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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朱子之执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子新探索》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190
颗粒名称:
【一一九】朱子之执法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5
页码:
770-7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子作为政治活动者常常被描绘,但很少谈及他的执法行为。普遍的印象是朱子执法过于严厉,可能因此中日学者不愿意讨论此事,而我们也无法预测他们对此的态度。
关键词:
朱子
执法
行为
内容
从来描写朱子之政治活动者,绝不谈朱子之执法。然普通印象,以为朱子执法太严。中日学者或因此而讳其言,亦未可料。朱子自认:“治财太急,用刑过严,二事亦实有之。”1陆象山(一一三九-一一九三)亦云:“朱元晦在南康(淳熙六年已亥至八年辛丑,一一七九-一一八一)已得太严之声。”2然实际情形如何?过严又何所指?吾人皆莫得其详,无从判断。黄榦(一一五二-一二二一)《朱子行状》叙述南康政绩,只谓:“奸豪侵扰细民,挠法害政者,惩之不少贷。由是豪强敛戢,里闾安靖。”3及至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淳熙八年辛丑至九年壬寅,一一八—一一八二),巡历所属州县,则《行状》记之曰:“皆乘单车,屏徒从。所历虽广,而人不知。郡县官吏,惮其风采。苍黄惊惧,常若使者压其境。至有自引去者。由是所部肃然。”4其严肃之威,现于纸上。在两浙东路任内,屡次奏劾县丞州守多人,即丞相姻家新除江西提刑之唐仲友,亦上章六次。此节《行状》《年谱》与《宋史》本传均详。然此乃奏劾恶吏,而非行法治民。究竟用刑如何?有无残酷冤枉之处?史家从未有实情报道。今考明确事件有二,一在南康,一在潭州(今湖南长沙,绍熙五年甲寅,一一九四)。
《语类》记载南康之事颇详。据云:“某南康临罢,有跃马于市者,踏了小儿将死。某时在学中,令送军院。次日以属知录。晚过廨舍,知录云:‘早上所喻,已栲治如法。’某既而不能无疑。回至军院,则其人冠履俨然,初未尝经栲掠也。遂将吏人并犯者讯。次日吏人杖脊勒罢。偶一相识云:‘此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某曰:‘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纵而不问,其可得耶?’后某罢,诸公相饯于白鹿。某为极口说《西铭》‘民吾同胞,物吾与也’5一段。”6注云“杖之谯楼之下”。又云“好言家世者乃刘子澄(刘清之,一一三九-一一九五)”。此条王懋竑《朱子年谱》系于淳熙八年辛丑(一一八一)闰三月。非谓此事在此时发生,盖此月朱子去郡东归,指为任内之事耳。
此次论点不在法之宽严而在犯人之地位。上面所谓过严者必有所指。果何所指,则吾人不得而知。张南轩(张栻,一一三三一一八〇)为朱子知交,常有忠告。有书云:“某于此有所见,亦不敢以隐,但亦精审而后发耳。”7此虽对南康政事一般而言,然执法料亦其中之一项。过严之说,南轩或有所闻。两人互相切磋。朱子或亦以南轩为过严者。同书下文云:“所谕传闻之说,其皇恐不知何以得此?连日循省,缘初到时,承纵盗之后,不免重赏。连获江湖间积年杀人之贼,以正典刑。……今年茶客尽循约束,无一夫敢持兵行于途者,此一事之力为多。恐或者便以为嗜杀耳。近数月以来,既幸无新盗,而旧盗已多得。亦无所用刑矣。”8
南轩嗜杀,既是传闻之误,则朱子过严,或亦传闻之误也。朱子《致吕伯恭(吕祖谦,一一三七-一一八一)》,自认用刑过严,已如上述。此四字或伯恭来函所据传闻而言。朱子之书,下文尚有解释者。下文续云:“士人犯法者,教唆把持,其罪不一,但后来坐法结断赃罪为重耳。然亦但送学夏楚,编管江州9。其人经赦,便计会彼州官吏,违法放还。今日到家,明日便陪涉宗室,教唆词讼。为人所诉,复追来欲挞之,而同官多不欲者。只决却小杖数下,再送他州,亦不为过也。弊政固多疏脱,至此一事,往来之人,虽有苦口见规者,问于道途,无不以此事为当也。判语之失,诚如所喻。前亦觉之,但已施行,无及于改耳。其所争者,乃是一人与妻有私而共杀其夫,暑中系狱病死。而此宗室者乃认为己仆,而胁持官吏,禁近十人在狱,逾年不决。势不得已须与放却。但一时不胜其忿。故词语不平至此耳。”10以此两事而论,则朱子并非严酷,而反为宽也。
象山谓朱子在南康已得太严之声。然此下即云:“元晦之政,亦诚有病,然恐不能泛然以严病之。使罚当其罪,刑故无小。遽可以严而非之乎?某尝谓不论理之是非,事之当否,而泛然为宽严之论者,乃后世学术议论无根之弊。道之不明,政之不理,由此其故也。”11象山与朱子学术异途,各有偏见。而此处象山却为朱子辩护,说公道话。
长沙之事,《行状》《年谱》《宋史》本传均所不提。叙述与讨论朱子生平者,亦不言及,似于朱子有所讳者。唯近年大陆学者攻击朱子,则好举之,谓为压制农民起义。此事来自地方志。《长沙县志》云:“朱晦翁帅潭日,得赵丞相(赵汝愚,一一四〇-一一九六)简,已立嘉王为上(宁宗),当首以经筵召公。晦翁藏简袖中,竟入狱取大囚十八人,立斩之。才毕而登极赦至。翁恐赦至而大恶脱网也。”12沈继祖上奏诬朱子六罪,又谓朱子藏慝赦书而断徒刑者甚多(参看页七五八“沈继祖诬朱子六罪”条)。继祖改简札为赦书,意谓朱子不忠于君。又谓斩徒刑之犯,意谓其残忍。究竟是否有其事?果有之,所犯之罪为何?均不可考。
吾人不能凭空臆度,只可以朱子一生之思想行动以揆之。《语类》载有长沙一事,足为参考。朱子云:“今人狱事,只管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只务从厚,岂不长奸惠恶?大凡事付之无心。因其所犯,考其实情。轻重厚薄,付之当然可也。若从薄者固不是,只云我要从厚,则此病所系亦不轻。某在长沙治一姓张人。初不知其恶如此,只因所犯追来,久之乃出头。适有大赦,遂且与编管。后来闻得此人凶恶不可言,人只是平白地打杀、不问。门前有一木桥。商贩者自桥上过。若以拄杖拄其桥,必捉来吊缚。此等类甚多。若不痛治,何以惩戒。”13又在(福建)漳州,有妇与人通,杀其夫密埋之,其鬼作出祟。朱子恐奏裁免死,遂与决罪。妇人斩,与妇人通者绞,冤魂乃息。14朱子之处理此事,似是迷信,其实主旨在免其长奸惠恶也。朱子又尝致书门人方耒云:“大率天下事,循理守法,平心处之,便是正当。如盗贼入狱,而加以桎梏棰楚,乃是正理。今欲废此以诱其心,欲其归恩于我,便是挟私任术,不行众人公共道理。况恩既归己,怨必归于他人。彼亦安得无忿疾于我耶?”15象山坚持论理之是非与考查事实,与朱子同调。朱子又主无心,更进一步矣。(参看页七七五“朱子之于妇女”条)
附注
1 《文集》卷三十四《答吕伯恭(第七十九书)》,页十九下。 2 《象山全集》(《四部备要》本)卷三十六《年谱》,页十二上,淳熙十年癸卯(一一八三)冬。 3 《勉斋集》(《四库全书》本)卷三十六《朱子行状》,页七上。 4 同上,《朱子行状》,页十三下至十四上。 5 《张子全书》(《四部备要》本)卷一《西铭》,页三上。 6 《语类》卷一〇六,第七条,页四一九五。 7 《南轩先生文集》(《近世汉籍丛刊》本)卷二十四《答朱元晦秘书(第六十九书)》,页八下,总页七五二。 8 同上,第六十九书,页九下至十上,总页七五四至七五五。 9 今江西九江。 10 《文集》卷三十四《答吕伯恭(第七十九书)》,页二十上。 11 《象山全集》(《四部备要》本)卷三十六《年谱》,页十二上,淳熙十年癸卯(一一八三)冬。 12 《长沙县志》〔同治七年戊辰(一八六八)本〕,卷三十六《拾遗》,页六上。 13 《语类》卷一〇六,第四十七条,页四二二三至四二二四。 14 同上,卷三,第四十条,页六十九。 15 《文集》别集卷五《与方耕道(第一书)》,页一上。
知识出处
《朱子新探索》
出版者:重庆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朱子行状、朱子自述、朱子自称、沈郎、刘屏山命字元晦祝词、朱子世系之命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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