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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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28
颗粒名称: (二)社会教化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2
页码: 69-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对士人、学子的教育,士风端正,可以为国家、社会培养栋梁之材、中坚力量,而一般的民间大众,则是国家与社会的基础,培植良好的民间社会基础,同样是朱熹及其弟子们教化社会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 朱熹 社会教化

内容

对士人、学子的教育,士风端正,可以为国家、社会培养栋梁之材、中坚力量,而一般的民间大众,则是国家与社会的基础,培植良好的民间社会基础,同样是朱熹及其弟子们教化社会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朱熹及其学生对于民间社会的教化,旨在建构一个尊上爱幼、乡里和谐、守望相助、患难相恤,具有一定程度自治能力的社会。这一理念,比较集中地体现在朱熹所修订的《增损吕氏乡约》之中。朱熹在这篇乡约中写道:“乡约四条,本出蓝田吕氏。今取其他书及附己意,稍增损之,以通于今。”乡约主要分为四款:“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②
  “德业相劝”是朱熹乡约的纲领性行为规范,是对一般基层社会民众为人品行的整体要求,朱熹如此写道:
  德业相劝。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①
  朱熹劝谕社会民众,在自己的德业方面应当“各自进修、互相劝勉”,在此基础上,对于一些不良的习气,应该极力予以规劝消除。他在“过失相规”条款中列举了以下十五种不当的过失: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犯义之过,一曰酗博斗讼。……二曰行止逾违,逾礼违法,众恶皆是。三曰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五曰造言诬毁。……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
  无仪。……四曰临事不恪。……五曰用度不节。①
  对于这十五种过失,朱熹认为,应当“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交往的基本准则,具体而言,共有尊幼辈行、造请拜揖、请召送迎、庆吊赠遗四项内容。朱熹在《乡约》中劝谕民众曰:
  尊幼辈行凡五等,一曰尊者,谓长于己三十岁以上,在父行者;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为稍长,少者为稍少;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②
  在分清了乡里老幼尊卑的名分顺序之后,朱熹就日常生活中的造请拜揖、请召送迎、庆吊赠遗等各项交往,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务必使得乡里的老幼尊卑交往符合尊老爱幼、相互关怀的礼节。
  在《增损吕氏乡约》中,朱熹对乡里的“患难相恤”尤为重视,他写道: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四曰死丧,阙人则助其干辨,乏财则赙赠借贷。五曰孤弱,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或闻于官司,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辨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六曰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正,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①
  为了达到乡约中所期望的尊上爱幼、乡里和谐、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目的,朱熹同时又设计了一个管理“乡约”的组织,管理者为“约正”“约副正”。“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都副正不与。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②
  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使民间的乡约组织有相对的独立性与自治能力,朱熹在乡约的管理组织中特意指出,政府行政系统之下的基层社会管理者不应参与这种乡里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组织的活动,即所谓“都副正不与”。这也就是说,乡里社会的自治活动,必须尽可能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应当由乡里社会自行管理和运行。因此,他在《增损吕氏乡约》的末尾详细地记载了乡约组织的管理活动规则。“凡预约者,月朔皆会。……直月率钱具食,每人不过一二百,孟朔具果酒三行,面饭一会。余月则去酒果,或直设饯可也。会日夙兴,约正、副正、直月本家行礼若会族,罢,皆深衣俟于乡校。设先圣先师之象于北壁下,无乡校则别择一宽闲处。先以长少叙拜于东序。……同约者如其服而至,有故则先一日使人告于直月……俟于外次。既集,以齿为序,立于门外,东向北上。约正以下,出门西向南上。约正与齿是尊者正相向。揖迎入门至庭中,北面,皆再拜。约正升堂上香,降,与在位者皆再拜。……约正再拜,凡在位者皆再拜。此拜尊者,尊者受礼如仪。唯以约正之年为受礼之节。退北壁下,南向东上立,直月引长者东面,如初礼。退,则立于尊者之西东上。此拜长者,拜时惟尊者不拜。……直月以次引少者东北向西北上,拜约正。约正受礼如仪。拜者复位,又引幼者亦如之。既毕,揖,各就次。同列未讲礼者,拜于西序如初。顷之,约正揖就坐。约正坐堂东南向,约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副正、直月次约正之东南向西上,余人以齿为序,东西相向,以北为上。若有异爵者,则坐于尊者之西南向东上。直月抗声读约一过,副正推说其意。未达者,许其质问。于是约中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约正询其实状于众,无异辞,乃命直月书之。直月遂读记善籍一过,命执事以记过籍遍呈在坐,各默观一过。既毕,乃食,食毕,少休,复会于堂上,或说书,或习射,讲论从容。讲论须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乱之言,及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违者直月纠而书之,至晡乃退。”①
  从乡约的管理议事规则中可以知道,朱熹所倡导的民间社会自我管理体制,是以乡里之中的长辈为领导核心的,即使是有功名政治地位的人,也只能参与其事,而不得主其事。朱熹的这一设计,包括上举的“都副正不与”的规则,显然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乡约的民间自治组织较少受到官府行政方面的干扰。当然,为了做到这一点,朱熹也在乡约中强调了乡约不可随意谈论政府政事的事情,即不得“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
  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阶段的学者们,基本上都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管理体系上甚至在法律体系上,存在着“公”与“私”两个系统。②宋代以前,先秦以来的诸侯世家体制一直延续至唐代前期,诸侯与世家豪门对社会有着很强的控制能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作为民间的系统,是否存在着“私”的管理控制体系,我们目前所知甚少。但是到了宋代,随着先秦以来诸侯、世家的消亡,民间社会日益朝着平民化的趋向转变,民间社会的管理在宋儒们的设计与实践下,逐渐形成以家族、乡族、乡里为范围的民间基层社会组织,这种所谓“私”的社会管理控制系统,随之呈现在宋代社会的各个区域之内。或许可以说,宋儒们特别是朱熹及其弟子们关于民间乡约的设计与倡导,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私”的管理控制系统的主要推动因素。他们这种关于民间基层社会管理与控制的主要内容,也为后世特别是明清时期所延续。
  我们还应当看到,朱熹对于民间社会乡约的设计以及对于民间社会的教化,旨在建构一个尊上爱幼、乡里和谐、守望相助、患难相恤,具有一定程度自治能力的社会,是以中国传统的“孝道”礼制为核心的。在上举的乡约中,无论是乡约组织管理领导者的人选,还是日常礼仪的尊卑顺序,都体现了“孝道”上下有序的道德精神。朱熹及其弟子在他们所撰写的许多劝谕文中,同样也都充分反映了这一核心道德内涵。如朱熹在湖湘任上,就专门撰写了《示俗》一文,广为劝谕“孝道”。该文云:
  《孝经》云,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谓依时及节耕种田土;谨身节用,谨身谓不作非违,不犯刑宪,节用谓省使俭用,不妄耗赀;以养父母。人能行此三句之事,则身安力足,有以奉养其父母,使其父母安稳快乐,此庶人之孝也。庶人谓百姓也,能行此上四句之事,方是孝顺。虽是父母不存,亦须如此,方能保守父母产业,不至破坏,乃为孝顺。若父母生存不能奉养,父母亡殁不能保守,便是不孝之人,天所不容,地所不载,幽为鬼神所责,明为官法所诛,不可不深戒也。以上《孝经·庶人章》正文五句,系先圣至圣文宣王所说,奉劝民间逐日持诵,依此经解说,早晚思惟,常切遵守,不须更念佛号佛经,无益于身,枉费力也。①
  朱熹在福建漳州任上时,曾经在颁发的《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中,极力劝谕民众以“孝道”为基准,他说:
  为吾民者,父义,能正其家。兄友,能养其弟。弟敬,能敬其兄。子孝,能事父母。夫妇有恩,贫穷相守为恩。若弃妻不养,夫丧改嫁,皆是无恩也。男女有别,男有妇,女有夫,分别不乱。子弟有学,能知礼义廉耻。乡闾有礼,岁时寒暄,皆以恩意。往来燕饮,序老少坐立拜起。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借贷财谷,昏姻死丧,邻保相助,无堕农桑,无作盗贼,无学赌博,无好争讼,无以恶凌善,无以富吞贫。行者逊路,少避长,贱避贵,轻避重,去避来。耕者逊畔,地有畔,不相争夺。斑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子弟负重执役,不令老者担擎。则为礼义之俗矣。以上同保之人今仰互相劝戒: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宗姻,周恤邻里,各依本分,修本业,莫作奸盗,莫纵饮博,莫相斗打,莫相论诉,莫相侵夺,莫相瞒昧,爱身忍事,畏惧王法。保内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显著,即仰具申,当依条旌赏。其不率教者,亦仰申举,依法究治。①
  在这份劝谕文中,朱熹基本上是把以上乡约中的内容扩大到基层“保”内,更加突出了“孝道”的分量。从“孝道”的道德标准出发,朱熹在一系列的民间劝谕文中,用“孝道”的准则来教化民间的种种纷争。如他在《谕兄弟争财产事》中说:“照对《礼经》,凡为人子,不蓄私财,而律文亦有别籍异财之禁。盖父母在上,人子一身尚非自己所能专有,岂敢私蓄财货,擅据田园以为己物?此乃天性人心自然之理,先王制礼,后王立法,所以顺之而不敢违也。当职昨来到任之初,询访民俗,考按图经,曾以司马大夫、司马中郎、熊县令、洪义门孝行义居事迹劝谕士民,务修孝弟忠信之行,入事父兄,出事长上,敦厚亲族,和睦乡邻,有无相通,患难相恤,庶几有以仰副圣天子敦厚风俗之意。……兄弟依旧同居共财,上奉母亲,下率弟侄,协力家务,公共出纳,输送官物外,窃虑管属更有似此弃违礼法、伤害风教之人,而长吏不能以时教训纠禁,上负承流宣化之责,内自循省,不胜恐惧。今检坐条法指挥下项,须至晓谕者。……晓示人户知委,如有祖父母、父母在堂,子孙擅行违法分割田产析居,别籍异财之人,仰遵依前项条法指挥,日下具状,将所立关约赴官陈首,毁抹改正,侍奉父母,协和兄弟,同管家务,公共出纳,输送官物,不得拖欠。如不遵今来约束,却致违犯到官之人,必定送狱,依法断罪。”①朱熹在《漳州晓谕词讼榜》中,也试图以孝道化解民间的词讼之争。他说:“契勘本州近准提刑行司判下词状,计二百四十三道。……其余词状,亦有只是一时争竞些少钱米田宅,以致互相诬赖,结成仇雠,遂失邻里之欢。且亏廉耻之节,甚则忘骨肉之恩,又甚则犯尊卑之分。细民如此,已足伤嗟。……须至晓谕者,右今榜州门张挂晓谕,各令知悉,更请深自思惟,所诉事理或涉虚伪,或无大叚利害,可以平和,即仰早生悔悟,降心相从,两下商量,出官对定。庶几有以复此邦忠厚醇朴之俗,革比年顽嚚偷薄之风,少安病守闵恻惭惧之心,仰副明使者循行荒远、宣布诏条之意。”②在朱熹的大量论述提倡的“孝道”中,基本上属于“民间之孝”,而较少地把这种“民间之孝”推广到所谓的“忠君之孝”。
  朱熹以“孝道”劝谕民间社会,希望在民间建立尊上爱幼、乡里和谐、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社会秩序,在他的弟子门人中得到热烈的响应。其中真德秀就是一位比较突出的响应者。他在历任地方官上,撰写了《劝谕文》《劝孝文》《谕俗文》等文章,发挥了朱熹的这一理念。③如他在《福州谕俗文》中写道:
  当司以安抚一道为职,兵甲盗贼,乃其专掌,然必吏良而后民安,民安而后盗息,盗息而后兵偃,四者相关,皆当致察。……尔民幸遇清平之政,宜知爱身寡过、务本著业,毋喜斗,毋健讼。圣经有言,一朝之忿,亡其身以及其亲,非惑欤。言人一时忿怒不能忍耐生出事来,丧身害命,累及父母,乃惑之人所为也。又曰讼终凶,言健讼者终必凶也。又曰好勇斗狠以危父母。此三者,尔民所当戒也。圣经又言,用天之道,春勤于耕,夏勤于耘,秋勤收敛之类是也。因地之利,高田宜麦,低田宜禾之类是也。谨身节用,以养父母。谨身是不妄为,节用是不妄费。又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一毛发一皮肤,皆是父母遗体,不敢毁伤,何况轻犯刑宪、自害其身也?此二者,尔民所当勉也。当职以本路之人为本路之帅,其视八州皆如乡党;其待百姓一如子弟。官吏贪残者,当为尔惩之;豪强侵暴者,当为尔戢之;盗贼剽窃为汝之害,当为剪除之尔。既安其生,宜思自保父母之身,勿犯有司之法。此榜到日,所在耆老仁贤,宜为开说,使之通晓。宜为劝勉,使之兴起。自今以往,家家礼义,人人忠孝,变七闽之俗为邹鲁之乡。非惟当职所望于尔民,是亦朝廷所望于帅臣也。其敬听之毋忽!①
  真德秀在《福州劝农文》中劝谕当地民众勤于农事,也必须谨遵孝道、和睦乡里,他说:“仲春望日,太守出郊劝农,延见父老而告之曰:福之为州土狭人稠,岁虽大熟,食且不足。田或两收,号再有秋,其实甚薄不如一获。凡为农人,岂可不勤?……良农虽苦,可养父母,父母怡怡,妻子熙熙,勤之为功,到此方知。为农而惰,不免饥饿。一时嬉游,终岁之忧。我劝尔农,惟勤一字。若其害农,则有四事。一曰耽酒,二曰赌钱,三曰喜争,四曰好闲。四者有一,妨时废日;四者都有,即是游手。游手之民必困以贫,何如勤力,家道丰殖,更能为人孝顺二亲,内敬尊长,外和乡邻。勤力之余,勤行善事,天必佑之,何福不至?不善之人,是为逆天,天必罚之,悔何及焉!我生田间,熟知田事,深念尔农年苦不易,方图多端恤汝使安。凡今所言,尽见肺肝。咨汝父老,为我开谕,兴民善心,还俗淳古。故兹劝谕,各宜知悉。”①
  朱熹弟子黄榦在江西任职时,也写过《临川劝谕文》和《新淦劝农文》等教化民间社会的文告。他在《临川劝谕文》中写道:
  临川之民,秀而能文,刚而不屈,故前辈名公彬彬辈出,惟临川为盛。然其流俗之弊,亦以其刚而喜以争,以其文而工于讼。风俗不口,莫此为甚。……岂可萌此恶念,自绝天地?何不思父母生育以有此身,爱护发肤以至口立。岂可轻以小忿毁辱父母,何不思祖先勤劳,置立产业,亦欲百世以永其传?岂可争较毫末,破荡家业,何不思生育子孙以求嗣续,亦当殖福,庶可久长。岂可包藏祸心,殃及后代,所争甚微,所失甚大。其讼愈工,其祸愈口。……孰若士农工贾,各务本业,起居出入,常存善心。孝顺父母,友爱兄弟。亲戚乡党,交相和睦。利则思义,忿则思难,既无争竞,亦无祸殃。既无迨孙口口口口口,心平气和,身家安足,岂不乐哉!②
  朱熹及其弟子在教化民间社会的实践中,始终坚持儒家的道德理念,期望在民间社会建立一种以“孝道”为基础的,以尊上爱幼、乡里和谐、守望相助、患难相恤为社会秩序的新型基层社会结构。当然,他们这种教化与实践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除了以上核心内容之外,还涉及民间的道德信仰与宗教信仰等问题。作为儒者,朱熹及其弟子几乎一致反对佛教和道教以及其他外来宗教在民间的传播,担心这些宗教的传播对儒家基本道德观念在民间社会的教化与普及受到冲击。因此,在他们的许多劝谕文中,都表达了这方面的立场。如朱熹在福建漳州任上时,在《晓谕居丧持服遵礼律事》《劝女道还俗榜》《劝谕榜》等文告中,一再指出信奉佛、道之非。“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是以先王之世,男各有分,女各有归。有媒有娉,以相配偶。是以男正乎外,女正乎内,身修家齐,风俗严整,嗣续分明,人心和平,百物顺治。降及后世,礼教不明,佛法魔宗,乘间窃发,唱为邪说,惑乱人心,使人男大不婚,女长不嫁,谓之出家修道,妄希来生福报。若使举世之人,尽从其说,则不过百年,便无人种。天地之间,莽为禽兽之区。而父子之亲、君臣之义,有国家者所以维持纲纪之具,皆无所施矣。……听从尊长之命,公行媒娉,从便昏嫁,以复先王礼义之教,以遵人道性情之常,息魔佛之妖言,革淫乱之污俗,岂不美哉!”①“一劝谕男女不得以修道为名,私创庵宇。若有如此之人,各仰及时婚嫁。一约束寺院,民间不得以礼佛传经为名,聚集男女,昼夜混杂。一约束城市乡村,不得以禳灾祈福为名,敛掠钱物,装弄傀儡。”②朱熹及其弟子们对于佛、道教以及怪力乱神的排斥,显然是希望在民间社会建立起一种比较纯粹的以儒家道德标准为基石的社会结构。这种观念,与上面所论述的推行“孝道”观念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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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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