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七】沈继祖诬朱子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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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新探索》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188
颗粒名称: 【一一七】沈继祖诬朱子六罪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8
页码: 758-765
摘要: 本文主要引用了黄榦的《朱子行状》和《宋史·朱熹传》,介绍了沈继祖以监察御史的身份对朱熹进行诬陷,并将其落职罢祠的情况,同时也提到了沈继祖追论程颐的事情。王懋竑的《朱子年谱》更详细地描述了当时朝廷对伪学的打击以及沈继祖对朱子的攻击。
关键词: 朱子 沈继祖 伪学

内容

黄榦《朱子行状》云:“沈继祖为监察御史,上章诬诋,落职罢祠。”1《宋史·朱熹传》曰:“沈继祖为监察御史,诬熹十罪,诏落职罢祠。”2又于《胡纮传》云:“独纮〔隆兴元年癸未(一一六三)进士〕草疏将上,会改太常少卿,不果。沈继祖以追论程颐得为察官,纮遂以稿受之。继祖论熹,皆纮笔也。”3王懋竑《朱子年谱》更详。庆元二年下云:“先是台臣击伪学,既榜朝堂。未几,张贵模指论《太极图说》之非。省闱闻之,知举叶、倪、刘等,奏论文弊。复言伪学之魁,以匹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未能丕变。乞将《语录》之类,并行除毁。是科取士,稍涉义理者,悉见黜落。‘六经’、《语》、《孟》《大学》、《中庸》之书,为世大禁。士子避时所忌,文气日卑。台谏汹汹,争欲以先生为奇货。门人杨道夫闻乡曲射利者,多撰造事迹,以投合言者之意,亟以书告。先生报曰:‘死生祸福,久已置之度外,不烦过虑。’4久之,奸人相顾不敢发,独胡纮草疏将上,会迁去不果。沈继祖以追论伊川,得为察官。纮以稿授之。继祖锐于进取,谓立可致富贵,遂奏乞褫职罢祠。从之。”5
  王氏《年谱》乃述洪去芜《朱子年谱》(一七〇〇)。叶公回《朱子年谱》(一四三一)与戴铣《朱子实纪》(一五〇六)内之《年谱》,均早于洪本二三百年,王氏未见。然三本年谱所载全同,只戴本备言叶翥、倪思、刘德秀之名而已。三本所据旧本不一,而毫无差异,则同溯于最早朱子门人李方子所撰之《年谱》,大有可能。(参看页九七“朱子年谱”条)然则沈继祖之奏请落职罢祠,历数百年而绝无异议。
  沈继祖疏,最早见于稍后于朱子南宋人叶绍翁(约一一七五-—二三〇)之《四朝闻见录》。此疏读之者少,亟应录其全文,庶可睹其真相:
  庆元三年丁巳(一一九七),春二月癸丑,省劄。臣窃见朝奉大夫秘阁修撰提摄鸿庆宫朱熹,资本回邪,加以忮忍。初事豪侠,务为武断。自知圣世此术难售,寻变所习,剽张载、程颐之余论,寓以吃菜事魔之妖术,以簧鼓后进。张浮驾诞,私立品题。收召四方无行义之徒,以益其党伍。相与餐粗食淡,衣褒带博。或会徒于广信鹅湖之寺,或呈身于长沙敬简之堂。6潜形匿影,如鬼如魅。士大夫之沽名嗜利,觊其为助者,又从而誉之荐之。根株既固,肘腋既成,遂以匹夫窃人主之柄,而用之于私室。飞书走疏,所至响答。小者得利,大者得名。不惟其徒咸遂所欲,而熹亦富贵矣。臣窃谓熹有大罪者六,而他恶又不与焉。人子之于亲,当极甘旨之奉。熹也不天,惟母存焉。建宁米白,甲于闽中,而熹不以此供其母,乃日籴仓米以食之。其母不堪食,每以语人。尝赴乡邻之招,归谓熹曰:“彼亦人家也,有此好饭。”闻者怜之。昔茅容杀鸡食母,而与客疏饭。7今熹欲餐粗钓名,而不恤其母之不堪,无乃太戾乎?熹之不孝其亲,大罪一也。熹于孝宗之朝,屡被召命,偃蹇不行。及监司郡守,或有招致,则趣驾以往。说者谓召命不至,盖将辞小而要大。命驾趣行,盖图朝至而夕馈。其乡有士人连其姓者,贻书痛责之。熹无以对。其后除郎,则又不肯入部供职,托足疾以要君。此见于侍郎林栗之章。熹之不敬于君,大罪二也。孝宗大行,举国之论,礼合从葬于会稽。8熹乃以私意,倡为异论。首入奏劄,乞召江西、福建草泽,别图改卜。其意盖欲借此以官其素所厚善之妖人蔡元定,附会赵汝愚
  改卜他处之说。不顾祖宗之典礼,不恤国家之利害。向非陛下圣明,朝论坚决,几误大事。熹之不忠于国,大罪三也。昨者汝愚秉政,谋为不轨。欲藉熹虚名,以招致奸党。倚腹心羽翼,骤升经筵,躐取次对。熹既用,法从恩例封赠其父母,奏荐其子弟,换易其章服矣。乃忽上章,佯为辞免。岂有以职名而受恩数,而却辞职名?玩侮朝廷,莫此为甚。此而可忍,孰不可忍?熹之大罪四也。汝愚既死,朝野交庆。熹乃率其徒百余人哭之于野。熹虽怀卵翼之私恩,盍顾朝廷之大义?而乃犹为死党,不畏人言。至和储用9之诗,有“除是人间别有天”之句。人间岂容别有天耶?其言意何止怨望而已?熹之大罪五也。熹既信妖人蔡元定之邪说,谓建阳县学风水,有侯王之地。熹欲得之。储用逢迎其意,以县学不可为私家之有。于是以护国寺为县学,以为熹异日可得之地。遂于农月,伐山凿石,曹牵伍拽,取捷为路。所过骚动,破坏田亩。运而致之于县下方,且移夫子于释迦之殿。设机造械,用大木巨缆,绞缚圣像,撼摇通衢嚣市之内,而手足堕坏,观者惊叹。邑人以夫子为万世仁义礼乐之宗主,忽遭对移之罚,而又重以折肱伤股之患,其为害于风教大矣。熹之大罪六也。以至欲报汝愚援引之恩,则为其子崇宪执柯。娶刘珙之女,而奄有其身后巨万之财。又诱引尼姑二人以为宠妾。每之官则与之偕行。谓其能修身可乎?冢妇不夫而自孕,诸子盗牛而宰杀。谓其能齐家可乎?知南康军10则妄配数人而复与之改正,帅长沙则匿藏救书而断徒刑者甚多,守漳州11则搜古书而妄行经界。千里骚动,莫不被害。而浙东提举,12而多发朝廷赈济钱粮,尽与其徒,而不及百姓。谓其能治民可乎?又如据范染祖业之山,以广其居,而反加罪于其身。发掘崇安13弓手父母之坟,以葬其母,而不恤其暴露。谓之恕以及人可乎?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开门授徒,必引富室子弟。以责其束修之厚。四方馈赂,鼎来踵至。一岁之间,动以万计。谓之廉以律己可乎?夫廉也,恕也,修身也,齐家也,治民也,皆熹平日窃取《中庸》《大学》之说,以欺惑斯世者也。今其言如彼,其行乃如此,岂不为大奸大憝也耶?昔少正卯言伪而辩,行僻而坚。夫子相鲁七日而诛之。14夫子圣人之不得位者也,犹能亟去之如是。而况陛下居德政之位,操可杀之势,而熹有浮于少正卯之罪,其可不亟诛之乎?臣愚欲望圣慈,特赐睿断。将朱熹褫职罢祠,以为欺君罔世之徒,污行盗名者之戒。仍将储用镌官,永不得与亲民差遣。其蔡元定乞行下建宁府追送别州编管。庶几奸人知惧,王道复明。天下学者,自此以孔孟为师,而憸人小夫,不敢假托凭藉,横行于清明之时,诚非小补。15
  关于此疏,有数点须说明者。一为疏之年月。疏首云“庆元三年丁巳春二月癸丑”。《四朝闻见录》有原注云,“蔡本作二年十月”。
  据《年谱》,庆元二年丙辰(一一九六)冬十二月落职罢祠。若沈继祖三年二月方奏,则反在落职罢祠之后,而奏内“将朱嘉褫职罢祠”之语为不通矣。朱子《落职罢官祠谢表》明谓二年十二月16,则各《年谱》是也。二者本疏明数朱子六罪,《宋史》作为十罪17。故王懋竑云:“疏语大罪有六,与《宋史》十罪不合,而《续通鉴》漫采入之。闽本《年谱》,乃据《续通鉴》以改。”18所指闽本不知何本。朱子十六世孙朱玉所编《朱子文集大全类编》(一七二二)第一册之《年谱》“褫职罢祠”条下亦作十罪。此亦闽本。则诸闽本均误作十罪矣。然《宋史》谓为十罪,或亦有故。盖沈疏六罪之外,尚举不廉、不恕、不修身、不齐家、不治国之五项恶行,共为十一。《宋史》或只用其十之整数,或以廉恕合计,总数为十,亦未可知。三者选人余嚞上疏乞斩朱子。19王懋竑《年谱》备注云:“沈继祖、余嚞两疏,皆不知所据。窃疑为阳明后人依仿撰造以诋朱子者。近人无识,轻以附诸《年谱》中。愚陋至此,亦可怜也。”20王氏考识极为精详,惜未见《四朝闻见录》沈继祖疏,而以门户之见,归咎王门。不知王门攻击朱子思想,不遗余力,而于其人格,则无任敬仰,断不至沦为如斯之下流也。
  依仿撰造,全在继祖。疏谓“会徒于广信鹅湖之寺”。此指淳熙二年乙未(一一七五)吕东莱(吕祖谦,一一三七—一一八一)安排与陆象山(陆九渊,一一三九-一一九三)在江西鹅湖寺之会。即据《象山全集》一面之词,参加者七人之中,无一人是朱子之徒。21刘子澄(刘清之,一一三九-一一九五)亦同调耳。愚又考订此外尚有三人,皆象山门下。22是以谓象山聚徒则可,谓朱聚徒则不可。疏谓“除是人间别有天”,乃储用之诗,而不知此乃朱子《武夷棹歌》十首最后之句,与储用无涉也。23疏谓“娶刘珙(一一二二-一一七八)之女,而奄有其身后巨万之财”。朱子所娶,乃刘勉之(一〇九一-一一四九)之女而非刘珙之女。刘珙为子羽(一〇九六-一一四六)之子,家素富庶。勉之少富,亦未尝以巨万给其女也。据朱子《刘勉之墓表》,其祖仕至尚书郎中,祖父为朝请郎。即建阳近郊萧屯别野结草为堂。墓表云:“少时家富而无子,谋尽以赀产归女氏。既谢不纳,又择其宗属之贤者,举而畀之。……亲旧羁贫,收恤扶助。”24由此可知勉之原是富厚,然勉之非珙也。疏谓“帅长沙则匿藏赦书,而断徒刑者甚多。”据《长沙县志》,所藏于袖者非登极大赦之诏令,而乃赵汝愚丞相私人之简札。25继祖之虚造,显而易见。疏谓:“发掘崇安弓手父母之坟,以葬其母。”朱子葬母在离福建建阳考亭七八十里之崇泰里后山天湖之阳,名寒泉坞,离崇安甚远。疏谓“男女婚嫁,必择富民”,而婿黄榦(一一五二-一二二一)贫寒至甚。疏谓“开门授徒,必引富室子弟”,然据愚统计,则门人四百六十七人中,只一百三十三人曾有官职,占百分之二十八。富室子弟诚有之,唯不及全数之半耳。26疏谓“四方馈赂……动以万计”,然朱子取舍极严,其贫乏人所共知。屡次请祠,以求微禄。乾道九年癸巳(一一七三)有旨差管江西台州崇道观,圣旨即曰:“朱熹安贫守道,廉退可嘉。”27则政府亦早已公认朱子之贫矣。28疏谓“绞缚圣像……折肢伤股”,朱子答门人潘时举云:“近日改移新学,复为僧坊塑像摧毁,要膂断折,令人痛心。彼圣贤者尤不免遭此厄会,况如吾辈,何足道哉?”29继祖颠倒是非,显而易见。
  胡纮与沈继祖之动机,诚如杨道夫所云:“乡曲射利者,多撰造事迹,以投合言者之意。”《宋史纪事本末·道学崇黜》述其经过有云:“胡纮....为监察御史,乃锐然以击熹自任。物色无所得,经年酝酿,章疏乃成。会改太常少卿,不果。……纮以疏草授之继祖,谓可立致富贵。”30此疏动机如此,而虚构又如彼,故历来谈落职罢祠者,均不采用,弃如敝屣。但近年大陆学者首次引用。虽对疏中所称,谓为穿凿附会,言过其实,然引朱子《落秘阁修撰依前官谢表》,谓其承认“私故人之财,而纳其尼女”。朱子果然认罪耶?此则不可不考。
  《谢表》云:“谓其习魔外之妖言,履市廛之污行。有母而尝小人之食,可验恩衰。为臣而畜不事之心,足明礼阙。以至私故人之财,而纳其尼女。规学官之地,而改为僧坊。谅皆考核以非诬,政使窜投而奚憾。不虞恩贷,乃误保全。第令少避于清班,尚许仍居于散秩。”31大陆学者忽略“谓其”二字,以为朱子自认其罪。实则“谓其”乃述疏中大意,非认罪也。下文即言其目的在于诋诬,欲投诸死地。而朝廷乃保全其性命,诏以依旧修撰清平之职,其非认罪也明矣。查庆元二年丙辰(一一九六)十月继祖上疏,十二月落职罢祠。三年丁巳(一一九七)正月拜命,并上《落职罢宫祠谢表》。32在此表中,对于“大谴大诃之目,已皆不忠不孝之科”,初乃“初罔闻知”,继而“甫深疑惧”。某月某日之后,又准告命一道,着了落秘阁修撰依前官,故有《落秘阁修撰依前官谢表》也。谢表未尝为事实上之辩护,盖事实昭然,无辩白之必要也。

附注

1 《勉斋集》(《四库全书》本)卷三十六《朱子行状》,页三十七上。 2 《宋史》(北京中华书局,一九七七)卷四二九《朱熹传》,页一二七六七。 3 同上,卷三九四《胡纮传》,页一二〇三二。 4 此书已佚。今《文集》卷五十八存《答杨仲思(第四书)》,页二下至三下。 5 王懋竑《朱子年谱》(《丛书集成》本)卷四下,页二一八。 6 绍熙五年(一一九四),朱子帅长沙。 7 事见《后汉书》(《四部丛刊》本)卷九十八《茅容传》,页二上。 8 山在浙江之东与安徽之西。 9 储用字行之。福建建阳县令。 10 淳熙六年(一一七九),朱子知江西南康军。 11 绍熙元年(一一九〇),朱子知福建漳州。 12 淳熙八年(一一八一),朱子除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浙东管浙江七州。 13 福建北部崇安县,朱子之家五夫里属之。 14 参看《孔子家语》(《四部丛刊》本)卷一《相鲁》第二,页五上。 15 《四朝闻见录》(《浦城遗书》本)卷四《庆元党》,页十下至十三下。 16 《文集》卷八十五《落职罢宫祠谢表》,页十七上。 17 《宋史》卷四二九《朱熹传》,页一二七六七。 18 王懋竑《朱子年谱·考异》卷四,页三三七。 19 《宋史》卷四二九《朱熹传》,页一二七六八。 20 王懋竑《朱子年谱·考异》卷四,页三三七。 21 《象山全集》(《四部备要》本)卷三十六,页九上。 22 参见拙著《朱学论集》(台北学生学局,一九八二)《朱陆鹅湖之会补述》,页二三三至二四九。 23 《文集》卷九《武夷棹歌》,页六上。 24 《文集》卷九十《聘士刘公先生墓表》,页二十一上。 25 《长沙县志》〔同治七年戊辰(一八六八)本〕卷三十六《拾遗》,页六上。参看页七七〇“朱子之执法”条。 26 参看拙著《朱子门人》(台北学生书局,一九八二)页一至二七《朱门之特色及其意义》,亦载《朱学论集》页二七一至二九七。 27 《文集》卷二十二《辞免改官宫观状》一,页四下至五上。 28 参看《朱学论集》,页二〇五至二三二,《朱子固穷》。 29 《文集》卷六十《答潘子善(第五书)》,页二十七下。 30 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国学基本丛书》本),页六八四。 31 《文集》卷八十五《落秘阁修撰依前官谢表》,页十八下至十九上。 32 同上,《落职罢宫祠谢表》,页十七下至十八下。

知识出处

朱子新探索

《朱子新探索》

出版者:重庆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朱子行状、朱子自述、朱子自称、沈郎、刘屏山命字元晦祝词、朱子世系之命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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