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一】 孀妇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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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新探索》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192
颗粒名称: 【一二一】 孀妇再嫁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783-786
摘要: 这段内容讨论了五四运动以来对程颐和朱子的攻击,以及他们关于孀妇再嫁和失节的观点。文章指出伊川的言论并不特殊,而是儒家思想中重要的问题,与孔孟的道德观念相一致。文章还提到了汪绂对伊川观点的支持,并解释了朱子为何采用伊川的言论。同时文章认为评判宋代习俗应以当时制度为准,不能以现代标准衡量。最后,文章提到了经权问题,即权衡利害取舍的原则。伊川的观点也与他父亲在具体情况下的行为一致。文章认为程颐在表面上存在自相矛盾,但门人对此提出疑问时,朱子回答道人有不能尽的地方。
关键词: 朱熹 哲学思想 孀妇

内容

五四运动以来,攻击理学者,最喜举程伊川(程颐,一〇三三-一一〇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语,以攻击伊川,亦即以攻击朱子。以“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为最烈。北京历史博物院特标此二语,以示程颐之残之忍。革命者借此为口号,并不为奇。然以此语代表封建制度之残害妇人,则太过简单。
  伊川之言,来自《遗书》。《遗书》云:“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
  朱子与吕东莱(吕祖谦,一一三七-一一八一)合辑《近思录》,采用此段为第六章《家道》之一条,显然有意维持儒家之家庭制度。然朱、吕所采伊川之言,皆以其义理正当,可作行为之范。伊川对孀妇再嫁之问,不答以传统制度,而答以失节问题,且妇之失节亦即丈夫之失节。可知节之问题,乃伊川之中心问题。此问题从孔孟以来,在儒家思想上极是重要。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3从此角度观之,则伊川之论,并非特殊。在程朱之伦理系统,此是古今不易之常理。门人陈守(字师中)之女弟作寡,朱子去书曰:“朋友传说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4之节。此事更在丞相(陈守之父俊卿,一一一三-一一一八)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郑鉴)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仲,必不惮赞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伏况丞相一代元老,名教所宗。举错之间,不可不审。熹既辱知之厚,于义不可不言。未敢直前,愿因老兄而密白之,不自知其为僭率也。”5朱子此事不敢直言,必是俊卿欲为孀女再嫁,而朱子则以义为重,亦为名教所关也。
  数百年后,汪绂(一六九二-一七五九)复申此义,且设譬以阐明之。其《读近思录》有云:“孀妇不可娶,以自修君子言之。若市井小人,何能问此?然或疑程子此章之言为过,则程子此言非过也,常理而已。孀妇怕寒饿死而失节,何异于臣怕战而降贼哉?孀妇再嫁,孀妇亦羞之。羞而可为,则亦何不为之有?可以知人道之大防矣。”6汪氏从基本问题着想,可谓善于读书。人道之大防,固不止为妇人言也。张伯行(一六五二-一七二五)极尊朱子,然亦以伊川此言为过,似以朱子为不应采用者。故其所著《近思录集解》删去此条,而以伊川“兄弟之爱”7一段代之。此处抛龙转凤,从来未经有人发觉。伯行可谓不识程朱矣。
  或谓妇人须忠于一夫,而男子可续娶,岂非不平之甚耶。应之曰:“此诚是矣。”当时制度如此,朱子亦遵从之。其答门人李晦叔(李辉)书云:“夫妇之义,如乾大坤至,自有等差。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8宋代社会制度与二十世纪之社会制度当然不同。然吾人不能以二十世纪之标准,以评定宋代之习俗。亦犹一千五百年后,如实行公妻,而谓吾人在二十世纪之一夫一妻为不道德,不自由也。
  或又谓孀妇将死而不救耶?伊川答语,乃依据原则而言。朱子采用此段,亦以其原则之故。至于实际情形,则或有反经为权之必要。此是经权问题,从孟子以来,提出男女授受不亲,而嫂溺则应援之以手,亦成为儒家之中心道德问题。伊川论经权云:“权量轻重,传之合义。才合义,便是经也。”9朱子亦云:“经是万世常行之道,权是不得已而用之,须是合义也。”10伊川之父,尝行权矣。伊川撰其父之家传,述其父娶甥女归嫁云:“既而女兄之女又寡。父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11又称其父“慈恕而刚断。平居与幼贱语,唯恐有伤其意。至于犯义理,则不假也”12。伊川必以其父之归嫁孀妇为合于义理,否则必不于其家传特提此事也。
  表面上程颐自相矛盾。朱子门人亦有如是想。故门人问曰:“取甥女归嫁一段,与前孤孀不可再嫁相反,何也?”朱子答云:“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13“不能尽”云云,可依汪绂解释。在当时信仰,其理想为孀妇宁死不再嫁,然此极高标准,非普通人所能达到。亦如凡人不应说谎,大纲如此,但人亦有不能尽者。然不害毋说谎之为原则也。

附注

1 《遗书》(《四部备要·二程全书》本)卷二十二上,页二上。 2 《论语·里仁》,第十六章。 3 《孟子·告子》上,第十章。 4 《诗经》第四十五篇《国风·鄘·柏舟》诗序云:“《柏舟》,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 5 《文集》卷二十六《与陈师中书》,页二十六下至二十七上。 6 《读近思录》(《汪双池丛书》本),页三十五上。 7 《遗书》卷十八,页四十五上。 8 《文集》卷六十二《答李晦叔(第七书)》,页二十八上。 9 《遗书》卷十八,页三十八下。 10 《语类》卷三十七,第四十五条,页一五七八。 11 《伊川文集》(《二程全书》本)卷八《先公太中家传》,页四下。 12 《伊川文集》卷八《先公太中家传》,页四下至五上。 13 《语类》卷九十六,第六十条,页三九二八。

知识出处

朱子新探索

《朱子新探索》

出版者:重庆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朱子行状、朱子自述、朱子自称、沈郎、刘屏山命字元晦祝词、朱子世系之命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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