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与共建:朱子的道德精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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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448
颗粒名称: 超越与共建:朱子的道德精神
分类号: B244.7
页数: 1
页码: 2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子的道德精神既继承了孔孟重视道德主体性的传统,又是对主体性与行为合法性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的反思。为了克服两者可能存在的矛盾,朱子以排斥人的自然性质作为构建道德人格的要素,坚持主体与道德规范两者的共建范式。
关键词: 朱熹 道德精神 道德超越论

内容

朱子的道德精神既继承了孔孟重视道德主体性的传统,又是对主体性与行为合法性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的反思。为了克服两者可能存在的矛盾,朱子以排斥人的自然性质作为构建道德人格的要素,坚持主体与道德规范两者的共建范式。“理”亦即道德规范,不仅仅是对人与万物的规定,同时“理”被解释为内在于人与物并且作为其本质,朱子称之为“性”。朱子所理解的超越不是一种宗教异境之在,而是万物所共同遵循的,又是万物所本质地具有的,并且作为道德义务而对个体的存在价值做出规定。朱子道德哲学可分为两个部分:道德超越论、道德建构论。道德超越论:朱子严格区分了道德与自然范畴,认为人的存在价值在于道德,而道德不能由自然性质推导出来,毋宁说是自然性质作为附属于道德且体现道德的规定。道德,在朱子哲学中,是作为超越的先验设定被确立的,不是一种推理的结论,而是前提。道德主体建构论:朱子承认儒家道德规范作为个体的本质,道德是存在价值的体现,认为道德主体的构建仅仅与道德规范有关,即道德规范对个体所具有的道德义务的规定构成主体的要素。通过在“心”之“意”之维产生稳定的道德意向,决定主体的行为道德与否的性质。由于道德主体以规范系统作为内容,那么主体包含了规范体系所具有的自我规制、自我评价等功能,因此朱子所理解的道德主体是内在自决的。

知识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6

《朱子学年鉴.2016》

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本年鉴内容设特稿、朱子学研究新视野、全球朱子学研究述评、朱子学书评、朱子学研究论著、朱子学研究硕博士论文荟萃、朱子学界概况、朱子学学术动态、资料辑要9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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