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赋税思想与“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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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与朱门后学丛论》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607
颗粒名称: 朱熹的赋税思想与“黄宗羲定律”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9
页码: 16-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黄宗羲定律是根据黄宗羲对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并税式改革”规律的认识而成的。历史上每一次赋税改革都将附加税、杂税、贡纳等并入主税,增加了民众的税收负担。朱熹提出了“薄赋”“省赋”等措施,反对重敛和各种杂派,关注民众疾苦,认为恤民、省赋是国家的大事。
关键词: 朱熹 南宋 财政危机

内容

“黄宗羲定律”是由学者秦晖根据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对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并税式改革”规律的认识综合归纳而成的。①其基本要点是,历史上每一次赋税改革,都把附加税、杂税、贡纳等并入主税,使民众形成越来越大的税收负担。我国历史上为什么会频繁发生“并税式改革”?“积累莫返之害”为什么会反复地发生作用?对这个问题,不仅当代学者在不断地探讨,其实早在黄宗羲之前,就已引起过一些关心民瘼的儒家学者的关注,朱熹就是其中的一位。
  朱熹所处的南宋时期,皇室、官僚、地主凭借政治特权和经济上的优势,逃避赋税,而宋代冗官、冗员、冗兵的现实又需要庞大的财政收入作为封建王朝的支撑,这就使南宋小朝廷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为了缓解这一危机,各级官府转而加强了对农民的剥削,由此加剧了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从而使财政危机又演化为政治危机。
  为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朱熹针对封建统治阶级在赋税方面的各种弊端,提出了一系列补偏救弊的主张和措施。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
  一、主张“薄赋”“省赋”,反对重敛,尤其坚决反对各种“杂派”
  有学者把“黄宗羲定律”列出公式表示,认为“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免役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而朱熹所要反对的,就是“两税法”即正税之外的各种“杂派”,朱熹将此斥为是“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①。当时,各地巧立各种名目的“杂派”(朱熹将此称为“白撰”)可谓多如牛毛,他对此极为反感,认为“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②。朱熹揭露当时这种恶劣现象说:“福建赋税犹易辨,浙中全是白撰,横敛无数,民甚不聊生,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③又说:“官科盐于民,岁岁增添。此外有名目科敛不一,官艰于催科,民苦于重敛,更无措手足处。”④
  更为可怕的是,横征暴敛、盘剥百姓甚至成了官员升迁的理由,以至“不复问其政教设施之得失,而一以剥民奉上者为贤”。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上行下效,“中外承风,竞为苛急,监司明谕州郡,郡守明谕属邑,不必留心民事,惟务催督财赋。”⑤朱熹指出,这种完全与儒家“民本”思想背道而驰的苛政,是造成民力之所以“重困”的根本。
  由于统治者毫无节制地横征暴敛,致使天下百姓“憔悴穷困”“元气日耗,根本日伤”,造成整个社会动荡不安。朱熹为此在淳熙七年(1180)《庚子应诏封事》中,向宋孝宗发出了警告:“若不大为经理,深加隐恤”,一旦洪水旱荒等意外发生,则“剥肤椎髓之祸,必且愈深愈酷而不可救”。其时,朱熹向宋孝宗提出了“恤民”“省赋”的主张。他说:“臣尝谓天下国家之大务莫于恤民,而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⑥朱熹把恤民、省赋提到“国家之大务”的高度,这与其“国以民为本”的政治哲学思想是一致的。他在《孟子集注》中指出,“盖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又说:“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之。天子,至尊贵也,而得其心者,不过为诸侯耳,是民为重也。”①天子之心与民众之心相比,孰轻孰重?朱熹肯定的是后者,此为朱熹民本思想的最高表述。
  朱熹在淳熙七年提出“恤民之实在省赋,省赋之实在治军”,是因为其时军政腐败,军费浮冗,成为百姓最沉重的负担之一。他在《庚子应诏封事》中揭露此弊说:
  臣所谓省赋理军者,请复为陛下言之:夫有田则有租,为日久矣。而今日民间特以税重为苦者,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而州县无复赢余也。……而朝廷发下离军归正等人又无纪极,支费日增,无所取办,则不免创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且如纳米收耗,则自七斗八斗以至于一倍再倍而未止也;豫借官物,则自一年二年以至三年四年而未止也,此外又有月桩移用诸杂名额,抛卖乳香、科买军器、寄招军兵、打造铁甲之属,自版曹总所以至漕司,上下相承,递相促迫,今日追究人吏,明日取勘知通,官吏无所从出,不过一切取之于民耳。②
  针对此弊,朱熹提出了“讨理军实而去其浮冗”的思路。具体措施为“选将吏、核兵籍可以节军赀,开广屯田可以实军储,练习民兵可以益边备。”朱熹认为,“诚能行此三者,而又时出禁钱以续经用,民力庶几其可宽也。”③
  南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苛捐杂税最多的一个时期。曾五次担任地方官的朱熹,其主要政事之一,就是要在这些苛捐杂税的包围之中杀出一条血路来,以实践其“薄赋”“省赋”,反对重敛的赋税主张,以及他所笃守信奉的儒家民本思想。尤其是他在历官南康知军、浙东提举,两地适逢特大自然灾害之时就更是如此。安抚受灾民众,抵制各种杂派就成了朱熹从政的不二法门。其主要表现有:
  1.罢经总制钱
  经总制钱,是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均为南宋向地方征调的若干项财赋和杂税的总称。经制钱始于北宋宣和三年(1121),总制钱则始于绍兴五年(1135)。对经总制钱的起因,朱熹认为,“盖前代之所无,而祖宗盛时亦未之有,特起于宣和末年,仓卒用兵,权宜措画。当时建议之臣方且自以为功,而其兄闻之,乃为哭于先庙,以为作俑之祸且及子孙。”①早在绍兴二十六年(1156),朱熹在同安就曾致书当时权户部侍郎钟世明,认为经总制钱是属于那种“民所不当输,官所不当得,制之无艺而取之无名”的苛赋,是“巧为科目以取之于民”,②希望能“罢去”此钱。
  数十年后,此钱不仅未能罢去,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朝政的腐败,反而呈现出逐年递增之势,使“此钱之额倍于常岁”。淳熙十五年(1188),朱熹奏事延和殿,在南宋的士大夫中,他第一个提出罢行经总制钱的要求。他愤愤不平地向孝宗叙述了百姓深受有司聚敛之苦,感慨“斯民之叹息愁怨果何时而少息”。为此,他建议宋孝宗“特诏有司,先将灾伤年分检放倚阁苗税数内所收经总制额,尽依分数豁除;然后别诏大臣,深图所以节用裕民之术,讨论经总制钱合与不合立额,比较之利病而罢行之,以幸天下”③。
  2.悉除无名之赋
  南宋时期赋税苛重,名目繁多。经总制钱之外,还有月桩钱、版帐钱、耗米、折帛钱、和买、和籴、科配等,苛捐杂税,层出不穷。针对这种现象,朱熹指责说:“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①在《壬午应诏封事》中,他揭露“今日之监司奸赃狼籍,肆虐以病民”,指的就是监司与州县勾结,从民众中巧取豪夺。朱熹为此提出了“须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名色,一齐除名,民方始得脱净”②。又说:“量入为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若不认百姓是自家百姓,便不恤。”③
  朱熹以上的这些主张,都只能是一个怀着经世济民愿望的大儒的美好期待和幻想而已,在腐败的南宋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故在他担任江浙等地地方官时,不得不一再上奏状,对诸多的“无名之赋”一一恳请朝廷予以蠲减或解除。计有:
  淳熙六年(1179)六月,上札乞减星子县(治所在今江西省庐山市)三五百匹和买,受朝议反对。次年二月又上《乞蠲减星子县税钱第二状》,④向朝廷反映了星子县民因兵乱流移,近方复业,由于“官吏节次增起税额,及和买折帛数目浩瀚”,人户难以交纳,“复转徙流亡”的现实,乞蠲减星子县绸绢一千五十余匹,钱二千九百余贯。⑤状上,不报。以至朱熹在淳熙八年(1181)十一月奏事延和殿时又旧事重提,奏状恳请减免。
  淳熙七年(1180)四月,连上三札《论木炭钱利害》,分析南康军下辖都昌等三县人户夏税钱内一项科折木炭的弊病,恳请依旧例以本色木炭交纳,不折钱绢。他指出,“木炭本以税绢纽计,纳本色,比之纳绢,所费已增一倍之数;折纳价钱,比之纳绢,所费又增三倍之数。反复纽折,至于数倍,上违法意,下损民力。本军三县皆受其弊。”①
  淳熙八年(1181)十一月,朱熹奏事延和殿,第五札奏请豁免浙东路和买。他指出,“浙东路和买绢万数浩瀚,而绍兴府独当其半”,造成“人户苦于输纳”,“官司不为除豁,其弊非一”,故希望“从来年夏料为始,革去旧弊,庶几饥馑余民得安生业”。②次年八月,又上《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和买约始于北宋太宗时,本为朝廷向民众预买绸绢。创立之初,考虑到春季民困,故预贷库钱,夏秋时随税纳绸绢给官府。后来演变为以盐等实物纽折,官司故意压低绸绢价,或抬高其他物价,最后连实物纽折也取消,变成了“白纳”。浙东是和买之害的重灾区,下辖七州除温州无和买外,其余六州共管和买二十八万余匹,其中仅绍兴一府独当十四万余匹,其为害之烈“民所不堪!”朱熹在奏状中抨击此弊云:“窃尝深究其受病之原,则无他焉,直以原额之太重而已!”③以故,朱熹上状“首陈减额之说”,希望能为“绍兴阖境百万生灵”“少解倒垂之急”。
  绍熙元年(1190)五月,上状一奏乞减免漳州属县无名之赋七千六十四贯。此数计由折茶钱、罢科龙眼荔枝干钱、抱认建宁府丰国监铸不足铅本钱三色组成。朱熹认为,这些都是“无复根原来历之可考,亦无户眼窠名之可催”④的无名之赋。三色征收总额共计为二万三千多贯,其中除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六贯为本州桩办外,余额七千六十四贯无着落,故恳请蠲减。二奏乞蠲免无额经总制钱四千七百五十贯。漳州经制钱与总制钱两项共计八万多贯。每年都收额不足,常亏一两万贯。此外,还有“无额之额”五千多贯。隆兴二年(1164),通判赵不敌为邀“磨勘之赏”,不择手段增额四千七百五十四贯。朱熹所要求蠲免的,就是赵氏所虚增的这一部分。
  淳熙十五年(1188),朱熹奏事延和殿,曾要求宋孝宗罢行经总制钱“以幸天下”,几经挫折后,已深知此事在腐败的朝政下绝难施行,故在知漳州时,不得已而“妥协”,只希望对经总制钱等无名之赋能予以部分蠲免。然而,就是这部分蠲免,一直到朱熹离任后,也未能实现。
  在盐、酒专卖方面,朱熹不赞成宋朝现行的专卖政策。他认为,“如今茶、盐之禁,乃是人生日常之用,却反禁之。这个都是不能絜矩。”①茶、盐、酒类物资,是百姓生活的日用品,国家实行榷卖,这对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当隆兴元年(1163)福州知州汪应辰征求朱熹对闽中盐法的意见时,朱熹基于其“盐法之利于吾民”的原则,认为应做到“输钱之数比旧稍轻,买盐之价比旧顿减,即公私两便,法可久行”。他在给漕使陈季若的信中,认为海仓和下四州诸县买纳是两大害民的弊端,应“罢而改图其新”②。
  淳熙十年(1183),福建安抚使赵汝愚亦向朱熹征求闽中盐法诸事,朱熹建议其取消福建帅司的榷卖,认为“福建民间增此一项无名之赋”,不可“自我而始”。③
  淳熙九年(1182),朱熹在浙东提举任上,上状直陈盐课酒课之弊,主张对浙东沿海明、越、温、台四州的盐法进行改革。朱熹指出,这四州为产盐之地,故私盐便宜而官盐价贵。利之所在,使“贩私盐者百十成群”,有的用大船载运,巡尉不查,州郡不检,反而串通一气,捞取私利。“或乞觅财物,或私收税钱”,以至民间公开食用私盐成风,而官盐无人问津。州县官因担心售盐不多而受罚,于是创立盐铺,编造各种理由,强迫百姓前来购买,使专卖之法成为“瘠民以肥吏,困农民以资游手”的弊政。这些情况,州县和提举司主管并非不知,“然皆以国计所资,不敢辄有陈说,日深月久,民愈无聊。若不变通,恐成大患。”①为此,朱熹提出他的“变通”之法,将浙东产盐四州,根据“地里远近、盐价高低”,参照福建下四州现行的“产盐法”,订立浙东“沿海四州盐法”,其余州军仍依旧法施行,以此“革弊救民”。
  二、努力杜绝产生新的“杂派”的可能
  学者认为,中国古代至少发生过四次比较大的“并税式改革”,即唐代中期的“两税法”、北宋“免役法”、明万历间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这只是从封建王朝全局性的改革而言,实际上,一些局部性的“并税式改革”从来就没有中断过。例如,在宋代,一些地方官对官榷盐酒之法的改革。
  在酒法方面,朱熹不赞成官榷。他对北宋政和、宣和年间建宁知府翁彦国罢官榷的做法极为赞赏。建宁府原来也实行酒务专卖,翁到任后,“始以官务烦费,收息不多,而民以私酿破业陷刑者不胜其众,于是申请罢去官务”,而计算全年的酒课收入,除去米麦成本之外,总计净利多少,均摊在夏秋二税小麦、糯米折钱数内,命百姓交纳。建宁“民间遂得除去酒禁,甚以为便”。但朱熹感觉“净利”二字使用不够明确,容易给后任者重收此税留下隐患。所以他给现任建宁知府写信说:“今窃详‘净利’二字不见本是酒课之意,窃虑将来官司不知本末,或有再榷之议。欲望台慈询究本末,申明省都,将‘净利’二字改作‘酒息’,庶几翁公所以惠于乡邦者,垂于永久。”②此为朱熹从维护百姓的利益出发,尽力堵塞新的杂税可能产生的漏洞。非真心为百姓者,不易为也。
  当今学者在讨论“黄宗羲定律”在历史上反复发生作用的原因时,有人提出并税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括了以前的杂派”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从朱熹建议改“净利”为“酒息”之举,可以看出朱熹所担心的,也正是征税者的忘性太大,极有可能若干年后又起“再榷之议”,而遭殃的就只能是穷苦百姓,故希望当权者在税名上给予明确,以绝后患。
  淳熙九年(1182),朱熹在浙东提举任上。他对浙东当时实行的官监、买扑、拍户抱额、万户抱额四种酒法进行了比较。认为官监弊病最多,万户最为便利,买扑和拍户则利害参半。在详细分析了各自利弊之后,朱熹建议朝廷在现行万户抱额的基础上,“讲究详尽”,完善其不足之处,而后在各地推行。此“万户抱额”之法,实际上就是北宋末翁彦国在建宁府推行的百姓均摊“净利”之法。朱熹认为,此法之推行,需以一州或一县为单位,统计田亩浮财物力,然后均摊,官户、民户一视同仁,城居、村居没有差异,一律均摊,“立为定籍,乃为尽善。”“若舍官户而敷民户,舍城居而困村居,不立官簿而私置草簿,使吏得以阴肆出没走弄于其间”,①则又会带来无穷弊端。
  朱熹的赋税思想和他在从政实践中激烈反对各种苛捐杂税的坚定态度,以及他为杜绝产生新的杂派所作的种种努力,实际上已经成为催生其后出现“黄宗羲定律”的思想萌芽。只是由于朱熹的生活年代,中国历史的前两次大的“并税式改革”已经过去了数百年,而后来的两次改革尚未发生,使其尚不具备产生这一著名定律的历史条件。但作为历史上一个进步的思想家所留下的一份珍贵的思想资料和精神遗产,为后来的思想家所汲取,在明万历间又一次重大的改革——一条鞭法的强烈刺激下,“黄宗羲定律”终于脱颖而出,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历史上进步的思想家们共同努力的思想结晶。
  [本文系2007年5月13—15日黄山“朱子民本思想与当代研讨会”参会论文,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收入龙念主编:《朱子学研究(2008年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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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与朱门后学丛论

《朱子与朱门后学丛论》

本书分为朱子论、后学论、书院论和前贤论四个专题。“朱子论”内容涉及朱子的理学思想、经济思想、教育思想、道统观、道德观、孝道观、社会治理与社会教化等方面。“后学论”主要论述宋明时期的朱门后学,如黄榦、陈淳、陈宓等理学家的生平事迹,以及他们在继承和弘扬朱子学方面的贡献。“书院论”主要探讨朱熹及其后学所创建的书院在推动朱子学、推动闽台书院文化建设及其发展中的作用。“前贤论”主要探讨有关朱子的前辈学者,如杨时、游酢、李侗等人相关文献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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