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怀德”与“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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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孔子之后第一儒》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728
颗粒名称: 二、“怀德”与“畏威”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37-40
摘要: 本文讲述了在朱熹生活的年代,农民起义频繁发生,给统治者和思想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朱熹主张减轻人民的税收,调节社会矛盾,稳定社会。他也批评了贪婪的统治者追求财富的行为,认识到失去民心的危险。朱熹多次处理荒政问题,积极主张清丈土地,并抨击地方官吏对待人民的态度。在对待农民时,他提倡仁爱,但对于揭竿造反的农民,他主张采取严厉措施。朱熹认为,在处理大事情时,不能以小不忍为准则。
关键词: “怀德” “畏威” 朱熹

内容

秦汉以后,爆发过无数次农民起义。在它们强大力量的打击下,有的王朝衰落了,有的王朝倒塌了。这些事实,迫使统治者及其思想家逐渐懂得,必须认真地处理这一问题。
  朱熹生活的年代,先后发生农民、茶贩、饥民等各类造反约二十次。朱熹生活的福建,更是“每三四年一次发作”。卫博在《定庵类稿》称:“其民好斗,能死而不能屈,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肆行山谷。”自建炎四年(1130)起,先后发生范汝为、管天下、杜八子、何白旗、姜大老等领导的多次造反。这些情况,像梦魇一样沉重地压在朱熹的心头。淳熙七年(1180),他在《庚子应诏封事》中说:“生民日益困苦,无复聊赖。草茅有识之士,相与私议窃叹,以为莫大之祸、必至之忧,近在朝夕。”两年后,他在《上宰相书》中又说:“试观自古国家倾覆之由,何尝不起于盗贼?盗贼窃发之端,何尝不生于饥饿?赤眉、黄巾、葛荣、黄巢之徒,其已事可见也。”显然,农民起义的威胁使朱熹经常忧惧不安。
  朱熹主张适当地减轻对人民的税收,借以调节矛盾,稳定社会。宋代税目繁多,正税之外,又有各种各样的附加税。朱熹愤愤地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在《庚子应诏封事》中,他直率地向孝宗指出当时巧取滥收的严重情况,所谓“纳米收耗”,可以一倍、再倍地往上加;所谓“预借官物”可以一年、两年以至三年、四年地往上增。他要求南宋统治者改变这种状况。淳熙九年(1182),他在《上宰相书》中说:“财散犹可复聚,民心一失,则不可以复收。”几年后,他又向最高统治者进言:“得财失民,尤为不可。”(《戊申封事》,《朱子文集》卷一一)贪婪的统治者不知餍足地追求财富,常常因此失去民心,从而失去一切。朱熹很懂得这一点。淳熙六年(1179),李揖在广西造反,出榜宣布,“不收民税十年”。义军的这一措施得到了群众的热烈拥护,称李揖为李王,称宋军为“贼”。对此,朱熹评论说:“今日取民太重,深是不便。”(《朱子语类》,卷一三三)
  朱熹一生多次办理过“荒政”。孝宗隆兴四年(1168)春夏之间,福建浦城饥民揭竿而起,朱熹即向知府请求,运粮借给饥民。这样,就使浦城举义的饥民孤立无援,不久即被扑灭。同年冬收获之后,借粮的百姓还回了粮食,朱熹即会同地方官在当地建立社仓。其办法是:平时借粮收取十分之二的利息,荒年借粮利息减半,大荒之年完全不收利息。朱熹认为此法可以“下结民心,消其乘时作乱之意”(《与王漕书》,《朱子文集》卷二七),因此于淳熙八年(1181)要求孝宗通令各地普遍设立,奉旨颁行。
  为了防止农民“从乱”,朱熹积极主张清丈土地。他清楚地看到了税收问题上的不合理现象,也清楚地看到了对待“经界”的不同态度:豪家大姓、县吏乡司等不以为便,“独有贫民下户,欲行此事,有同饥渴”(《与张定叟书》,《朱子文集》卷二七)。他表示要为“贫民”着想,声称“今之为县,真有爱民之心者,十人则十人以经界为利”(《朱子语类》,卷一〇六)。
  对于南宋政府的地方官吏,朱熹做过尖锐的抨击,说他们“漠然无意于民”,甚至说他们“视民如禽兽”。他本人则一贯主张“仁民”“爱民”。淳熙九年(1182),南宋政府尚书省所下文书中有“严行督责”一词,朱熹大为激动。他立即上书说:“督责二字,考之前史,则韩非、李斯惨刻无恩,诖误人主之术,非仁人之所忍言也。”(《论督责税赋状》,《朱子文集》卷二一)他对孝宗说:官府固然应该禁止农民的“强借劫夺”,但“亦须先示存恤之意,然后禁其为非,庶几人心怀德畏威,易以弹戢”(《论督责税赋状》,《朱子文集》卷二一)。在朱熹看来,一个“德”,一个“威”,必须二者兼备,老百姓的“不轨”行动才易于“弹戢”。
  在农民规规矩矩时,朱熹主张施之以“仁爱”,但是,当农民揭竿造反时,朱熹就主张“围掩搜捉”“尽力扑讨”了。曾经有人建议他:为政应当以宽为本,以严作为辅助手段。朱熹不同意,他说:“某谓当以严为本。”儒家一贯标榜“不忍”之心。朱熹这时却说:“做大事岂可以小不忍为心。”
  朱熹重视刑与法的作用,主张用严刑、重刑。他说:“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诫。”(《朱子语类》卷七八)对先秦法家学派,朱熹颇多攻击,但是对其主张严刑峻法,朱熹却颇为欣赏。据他说,刑法轻就会助长老百姓的“悖逆作乱之心”,只有用严刑、重刑,才能使人们“不敢肆意于为恶”。(《戊申延和奏札》,《朱子文集》卷一四)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刺面涂墨、割鼻、砍足、破坏生殖机能等残酷的刑罚。这几种“肉刑”在汉文帝和隋文帝时代先后被废除,但是,朱熹却主张恢复后两种刑罚。淳熙七年(1180),他在南康明确规定,缺食的农民只能上门赊借,如果发生了“妄行需索,鼓众作闹,至夺钱米”等情况,就一定要“追捉根勘,重行决配”。接着,他又宣布,对于那些“扇惑聚众”“劫掠居民财物米谷”的农民处以严重的刑罚:抢一疋布,流放三年;抢十疋,处以绞刑;如果手持木杖,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要流放三千里。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1619—1692)在《读通鉴论》中说:“自宋以来,为君子儒者,言则圣人而行则申、韩也。”朱熹的思想体系内显然有申不害(约前385—前337)、韩非(约前280—前233)的成分。
  据朱熹说,南宋时期经常出现“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和“地客杀地主”的情况,他要求南宋王朝诏令各级官吏,“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戊申延和奏札》,《朱子文集》卷一四)。这就是说:“上”可以压“下”,“尊”可以凌“卑”,“下”和“卑”受了压迫和欺侮,只能忍着,不能到衙门里去告,“虽直不右”,有理也不替你伸张公道。
  朱熹关于“仁民”“爱民”的种种标榜不乏主观的真诚,但是判断一个思想家不应该根据他为自己编织的幻想,而要掌握其全部体系,揭示其实质,分析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

知识出处

朱熹:孔子之后第一儒

《朱熹:孔子之后第一儒》

出版者:东方出版社

本文讲述了以理制欲是人类社会永恒的道德要求——宋明儒学关于“理”“欲”关系论述的现代启示、改铸儒学的新需要、生于忧患,长于坎坷的大思想家、社会政治思想、理为“天地万物之根”的世界本原论、“天命”与“气质”相结合的双重人性论、唤醒天赋观念的“格物致知”论、克人欲、存天理 、“一中又自有对”的辩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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