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构宗法制的理学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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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829
颗粒名称: 二、建构宗法制的理学理论依据
分类号: B244.75;G127
页数: 4
页码: 280-28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朱熹的理学,包括其解释宇宙万物规律和差异变化的“理”和“气”的概念,以及“太极”和“阴阳五行”的作用。此外,文章还阐述了朱子根据“理一分殊”的原理,提出的“万物同出一源”、“事亲事天同一道理”和“事生事死同一道理”的论点。其中,孝也是朱熹理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关键词: 宗族文化 宗族组织 朱子理学

内容

朱熹的理学,是以“理”来解释万事万物的生成、发展、终结和循环的规律,以“气”来描述万事万物差异变化的形态特征。这个总理就是“太极”,也称“天理”。这个总气就是“阴阳五行”。理和气的关系是不分不离,即理依气而存,气依理而变,如是就有大千世界的气象万千、生气蓬勃的现象。朱子根据“理一分殊”原理,阐述了天、地、人、物和人生与死的关系,提了“三同”之论。
  一是万物同出一源。这一源就是“太极”这个总理。“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自来始有万物之前,以至人消物尽之后。终则复始,始复有终,又未尝有顷刻之或停也。”①这里从理(即自然规律)的角度,论述其所以有天、地、万物是因为有“一理而已”。而这理又造就万物有始有终,有终而复始的功能。又说:“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塞只是气。吾之体即天地之气。帅是主宰,乃天地之常理也,吾之性即天地之理。”从理气的角度论述人的来源,人之体来源于天地之气,人之性来源于天地之理。它的关系是理主宰气或性主宰体。还说:“《西铭》大要,在‘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两句……要知道理只有一个道理,中间句句段段只说事亲事天。自一家言之,父母是一家的父母;自天下言之,天地是天下之父母;通是一气,初无间隔。民吾同胞,物吾与也。”②从“通是一气”即形体的角度,推导出人与父母,天下万物与天地父母的伦理关系,人与我为同胞,物与我也是同胞关系,就是人与万物同出一源之论。
  二是事亲事天同一道理。所谓“事亲事天”就是孝敬父母,敬畏天地。朱熹从其“理一分殊”的原理指出人“事天”的方式,称“推亲亲之厚以大无我之公,因事亲之诚以明事天之道”①。进一步阐明人能虔诚敬孝父母,就知晓人要敬畏天地的道理。细明则是:“知化则善述其事,穷神则善继其志,这志便只是‘天地之帅吾其性’底志。为人子便要述得父之事,继得父之志,如此方是事亲如事天;便要述得天之事,继得天之志,方是事天。若是违了此道理,便是天之悖德之子;若害了这仁,便是天之贼子;若是济恶不悛,便是天之不才之子;若能践形,便是天之克肖之子。这意思血脉,都是从‘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说。紧要都是这两句,若不是此两句,则天自是天,我自是我,有何干涉。”②具体论述人孝父、畏天之事,才能得父之志、天之志,是血脉相承的。这就是从事亲事天角度说明“天人合一”根据,指出普通人实现“上下与天地同流”必然性。
  三是事生事死同一道理。所谓事生事死就是孝敬活着的父母,祭祀死去的父母同一道理。朱熹围绕人的生死问题,用“理气”的观念论述了与其相关的“鬼神”、“魂魄”、“感应”等概念问题。对于“鬼神”,朱子用“阴阳五行”之气的屈伸、变化现象以及能如此之理来解释。《中庸》有:“子曰:鬼神之为德,其盛矣乎。”朱子注:“程子曰:‘鬼神,天地之功用,而造化之迹也。’张子曰:‘鬼神者,二气之良能也。’愚谓以二气言,则鬼者阴之灵也,神者阳之灵也。以一气言,则至而伸者为神,反而归者为鬼,其实一物而已。”①还解释:“金木水火非神,所以为金木水火者是神。在人则为理,所以为仁义礼智者为神。”②还认为“鬼神”是有知的。“能使人畏敬奉承,而发见昭著如此,乃其‘体物而不可遗’之验也。”③因此,当人们着礼服隆重地去祭祀它时,它可显示:“洋洋乎如在上,如在其左右。”④他相信这样的“鬼神”是存在的,实是规律之类,即理气的功能,能使人敬畏奉承。对“魂魄”,朱子用气的聚散来解释人的生死问题。他说:“人所以生,精气聚也。人只有许多气,便有个尽时。尽则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而死矣。人将死时,热气上出,所谓魂升也;下体渐冷,所谓魄降也。此所以有生必有死,有始必有终也。”也就是“气聚则生,气散则死”⑤。将祖先死后的“魂气”视为其“灵魂”,是其理气论的必然,符合“物质不灭”的原理。对于“感应”,朱子用祭祀者的虔诚行为会感应被祭祀者的灵魂来解释祭祀的功能。朱子说:因为“此身在天地间,便是理与气凝聚底。天子统摄天地,负荷天地间事,与天地相关,此心便与相通”⑥,所以天子当祭天地。同样的道理,“我之气即祖先之气,亦只是一个气,所以才感必应”。也是因为“祖考之精神魂魄虽已散,而子孙之精神魂魄自有些小相属。故祭祀之礼尽其诚敬,便可以致得祖考之魂魄”⑦。所以子孙当祭祖先。祭祀是有原则,应依“礼”而行。孔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是说不当祭之对象而祭之是巴结奉承而无应,朱子认为是:“非其所当祭之鬼。”⑧因为,祭祀不是单纯报本敬孝,也会感动神灵,祭者和被祭者之气可以相互感应。他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如天子则祭天,是其当祭,亦有气类,乌得而不来歆乎!诸侯祭社稷,故祭社亦是从气类而祭,乌得而不来歆乎!今祭孔子必于学,其气类亦可想。”①后人与祖先的神灵“气类”相应,可以通过祭祀活动相感,而得以荫庇,故对祖先当祭。朱子用理学观念来解释人的生死现象,为其建构宗法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确立了祭祀礼仪的基本原则。

附注

①《朱子文集》卷七〇。 ②《语类》卷九七。 ①《朱子全书》第13册,第145页。 ②《语类》卷九八。 ①②③④《四书集注·中庸章句》,第41页。 ⑤⑥⑦《语类》卷三。 ⑧《四书集注·论语集注·为政》。 ①《语类》卷三。

知识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书为2013年“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研讨会的成果汇编,收录《新安理学特质》、《试论饶鲁的学术思想与心学化的双峰学派》、《朱子理学与关帝信仰》、《韩国九曲园林雏形阶段》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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