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倡导家族、家庭内部行为规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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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29
颗粒名称: (三)倡导家族、家庭内部行为规范
分类号: B244.7
页数: 8
页码: 80-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家族和家庭是宋代以来基层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宋儒们意识到建立和规范家族和家庭是社会良好发展的基础,因此积极探索并构建了一系列有效的家族制度、组织和观念。为了确保这些制度、组织和观念能够长期传承,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应的家族和家庭内部行为规范,使其成为家族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一旦这种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成,并被人们长期继承,就会永久存在。
关键词: 倡导家族 家庭内部 行为规范

内容

家族是宋代以来基层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自从先秦的诸侯、世家制度崩溃之后,唐宋以来基层社会的运行、延续与发展,几乎都是在家族与家庭,特别是家庭的基础上展开的。朱熹等宋儒们认识到,家族与家庭的建构及其内部行为规范的制定与施行,是社会家族、家庭得以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包括朱熹在内的许多宋代儒者,都对宋代新的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构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家族制度、组织及其观念。①而要使这种制度、组织及观念得到长久地承继,就必须制定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家族、家庭内部行为规范,使得家族、家庭成员有所遵行,并且逐渐成为家族、家庭成员的一种生活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而一旦家族、家庭内部行为规范演变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那么这种生活方式及文化,就将永久性地被继承下来。
  闽北《紫阳朱氏宗谱》收录有朱熹当年书写的“朱子家训”,兹抄录如下:
  君之所贵者,仁也。臣之所贵者,忠也。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事师长贵乎礼也,交朋友贵乎信也。见老者,敬之;见幼者,爱之。有德者,年虽下于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虽高于我,我必远之。慎勿谈人之短,切莫矜己之长。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报之,随所遇而安之。人有小过,含容而忍之;人有大过,以理而谕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人有恶,则掩之;人有善,则扬之。处世无私仇,治家无私法。勿损人而利己,勿妒贤而嫉能。勿称忿而报横逆,勿非礼而害物命。见不义之财勿取,遇合理之事则从。诗书不可不读,礼义不可不知。子孙不可不教,童仆不可不恤。斯文不可不敬,患难不可不扶。守我之分者,礼也;听我之命者,天也。人能如是,天必相之。此乃日用常行之道,若衣服之于身体,饮食之于口腹,不可一日无也,可不慎哉!①
  从这份家训中,我们可以看出朱熹对于家族、家庭内部的行为规范,基本上与上述社会教化的内容是相吻合的,即建立一种以“孝道”为基础的,以尊上爱幼、乡里和谐、守望相助、患难相恤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秩序。但从朱熹一贯的严以律己的立场出发,这份对于施行于本家族、家庭内部的家训,比起针对整个社会的教化内容,显得更为克己内敛,也显得更加具体。
  《家礼》是朱熹最主要的关于家族、家庭内部行为规范的著作,《家礼》最核心的内容,也就是遵行孝悌,在家族、家庭内部建立一种尊老爱幼、上下有序、相互谦让的和谐关系。我们看看《家礼》中关于尊敬长辈的记述:
  凡子事父母,孙事祖父母同。妇事舅姑,孙妇亦同。天欲明,咸起,盥、漱、总、具冠带。昧爽,适父母、舅姑之所省问。丈夫唱喏,妇人道万福。仍问侍者夜来安否何如?侍者日安乃退。其或不安节,则侍者以告,此即礼之晨省也。父母、舅姑起,子供药物。药物乃关身之切务,人子当亲自检数调煮供进,不可但委婢仆,脱若有误,即其祸不测。妇具晨羞。……凡烹调饮膳,妇人之职也。近年妇女骄倨,皆不肯入庖厨,今纵不亲执刀匕,亦当检校监视,务令精洁。供具毕,乃退,各从其事。将食,妇请所欲于家长,退具而共之。尊长举筯,子妇乃各退就食。丈夫妇人各设食于他所,依长幼而坐,其饮食必均壹。幼子又食于他所,亦依长幼席地而坐。男坐于左,女坐于右,及夕食亦如之。既夜,父母舅姑将寝,则安置而退,丈夫唱喏,妇女道安置,此即礼之昏定也。居闲无事,则侍于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执事必谨,言语应对,必下气怡声,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侧。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然后改之。若不许,苟于事无大害者,亦当曲从。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况未必是乎。凡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悦)则复谏,不说(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爱,亦当爱之;所敬,亦当敬之。至于犬马尽然,而况于人乎?
  凡子事父母,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幼事长、贱事贵,皆仿此。①
  朱熹在这里所设计的儿子媳妇等晚辈与父母、祖父母等长辈的关系,是基于“孝道”基础的尽可能服从的关系。父母、祖父母等长辈是“家长”,家长主持家务,儿子、儿媳等晚辈应该服从,不能挟带私心,故《家礼》中有规定:“凡为家长,必谨守礼法以御群子弟及家众,分之以职,谓使之掌仓廪廐库庖厨舍业田园之类,授之以事,谓朝夕所干,及非常之事,而责其成功。制财用之节,量入以为出,称家之有无以给。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费,皆有品节,而莫不均壹。裁省冗费,禁止奢华,常须稍存赢余,以备不虞。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①
  家庭内部的和谐,特别是夫妻关系的和谐,是朱熹在《家礼》中所阐述的另一方面的重要内容。朱熹认为夫妻关系是人伦之首,草率不得,必须十分慎重严肃,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经过严格的礼制程序。朱熹曾经在漳州任上的劝谕文中指出:“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是以先王之世,男各有分,女各有归,有媒有娉,以相配偶,是以男正乎外,女正乎内,身修家齐,风俗严整,嗣续分明,人心和平,百物顺治。……劝谕士民,当知夫妇婚姻,人伦之首。媒妁聘问,礼律甚严。而此邦之俗,有所谓管顾者,则本非妻妾,而公然同室。有所谓逃叛者,则不待媒娉而潜相奔诱。犯礼违法,莫甚于斯。宜亟自新,毋陷刑辟。”②在“夫妇婚姻,人伦之首”的道德观念之下,朱熹在《家礼》中对婚姻缔结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设计,仅订婚一节,就有以下程序: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司马公曰古者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今令文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昏嫁。今为此说所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也……宗子自昏,则以族人之长为主,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俟女氏许之,然后纳采。……纳采,纳其采择之礼,即今世俗所谓言定也。主人具书,主人即主昏者,书用笺纸,如世俗之礼,若族人之子,则其父具书,告于宗子,夙兴,奉以告于祠堂,如告冠仪。其祝版前同,但云某之子某,若某之某亲之子,某年已长成,未有伉俪,已议娶某官某郡姓名之女,今日纳采,不胜感怆,谨以。后同。若宗子自昏,则自告。乃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见使者。使者盛服如女氏,女氏,亦宗子为主人,盛服出见使者。非宗子之女,则其父位于主人之右,尊则少进,卑则少退。啜茶毕,使者起致辞曰: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某之某亲某官有先人之礼,使某请纳采。从者以书进使者,以书授主人,主人对曰:某之子若姊、侄、孙蠢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辞。北向再拜,使者避,不答拜。使者请退,俟命出就次。若许嫁者于主人为姑姊,则不云蠢愚又弗能教。余辞并同。遂奉书以告于祠堂。①
  婚姻程序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上告于家族祠堂的祖先,可见朱熹对于夫妇婚姻关系的慎重。而且,朱熹还十分反对男女择偶只顾眼前的利益假象,而没有以男女双方的人品作为择偶的根本标准的世俗行为,以及所谓通家指腹为婚的行为。他在《家礼》中引述司马公的言论云:“司马公曰:凡议昏姻,当先察其婿与妇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贵。婿苟贤矣,今虽贫贱,安知异时不富贵乎?苟为不肖,今虽富盛,安知异时不贫贱乎?妇者,家之所由盛衰也。苟慕其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具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骄妬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依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之志气者,能无愧乎?又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昏,亦有指腹为昏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至讼者多多。是以先祖太尉尝曰:吾家男女,必俟既长,然后议昏。既通书,不数月必成昏。故终身无此悔。乃子孙所当法也。”①
  家族、家庭内部关系的和谐与行为规范的施行,还有赖于家族、家庭内部成员的共同遵守与配合。为了让家族、家庭内部的成员能够自觉地遵行这种行为规范,朱熹主张,家族、家庭内部成员需要及时进行文化与礼制等方面的教育。他在《家礼》中写道:
  凡子始生,若为之求乳母,必择良家妇人稍温谨者。子能食,饲之,教以右手;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万福、安置。稍有知,则教之以恭敬尊长,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诃禁之。古有胎教,况于己生子?……六岁,教之数,谓一、十、百、千、万。与方名,谓东西南北。男子始习书字,女子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始诵《孝经》《论语》,虽女子亦宜诵之。自七岁以下,谓之孺子,早寝晏起,食无时。八岁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以廉让。男子诵《尚书》,女子不出中门。九岁,男子诵《春秋》及诸史,始为之讲解,使晓义理。女子亦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略晓大意。十岁,男子出就外傅,居宿于外,诵《诗》《礼》《传》,为之讲解,使知仁义礼知信。自是以往,可以读《孟》《荀》《杨子》,博观群书。凡所读书,必择其精要者而读之,其异端非圣贤之书传,宜禁之,勿使妄观,以惑乱其志。观书皆通,始可学文辞。女子则教以婉娩听从,及女工之大者。女工谓蚕桑织绩裁缝及为饮膳,不惟正是妇人之职,兼欲使之知衣食所来之艰难,不敢恣为奢丽。至于纂组华巧之物,亦不必习也。①
  朱熹虽然希望家族、家庭内部的成员,包括女性成员在内,从小就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学习四书及礼传诸书。但是由于个人的天赋及家庭条件等原因,大部分人是无法达到科举入仕谋取富贵的层面的,朱熹对于教育的初衷,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言及,是使每个人都能修身养性,完满自己的人格。而对于少量可以科举入仕的族人、家人,朱熹则赋予更高的为人标准,他在《家礼》中支持:“凡为人子弟者,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加,谓恃其富贵,不率卑幼之礼。”②在家族、家庭内部,成员们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平等的身份地位,才能维持家族与家庭的和谐相处与长期延续。

知识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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