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道德观对当代社会公德建设的意义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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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与朱门后学丛论》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618
颗粒名称: 朱熹道德观对当代社会公德建设的意义和启示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1
页码: 133-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道德观对推行当代社会公德的意义和启示。朱熹认为道德是社会公众性的,也是个体内心信念的体现,与行动相结合。他强调了文明礼貌、相互尊重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天理之节文”和“人事之仪则”的概念来约束行为和调节人际关系。通过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实际行动来展现个人道德修养,使道德成为每个人的内心信念。这些观点对于推行当代社会公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关键词: 朱熹 道德观 文明礼貌

内容

崇尚道德,重视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今时代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大课题。南宋著名理学家、思想家朱熹继承了孔孟以来儒家传统的道德思想体系,并以其集大成的理学思想重新诠释儒学的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对当今时代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作用。本文侧重探讨朱熹的道德观对推行当代社会公德的意义和启示。
  何谓“道德”?朱熹认为:“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独得”“道训路,大概是说人所共由之路”(《朱子语类》卷六,以下简称《语类》)。“德之为言得也,得于心而不失也”“德行,得之于心而见于行事者也”(《语类》卷三十九)。一方面,朱熹强调了道德的社会公众性,是构成大千世界的每一个人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即所谓“共由之路”;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了道德的“己之所独得”的个体意义,即从道德的指导社会活动转化为指导个人行为,使之成为每个人的内心信念,“得于心而不失。”此外,他还强调了道德的实践意义必须与行动结合起来,认为道德是内在的,它的外在表现就是人的行动。他还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解释“德”的意义:“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恁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语类》卷二十三)体现了朱熹的道德观以人为中心,旨在启迪人——每个人内心的道德自觉的特点。表现在社会公德方面,其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文明礼貌相互尊重,加强个人道德修养
  文明礼貌,是人们在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应当具备的品行和礼节,是人类为维持社会正常生活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孟子说:“动容周旋中礼者,盛德之至也。”(《孟子·尽心下》)意思是,一个人的言行举止能够恰当、适宜,符合“礼”的要求,这就达到了道德品行的至高境界。朱熹继承了这一思想。
  首先,朱熹最重要的明礼思想就是“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论语集注·学而》)。所谓“人事之仪则”,指的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那么,什么是“天理之节文”?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天”往往被赋予理想的道德色彩,“天理”既是客观世界的法则和规律,也是社会道德伦常秩序的化身,体现了最高的人性道德原则,但天理是无形的、抽象的,而礼是有形的、具体的。所以,无形的、抽象的天理必须借助有形的、具体的礼来体现。他说,天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画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语类》卷四十二)。由此可知,“节”是“规矩”“凭据”,即约束和调节的意思。“节文”即约束行为个体,调节人际关系,使之行为讲文明有礼貌,所以又是“人事之仪则”。由此可知,朱熹的明礼思想,从一开始就提升到“天理”的哲学本体论高度,也是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在道德领域的具体运用。
  其次,朱熹认为,文明礼貌,提倡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必须发自内心,是内心情感的自然流露。他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皆出于性,非伪貌饰情也。”朱熹认为,“礼”不仅表现在“形而下”的“饮食器服之用”即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之中,也时刻体现在“形而上”的“无声无臭之微”的儒家道德思想体系之内。(《礼序》,《朱熹外集》卷二)心是道德的本原,道德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既是道德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也是道德主体的内省和自觉。通过以“性”制情,保留真的、善的、美的,摒弃假的、丑的、恶的,并以此体现在日常生活待人处世的一言一行之中。在人际关系中,这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体现,也是对别人的尊重。
  第三,朱熹认为,讲究文明礼貌重在践履,即要表现在实际行动中。他说:“礼者,履也,谓昔之诵而说者至是可践而履也。”“诵而说者”是书本上的礼仪知识,“践而履之”才是日常交往中对礼仪礼节的具体应用。他认为“自饮食居处,洒扫咳唾之间,皆有仪节”①,即在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都有应该遵守的礼仪礼节。在迎来送往的人际应酬和家居日常生活中,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雅,内心时刻不忘以高尚的道德理念来约束自己,这是“有德”的表现。
  第四,在人际交往中,礼仪的重点是尊重他人,要把对交往对象的恭敬和尊重放在首位。孟子说:“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下》)尊重别人的人,也会得到别人的尊重;对别人表示恭敬的人,也会获得别人的敬意。朱熹继承了孔孟为人处世必须“恭敬”的观点,在其所撰《近思录·存养》中将此列为个人道德修养的要求之一。认为孔子所说的“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是“彻上彻下语”,意为与人交往容貌态度恭敬端庄,做事严肃认真,帮助别人真心诚意,这是待人处世的准则。因此,他对孟子的“恭敬之心,礼也”(《孟子·告子上》)表示赞同,认为对所有行礼的对象都要有真诚的恭敬之情,对必要的礼节都要持专注的谨慎态度。在朱熹看来,诚敬既是一种立身处世、待人接物的美德,也是一种自我修身、提高道德涵养的方法。所以他提倡“涵养须用敬”“敬之一字,真圣门之纲领,存养之要法”“人常恭敬,则心常光明”(《语类》卷十二)。
  朱熹的道德观既强调道德主体的向内功夫,注重道德自律,又重视德行即道德与践履相结合的特点。朱熹还把礼貌待人、知书识礼作为道德的信条写入《家训》中,要求其子孙做到。如“事师长贵乎礼也,交朋友贵乎信也。见老者,敬之;见幼者,爱之”,并强调“诗书不可不读,礼义不可不知”。朱熹还提出了礼的时代性问题。他说:“礼,时为大,使圣贤用礼,必不一切从古之礼。”“古礼难行,后有作者,必须酌古今之宜。若是古人如此繁缛,如何教今人要行得!”(《语类》卷八十四)所谓“礼,时为大”,说的就是礼的时代性是最重要的。礼仪礼节的一些具体要求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古人的一些繁文缛节,随着时代的变迁已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应“酌古今之宜”予以改革,说明礼仪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但无论时代怎么变化,提倡文明礼貌,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基本人文精神,则应是不变的。而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在人际交往中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雅、语言得体、相互礼让、守时守约等,则构成了现代人所应遵循的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
  二、提倡以人为本的儒家人道主义精神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以人为本、助人为乐的人道主义精神集中地体现在孔子的仁学思想中。樊迟向孔子请教什么是“仁”,孔子回答是“爱人”(《论语·颜渊》),即爱护他人。
  对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朱熹将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来认识。他说:“仁是爱之理,爱是仁之用。未发时,只唤做仁,仁却无形影。既发后,方唤做爱,爱却有形影。”(《语类》卷二十)意思是,仁是爱的理念,爱是仁的行动。仁是无形的,是爱的指导思想;爱是有形的,是仁的表现与应用。
  孟子认为“仁”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有“恻隐之心”即同情心,并提出了“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的说法。对孟子的观点,朱熹解释说:“仁者,人之所以为人之理也。然仁,理也;人,物也。以仁之理,合于人之身而言之,乃所谓道者也。”①即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道理。仁属于道德理念的范畴,而人作为血肉之躯的物化存在,属于“物”,即社会性动物的范畴。那么,孟子何以把“人”作为“仁”的定义呢?这是把道德主体与道德理念身心合一的说法,也是孔孟最主要的道德伦理特征。所以,“仁”是“人”所必须具备,并要将其付诸人际交往的道德实践中的最高道德准则。
  那么,如何“爱人”呢?孟子提出了“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的观点。所谓“端”,是萌芽的意思,朱熹因此把“仁”比作种子,恻隐之心,“便是种子所生底苗”(《语类》卷六)。孟子进而又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即尊敬自己的长辈,从而推及尊敬别人的长辈;爱护自己的子女,从而推及爱护别人的子女这样一种以己及人的推恩思想。朱熹继承了这一思想并有所发挥。他说:“为人孝悌,则和顺温柔,必能齐家,则推之可以仁民。”(《语类》卷二十)意思是,一个人在家能孝顺父母,敬重兄长,谦和恭顺,就能治理家政;这样的人走向社会,也会以仁爱之心对待百姓,反过来说,一个不孝顺父母、不尊敬兄长的人,又怎么可能会爱护人民群众呢?所以,当有学生问“待人接物之道如何”时,朱熹回答:“知所以处心持己之道,则所以接人待物自有准则。”①意思是知道怎样用善心来把握自己,也就知道了怎样来待人接物,待人接物的道理与处心持己的道理其实是相通的。这与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也是对孟子的以己及人的推恩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对于孔孟以善及人、助人为乐的思想,朱熹还引用程颐的话并加以发挥。他说:“以善及人,而信从者众,故可乐也。虽乐于及人,不见是而无闷,乃所谓君子。”②意为:以自己的善行推及他人,使信从善的人越来越多,这固然值得高兴,但如果从善一时得不到他人的赞同或仿效,也毫无烦闷之感,这才是“君子”的境界。体现了朱熹助人为乐的思想,坚持的是一种以帮助别人为目的,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以求得众人赞赏为目的的原则。他还说:“古之君子,施而不望其报,祀而不祈其福,盖以善为当然。”③把帮助别人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好事,是一种奉献而不求回报。所以,他还提倡“凡天下疲癃残疾,茕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于时保之,子之翼也”①。认为像帮助自己的兄弟那样帮助残疾衰老有痛苦的人,是每一个人的职责。他还把这种思想写进《家训》中,提出“患难不可不扶”,以此教育子孙后代。
  应该说,在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下,朱熹等儒家学者所大力提倡的仁爱思想显然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只有在当今时代,大力提倡以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才能真正将这种精神转化为现实的人文关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保护妇女儿童,尊敬和关爱老人,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热心帮助和支援受灾的人们,对一切病人实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等等,都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所提倡和予以关注的重要内容。而其中所闪射出来的人文精神,与儒家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传统道德有着一脉相承的扬弃和传承关系。
  三、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朱熹坚持的是一个“仁”字,在处理人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上,朱熹则主张一个“公”字。这是朱熹仁学思想一种合乎逻辑的发展。他把“公”看成是“仁”的基本要素,是达到“仁”的方法。认为“公,所以能仁”(《语类》卷四十一)、“公是仁之方法”。宣称“公而无私便是仁”,“仁是爱底道理,公是仁底道理。故公则仁,仁则爱”(《语类》卷六)。所以,为人公道,办事公正,公而无私都是仁爱思想的具体体现。
  将朱熹的公私观运用到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就是要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反对损公肥私。对政府官员,他提倡“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若公时,做得来也精彩,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梢”(《语类》卷一百一十二)。南宋时期,一些地方官员和豪宗大族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侵占民田、冒占公田,引发土地兼并、赋税不均等现象,朱熹尤为不满,并对未行经界(丈量土地,重定税额的公正措施)的福建出现的“贫者无业而有税”“富者有业而无税”①的社会不公现象予以深刻的揭露。为了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他在任漳州知州期间,积极推行经界之法。尽管他清楚地看到“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猾吏皆所不乐”,但仍不惜得罪当地的豪门富室和官僚大臣而力行之。
  朱熹本人在任地方官期间,也是事事、处处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反对损公肥私。他说:“富贵易得,名节难保,此虽浅近之言,然岂亦可忽哉!”②他在官南康知军时,下属军学教授杨元范要把朱熹的著作刻印出版,朱熹则以用公家的钱财来出版自己的著作加以反对。他说:“忝为长吏于此,而使同官用学粮钱刻己所著之书,内则有朋友之谯责,外则有世俗之讥嘲;虽非本心,岂容自辩?”③他的学生詹仪之知广西静江府,欲刻印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朱熹也极力劝阻,要求焚版罢镌。甚至说:“其已用过工费,仍乞示下实数,熹虽贫,破产还纳,所不辞也。”④朱熹为官之清廉,是其“惟公然后能正”的公私观在其自身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对普通百姓,朱熹要求他们要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物。如兴修陂塘等农田水利,是农用的公共事业,朱熹每到一处任地方官,均劝谕当地农户积极协力兴修,以便多蓄水以备灌溉。耕牛,虽为私有,但在春耕农忙之时,有互助协耕的公共意义,且“耕耘之功,全藉牛力”,故下令加以保护,不得宰杀。⑤社仓,是民众在灾年得以救济的保障,其公用设施应加爱护,“仓内屋宇什物仰守仓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损及借出他用。”①他还在社仓墙壁上题诗说:“度量无私本至公,寸心贪得意何穷?”②鼓励人们要像度具量具那样公正无私,不可有贪婪之心而损害公众利益。对修桥铺路,有益公众的民间善行,朱熹则大力提倡,予以表彰。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的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爱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爱护公用设施,保护名胜古迹和历史文物。对损公肥私,破坏公物的行为,要做坚决的斗争。朱熹的公私观及其社会实践,为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循理守法思想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公德的最基本要求。朱熹的道德观在坚持儒家传统的“为政以德”思想的同时,也吸收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重视纪律和法律的作用。他说:“大率天下事,循理守法,平心处之,便是正当。”③“循理”是从遵循道德理念而言,“守法”是从遵纪守法而言,二者紧密结合,并持之以公正平和之心,这才是正确的为人处世之道。
  朱熹曾担任过几年地方行政长官,有比较丰富的执政管理经验,深知纪律、规章制度对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他每到一地,总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系列整顿吏治、敦厉风俗的条例、措施、规章和乡规民约,张榜公示,加以推行。如约束下属僚吏不得扰民的规章,在南康军颁布的《约束科差夫役》《约束差公人及朱钞事》,禁止官员以“公干”为名,随意指派农民做“荷轿担擎,有妨农业”的事。④在担任浙东提举时,颁布《约束不得骚扰保正等榜》,禁止属县“四衙”(令、丞、簿、尉)以各种名目向乡村农户摊派。
  同时,他还颁布敦厉风俗的乡规民约。如在任漳州知州时,发布的《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宣扬道德教化,劝人去恶从善;同时颁示的《劝谕榜》,列出十条端正民风、劝民遵守的规章。
  作为教育家的朱熹,更明白规章制度对学校教育的重要性。他所制定的《白鹿洞学规》,规定了书院教学的根本宗旨,制定了为学之序、修身、处事、接物之要等,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开启了学校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守纪律、讲文明的先河。
  朱熹为整治社会秩序而作出的努力,由于他所处的时代严重的制度缺陷而使其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他的“循理守法”思想和实践对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仍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首先,必须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中,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地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如交通法规、市民守则、厂规校纪等,这是“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因为没有纪律,就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秩序,正常的社会生活就无法维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就无法正常地开展。
  其次,还必须认识到,遵守纪律还应该是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要求。因为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维护包括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内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遵守纪律,也是遵守社会公德的表现,这也是朱熹的“循理”即遵循道德理念的意思。违反纪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违反了公共道德,是缺德的表现。一个人在违反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实际上无形中也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利益。所以,“循理守法”强调的是道德的约束力,以及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力。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要提高每个公民道德自觉性,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
  “遵纪”的含义之外,朱熹的“循理守法”思想更侧重在“守法”方面。一方面,他继承了孔子“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坚持的是所谓“德本刑末”的观点。认为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道德是根本,而刑法只是起着辅助的作用。刑法以其强制性使人产生恐惧而不敢犯罪,但毕竟不能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而道德则能使百姓向善而惟善是从,所以道德是刑法的根本,刑法则对道德的推行起着辅助的作用。这便是朱熹的“德本刑末”或称“德主刑辅”的理论。
  另一方面,朱熹又吸收了法家“为政以刑”的思想,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他在《论语集注·为政》中提出“德本刑末”理论的同时,又认为德与法在治政时是“相为终始”、二者“不可以偏废”的。所以,他又认为道德虽然可以预防犯罪,但却不能惩罚犯罪,因为毕竟还会有“道之不从者”即不遵从道德而走向犯罪者。他认为,作为执政者首先要教育和引导百姓遵守法律法规,“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一以之也。”对违犯法律者,则应“齐之以刑”,受到法律的惩处。有人提出,“政治当明其号令,不必严刑以为威”,执政者只要下达政府的行政命令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有严厉的刑法措施。朱熹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说:“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驰。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须是令行禁止。若曰令不行,禁不止,而以是为宽,则非也。”(《语类》卷一百八)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严格执法,以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否则,一切政务都难以贯彻落实,成了挂在墙壁上的废纸。
  对当政者而言,朱熹认为必须“立纲纪”,讲法度,依法执政。他说:“为政必有规矩,使奸民猾吏不得行其私,然后刑罚可省,赋敛可薄。”①又说:“为官须是立纲纪,纲纪既立,都自无事。”(《语类》卷一百六)立纲纪,讲规矩,则官有执政标准,民有行为准则,对依法执政的官员和遵纪守法的民众来说,各循其规行事,自然相安无事,“奸民猾吏”也难以“行其私”,无空子可钻。反之,如法律法规不立,则执政者和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将失去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朱熹认为,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不仅是对广大民众而言,对政府官员来说尤应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此引导百姓知法守法。所以,他在赴任漳州之时,就以“修身奉法,节用爱人”①作为座右铭来严格要求自己。“修身奉法”和“循理守法”的含义相同,都是从德与法两个方面来论述如何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法律观念。对普通百姓,朱熹要求他们要“各依本分,各修本业,”而“莫作奸盗,莫纵饮博,莫相斗打,莫相论诉,莫相侵夺,莫相瞒昧”等违法之事,其基本要求,就是“爱身忍事,畏惧王法”,②做到“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谨身节用”③。文中的“谨身”,据朱熹自己的解释,就是“不作非违,不犯刑宪”,即不作非法违法,触犯法律的事。
  朱熹“修身奉法”的律己思想和对民众“不作非违,不犯刑宪”的基本要求,对推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和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修身”是从提高道德修养而言,“奉法”是从增强遵纪守法的觉悟和意识而言,二者的完美结合,即使作为现代人,也是应该努力追求的至高境界。
  (本文系2012年9月24日由福建省炎黄文化研究会在莆田召开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参会论文,收入福建省炎黄文化研究会、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编:《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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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与朱门后学丛论

《朱子与朱门后学丛论》

本书分为朱子论、后学论、书院论和前贤论四个专题。“朱子论”内容涉及朱子的理学思想、经济思想、教育思想、道统观、道德观、孝道观、社会治理与社会教化等方面。“后学论”主要论述宋明时期的朱门后学,如黄榦、陈淳、陈宓等理学家的生平事迹,以及他们在继承和弘扬朱子学方面的贡献。“书院论”主要探讨朱熹及其后学所创建的书院在推动朱子学、推动闽台书院文化建设及其发展中的作用。“前贤论”主要探讨有关朱子的前辈学者,如杨时、游酢、李侗等人相关文献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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