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〇】 朱子之于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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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新探索》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191
颗粒名称: 【一二〇】 朱子之于妇女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8
页码: 775-7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子对于妇女的关系并未有详细的论述,一般只是简单提及。然而,他非常重视人伦关系,在言行之间体现出孝敬父母、慈爱子女、守礼恩义等美德。他在行动中对待家人非常慈爱,尊敬父母,关心亲朋,对待妻子也非常体贴。虽然具体的实践情况记录不多,但可以从朱子的传记和信件中看到他对妇女的感情很深。他在女儿死去后表达了悲伤之情,并与友人分享自己的感受。另外,当朋友吕祖谦丧妻时,朱子也写信表达同情之情。这些都显示了朱子对妇女和家庭的重视。
关键词: 朱子 妇女 人伦

内容

朱子对于妇女之关系,其涉及五伦之夫妇与家道者,论者间或言及,然亦不多。至于朱子之如何待遇妇女,关于婚姻如何措施,等等,则绝未言及。有之亦三言两语而已。今从《文集》《语类》搜集材料,以补其缺。然必尚有未尽也。
  朱子极重人伦,言行相顾。《行状》谓其“行于家者,奉亲极其孝,抚下极其慈。闺庭之间,内外斩斩。恩义之笃,怡怡如也”1。此亦大概言之,或理想化。至其实践,则《年谱》载其乾道五年(一一六九)丁母忧,六年葬祝孺人于福建建阳县崇泰里后山天湖之阳,名曰寒泉坞。朱子建寒泉精舍于此:“日居墓侧,旦望则归奠几筵。”(参看页一八〇“朱子之行”条)孝思之诚,可无疑义。沈继祖诬朱子六罪,谓其不以白米供其母为不孝。狂言乱语,不值一哂。(参看页七五八“沈继祖诬朱子六罪”条)其本人夫妇间之关系如何,则传记绝不提及。此为我国传记传统,以此为私人之事,与局外人无关也。唯朱子对于妇女感情之厚,则有可记者多端。淳熙十四年(一一八七)幼女死。哀伤之余,以告象山(陆九渊,一一三九—一九三)。象山与书云:“冬初许氏子来,始得五月八日书,且闻令小娘竟不起。谅惟伤悼。……某不肖,祸衅之深。……比又丧一侄孙女。”2两人学术痛辨,固不减其幼女云亡之伤,而举以相告也。伯恭(吕祖谦,一一三七—一八一)丧妻,朱子致书云:“伏惟伉俪义重,伤悼难堪。区区所愿,约情就礼。”3同情之感,跃于纸上。
  朱子之儿孙配偶,依传统习惯,在其夫人未去世之前,必由其夫妇选择。朱子女五人,女孙九人,女曾孙七人。(参看页八六“朱子之亲属”条)女仲、季二人早卒。婿一为县令刘学古,一为门人知府黄榦,一为门人范元裕进士。尝有书黄榦云:“此女得归德门事贤者,固为甚幸。但早年失母,阙于礼教。而贫家资遣,不能丰备,深用愧恨。想太夫人慈念,必能阔略。然妇礼不可缺者,亦更赖直卿(黄榦)早晚详细与说,使不至旷败乃善。”4其爱护女儿之情,溢于言表。又尝谓直卿曰:“吾道之托在此者,吾无憾矣。”5其女家庭之乐,亦可想见。《宋元学案》载“陈思谦,字退之,(福建)龙溪人。学问该博,教授后学。尝魁乡荐,著《春秋三传会同》及《列国类编》。朱文公喜之,因语其门人李唐咨以女妻焉。”6可见朱子不特为自己女儿谋幸福而已也。门人吕焕,字德远,与两兄炎焘学于朱子。庆元五年己未(一一九九)告辞云:“将娶,拟某日归。”及期,其兄云:“与舍弟商量了。且更承教一月,却归。”朱子曰:“公将娶了。如何又恁地说?此大事,不可恁地。宅中想都安排了,须在等待。不可如此。”吕即日归。7《答巩仲至〔巩丰,淳熙十一年(一一八四)进士〕》云,“斯远(门人徐文卿)
  省闱不偶,家无内助。嗣续之计,亦复茫然。急欲为谋婚之计,而未有其处。不知亲旧门亦有可为物色处否?”8其关心配偶,有如此者。朱子对于妇女之同情,又有推至贫而无告者。某县有妇人,夫无以赡。父母欲取以归。县之主簿许之。门人赵师夏〔字致道,绍熙元年庚戌(一一九〇)进士〕以为不然,谓:“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遂从其请?”朱子曰:“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9
  朱子所守之婚姻制度,自然是儒家传统之制度。择婚之权,归于父母。尝论《诗经·摽有梅》之诗10,谓“《摽有梅》女子自言婚姻之意。如此看来,自非正理。但人情亦有如此者。……为父母者能于是而察之,则必使之及时矣”11。此可谓情理兼顾。在男女平权尚未发达之前,如此意见,亦算进步。我国从来男尊女卑,朱子相沿其说。某日到蔡元定家,适值得男。乃谓自年三十余时,每到人家,辄令生女,以为素不利市。12此或幽默之言,然其重男轻女,无可讳言也。朱子坚信“妇人从一而终,以顺为正”13。又言“妻之所天,不容有二”14,故主张孀妇不应再嫁(参看页七八三“孀妇再嫁”条)。名教有七出之说,15朱子亦从之。门人问:“妻有七出,此却是正当道理,非权也。”朱子答曰:“然。”16男女平等之运动,朱子数百年后乃产生于欧洲。朱子未尝革命,非其过也。尝言条例母已出嫁,欲卖产业,必须出母著押之类为“此皆非理”17,则寡妇不嫁,享有著押之权矣。
  在德性方面,天之所赋男女无别。仁义礼智,人皆有之,只男女表现不同而已。比如仁,门人问妇人临事多怕,亦是气偏了。朱子答云:“妇人之仁,只流从爱上云。”18又曰:“妇人之仁,不能忍于爱。”19从爱而言,则女胜于男矣。在才方面,则女不及男。朱子以为《诗经》之《国风》,“或出于妇人小夫之口”。非如《小雅》以后,“都是识道理人言语”20。即是谓妇人不识道理也。又谓“本朝妇人能文,只有李易安(李清照,一〇八四-一一五六)与魏夫人〔曾布(一〇三五-一一〇七)之妻,名字失传〕。李有诗大略云。……此等语岂女子所能?”21以李易安为特出,亦即以女诗人之不比男诗人耳。门人以《诗经·葛覃》为女功,《采蘩》为妇职,22可视为与祭事同类。朱子答云:“此说亦姑存之而已。”23此虽是《解诗》问题,然别为女工,恐亦有妇女才力有限之意。然朱子与伊川(程颐)均谓女子能识心,则可谓赞美之至。《语类》载范淳夫(范祖禹,一〇四—一〇九八)之女,谓心岂有出入?伊川曰:“此女虽不识《孟子》,24却能识心。”25朱子评之曰:“心却易识,只是不识孟子之意。”26程朱之意见或有不同,固不必说,两人之以此女为识心,则到底不以女子为才劣也。
  然有一事颇难解者,朱子临死挥妇人无得近是也。王懋竑《朱子年谱》引李默《朱子年谱》(一五五二)云:朱子“就枕误触巾,目门人使正之。挥妇人无得近。诸生揖而退。”27大概懋竑以黄榦《朱子行状》与蔡沈之《朱文公梦奠记》均无挥妇人去之事,故于《考异》言之而不采入正谱。且是时朱子已不能言,亦不能自正其巾,何由挥手?然早于李本《年谱》数十年戴铣之《朱子实纪》(一五〇六)内之《年谱》,所载与李本同,王懋竑未之见耳。两处《年谱》似同出一源(参看页九七“朱子年谱”条),则此传说由来已久。且张栻(张南轩,一一三三—一一八〇)之父张浚(一〇九六-一一六四)将死亦命妇女悉去,28则此是儒家之传统也。问题是妇人为佣仆抑亲属?至今已不可考。至于何以不许其近,则可作四解。一者朱子以妇女为不祥。此说无据。朱子言行,未尝有此示意也。一者妇女属阴,朱子或欲死后阳气为盛,不以阴气稍减其势。此说与前说同,朱子言行上并无可据,况朱子绝无死后为鬼之观念耶?一者道家影响。《庄子》谓:“子来有病,喘喘然将死,其妻子环而泣之。子犁往问之,曰:‘叱避!无怛化。’”’29叱令其妻子避去,勿惊子来之将化也。儒家原始反终,不信化为何物。故此传说必非来自《庄子》。尚有一说,最为合理。根据上文妇女之仁流于爱与朱子劝吕伯恭约情,朱子必以妇人易于过伤啼哭,故使之去也。儒家传统病笃迁居正寝,安枕而逝。司马光(一〇一九-一〇八六)所撰《书仪》云:“悲哀哭泣,伤病者心。叫呼憾悴,尤为不可。使病者惊怛摇头而死,皆未免为不终天年。故不若安恬静默,以待其气息自尽为最善也。”30如是解说,乃情理之常,固不必从阴阳善恶,与道家理论,求之过深也。考亭传说,朱子将死呼妇人近前看其陪葬物,虽不可信,然其意义则与《年谱》所载大不相同。(参看页一八六“考亭传说”条)
  朱子曾留心妇女教育。门人问:“女子亦当有教。自《孝经》之外,如《论语》只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如何?”朱子答曰:“亦可。如曹大家(班昭)《女戒》,温公(司马光)《家范》亦可。”31于是极力鼓吹印行《女戒》。曾请福建建宁傅守(傅自得,一一一六—一八三)刊《弟子职》32、《女戒》各为一秩,而以(温公)《杂仪》附其后,“盖男女之教虽殊,此则当通知者。使其流行,亦辅成世教之一事也”33。印者合二书为一册。印成之后,曾付一本刘清之(刘子澄,一一三九-一一九五),并于函内注云:“令人家小儿女各取一本读诵为便也。”34《答吕伯恭》云:“《弟子职》《女戒》二书,以温公《家仪》(家范)系之。尤溪欲刻未及,而(建宁)漕司取去。今已成书,纳去各一本。初欲遍寄朋旧。今本已尽,所存只此矣。如可付书肆摹刻,以广其传,亦深有补于世教。或更得数语题其后,尤幸也。”35伯恭卒之印行与否,不得而知。独惜朱子本人财力不足耳。
  朱子除鼓励印行曹大家《女戒》之外,又尝思另编一书,有如《小学》。《与刘子澄》云:“向读《女戒》,见其言有未备及鄙浅处。伯恭亦尝病之,间尝欲别集古语如《小学》之状为数篇。其目日正静,曰卑弱,曰孝爱,日和睦,曰勤谨,曰俭质,曰宠惠,曰讲学。班氏书可取者,亦删取之。……病倦不能检阅,幸更为详此目,有无漏落。有即补之,而辑成一书,亦一事也。”36讲学一项,为从来教导妇女之书所未有。或朱子欲造成一新空气,未可料也。朱子之编《小学》,实托子澄,故又以此书托之也。《小学》成于淳熙十四年(一一八七)而子澄死于庆元元年(一一九五)。何以此八年间竟未成书,则无可考矣。
  绍熙元年(一一九〇)朱子知福建漳州。到任即颁礼教,凡男女聚僧庐为传经会,女不嫁者私为庵舍以居,悉禁之。其榜谕云:“岂若使其年齿尚少,容貌未衰者,各归本家,听从尊长之命,公行媒娉,从便昏嫁,以复先王礼义之教,以遵人道性情之常。息魔佛之妖言,革淫乱之污俗,岂不美哉?”37此事与其在漳州未能实行之经界不同。据《语类》:“平时习浮屠为传经、礼塔、朝岳之会者,在在皆为之屏息。……良家子女从空门者,各闭精庐,或复人道之常。”38可知此事有相当之成功。沈继祖志在骤得富贵,乃谓朱子诱引尼姑二人以为宠妾,每之官则与之偕行;沈谓朱子“娶刘珙之女,而奄有其身没巨万之财”。其实所娶非刘珙之女。继祖之造
  谣,不问可知。(参看页七五八“沈继祖诬朱子六罪”条)朱子以使节行部至江西台州,奏劾前知州唐仲友,谓其“悦营妓严蕊,欲携以归。遂令伪称年老,与之落籍。多以钱物偿其母及兄弟。……白昼公然乘轿出入娼家”。又谓“严蕊稍以色称。仲友与之媟狎。虽在公筵,全无顾忌。公然与之落籍,今表弟高宣教以公库轿乘钱物津发归婺州39别别宅。严蕊临行时,系是仲友祖母私忌式假。却在宅堂令公库安排筵会,饯送严蕊”40。《齐东野语》谓朱子“欲摭与正(唐仲友)之罪,遂指其尝与蕊为滥,系狱月余。蕊虽备受棰楚,而一语不及唐。然犹不免受杖”41。朱子所控乃唐仲友而非严蕊,何由系狱?且已饯送发归别宅,见诸公文。《齐东野语》所言,“得之天台42故家”。两者相比,谁为可信明矣。若谓朱子志在逼供,岂朱子执法之精神与对待妇女之态度耶?(参看页七七〇“朱子之执法”条)

附注

1 黄榦《勉斋集》(《四库全书》本),卷三十六《朱子行状》,页四十一下。 2 《象山全集》(《四部备要》本)卷十三《与朱元晦(第一书)》,页七上。 3 《文集》卷三十三《答吕伯恭(第九书)》,页八上。 4 《文集》续集卷一《答黄直卿(第三十四书)》,页十上。 5 同上,正集卷二十九《与黄直卿》,页二十二下。 6 《宋元学案》(《四部备要》本)卷七十,页七下。 7 《语类》卷一二〇,第一二五条,页四六六二。 8 《文集》卷六十四《答巩仲至(第八书)》,页八上。 9 《语类》卷一〇六,第二十一条,页四二〇一至四二〇二。 10 《诗经》第二十篇《国风·召南·摽有梅》。 11 《语类》卷八十一,第五十条,页二三四一。 12 《文集》卷四十四《答蔡季通(第八书)》,页十下。 13 《语类》卷七十二,第二十八条,页二九〇一。 14 《文集》卷六十二《答李晦叔(第七书)》,页二十七下。 15《大戴礼记》(《四部丛刊》本)卷十三《本命》第八十,页六上[“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 《语类》卷十三,第七十八条,页三七二。 17 同上,卷一二八,第五十六条,页四九三七。 18 同上,卷四,第九条,页九十一。 19 同上,卷四十五,第六十四,六十五条,页一八四九。 20 同上,卷八十,第六十七条,页三三一〇。 21 同上,卷一四〇,第六十三条,页五三五二。 22 《诗经》第三篇《国风·召南·葛覃》;第十篇《国风·召南·采蘩》。 23 《语类》卷八十一,第三十三条,页三三三五。 24 《孟子·告子》上,第八章[“出入无时,莫知其乡,惟心之谓与”]。 25 《外书》(《四部备要·二程全书》本)卷十一,页四下。 26 《语类》卷五十九,第九条,页二二二九。 27 王懋竑《朱子年谱·考异》(《丛书集成》本)卷四,页三四三。 28 《文集》卷九十五下《魏国公张公行状》下,页三十七上。 29 《庄子》(《四部丛刊》本名《南华真经》)卷三《大宗师》第六,页十六下至十七上。 30 《书仪》(《丛书集成》本)卷五《丧仪》,页四十七。 31 《语类》卷七,第十八条,页二〇四。 32 《管子》卷十九《弟子职》第五十九。 33 《文集》卷二十五《与建宁傅守劄子》,页十二上。 34 同上,别集卷三《与刘子澄》,页十三下。 35 同上,正集卷三十三《答吕伯恭(第三十一书)》,页二十一下。 36 同上,卷三十五《与刘子澄(第十五书)》,页二十七下。 37 同上,卷一百《劝女道还俗榜》,页五上。 38 《语类》卷一〇六,第三十六条,页四二一八。 39 故治在今浙江金华县。 40 《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状》,页二十上,二十七下。 41 周密《齐东野语》(《丛书集成》本)卷二十《台妓严蕊》,页二六四。 42 浙江天台县。

知识出处

朱子新探索

《朱子新探索》

出版者:重庆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朱子行状、朱子自述、朱子自称、沈郎、刘屏山命字元晦祝词、朱子世系之命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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