。 ①陈淳:《北溪大全集》卷47。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30页。 ②同上书,第4630~463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33页。 ②同上书,第463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3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32~4633页。 ②同上书,第463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72~3473页。 ①关于宋代司法过程中的诉讼程序问题,宋人记述较少。朱熹后学黄震的《黄氏日抄》中有相应的记载,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五《黄氏日抄》,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37~639页。 ②束景南:《朱子大传》,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80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14~4615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73~3474页。见《朱子语类》卷106《朱子三·外任·漳州》。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8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33~4638页。 ②同上书,第3482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32~4633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71页。 ③同上。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34~4635页。 ②同上书,第4636页。 ③《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80页。 ①参见束景南:《朱子大传》第十八章《南下临漳·又一次失败的地方更革》,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77页。 ③束景南:《朱子大传》,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80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725页。又参见束景南:《朱子大传》第十八章《南下临漳·又一次失败的地方更革》。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77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62~3463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2~459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4页。 ②同上书,第4634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5页。 ②同上书,第4595~4596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05~4607页。 ②同上书,第4630~4641页。 ①参见梁方仲:《易知由单的起源》,见《梁方仲经济史论文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①许孚远:《敬和堂集》,《公移文·抚闽稿·颁正俗遍行各属》。 ②《清世祖实录》卷46。 ③《清世祖实录》卷59。 ①以上见《清史稿》卷121《食货志》。 ①《泰宁县钱粮章程串票定价总册》,为泰宁县士民于道光辛丑年(1841)编辑,不分卷。该书现藏泰宁县档案馆。 ①参见束景南:《朱子大传》,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123页。 ②同上书,第791~802页。 ③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第十章《宋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上)》,中华书局2009年版。 ①束景南:《朱子大传》,第123~124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1072~1073页。 ③束景南:《朱子大传》,第124~125页。 ④《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1240页。 ⑤以上参见束景南:《朱子大传》,第805~806页。 ③熟,民力稍苏,即依旧数发纳。③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03~904页。 ②同上书,第923页。 ③同上书,第904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24~925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36~737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17~918页。 ②同上书,第919~920页。 ③同上书,第4592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43~744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08~810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72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70~87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80~881页。 ②正德《漳州府志》卷14《纪传志·朱文公熹》。按这里所记载的减免无名之赋和经总制钱的数额,其单位可能是“文”,如果是“贯”,其数额就太大了。如果是以“文”作为数额单位,那么蠲减经总制钱约为四千贯,加上其他无名之赋七千贯,合计从朝廷那边争取蠲减经总制等钱大约一万一千贯之数。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79~4580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2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6~817页。 ②同上书,第82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9~820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6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21~822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22~823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76~3477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0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51~952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23~824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51~95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54页。 ②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9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24~825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5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5~4596页。 ②同上书,第4595页。 ③同上书,第5014~5015页。 ①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上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3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38~739页。 ②同上书,第740~74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45~746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62~764页。 ②同上书,第792~79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58~759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73~774页。 ②同上书,第776页。 ③同上书,第799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94~795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55~756页。 ②同上书,第90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75页。 ②同上书,第779~780页。 ③同上书,第780~78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03页。②同上书,第787~78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90~791页。 ②同上书,第941~942页。 ③同上书,第796~797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93~794页。 ②同上书,第794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52页。 ②同上书,第754页。 ③同上书,第769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82页。 ②同上书,第944页。 ③同上书,第79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84页。 ②同上书,第785页。 ③同上书,第947~94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64~765页。 ②同上书,第949~95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03~804页。 ②同上书,第792页。 ③同上书,第810~812页。 ①参见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50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0~459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47页。 ②同上书,第777~778页。 ③同上书,第778页。 ④同上书,第80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81~782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67~768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504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0~811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40页。 ③《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4页。 ④同上书,第804~805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0~812页。 ②同上书,第791页。 ③同上书,第805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3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1册,第925页。 ③同上书,第925~926页。 ①参见《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 ②同上。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65~766页。 ②同上书,第786~787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4页。 ②同上书,第946~947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88~4589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467页。 ①参见《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7册,第3467页。又参见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第854页。 ③《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38~740页。又参见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第859~86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720~3721页。 ②同上书,第380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596~460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00~4601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02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721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01页。 ③《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809页。 ①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48页。 ①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46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03页。 ②同上书,第4604页。 ③《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814~3815页。 ④同上书,第3808页。 ①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第六章《宋代土地所有制形式(上)》,中华书局2009年版。 ②同上书,第347页。 ①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第十章《宋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上)》。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02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782~783页。 ②同上书,第788~789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0册,第812页。 ②亦可参见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第十九章《宋代仓储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5025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721~3722页。 ①以上见梁庚尧:《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册,台北市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47~454页。 ②黄仲昭:《八闽通志》卷61《恤政·建宁府》。 ①参见常建华:《乾隆朝整饬社仓研究》,载《明清论丛》第十五辑,故宫出版社2015年版。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01页。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779~378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804页。 ②同上书,第3798~3799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808~3809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775~3776页。 ②同上书,第3815页。 ③见王文书:《宋代借贷业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页。 ①《明史》卷79《食货三》。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34《市籴三》。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34《市籴三》。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35《市籴四》。 ②同上。 ③见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第6册《川陕总督岳钟琪奏陈社仓积贮管见折》,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④乾隆《临潼县志》卷4《赋役志·仓储》。 ①参见常建华:《乾隆朝整饬社仓研究》。 ②同上。 ①本奏折收进《乾隆朝整饬社仓档案》,载《历史档案》2014年第3期。本文转引自常建华:《乾隆朝整饬社仓研究》。 ②参见常建华:《乾隆朝整饬社仓研究》。 ①见《乾隆朝整饬社仓档案》(下)。 ②同上。 ③同上。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37《市籴六》。 ②以上均见《乾隆朝整饬社仓档案》(下)。 ①参见陈支平:《唐宋变革与明清实践——以朱子学、理学为例》,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2期。 ①参见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②《朱子全书》(修订本)第7册,第875页。 ①参见陈支平:《福建族谱》第五章《族谱的装饰与炫耀》,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②参见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第三章第二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177页。 ①以上见陈长根:《朱子行迹传》,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7年版;又陈荣捷:《朱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3册,第354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4册,第3585页。 ②以上见束景南:《朱子大传》第四章《儒家心态的迷失与复归》,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7册,第873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15~4616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17~4618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18~4619页。 ②同上书,第4619~4620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20~4622页。 ①《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5册,第4628~4630页。 ②《朱子语类》卷106。 ③束景南:《朱子大传》,第813~8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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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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