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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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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244.75;G127
页数: 7
页码: 206-212
摘要: 朱熹评价嵇绍仕晋的行为,认为其是背父不孝的行为,因其父嵇康无罪被司马昭诛杀,嵇绍应该复仇,若不能复仇,也应该隐居避世,而不是仕仇君之朝。朱熹赞同儒家的大复仇理论,认为子为父报仇是合理的,即使仇者是君主。他引据典籍和转述孔子之言阐述了儒家的大复仇思想。朱熹通过比较嵇绍与同时代的王裒,以及管仲和魏徵等历史人物的情况,认为嵇绍的行为是背离孝道的,而王裒拒绝入仕是忠于孝道的表现,值得提倡。
关键词: 嵇康 嵇绍 晋朝

内容

朱熹评价始终是围绕嵇绍应不应仕晋展开的。朱熹明确主张嵇绍不可仕晋,“绍不当仕晋明矣”①,嵇绍仕晋是背父不孝的行为,即使以后为晋惠帝死难也不抵此咎。原因为其父嵇康无罪被司马昭诛杀,嵇康是魏臣,作为其子,嵇绍应该复仇,即使因时势难以为之,也至少应该避世隐居,而尤不可仕仇君之朝。朱熹反对子仕仇君之朝,他答门人子升问:“父死非其罪,子亦可仕否。”时说:“不可。”此无可选择。当然,随着时世变迁,到了孙曾时代,情况可有变化,“世数渐远,终是渐轻,亦有可仕之理”,有出仕的可能性。但即使如此,亦须知“不仕者正也,可仕者权也”②,不仕的原则立场和权的变通之宜分野区别仍然是必须明白的。
  嵇绍最有价值的行为选择是向司马氏复仇。对儒家尤其是公羊春秋所主张的大复仇理论,朱熹基本上是赞同的。他评价伍子胥为其父复仇楚平王时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③赞成伍子胥复仇于楚平王的行为,当然若受诛者本有罪则不在此类。复仇不仅是适应于臣为君报仇,也适应于子为父报仇,即使仇者是君主,它是适应于父子和君臣两伦的。“然则其君父不幸而罹于横逆之故,则有为臣子者所以痛愤怨疾而求为之必报其仇者,其志岂有穷哉!故记礼者曰: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寝苫枕干,不与共有天下也”,所不同的只是庶人,百姓报父仇“未及五世之外”,而“有天下”的君主,“承万世无疆之统,则亦有万世必报之仇,非若庶民五世”,“自高祖以至玄孙,亲尽服穷而遂已”①,是没有世代时期限制的。这里“记礼者曰”“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一段是孔子回答子夏问,载《礼记·檀弓上》。朱熹通过引据典籍和转述孔子之言阐述了儒家的大复仇思想。
  比较嵇绍仕晋行为与历史上相似行为是评价嵇绍重要的参考标准。朱熹首先进行的是嵇绍与同时代的王裒比较,王裒是晋武帝谋臣王仪之子,王仪也被晋武帝无罪诛杀。后晋室招王裒进朝入仕,王裒拒招隐居,朱熹赞许之。“而裒不仕,乃过于于厚者”②,王裒不仕是忠于孝道的表现,尽了职责,值得提倡。况且王仪是司马昭的军师,是晋臣,而嵇康是魏臣,拒绝入仕被诛杀,两者很有区别。“王仪为司马昭军师,昭杀之虽无辜,裒仕晋犹有可说”,司马昭与王裒非异朝之君,若仕也有可说之理,本无事异朝之君这层障碍,王裒拒仕是孝道高于君道的一个榜样典范。嵇绍与其相去甚远。
  嵇绍仕晋也不能与管仲不死公子子纠而后仕于齐桓公、魏徵先仕李建成而后仕于李世民相比较,他们的情况不同。管仲不为公子纠死节和魏徵不为李建成死节且后皆仕杀故主的仇人,衷心辅佐,屡建奇功是有原因的,主要为尊周室、攘夷狄、存华夏和一统天下。“管仲不死子纠,圣人无说,见得不当死”,后又有奇功伟业,“郑魏公则是前仕建成矣,不当更仕太宗,后却有功”,此二人不死节都是事出有因。所以可说魏公“功可以补过犹可”,“管仲则前无过而后有功”①,情况不同于嵇绍。朱熹此项比较评价的取向标准是出仕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管仲和魏徵都只是故主被杀,还都不是其父无罪被杀,他们都没有涉及孝道,没有涉及父子一伦。
  在阐述对嵇绍仕晋行为的评价后,朱熹对司马光关于嵇绍荡阴死难可补偿仕晋之咎的观点提出质疑。司马光也认为嵇绍不应仕晋,但后在荡阴为晋惠帝死难可补不当仕之咎,“使无荡阴之忠,殆不免君子之讥”②。朱熹说:“荡阴之忠固可取,亦不相赎”③,虽然嵇绍确有其忠,也不能赎入仕之咎。因为“既策名委质,只得死也,不可以后功掩前过”④,一旦入仕为臣,则当尽臣之道,尽忠死节是正常的,此只是尽了臣道,是君臣关系,与以前违背父子之道是两回事,后臣道之忠不能掩盖和弥补前孝道之失,不能相混为一。“事仇之过,自不相掩”,温公之言有误。对嵇绍的讥讽批评,是从入朝仕晋而不是从仕晋后是否尽君臣之道开始的,因此也不是尽忠君所能抵偿和弥补的,为其不能和无法“免也”,故“不知君子之讥,初不可免也”⑤。嵇绍仕晋伊始讥讽就随之而起,就批评此是不尽孝道,非孝子之举。因为父子之道是一个独立的人伦范畴和理念,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意义,并不依君臣之道和随君臣之道而起的。实际上,其价值意义高于君臣之道、重于君臣之道,因此即使嵇绍后来有忠君表现也无法抵偿以前不孝之咎。应该看到,对嵇绍仕晋评价朱熹与司马光是有重要区别的。司马光曰:“嵇康、王仪,死皆不以其罪,二子不仕晋室可也。”也认为因嵇康无罪受诛嵇绍可以不仕晋室,但没有做绝对性的要求,不明确断言不可仕,只说不仕“可也”,“可也”是有或然性的评断,可不仕,也可仕。司马光没有完全否定和批评仕,同时还没有绝对要求不仕,只是指出了不仕有合理性,可以谅解。所以,司马光对嵇康仕晋的批评是温和的,对于其仕和不仕的要求是有伸缩性的。而且,从举禹父鲧因治水不力被舜诛后仍事舜的例证,认为父子是私,臣君是公,赞扬舜不敢以其私而“废至公”观点看,他还是主张嵇绍可以而且应该仕晋的。①司马温公更没有嵇绍应该复仇的观点。
  而且,司马光以舜杀鲧做司马昭杀嵇康而后嵇绍仕晋的例证,有逻辑背悖,容易引起误评。一方面承认嵇康死“不以其罪”,另一方面又用舜杀鲧有理为例证,颇不类不伦。有罪受诛者是不能与无罪受诛者视为同类的。这有意无意把嵇康受诛也视为有罪受诛之例,客观上影响到对嵇绍仕晋性质的评价。实际上,朱熹其前的一些史论正是按照这一路向运作的,北宋胡致堂著名的《资治通鉴》评读即是如此。“昔舜殛死崇伯而禹事舜为司空,又受其天下,何哉?至公故也,书曰:诛四罪而天下咸服言之云尔。何以见其服乎,以禹观之,子尚不能以殛其父为憾,他人可知矣,此之谓天下咸服。如绍者终身不仕晋室,如王裒可也。”但嵇绍却“忘父之怨,而从於禄仕之利”②,仕晋是错误的。胡氏先说禹不念其父被杀而事舜的合理性,后又批评嵇绍忘父仇仕晋的过咎,颇有些不伦不类、不着边际。清儒郭蒿焘说:“崇安胡氏《读史管见》”,“或因古人之事,传以己意;或是一己之辨,求胜前人,多失其平”。①看来,郭氏评胡氏是有道理的,但胡氏此评的路向思路是循从司马光的,两评大体相同。朱熹不赞同司马光评价,首先着力区别舜杀鲧与司马昭杀嵇康的性质有异,是有道理的。
  朱熹的嵇绍仕晋说在朱熹在世时就有接受者和同调。户部右曹郎官王回做《嵇绍赞》,否定嵇绍之死是尽忠“死得其所”,是“行于乱世不汙,而能卒以忠为烈,非其积累,明于仁义,孰能自信如此耶”的观点。嵇绍不是素积仁义、临难自信的,也不值得后人效法赞颂。其父非“犯有司”,是为晋篡魏重要障碍而无罪受诛,“特晋方谋篡魏,忌其贤而见图”。嵇绍实是“兼父与君之仇者也”,嵇绍若“力不能报,犹且避之天下,”但他却“为仇人子孙死而为之,”“岂不谬哉!”②嵇绍是不值得“颂”的。显然,王回的评价是遵循嵇康无罪被诛和嵇绍不应仕晋这两个要点的。
  明儒吴廷翰明确批评嵇绍仕晋是有君道而无父道。“嵇绍荡阴之节,君子多与之。然父为人杀,非其罪,力不能仇,忍复仕乎”,嵇康无罪被诛,嵇绍不能复仇,尚有可原,但岂能复仕其朝。“父仇不报,委身以事,而复为之死,是有君臣而无父子也,宁免君子之议乎?”嵇绍委身仕晋,更为之死难,不报父死,这种违背父子之道行为,受到后人讥议是难免的。讥议之要是在违背父子一伦,而不在忠君一伦,违背父子之道即使是遵从君臣之道,同样也要受到批评和讥议。司马光“或以绍之仕晋,苟无荡险之节,几不免君子之议”①的观点是错误的。顾炎武则说:“夫绍之于晋,非其君也,忘其父而事其非君,当其未死,三十余年之间,为无父之人亦已久矣。而荡阴之死,何足以赎其罪乎!”②指出,嵇绍仕晋三十余年,忘父久矣定能以荡阴死难而赎其罪,况且所事又非君。
  王夫之对嵇绍仕晋而死难行为的评价更苛刻、尖锐。他首先明确指出“嵇绍不可仕晋”,而一旦仕晋按照臣道要求则必然要为其死,“仕而恶可弗死也”,这就决定了死不得其所,“仕则必死之,故必不可仕也”,不仕是决定不死于非所的前提。“父不受诛,子弗仇焉,非心也”③,嵇康死于无罪,绍不报父仇是无良心,无父子人伦的。
  如果说朱熹还承认嵇绍荡阴死难是忠的性质,还是在承认忠臣行为的基础上进行与仕晋之咎的功过比较的话,王夫之则完全否定了荡阴之死是忠的行为,倒是不仁和愚昧之举。“绍盖前人之美,而以父母之身,糜烂而殉怨不共天之乱贼,愚哉其不仁也”,绍仕不当仕之朝,又以父母所予之身为有父仇的昏庸之君死难是不仁且愚昧之举,无忠义可言。而是“逆先人之志节以殉仇贼之子孙”的不仁不智行为,是“妄人之妄,自毙而已矣”。嵇绍死不得其所,而死不得其所者乃是刑戮之民,“死而不得其所者,谓之刑戮之民。而谁邪?”嵇绍应为刑戮之民。王夫之痛愤地设问,嵇绍的荡阴之血,为何“不洒于魏社为屋之日”,为何“不洒于叔夜赴市之琴”,反倒“洒于司马氏之衣呢?”①王夫之指出,“嵇绍忘怨而忠其君”,“几于悖”也,忘父仇而效忠惠帝是忠孝相悖,“绍能死而不能不仕也”,他能够为惠帝死难以尽所谓臣道,却不能不仕而尽孝道,这并不是真正的忠义之举。因此,对嵇绍“许之孝而不得,则许之忠而亦不得已”②,嵇绍不可许之为孝是自然,许之为忠也是很牵强,很悖理。完全否定嵇绍有忠君行为是王夫之评价的重要特点,这是有针对性的。或许朱熹承认嵇绍死难是忠君行为,明儒中从朱说者程潜说,晋惠帝时朝政昏暗、士风颓败,“独嵇绍一死,遣芳万古,凛乎其可敬也”③。赞扬了嵇绍死难是其时难得之举,流芳于古的。所以,王夫之此说对嵇绍评价有深化作用。

附注

①肖美丰,芜湖市委党校教师。 ②《资治通鉴》卷八〇《晋纪二》。 ①《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1页。 ②《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1页。 ③《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11页。 ①《朱熹集》卷七五《戊午谠议序》,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②《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11页。 ①《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29页。 ②《资治通鉴》卷八〇《晋纪二》。 ③《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1页。 ④《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29页。 ⑤《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1页。 ①《资治通鉴》卷八〇《晋纪二》。 ②《致堂读史笔见》第六《晋纪·武帝上》,载阮元辑《宛委别藏》,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①《彭笙陔明史论略序》,载《郭嵩焘诗文集》,岳麓书社1984年版。 ②《嵇绍赞》,载吕祖谦编《宋文鉴》卷七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①《吴廷翰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88页。 ②《日知录》,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471页。 ③《船山全书》第10册《读通鉴论》,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423页。 ①《船山全书》第10册《读通鉴论》,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443页。 ②《船山全书》第5册《续春秋左传氏博议卷下》,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592页。 ③程潜:《明断编》,《丛书集成》初编本。

知识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书为2013年“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研讨会的成果汇编,收录《新安理学特质》、《试论饶鲁的学术思想与心学化的双峰学派》、《朱子理学与关帝信仰》、《韩国九曲园林雏形阶段》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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