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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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23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6
页码: 848-853
摘要: 本篇记述了蒲城县司法、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蒲城县 司法 审判

内容

第一节机构清及清以前,知县掌管一县的司法权力,县署内设典史,协助知县执掌缉拿、囚禁、刑监等。民国元年(1912),设审检厅,县知事兼检察官,下设帮审员分理民、刑事件。民国3年改帮审为承审,县知事下设承审员1人,由高等法院委托,主管民、刑案件的审讯。民国23年8月,县长兼任军法官,另设军法承审员1人。并设司法处,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抗日战争开始后,县设军法室。民国35年6月,县军法室撤销,其职能移交司法处。民国36年6月,县参议会鉴于县司法处民、刑诉讼每月几乎达百起,建议从速设立县法院,但未获批准。1949年8月19日,县司法教育所成立。1950年6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1951年1月1日,成立县人民法庭。县庭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副审判长由公安局长兼任。2月16日,分别在仙阳、临江成立第一、第二分庭。7月后至年底,又增设3个分庭,称第三、第四、第五分庭,并设专职干部。土地革命结束后分庭撤销。1952年上半年,“三反”运动结束阶段,成立县人民政府“三反”临时法庭。12月15日,县人民法院成立。1953年9月,全县建立8个普选法庭,普选结束后撤销。1954年4月,县人民法院分别在临江、仙阳设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在石陂、山下、永兴、水北设审判站;第二巡回法庭在仙阳、渔梁、柳墩、忠信设审判站。1956年3月27日,建立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月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1957年2月,第一巡回法庭改建为临江人民法庭。1961年11月,第二巡回法庭改建为仙阳人民法庭。1962年1月,在忠信、九牧、永兴、石陂、观前、富岭等成立6个人民法庭,配备兼职审判员。1967年3月,造反派组织冲击政法机关。8月,县人民法院中断审判活动。1968年8月,对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同年10月12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政治工作组人民保卫组,撤销人民法院建制,刑事案件由其办案组审理。1972年10月15日,县人民法院恢复。1978年10月,重新组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79年,恢复临江、仙阳人民法庭,新建水南人民法庭。1980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1月,增设林业审判庭。1985年5月,恢复富岭、九牧、石陂3个人民法庭。1987年2月,增设行政审判庭。第二节审判制度明、清时期,司法与行政合一。知县坐堂审判,实体法和程序法混杂,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国期间,全县不设地方法院,实行审检合署的制度。民国元年(1912),知事下设帮审员分理民、刑事案件。民国3年5月,枪决闹平粜的首领徐德胜(又名大弟弟),这是县处决死犯由杀头改枪决的开始。民国3年,帮审改为承审。知事负责地方厅案件。承审负责初级厅案件,并主管民事案件的审讯、制判、检验、调查,而以县知事名义行文。遇军法案件,则由县长及承审员组织临时法庭审讯。民国23年,专设军法承审员禀呈专员进行处理。凡属情节重大的军法案件,随时电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核定。抗日战争期间,由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案件,抗日战争胜利后,此制度撤销。上诉须由县司法处向县政府办理递解手续,将人犯递解到上诉法院(建瓯地方法院即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应讯。县未设法院,县长兼理检察,但刑事案件的侦查、告诉、告发等实体职权仍由承审员执行,起诉在形式上虽已分立,实际上仍系于承审员1人,且弊端百出。在民国36年召开的第一届参议会第九次大会上,就有多位参议员指出:“县司法机关对于处理人民民刑诉讼事件时有稽延,或有经年累月不予终结,甚且诉讼案件亦累月不见传讯,以致当事人实感讼累经年废时伤财之苦。且予讼棍居间苛勒,一经中饱,诉讼时间拖延,往往弊窦丛生,致误人民权利难于取得法律之保障。就刑事事件言之,或有冤狱久累,或有法外逍遥。”1950年6月,县司法科成立,刑事案件中的匪特、潜匪、武装土匪等一类反革命案件由县公安局直接处理。地主恶霸案件、破坏土改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由县司法科处理。是年,由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司法科长及农民代表组成审判委员会。土地改革时期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庭、各区分庭办理,报县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定案,判决书由县长署名。县人民法庭判决的案件,由县长以审判长的名义署名。受理刑事案件应呈专员公署司法科审批。同年12月20日,在城区第一次召开宣判大会,枪决2名贪污犯。至1951年底,县庭和分庭开庭64次,全县10个区97个乡都开过公审或宣判大会,参加大会的有17.5万人次。1952年上半年集中力量进行“三反”,积案达347件。“三反”结束后,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妇联、总工会等单位,组成清理积案委员会,推动审判业务,建立包审包结的制度,在处理上克服单独过堂审讯,传一件办一件的旧司法作风,深入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了解案情,采用大规模集体调解和宣判的方式,结合中心工作,进行法纪宣传。9月,以城区为重点,开展司法改革,将不适应司法工作的人员调整、转业。同时批判旧法观念与坐堂问案、孤立办案的旧衙门作风。发动群众,对司法机关存在的旧的法制观点和旧的司法作风提出意见,同时,设立密告箱,收集到群众检举讼棍、黑律师等的意见175条。12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属福建省人民法院建阳分院管辖(1954年后改称为建阳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每乡结合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2人,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119人,参加轮值陪审33人。1955年4月1日,第一次在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理,由法院指定辩护人参加辩护。1956年,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同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员等7人组成,将过去自行侦察办理的刑事案件,改由公安局侦察、预审,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并受理重婚、破坏军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轻微伤害、诬告、侮辱及其他婚姻犯罪的自诉案件。1957年全县有人民陪审员193人。1958年有90人,城关镇8名,其他乡(镇)各2名。1959年6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对外仍按各自机关行文,设政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侦察保卫、刑侦治安、批捕起诉、预审、审判、劳改及收容审查等工作,削弱公、检、法三家各司职责、互相制约的职能,使建立起的诉讼程序、制度受到冲击。1960年3月恢复各自办公。因“文化大革命”动乱,1967年8月,法院中断审判活动,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公、检、法机构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受理刑事案件,停止民事案件的处理。1972年10月,随县人民法院重建而恢复民事审判。1978年5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选出人民陪审员160名。10月,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新建立,由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刑事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5人组成。198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1986年7月25日,对执行枪决的死刑罪犯取消插签游街的制度。1988年有人民陪审员114名。第三节刑事审判民国23年(1934),审结刑事案件200件,其中科刑65件,无罪64件,命令处刑5件,其他处理66件。民国24年,审结刑事案件162件,其中科刑72件,无罪41件,命令处刑8件,其他处理41件。民国36年,办理大赦案件,2月28日开释5名,但省政府认为其中4名不合大赦令规定,严令缉捕到案。1950年11月,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对处死刑的案犯临时召开群众性控诉大会,诉苦后,就地执行枪决。1951年5月开始,采取大张旗鼓发动群众的办法,5月1日印发41个反革命案犯罪恶材料,提出县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后,召开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各街道群众分为数百个小组,进行讨论、诉苦。5月28日召开4000多人的群众控诉大会,由百余人组成的控诉团诉苦,而后宣判,枪决包括国民党浦城县长应泽在内的16人,判徒刑15人,释放10人。1951年办结刑事案件29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30件、侵犯私有财产案件31件、破坏经济建设与生产案件31件。盗窃、赌博、敲诈案件,上年达150件,而这年大为减少。1952年,刑事案件289件,与上年相比反革命案件减少,只有97件,而破坏经济建设案件增加,达113件。1953年,成立普选人民法庭,审理有关普选案件76件,占全部案件的49.4%。1950年至1954年,处理有关危害农村生产秩序的罪犯及影响农村工作的犯罪分子971人,其中教育释放494人。1956年3月,分设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刑事案件。这年审理反革命案件134件142人。1958年,审理刑事案件431件,是解放以来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审理结果,刑事犯罪案件180件,占41.76%。1959年10月27日和11月14日,县人民法院召开2次特赦大会,特赦15名罪犯。1961年,因国民经济暂时困难,盗窃案件猛增,共审结盗窃案件50件,为全部刑事案件182件的27.48%,1963年9月,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除行凶杀人外,基本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抓。1966年仅审理刑事案件12件。1967年8月,法院中断审判活动。至1972年10月,刑事审判职能先后由公检法军管组、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执行。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这年起,反革命案件转送中级法院一审。1983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63件,占全部案件的58.8%,超过前三年的总和。是年8月15日开始,全县开展“严打”斗争,集中力量,从重从严,依法判处一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至年底,审理刑事案件96件,判处罪犯152人。1984年继续“严打”,审理刑事案件107件、判处罪犯154人,其中强奸案件21件。1986年,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为打击盗窃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三年“严打”期间,共审理案件333件,判处罪犯489人,召开各种类型公判大会41场,就地宣判21场,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旁听宣判16场,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259条。198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6件,判处罪犯98人。是年还审理自诉案件5件。1988年受理并审结刑事案件134件213人,其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件1人。连续8年无跨年度积案,连续6年无发回更审的上诉案。第四节民事审判民国23年(1934),办理审结民事案件104件。民国24年,办理审结民事案件114件。民国期间,民事纠纷付诸诉讼,耗费甚多,以至造成倾家荡产。附民国26年第一次浦城县政会议记录查司法手续为尊重法权,故程序森严,维民间一受讼累,则痛苦万分。兹举本县所常见者:(1)甲、乙双方所争者不满百金,撰状费每张至少四元(其余六元、八、九、十元不等),状纸抄录、会保各费二元余,由乡至县候讯川资旅费又二元余。计状纸一张,庭讯一次至少需九元,双方合计需十八元。倘经诉辩具状二张,开庭二次,即需耗费三十六元。一经上诉二审来往车费旅费及诉讼费等耗费尤钜,故乡民常因讼累一次而辗转至于破家荡产者。(2)如地主与农民有隙,故意向司法起诉,伸张权威,在富户所费数十百金无足重轻,而佃农一受讼累,真是苦无可诉。(3)本县状师颇多,且具挑拨包揽手段,当事者一被牵入漩涡,欲罢不能,毫无救济解脱之方。浦城解放的当年,调解民事纠纷168件。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通过民事审判,支持青年妇女解除封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关系,争取婚姻自由。这年审结民事案件499件,其中债务纠纷71件,占14.23%,离婚案件53件,占10.62吧%。1951年,审理民事纠纷357件,其中离婚176件,占49.3%。1952年,审理民事纠纷521件,离婚案件268件,占51.44%。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有59件通过判决结案。是年,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首次受理劳资纠纷案件39件。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4月,在临江和仙阳巡回法庭。在辖区内设审判站,置收案箱,以方便群众诉讼,带动和指导民间调解组织。是年,审结民事纠纷583件。1955年,审结民事纠纷案件447件。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债务纠纷,比上年增加100件,土地、宅基纠纷增加2.64倍,并出现山林水利纠纷。这年婚姻案件下降到31件,占全部案件的6.94%。1957年2月至1962年1月,先后在区乡成立7个人民法庭,由人民公社干部任法庭兼职干部。人民法庭在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62年,全县山林水利纠纷24件,为解放以来最多的年份。1964年、1965年民事审判,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受理民事案件599件,办结531件。其中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的80%。最为普遍的是借订婚索取财物而后不愿结婚,引起追回财物的纠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重就地办案。1964年1月至6月,法院干部深入219个大队办案152件。1968~1972年,法院机构撤销,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1973年1月,民事审判庭恢复,民事调解率达67%。1980年起,受理的房屋产权纠纷增长甚快。是年5月,开始试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准备,抓紧清理民事积案。县人民法院集中各庭、室的审判员,公社的司法助理以及县司法局干部21人,组成3个巡回法庭,深入到各公社,1个月时间内,清理积案67件,并结合清理刑事自诉的重婚、伤害13件。下半年,又进行两次集中清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试办一批民事案件。10月1日正式试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是年,共审理各种民事纠纷271件,占受理数96%,其中离婚案件114件,占42.07%,房屋纠纷87件,占32.1%。1983年,审理民事纠纷案件231件,调解处理182件。处理后未出现反悔情况,没有出现矛盾激化和转化的情况。1985年,全县在6个乡镇建立人民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占全院人员44%。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全县民事案件87%。1986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年审结民事案件275件,审结率达95.5%。同时实行月中汇报制度,提高办案质量。1987年,全面贯彻《民法通则》,全年审结民事案件311件,审结率达97.2%,至是年止,本县已连续5年民事结案率超95%。还受理民事申诉执行案件30件,审结13件。人民法庭办理乡镇经济纠纷案件31件,及时为乡镇企业和农村承包专业户排难解忧。是年,县人民法院组织6个巡回法庭,深入19个乡镇37个村委会协助和辅导民间纠纷的调处,把96起易于转化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1985~1987年,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处理各种纠纷939件,无一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即将激化的纠纷120起。1988年,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的活动,落实岗位责任制,审理民事案件429件,其中有14件是久拖未决案件。第五节经济审判县人民法院于1980年1月建立经济审判庭,以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当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和其它经济纠纷9件,审结诉讼标的金额21.63万元。1982年审理19件,审结诉讼标的金额11.6万元。1983年,在积极办案的同时,加强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查研究,建立经济审判的各项制度,经济审判工作全面展开。审结经济案件31件,诉讼标的金额27.86万元。1984年审结案件45件,诉讼标的金额48.06万元。1985年,县人民法院采取主动出击,深入调查摸底的办法,及时掌握案源。全年审结案件77件,诉讼标的金额256.9万元,追回货款104.36万元。1986年,全年审结经济纠纷106件,诉讼标的金额90.58万元,追回货款40余万元。1987年,县人民法院17次派出办案人员到外省、外县调查,携卷深入全县19个乡镇审理经济案件104件,审结标的金额143.7万元,为企业追回长期被外地拖欠的货款52.4万元,使37.2万元的死帐、沉滞资金转活,挽回经济损失31.26万元,救活两个因被拖欠货款而濒临倒闭的乡办企业。1988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12件,审结标的金额110万元,处理非诉讼案件56件,追回货款、欠款24.6万元。第六节林业审判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建立林业审判庭,保护林业资源,维护从事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至1984年,林业审判主要是协助县林权办公室处理公社与公社之间、县与县之间插花山的林权纠纷。1985年,全面开展林业审判活动。全年审结林业犯罪案4件,其中盗伐林木3件,失火烧山1件,判处罪犯4人;审理林业合同纠纷18件。1986年,全年审结林业犯罪案5件,判处罪犯7名,审理林业合同纠纷14件,为国家、集体、承包经营者追回损失5.7万元。1987年,组织严厉打击毁林犯罪的专项斗争,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这年,审理林业犯罪案件7件,判处罪犯13人。审理林业纠纷案件13件,诉讼标的金额19.47万元,调处山林面积670亩。1988年,审结林业民事案件6件,林业经济案件14件。案件诉讼标的金额20.97万元,追回欠款14.06万元,解决林权归属230起。第七节申诉复查1956年3月,县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接待室,接受申诉。10月,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公、检、法三家成立清案组,对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并纠正由于办案粗糙、把关不严造成的一些错案。1962年,对1958~1961年所审结的946个案件进行逐件逐个复查,其中处决正确的占94.5%,存在畸重畸轻的等问题占5.5%。对有问题的作了纠正。1978年10月至1986年,全面复查1957~196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1977~1978年判处的案件及申诉积案等1328件1490人,占总判处案件的42.02%,占总判处人数的41.83%。通过复查,改判纠正279件332人,占复查案件数的21%,占复查人数的22.28%。在改判案件中,反革命案件112件,占40.14%,人数162人;普通刑事案件167件,占59.86%,人数170人。在改判纠正人员中,宣告无罪的19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3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51人,改定性的14人,减刑的57人。1988年,受理刑事申诉案37件41人,审结35件37人,依法改判宣告无罪的12件12人,改判的4件4人,维持原判的19件21人。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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